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死刑执行程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研究
世界各国死刑执行方法
世界各国死刑执行方法在全球范围内,有些国家仍在实行死刑,但各国执行死刑的方式是不同的。
以下是世界各国死刑执行方法的分步骤阐述。
1. 注射注射法是现代社会最广泛使用的一种死刑执行方法。
在这种方式下,犯罪者会被注射一种致命药物,例如芬太尼或异丙酚。
这种方法因其“人道”的方式而受到许多国家的青睐。
2. 绞刑绞刑在过去是一种常见的死刑执行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犯罪者的脖子会被一个绳子或链条套住,然后被悬挂到结构上。
当人掉下来的那一刹那,人的脖子会被扭断而导致死亡。
不过,现在只有很少数的国家使用这种残忍的死刑方式。
3. 枪决枪决是一种比较快速和准确的死刑执行方法,在这种方式下,犯罪者(被押到枪决现场)会被绑在一个固定的位置,然后执行枪决。
然而,现在除非是处于特别情况下,否则很少使用这种方式。
4. 电刑电刑是一种通过电击来执行死刑的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犯罪者会被绑在一张椅子上,然后将电极针插入到他的身体中,通过传输电流来结束其生命。
这种方式现在已经很少被使用,但在美国某些州仍在执行。
5. 斩首在这种方式下,犯罪者的头部会被放到一个切割台上,然后执行手术刀斩头。
在许多国家,斩首是被禁止的,但在某些国家中,仍然被视为一种有效的死刑执行方式。
6. 石化石化是使用碳酸氢钠或任何其他具有强烈碱性的化学混合物来执行死刑。
这种方法现在已经被大多数国家禁止,但在中国和越南仍然被使用。
以上是世界各国死刑执行方法的详细阐述。
这些方法中,注射法被视为最为“人道”的一种方式,而其他的方式则因其残忍性而被世界各国所痛恨。
尽管如此,仍有一些国家仍在坚持继续执行死刑,而这也引发了全球的争议。
根据国外法律规定的案件(3篇)
第1篇在美国,法律体系是建立在联邦和州两级之上的。
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各有其适用范围,但在某些问题上,如死刑,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可能会有所冲突。
以下是一个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处理的案件,涉及联邦死刑执行的问题。
案件背景:格伦·斯特劳德(Glenn Stevens Stroud)是一名来自俄克拉荷马州的男子,因1994年绑架并杀害一名13岁女孩而被判死刑。
案件在俄克拉荷马州审理,并最终被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案件经过:1. 初审与上诉:斯特劳德在俄克拉荷马州被判有罪,并判处死刑。
他在州一级上诉失败后,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他提出了多项上诉理由,包括指控他的律师未能充分为他辩护。
2. 联邦上诉法院审理:联邦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庭审理了斯特劳德的上诉。
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认为他的律师提供的辩护是充分的。
3.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斯特劳德随后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并在2006年作出裁决。
4. 最高法院裁决:最高法院在5比4的裁决中,以格伦·斯特劳德未能获得有效法律援助为由,推翻了他的死刑判决。
法院认为,斯特劳德的律师未能充分调查和准备他的案件,这导致了他未能获得公正的审判。
5. 联邦死刑执行暂停:最高法院的裁决导致斯特劳德的死刑执行被暂停。
然而,俄克拉荷马州州长凯文·斯泰特(Kevin Stitt)在2016年宣布,他不会对斯特劳德的案件进行任何形式的赦免或减刑。
6. 再次上诉与联邦死刑执行恢复:斯特劳德随后再次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审理他的案件。
联邦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并恢复了他的死刑执行。
7. 死刑执行:2019年6月27日,格伦·斯特劳德在俄克拉荷马州被判处死刑。
他在注射死刑中死亡,成为自2005年以来美国首位被处决的囚犯。
案件分析:这个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以下是对其中一些问题的分析:1. 死刑的合法性: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残酷和不寻常的刑罚”。
美国死刑制度探究
件程序的复杂性。美国死刑制度给我 国的启示是 : 缩小死刑 的适 用范围; 规定 不适用死刑 的具体条件 ; 立死刑案件定 建 罪和量刑分 离程序 ; 构建死刑的裁量模式; 实行死刑案件 的强制上诉制度 ; 构建我 国的死刑赦免制度 。
关键词 : 死刑 ; 死刑 法的 渊源 ; 死刑适 用情 节; 死刑案件程序
了死刑 。加利福尼亚洲 、 罗拉 多州 、 科 乔治亚洲 、 安那 州规定 了叛 路斯
当今美国有 4 个司法区保 留冗刑。在这 4 个司法区中除美国 O O
联邦和军方外有 3 个州保留死刑[。 8
美国保留死刑的州和废除死刑的州无论在地域还是在经济、 文化 上都表现出—定的特点。根据学者尹春丽的研究, 就面积来说, 废除死
美国是一 个联邦制国家, 国各州都有 自己的刑法, — 美 联邦有联
邦刑法 。 从这一点已经可 以窥视到美国死刑法渊源的多样性。在 美国 所有保留 死刑的州, 制定法规定了死刑适用的犯罪行为和适用
的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 制定法也规定了裁量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 的程序。另外有一些州也通过宪法来规定死刑的实质条件和程序 。 同时 , 美国联邦宪法的有些修正案和一些相关宪法规定适用于州和 联邦的死刑审判。特别是宪法第八修正案在理解美国死刑法律中 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 。“ 美国最高法院已经依靠宪法第八修正案的 解释规定了死刑安检的程序。l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 , ”] _ 1 因而判例法 在美国死刑案件的审判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 的判例对于死刑案件的审判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联邦最高法院
切相关外 , 也与美国人生活的多样性不无关系。“ 多样性是美国生活
方式的基本特征之一, 它体现在社会生活和国家制度的各个方面。
为什么执行死刑在美国要等那么久
为什么执行死刑在美国要等那么久作者:周大伟来源:《祝你幸福·午后版》2016年第02期复旦投毒案的林森浩终审被判死刑后立即执行了,引来媒体不少议论。
要不要为死刑案件设计多轮上诉复核程序,这关乎程序的正义。
今天,很少有人会想象得出,在上个世纪上半叶的美国,执行死刑的过程曾经是一种大型的公开露天表演。
1913年的一天,美国密西西比州,有将近5000人像赶集一样前往一个名叫斯达克维勒的小城——他们是去观看两个黑人被执行绞刑。
行刑现场为前来观看的人们准备了免费的三明治和包括柠檬汁、苏打水在内的软饮料,当然还有若干位政治候选人歇斯底里并慷慨激昂的演讲。
行刑结束后,5000多人开始轻松地享用他们的午餐,在这座只有2000左右人口并盛产棉籽油的闲适小城镇上空,此时正回响起从未有过的陶瓷器皿和金属刀叉之间的碰撞声。
不过,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法律界,大概再也找不到比死刑的变化更富有戏剧性的事情了。
今天,美国的大多数州虽然保留了死刑,但真正被执行的死刑数量却少之又少。
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受诸多因素影响,美国的死刑犯大多数不是立即执行。
有些死刑犯,从判决到执行常常要等很多年,甚至老死囚室。
据统计,美国一个死刑罪犯从判决死刑到最后执行死刑平均要花11年时间,个别案件多达几十年。
1948年6月25日,一个名叫凯瑞·切斯曼的人被加州法院判处死刑。
但是,在判决作出后,他在死牢里等候了将近12年,其间,他竟然在牢房里写了三本精彩的书,以至于包括比利时皇后、音乐家布鲁诺和梵蒂冈神父等人,都前来呼吁法庭能放他一条生路。
不过,最后,他还是在1960年5月2日在毒气室中被执行死刑。
