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股权交易所推荐商(考核期)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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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学》实验报告书

《证券投资学》实验报告书

《证券投资学》实验报告书目录一、实验概述 (2)1. 实验目的 (3)2. 实验背景 (3)3. 实验任务和要求 (4)二、证券投资环境模拟分析 (5)1. 模拟环境搭建 (6)1.1 软件工具选择及安装配置 (7)1.2 数据准备与初始化设置 (8)2. 市场行情分析 (10)2.1 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11)2.2 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12)2.3 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14)三、投资策略制定与实施 (15)1. 投资策略类型选择 (17)1.1 成长投资策略 (18)1.2 价值投资策略 (19)1.3 宏观对冲策略 (21)2. 投资组合管理实践 (22)2.1 资产分配与风险管理 (23)2.2 个股选择与买卖操作 (24)2.3 绩效评估与调整优化 (26)四、模拟交易过程记录与分析 (26)1. 模拟交易流程梳理 (28)1.1 行情分析与策略制定阶段记录 (29)1.2 交易执行与监控阶段记录 (30)1.3 绩效评估与调整优化阶段记录 (31)2. 模拟交易结果分析 (32)一、实验概述证券市场的基本概念和功能:介绍证券市场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其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不同类型证券的特点和交易方式的分析,使学生了解证券市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证券投资的基本原理:阐述证券投资的基本理论,如有效市场假说、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等,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和价值取向。

通过对投资组合理论的研究,使学生掌握如何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选择。

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介绍股票、债券、基金等各种证券的投资策略和方法,包括技术分析、基本面分析、量化投资等。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使学生掌握如何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

证券投资的风险管理:分析证券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素,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并探讨如何通过各种手段降低这些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渠道代理商合作协议

渠道代理商合作协议

渠道代理商合作协议渠道代理商合作协议甲方名称:英文名称:乙方名称:英文名称:协议编号: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就乙方与甲方的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一、概述:甲乙双方各自作为独立的合同一方。

甲方提供网络服务器(服务器配置应在piii1g、512m、40g以上),从事提供域名注册、虚拟主机、企业邮箱、在线推广等服务,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乙方从甲方代理相应的服务提供给第三方,并支付给甲方由甲乙双方商定的代理合作费用。

甲乙双方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

甲乙双方可与客户签订合同并保证甲乙双方利益,负责确保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如果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的客户违反合约或违法,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服务。

二、甲方权益责任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单台服务器带宽不低于100m接入标准,机房的主干网接入带宽不低于2g接入标准,甲方需确保服务器的高速及的运行。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国际及国内域名注册服务。

3、甲方有义务支持乙方为客户提供有偿技术支持与培训,其中包括信息管理员培训,网页制作设计员培训等。

4、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各项产品的售后服务由相应产品的服务合同规定,非特殊情况下,甲方的售后服务只对乙方,不直接面向乙方的客户。

5、甲方无权监督乙方对客户的报价。

6、对于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与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其客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其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7、甲方应在帐户到期前及时向乙方发出帐单及催款通知。

8、甲方可参照乙方提供网络应用软件的报价运作,如果市场及多方面因素需要,可双方商议后定价。

三、乙方权益及责任1、乙方应提交基本的合法有效证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机构或团体提交相应有效证件。

2、乙方向客户提供所代理的产品和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的利益和声誉。

券商资管业务体系介绍专题培训-2022年学习资料

券商资管业务体系介绍专题培训-2022年学习资料

业务类型-通过集合理财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客户提供适合自身需求的投资-策略,并根据客 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情况确定或调整投资品种和比例。同时,通过定-向通道大力发展金融同业业务,打通银行,信托 及私募投融资业务。-经典投资产品-近期新拓业务-通道产品-·现金管理类-·票据资产投资-·量化套利类-•债 组合类-SOT投资模式-·资金池管理-•股债平衡类-•结构化定增类-•股权质押类-·优选基金类-权益组合类 •网下中购新股-•市值管理类-·员工持股类-5
券商资管新规解读分析-主要修改,点-序号-类别-原规则-正式颁布-5-投资范围-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 资中国-与第一次修改征求意见稿相同:-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大集合:新增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 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参-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所持有的证券作为融 标的出借给证券金-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融公司。-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小集合:在大集合的基础上 加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 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投资-品种。-定向: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单个 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证券公司 其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集合投资比例限制-双10%限制-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及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两款限制。-3

