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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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案例

破产法的案例

破产法的案例破产法是一项关于破产程序和债务重整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给予债务人重整或清算的机会。

以下是两个具有代表性的破产法案例,用以说明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一:航空公司破产美国航空公司破产案是破产法的一个重要案例,该案例发生于2002年。

由于航空业环境和9/11恐怖袭击的影响,美国航空公司陷入了巨额债务,并无法继续运营。

面临破产的前景下,该公司采取了破产保护措施并寻求债务重整机会。

根据破产法规定,美国航空公司提交了重整计划,旨在削减债务、减少人员和费用,并通过恢复竞争力恢复盈利能力。

同时,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航空公司与债权人就债务重整达成协议,包括削减债务本金、延长偿债期限等。

这一重整计划在破产法庭的审查下得到批准,并最终让美国航空公司成功重整并恢复了盈利能力。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破产法的重要作用,通过法律程序和交易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给予债务人重整的机会,以实现企业的再生。

航空公司的案例也说明了破产法对于行业兴衰和经济恢复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个人破产申请破产法不仅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个人。

个人破产案例可以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债务过重无法偿还,例如失业、财务投资失败等。

以下是一个个人破产案例。

小王是一名商人,之前经营过一家小型公司,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一系列不可抗力因素,他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并积累了大量债务。

在面对无法偿还债务的困境下,小王决定向法庭提出个人破产申请。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小王需要提交详细的个人资产负债表,并接受法庭的审理。

法庭将根据其资产与债务情况决定是否确定其破产,并展开破产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小王的债务将会得到适当的清算或重整,以减轻其还债压力。

在该案例中,破产法作为解决个人债务的法律机制,允许小王以合理和有秩序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防止了欠债者和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和恶性循环。

总结:以上两个案例清楚地表明了破产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

不论是针对企业还是个人,破产法为当事人提供了解决债务问题的合法途径,并通过重整或清算,为他们重启经济生活创造了机会。

全国法院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案例1: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一)基本案情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绍兴地区最早一批集化纤、纺织、经贸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三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其中南方石化年产值20亿余元,纳税近2亿元,曾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由于受行业周期性低谷及互保等影响,2016年上述三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

2016年11月1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裁定分别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由于南方石化等三公司单体规模大、债务规模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产业转型和招商引资的基础。

据此,本案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阻却担保链蔓延;后由政府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性买家,实现“产能重整”。

三家企业共接受债权申报54.96亿元,裁定确认30.55亿元,临时确认24.41亿元。

其中南方石化接受债权申报18.58亿元,裁定确认9.24亿元,临时确认9.34亿元。

鉴于三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债权人高度重合、资产独立、分散以及南方石化“破产不停产”等实际情况,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扩展债权人会议职能,并确定三家企业“合并开会、分别表决”的方案。

2017年1月14日,柯桥法院召开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各项方案。

2017年2月23日,柯桥法院宣告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破产。

2017年3月10日,破产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三家企业550亩土地、26万平方米厂房及相关石化设备等破产财产以6.88亿余元一次拍卖成交。

根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14.74%。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11个【范本模板】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11个【范本模板】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案例1】1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

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

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

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

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

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

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企业破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企业破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IT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加之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因素,导致公司经营状况逐渐恶化,负债累累。

2018年,XX科技因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经审理,法院裁定XX科技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在重整期间,XX科技的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参与重整工作,希望通过重整程序挽救公司,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二、案件焦点1. 破产重整的适用性:XX科技是否具备破产重整的条件?2. 重整计划的设计: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重整计划,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员工的合法权益?3. 重整计划的执行:如何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避免公司再次陷入困境?三、案例分析1. 破产重整的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本案中,XX科技因资不抵债,符合破产重整的适用条件。

2. 重整计划的设计(1)债务重组:XX科技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将部分债务转换为股权,减轻公司债务负担。

(2)资产重组:公司对部分资产进行处置,收回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和改善公司经营状况。

(3)业务重组:公司优化业务结构,集中资源发展核心业务,提高市场竞争力。

(4)人员重组:公司进行人员调整,优化组织架构,提高管理效率。

3. 重整计划的执行(1)成立重整管理团队:由债权人、债务人、公司管理层以及专业人士组成重整管理团队,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

(2)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重整计划的有效实施。

(3)信息披露:定期向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监管部门披露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提高透明度。

四、案例分析结论1. XX科技具备破产重整的条件,破产重整程序适用。

个人破产法律法规案例(3篇)

个人破产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伟,男,35岁,原某市一家私营企业的总经理。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该公司在2019年陷入严重债务危机。

张伟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了巨额的个人债务。

在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张伟于2020年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整。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张伟提交了个人破产重整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个人破产重整的条件,遂予以立案。

2. 债权申报案件受理后,张伟的债权人纷纷向法院申报债权。

经审查,张伟的个人债务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债权人数为30人。

3. 债权人会议法院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通过了个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该草案内容包括:(1)张伟将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2)张伟在破产重整期间,每月偿还部分债务,直至债务清偿完毕;(3)张伟在破产重整期间,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经营活动。

