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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01X)黄刑初字第42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黄刑初字第4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黄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又名张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寒芮,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X]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张某、王某犯盗窃罪,于201X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叔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王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邓寒芮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张某、王某伙同陈某等人(另行处理)经预谋,于201X年8月22日15时许至本市西藏南路某号某电影机械厂某号仓库,由余某事先联系运输车辆,至现场后又使用大力钳剪断门锁并打开库门,由张某、王某从仓库内窃得“法国苹果”、“狼族牛仔”、“老爷车”等品牌皮鞋20余箱,其中“狼族牛仔”牌皮鞋共392双(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22736元)。

后陈某等人将赃物转运他处销赃,得款后,被告人余某、张某、王某分别分得人民币5000元、3500元、2500元。

被告人张某、王某于201X年9月3日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时,即交代了。

2018-(201X)金刑初字第320号word版本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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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X)金刑初字第320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金刑初字第320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金刑初字第32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12月4日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系游戏机房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

因本案于 201X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暂住地。

辩护人张元初,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X)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X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0月下旬至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金山卫镇石南路1917号其经营的无证游戏机房内,设置“斗地主”、“超越时空”等赌博机15台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拍摄的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在游戏机房设置赌博机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林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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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石刑初字第1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石刑初字第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石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民,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于平罗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职业,住(略)。

201X年6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邹淑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1X)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民犯故意杀人罪,于201X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郗景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民及其辩护人邹淑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6月9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建民到汪尚文(本案被害人,男,时年60岁)家,找汪尚文协商先前租用房屋的退租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张建民从汪尚文家院子里拾起一根钢管(长117厘米,直径3.3厘米),朝汪尚文头部猛击一下,汪尚文当即倒地,又用钢管朝正在院中玩耍的汪涛(本案被害人,男,2岁10个月,系汪尚文的孙子)头部猛击一下,汪涛当即倒地。

汪尚文及汪涛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汪尚文于当日下午18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汪涛于201X年7月23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汪尚文因钝器打击头部致颅内血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中枢衰竭死亡;汪涛为钝器作用重度损伤、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张建民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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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201X)黄刑初字第518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黄刑初字第51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黄刑初字第518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樊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X年8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p;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X]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X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于201X年11月向交通银行某分行申领太平洋信用卡1张(卡号为:5201X90111553131),并于同年12月至201X年3月期间,被告人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共计人民币10,200元,经银行多次催讨后仍不归还。

201X年8月19日被告人樊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退缴了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樊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

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并适用刑法第七十二条,可以宣告缓刑。

p; 上述事实,有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表,清账通知书,法律告知书,市内收发邮件路单,催讨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樊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樊某表示自愿认罪。

p;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樊某应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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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军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原告胡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教委)所作劳动教养决定,于201X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劳动教养决定的证据和依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市劳教委的委托代理人陈某、郭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劳教委于201X年12月4日对原告胡某某等作出(201X)沪劳委审字第5889号劳动教养决定,其中认定胡某某犯有寻衅滋事行为,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决定对胡某某收容劳动教养一年。

被告市劳教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分别作为其职权依据、程序依据,并提交了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下简称青浦公安分局)(201X)沪公青劳字第326号关于对胡某某等人报送收容劳动教养的请示、(201X)沪劳委审字第588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回执及向原告家属邮寄劳教决定书的凭证等程序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程序合法。

被告为证明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供了公安机关分别于201X年11月22日、11月24日、11月30日、12月4日对胡某某制作的询问及辨认笔录共5份,分别于201X年11月22日、11月24日、11月30日、12月4日对蒋某某制作的询问及辨认笔录共5份,分别于201X年11月22日、11月24日、11月30日、12月4日对陈某某制作的询问及辨认笔录共5份,于201X年11月22日、12月4日对欧阳某某制作的询问及辨认笔录共4份,于201X年11月22日对彭某某制作的询问及辨认笔录共2份,于201X年11月24日对朱某某制作的询问及辨认笔录共2份,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原告户籍资料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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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201X)金刑初字第901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金刑初字第901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金刑初字第901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201X年4月18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

