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4
马加爵故意杀人一案
马加爵故意杀人一案,于4月22日上午9时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在一天的庭审中,除了偶尔瞟一眼公诉人,马加爵几乎一直低着头。
被害人、被告人家属到庭除了被害人龚博的家属外,其他3位被害人唐学李、邵瑞杰和杨开红的家属都到庭。
开庭前20分钟,马加爵的父亲马建夫来到法院,被安排到被害人家属休息室旁边的一间玻璃房内等候开庭。
神情黯然的马建夫坐着,把头深深埋在双腿之间。
开庭时,考虑到被害人家属的情绪,法院将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分开安排在旁听席就座。
庭审时,公诉人将有关证据制作成光盘,利用多媒体技术在法庭上播放。
当被害人尸体的惨状出现在屏幕上时,被害人家属的情绪有了波动。
被害人唐学李的母亲无力地靠在唐学李弟弟肩上,无声流泪,手被儿子紧紧抓着。
被害人邵瑞杰的父亲邵渭清不时用手帕擦泪。
被害人家属提出巨额赔偿除了被害人龚博的家属,其他3位被害人家属分别向马加爵提出十几万元到3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累计高达82万余元。
在接受审判长讯问时,马加爵说自己有一台电脑,没有别的财产,平常的生活来源主要是国家的助学贷款。
“我是应该赔偿他们,但是我赔不了那么多钱。
我真的很对不起他们,确实应该做出一点赔偿,只是我赔不出来。
”马加爵说。
根据法院的调查,马加爵家里经济状况比较差。
马加爵的父母也表示过没有经济能力代马加爵进行赔偿。
被害人唐学李家属的诉讼代理人说:“我们知道赔偿的实现机会为零,原告之所以提出这项诉讼请求,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被告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再多的赔偿也不能挽回唐学李的生命和原告的精神、经济损失。
”被害人龚博家属的诉讼代理人说:“龚博的父母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他们希望律师能代表他们伸张正义。
”按照法律的规定,合议庭应当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通过法庭调查及被告当庭表示无财产可供赔偿,原、被告双方不具备当庭调解的基础。
法庭没有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将依法与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8.25•【字号】云高法[2000]128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云高法〔2000〕128号2000年8月25日)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及法发〔1999〕11号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一、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1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2、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在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3、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含本数);2、曲靖、玉溪、红河、楚雄、大理、保山、德宏、西双版纳8个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含本数);3、文山、昭通、临沧、丽江、怒江、迪庆、思茅7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含本数);4、各中级法院可在上述最低限额以上,根据本地实际,自定本院受理一审案件起点金额标准,并报省法院批准。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所在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以下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3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2、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在2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3、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如低于前述标准,在受理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马加爵事件 警示录
罄美绿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24日13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加爵死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加爵,今年22岁,系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
今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为琐事争执,认为邵瑞杰、杨开红等人说自己为人差、性格古怪等,并认为自己在学校的名声受到诋毁,原因都是邵瑞杰、杨开红、龚博等人所致,感到很绝望,予是决意杀害邵瑞杰、杨开红、龚博,因担心同宿舍的唐学李妨碍其作案,决定将4人一起杀害。
被告人马加爵购买了铁锤,并制作了假身份证,到昆明火车站购买了火车票,以便作案后逃跑。
今年2月13日至1513.,被告人马加爵采取用铁锤打击荚部的同一犯罪手段,将唐学李等4名被害人逐一杀害,并把被害人尸体藏匿子宿舍衣柜内。
马加爵作案后于2月15日晚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
经公安部通缉,被告人马加爵3月1513.晚被海南省三亚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加爵为报复杀人雨进行了一系列周密面细致的准备,积极实施犯罪,最终致4人死亡。
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马加爵为泄私愤图报复而连续、残忍地杀害多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依据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另外,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事项将另行做出判决。
(据新华社电)囝然‘‘马加爵事件"警示录整理与访录:陈全忠j匕旦笛嘲。
三二三骖童垫墨垄叠今年3月15日,被公安部通缉15天之后的云南大学命案嫌疑人马加爵在海南三亚落网。
一起震惊全国的高校恶性事件,似乎有了司法结局。
然而,对于马加爵,对于这起恶性案件.人们还是有很多问号:马加爵是个什么样的人?为什么在临近大学毕业之际残忍杀害4年来朝夕相处的同室?马加爵1981年5月4曰出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B--村,马加爵的家境不好,父母除了种地,主要帮助附近的成衣店老板烫衣服,多的时候一个月收入500元,~般也就200多块钱。
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一审判决出炉
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一审判决出炉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作出一纸判决,令一场持续近三年的环境公益诉讼有了结果。
更值得一提的是,提出诉讼的环保组织自然之友胜诉。
为让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绿孔雀栖息地免遭正在建设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破坏,2017年7月12日,自然之友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全国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后经指定管辖,案件由昆明中院负责审理。
