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法释〔201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征求稿)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诉讼地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一方具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应综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
但交通事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四条【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第五条【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物质损害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其数额。
第六条【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销售车辆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的贬值损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交通肇事罪与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交通肇事罪法条
交通肇事罪法条交通肇事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也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肇事者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肇事者有着了解交通安全法规并且注意行车安全的义务,不能将交通事故归咎于他人,只有自己负全责,才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交通肇事罪的定义“肇事”是指事故发生后,行车人或者监督人,在被证明犯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的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或者受害人提出赔偿要求,并且有人死亡或者受到身体损伤的情况发生,此时就称为“肇事”。
三、肇事者的过错程度交通肇事罪的过错程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肇轻罪:在肇事者的过错行为中,当受害人的病情严重,导致死亡或者永久性残疾,但是没有犯有严重过失的情形,就属于肇轻罪,受害人也只能要求肇事者赔偿实体损失。
(2)肇重罪:在肇事者的过错行为中,当肇事者犯有严重过失,导致死亡或者永久性残疾的情形,此时属于肇重罪,受害人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实体损失以及赔偿损失伤残费。
四、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在行车人或者监督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的情况下,有权向肇事者提出赔偿要求。
(1)有权要求赔偿实体损失:受害人有权向肇事者要求赔偿损失包括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死亡等直接经济损失;(2)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伤残费:受害人有权向肇事者要求赔偿损失伤残费,此费用包括治疗费用、护理费等;(3)有权要求免除责任:受害人有权向肇事者要求免除责任,免除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损失、护理费、治疗费等费用。
五、肇事者的责任肇事者在行车或者监督过程中,因犯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有以下责任:(1)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肇事者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死亡等直接经济损失。
(2)承担护理费和治疗费用:肇事者应当承担护理费和治疗费用,费用包括了受害人护理和治疗的相关费用;(3)被追究刑事责任:肇事者往往因为肇事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能受到拘留、罚金、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等。
对肇事逃逸如何进行行政处罚、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对肇事逃逸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浅析交通肇事罪之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 :D 1 . 5 9 1 0
文献标识 码 :B
文 章编号 :1 0 - 1 6( 0 9 2 () 0 9 —0 0 9 9 6 2 0 )0 9C- 0 1 1 ( )我国关于刑法平等原则的基本概念 一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第 四条
了规定 :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 平等原则应体现在定罪 、处刑、行刑以及解决刑法适用范围和追 重伤 、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3 年以下有期徒 诉时效等问题上的一视同仁 。其二 ,适用刑法平等意味着反对特 刑或拘役 ;交通运输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 年 权。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刑事追究 ,不能因其身份特殊或拥有特 以上7 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处7 以上有期徒 权而有罪不判或重罪轻判 ,或者在行刑时给予特殊待遇。 年 年 刑 。”首先,犯罪的客体使交通运输安全 。这里的交通运输安全 并不包括铁路和航空运输。铁路航空运输有专门的罪名来规定。 ( )该 ( 二 ( 解释》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形之一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 中第一款第 ( 一)
的肇事者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存在不平等问题” , “ 让赔不起的
项规定: “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存在不平等 问题 ”, “ 这里体现的恰 、交通肇事 任的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第二款规定 : “ 交通肇事致人一人 恰是平等,而不是不平 。”这种理由主要基于 :l 以上重伤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时 ,实际上是给他人的劳动价值造成 了损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酒后 、吸食毒 品后驾驶机动车辆 坏。当肇事者将他人的损失给予赔偿后 ,也就把损失转嫁到了 自 一 己身上。被害者被损失的财产时劳动得来 ,肇事者用于赔偿的财 的; (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二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 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 四)明知是无牌 产也是劳动得来的 ,实际上肇事者是用 自己的劳动补偿了被害人 的劳动 ,这是公平的。2 、不论肇事者是穷是富 ,他总是给 别人 (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其 中第二条第二款规 的财产造成 了重大损失 ,这一点事相同的。既然造成 了损失就 六 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并具有本款 应当赔偿。赔偿也是一种惩罚。如果赔偿不起 ,应 当变换惩罚方