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简介

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简介

什么?这车只有您 才能开得动?!
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简介
1、关注股权价值
③关注股权价值的三个重要方面
亮点提升价值
豪华 老大,这车只有
您能开得动?
舒适
您选奔驰车的 理由是什么?
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简介
一、企业为何要登陆资本市场
2、帮助企业激活“沉睡”的股权
你的股权现在有金融机构认可吗? 可以抵押贷款吗? 为什么上市公司可以进行股权质押贷款呢?
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简介35
二、湖南省对挂牌上市企业的扶持力度
➢ 省级:湖南省财政厅对挂牌企业补贴五十万元 ➢ 地市: ➢ 1、长沙市政府:对挂牌企业补贴三十万元 ➢ 2、雨花区政府:对挂牌企业补贴三拾万元 ➢ 3、长沙高新区:对挂牌企业补贴四十万元 ➢ 4、湘潭高新区:对挂牌企业补贴八十五万元 ➢ 5、株洲:对挂牌企业补贴五十万元 ➢ 6、邵阳:对挂牌企业补贴五十万元
申报文件制作阶段 推荐商-定向募股、募资说明书 审计机构-近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法律咨询机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 申报材料制作和报批是推荐上市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 推荐人与发行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互相配合,努力发掘
发行人的经营亮点,体现发行人的价值,撰写出高质量的申 报材料
从上表可以看出,三一重工通过上市、增发、送股、配股等一系列的资 本运作之后,公司从上市之前1.8亿元的公司发展到总市值1400多亿元 的工程机械巨头,公司业务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如果 没有走向资本市场,就没有今天的三一重工!同时,也带给我们启示: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谁先有资本运作的思维,谁就能让企业活得 更好,活得更久!
什么样的企业适合在四板挂牌
➢存续期不足两年的股份公司,或在股份制改造中采用发 起设立方式、自股改之日起尚不足两年的股份公司;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1、以下表述不属于挂牌公司终止挂牌情形的是_____________。

(B)A.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B.做市股票做市商不足两家停牌超过1个月C.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D.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2、精选层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申报类型不包括____________。

(C)A.限价申报B.本方最优市价申报C.定价申报D.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3、以下关于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

(A)A.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试行20%的涨跌幅限制B.连续竞价成交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C.精选层股票成交首日后,自次一交易日起设置涨跌幅限制D.价格涨跌幅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4、精选层限价申报应当符合的条件,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_。

(B)A.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B.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10%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C.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D.买入基准价格为当前买房最优价格,卖方无报价时,买入基准价为当前买方最优价格5、关于精选层股票临时停牌表述错误的是____________。

(D)A.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或6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B.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和撤销申报C.临时停牌仅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的精选层股票D.单次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15分钟E.临时停牌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6、以下关于市价申报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___。

(B)A.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B.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进行市价申报C.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不低于)买入(卖出)保护限价D.接收市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77、以下不属于精选层股票可以使用的交易方式是____________。

湖南股权交易所交易规则

湖南股权交易所交易规则

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 3 - 第二章一般规定 ................................................................................................. - 3 - 第三章申报与成交 ............................................................................................. - 5 - 第四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 - 8 - 第五章交易监管 ................................................................................................. - 9 - 第六章清算与交收 ........................................................................................... - 10 - 第七章附则........................................................................................................ - 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湘股交所”)的挂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公司法》和《湖南省非公众公司股权托管定向募集转让指导规范》,制定本交易规则。

湖南股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股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股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股交所”)会员管理及相关业务活动,根据《湖南股权交易所非上市企业股权挂牌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遵守《湖南股权交易所非上市企业股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符合湖南股交所规定的相关准入条件,并已申请注册成为湖南股交所推荐商、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的机构。

第三条会员在湖南股交所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向湖南股交所申请注册,注册成为会员。

未经注册的会员不得在湖南股交所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相关业务人员参与湖南股交所有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湖南股交所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湖南股交所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一节会员类型第五条湖南股交所会员分为两类:(一)推荐商会员证券公司、银行、担保公司、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湖南股交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推荐商会员。

(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

第六条推荐商业务分为:推荐企业挂牌业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申请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申请从事相关业务。

