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管理规定讨论稿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4篇)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一、引言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是高等学校为了有效管理学生行为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强化学生的责任心和自律意识,确保高校教育教学和校园秩序的正常进行。
本文将对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解读,从多个方面分析其中的具体内容和意义,以期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有所启示。
二、规定的制定背景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是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需求。
当前高校教育正在不断推进素质教育的发展,要求学生全面发展,注重素质的培养。
而学生成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学生违规行为、学习问题、道德问题等,给高校教育教学和校园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因此,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行为,规范学生行为,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生行为规范、学生权益保障、学生发展指导。
其中,学生行为规范明确了学生在校园内外的行为要求,包括言行举止、课堂纪律、学术诚信、社会公德等方面。
学生权益保障明确了学生的基本权益,包括学习权、参与权、信息权、个人隐私权等。
学生发展指导包括学业指导、心理健康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多个方面。
四、规定的重点解读1. 学生行为规范学生行为规范是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意在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和社会道德观念,从而提高学生整体素质。
其中,言行举止方面要求学生文明礼貌、尊重他人、严禁校园欺凌等不良行为。
课堂纪律方面要求学生遵守教学秩序,不得迟到早退、违反纪律等。
学术诚信方面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严禁抄袭、作弊等不正当行为。
社会公德方面要求学生关心他人、爱护环境、遵守法律法规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学生权益保障学生权益保障是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重要内容,旨在确保学生的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和合理发展。
其中,学习权方面要求学校提供优质课程、良好学习环境,保证学生正常学习。
参与权方面要求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创造力。
华侨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暂行)
华侨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切身利益,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和《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宿在学生社区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原则上,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含境内生,港澳台侨及留学生)应统一居住在学校的学生社区,特殊情况需经审批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校外住宿学生重新申请入住学生社区后,原则上当学年不得再次申请校外住宿。
第四条非全日制及其他类别学生(含预科生及短期培训生)如申请入住学生社区,学校根据床位实际情况,在保证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住宿的前提下,执行入住审批。
一旦入住学生社区后,其校外住宿审批参照全日制学生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在学校安排的学生社区以外的场所住宿,包括校内其它住房、校外租借用房、在家住宿等。
第六条学校审批学生在校外住宿的原则:遵纪守法、利于学习、有助发展、学生家长同意、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确保安全。
第七条学校实行学生社区住宿生校外住宿审批制度。
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工作,学生处学生社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学生校外住宿的核查、备案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八条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学生家庭住址在学校所处城区的可走读范围内,在家住宿不影响正常学习者;(二)学生患有不适宜在集体宿舍住宿的传染病、精神类疾病及各类心理问题等特殊情况者;(三)因部分课程重修而延期毕业,但无需长期住校者;(四)已婚或其他情况,学生家长主动要求办理外住者;(五)学院认定可以申请校外住宿的其他特殊情况。
(含学院认可的校外实习生、交换生等)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程序:(一)学生填写《华侨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一式两份(此表在学生处、学生社区中心网站均可下载);(二)学生家长或推荐机构(针对留学生)审核意见;(三)班主任、辅导员审核意见;(四)学院领导审核意见;(五)学生处学生社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核查、备案。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范文(3篇)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范文解汉林说,新《规定》第一次将学生的权利义务引入学生管理规定之中,为学生在受到学校处分有异议提出申诉提供了法律上的程序依据。
这就要求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时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转专业尺度放宽新《规定》取消了“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的规定。
解汉林说,到目前为止,高校转专业的情况还是学生个人行为,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学校设置的专业将不再符合社会的需要,整个专业学生要集体转专业的情况也会出现。
”停学”取消”休学”变宽他说,新《规定》取消了现行《规定》中“停学”的概念,并对学生休学放宽,原则上只要学生提出休学学校就可以批准。
同时,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不受现行《规定》“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的限制。
但承担研究课题的研究生和特殊专业的学生办理休学要经批准或受到限制。
院系无权改变学生身份新《规定》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开除学籍的七种情况,特别是针对作弊、剽窃、抄袭等情节严重的做出了开除学籍的规定。
在新《规定》中,取消了“旷课”的概念,对离校两周的情况有具体的处理,特别是对旷课学生不再适用“开除学籍”的处分。
解汉林特别强调,新《规定》执行后,关系学生身份改变的处理要经校长会议处理,任何系、院不能对学生做出身份改变的处理。
大学生婚姻不禁止不提倡对于广受关注的大学生婚恋问题,解汉林说,高校招生放宽年龄限制及新《婚姻法》的实施,使得限制大学生结婚没有实际意义。
但解汉林表示,不禁止大学生结婚,并不代表教育部门提倡大学生结婚。
大学期间,学生没有经济基础,还是应该以学业为主,社会上也应全面而不是用有色眼镜来看待这个问题。
因婚怀孕大学生可休产假对于近日媒体报道苏州大学允许大学生休产假的报道,解汉林说,不禁止大学生结婚,自然会出现婚后生子的情况。
从母婴健康角度考虑,怀孕、哺乳期的女性有些专业可能无法从事,在这样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允许怀孕或生产的学生休产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1.30•【文号】教学[1997]3号•【施行日期】1997.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教学〔19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有关高等院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联合招生办公室: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其日常工作由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承办,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招生办公室)挂靠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考试大纲及试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考试大纲作为该项招生考试的范围和命题依据。