卡拉·塔克是一个被德州法院以谋杀罪判处死刑的女犯,1983年她和男友曾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一男一女。
在狱中,她皈依了上帝并真心悔罪,她几乎成为一个连地上的蚂蚁都不愿意踩踏的善者,还嫁给了监狱牧师。
许多人被她感动,甚至教皇约翰·保罗二世也写信给当时任德州州长的小布什,要求他废除塔克的死刑。
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有何不同?刑事司法制度是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方式。
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也有很多的不同,下面来分类讨论一下。
一、侦查方式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注重个人隐私和人权保护,侦查方式较为复杂,依靠事实证据进行调查,一般需要有搜查令才能侵入私人领域。
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则依靠以嫌疑人自供为主要证据,警方可以采用软硬兼施的方式获取证据,个人权利较为薄弱。
二、审判和量刑方式美国的审判程序严格,包括陪审团,律师辩论等,审判结果公开透明。
而中国的审判程序则相对简单,一般由法官独立审判,审判结果不被普通人披露,内容简略。
关于量刑,美国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标准,但可能需要考虑被告人的人权,刑罚相对较轻;而中国量刑上相对严格,常常重罚犯罪行为,但在人权保护方面还有很大进步空间。
三、罚款方式美国在很多刑罚决议中往往采取罚款和民事诉讼的方式,而中国的司法制度中罚款的适用率较低。
美国罚款对于施加经济压力,增进司法公正起到了很大作用,中国在罚款方面仍需要进一步思考。
四、庭审录音、录像和法律援助美国审判过程中均要求生成庭审录音、录像等材料,可供公众查询;并规定了法律援助,保障了公正,司法透明。
中国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改进空间。
五、监狱制度美国的刑罚执行机构和中国相比较为先进,保障被刑事制裁人员的人权执行。
监狱为不同类别的罪犯量身定制,并且监管人员制度完善。
而中国的监狱制度则存在一定的不足,如管理不严,体制上不完善,技术水平低,再加上媒体观察力度不足,刑事罚犯人权常常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在侦查方式、审判方式、量刑方式、罚款方式、庭审录音、录像和法律援助、监狱制度等方面各有特色和差异。
相互之间应该进行交流和学习,用更先进的制度保护公民权利,加强司法公正。
康德论死刑
康德论死刑【摘要】康德论死刑是康德哲学中一个重要而深刻的议题。
在康德看来,死刑是一种绝对不道德的行为,因为它侵犯了人的尊严和自由。
康德认为,死刑并不能正当化,因为它无法通过道德法则来合理化。
他还探讨了死刑的合法性问题,认为死刑只能在极端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且必须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
康德反对死刑,认为人类应该尊重每个个体的人权和尊严。
这一观点对我们审视死刑问题,提出更全面的思考和警示。
康德论死刑给予我们很多启示,让我们认识到了严肃对待生命和尊重人的尊严的重要性。
【关键词】康德, 死刑, 道德性质, 正当化, 合法性问题, 限制条件, 观点总结, 启示, 论文1. 引言1.1 康德论死刑的背景和意义康德论死刑的背景和意义是一个围绕康德哲学思想展开的重要话题。
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的著作《判断力批判》和《纯粹理性批判》等作品对后世的哲学影响深远。
在康德看来,死刑是一个极具道德性质的问题,涉及到对个体生命的尊重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康德认为,死刑的实行必须符合道德法则,而不能仅仅出于报复和惩罚的目的。
对于康德来说,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处罚措施,应当在特定的条件下被允许使用。
康德的思想为我们对死刑问题的思考提供了深刻的启示,对于如何平衡个体权利和社会正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研究康德论死刑的背景和意义,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康德的伦理观和法治理念。
.1.2 康德对死刑的看法康德对死刑的看法主要可以概括为他认为死刑是道德上不正当的行为。
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有尊严和尊重的权利,而死刑则是一种剥夺个体尊严和尊重的行为。
他认为死刑是对人的侵犯,是一种无法挽回的不可逆转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成为惩罚的手段。
康德也指出,死刑并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反而可能引发更多的暴力和矛盾。
他主张应当通过道德教育和社会改革来解决犯罪问题,而不是简单地诉诸死刑。
他认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它对待罪犯的方式中体现出来,而死刑只会减低社会的道德品质和文明水平。
美国司法制度
独特的法院体系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法院是由美国宪法授权的,适用国会颁布的法律;州法院是由州宪法授权的,适用该州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
这种双重法院体系是美国法院体系一种独有的创新的特征。
全美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分立法院系统。
这些不同的法院系统每年审理大约1亿起案件,绝大多数案件在州法院审理。
区分案件由州法院审理还是由联邦法院审理,有许多复杂的规定。
其中联邦法院仅审理以下3类案件:1、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讼争的“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2、双方当事人系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讼争数额达1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3、联邦其它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各州和各属地都有权建立和运作自己的法院系统,其系统的结构也有所不同,有的只有两级或三级法院,有的则为不同类型的案件设立多级法院体系。
各个州的法官在选立方式上也会有所不同,其中包括州长任命、全民选举和立法机构选立。
州法官的任期自4年到终身不等。
宽松而富效率的法院庭审我们有幸旁听了大法官罗伯特带领6位大法官听审案件的片断。
在上诉法院,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由大法官听审,只有涉及判处死刑的案件、政府官员解职案件和法律问题确认案件才能够让大法官听审。
而决定哪些案件由大法官听审还必须经过一种专门程序决定。
可让我们略感意外的是,经过如此严格程序才能进行的听审,氛围和过程却十分宽松和简单。
身着红袍的法官们可以坐在转椅上自由活动身体,也可以随意地交头接耳进行议论和发问。
法官在听审过程中喝水不会被认为行为不规范,同样对当事人,也不会被看作不尊重法庭。
法台前面有专为当事人和代理人准备的饮用水及纸杯。
听审极有效率。
从法庭门前的告示栏得知,一个上午竟然听审7个案件。