会员的具体业务范围由湖南股交所认定会员资格时核定。

第二节会员准入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事推荐企业挂牌业务的推荐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二)实收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国有控股或国有机构除外);(三)最近一年度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机构或法定代表人具有股改挂牌、企业培训辅导、投融资服务或资信调查等相关工作经验;(五)有独立的团队负责湖南股交所的相关业务。

其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投融资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并配备3名以上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分析师各1名);(六)具有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则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七)机构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八)湖南股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股交所成长版(E2)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湖南股交所成长版(E2)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湖南股权交易所成长板(E2)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挂牌申请与审核流程 (2)第三章信息披露及相关服务 (4)第四章管理 (6)第五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湖南股交所”)成长板进行公司挂牌、股权转让等业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股权交易所非上市企业股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成长板的挂牌公司应当为业务明确、达到一定的注册资本实缴要求、信息披露质量相对较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成长板实行注册制,湖南股交所对推荐挂牌材料和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完备性审核,不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挂牌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等应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挂牌申请与审核流程第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湖南股交所成长板挂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合法规范经营,挂牌前12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二)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三)业务明确,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四)实缴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第六条存在以下禁止性条件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股交所不接受其挂牌申请:(一)因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正常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二)因直接或间接发行、转让股份导致实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有权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七条拟挂牌公司申请在成长板挂牌,应当委托推荐商进行推荐,并于挂牌后由推荐商进行不少于1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持续督导。

第八条申请在成长板挂牌需提交以下申报资料:(一)公司关于股权挂牌交易的申请及授权文件;(二)公司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三)推荐商出具的挂牌推荐书、持续督导方案;(四)在湖南股交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在湖南股交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挂牌的法律意见书;(六)公司的设立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发起人协议以及最新公司章程等;(七)湖南股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首次挂牌信息披露 (3)第三章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 (4)第四章定期报告 (4)第五章临时报告 (5)第六章信息披露管理 (6)第七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股权交易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挂牌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第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湖南股交所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条挂牌公司须将应当披露的信息在湖南股交所指定场所及时、准确地向特定对象投资者进行披露。

第五条湖南股交所鼓励挂牌企业进行更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首次挂牌信息披露第六条首次挂牌的公司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披露:(一)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二)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财务报表;(三)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章程;(五)湖南股交所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公司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应在首次挂牌前对湖南股交所特定对象投资者进行定向披露。

第三章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第八条挂牌公司定向私募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应当向湖南股交所提交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经湖南股交所审查后,向特定对象投资者披露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

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的编制应当符合湖南股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挂牌公司股权定向私募完成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应当向湖南股交所书面说明,并经湖南股交所确认后,修改股权定向私募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股权定向私募完成后,挂牌公司应在湖南股交所指定场所披露募集情况。

第四章定期报告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及湖南股交所要求的其它报告。

定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八)年度董事会决议。

2024年股权融资操作指南——投资权益细则

2024年股权融资操作指南——投资权益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股权融资操作指南——投资权益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融资概述1.1 融资主体1.2 融资对象1.3 融资额度1.4 融资用途2. 投资权益分配2.1 投资金额2.2 股权比例2.3 收益分配2.4 股份回购3. 投资协议条款3.1 投资方义务3.2 投资方权利3.3 融资方义务3.4 融资方权利4. 股权转让4.1 股权转让条件4.2 股权转让价格4.3 股权转让程序4.4 股权转让的限制5. 估值方法与定价5.1 企业估值5.2 定价原则5.3 估值调整5.4 定价调整6. 投资限制与稀释6.1 投资限制6.2 股权稀释6.3 反稀释保护6.4 投资退出7.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7.1 董事会席位7.2 股东大会权利7.3 决策程序7.4 信息披露8. 竞业禁止与保密8.1 竞业禁止条款8.2 保密义务8.3 保密期限8.4 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仲裁机构9.3 适用法律9.4 诉讼管辖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终止10.4 合同解除11. 违约责任11.1 违约情形11.2 违约责任承担11.3 违约赔偿11.4 违约解决12. 税收条款12.1 税收责任12.2 税收抵免12.3 税务申报12.4 税务审计13. 附则13.1 合同的解释权13.2 合同的附件13.3 合同的修订13.4 合同的签署地点和日期14. 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主体14.2 签署程序14.3 签署形式14.4 签署时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融资概述1.1 融资主体甲方为【公司全称】,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