今年3月16日,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立即停建,自然之友获得胜诉。
判决书指出,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要由生态环境部依照环评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目前,自然之友等4家环保组织已向生态环境部提出申请,请求生态环境部依法撤销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相关环评批复。
这几家环保组织认为,只有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永久停建,绿孔雀的栖息地才能免遭破坏。
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3月21日,环保组织“野性中国”在云南省恐龙河保护区附近的野外调查中,发现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的栖息地恰好位于正在红河(元江)干流建设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
“如果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持续建设,绿孔雀这片最完整的栖息地势必遭到破坏。
”这一问题,也引起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以及“山水自然保护中心”的关注。
自2009年起,绿孔雀(Pavo muticus)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评为濒危(EN)物种。
进入21世纪,绿孔雀在全球数量下降超过50%,并已经在其大部分历史分布区灭绝。
在我国,绿孔雀仅分布于云南省,且数量持续下降,现存数量远远小于大熊猫。
“正在建设中的戛洒江一级电站坝址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境内,大坝设计蓄水水位为675米,而大坝上游河谷海拔为640米。
戛洒江一级电站大坝建成蓄水后,将在上游形成大片淹没区。
”环保组织调查发现,戛洒江一级电站的建设将使得中国尚存的面积最大的绿孔雀栖息地遭到全面破坏,绿孔雀或在短期内面临区域性灭绝威胁。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昆检刑诉(2004) 215号被告人马加爵,男,汉族, 1981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45 2123198105045232,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系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住云南大学鼎鑫公寓6幢317室。
2004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马加爵涉嫌故意杀人罪,于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及被害人家属有关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二OO四年二月上旬,被告人马加爵在本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
尔后,被告人马加爵为实施犯罪积极进行准备,其在昆明市张官营旧货市场160号以20元购买木柄铁锤一把,藏匿于鼎鑫公寓6幢317室自己的衣柜内,又在北站附近办理了一张姓名为陈芬良的假身份证,并到昆明火车站先后购买了昆明至广州、昆明至南宁的火车票。
二OO四年二月十三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趁唐学李坐在3 17宿舍内看报纸之机,从衣柜内将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取出,从背后打击唐学李头部致其死亡,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工商银行“灵通卡”波导手机手机一部和少量现金。
然后将唐学李尸体藏匿于宿舍317-4衣柜内,并用报纸、毛巾和水清理了现场,用事先准备的透明胶带纸将报纸贴在柜内遮挡尸体,将衣柜锁住。
二月十四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趁邵瑞杰在317宿舍内洗脚之机,用铁锤从背后打击邵瑞杰的头部致其死亡,并作黑色塑料袋套住邵的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将邵瑞杰的尸体藏匿于317-3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
二月十五日中午,被告人马加爵趁杨开红坐在317宿舍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其背后打击杨开红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杨的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西门子手机一部及少量现金,将杨开红的尸体藏匿于317-9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云高发(2008)83号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云高法(2008)83号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规定: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金额在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3、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4、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二、全省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5、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6、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执行。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云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继续执行管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5、继续执行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四川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案件;5、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6、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7、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04年十大案件
2004年,由中国法院网、人民网、新华网联合推出的每周法治热点和每月法制焦点回顾定期都会与大家见面,其中所刊载的每一个案例、每一个事件都记载着2004年中国法制前进的脚步:在这里,您可以看见一个人、一群人或政府部门为法制建设所作的努力;在这里,您注视着一个个贪官污吏的倒下,更看到了中国反腐的决心;在这里,关于法制的争论不绝于耳;在这里,我们感受到了保护人权的弥足珍贵……聆听2004年中国法制进行时的足音,叩问中国法制的点滴进程,我们在2004年所有由中国法院网、人民网、新华网联合推出的每周法治热点和每月法制焦点回顾的基础上,根据各个时期各个案件、法制事件及人物的意义、影响力及其社会的关注程度评选出来2004年中国十大法制事件、中国十大案件、中国十大法制人物,让我们由此记住2004年那难以忘怀的一切。
今日推出的是2004中国十大案件。
1、安徽阜阳劣质奶粉系列案案件回顾:淀粉、蔗糖替代乳粉,奶香精来调香调味,这便是劣质奶粉的“配方”。
安徽阜阳太和县三堂镇30岁农民高政的愤而投书媒体,最终揭开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温家宝总理亲自批示: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
4月20日,国务院专项调查组就赶赴阜阳。