美国民事没收制度的启示——兼评新《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美国民事没收制度的启示——兼评新《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亢晶晶【摘要】In recent years, the United States civil forfeiture plays a more important role in fighting with corrupt crimes, organized crime, drug crimes. As a result, it becomes the source of the independent forfeiture system. Many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independent forfeiture system according to their national conditions. Our country also adopts it in the course of the amendment of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Therefore, it will be beneficial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new procedure by analyzing the United States civil forfeiture system.% 近年来,美国民事没收制度在打击腐败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终成了独立没收制度的起源,许多国家也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确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独立没收制度。
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类似于独立没收制度的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基于此,通过分析美国民事没收制度,可以对完善这个新增的程序起到重要的作用。
【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2(000)006【总页数】5页(P82-86)【关键词】民事没收;独立没收;刑事缺席审判;正当程序【作者】亢晶晶【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南京 210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近年来,腐败犯罪、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而且这些犯罪往往还牵涉巨额财产,而许多国家仍是规定必须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之后才可以对其财产进行没收,这样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及时挽回财产损失,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中美两国死刑制度的比较研究
美国现在有五种死刑执行方法 。这五种方法是绞刑 (a g n) 枪决 (i— hnig、 fr i g s u d 、 气 刑 (a c a b r 、 射 刑 (e h l ij c in 和 电 n q a ) 毒 gs hme)注 1t a n e t o) 椅 刑 (lc r c c a r 。 e e t i h i) 通 过以上 比较 , 我们会发现中美两 国的死 刑在立法及执行方亟差别很 大, 这种差别是两 国不 同的政治制度和历 史文化 传统造成 的。中美两 国的
美围 3 8州死刑罪名统 计表 ( 表二) 州名 阿拉 巴马州
死刑罪名
有I 8个加 重事实的故意谋杀罪
亚利桑那州
阿肯色州
一级谋杀罪 ( 1 在 0个加重事实中至少有 1 个)
杀人罪 ( l 在 0个加重事实中至少有 1 :叛田罪 个)
二、 中国和美 国死刑制度的不同点比较
l中美死刑 的立法 比较: 、 中美两国在死刑的罪名上呈现 不同特 点。 在中国的 19 9 7年刑法 中, 罪 名总数是 4 3个 。其中涉及死刑 的就有 6 1 8个, 占罪名 总数 的 1. 8 , 6 4 % 但有 许多死刑罪名是备而不用的, 背叛国家罪 、 如: 分裂 国家罪 、 间谍罪、 资敌罪 等2 1个死刑罪名 , 占刑法 6 个死刑罪名的 3 . 8 。同时, 6 约 8 0 8% 在 8个死刑 罪名 中有 2 4个是暴力犯罪, 约占 3 . % 53 。
一
由此可见 , 中国实际适用 的死刑罪名远远 多于美 国实际适用的死刑罪 名 , 中国备而不用的死刑罪名也远远多于美 国备而不用 的死刑罪名。同 而 时, 中国刑法中的非暴 力犯罪死刑远远多于暴力犯罪死刑 。 2 .中美两国在执行死刑 的方式上也有不同。 在 中国封建社会 , 死刑 的方式繁多, 而且 比较残忍 , 如凌迟等 。新中国 成立后 , 死刑执行一般 为枪决 。近年来, 国执行死刑也开始人性化, 我 虽然 枪决仍是主要 的执 行方式 ,但注射死亡 已开始使用 。根据刑 事诉 讼法第 2 2条的规定, 1 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因而, 中国执行死刑除 在 可 以采用枪决和注射外 , 还可 以采用其他方法 。但大多数学者认为立法中 “ 注射等 方法 ” 中的“ 等方法 ” 是指 比枪 决、 注射 更为人道 、 科学 、 明的方 文 法。 国的死刑除死刑立即执行外 , 我 还包括死刑缓期执行 : 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 是指被判处死刑 的罪 犯, 不是必须立 即执行 死刑的 , 给予两年 的缓 期, 这就是刑法中所称 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 , 2年期满后 , 减为无期 ; 如果有重 大立功表现 , 2年期满后 , 为 减 1 5年 以上 2 0年 以下有期徒刑 ; 如果故意犯罪 , 查证属实 的, 由最高人 民法
美国刑罚执行与监督的特点及启示
美国刑罚执行与监督的特点及启示作者:李文峰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2期2011年8月,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高检院监所检察厅组织了“赴美国刑罚执行与监督培训团”。
笔者有幸参加了这次赴美培训,在美期间随团访问了美国联邦司法部、美国联邦监狱局及其西部分区、美国矫正协会和加利福尼亚州(以下简称“加州”)矫正局、新泽西州矫正局、马里兰州警察和纠正官培训委员会等部门,实地考察了加州圣昆顿重刑犯监狱、加州OHC少年犯监狱、马里兰州新开始青年发展中心、新泽西州少年矫正所等场所,当面聆听了美国有关司法机关和刑罚执行机构人员的讲解并进行了互动交流。
现将美国刑罚执行与监督的特点以及笔者的体会和建议与大家分享。
一、美国刑罚执行的体系美国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如果一审被判有罪,通常就要开始服刑,即使其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也不影响刑罚的执行。
偶尔也有在上诉案件审理结束后罪犯才开始服刑的,但这种情况极少。
目前,全美监狱共关押大约220万名罪犯,这些罪犯涉嫌的罪名多为涉毒、移民、非法持有武器、性侵犯、商业欺诈等。
美国主要由监狱承担刑罚执行职责。
监狱分为三个类别:一类是联邦监狱,由联邦司法部下属的监狱局管理,关押违反联邦法律的罪犯。
全美共有116个联邦监狱,目前押犯21万多人。
美国联邦监狱不关押青少年,所以没有少年犯监狱,但有女子监狱。
二是州立监狱,由州监狱局或矫正局管理,关押违反州法律的罪犯。
由于每个州的大小不同,所以州立监狱的数量也不同,如加州有州立监狱33个,新泽西州有州立监狱13个。
美国的州立监狱关押了全美绝大部分罪犯。
三是郡级监狱,由各郡的警察局长负责管理,关押违反州法律但刑期较短的罪犯,即刑期在一年左右的罪犯,刑期长的罪犯会被送到州立监狱服刑。
每个郡至少有一个监狱,大的郡有多个监狱。
美国的未决犯关押在郡级监狱,因此我国有的学者将美国的郡级监狱翻译成看守所。
二、美国刑罚执行的特点通过三周的培训考察,笔者对美国刑罚执行活动的特点有了一些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对监狱按照警戒程度分级管理根据押犯危险程度的大小,美国把监狱分为不同的安全等级,采取不同的警戒措施。
美国死刑
Capital Punishment ,or death penalty , is legal infliction of death as a penalty for violating criminal law.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 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 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 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死刑管理机构费用惊人的昂贵,几项研究表明死刑 要比将一个人终身监禁且没有假释更加昂贵。例如在得 克萨斯州,1994年一例死刑案件要花费纳税人平均230 万美元,几乎是将一个人监禁在防范最安全的监狱里40 年所需费用的3倍。如果在我们的处理中使用可行的死 刑的替代品,即没有假释的终身监禁,那么保留包括死 刑的刑事司法体系就没有什么经济意义了.