三、根据“一视同仁、适当照顾、保证质量”的原则,通过联合招生统一考试,联合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志愿,向各有关高校提供考生成绩,由各有关高校(医药院校录取分数线单独确定)根据不同的专业要求自行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报我委高校学生司备案。
四、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注册时,应缴纳学费和杂费。
各校收费标准大体掌握在每学年1000-1500美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同时报我委备案。
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入学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中国政府或学校设置的奖学金。
政府奖学金分配计划和实施办法由国家教委下达。
六、国家不单独编制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计划,各有关高校所招收的学生数额不占学校当年国家核定的计划指标。
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
XX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学校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等六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 XXXX ) 96号)和学校有关规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港澳台学生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港澳台学生身份信息应当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保持一致。
第三条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在校党委及校长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学院(研究院)的港澳台学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处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的招生、录取、入学等管理工作,为港澳台本科生建立档案,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的教学管理、学籍、学分认定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研究生的招生、入学、学籍、毕业及学术型研究生档案建立与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各培养学院(研究院)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日常教学与管理,以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档案建立与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负责建立港澳台学生档案的部门应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三章招生管理第十条学校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确定年度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具体招生计划由学生处、研究生院提出,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学生处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的联招考试、台湾免试生、香港免试生及澳门保送生的招生工作,并在上级部门要求的网站及XX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并在上级部门要求的网站及XX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港澳台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和《学校关于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管理制度》(〔2019〕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正式录取到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习的港澳台学生,是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一部分,除本管理制度有专门规定之外,其学籍管理,课程管理,成绩管理,专业准入、准出管理等与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管理规定。
二、港澳台学生和同专业的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教育教学计划。
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各院系应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教学工作。
三、通修课程和学科基础、专业核心课程,港澳台学生须与内地(中国大陆)学生同班上课,但可为港澳台学生单独安排课业辅导,帮助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
四、港澳台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教育教学计划中的政治课程学分和军事理论课、军事技能训练学分。
五、港澳台学生的课程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等须与同班内地(中国大陆)学生相同。
六、各院系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时,应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和需求。
七、港台澳学生和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按统一的标准进行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八、本制度经20**年8月3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九、本制度未涉及事宜按《高校学籍管理细则》处理。
华侨大学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华侨大学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加强国际学生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含全日制学历生、预科生、进修生、研究学者、各类短期项目培训生、交流交换生以及学校与其他单位联合培养的各类国际学生。
第三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国际学生应遵纪守法并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学校坚持“以生为本、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协同配合、积极稳妥”的培养原则,加强和推进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境外生教育培养工作委员会,统筹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培养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国际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
第六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学生出入境及居留许可管理工作(华文教育、汉语言等专业学生的签证管理由华文学院负责);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国际学生(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学位管理、教学管理、导师工作和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国际学生(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学位管理及教学管理等工作;学生处负责统筹国际学生(本科生)的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培养单位是国际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的工作主体,各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做好国际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
第三章入学报到第八条国际学生须持X1或X2字签证入境,并按照学校规定,提供录取通知书、有效护照复印件以及家庭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所需材料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无法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的,将不予注册。