交通肇事罪罪名及司法解释评析
关键词 :交通肇 事罪;构成要件;加重构成;司法评析 ;焦点
中图分类号 :D6 . 3 5 1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号 :1 7 0 4 (060 — 0 8 0 6 卜 5 1 0 )2 0 6 — 4 2
Hale Waihona Puke 自2 0 0 0年 1 月 l 1 5日,《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 刑 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颁布 以 来 ,关于该解释 的争议不绝于 耳,如何 正确 地理 解 《 刑法 》 1 3条 及 其 司法 解 释 ,对 于 维 护 法 制 3 统 一 ,维 护 法 制 权 威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
意 来 看 ,为 从 事 机 动 车辆 交通 运 输 的 人 员 ,有 学 者 认 为 , 罪 主 体 可 扩 大 至 非 机 动 车 辆 , 如 自行 本
车、人力三轮车 、畜力车等 E 。其理 由是这些进 入 公共道 路上 的非机动 车辆 的周 围 同样 是众 多 的行 人和车辆, 且相 当多的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地与 非 机 动 车辆 有关 。对 此 ,笔 者 不 敢 苟 同 ,本 罪 的 立法 原意 是对违 反交通 法规 的机 动车辆 驾驶 员予 以 惩戒,而不是凡是危及安全 的车辆 皆由本罪调整 , 如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 、畜力车等其本身的危险 性 ,一是远远 小于机动车辆 ,二是 即使发生交通 事故 ,仍可 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加 以评价,完全 没有必要硬拉入交通肇事罪加 以处理 , 此种理解有 违刑法 的谦抑 性原则 ,实不足取 。 3.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违 反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法 规 ,因而致发生重大 事故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 使重大 公私财产遭受损失, 具体可 以从以下几个方 面 加 以分 析 :( )行 为 人 必 须 具 有 违 反 交通 运 输 1 管理法规 的行为,即规范违 反性 ,应是本罪 的前 提条件 。 这里 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保证公 路 、水上交通 运输安全而 制订 的各种 法律法规 。 如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道 路 交通 安 全 法 》 《 、 海 上 交通 安 全 法 》 《 、 内河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内河避 撞条 例 》等 。需 要说 明 的是 ,由 、《 于 新 《 法 》规 定 了重 大 飞行 事 故 罪 和 铁 路 运 营 刑 安全事故罪 , 故有关铁路及航空的法规不会成为本 罪 成立 的前提 条件 ,应予注 意 。( 2)违 规 的行 为还 需造成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此类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的。
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根据国务院于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的主体范围十分宽泛。
从实际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看,使用各种机动、非机动交通工具肇事的情形较为普遍,因行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
鉴于修订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交通肇事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解释》第一条强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首先,分清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从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看,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情形,由于其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小,损失后果不大,一般作行政处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二、交通肇事逃逸有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所谓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事件之一,它不仅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更会给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的内容、意义以及适用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审理,明确法律适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发布的具有指导性的文件。
该文件共分为八个部分,分别是:一、适用范围;二、损害赔偿的主体和范围;三、交通事故的认定;四、过错的认定;五、损害赔偿的计算;六、保险赔偿;七、诉讼程序;八、其他规定。
其中,损害赔偿的主体和范围部分规定了损害赔偿的主体包括被害人、侵权人以及保险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则包括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和维修费用等。
交通事故的认定部分则明确了交通事故的定义和认定标准,过错的认定部分则规定了过错的种类和认定标准。
损害赔偿的计算部分则详细阐述了如何计算损害赔偿的金额,保险赔偿部分则明确了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
诉讼程序部分则规定了诉讼的程序和时限,其他规定部分则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说明。
二、《司法解释》的意义《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稳定的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明确法律适用,保障当事人权益。
《司法解释》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和过错认定标准,使当事人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第二,规范案件审理,提高审判质量。
《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的诉讼程序和时限,明确了司法机关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标准和程序,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第三,促进社会公正、公平、稳定的秩序。
罪名解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刑法条文有哪些?
