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合集下载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11-12-14 浏览次数:61 字体:[ 大中小]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建管〔2011〕627号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建管〔2011〕627号

附件: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四)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7.15•【文号】国发[2000]20号•【施行日期】2000.07.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二000年七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二000年五月二十日)为了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及各个环节的责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一)按照《水利产业政策》,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的类别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

已经安排中央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类别,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下同),任命法人代表。

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三)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1.24•【文号】水建设〔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4〕16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1月24日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增强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进一步压实责任,落实措施,提升监管效能,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对在建水利工程开展全覆盖检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工程实行重点监管,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

聚焦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薄弱环节,细化落实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举措,科学精准做好安全度汛各项工作。

———坚持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强化追责问责措施,推动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落实到位。

(三)工作目标按照“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的目标要求,落实落细工作措施,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保障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

强化出险后的应急处置措施,严防发生次生灾害。

水利部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日益增多,其中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项目。

为了加强对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效益,水利部制定了《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

本文将针对该指导意见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我国水利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涉及灌溉、防洪、供水等方面。

然而,由于工程规模小、经费紧张等原因,这类项目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水利部发布了《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旨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效率。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1. 法人管理制度建设根据指导意见,建立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管理制度是关键。

要加强对法人的任免、责任追究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项目管理的连贯性和有效性。

2.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相对较小,但投入的资金仍然庞大。

指导意见明确了资金管理的要求,包括项目资金的保障、使用、监督等方面,以确保工程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透明度。

3. 工程建设进度管理项目的进度管理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节约资金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强调加强对项目进度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工程按时、按质量完成。

4.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把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5. 环保措施和生态保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较大,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对环保措施和生态保护的要求,推动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

三、指导意见的意义和影响《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的发布,对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7.21•【文号】水监督〔2021〕222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监督〔2021〕22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1年7月21日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治水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水利行业监督工作,提升水利行业监督能力建设,构建完善的水利行业监督体系,履行水利行业监督职责,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着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积极践行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决策部署,聚焦水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水利部门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明确监督工作目标,创新监督工作思路,提高监督工作效能,加快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监督。

监督工作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和部门“三定”规定行使监督职责。

———坚持统筹协调。

开展监督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层层有责,各负其责。

———坚持问题导向。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目标、以问责为抓手,实行清单式管理。

———坚持创新引领。

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作用,推动监督方式和手段创新,提高监督效能。

(三)主要目标2022年,初步完善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措施,基本建立全面覆盖、上下贯通的水利行业监督体系。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办建设〔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建设〔2024〕1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今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加快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法治,着力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方面1.强化组织管理。

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进度。

组织各地加快实施防洪关键控制性枢纽、重大引调水、重点水源、新建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逐项目制订年度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动态监控进度滞后项目,分析解决制约关键因素,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

水 利部 印发关于加强巾小 型水 利工程 建设 管理 防范廉 政风 险 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 型水 利工程建 设管理 , 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保 障水利建设工程安全、 资金安全、 干部安全和生产安 全,
日 前, 水利部印发了 《 关于加强中小型水 利工程建设 管理防范廉政风 险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 , 要求各级 水行
九 是 加强 群 众 监 督 , 十 是 强 化 监督 检 查 。
指导意见 还提 出了落实工作责任 、 制定实 施意见 、 突 出工作 重点和注 重查办 案件等 四个方 面加强组 织实施 的工作
要求 。
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
针对 水利建 设项 目点多面广量大, 基层建设任务繁重, 管理能力相对不足的情况, 创新建管模式, 发挥 市场机制作用, 增强
设管 理经验、 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 目 建设管理单位 ( 以下简称代建单位 ) , 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 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
位 的制度 。 代建单位对水 利工程建设项 目施 工准备至竣工验收 的建设实 施过程进行 管理 , 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工程代建相关职 责, 对代建项 目的工程质量、 安全、 进度和资金管理 负责。
基层管理力量, 实现专业化的项目建设 管理十分必要。 为积极 、 稳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代建制, 规范项 目代建管理 , 水利部 近 日印发 关于水 利工程建设项 目代建制管理 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 指导意见) ) 指出, 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代建制是指政 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通过 招标 等方式, 选择具 有水 利工程建
政主管部 门结 合水利建设 实际, 认 真贯彻 落实。 《 指导意见 提出了加强 中小型水 利工程建设 管理、 防范廉 政风险的十条具体措施 。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 , 二是加大执行力 度, 三是实行政企分 开, 四是落实建设资金 , 五是规范招标投标 , 六是完善建管模 式, 七是加强资金管理, 八 是严格 失信 惩戒,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9.02.18•【文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做到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相统一,促进水利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一)规范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项目,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项目,应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