经过两个月的调查核实,安徽阜阳市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而死亡的婴儿共计12人,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的婴儿229人,其中轻中度营养不良的189人。
截至10月26日,安徽、浙江、福建、四川等4省已先后有14名渎职干部落马,涉及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
据不完全统计,阜阳劣质奶粉系列案中共查获55种不合格奶粉,涉及10个省区市的40家企业被查处,10多万袋劣质奶粉被停售;立案查处涉嫌销售不合格奶粉案件39起,打掉生产窝点4个,刑事拘留47人,逮捕31人。
安徽省阜阳市自8月6日公开审理第一件劣质奶粉案件以来,在近4个月的时间里,已审结此类刑事案件15件,其中20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最长的为8年,最短的为6个月,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8人,4年以下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12人,2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云南公判四贪官 彭木裕被判五年盛九龄被判10年 精品
云南公判四贪官彭木裕被判五年盛九龄被判10年4日是全国第三个法制宣传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云南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盛九龄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计划统计处原副处长戴韵涛及同事文尚志4被告人,分别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4日的公判现场云集了闻讯赶来的省内各大媒体及多家中央驻滇新闻单位。
昆明中院相关领导表示,希望借对这3起要案的公开披露,来推动法制宣传工作,以此震慑敢于以身试法的不法分子。
4日10时30分,随着审判长兰昆一声传被告,一名身材矮小的中年男子在法警的押解之下,缓缓进到昆明中院多功能法庭,站在法庭正中的被告席上。
法警打开手铐后,他活动了一下腕部,然后就双手下垂,满脸沮丧地等待着宣判。
此人就是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他是昨日被判刑最轻的一位落马官员,法院认定被告人彭木裕在立案前就主动交待受贿、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其被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继彭木裕之后出庭接受公判的是云南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盛九龄,59岁的他是昨日被判刑的4被告人中年龄最老的一个。
司法机关在对其受贿行为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尚有180多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因此,他触犯两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计划统计处原副处长戴韵涛及同事文尚志通过欺骗、截留、虚报冒领等手段将本公司公款人民币292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戴韵涛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是昨日被判刑最重的一个;而他的同案犯、同事文尚志也因犯贪污罪而被判有期徒刑15年。
受贿及挪用公款彭木裕被判5年法院查明被告人彭木裕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在审批昆明某有限公司项目时,其妻程楠于1999年1月14日至19日,在香港收受该公司董事邹丽佳所购买的价值人民币105300元的浅黄色休闲沙发一套,日本珍珠钻石戒指一枚,衣物、床上用品等物品,后程楠将此事告知彭木裕。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昆民六初字第1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昆民六初字第1号原告步森集团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浙江步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能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家棣、刘啸,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海丰县雨森行服饰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海丰县步森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永昌街5号。
法定代表人黄辉同。
被告陈富国,男,1969年8月18日生,重庆璧山县丹凤镇凤来村三组人。
身份证号:(略)。
原告步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集团)与被告海丰县雨森行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森行公司)、陈富国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于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于2003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3年10月16日作出(2003)昆民六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海丰县步森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步森集团不服该裁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3日作出(2004)云高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03)昆民六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于2005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啸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雨森行公司和陈富国因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两被告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步森集团诉称:原告公司创立于1993年,系生产服装的大型企业。
1997年9月28日,原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步森”和“BUSEN”商标在第25类服装上使用。
“步森”商标于2000年9月27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雨森行公司在其生产的相同商品(西裤)的标签、吊牌及宣传画册等突出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步森”文字相同的企业字号,故意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已经造成市场混淆,以至原告的商誉和经济利益受到大损害。
全国法院名录