因本案于201X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201X年4月9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因本案于201X年8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X]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及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黄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寻衅滋事201X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马某某伙同“小孩”(另处)酒后至本区廊下镇景阳村5041号,采用踹门方法逼迫被害人郭某开门,后向被害人郭某索要人民币200元,在遭拒绝后,被告人黄某、马某某、“小孩”对被害人郭某实施殴打,至被害人郭某左面颊及左上臂软组织挫伤。

经鉴定,被害人郭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二、非法拘禁201X年8月4日,宋某某(已被判刑)因与被害人周某某有债务纠纷,遂指使姚某某(已被判刑)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被害人周某某催讨债务。

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姚某某先后纠集了陈某某、盛某某(均已被判刑)及被告人黄某将被害人周某某强行带至本区石化卫都酒店、本区廊下镇景阳村某号、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童凌酒家某房间,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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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关于挑战的名人例子篇一:敢于挑战权威的名人小故事敢于挑战权威的名人小故事1、伽利略挑战亚里士多德,关于重物下降的“比萨斜塔实验加利略在比萨斜塔上用2个不同重量的铁球经过实验得出了一个结论:物体做自由落体时,不因重量而呈现不同的速度。

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同重量的物体,从高处下降的速度与重量成正比,重的一定较轻的先落地。

这个结论到伽利略时差不多近201X年了,还未有人公开怀疑过。

物体下落的速度和物体的重量是否有关系:伽利略经过再三的观察、研究、实验后,发现如果将两个不同重量的物体同时从同一高度放下,两者将会同时落地。

于是伽利略大胆地向天经地义的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进行了挑战。

伽利略提出了崭新的观点:轻重不同的物体,如果受空气的阻力相同,从同一高处下落。

2、布鲁诺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伟大的思想家、自然科学家、哲学家和文学家,是一个诚实正直的学者,为了捍卫自己的学说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他被哥白尼的日心说所吸引,开始对自然科学发生了浓厚的兴趣,逐渐对宗教神学发生了怀疑。

他写了一些批判《圣经》的论文,并从日常行为上表现出对基督教圣徒的厌恶。

经过八年的监禁,布鲁诺被处以火刑,后来,随着科学的发展,布鲁诺的学说被证明是正确的。

1889年6月9日,在布鲁诺殉难的鲜花广场上,人们为纪念这位诚实勇敢的伟大思想家,为他树立一尊铜像,永远纪念他的功绩。

3、小泽征尔的故事在一次欧洲举办的指挥家大赛上,要求每一个指挥家都指挥同一支曲子。

轮到了日本青年指挥家小泽征尔。

在他指挥到一半的时候,忽然感觉到乐谱中出了错,使得曲子的这一段听上去不和谐。

于是,他停了下来,指出了这个错误。

可是每个评委都肯定地坚持说乐谱没有问题。

小泽征尔重新指挥。

又到了那个不和谐的地方,他又停了下来。

这一次他肯定地说:“不,一定是乐谱错了!”话音刚落,评委们全站起来,鼓掌向他祝贺大赛夺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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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朋峰,又名李一峰,男,1962年11月2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文山州看守所。

辩护人刘兵、刘飞,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忠贵,男,1987年2月6日生于云南省马关县,汉族,文盲,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文山州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廖乾富,男,1966年8月2日生于云南省马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X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文山州看守所。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朋峰犯贩卖毒品罪,李忠贵、廖乾富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X)文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李朋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6月,李朋峰电话与李忠贵联系买海洛因,后李忠贵找到廖乾富,二人商定用假毒品骗李朋峰,并用一块砖块包装好后在表面放上少许海洛因。

201X年7月24日,双方在文山县星恒宾馆703号房商定好价格及数量。

次日11时许,李忠贵带假毒品到星恒宾馆703号房间与李朋峰进行交易,交易后李忠贵行至旺角宾馆大厅正上楼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李忠贵身上查获卖假毒品所得的35000元人民币。

