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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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区基本建设、改造施工、装置检维修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各单位及进入本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3 职责

安环部

3.1.1是本制度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

3.1.2负责公司确认固定动火区。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动火申请,填写动火作业证,一、二级由安环部审批,特级还需总经理审批。

3. 3.各部门在动火作业前制定可行的动火作业方案。

各部门负责督促本单位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分析人员负责动火前的采样分析。

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负责落实相应的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过程的安全。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动火作业等级的划分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1特殊动火作业

a)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b)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1.2一级动火作业

a)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b)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4.1.3二级动火作业

a) 停产检修期间,装置经清洗、置换、化验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生产装置或系统;

b)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c ) 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4.1.4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应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

4.1.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4.2.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牵头组织进行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根据识别与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火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控制作业过程风险,并向作业方、监护人交底。

4.2.2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将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结果和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3.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原则上不少于3-5次)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4.3.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特级和一级动火。

4.3.3 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4.3.4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

4.3.5特殊、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若超过有效期限需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证。

4.3.6 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4.3.7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动火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动火作业创造条件。

4.3.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4.3.10 在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油漆等施工。

4.3.11 凡处于甲乙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4.3.12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3.1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14 动火作业前,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3.15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应不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3.16 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4.3.17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它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4.3.18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4.3.19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与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20一级与特殊动火作业除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特殊动火作业应事先制定动火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实行全程录像并按要求开展第三方监护,特级动火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力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部及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查,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职责要求

4.4.1 动火作业负责人

4.4.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4.1.2 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4.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4.2 动火人

4.4.2.1 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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