在美国,强迫接受死刑一直有严重的种族偏见的传 统,这是对国际人权条约的违反。在目前3800名死刑 犯中,超过一半的人是有色人。 被害人的种族也影响了面临死刑的可能性。很明显 的在1976年到1998年间被执行死刑的500人中,81% 的人因为谋杀白人而被宣告有罪,尽管全美谋杀案的 被害人约有一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黑人。这些数字足以表明,在美 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对于黑人和其他有色人种的价值 是多么的漠视。
一些人反对死刑,是认定死刑是一种残酷的刑罚。 可是,采访死刑犯之后,也有一些死刑犯认为,长 期徒刑比死刑更为残酷,无期徒刑还不如死刑,一 副死了“一了百了”的样子。 由于美国死囚犯的漫 长 上诉过程,有很多人在等待的10年当中,表现出已 经完全认罪、痛改前非的样子,对这样的囚徒,对 照他们以前血腥残酷的罪行,是不是就应该赦免? 这也有很大的争论。一些人倾向于悔过者既往不 咎,一些人认为,罪行一旦犯下,没有任何事情能 够改变这个事实,因为罪犯杀死的人已经不能复生。
美国注射死刑之争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
、
收 稿 日期 :0 0 0 — 5 2 1— 3 1
基金项 目: 国家社 会科学基金项 目《 医事刑法问题研究》 阶段性成果 , 准文号为 :9 F 一 6 批 0 B X 08
作者简介 : 李坤 (9 2 )河南省永城市人 , 汉大学法学 院刑法学博士生 。 18 一 , 武
摘Hale Waihona Puke 要: 近年来 , 美国注射死刑在执 行 中暴露 出诸 多问题 , 引发 各界对这种 “ 最人道 ” 死刑执行方 式的 巨大争议 ,
其 焦点集 中在所用药物是否有效 、 实施 主体是否适 当、 如何根据死刑 犯身体条件 差别适 用等 方面。相 比于美 国, 国 我
适 用 注 射 死 刑 时 间 并不 长 , 然 司 法机 关 正 大 范 围推 广 适 用 注射 死 刑 , 与 美 国 一 样 , 国 注射 死 刑 的 适 用 仍 面 临诸 虽 但 我
多 问题 。 关键词 : 国; 美 注射 死 刑 ; 刑犯 死
中图分类号: 9 . D 39 7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0 2 34 ( 0 0 0 — 0 5 0 10 — 2 0 2 1 )5 0 6 - 4
这 数百年来关于死刑存废争论不休 , 其残酷的执行 国各界 开 始 激烈 讨 论并 反 思这 一 方式 的实 际效 果 , 方式也备受抨击 , 从古时野蛮的火烧 、 斩首、 轮碾等到 种检讨来源于实践 中注射死刑 出现的一 些触 目惊心 现代 以枪决 、注射 为主 的执 行 演化 过 程 可 以看 出 , 死 的状 况 : 刑执 行 方式 逐渐 向文 明 、 人道 过 渡 。 合 国《 于保 护 联 关 18 9 8年 于德 克 萨斯 被执 行 死 刑 的莱 蒙 德 ・ 兰瑞 面 对 死刑 的人 的 权利 的保 障 措 施 》 明确 规 定 “ 处 死 的新 闻报 道披 露 了以下 场 景 :兰瑞 被 绑在 执行 床 上 , 判 刑后 , 以尽 量减 轻痛苦 的方 式执 行 。” 种痛 苦包 括 德克 萨 斯 的执 行 人员 花 了约 4 钟 “ 断地 ” 注射 应 这 0分 不 用 肉体 上 的疼 痛 和精神 上 的创 伤 。所 以 , 否 将受 刑 人 器扎 他 的 静脉 血 管 , 能 以注射 氯化 钾 。在 执 行 开始 两 分 的 痛苦 降 到最 低 就 成为 衡 量 行 刑 方 式 是 否 人 道 的主 钟后 , 注射 器脱 离 了兰瑞 的静脉 ,朝着 观 刑 者 的方 向 “ 要 标 准 之一 。 目前 , 留死刑 国家 的死 刑 执 行方 式 主 喷射 出执 行 的化 学 物 质 ”被 官 员 们称 之 为 “ 保 , 喷发 ” 的 要 以枪决 、 注射 、 绞刑 为 主 。 常认 为注 射是 较 为人 道 事 件淋 湿 了 房 间 中两英 尺 的地 方 …… 塑 料 帘 子 被 拉 通 的一 种 方 式 , 优 点 在 于场 面 较 为 “ 和 ” 能 够 保 留 了起来 , 其 温 , 这样 观 刑 者 就看 不 到执 行人 员 再 次 把 注射 器 受 刑 人完 整 躯体 , 且不 会对 其造 成 痛 苦 。 “ 痛 ” 注 扎 入 兰瑞 的静 脉 。约 1 无 是 4分种 后 , 观刑 者 听 到 开 门 、 在 射 死 刑 的最 大优 点 , 刑 犯 “ 一 能感 受 到 的 痛 苦是 关 门 , 哝及 最 后 一 声 呻吟声 后 , 子被 拉 开 了 , 瑞 死 唯 咕 帘 兰 注 射 器 的针 刺 ” 这种 观点广 为 流行 , 是大 多 数人对 动不 动 , 。 也 仿佛 失 去 了意 识 。自开始 注射 毒 药 2 钟 4分 注 射死 刑 的认识 。 但是 注射死 刑果 真 这 么简 单 、 道 , 后 , 人 兰瑞被宣布死亡 。【 似的状况有很多 , 俄亥俄州 仅 仅是 所 谓 的“ 轻一 针 ” ?事 实并 非 如 此 , 射死 对 死 囚犯 约 瑟夫 ・ 拉 克 、 罗里 达州 死 囚安 吉尔 ・ 轻 吗 注 克 佛 迪 刑 中的弊 象 已经表 明 , 我们 需要 重 新 审 视这 种 死刑 执 亚 兹等 在 注射 执行 中也暴 露 出 同样 的 问题 。 行 方法 。 这 些 案例 表 明 , 射死 刑 并不 能 完全 避 免 受 刑人 注 痛苦。 之 , 反 若操 作 不 当 , 可能 带 给受刑 人更 大 的肉 还 并 而是 美国关 主 射死刑是否 人道的争论 体 疼 痛 , 且 注 射 药 物 后 死 刑 犯 不会 立 即 死 亡 , 要 等待 一段 时 间 , 其 产生 精神 上 的恐惧 。 以 , 照 使 所 按 美 国是 西方 少数 保 留并 执行 死 刑 的 国 家之 一 , 社 国际公 约对 死 刑 执 行方 式尽 可 能避 免 痛 苦 的要 求 , 注 会各 界对 注 射死 刑 十分 推崇 , 为 它是 众 多 执行 方 式 射死 刑是 否 人道 值 得商 榷 。 认 中最 人道 的一种 , 够让 死刑 犯 无 痛苦 、 面地 死去 。 更 体 首先 , 用来 注 射 的药 物存 在 争议 。美 国注射 死 刑 但是 , 国在适用注射死刑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已充分 过程通常涉及三种 药物注射 : 美 第一步使用硫喷妥钠诱 说明注射死刑远非人们想象的那么完美 。 近些年来美 使死刑犯进入无意识状态 ; 第二步注射泮库溴铵 以麻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有哪些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有哪些判处死刑和立即执行的程序发生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每个地方的程序都有所不同。