第九条国际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到相关单位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华侨大学成人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贯彻党的教育⽅针,深化成⼈⾼等教育改⾰,保证我校成⼈⾼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建⽴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管理以提⾼教学质量,根据上级⽂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学与注册 第⼀条 新⽣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教学点)办理⼊学⼿续。
因故不能按期⼊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假期⼀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学资格(包括正在本校进修或进修已结业的学⽣)。
第⼆条 新⽣⼊学后,学校将在三个⽉内按招⽣规定(包括专科升本科的证书验印⼯作)进⾏复查,经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取消⼊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会同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因特殊情况或健康原因不能按时⼊学者,由本⼈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学资格⼀年。
保留⼊学资格的学⽣,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学。
因健康原因申请保留⼊学资格的学⽣,须附⼆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办理⼊学⼿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学⼿续者,取消⼊学资格。
第四条 已办理⼊学⼿续的新⽣,由成教学院发给学⽣证并予注册签章,建⽴学⽣学籍档案(包括正在本校进修或进修已结业的学⽣)。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必须按时到校(或教学点)办理⼊学注册⼿续,每学年第⼀学期注册时须按规定交纳学年学费,经成教学院(或教学点)⼯作⼈员在学⽣证上签章,⽅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未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周不注册者,按⾃动退学处理。
教学点负责本教学点的注册⼯作,并汇总后统⼀上报给学院相关部门。
⼆、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 第六条 学⽣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归⼊学⽣本⼈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课程应是重要基础课或学科主⼲课。
广州大学外事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广州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
广州大学外事接待工作的规定为了加强我校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国际交流接待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接待范围:1、外国使(领)馆(含港澳官方、半官方议会机构及敏感民间团体)的人员。
2、外国、港、澳、台记者。
3、来校访问和进行短期学术交流的外国专家、学者及港、澳、台地区知名人士。
4、境外高校或有关机构来我校洽谈合作事宜的人员。
5、需要接待的其它外国人士。
二、接待审批我校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邀请国(境)外人员来我校开展交流活动,须填写《邀请境外人员短期来校交流申请表》,并上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如果需要接待外国使(领)馆(含港澳官方、半官方议会机构及敏感民间团体)的人员,须事先上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审批。
三、接待办法:1、外事接待工作应本着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不卑不亢、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勤俭办事、讲求实效的原则。
2、来访人员如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一般由来访人员自理,但也可视来访人员的身份、任务、以及来校工作时间长短等情况由学校支付费用。
3、来访人员用餐的标准一般为80元/人;接待海外著名学者、专家、政要等,用餐标准可适当提高。
4、赠送来访人员礼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短期讲学或工作时间不满一周者,一般不赠送礼品,如遇特殊情况需送礼品的,须事先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三、接待费用:由学校邀请的来访人员或外籍专家,经费由学校外事经费支付;由部门邀请的来访人员或外籍专家,经费由部门支付。
财务处要认真核算接待经费,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要即时报告有关领导,以便控制使用。
四、接待总结:重大外事接待完活动结束后,邀请部门写出书面总结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学校邀请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员负责草拟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包括姓名、国籍、职称、来访时间、地点、目的、内容、效果(效果应详细)等,由外事主管人员整理后,交档案室存档。
港澳台学生服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港澳台学生管理工作,保障港澳台学生在内地(大陆)的学习、生活权益,促进内地(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体制1. 建立健全港澳台学生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港澳台学生管理工作。
2. 各高校成立港澳台学生事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港澳台学生管理工作。
三、招生管理1. 港澳台学生招生工作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各高校应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确保港澳台学生的入学资格。
3. 各高校应加强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提高港澳台学生入学意识。
四、学籍管理1. 港澳台学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学籍手续。
2. 各高校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保障港澳台学生的学籍权益。
3. 港澳台学生的学籍变动、休学、复学等事宜,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教学管理1. 港澳台学生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参加教学活动,完成学业要求。
2. 各高校应针对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制定符合其需求的教学计划。
3. 各高校应加强对港澳台学生的教学辅导,提高其学习成绩。
六、生活管理1. 各高校应关心港澳台学生的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2. 各高校应建立健全港澳台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保障港澳台学生的住宿权益。
3. 各高校应关注港澳台学生的心理健康,为其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
七、奖助学金管理1. 港澳台学生享有与内地(大陆)学生同等的奖助学金待遇。
2. 各高校应严格执行奖助学金评定标准,确保港澳台学生的奖助学金权益。
3. 各高校应加强对港澳台学生的奖助学金宣传,提高其申请意识。
八、就业指导1. 各高校应加强对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2. 各高校应积极开展港澳台学生就业招聘活动,拓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渠道。
3. 各高校应加强与港澳台地区企业的联系,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
九、交流与合作1. 各高校应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资源共享。
2. 各高校应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内地(大陆)的学术、文化交流活动。