1.北京市(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天津市(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3.河北省(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4.山西省(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6.辽宁省(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海事法院辽河油田中级法院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7.吉林省(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8.黑龙江省(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9.上海市(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10.江苏省(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浙江省(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12.安徽省(皖)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3.福建省(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14.江西省(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5.山东省(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6.河南省(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7.湖北省(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8.湖南省(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广东省(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1.海南省(琼)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2.重庆市(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3.四川省(川、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4.贵州省(黔、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5.云南省(滇、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6.西藏自治区(藏)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7.陕西省(陕、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8.甘肃省(甘、陇)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9.青海省(青)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30.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32.军事法院(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云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继续执行管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5、继续执行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四川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案件;5、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6、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7、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云南省昆明市马某昆等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
云南省昆明市马某昆等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文章属性•【案由】破坏生产经营罪,窝藏、包庇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9.03.26裁判规则自然资源领域是黑恶势力插手介入的重点领域。
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采矿案件时,注意案件的串并研判,及时发现非法采矿案件伴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通过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破解取证难、定性难、销赃金额及环境损害程度鉴定难等问题,推动落实“打伞”“打财”工作,准确认定犯罪。
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政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使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修复。
正文马某昆等非法采矿罪公益诉讼案【关键词】非法采矿恶势力犯罪集团引导侦查综合治理【基本案情】2011年,被告人马某昆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被告人胡某岗、马某波、马某祥等人在位于滇池西岸的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桃树居委会白莲水井等地,非法开采磷矿石。
经查,马某昆犯罪团伙的非法采矿行为导致当地山体塌方、林地被毁坏、植被被掩埋、基本农田被覆盖,未经处置的矿石中的磷元素渗漏造成地下水和下游河道污染,严重损害生态环境。
经鉴定,马某昆等人非法开采的磷矿石价值2731万余元。
2016年11月23日,马某昆、马某波等人在海口镇曹家沟非法开采磷矿石时,遭到村民阻止。
后马某昆等人与村民发生冲突,造成两名村民轻微伤。
此外,马某昆等人还犯有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时任桃树居委会书记的被告人年某学、副主任被告人刘某辉、李某芬等5人犯有包庇罪。
【检察履职情况】2018年6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立案后,商请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山区院)介入侦查。
西山区院对马某昆、胡某岗、黄某等10余人先后实施的多起案件进行串并研究,认为该团伙可能涉嫌恶势力犯罪,遂与公安机关就进一步完善证据和取证方向,提出意见建议。
王希文、徐少昆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希文、徐少昆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304号之一【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立红贾音龚庆【审理法官】付立红贾音龚庆【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希文;徐少昆;昆明杏德医院有限公司;丁梅【当事人】王希文徐少昆昆明杏德医院有限公司丁梅【当事人-个人】王希文徐少昆丁梅【当事人-公司】昆明杏德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宇翔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张维芳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陈红云南天石智硕律师事务所;江中明云南天石智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宇翔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张维芳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陈红云南天石智硕律师事务所江中明云南天石智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宇翔张维芳陈红江中明【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云南天石智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希文【被告】徐少昆;昆明杏德医院有限公司;丁梅【本院观点】上诉人王希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特别授权申请撤回上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希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王希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6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780元,由上诉人王希文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王希文预交诉讼费人民币9560元,予以退还人民币478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31 13:25:34王希文、徐少昆二审民事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云01民终304号之一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文。