李朋峰在星恒宾馆门口花台边被抓获,从李朋峰身上查获890克的假毒品一块。

后公安机关又在旺角宾馆301号房间抓获廖乾富。

原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朋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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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原告陈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被告位于本院管辖范围内,故于201X年10月9日作出(201X)浦行初字第239号行政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管辖。

本院于201X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被告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季某、任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X年9月23日,被告市房管局作出沪房管复不字[201X]第19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定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陈某某诉称:本市某弄某号某室公房系拆迁所得,房屋受配人为原告前夫许某、许某父母三人。

201X年,许某父母在原告夫妇离婚诉讼期间,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与上海某物业公司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后经申请由被告核发了房地产权证。

201X年,许某父母将该房出售,并将售房款全部占有,致使原告丧失居住权。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公房租赁凭证应由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变更、注销。

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浦东房地产登记处)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房地产登记处)具有注销《公房租赁凭证》的行政职权。

由于浦东房地产登记处并未实施注销本市某弄某号某室《公房租赁凭证》的行为,故该《公房租赁凭证》应为市房地产登记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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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201X)宝刑初字第888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宝刑初字第888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宝刑初字第888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张甲。

因本案于201X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p; 辩护人王某某,上海市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p;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X)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经审理查明,201X年5月1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甲在本区古莲路步行街356弄某号三楼,因怀疑其姐夫张乙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与张乙发生争执。

期间,被告人张甲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张乙腹部捅伤,致后者小肠及小肠系膜破裂,引起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经鉴定构成重伤。

p; 另查明,被告人张甲于201X年5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甲及亲友与被害人张乙在本院主持下,就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甲赔偿张乙各类费用计人民币57,000元且已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进而取得了被害人张乙的谅解。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乙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鉴定书》、《工作情况》、本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笔录》、被害人张乙出具的《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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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军,外号“小奔”,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于宁夏贺兰县,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1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蔡树志,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全,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涛,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涛,外号“大傻”、“傻李涛”,男,1987年5月2日出生于大武口区,汉族,初中文化,系大武口“天幕台球俱乐部”工作人员,住(略)。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浩然,外号“大蒜”,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于大武口区,回族,高中文化,系宁夏第一工业职业学校学生,住(略)。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军、周全、李涛、陈浩然犯抢劫罪一案,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X年3月24日作出(201X)石大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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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X)黄刑初字第49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黄刑初字第49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黄刑初字第492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p;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X]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抢夺罪,于201X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于201X年7月15日21时50分许,在本市金陵东路203号门口,趁被害人李某某行走不备之机,强行夺取被害人李某某左手上的拎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320元及诺基亚6288型移动电话机1只)后逃逸。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X年7月17日在上海开往贵州的K833次列车上抓获被告人丁某某。

经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品财产估价鉴定,诺基亚6288型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8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p;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龚某某的书面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赃物的照片;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有关书证;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被告人丁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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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洞房之夜九大不同风俗-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洞房之夜九大不同风俗俗话说,春宵一刻值千金,你知道闹洞房有哪些习俗吗?以下是小编搜罗的洞房之夜九大不同风俗,供参考。

1、先秦时,婚礼淳朴、肃穆。

孔子在《礼记·曾子问》中描述当时的嫁娶情景时说:“嫁女之家,三日不息烛,思相离也;娶归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