华侨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华侨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华侨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华侨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目的,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华侨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华侨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的决定等(以下简称处理决定)有异议,并且提出改变处理决定的要求。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3人组成,分管学生工作和本科、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分别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各1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2人担任委员。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作出决定时,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到会参加,申诉处理决定必须经半数以上的到会成员表决同意。
第六条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是校长办公室。
第三章学生申诉的处理第七条学生申诉,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书。
第八条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包括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它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诉求,提出申诉的日期等内容,并且附上学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第九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对申诉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者“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的决定并且告知申诉人。
被告知“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的申诉人,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应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条对受理的申诉,校长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涉及情况复杂的申诉事项,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延长15日。
学校对港澳学生的管理制度
一、引言为保障港澳学生在内地学校的学习和生活权益,加强港澳学生的教育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校特制定以下对港澳学生的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1. 入学管理(1)港澳学生需按照国家及学校招生政策,参加内地学校招生考试,并符合入学条件。
(2)港澳学生入学后,需向学校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学籍管理(1)港澳学生入学后,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按照国家及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港澳学生需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完成学业要求。
(3)港澳学生如有休学、转学、退学等情况,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 教学管理(1)港澳学生享有与内地学生同等的教学资源,包括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等。
(2)学校为港澳学生提供适应其学习特点的教学辅导和咨询服务。
(3)港澳学生需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学业,不得擅自更换课程。
4. 生活管理(1)学校为港澳学生提供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确保其生活需求。
(2)学校设立港澳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处理港澳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心理等问题。
(3)学校加强港澳学生与内地学生的交流互动,促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5. 奖学金及资助(1)学校设立港澳学生奖学金,对表现优秀的港澳学生给予奖励。
(2)学校积极争取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为港澳学生提供各类资助。
6. 安全管理(1)学校加强港澳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
(2)学校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港澳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
(3)学校加强与港澳学生家长的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三、结语我校对港澳学生的管理制度旨在为港澳学生在内地学校的学习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促进港澳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将不断优化管理制度,为港澳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学校赴港交流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XX学校的一名学生,非常荣幸能够代表学校参加这次赴港交流的活动。
在此,我谨代表全体同学,向组织这次活动的校领导、老师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向远道而来的香港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首先,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一下这次赴港交流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教育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为了拓宽同学们的国际视野,提升综合素质,我校决定组织本次赴港交流活动。
此次交流,旨在让同学们亲身感受香港的繁荣与活力,增进与香港同行的友谊,共同探讨教育发展之道。
此次赴港交流,我们将参观香港多所知名学校,与香港师生进行座谈、交流,深入了解香港的教育体制、教学方法以及校园文化。
我相信,这次交流一定会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印象,为我们今后的学习和成长提供宝贵的借鉴。
在此,我想谈几点感受:一、香港的教育质量非常高。
香港的教育体系以严谨、务实著称,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在这次交流中,我们将有机会亲眼目睹香港学校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和校园文化,这将对我们今后的学习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香港的校园文化丰富多彩。
香港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校园活动丰富多彩,同学们在紧张的学习之余,可以尽情地参与各种社团活动,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
这次交流,我们将有机会领略香港校园文化的魅力,为自己的大学生活增添更多色彩。
三、香港的师生关系和谐融洽。
在香港,师生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形成了良好的教育氛围。
这种和谐的师生关系,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过这次交流,我们希望学习香港师生之间的良好互动,为我们的校园生活增添更多温馨。
四、香港的国际化程度很高。
香港是一个国际化大都市,与世界各地的交流与合作十分紧密。
这次交流,我们将有机会与香港师生进行深入交流,了解他们的生活习惯、思维方式,拓宽我们的国际视野。
最后,我想对同学们说,这次赴港交流是一次难得的机会,希望大家珍惜这次机会,积极参与各项活动,认真学习,互相帮助,共同成长。
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将以这次交流为契机,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论有关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导致的引玉之砖
论有关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导致的引玉之砖1.武汉科技大学规定各班级、各社团需聚餐,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经批准后方可聚餐,未经批准私自聚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班级或组织者警告、记过处分;聚餐不得饮用各类白酒,因酗酒受处理的学生,将取消获得各类奖助学金资格。