蒋冬梅、马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冬梅、马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3【案件字号】(2021)云01民终18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音付立红李蔚然【审理法官】贾音付立红李蔚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冬梅;马文辉【当事人】蒋冬梅马文辉【当事人-个人】蒋冬梅马文辉【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蒋冬梅【被告】马文辉【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有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有偿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恢复原状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有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有偿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当事人对于一审认定上诉人因向被上诉人支付5000元而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被上诉人依法负有举证责任。
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就被上诉人所发出的5000元作为学费的要约做出承诺,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有偿学习的合同关系,一审酌定2000元学费予以抵扣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莉、蒋利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莉、蒋利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8【案件字号】(2022)云01民终4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丹金馨李莹【审理法官】姚丹金馨李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莉;蒋利清;李凤英;蒋亚楠【当事人】李莉蒋利清李凤英蒋亚楠【当事人-个人】李莉蒋利清李凤英蒋亚楠【代理律师/律所】高伟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伟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伟【代理律所】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莉【被告】蒋利清;李凤英;蒋亚楠【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第三人特别授权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综上,本案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上诉人认为53100是双方2018年的经济往来,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债务进行了重新结算,故该53100元不能认定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原有债务的偿还。
经审查,案涉《还款承诺》中双方对借款本金为二十万元进行了确认,被上诉人主张该53100元是归还本案借款但案涉《还款承诺》未对该53100元予以确认,鉴于在民间借贷实践中,确实存在债权债务确认过程中遗漏还款的情况,对此,本院已释明上诉人如支付该53100元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需提供相关依据,但上诉人未予提供,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被上诉人关于该款项是归还本案借款的主张予以确认。
关于被上诉人蒋利清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于翔、胡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翔、胡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3【案件字号】(2021)云01民终36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章亮金馨邓林春【审理法官】杨章亮金馨邓林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翔;胡嘉【当事人】于翔胡嘉【当事人-个人】于翔胡嘉【代理律师/律所】李嘉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姚珊珊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嘉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姚珊珊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嘉姚珊珊【代理律所】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于翔【被告】胡嘉【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主张按照15.4%的年利率计算利息的上诉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主张按照15.4%的年利率计算利息的上诉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上诉人主张按照15.4%的年利率计算利息的上诉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问题。
马加爵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4)昆刑一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男,白族,1954年7月14日出生,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区泸水县人,农民。
系被害人唐学李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先和,女,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区泸水县人,农民。
系被害人唐学李母亲。
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孙可,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男,汉族,1945年4月19日出生,农民,广西梧州市人。
系被害人邵瑞杰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燮梅,女,汉族,1954年8月8日出生,农民,广西梧州市人。
系被害人邵瑞杰母亲。
诉讼代理人:卢泽铭,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男,苗族,1953年10月15日出生,云南省开远市羊街区人,农民。
系被害人杨开红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存英,女,苗族,1953年2月5日出生,云南省开远市羊街区人,农民。
系被害人杨开红母亲。