(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项目法人要健全机构设置,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实现专业化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三)创新建设管理模式。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多、任务重的地方,应探索和推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同类小型工程打捆组建规范的项目法人,履行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

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鼓励发展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专业化管理。

二、大力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四)严格按照规定招标。

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严禁对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一)项目类别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8]115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打算单列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治理,做到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相统一,促进水利建设事业健康进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一)规范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施工预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按项目的治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项目,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项目,应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

(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治理负总责。

项目法人要健全机构设置,完善治理制度,落实治理责任,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实现专业化治理。

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鼓舞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治理。

(三)创新建设治理模式。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多、任务重的地点,应探究和推行集中建设治理模式。

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同类小型工程打捆组建规范的项目法人,履行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

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和托付制,鼓舞进展专业化的项目建设治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或若干时期的专业化治理。

二、大力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四)严格按照规定招标。

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治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严禁对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采纳邀请招标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做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贯彻实施工作,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工程设计和建设治理的要求,标段划分要科学合理,工期要求应符合实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05•【文号】办农水〔2024〕211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办农水〔2024〕211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农村供水工程事关亿万群众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灌区工程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主阵地,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

近年来,各地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等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改造加快推进,工程体系不断完善,但随着大规模工程建设,个别工程也暴露出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设计和施工质量不达标、建设监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要求,加强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地强化农村供水、灌区工程建设监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监理质量、咨询服务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项目法人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和监管,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由社会资本方组建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28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28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8月22日水规计〔2014〕28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实施方案》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新建水库或扩建水库。

第三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地方负总责,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落实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项目具体前期工作程序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开展。

第七条各阶段项目前期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做好建设移民征地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截至2010.10.10)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截至2010.10.10)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现将截至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现行有效规章(52件)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发布)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6.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10.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1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1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1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15.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1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1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18.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19.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20.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2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2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2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2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发布)2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6.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7.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28.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正,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第二次修正)29.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30.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3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3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3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40号修正)3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3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38.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39.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40.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5号发布)4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42.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7号发布)4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8号发布)44.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201号发布,2010年12月22日环保部令第16号修改)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4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5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5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27件)1. 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 1983年12月20日水电部(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发布)2.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水利部水政…1993‟143号发布)3.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发布)4.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1993年12月1日水利部水管…1993‟61号发布)5.河道等级划分办法(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发布)6.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0号发布)7.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1994年5月1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1号发布)8.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197号发布)9.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7月4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276号发布)10.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7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38号发布)11.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60号发布)12.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4号发布)13.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5号发布)14.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15.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政资…1995‟7号发布)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管…1995‟129号发布)17.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6年1月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发布)18.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6年7月3日水利部水管…1996‟284号发布)19.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1996年8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1996‟376号发布)20.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21.水利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水利部水科技…1997‟460号发布)22.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9日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发布)23.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1号发布)24.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1999年5月10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发布)25.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24号发布)26.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86号发布)27.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2000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81号发布)28.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2001年1月16日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发布)29.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发布)3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31.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5号发布)3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7号发布)34.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2003年2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60号发布)35.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5日水利部水保…2003‟89号发布)36.水利档案工作规定(2003年3月14日水利部、国家档案局水办…2003‟105号发布)37.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3年4月2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130号发布)38.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16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发布)39.《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补充规定(2003年5月29日水利部水函…2003‟60号发布)40.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5月3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发布)41.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3‟256号发布)4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43.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水利部水保…2003‟284号发布)4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7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45.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发布)46.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8月19日水利部水保…2003‟360号发布)47.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8.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9.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546号发布)50.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51.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2004年2月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0号发布)52.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4年3月22日水利部水保…2004‟93号发布)53.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2004年4月1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4‟50号发布)54.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04年5月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发布)55.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5月9日水利部水保…2004‟144号发布)56.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5月18日水利部水资源…2004‟159号发布)5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4‟168号发布)58.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59.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15号发布)60.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2004年7月30日水利部水电…2004‟308号发布)61.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400号发布)62.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0日水利部水保…2004‟642号发布)63.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保…2004‟665号发布)64.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11日水利部水政法…2005‟11号发布)65.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2005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80号发布)66.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4月6日水利部水办…2005‟130号发布)67.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方法(2005年4月18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5‟67号发布)68.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5月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169号发布)69.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6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发布)70.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5‟264号发布)7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发布)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8月16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5‟359号发布)73.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2005年10月31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水农…2005‟502号发布)7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发布)7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2006年2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发布)76.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77.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3月30日水利部水综合…2006‟102号发布)78.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发布)79.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2006年4月14日水利部水电…2006‟146号发布)80.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06年5月31日水利部水电…2006‟210号发布)81.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6月26日水利部水政法…2006‟250号发布)82.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水利部水电…2006‟274号发布)83.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8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6‟593号发布)8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600号发布)86.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2007年3月6日水利部水汛…2007‟72号发布)87.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7‟83号发布)88.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7‟86号发布,2010年12月9日水利部水保…2010‟523号修改)8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90.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21日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发布)91.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11月2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7‟469号发布)92.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4日水利部水综合…2008‟24号发布)93.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2008年4月3日水利部水资源…2008‟104号发布)94.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4月2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农水…2008‟119号发布)95.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2008年6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187号发布)96.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发布)97.关于简化“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2008年8月6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8‟202号发布)98.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8年8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348号发布)99.关于明确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9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358号发布)10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9月9日水利部水办…2008‟366号发布)101.关于明确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521号发布)102.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2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115号发布)103.关于明确由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3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144号发布)104.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2009年3月25日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发布)105.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106.水利部科技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2号发布)107.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7号发布)108.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9‟475号发布)109.关于明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9月17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457号发布)110.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496号发布)11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9112.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30日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水电…2009‟585号发布)113.水利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12月1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综…2009‟511号发布)114.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2009年12月11日水利部水办…2009‟601号发布)115.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629号发布)11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28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发布)117.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2月20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51号发布)118.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水办…2010‟80号发布)119.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3月9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74号发布)120.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4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43号发布)121.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122.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淤地坝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年5月2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0‟130号发布)12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5月31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200号发布)124.水利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细则(2010年6月23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233号发布)125.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316号发布)126.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2010年8月25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10‟348号发布)127.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2010年9月8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351号发布)。