1.2 融资对象乙方为【投资者全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投资能力并愿意对甲方进行股权投资。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及指引汇编(试行)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及指引汇编(试行)

目录第一部分挂牌业务 (2)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2)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推荐挂牌业务规则(试行) (6)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说明书编制指引(试行) (11)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18)第二部分会员管理 (25)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5)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入会指引(试行) (34)第三部分信息披露 (36)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规则(试行) (36)第四部分交易规则 (43)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 (43)第五部分定向增资 (50)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定向增资业务规则(试行) (50)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备案工作指引(试行) (56)第六部分私募债业务 (60)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60)第七部分合格投资者管理 (69)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合格投资者管理规则(试行) (69)第一部分挂牌业务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拟挂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股权挂牌行为,促进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交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申请其股权在海交中心挂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人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核查和辅导义务,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海交中心对申请人股权挂牌申请的核准,以及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申请人股权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第六条除股权以外其他证券品种的挂牌应依据本规则和海交中心相关业务制度规定执行。

当前我国腐败现象的新特点与反腐败的对策

当前我国腐败现象的新特点与反腐败的对策

当前我国腐败现象的新特点与反腐败的对策【内容提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当前腐败现象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包括群体化、高管化、巨额化、期权化、潜规则化、国际化和新型化。

反对腐败要扩大党内民主和发展人民民主,要加强选人用人制度建设,要强化反腐倡廉教育,要推进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建设,要完善干部考核与监督制度等。

【关键词】腐败现象新特点反腐败对策坚决反对腐败,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由我们的发展的性质决定的。

我们的发展是廉洁发展。

所谓廉洁发展是指我们进行的发展是有助于减少腐败机会发生的发展。

这是一种防止既得利益集团获得巨额垄断利益的发展,是一种防止官商勾结的发展,是与不法企业主进行斗争的发展。

廉洁发展是指发展不但是高效率的,而且是具有好的品质。

一、当前我国腐败现象的新特点当前我们国家的腐败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由收钱收物的“硬腐败”发展为接受各种服务、旅游出国等“好处”的“软腐败”;由个人捞钱的“小腐败”上升为集体福利、挥霍公款的“大腐败”;由内资企业的“内资腐败”发展为外资企业参与商业贿赂的“外资腐败”;由一人出事的“单案”扩大为一揪一串的“窝案”。

具体来讲,腐败现象具有的特点:其一,群体化。

像湖南省郴州市委原书记李大伦腐败案发后牵涉人员达160余人;“慕马腐败大案”中涉案人员达142人;湖北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落马,牵出领导干部70余人;2009年8月原巢湖市委书记周光全被判处无期徒刑,随着周光全的被查处,安徽省巢湖市有14名党政官员受到免职处分或被判刑,这些被处理的官员都有着向周光全行贿以谋取利益的“不良记录”。

可以说,一些腐败败露后,往往引起了所辖地区官场的“大面积塌方”。

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即“窝案”、“串案”。

其主要特征一是涉案人员众多;二是涉案人在政治上丧失党性原则,形成了具有紧密人身依附性质的关系网;三是在经济上互相利用,结成了利益共同体。

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试行)

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试行)

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股权交易 (3)第三章其他交易事项 (7)第四章清算与交收 (8)第五章交易行为监督 (9)第六章异常情况处理 (10)第七章交易费用 (11)第八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湖南股交所”)的股份挂牌交易行为,维护股权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湖南股权交易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挂牌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湖南股交所从事股权挂牌、交易、清算交割等活动,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湖南股交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股权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条湖南股交所采取定价申报与协议转让两种交易制度。

第四条湖南股交所股权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3:00。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湖南股交所公告的休市日,湖南股交所市场休市。

第五条湖南股交所实行现款现货交易,不采用信用方式。

交易保证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投资者买入挂牌公司股份,应在确认买入前将所需资金足额存入第三方存管机构的资金结算账户。

第六条挂牌公司股份的交易为无纸化交易。

第七条挂牌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转让应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湖南股权交易所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

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期满一年和两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认定。

第九条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份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份限售规定。