The speed of making money must exceed the speed at which parents get old.(页眉可删)交通肇事罪刑法条文有哪些?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性犯罪,但因为造成的结果是很严重的,所以我国也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究竟我国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哪些刑法条文呢?又有哪些相关司法解释呢?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有关内容。
法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15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法条.docx
交通肇事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 ,对于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判刑标准
交通事故判刑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侧翻、坠车、火灾等意外事件。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的判刑标准也备受关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认定和刑罚量刑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根据其造成的后果轻重,将其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或者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罪,从而确定刑罚的轻重。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认定和刑罚量刑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在刑罚量刑方面,法院将依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交通工具类型、肇事后的处理情况、被害人的伤亡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确定刑罚的轻重。
同时,对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恶性,法院也会进行认定,以确定刑罚的幅度。
再次,对于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认定和刑罚量刑也有着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罪的刑罚量刑,法院将依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交通工具类型、肇事后的处理情况、被害人的伤情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确定刑罚的轻重。
同时,对于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罪的主观恶性,法院也会进行认定,以确定刑罚的幅度。
最后,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认定和刑罚量刑也有着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刑罚量刑,法院将依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交通工具类型、肇事后的处理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确定刑罚的轻重。
同时,对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恶性,法院也会进行认定,以确定刑罚的幅度。
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最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2020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1.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6.“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7.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浅析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几个问题
浅析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几个问题作者:化来源:《学理论·中》2014年第01期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交通肇事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有能力赔偿不入罪,无能力赔偿则入罪,是否超越了解释权限?交通肇事后逃逸被上升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目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是否合理?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否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有助于对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
关键词:交通肇事单纯造成财产损失;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2-0095-02一、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只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无能力赔偿在30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此规定有超越解释权限之嫌,却又有其进步的意义。
(一)司法解释的这项规定存在的两个问题1.这项司法解释似超越了解释权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此项规定,交通肇事单纯造成财产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有能力赔偿的或者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就不构成犯罪。
但是依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便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没有说造成损失赔偿后便不构成犯罪。
最高院的此项司法解释有超越司法权限之嫌。
2.将此项司法解释理解为刑法中的易科制度将该条解释理解为刑罚上财产刑与自由刑的易科制度。
通过隐蔽的司法解释来探路易科制度在中国社会上的影响。
在我国刑法上,案件中只造成财产的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很少见。
对于某些轻微的犯罪,财产刑与自由刑易科可能会收到极好的效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是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领域之一。
为了准确解释和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释。
本文将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释展开讨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文。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释的背景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中国国家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规范道路交通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然而,由于交通环境的复杂性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争议,需要进一步解释和细化法律条文才能确保法律的准确实施。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释的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释旨在弥补法律条文的模糊性和缺陷,为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标准和指引,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理审理。
解释涉及交通违法行为的定义、处罚标准、证据规则等方面,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 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解释明确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定义和界定标准,确保司法实践中对违法行为的一致性认定。
2. 处罚标准的规定:解释规定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和责任追究标准,以确保处罚的公平、合理和有约束力。
3. 证据规则的界定:解释明确了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证据要求和采信标准,为法官和律师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4. 司法裁判的解释要点:解释对道路交通安全案件中常见的争议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解答,以保证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释的具体意义1. 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解释明确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对于减少交通事故和维护公共安全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2. 统一司法裁判标准: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争议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界定,避免了司法裁判的主观随意性,确保了法律的适用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性。
3. 预防和打击交通违法行为:解释明确了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明确的判断准则,加强了交通违法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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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相关的司法解释
一.[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15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交通肇事罪第五十一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增加1.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超过30万元,每增加3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综合计算后刑期少于六个月的,适用拘役刑。
第五十二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每增加2.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⑴死亡二人;⑵重伤五人;⑶无力赔偿60万元直接损失的;
⑷重伤一人,并有定罪的特殊情形之一且逃逸的;
⑸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且逃逸的。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无力赔偿直接损失增加3.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超过60万元,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的,且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
(四)逃逸致人死亡,适用前二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对基准刑为四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根据个案社会危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者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具有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可增加一至两个月的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⑸严重超载驾驶的;
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每增加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重伤二人的,可以增加两至四个月的刑期。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相关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增加相应的刑期:每增加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重伤二人的,可以增加四至六个月刑期。
(5)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6)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7)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0万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8)符合上述第(5)至第(7)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15、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等情况确定从
(2)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基准刑;
(3)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但能多方筹款、借款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在相应幅度内靠近上限从轻。
16、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