水利部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12.13•【文号】水监督〔2023〕347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水利部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23〕34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3年12月13日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要求,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实施,切实发挥安责险风险防控和事故预防功能,进一步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全面推行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和经济手段,切实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水利高质量发展奠定良好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工作原则1.行业推动、市场运作。

进一步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的安责险实施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安责险市场化运营服务。

2.预防为主、防赔结合。

充分发挥安责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在保障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强化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13件、宣布14件失效、修改13件,现予公布。

一、废止《关于建立农村水电安全监察员制度和进行培训发证工作的通知》(1994年6月10日水利部农电司安全办电生字〔1994〕7号发布)。

二、废止《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1995年9月6日水利部水建〔1995〕339号发布)。

三、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

四、废止《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

五、废止《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

六、废止《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

七、废止《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

八、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

九、废止《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14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14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14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1号)和《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8号),根据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按照中央领导同志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现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两个紧急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水利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如下:一、进一步强化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吸取近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意识,逐级、逐专业、逐岗位、逐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监督检查力度,按照我部《关于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4]87号)要求,结合汛前水利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进行再部署、再落实。

要进一步加强事前预防和指导推动,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超前预防、严密防控,对部署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坚决加以纠正。

二、进一步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区、各单位要根据汛期水利安全生产特点,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1号)要求,在5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治理。

在坚持做到全面覆盖的基础上,重点强化对各类在建水利工程和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泵站、农村水电站、淤地坝、水文监测等各类水利设施的隐患治理,加强施工工地、桥涵隧洞、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板房等建筑和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12.08•【文号】水建管[2011]627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万h ) m2.新增 水土流 失综合 治理 面积
2 5万 k 2 外 , 要 大 力 推 进 小 型 农 m 。此 还 田水 利 等 农 村 水 利 建 设 。
水利 建设 的重 点领 域 .实施 主体 基层
化 的特征 更加 突 出 . 理难 度加 大 。 管

