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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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基因: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9-11

达安基因: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9-11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 律 意 见 书致: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达安基因”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达安基因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达安基因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达安基因董事会根据2010年8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召集,达安基因董事会于2010年8月2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达安基因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召开、现场投票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10日上午在公司一楼讲学厅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何蕴韶先生主持。

达安基因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基因”或“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6年4月17日在公司一楼讲学厅召开。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

本所已获得公司的保证,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和复印件,文件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达安基因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06年3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公司股东广州生物工程中心于2006年4月7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06年4月8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了前述提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并列明本次会议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会议人员、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不作变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华)[2022]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华)[2022]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华)[2022]3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100【处罚日期】2022.04.11【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东省【处罚对象】陈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当事人:陈华,男,1984年10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华内幕交易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叶某是世纪鼎利的发起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意转让世纪鼎利控制权。

2020年9月10日,通过居间人介绍推荐,希望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教育)黄某财与世纪鼎利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许某权见面沟通收购世纪鼎利控制权事项。

2020年9月14日,希望教育总裁汪某武与世纪鼎利董事长王某会见商谈收购事项,黄某财、许某权等人参会。

信息化助力达安基因品牌提升

信息化助力达安基因品牌提升

信息化助力达安基因品牌提升作者:张兰兰来源:《中国信息化周报》2015年第21期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依托中山大学雄厚的科研平台,是以分子诊断技术为主导的,集临床检验试剂和仪器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全国连锁医学独立实验室临床检验服务为一体的生物医药高科技企业。

公司于2004 年8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广东省高校校办产业中第一家上市公司。

公司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为本、守法诚信、服务至上”为质量方针,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实行科学管理,先后承担了近50项国家及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并自主开发了荧光定量PCR基因诊断技术。

为满足市场需要,公司还建立了合作共赢的市场营销平台,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的强大营销服务网络,为几千家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和政府应用平台提供产品和检验领域的高技术服务,为诊断技术和产品在临床和广泛应用领域的运用起到了指导和示范的作用。

实施信息化的必要性数据查找、追溯困难;数据缺乏共享且利用率不高;缺乏统一配置的供应链平台等是困扰达安基因的几大大难题。

在系统优化前企业各方面都有一定缺陷,无法及时满足生产需要。

例如科研与生产同时需要用到的物料,原则上是先满足生产的需求再照顾科研,但是很多时候用于生产的原料被科研拿去用了,导致生产停工待料,严重影响生产进度;公司制度是先换货后退货,而退换补货却无法跟踪。

很多时候公司为客户换货服务了,但是客户所退货物回不到公司,在系统中无法追溯到货物去向,无法确定是客户责任还是物流公司弄丢了;客户、供应商重要信息被用户修改了多少次,每次变更的具体内容无法追溯,无法找到责任人;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由人工录入,工作量庞大;销售订单无法全称跟踪,财务核算业务员业绩全在EXCEL表上进行整理,分析,容易出错;做采购订单查询物料历史采购单价还要在不同的界面来回切换,查找外购入库单的单价、采购发票的单价,效率低下;手机移动端无法查到ERP上的产品库存信息、产品报价信息、客户信息、销售订单审批记录、销售出库单信息等。

达安基因: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8-21

达安基因: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8-21
10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禁止 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 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 8 月 19 日
3
附件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请予以审议。
一、公司章程第六条 原条款: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076.8 万元。 修改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892.16 万元。 二、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原条款: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4076.8 万股,均为普通股。 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8892.16 万股,均为普通股。
部分重大事项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未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 广东监管局报 备
的范围,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2、加强与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沟通,认真贯彻
2010 年 8 月 31 日前
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何蕴韶
督促其在知悉信息的第一时间做好知情
何蕴韶
制,制作签批表,真实、完整的记录公
司信息传递和审核情况。
3、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外部信息报
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将参