”反映了先秦婚礼的淳朴习尚,没有喧嚷纷闹大操大办的场面。

2、西汉时,闹洞房“嫁娶之夕,男女无别。

”。

《汉书》记载燕地风俗,有这样一句话:“嫁娶之夕,男女无别。

”说明结婚那天晚上,大家不需要过分拘束,甚至可以暂时抛开礼节,为新婚夫妇助兴。

3、东汉魏晋,闹洞房喜欢灌酒讲粗话。

当时各地“闹”的方式不一,有的令人吃惊。

例如根据文人仲长统等人的记述,人们对新郎官十分放肆,要求他做一些大胆动作。

如果新郎不情愿,还可以用棒子敲打他,或者以灌酒的方式来“督促”他完成“任务”,“捶杖以督之戏谑,酒醴以趣之情欲。

”对于新娘,也毫无顾忌,在大庭广众之下问一些粗话,“于稠众中,问以丑言。

”这完全是任性而为,兴致一高便无法控制,以至于闹出事故。

在东汉汝南郡(今河南中南部一带),就发生过一起乐极生悲的事。

当时有一位叫张妙的人,到朋友杜士家喝喜酒,结果喝高了,闹洞房的时候干脆用绳子将新郎吊起来,棍棒交加。

打了二十多下,新郎一命呜呼。

转眼之间,喜事成了丧事。

最后张妙被告上府衙,好在断案的官员仁慈,网开一面,“酒后相戏,原其本心,无贼害之意,宜减死。

”张妙侥幸逃脱死罪,杜士却不能复活,真是活生生的悲剧。

4、长江中下游地区,新郎前一晚须睡在洞房。

事先请两名女童手执红烛将新房内照一遍;天津人则请吹打班子在新房内吹打,以求吉利。

新人入房后,驱房内邪气依然十分重要。

诸如在东涨,新郎进屋后要象征性地向新房四角各射一箭,或手执单刀朝每个角落虚砍一刀,并歌曰:“一砍妖,二砍怪,三砍魔鬼坏脑袋,四砍丧神快离开,笑看麒麟送子来。

【2018-2019】(201X)黄行初字第288号-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8-2019】(201X)黄行初字第288号-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8-2019】(201X)黄行初字第288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黄行初字第28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黄行初字第288号原告丁某某。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本市延安东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郑松英,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丁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浦区建委)于201X年9月25日作出的沪黄建[201X]004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X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同月1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丁某某,被告黄浦区建委的委托代理人龚某某、某某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某于201X年9月4日向被告黄浦区建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南车站路8号-20号(双)、22号-30号(双)、30号-62号(双)、106号-150号(双)、154号-186号(双)、451号-485号(单)在建建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被告审查后,于201X年9月25日作出了沪黄建[201X]004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该处原建筑为南房(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公房,该建筑施工未到我处申请施工许可证。

现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答复。

有关建筑方面的事宜请您向南房(集团)有限公司咨询,联系方式为徽宁路155号,电话:63139955。

”原告丁某某诉称:原告于201X年9月4日向被告黄浦区建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南车站路8号-20号(双)、22号-30号(双)、30号-62号(双)、106号-150号(双)、154号-186号(双)、451号-485号(单)在建建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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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X)黄行初字第103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黄行初字第103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黄行初字第103号原告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上海市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住所地本市中山南路865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苏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下称市社保中心)不予调整连续工龄决定一案,于201X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经审查于同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发送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5月12日、7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玲,被告市社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X年1月14日,被告市社保中心作出社会保险业务处理决定,告知原告苏某某,根据(65)内人工字第50号《关于代课教员正式录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其调整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的社会保险业务申报不予办理。

诉讼中,被告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据,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和依据:一、职权依据:1、《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三部分第3条;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八条;3、《关于组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结算管理中心的批复》;4、《关于市社会保险事业结算管理中心更名的通知》。

以上依据证明被告具有统一经办本市社会保险业务的职权。

二、事实及程序证据:1、苏某某的全民单位招收劳动力审批表;2、新招工定级审批表;3、转正定级审批表;4、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呈批表;5、温州市职工升级和调整工资区类别审批表;6、一九八一年职工升级审批表;7、转干审批表;8、一九八五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审批表;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资登记表(2份);10、一九九一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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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庭审通知书篇一:法院通知书格式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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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被告人杨某,男,19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X年4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p; 被告人刘某,男,24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X年4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p;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X]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叔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刘某于201X年4月23日1时30分许,在本市山东中路145号某医院酒后滋事。