以下是全球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即执行死刑的程序的一些例子。
1.中国:中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人数最多的国家。
在中国,死刑可以由法院在有关罪犯被判处死刑和上诉期限结束后执行。
死刑执行采用枪决、注射药物或者致命剂量的注射钠以确保迅速死亡。
2.美国:在美国,死刑的实施由各个州负责,并且州之间的程序有所差异。
一些州采用注射药物的方法,一些州使用带电椅或者致命毒气。
在一些案件中,联邦政府也可以决定立即执行死刑。
3.伊朗:伊朗是执行死刑人数最多的穆斯林国家之一、在伊朗,人权组织称死刑执行比较严格,并且常常缺乏基本的法律程序。
伊朗法律规定,死刑可以通过绞刑、石刑或注射药物进行执行。
4.日本:在日本,死刑的执行非常秘密,死刑犯甚至在被执行死刑的前一天才被告知。
死刑执行采用绞刑,通常是在监狱内设立的绞刑台上执行。
5.沙特阿拉伯:沙特阿拉伯是一个施行严格伊斯兰教法的国家,死刑的执行也非常严格。
沙特阿拉伯通常采用斩首的方法进行死刑执行,使用剑或刀等尖利的利器。
6.伊拉克:在伊拉克,死刑通常通过绞刑或者枪决执行。
尽管受到不少国际人权组织的批评,伊拉克政府仍然坚持执行死刑的立即性。
7.朝鲜:朝鲜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仍然实行死刑制度的共产主义国家之一、朝鲜法律规定,死刑可以通过枪决、绞刑、火刑等方式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执行死刑的程序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所不同。
同时,部分国家在执行死刑的案件中存在人权问题,因此受到国际上人权组织的强烈批评。
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减少了对死刑的依赖,并且增加了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教育和社会支持。
这种趋势表明了全球社会对死刑的渐渐不赞成。
美国和中国的司法系统在审判和法律程序方面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司法系统在审判和法律程序方面有何不同?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各国的司法系统不再是孤立的存在,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并相互影响。
在此背景下,作为两个世界大国的美国和中国,其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的不同备受瞩目。
本文将从审判程序、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刑事责任等方面探讨美国和中国司法系统的不同之处。
一、审判程序美国的审判程序采用的是公开审判制度,即法院的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过程都是公开的。
这种制度可以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对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美国还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即案件当事人之外,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进行裁决。
陪审团成员由法院挑选,并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确定。
这种制度可以增加裁判的公正性和民主性,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中国的审判程序则采用的是非公开审判制度,即案件的审理、判决过程只对当事人和相关法律人员进行开示。
这种制度可以防止案件的泄密和涉及到家庭隐私等私人权利的侵犯。
但是,由于缺乏公众监督,容易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中国的陪审制度仅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实行,受到了广泛的质疑,认为应该设立陪审制度,提升司法公正度。
二、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美国的证据收集和使用制度相对灵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较少明确的制度和程序限制。
这种制度下,一些证据可能被认为是无效或有争议的,但是该证据的可采信性由陪审团进行判断。
比如,美国的“两证规则”就规定了证据的采信标准,只要符合该规则,即可被法庭采信。
这种制度可以保障证据的充分性和多样性,为更好地解决案件提供了条件。
中国的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则受到严格制度和程序的限制,证据必须经过法定渠道和法定程序采集,并经过相应的鉴定和审查,才能被法庭采信。
在此制度下,由于证据收集和使用的限制较多,容易在一些重要案件中出现证据匮乏或难以采信的情况,从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三、刑事责任美国和中国的刑事责任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美国,判决结果大多为罚款和有期徒刑,极少情况下判处死刑。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哪里执行
1.中国: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执行死刑国家之一,但最近几年已经采
取了一些措施,逐渐减少死刑执行人数。
根据中国法律,死刑缓期两年执
行通常意味着将死刑判决暂时搁置,以便对罪犯进行更多的调查或审判,
并在缓期期间观察罪犯的行为和态度。
中国通常会选择监狱或特定的监测
场所作为执行地点。