第十条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应按原持股数量的锁定比例对新增股份进行锁定。

锁定期结束后,由股东本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湖南股交所审核同意后,通知股权登记管理中心解锁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重新计算最小交易基数。

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

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

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相关省直部门、单位,各金融机构:为更好发挥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激励金融机构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更低融资成本、更优金融服务,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17年公布的《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9年12月24日附件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奖励、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补助、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融资创新考评奖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等使用方向。

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变化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重点、支持重点等,省财政厅应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标准。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版《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版《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版《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湘财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版《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9〕36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相关省直部门、单位,各金融机构:为更好发挥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激励金融机构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更低融资成本、更优金融服务,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17年公布的《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9年12月24日附件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湖南股权交易所农业专板新增66家涉农企业

湖南股权交易所农业专板新增66家涉农企业

牌 业缆 盖伞 省 l 4个 市 州 ,大 部 分是 新 增 的农 、 l I , , 化比头氽 、 和 五 级 休 制 改造 意 向 协 c 义, 至此 ,湖南 省 已有 近 3 0 0家涉 农企业 在湖 南股权 交易所 农业专 板挂牌 ,其 巾农 业产 业化 龙央企业突 破 1 0 0家 ,占到 湖南 省所 有 农 业产
吴福群的绿色事业
汨 罗市农业H I ( 4 1 4 4 0 0 ) 李俭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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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 8 7 3 6 0兀 . 除 去 成 本 、侧 料 和 人 l 等 一 切
吴镉群 是汨 罗市 门塘镇 穆 电村 人 ,是 泪 罗 市种粮大 户。2 0 l 2 年 ,吴福群 从流转 水 田 1 . 3公 顷 l J f 始 ,逐 年 扩 大种 植 规模 至 1 0 0多公
顷 ,并成立了集种植 、加 销售 为一体 的富 水稻种植 々业合作社 ,取 得 了较 好的经济效 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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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登记托管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湖南股权交易所

湖南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登记托管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湖南股权交易所

湖南省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登记托管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指南目录第一部分、业务办理流程第二部分、资料清单及要求第三部分、业务收费标准第四部分、相关事项说明第五部分、附表第一部分业务办理流程第二部分资料清单及要求一、自然人申请查询,应由本人填写《登记托管账户持有人查询申请表》(附件1自然人由本人签字),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本人登记托管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持有股权的自然人死亡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可办理查询,并需提交有效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查询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办理查询,另需提供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四)股权登记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法人申请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登记托管账户持有人查询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司公章);(二)法人登记托管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三)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境内法人需提供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附件4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2、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04•【字号】•【施行日期】1996.03.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3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企业产权交易规范、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产权是指国家作为所有者在国有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财产权力;投资主体是指依法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职权的机构和部门;产权交易是指企业产权的有偿转让。

国有企业自身依经营权处分资产的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范畴。

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的转让,按国资企法〔1994〕81号《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产权交易应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范围及方式第四条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企业所有者都可以将其出资形成的产权全部或部分予以有偿转让。

第五条产权交易以下列方式进行:(一)协议转让;(二)招标;(三)拍卖;(四)中介代理;(五)其他方式。

第三章交易中介机构第六条设立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须由设立单位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省经贸委、省体改委审查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法人,同级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产权交易机构监督管理。

设立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1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2、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必需的交易设施;3、熟悉政策、法规和业务的专门人员;4、公平、合理的交易规则;5、章程和管理办法。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1、负责对产权交易主体及法律要件(必备证件、资料)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企业产权交易中介服务,包括: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寻求交易对象、验证交易双方资信、评估转让企业资产;2、受托管理决定出售暂未成交的企业;3、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的股权交易等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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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推荐商(考核期)管理规则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股交所”)推荐商(考核期)的注册与管理,明确其权利与义务,根据《湖南股权交易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转让管理办法》和《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推荐商管理规则》,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仅适用于暂不能达到湖南股交所推荐商注册条件的机构。

对于符合《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推荐商管理规则》注册条件的推荐商,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根据本规则申请注册的推荐商(考核期),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投资机构、担保公司、证券公司以及湖南股交所认可的其他机构;
(二)具有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申报前12个月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独立的负责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股交所挂牌的部门和不少于3名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会计师;
(五)湖南股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湖南股交所对按本规则注册的推荐商进行考
核期管理,考核期为1年,自资质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考核期满后,湖南股交所对其上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确定延续、取消其推荐商(考核期)资格或转为正式推荐商。