诉讼代理人:耿国平、陈磊,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加爵,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系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
2004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拘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耀,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明俊,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刑诉(200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邵渭清、黄燮梅、杨绍权、马存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彬彬、李云兵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邵渭清、黄燮梅、杨绍权、马存英及其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孙可、卢泽铭、耿国平、陈磊,被告人马加爵及其辩护人赵耀、冯明俊到庭参加诉讼。
让天平作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60年岁月回眸
作者: 黄鸿萍 王翁阳 代彦 张浩林 魏文静
作者机构:
出版物刊名: 创造
页码: NULL-NULL页
主题词: NULL
摘要:沧海桑田一瞬间,甲子轮回60年。
60年励精图治,60年风雨兼程。
天平作证!60年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共和国共同成长,辉映着中国法治的历程。
——马幼宁从"地方法院"到"昆明中院"1950年3月8日,昆明市军管会接管了民国时期的昆明地方法院。
同年5月12日,奉云南省人民政府令,属一审法院的昆明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
1 955年,成立了属一、二审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涉外民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涉外民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涉外民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为了正确地审理好涉外民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我院决定全省涉外民商事和知识案件统一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范围内的下列涉外民商事识产权案件:(一)涉外合同及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四)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五)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六)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知识产权判决、裁定的案件;二、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和知识产权案件,按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三、全省涉外房地产案件以及发生在我省与外国接壤地区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仍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管辖。
四、本通知于2002年3月15日起执行。
本通知以前各级法院已经受理的涉外民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由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昆刑经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军科,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副特派员,住昆明市威远街威远大厦*栋*单元****室。
因本案于201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赵亚辉,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云,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2011)昆检刑诉字第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科犯受贿罪,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殷灵、王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军科及其辩护人赵亚辉、吴云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张军科利用担任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副特派员的职务之便,为梁某某从楚雄卷烟厂购买及运输烟叶提供帮助,于1997年期间,通过其弟张某(另案处理)先后两次收受梁某某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2000年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在审计南昌卷烟厂过程中,审计小组与南昌卷烟厂对香港金维公司投资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上存在争议,张军科受香港金维公司股东高某某的请托,利用担任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副特派员的职务之便,给予香港金维公司以帮助,同年7月,通过张某收受高某某所送贿赂人民币50万元。
3、被告人张军科利用担任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副特派员的职务之便,为广东省高州市个体人员凌某某等人向湖北省襄樊卷烟厂和来凤卷烟厂追要烟叶款提供帮助,于2000年至2002年期间,通过张某多次收受凌某某、司徒某、梁某某、梁某某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军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军科对公诉机关的基本指控事实、证据及指控罪名均表示否认,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以往的有罪供述完全否认。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的供述取证程序违法,应予排除;2、被告人与其兄弟张某、张某某之间有利害关系,二人证言不应采信;3、被告人及张某手写白条不能证明该金额就是被告人的;4、张军科本人没有收款;张某与对方有经济往来,张某收取的钱款不能认定张军科受贿,张军科没有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取利益等,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军科无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1、被告人张军科利用担任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副特派员的职务之便,为梁某某从楚雄卷烟厂购买及运输烟叶提供帮助,于1997年期间,通过其弟张某(另案处理)先后两次收受梁某某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2000年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在审计南昌卷烟厂过程中,审计小组与南昌卷烟厂对香港金维公司投资所得税代扣代缴税率的问题发生争议,张军科受香港金维公司股东高某某的请托,利用担任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副特派员的职务之便,给予香港金维公司以帮助,同年7月,通过张某收受高某某所送贿赂人民币50万元。