2.美国:美国的死刑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每个州有自己的死刑法律
和程序。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具体执行地点取决于州的法律,通常是在监
狱或特定的死刑执行设施进行执行。
在美国,死刑缓期执行通常意味着等
待进行上诉和推迟执行,以便继续在法律上研究案件并考虑其他可能的因素。
3.日本:日本是少数仍然保留死刑的发达国家之一、根据日本的法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意味着将死刑判决暂时搁置,以进行更多的调查或
审判,并在缓期期间观察罪犯的行为和态度。
在日本,死刑通常在特定的
死刑执行设施进行,而实际的执行地点通常是保密的。
4.欧洲:大多数欧洲国家已废除了死刑,所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情
况比较罕见。
然而,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会在判决死刑后暂时推迟执行,
并将罪犯转移到特殊机构进行观察和评估。
具体的执行地点可能是特定的
监狱或医疗设施,以确保罪犯在缓期期间得到适当的照顾和监管。
总结起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具体执行地点可能会因国家或地区的
法律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监狱、特定的死刑执行设施或监测场所是
可能的执行地点。
不同国家会根据其法律制度,考虑罪犯的具体情况以及
其他相关因素来做出决定。
注射死刑的药物
注射死刑的药物引言:注射死刑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执行死刑方式,在许多国家被广泛采用。
执行注射死刑时,使用的药物是关键的因素之一。
这些药物既要能够实现快速和无痛苦的死亡,又要能够保证遵守人权和国际人道法的准则。
本文将探讨注射死刑的药物及其相关问题。
一、历史背景1.1 注射死刑的起源注射死刑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美国。
此前,死刑的执行方式多种多样,如绞刑、电刑、枪决等。
然而,这些方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执行过程残忍,容易引起舆论争议等。
为了寻找一种更加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注射死刑应运而生。
1.2 注射死刑的法律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注射死刑确立为合法的执行死刑方式,并将其写入刑法。
例如,美国各州、中国、日本以及一些欧洲国家等均在其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注射死刑的程序和药物使用。
二、注射死刑的药物2.1 第一种药物:麻醉药物麻醉药物是注射死刑中的第一种使用的药物。
其作用是使罪犯失去意识,避免死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痛苦。
通常使用的麻醉药物有巴比妥类药物和苯二氮卓类药物。
这些药物可以迅速使罪犯进入昏迷状态,并最终导致呼吸和心脏停止。
2.2 第二种药物:肌肉松弛剂在注射死刑过程中,肌肉松弛剂作为第二种药物被使用。
它的作用是阻断神经冲动传递,使罪犯失去肌肉控制,从而导致呼吸肌肉无法正常工作。
常见的肌肉松弛剂有琥珀胆碱等。
2.3 第三种药物:终止剂作为注射死刑过程中的最后一道药物,终止剂起到确保死亡的作用。
常见的终止剂有心脏毒素和肌肉制动剂。
通过注射这些药物,可以引发心脏停止和呼吸衰竭,达到终止罪犯生命的目的。
三、争议和挑战3.1 药物供应问题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注射死刑进行废止或限制,药品供应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一些药物制造商拒绝向执行死刑的国家供应药物,因为他们不愿意把自己的产品与死刑联系在一起。
3.2 死刑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有些组织和个人认为注射死刑违背了人权和国际人道法的准则。
他们质疑注射死刑的合法性,并提出了相关的法律诉讼和抗议活动。
中美死刑的立法与司法比较研究
并不 以 他人人 身 为犯 罪对 象 的犯 罪 。 我 国 《 法 》 刑
中 6 8个 死 刑 罪 名 中 有 2 4个 是 暴 力 犯 罪 , 占 约 3 .9 ; 4 52 % 有 4个 是 非 暴 力 犯 罪 , 占 6 .%。 可 见 约 47 中 国 刑 法 中 的 非 暴 力 犯 罪 死 刑 罪 名 远 远 多 于 暴 力
( ) 美 死 刑 的 适 用 条件 比较 二 中
是备 而不用 的 。可见 , 中美 两 国 均 存 在 备 而 不 用 的 死 刑 罪 名 , 中 国 的 实 际 适 用 的 死 刑 罪 名 远 远 多 于 但
美 国 实 际适 用 的 死 刑 罪 名 , 国 备 而 不 用 的 死 刑 罪 中 名也远 远多 于美 国备而 不用 的死刑 罪名 。 2 .从 死 刑 罪 名 中 暴 力 犯 罪 与 非 暴 力 犯 罪 的 多 少 来 比较 。 所 谓 非 暴 力 犯 罪 无 非 是 指 不 使 用 暴 力 ,
在 死 刑 适 用 的 条 件 方 面 , 美 两 国 相 同 之 处 中 有 : 刑 都 只 通 用 于 故 意 犯 罪 , 刑 都 不 适 用 于 未 死 死 成 年 人 , 把 一 定 的 情 节 作 为 死 刑 适 用 的 条 件 。 在 都 死 刑 适 用 条 件 方 面 , 美 两 国 不 同之 处 有 : 中 1 .我 国 刑 法 《 则 》 4 条 和 第 4 总 第 8 9条 规 定 了
3 .从 死 刑 适 用 的地 域 来 比较 。除 香 港 、 门 、 澳 台 湾 外 , 国 刑 法 中 的死 刑 统 一 适 用 于 全 中 国 , 中 并 且 都 是 根 据 同 样 的标 准 适 用 于 全 国 各 地 。 而 美 国 刑法 中的死刑则仅适用 于4 0个 保 留 死 刑 的 司 法 区 , 且 不 同的司法 区死 刑的适用 标准 也存 在一定 而 的差 别 。 中 关 刑 法 中 的 死 刑 的 适 用 在 地 域 上 的 差 异 是 中 美 两 国不 同 的 政 治 制 度 造 成 的 。 中 国是 实 行 “ 国 两 制 ” 国 家 , 国 的刑 法 不 适 用 于香 港 和 一 的 中 澳 门地 区 。由于历 史原 因 , 国的刑法 在实 际上不 中 能 适 用 于 台 湾 地 区 。所 以 中 国 刑 法 中 的 死 刑 自然