达仁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显志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达仁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显志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达仁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显志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01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达仁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显志;李晓妍;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达仁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显志李晓妍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罗显志李晓妍【当事人-公司】达仁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鼎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柳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吴荷静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魏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章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刘明昊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鼎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柳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吴荷静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魏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章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刘明昊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鼎柳辰吴荷静魏蔚章海刘明昊【代理律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达仁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罗显志;李晓妍;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证据财产保全拘留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_企业报告(业主版)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_企业报告(业主版)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项目数(个)
66
同比增长:26.9%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2681.71
同比增长:113.4%
平均金额(万元)
TOP2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深圳市创 九慧数字科技有限 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宣传项目单 公司
55.0
一来源采购成交结果公示
TOP3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典当企业现场检查项目中标结果 的公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深 圳分所
32.7
TOP4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 2023 年度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项目 中标结果公示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4 日 生成
2/24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 于货币金融服务 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 法律服务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14 个、10 个、9 个。其中 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 货币金融服务 法律服务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429.06 万元、367.01 万元、 285.20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2)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10)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深圳市私 深圳私募基金业协 募基金行业风险排查项目中标结 会
90.0
果公示
TOP2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私募基金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 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相关核查工 事务所

达安基因: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8-21

达安基因: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8-21

1证券代码:002030 证券简称:达安基因 公告编号:2010-027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0年8月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0年8月19日上午11∶30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2号珠江宾馆1号楼18楼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陆缨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7名,实到监事7名。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要求,监事会对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高管人员效益收入的预案》,此项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此项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0年8月19日。

达安基因: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6

达安基因: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6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细则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2),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证券部保留存档,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达安基因: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4-22

达安基因: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4-22

证券代码:002030 证券简称:达安基因 公告编号:2010-015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0年3月26日发出,并于2010年4月21日上午9:30在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9号一楼讲学厅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吴翠玲女士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 100,676,3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8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为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参加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00,676,360股,其中赞成票为 100,676,3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弃权票为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

(二)、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参加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00,676,360股,其中赞成票为100,676,3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弃权票为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议案》;参加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00,676,360股,其中赞成票为 100,676,3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弃权票为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务所

目录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黄程、温京辉等4名责任人)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齐正华、李钰等5名责任人) (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温京辉、王伟) (1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汪应华、雷波涛) (2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王全洲、杨轶辉等4名责任人员) (2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王晶、田小珑) (3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温亭水、秦宝) (3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侯立勋、肖捷) (4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王云成、肖常和) (4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姜维杰、葛勤) (5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黄程、温京辉等4名责任人)〔2014〕21号当事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利安达),系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以下简称IPO)证券服务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法定代表人黄锦辉。

黄程,男,1972年12月出生,天丰节能IPO审计报告利安达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

温京辉,男,1970年4月出生,天丰节能IPO审计报告利安达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汪国海,男,1979年3月出生,天丰节能IPO审计项目负责人,住址:山东省曹县常乐集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利安达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利安达、黄程、温京辉、汪国海提出了书面申辩意见;应当事人利安达、黄程、温京辉、汪国海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利安达及其代理人、黄程、温京辉、汪国海的陈述和申辩。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〇〇九年十二月特别提示1、本激励计划(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基因”、“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采取分期实施的方式,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普通股。

达安基因首期授予激励对象216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4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达安基因股票的权利。

首期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达安基因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216万股达安基因股票。

3、达安基因于2009年12月23日首次公告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24,076.80万股,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应的标的股票为21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897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11元,该价格取下述两个价格较高者:(1)《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2009年12月22日)达安基因股票收盘价为14.72元;(2)《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达安基因股票平均收盘价为17.11元。

4、达安基因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发行股本权证或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和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 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有效期为自首期股票期权授权日起的 4 年,限制期为 1年,激励对象在授权日之后的第2年开始分3 年匀速行权,每年可行权数量分别为授予期权总量的33%、33%与34%。

其中:本计划首个行权时间为当期股票授权日(T日)+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T日)+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额度上限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33%;第二个行权时间为当期股票授权日(T日)+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T日)+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额度上限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33%;第三个行权时间为当期股票授权日(T日)+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T日)+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额度上限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34%。

刘晓莉、广州东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晓莉、广州东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晓莉、广州东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8【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10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怀勇何佐闫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晓莉;广州东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伟杰【当事人】刘晓莉广州东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伟杰【当事人-个人】刘晓莉左伟杰【当事人-公司】广州东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纪星慧、黄鑫广东星慧律师事务所;吴兵山、吴相茂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纪星慧、黄鑫广东星慧律师事务所吴兵山、吴相茂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纪星慧、黄鑫吴兵山、吴相茂【代理律所】广东星慧律师事务所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晓莉【被告】广州东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伟杰【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相邻关系合同合同约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左伟杰提交其与东耀公司维修人员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2021年7月6日,维保中心向左伟杰发出“你好,跟您约一下哪天方便过来,现维修完成了,维修单需您签名,谢谢?”左伟杰回复:“好的,我安排一下,过去前与你联系。