(一)考核期内,未能成功推荐1家公司在湖南股交所挂牌的,将被取消推荐商(考核期)资格;
(二)考核期内,成功推荐1-2家公司在湖南股交所挂牌的,在通过年度考核后将继续保留推荐商(考核期)资格;
(三)考核期内,成功推荐3家以上(含3家)公司在湖南股交所挂牌的,在通过年度考核后可申请获得湖南股交所推荐商正式资格。

第六条申报机构申请注册推荐商(考核期)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注册申报表;
(二)公司简介;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并盖有公司公章的承诺函;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有权决策的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合伙人会议等)关于公司申请推荐商(考核期)资格的决议;
(七)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八)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如已审计提供审计报告;如成立不足一年,提供验资报告;
(九)授权委托书;
(十)专职推荐部门设置及人员简历;
(十一)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专职推荐部门业务人员身份证及从业资格复印件;
(十三)第六项中签字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四)主要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
(十五)湖南股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湖南股交所在收到申报机构的全部申报文件后对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交纳2万元的管理年费。

第八条湖南股交所向注册成功的机构颁发推荐商(考核期)资质证书,并在指定网站()公布其名单。

第九条推荐商(考核期)应当保证申请注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考核期内,申请注册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湖南股交所提交更新资料。

申请注册文件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其符合湖南股交所
推荐商注册条件时,推荐商(考核期)可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申请变更为湖南股交所推荐商。

第十一条推荐商(考核期)在湖南股交所开展业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通过湖南股交所平台开展相关推荐业务活动;
(二)通过湖南股交所平台对其推荐的挂牌公司(不包括其他推荐商推荐的挂牌公司)开展持续督导业务;
(三)通过湖南股交所平台发布及获取相关信息;
(四)参加湖南股交所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活动;
(五)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推荐商(考核期)应接受湖南股交所的监督管理,承担相应的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

第十三条在推荐拟挂牌公司申请挂牌期间,推荐商(考核期)承担以下推荐义务:
(一)按照湖南股交所《推荐商尽职调查指引》的要求,对拟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拟挂牌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湖南股交所规定的融资与挂牌条件;
(二)指导拟挂牌公司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股权融资与挂牌申请文件及出具挂牌推荐书;
(三)代表拟挂牌公司报送股权融资与挂牌申请文件并负责与湖南股交所进行沟通协调;
(四)对拟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湖南股交所股权融资交易、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五)对拟挂牌公司进行辅导,协助其建立和健全规范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在推荐公司股权挂牌后的持续督导期间,推荐商(考核期)承担以下督导义务:
(一)督导挂牌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股交所的相关规则规范运作;
(二)督导挂牌公司严格履行披露文件中承诺的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使用及其他各项义务;
(三)督导挂牌公司按照湖南股交所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四)关注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如有违规应当向挂牌公司指出并及时向湖南股交所报告;
(五)对挂牌公司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时,应当向挂牌公司指出并进行核实。

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湖南股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推荐商在考核期内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责,不得出现下列违规行为:
(一)向湖南股交所提交的与挂牌推荐、融资推介、持续督导等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三)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未有效执行;
(四)唆使、协助挂牌公司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五)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对推荐的挂牌公司,推荐商(考核期)负有自公司挂牌之日起当年剩余时间及挂牌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持续督导职责。

第十七条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工作,推荐商(考核期)应当继续完成。

在履行推荐、督导职责期间推荐商(考核期)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八条推荐商(考核期)应建立推荐工作档案,推荐工作档案需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推荐工作的全过程,其保留时间为五年,自公司在湖南股交所挂牌起计算。

第十九条在本规则规定的持续督导期限内,挂牌公司与推荐商(考核期)终止服务协议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聘请其他推荐商继续完成持续督导工作,否则湖南股交所将
暂停该挂牌公司的股份交易。

第二十条湖南股交所对推荐商(考核期)进行持续动态的监督管理,记录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推荐商(考核期)及其业务人员违反湖南股交所相关规定,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的,湖南股交所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警告、暂停资格、取消资格和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

推荐商(考核期)在暂停推荐资格期间,应继续履行其对已推荐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但不得再开展新的推荐业务。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湖南股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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