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民航公安机构改革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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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民航公安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云政办发[2005]114号
发布日期:2005-7-1
执行日期:2005-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机场集团公司:
《云南民航公安机构改革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云南民航公安机构改革方案
为适应民航体制改革的需要,理顺机场公安管理体制,进一步发挥民用机场公安机构的职能作用,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
务院民航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6号)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机场公安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民航政法发[2003]13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民航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云南省民航机场公安管理体制,规范和强化机场公安执法职能和空防安全管理职能,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推进民航事业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民航公安机构改革,是民航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服从于民航体制改革总的要求和原则。

二、管理体制
按照机场公安机构随机场下放的原则,原由民航云南省管理局管理的公安机构随同机场下放,一并移交云南省人民政府管理,列入地方公安机构建制系列。

原民航云南省管理局公安局及其直属的昆明机场派出所、昆明机场候机楼派出所、西双版纳机场公安分局、丽江机场公安分局、大理机场公安分局、芒市机场公安分局、保山机场公安分局、思茅机场公安分局、昭通机场公安分局改变隶属关系,移交云南省公安厅直接领导和管理。

原民
航云南省管理局公安局更名为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以下简称机场公安局);将现由临沧市公安机关领导和管理的临沧机场公安分局,由迪庆机场航站管理的民警,一并划归机场公安局领导和管理,列入云南省公安厅建制系列的机场公安机构,同时接受民航总局和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的指导、检查、监督。

机场公安局仍作为云南机场集团公司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

在公安业务上,机场集团公司要积极配合、支持机场公安局的执法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机场公安局要服从、服务于机场集团公司经济建设,为机场提供良好的空防安全和地面治安保障。

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

涉及双方工作关系的具体事宜,由省公安厅和机场集团公司研究确定。

三、机场公安机构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民航政法发[2003]138号文的有关规定,机场公安局、机场集团公司负责对全省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依法履行有关职能;各机场公安分局同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

机场公安局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空防安全工作的、、规章和上级政府机构及上级民航公安机关的指示、决定;负责对飞行机组、空中警察、安检部门移交的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安检现场执勤,维护安检现场秩序;负责空防安全信息和工作情况的收集、统计和上报;处置非法干扰航空安全事件;负责机场范围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负责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和机场范围内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侦破工作;负责机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场地面等级警卫和专机地面安全警卫工作;负责对全省民用机场公安业务的领导工作。

四、机构编制
(一)根据机场公安工作的职责和任务,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机场公安局机构维持原正处级规格不变。

西双版纳、丽江、大理、芒市、保山、思茅、昭通、临沧、迪庆9个机场设置公安分局,为机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二)人员编制: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地方管理的民用机场公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9号),核定机场公安局公安专项编制147名。

机场公安局局长高配为副厅级。

具体编制的分配由省公安厅专题报省编委审批。

(三)机场公安局成立党委。

五、人员过渡和干部管理
(一)原民航云南省管理局公安局及其所属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已授警衔民警,以及临沧机场、迪庆机场在职的已授警衔民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过渡确定为国家公务员;未确定为国家公务员的,由所在机场按本单位职工予以妥善安置。

原机场公安机构民警,由省人事厅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公务员过渡。

(二)机场公安局领导干部由省公安厅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

机场公安局党政领导的任免应征求民航西南管理局和机场集团公司党委的意见;各机场公安分局党政领导的任免应征求分局所在地机场公司党委和所在地州(市)公安局党委的意见。

(三)各机场公安分局的民警,户口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离退休后就地安置。

(四)各机场公安分局党团组织关系由机场公安局统一管
理。

(五)离退休民警的福利保障、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工作由机场公安局统一管理。

六、经费保障
(一)机场公安局及下设机场公安分局的经费保障,采取省财政预算安排与机场集团公司补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1.在移交和改革工作完成前,机场公安民警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等由机场集团负责。

移交后,机场公安局和分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核定编制,按现行部门预算有关规定安排,机场公安局民警工资和分局民警工资由省财政厅纳入工资统发;装备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和机场公安工作需要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省发改委负责安排。

在机场下放后三年过渡期内,机场公安机关民警收入与公安民警所在机场同级职工的差额部分由机场集团公司补贴;过渡期满后由各机场公司视机场经营情况适当补贴。

各机场公司给予机场公安民警的补贴,根据所在机场的补贴标准,由各机场公司直接拨付给机场公安局和分局,由机场公安局和分局发给民警个人。

2.用于机场安全设施、反恐特种装备、专用器材、设备、信息网络等安全防范体系的建设与维护的相关资金,由省财政和机场集团公司各承担50%。

3.原民航云南省管理局公安局和分局使用的办公用房、生活集体用房等不动产由机场集团公司无偿提供,设备、车辆、武器等动产无偿划归机场公安局和分局使用,民警宿舍按住房改革有关规定办理。

机场为公安正常开展工作提供通信及信息保障(包括无线对讲系统、计算机网络、无线电监控系统等)。

今后机场进行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将机场公安基础、基本设施(办公用房、值勤室、备勤宿舍、设施设备、水电等生产、生活保障、通信及信息保障等)建设纳入机场的整体建设规划,统筹考虑,统一建设。

(二)省财政厅对机场公安局的财政拨款由省公安厅实行统一管理,省公安厅作为机场公安局的主管预算单位,机场公安局作为省公安厅的二级预算单位,分局作为机场公安局的基层预算单位,机场公安局和分局实行独立核算,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请、领拨。

(三)涉及机场公安局及分局的经费保障事宜,由省财政
厅、省公安厅和机场集团公司协商确定。

七、执法权限
机场公安局具有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履行州、市一级公安机关执法权限。

西双版纳、丽江、大理、芒市、保山、思茅、昭通、临沧、迪庆9个机场公安分局经授权履行县级公安机关执法权限。

执法权限的有关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商省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研究确定。

八、组织实施
民用机场公安机构改革工作在省民航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编办会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场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在改革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通力合作,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按照减少震动,平稳过渡的原则,做到人员思想不乱、工作不断,确保空防安全和机场地区治安稳定,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各项改革没有完全到位前,原有安全责任制
度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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