民警接到报警后,到场对两被告人进行劝阻,两被告人不听民警劝阻,且动手殴打民警,民警将两人带至公安机关。

在派出所的留置室处,被告人刘某欲强行离开,民警朱某上前劝阻,被告人杨某用拳击朱某,被告人刘某遂用双手拉住朱某的手臂并用身体将朱某顶在墙边,被告人杨某趁机上前继续拳击朱某的面部,造成朱某面部多处受伤。

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朱某因外伤致鼻骨左侧骨折伴明显错位等损伤,构成轻伤。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朱某的陈述笔录,证人乐某、夏某、周某、沈某、张某的证词及辨认笔录,证人顾某、吴某、申某、李某、贺某、张某的证词,验伤通知书及被害人伤势照片,110处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等证据。

【最新文档】(201X)黄民二(商)初字第629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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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康定选,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磊,上海纵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丽萍,上海纵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田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委托代理人黄磊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田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称,被告系原告发行的太平洋个人贷记卡持卡人,与原告签订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

201X年3月起,被告使用其所持有的太平洋卡累计欠款金额达人民币13,730.19元(计算至201X年8月23日),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年费及手续费。

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13,730.19元,并支付以13,394.99元为本金从201X年8月2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放弃追偿被告超限费的诉讼请求及部分滞纳金,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13,641.76元(暂算至201X年10月10日),从201X年10月11日起以本金13,394.99元、利率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直至判决生效日止。

原告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太平洋贷记卡申请表、太平洋贷记卡章程、太平洋贷记卡领用合约、帐户交易明细表、上门催讨反馈情况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原告名称变更的批复。

2018-(201X)黄行初字第24号-word范文 (4页)

2018-(201X)黄行初字第24号-word范文 (4页)

2018-(201X)黄行初字第24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黄行初字第24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黄行初字第24号原告蔡某某。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本市北京西路99号。

原告蔡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称市规土局)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经审查于201X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被告收到由本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副本后,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但未提出答辩状。

本院于201X年2月1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蔡某某,被告市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规土局于201X年1月14日向原告蔡某某作出沪规土资行复驳字[201X]第2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其请求的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具有相应的处理职权为由,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蔡某某诉称:原告于201X年9月9日向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举报邻居蔡某某建房超出用地批准范围,并要求依法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崇明县房屋土地监察检查队于201X年9月25日书面答复原告,称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会同三星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

原告不服,就该书面答复提出复议申请,被告却于201X年1月14日决定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

原告认为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没有履行对蔡某某建房用地的监督检查职责,只告知其调查情况,侵害了原告的权益。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市规土局于201X年1月14日作出的沪规土资行复驳字[201X]第2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被告市规土局辩称:其作出沪规土资行复驳字[201X]第2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优质】(201X)厦刑初字第95号-推荐word版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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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201X)厦刑初字第95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厦刑初字第95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厦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郁,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201X年2月2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双山,福建厦门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刑诉(201X)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郁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X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X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巫旭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郁及辩护人王双山到庭参加诉讼。

鉴于被告人陈郁当庭自愿认罪,经公诉人申请,并征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11月9日,被告人陈郁乘坐CA958号航班从新加坡抵达厦门国际机场,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入境,机场海关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查获65件钻石饰品。

经厦门地质宫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检测,上述65件钻石饰品均为真品。

经厦门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该65件钻石饰品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60366.9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郁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张艳、胡碧红、林锦松的证言,及旅检现场查验记录、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机票、货物清单及照片、厦门地质宫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厦门海关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郁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价值人民币14万余元的钻石饰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60366.91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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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黄刑初字第589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黄刑初字第5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
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X]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X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于201X年8月29日5时30分许,至本市大兴街某弄某号被害人杨某某住处,趁无人之机,窃得写字台
抽屉内的塑料袋和皮夹各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共计4096元),被回至家中的杨某某发现。

被告人林某即携赃逃离,后被被害人杨某某夫妇及群众抓获。


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下
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肖某、李某某的书面证言;涉案赃物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等相
关书证;上海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并请求法庭考虑其系初犯,
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

鉴于被告人林某
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8月29日起至201X年4月28日止。

罚金自判决
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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