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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是有关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与标准,也是贯彻整个侵权行为之中,并对清泉责任法起着统帅的立法指导方针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最终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因承担民事责任的的归责原则

损害事实:至一定的行为只是权力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结果淫荡遇见迩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指倍偿义务人针对倍偿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的证明其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被侵权人的过错,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替代责任: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或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侵权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加害基于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各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主体的复数性,主观过错的共同性,致害结果的同一性

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算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个主题对全部侵害承担责任,并有权向代为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承担因其承担相当的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首先确定整体责任,之后应当在共同行为人内部不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应当考虑个共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侵权责任法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饰是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须产品存在缺陷,须有损害事实,损害是有缺陷产品引起的,即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有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找承德,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到谈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抛证物品或坠落物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对房屋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障碍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至加害人因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过失相抵规则:指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不具有,不真实,违反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其他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种类: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以诈骗、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行为。

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湿湿的双方行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的行为。

留置权:指债权人以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得滞留该动产,并以这一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价这一动产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债: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同时死亡死亡顺序: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即1,无继承人的先死亡;2,都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亡;3,辈分相同的,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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