2.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禁止学生叫外卖、禁止将食堂饭菜打包进宿舍、禁止在校内各食堂的一切现金交易,学生们必须得亲自去食堂吃饭,要是病了,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将饭菜打包进宿舍的,得凭辅导员证明并自备非一次性餐具到食堂去买。
关心学生饮食安全,就是关心学生身心健康。
3.扬州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规定学生上课前,得把手机交出来,集中放置在教室后墙上特制的“手机袋”里,等下了课,大家再把自己的手机拿去。
随着全国多所高校推行“无手机课堂”后,湖南科技大学、湘潭大学、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等也都推行试点上课前先交手机的做法。
4.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规定:各班班委课间给同学们拍几张坐在座位上的集体照,以便核对哪些同学逃课了,照片还要交给班主任、辅导员存档。
5.新疆石河子大学决定:将学生上课期间不听课的“异类生活(睡觉、吃零食、聊天、绣十字绣、玩手机等)”,制作成《课堂情况播报》视频短片,并在博学楼大厅屏幕上循环播放。
关注学生学习是学校职责的重中之重,怎么严格都不为过。
把学生上课的状态公布出来,震慑违纪学生,自觉纠正课堂行为,也让其他学生引以为戒,从而反思改正。
让学生在求学的同时学会做人,才是学校教育的真谛。
6.淮阴师范学院规定学校小卖部在招标时,明确要求不得对学生出售香烟。
学校也明文规定,老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学生不得在宿舍吸烟,宿管人员掌握宿舍钥匙,随时检查。
一旦发现宿舍里面有人抽烟或地面有烟蒂,那么整个宿舍同学都跟着倒霉—卫生宿舍评比会被扣分,而这个分数又与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评分挂钩,最终影响学生奖学金评定、入党、评优等事项。
学校教育,除了让学生明白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以外,更要注意老师的言传身教。
华侨大学学生活动费管理办法(试行)
华侨大学学生活动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活动费的管理,规范学生活动费开支,促进学生活动的有益发展,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华侨大学工资收入外其他津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华大人〔2018〕70号)、《华侨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华大财〔2013〕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活动费的各使用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活动费是指纳入学校预算收支的所有学生活动经费,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各学院采取项目管理设立的学生活动专项资金。
第四条学生活动费在使用过程中应执行预算管理,控制学生活动费支出规模。
第二章预算经费划拨及管理第五条学生活动费的预算划拨。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的学生活动费按照校内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在当年度末根据下一年度的实际需求提出预算申请,学校结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当年财力状况审批后,财务处按照实际批复的预算控制数划拨。
(二)各学院的学生活动费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含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根据学校预算划拨实际情况与人均学生活动费标准划拨,每年3月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根据财务处下拨经费情况统一划拨。
第六条学生活动费使用和管理职责。
学生活动费按项目管理,各部门或学院负责人为项目审批人,各单位学生活动费审批人是学生活动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学生活动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依法、据实报销学生活动费。
各单位学生活动费审批人对使用本单位学生活动费人员的具体经费使用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单位学生活动费审批人应加强宣传和落实学生活动费管理办法,督促、审查学生活动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第三章经费开支原则及支持类型第七条学生活动费开支原则。
学生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组织管理学生事务、开展各种校园文化体育活动及学生科创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就业创业和生涯教育相关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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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管理规定
一、学校对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坚持按“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实施管理。
二、对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
港澳台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全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协调管理,按照学校部署,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上报或汇报有关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情况及有关统计数字。
三、各相关部门对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管理按以下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1.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由教务处和有关院系负责;教育和日常管理由学生处和有关院系负责。
2.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暂住登记由保卫处负责,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出入境签注事务由港澳台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
3.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奖学金申请管理根据学生类别分别由研究生处和学生处负责,港澳台工作办公室协调相关的事务处理。
4.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收费和经费划拨由财务处负责。
5.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住宿安排及管理服务由学校产业集团负责。
四、每年9月新生入学注册后的第二天,各学院负责将新生报到的名单汇总到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将新生名单汇总到港澳台工作办公室;学生入学的三周内,教务处负责将学籍确认名单报给相关部门(港澳台工作办公室、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后勤产业集团、财务处等);当年10月各学院将在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学籍异动、奖惩情况汇总到教务处,教务处再将名单报给相关部门(港澳台工作办公室、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后勤集团、财务处等);每年学生毕业前的两周,各学院负责将毕业/结业的学生名单汇总到教务处,教务教务处负责将名单报给相关部门(港澳台工作办公室、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后勤集团、财务处等)。
五、学校鼓励和提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参加学校的各种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活动。
学校欢迎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参加学校的军训,希望参加军训者可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尊重学生本人的意愿和选择。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学籍贯管理遵照“广州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六、港澳台华侨学生的档案由招生就业处管理。
七、港澳台及华侨学生毕业后如在内地就业,有关事务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港澳台及华侨研究生和进修生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