西方国家死刑制度的演变
死刑制度的成本较高,包括审判、 监管和执行等方面的费用。
反对死刑制度的声音和理由
尊重生命
反对死刑制度的人认为,生命是 宝贵的,不能因为犯错就剥夺一
个人的生命权。
冤假错案
由于司法体系的不完善,可能会 出现冤假错案,而死刑是无法挽
回的。
社会影响
反对死刑制度的人认为,死刑会 强化社会对暴力和犯刑制度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和评估不同国家死刑制度的 优缺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观念的转变,未来对死刑制度的研究将更加深入和全面。
对于我国而言,在借鉴西方国家死刑制度经验的同时,也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 社会需求,探索符合国情的死刑制度改革路径。
对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启示和建议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02
死刑制度的起源
古代死刑制度的起源
01
02
03
石刑
古代中东地区,人们使用 石头来砸死罪犯。
火刑
中世纪欧洲,人们使用火 来烧死罪犯。
绞刑
19世纪初,绞刑成为英国 对叛国者和谋杀者的首选 处决方式。
中世纪死刑制度的起源
宗教裁判所
天主教设立的宗教裁判所,对异端和巫术进行审判和惩罚。
世俗法庭
各国国王和领主设立的世俗法庭,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惩罚。
VS
刑罚改革
犯罪学理论的发展促使人们重新审视死刑 制度。一些人主张将死刑改为其他更加人 道的惩罚方式,如监禁、劳役等。他们认 为,死刑是一种过于严厉和不公正的惩罚 方式,应该被废除或减少使用。
社会变革的影响
社会进步与死刑减少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许多西 方国家开始减少死刑的使用。这包括逐步废 除死刑制度、减少死刑适用范围、降低死刑 适用标准等。
中国和美国的非监禁刑比较及其启示
中国和美国的非监禁刑比较及其启示考察美国的刑事制度,给人印象至深的莫过于其种类繁多的非监禁制裁措施了。
美国多年以来的非监禁刑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刚刚开始重视非监禁刑工作的中国来说,当然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本文拟就美国和中国的非监禁刑措施进行比较,试图检讨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弱势,对中国量刑和矫正系统提出建议。
美国非监禁刑发展原因美国非监禁刑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是基于一下几个原因:对不定期刑的怀疑。
50年代中期是美国不定期刑的黄金时代。
不论是最高法院、矫正机构还是学术界,主流思想家均认为量刑的目的应该追求功利,强调罪犯的复归社会和剥夺罪犯的犯罪能力(1)。
但是随着犯罪率的居高不下和累犯率的迅猛增长,人们对不定期刑开始怀疑。
70年代当不定期刑失去信任的时候,许多州和地方政府开始制定新的量刑政策,尝试对非暴力犯罪适用非监禁刑,重塑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完善刑罚结构的需要。
量刑政策是由量刑目的决定的。
美国量刑的目的可以分为威慑、报应、复归、转处和隔离(2)。
美国最早期的量刑指南就是建立在“罪有应得,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基础之上,这种报应性质的量刑理念与私人间的报复、赔偿不同,要求惩罚与犯罪对被害人和社会的危害相适应。
采取这种理念的州有明尼苏达州、华盛顿州和俄勒冈州。
其他州诸如弗吉尼亚,量刑指南建立在隔离或者叫选择性隔离基础之上,起源于“眼不见为净”之观念,基本目的是把可能再犯罪的人驱逐出去,不得再允许他回归社会作奸犯科。
这种早期的量刑指南仅仅局限于监狱刑,不能满足抑止犯罪和改造形形色色罪犯的需要,一些州开始重新制定量刑指南,试图把不同甚至冲突的量刑目的融合进来,合为一体,北卡罗莱纳州就是如此。
北卡罗莱纳州的量刑指南又被称为“结构刑”,1993年实施。
该量刑指南的明显特征是把量刑分为三个层次,监禁适用于暴力和职业犯罪,社区刑罚适用于有一点或者没有犯罪记录的非暴力犯罪,两者之间还有中度刑罚。
量刑指南的制定者们认为隔离是监禁的目的,矫治是社区刑罚的根据,矫治和报应是中度刑罚的追求目标。
美国的死刑制度
美国的死刑制度美国的死刑制度是一个备受争议和复杂的话题。
自从美国独立以来,死刑一直是国家司法系统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死刑的看法和态度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在道德、公正和人权等方面。
死刑在美国的执行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注射致死剂、电椅、氰化物、绞刑和枪决等。
尽管死刑制度得到法律的支持,但自1976年以来,由于对死刑合法性的争论和不断的上诉,实际的执行数量呈现出大幅度下降的趋势。
根据统计数据,自1976年以来,约有1500人被执行死刑。
截至2021年,目前有25个州仍然保留死刑,并且仍然有大约2500人在死刑等待执行。
死刑的支持者认为,它是一种有效的惩罚措施,可以制止犯罪和保护社会安全。
他们相信,对于一些极为严重的罪行,比如谋杀、恐怖主义和强奸,它是唯一公正的回应。
此外,死刑的支持者还强调了对受害者和他们家人的正义感满足以及对罪犯的警示作用。
然而,反对死刑的人认为,它违背了人权和废除残酷、不人道的惩罚。
许多人认为,生命是神圣和不可侵犯的,无论罪行多严重,都不应该以死亡作为回应。
他们指出,死刑制度存在冤案可能性,无法挽回的错误执行将对个人和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痛苦。
此外,死刑执行的成本也是一个争议点,因为犯人在等待和上诉过程中花费的时间和金钱是巨大的。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州和国家趋向于废除死刑,或者停止具体执行。
他们通过对死刑制度的反思,认识到它并没有真正解决犯罪问题,而是给了巨大的权力和裁决权给了司法系统,带来更多社会问题和争议。
总体而言,在美国的死刑制度是一个受到激烈争议的话题。