”东耀公司陈述该司维修完成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达安基因:201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2010-08-21

达安基因:201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2010-08-21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6 月 30 日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期末余额
合并
母公司
年初余额
合并
母公司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95,106,953.80
57,631,361.75
74,061,680.35
19,841,574.10
12,634,588.11 12,634,588.11 197,838,216.23 288,921,600.00 41,863,588.33 33,130,671.76 39,430,370.79
403,346,230.88
403,346,230.88 601,184,447.11
8,379,195.58 122,425.00
382,288,000.17 382,288,000.17 524,453,958.96
法定代表人:何蕴韶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杨恩林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和平
利润表
编制单位: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本期金额
2010 年 1Βιβλιοθήκη 6 月单位:(人民币)元 上期金额
2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2,984,789.60
固定资产
145,472,735.48
55,043,539.06
146,654,525.01
56,820,648.11
在建工程
17,951,907.88
2,506,211.00
10,151,007.58
工程物资

一种检测结核分枝杆菌异烟肼耐药突变基因的试剂盒及方法[发明专利]

一种检测结核分枝杆菌异烟肼耐药突变基因的试剂盒及方法[发明专利]

专利名称:一种检测结核分枝杆菌异烟肼耐药突变基因的试剂盒及方法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发明人:蒋析文,黄桃生,陈香女,玉小静,林卫萍
申请号:CN201911020331.0
申请日:20191025
公开号:CN110791577A
公开日:
20200214
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
摘要: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检测结核分枝杆菌异烟肼耐药突变基因的试剂盒及方法,具体地,本发明建立了结核分枝杆菌异烟肼耐药突变的三个靶基因katG,inhA和aphC的多重PCR扩增体系,并且通过高分辨率熔解曲线法,可将野生型和不同的突变型进行区分,另外结合分子信标探针,可实现多重不对称PCR反应,因此不仅能快速且准确地对结核耐菌株的突变位点进行检测,而且还能一次性进行多位点检测。

申请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510665 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9号
国籍:CN
代理机构:上海助之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陈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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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奕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奕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奕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2【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8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小琳印强杨玉芬【审理法官】梁小琳印强杨玉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奕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当事人】邓奕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当事人-个人】邓奕现【当事人-公司】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高劲松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张慧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李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许文滔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劲松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张慧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李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许文滔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劲松张慧李立许文滔【代理律所】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邓奕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本院观点】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岭南医院过错参与度的认定以及各项赔偿费用数额的确认。

邓奕现进行了两次手术,认定岭南医院的过错参与度需首先确认邓奕现的损害结果是由哪次手术造成。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Gid":1970324937795178"Category":["002""00209""0020901""002090111"]"IsHaveEng": 0"LastInstanceDate":"2020.04.22""CaseFlag":"(2020)粤01民终2866号""Title":"邓奕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21""2102""21020 0"]"DocumentAttr":["001"]}{"Gid":1970324944997869"Category":["002""00209""0020901 ""002090111"]"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19.10.17""CaseFlag":"(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1194号""Title":"邓奕现与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CaseGrade":["07"]"TrialStep":["011"]"LastInstanceCourt":["21""2102""210207"]"Do cumentAttr":["001"]}]【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粤民函〔2021〕295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的通知粤民函〔2021〕295号各有关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的规定,现就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21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审计时间2021年6月-8月。

二、抽查审计实施机构和方式委托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广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3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2021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

主要采取进驻社会组织现场,听取有关汇报,收集相关资料、查阅管理制度等资料,审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盘点实物、函证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新计算及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

三、抽查审计数量本次共抽查审计社会组织170家,其中50家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60家全省性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30家,无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30家);30家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30家全省性基金会。