3、被告人张军科利用担任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副特派员的职务之便,为广东省高州市个体人员凌某某等人向湖北省襄樊卷烟厂和来凤卷烟厂追要烟叶款提供帮助,于2000年至2002年期间,通过张某多次收受凌某某、司徒某、梁某某、梁某某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关于张军科的身份自然情况及职权范围的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军科的身份自然情况。
2、审计署驻昆特派办及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文件证实:张军科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1995年3月-1999年3月,任审计署驻昆明副特派员,1999年3月-2002年7月,任审计署驻武汉副特派员,期间分管对相关烟草系统的审计工作。
二、关于张军科收受梁某某贿赂50万元的证据1、证人证言(1)梁某某证言证实:其通过张军科介绍认识了纳某某,做成了烟草生意,后又通过张军科的帮助,使其被查扣的烟叶放行。
事后其通过张某给了张军科50万元。
张某没有参与过烟叶生意,只跟着其跑过两次。
(2)纳某某(楚雄卷烟厂厂长)、张某某(楚雄卷烟厂党委副书记)、角某某(南华复烤厂厂长)、金某某(南华复烤厂经营计划科科长)证言共同证实:梁某某在纳某某担任楚雄卷烟厂厂长期间到楚雄烟厂做烟草生意,张军科曾为梁某某倒卖烟叶在路途中被扣一事找纳某某帮助,纳某某安排张某某,张某某安排角某某,角某某安排金某某去处理,最终梁某某的烟草得以放行。
(3)张某供述证实:1997年张军科帮梁某某联系关系做烟草生意,梁某某说过生意做成后要感谢张军科,后来梁某某送了50万元给张军科,由张某保管。
张某从来没有参与梁某某的生意,张某与张军科算账中,这笔50万元钱始终算是张军科的钱。
(4)张某某证言证实:其知道张军科帮助梁某某做成了烟草生意,并使梁某某被扣的烟叶放行,事后梁某某通过张某给了张军科50万元的事。
2、任职文件证实:纳某某1995年至1998年担任楚雄卷烟厂厂长一职,期间,张军科担任审计署驻昆特派办副特派员,分管对云南烟草系统的审计工作,对纳某某有制约关系。
三、关于张军科收受高某某贿赂50万元的证据1、证人证言(1)高某某证言证实:其与朋友一起投资南昌卷烟厂的“金圣”牌香烟,在卷烟厂支付其投资所得过程中,审计署武汉特派办派员审计南昌卷烟厂,审计小组就该笔投资所得的扣税率提出异议。
高某某就请张军科帮忙,事成后高某某送给张军科好处费50万元。
后就与张军科再没有联系过。
(2)王某某(南昌卷烟厂财务科副科长)、曾某(南昌卷烟厂财务科科长)证言共同证实:南昌卷烟厂与高某某的金维公司存在投资关系;2000年张军科带队审计南昌卷烟厂过程中,审计小组对南昌卷烟厂为金维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的税率上提出异议,南昌卷烟厂立即停止了支付金维公司的剩余投资所得;最后审计意见是让南昌卷烟厂与税务部门联系解决。
(3)余某某(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原特派员)、陈某某(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副司级审计员)证言共同证实:2000年审计南昌卷烟厂时是张军科带队,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与南昌卷烟厂就金维公司所得税问题发生争议,最后出具了张军科签发的审计意见,张军科有决定权。
(4)张某某(深圳市恒立冠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证言证实:受高某某的指派向云南基富工贸公司电汇了50万元。
(5)张某的供述证实:张军科说帮深圳老高办了点事,叫我去深圳老高公司拿了一张50万元的汇票,因为张军科是国家工作人员钱不好处理,我是做生意的,所以张军科就叫我收这笔钱代保管,钱一直存在我公司帐上,这50万元是属于深圳高老板给我哥张军科的。
后来张军科从我公司拿了380多万元,这50万元就包含在里面。
2、书证(1)深圳市恒立冠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实:高某某系该公司股东、总经理,2000年8月变更为法定代表人。
(2)协议书证实:高某某代表的香港金维国际贸易公司与南昌卷烟厂的投资合作过程。
(3)审计署武汉特派办文件、《审计决定》证实:南昌卷烟厂审计档案中有陈某某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提出的处理意见为补提补缴南昌卷烟厂少计缴的外商(香港金维公司)投资企业所得税10112230元。
经张军科签发的《审计武汉特派办关于南昌卷烟厂1999年度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意见》(武特审意经(2000)41号)对此问题的表述为:“由于协议及执行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外商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建议你厂与国税局涉外税收部门联系,按规定进行清缴,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审计决定最终没有涉及到该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4)南昌卷烟厂与香港金维公司财物结算及扣缴税款的相关书证证实:最后南昌卷烟厂依然按原用税率代扣代缴了香港金维公司的所得税。
(5)云南基富工贸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张某系云南基富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6)付款证明、汇票、进账单证实:2000年7月深圳恒立冠公司以汇票方式转给云南基富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
四、关于张军科收受凌某某等人贿赂100万元的证据1、证人证言(1)凌某某、司徒某、梁某某、梁某某等证言共同证实:凌某某等人请张军科为其追要烟叶款,张军科答应帮忙去要,后凌某某等人拿到了襄樊卷烟厂和来凤卷烟厂支付的烟叶款1000多万元。
随后凌某某分多次,通过张某,送给张军科人民币100多万元。
凌某某个人向张某购买过价值33万元的酒,支付了18万元的酒款,还有15万元未付。
几人均从未与张某或基富公司有过任何业务往来。
(2)赵某(原襄樊市副市长)、张某某(原湖北省烟草公司财务处处长)、邬某某(原襄樊市卷烟厂厂长)、曹某某(原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证言共同证实:张军科在2000年左右曾请赵某、张某某、邬某某、曹某某等人为梁某某等人要烟叶款,襄樊市卷烟厂付给了梁某某等1000万元等。
(3)张某的供述证实:1999年张军科打电话给我,说因为帮助广东老凌追要烟叶欠款,对方要送钱给他,叫我负责收下钱,我把基富公司账号给了老凌,前后汇入大概100万元左右。
后2001年曾卖了33万元酒给老凌,酒款付了18万元,还欠我15万元,我卖酒的钱和老凌送给张军科的钱没有关系。
后来我与张军科对账时,因为张军科把这笔钱记成216万元,二人就发生了矛盾。
基富公司与瑞芳家具公司的共同开发养殖场、造酒厂的协议是张军科怕收钱以后出事,想用合同来掩盖真相,合同没有履行,本身就是个假合同。
(4)张某某证言证实:知道张军科通过张某收受了广东凌老板的100多万元,并伪造合同掩盖事实。
后来张军科与张某对账,因为张军科认为该笔受贿款数额应该更多,数字不能对上还与张某发生了矛盾。
2、书证(1)襄樊卷烟厂与梁某某烟叶购销、付款情况证实:襄樊卷烟厂与梁某某有烟叶购销、付款关系。
(2)整顿烟叶流通秩序的文件证实:在2000年3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始整顿烟叶流通秩序,对有疑问的业务暂缓付货款。
(3)赵某、邬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职务任免通知、分工材料等证实:邬某某、赵某、张某某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4)赵某亲笔揭发材料证实:其揭发张军科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曾帮助梁某某要襄樊烟厂所欠的烟叶款数千万元等事项,并收受了梁某某的贿赂。
(5)电子汇兑凭证证实:司徒某分两次给张某及基富工贸有限公司汇款60万元(6)张某、张军科的亲笔账目记录及鉴定结论证实:二人分别亲笔记录的账目中均有张某代张军科收受并保管了深圳老高(高某某)所送的贿赂50万元、老梁(梁某某)贿赂50万元、广东老梁(梁某某)贿赂216万元等总计419万元的款项,二人对梁某某所送的贿赂数额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