尽管死刑在某些地区仍然存在,并且在一些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
公众对道德、公正和人权的意识不断提高,对死刑的支持也在逐渐减少。
未来几年,美国的死刑制度可能会经历更多的挑战和变革,以更好地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和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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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 琴 武
( 曲靖 师 范 学 院 法律 与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 云 南 曲靖 6 5 5 0 1 1 )
摘 要: 经过 不断的改进 和变革 , 美国的死刑程序 逐步得 到 完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显 示 出执行 方式 多样 且 充分考虑人 道主 义 精神 ; 死刑执行程序规 范 、 透明 ; 死刑执 行主体具体 、 明确 ; 执 行过程 充分保 障被执 行者 申诉权 力等特 点 。这 些先 进之 处对我 国死刑执 行程序 的 完善具有参考价值 。 关键词 : 美 国死刑 执 行 程 序 ; 特点 ; 启 示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文献 标 识 码 : A
正性靠 拢 。另一 方 面最 高刑罚 为 终身监 禁 , 实 际上美 分 子 在 死 刑 执 行 以前 发 现 庭 审 具 有 侵 犯 自 己权 利 或 者 国有部分州 已经 废 除 了死刑 , 密 芝根 州 于 1 9 世纪 7 0 发现能够证 明相 反事 实 的新证 据 时 , 可 以 以上面 两个 年代就废止死刑 的运 用 , 也有一 部 分州将 死 刑保 留但 发 现为理 由向原 审法 院 申请 再 审 , 同时也 可 以通 过人 是置而不用 , 这些州大多数位 于东北部 及五大 湖地 区。 身保 护程序直接 向所在州法 院或 者联邦最 高法 院 申请 2 0 0 9 年 3 月, 新 墨 西 哥 州 通 过 相 关 文 件 将 最 高 刑 罚 确 人 身保护令 。倘若 通过 以上救济途 径依然 没有 申诉 成 定 为终 身监禁 , 废除 了死 刑 。2 0 1 1年 1月 1 1日, 伊利 功 , 被 判处死刑者还可 以向总统 申请 赦免 、 减 刑 。在这 诺伊 州议会表决通过废除死 刑 , 结束 长达 1 0 年 的死刑 样 丰 富 的 救 济 途 径 系 统 之 下 , 一 个 犯 罪 分 子 从 被 判 处 存废 争议 。可 以看 出, 死刑 在美 国的废 除俨 然 已成为 死刑 到最终死刑执行 , 一般都要经 过很长 的时 间( 平均
方法改革 以致 其 不 但发 展 多 样 化 的重 要 因素 。现 目 前, 美 国各州和联邦政府采用 枪决 、 绞刑、 注射 、 电椅 和 毒 气 室 一 共 五 种 死 刑 执 行 方 法 。随 着 死 刑 执 行 方 法 的 改革 , 不 同的执行方式 的使用频 率也一 直在改 变 , 近几 年来 , 由于注射刑 方便 快捷 而且 能 够最 大程 度 的减 少 被执行者的痛苦 , 因 此 成 为 美 国 适 用 最 广 的 一 种 执 行
重 压 力 的美 国不 得 不 恢 复 死 刑 的运 用 。 自死 刑 恢 复 以 死刑执 行方法 的适 用 由多到 少 的顺 序是 : 注射 、 电椅 、 来, 死刑在美 国的适用 曾在一段 时 间 内具有 增加 的趋 毒气 执 行 、 绞刑 、 枪 决 。有 一 点 值 得 注 意 , 在美 国 , 被 执 势 。但 近十年 , 由于美 国国 内外 人 权保 卫者 不 断对死 行死刑者对 于 使 用 哪种 方 法执 行 死刑 具 有 自主选 择 刑提出抗议 , 不 少 美 国 民众 也 对 死 刑 的 公 正 性 和 人 道 权 , 这 也 体 现 了人 道 主 义 精 神 和 对 被 执 行 者 人 权 的 保 性 提 出 了质 疑 , 美 国对 于死 刑 的 运 用 变 得 越 来 越 谨 慎 。 护。 通过美 国对死刑 案件 的统 计 可 以看 出, 在美 国判 决死 2 . 2 美 国 死 刑 执 行 的 权 利 救 济 刑的案件逐年减 少 , 在 执行 死刑 的过程 中也 更加 重视 在美 国, 被 判 处 死 刑 的犯 罪 分 子 在 在 死 刑 执 行 之 被执行 者的人权 问题 , 逐 步 向民众 坚持 的人 道性 和公 前具 有很多种权 利救 济途 径 , 如 果被 判处 死 刑 的犯 罪
据统计 , 目前大约有 8 4 左 右的犯人是通过注射 过高 , 他们还提 出死刑 的出现 没有 对犯 罪活 动起 到 预 方式 , 期 的 威 慑 作 用 。追 溯 历 史 , 美 国在 1 9 6 5年 曾完 全 废 除 执行 死刑 的。相 反 , 枪 决在 结束 被 执行 者 的生命 的 同 了死刑 , 而保守 派对 于死 刑 的废 除 一直 保持 反对 的态 时还会对尸体造成一定 的损 害 , 有悖 于人 道 主义精神 , 因 此 枪 决 在 美 国 的 适 用 是 最 少 的 。据 统 计 , 美 国 对 于 度, 在此期间美 国的谋杀率居 高不下 。1 9 7 6 年, 迫于 双
1 美 国 死刑 制 度 的 变 革
断 的问题 , 每一 次死刑 的判决 和执 行都 会有 反对 死刑
的人 权 主 义 者 和部 分 宗 教 人 士 出来 抗 议 。一 直 坚 持 反 对 运 用 死 刑 的 欧洲 联 盟 国 以 及 大 部 分 国际 人 权 保 障组 织也经常批评美 国联邦政府 及其三 十几个州 至今仍然 保 留死 刑 。这 些 反 对 者 们 认 为 死 刑 违 反 人 类 基 本 道 德、 达 不 到 社 会 公 平 的 目的 、 很 难得到 纠错和 法律成本
d o i : 1 0 . 1 9 3 1 1 / j . c n k i . 1 6 7 2 — 3 1 9 8 . 2 0 1 7 . 1 8 . 0 4 8
及执行成本主等等 。倘若仅仅保 持着一种 报 复犯罪分 那 么死刑 的执行 方法 当今 国际上依然使用死 刑作为刑 罚方式 的世界 大 子的态度或者 以命 偿 命 的心理 , 革新 。因此 , 社会 接 受度 、 国之 中, 其 中就包括美 国 , 因此美 国的死 刑制度 具有很 也就不需要一 次 次 的研 究 、 大 的研究价值 。死刑在美 国的废存一 直是一个 争议不 人道主义思想 以及执行成本一 直是促进美 国死 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