四、抽查审计内容对170家全省性社会组织的2020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报表、相关账簿进行审计;检查其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核对是否存在重大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广东省2009年度质量信用A类医疗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广东省2009年度质量信用A类医疗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广东省2009年度质量信用A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食药监械[2010]4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3.31
【实施日期】2010.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广东省2009年度质量信用A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
单的通知
(粤食药监械〔2010〕46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根据《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意见》(粤食药监械〔2007〕1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09年度质量信用A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企业质量信用分类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2009年度质量信用A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1.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广州市韦士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3.广州万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4.广州橡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双一乳胶厂
5.广州创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6.费森尤斯卡比(广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7.广州市达瑞抗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8.广州明兴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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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二零一四年二月)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ZHONGXIN XIECHENG LAW FIRM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明路13号华普广场东塔2604 邮政编码:510630 电话:(020)28865533 传真:(020)28865500目录(释义) (3)(引言) (5)(正文) (6)一、达安基因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6)二、达安基因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 (9)三、达安基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24)四、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具体事宜 (26)五、达安基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27)六、达安基因股权激励计划对达安基因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27)七、结论性意见 (28)(释义)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涵义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致: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接受达安基因的委托,指派王学琛律师和韩思明律师作为公司本次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相关的法律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试行办法》和《股权激励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一)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达安基因本次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述公司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达安基因实施本次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及本律师已获公司的确认,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复印件。

本律师已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上述文件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未对上述文件资料作进一步的审核,本律师假设该等文件本身及其所记载的内容是真实和准确的,且该等文件的盖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

本律师根据上述文件所支持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支持的事实,本律师采信公司、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达安基因本次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七)本所及本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本律师均不持有达安基因的股份,与达安基因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达安基因为实施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正文)一、达安基因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一)达安基因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1.达安基因前身为广东省科四达医学仪器实业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88年8月17日。

1991年1月26日,广东省科四达医学仪器实业公司、广州市东山区中山视听科技公司和中山医科大学执信服务公司合并为中山医科大学科技开发公司。

1999年12月8日,中山医科大学科技开发公司改制变更为中山医科大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中山医科大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山医科大学达安基因有限公司”。

经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穗改股字[2001]3号文”批准,2001年3月8日,中山医科大学达安基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中山医科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中山医科大学与中山大学合并,2001年12月13日,中山医科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达安基因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于2004年8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达安基因股票现时简称为“达安基因”,股票代码为“002030”。

3.经核查,达安基因已通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年度年检,被核准继续经营。

4.经核查,达安基因目前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101000033838),住所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9号,法定代表人是何蕴韶,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457,651,815元,企业类型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经营范围是研究体外诊断试剂及生物制品、食品药品、医疗设备。

研究、开发、生产、销售:食品检测仪器及设备,计算机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

生产:体外诊断试剂(另设分支机构生产)。

批发、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设备租赁。

销售:II 类:6824 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54 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7 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II 类、III 类:6821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隐形眼镜及其护理用液类除外)、6823 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5医用高频仪器设备、6828 医用磁共振设备、6830 医用 X 射线设备、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持许可证经营)。

销售:体外诊断试剂(特殊管理诊断试剂除外)(持许可证经营)。

技术咨询服务。

医学检验、病理检查(由分支机构经营)。

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5.经核查,目前达安基因的控股股东为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管理,科技、经济、金融信息咨询。

达安基因实际控制人为中山大学。

达安基因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关系如下图:6.经查验达安基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达安基因系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

(二)经合理查验并经确认,达安基因不存在因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而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经核查,达安基因本次申请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第二点规定的因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而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经合理查验并经确认,达安基因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达安基因财务报表(包括201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2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2012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2012年度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年第410088号),审计结论如下:“我们认为,贵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经合理查验并经确认,达安基因具备《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以下条件: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公司设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两名独立董事及一名外部董事构成,并制定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公司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达安基因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达安基因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2013年2月4日,达安基因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与达安基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决议。

达安基因收到国资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批复教育部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函》(财教函[2013]236号),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获得财政部的正式批复。

2014年2月24日,达安基因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4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与达安基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决议。

经核查,发行人已制订了《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已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具备的条件、原则和目的,股权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原则和范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股票数量、会计处理方法及对业绩的影响,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和行权安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和激励对象的行权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变更、终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约定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及原则激励对象的确定以《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试行办法》、《股权激励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依据而确定。

激励对象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公司的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激励对象确定为:第一类人员指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由达安基因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第二类人员指核心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及部门副经理,部分子公司负责人;第三类人员指产品研发的核心人员,包括从事产品开发的项目经理;第四类人员指经营管理骨干,包括市场营销中心2012年业绩优秀的区域、产品线经理、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职能部门中优秀的主管类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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