《 见 》 台 的 背 景 意 出
《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 建 设项 目法人 管理 的指 导 意 见 解读
孙继 昌
( 利部 建设 与管理 司 ,10 5 ,北 京) 水 0 03
关 键 词 :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 益 性 ; 目法 人 ; 理 模 式 中 公 项 管 中 图 分 类 号 :V 9 . F 4 . T 6 82 0 56 +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0 12 (0 2 0 — 0 2 0 10 — 1 3 2 1 ) 2 0 1 — 3 成 50 4 0座 小 ( ) 和 4 1万 座 小 ( ) 1型 . 2
理 , 高项 目管 理水 平 , 提 水利 部 日前 印
发 《 于 加 强 中小 型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关 建 设 项 目法 人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 以下 (
6 %。0 0 2 1 7 2 1 、0 1年 中央水利 投资 涉及
项 目都 分 别 接 近 1 个 ,水 利 项 目数 万 量 巨 大 .其 中 大 多 数 0 3年解 决 规 划 内剩 余 的 1 2亿 农 村 人 口 、 . 0 国有 农 林场 和
农 村学 校 饮水 安 全 问 题 的基 础上 , 全 面 解 决 新 增 农 村 饮 水 不 安 全 人 口 的 饮 水 问 题 . 成 5 % 以 上 的 重 点 中 型 完 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
意见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保障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水利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大规模水利建设全面推进,中小型工程投资强度大幅度增加,已占全部水利投资70%以上,工程项目多、建设任务重、实施基层化、监管难度大,廉政风险不断加大。

尤其与大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相比,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力量不足,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地方甚至发生腐败窝案,严重扰乱了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破坏了水利行业形象,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是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工程建设“四个安全”的基本前提,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必将有利于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各项工作,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体系;有利于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中各种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成优质工程、廉洁工程。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防范风险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为基础、深化改革为动力、规范管理为手段、强化监督制约为保证,把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制度建设。

注重从制度建设的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国家投资计划由地方实行规模管理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针对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管理、招标投标、建设实施、资金监管、工程验收等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堵塞制度漏洞,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政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二)加大执行力度。

坚持依法依规,提高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力。

水利部有关司局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搞特殊、搞变通、搞例外。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负总责,并督促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

(三)实行政企分开。

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主体,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一律不得在施工、监理等企业兼职。

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施工、监理等企业应尽快改制脱钩,未改制脱钩的原则上不得参与由该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投标。

(四)落实建设资金。

对于由地方实行投资规模管理的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批准立项时必须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和具体数额,凡是建设资金来源不确定、配套资金筹措方案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开工建设,严防形成“半拉子”工程,严防因资金缺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地方配套资金必须与中央补助投资同步安排并足额到位。

对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报大建小等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五)规范招标投标。

凡是已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地方,依法招标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部进场交易,大力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强标后动态监管,保证招标投标阳光透明、公平公正。

严禁对外地、外行业市场主体设置歧视性条款,严禁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

对出借借用资质
投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六)完善建管模式。

对建设管理能力薄弱、工程技术人员不足的地方,要推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本地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招标限额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在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强化行业指导和监管、实行群众监督的前提下,推行项目申报、竞争立项、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村民自建等模式,由具备条件的乡镇、受益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组织实施。

(七)加强资金管理。

项目法人必须把财经法规作为防范廉政风险的“高压线”,确保各项支出有制度、有标准、有程序,确保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白条抵库、虚假票据凭证入账,严禁以虚增工程量和申报虚假项目等方式套取资金,严禁以私设“账外账”、“小金库”、隐瞒收入等方式截留、挤占、挪用水利资金。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同级审计部门沟通协调,采取全面跟踪、联网审计等方式,共同建立水利资金动态监控和审计免疫机制,实现对资金资产全过程、全覆盖、全方位的监管。

(八)严格失信惩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必须查询和应用行贿犯罪档案等信用信息,对出借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行贿受贿以及对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等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必须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或限制等惩戒措施,使失信者在水利建设市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九)加强群众监督。

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全面推行公示制,严格实行开工、完工、违规违纪“三公示”制度,及时公开工程进展情况。

引导受益群众全过程参与和监督工程方案制定、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

(十)强化监督检查。

水利部有关司局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水利建设管理稽察工作。

对检查、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落实整改负主要责任,必须限期整改到位;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加大惩戒力度;对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纪检监察部门也要注意从检查、稽察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并及时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作为当前亟待加强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问责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抓好落实。

(二)制定实施意见。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水利建设实际,提出贯彻本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推进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实施意见要以问题为导向,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实施意见,于2015年5月底前印发并抄送水利部。

(三)突出工作重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从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流程和强化监管等方面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

要做好水利建设领域惩防体系建设,注重源头治理,努力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

针对当地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自身特点,对问题多发、易发的项目类别和实施环节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力度。

(四)注重查办案件。

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惩治腐败行为,注重从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从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背后挖掘和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作用。

水利部
2015年2月16日
来源: /fg/detail627787.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