4. 破产重整法院裁定批准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实施重整计划。

5. 重整成功经过一年的努力,张伟成功完成了个人破产重整计划。

他的债务得到了部分清偿,个人信用得到了修复,重新回归社会。

三、案例分析1. 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个人因债务无法清偿而申请破产,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债务重组,以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和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

本案中,张伟通过个人破产重整,成功解决了债务问题,实现了债务重组,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2. 个人破产重整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个人申请破产重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2)债务人具备重整价值;(3)债权人同意或者法院裁定重整。

本案中,张伟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依法受理了他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3. 个人破产重整的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的程序主要包括:(1)立案审查;(2)债权申报;(3)债权人会议;(4)破产重整;(5)重整成功。

破产法律法规案例(3篇)

破产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产品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成为行业内的佼佼者。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加之公司管理不善、债务负担过重,XX科技于2019年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迫申请破产。

二、案件经过1. 申请破产2019年6月,XX科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同时向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法院受理了该破产申请。

2. 债权确认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组织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和确认。

经过调查,确认XX科技的债务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其中债权人包括银行、供应商、员工等。

3. 破产重整鉴于XX科技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市场潜力,法院决定对其采取破产重整措施。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指定了专业的破产管理人,负责接管公司资产,进行债务重组和资产处置。

4. 债务重组破产管理人经过与债权人协商,制定了债务重组方案。

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债权人同意减免部分债务,将2亿元债务减免至1.2亿元。

(2)债权人同意延期支付部分债务,给予公司一定的缓冲期。

(3)债权人同意将部分债权转为股权,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5. 资产处置破产管理人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将公司部分非核心资产进行了处置,所得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6. 重整计划执行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重整计划获得通过。

破产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债务重组方案,XX科技得以继续经营。

三、案件结果经过破产重整,XX科技成功摆脱了财务困境,债务得到了妥善处理。

公司重新恢复了经营,产品销量逐渐回升,市场竞争力得到提升。

债权人也得到了一定的补偿,实现了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四、案例分析1. 破产重整的意义本案中,XX科技通过破产重整,成功实现了债务重组和资产盘活,避免了企业破产清算带来的资源浪费和社会不稳定。

个人破产法律解析案例(3篇)

个人破产法律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受理原告个人破产申请;2. 判决被告对原告的财产进行清算;3. 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债务进行清偿。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三因经营不善,导致企业负债累累,个人债务高达100万元。

在此情况下,原告无法继续偿还债务,遂向被告某市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受理原告的个人破产申请,并对原告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算。

被告辩称:1. 原告的债务并未达到破产界限,不符合个人破产的受理条件;2. 原告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符合个人破产的清算条件。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破产法所称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法律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条:破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三)债务人承认债务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无法清偿债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四条:破产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破产申请书;(二)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三)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四)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清单;(五)其他与破产申请有关的材料。

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三的债务确实无法清偿,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的个人破产受理条件。

同时,原告已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判决被告受理原告张三的个人破产申请;2. 判决被告对原告张三的财产进行清算;3. 判决被告对原告张三的债务进行清偿。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张三因经营不善导致企业负债累累,个人债务高达100万元。

在此情况下,原告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破产法律实践案例(3篇)

公司破产法律实践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产品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一度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内部管理不善等原因,XX科技自2016年起出现连续亏损,负债累累,面临破产风险。

2018年6月,XX科技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经法院审查,认为XX科技具有重整价值,遂裁定受理其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二、案件焦点1. XX科技的重整价值评估2. 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与平衡3.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4. 公司资产的处理与分配三、案件处理过程1. 重整价值评估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即对XX科技进行了全面调查,包括资产状况、负债情况、经营状况等。

经评估,XX科技拥有一定的无形资产和专利技术,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

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重整价值评估报告,法院批准了该报告。

2. 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与平衡在重整过程中,管理人首先对债权人进行了登记和审查,确认了债权金额和优先级。

针对不同类型的债权人,管理人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措施:(1)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管理人依法保障其担保权益;(2)对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管理人优先保障其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费用;(3)对于普通债权人,管理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力求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3.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在充分调研和协商的基础上,管理人制定了重整计划。

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债权调整:根据债权优先级,对各类债权进行调整,包括本金减免、利息减免等;(2)资产处置:对XX科技的非核心资产进行处置,所得资金用于偿还债务;(3)业务重组:优化XX科技的业务结构,提高经营效益;(4)股权调整: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管理人严格按照计划执行,确保了债务清偿和公司重整的顺利进行。

4. 公司资产的处理与分配在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对XX科技的非核心资产进行了处置,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公司破产法律案例(3篇)

公司破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咨询等服务。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加剧、管理不善、技术更新换代等因素,该公司在2018年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困境。

经过一系列债务重组失败后,该公司于2019年正式申请破产。

二、案件概况1. 破产申请2019年,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负债总额达5亿元人民币,其中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员工工资等。

2. 破产重整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法院依法启动了破产重整程序。

重整期间,管理人通过调查、评估、谈判等手段,与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广泛的沟通和协商,力求达成重整方案。

3. 重整方案经过多方协商,某科技公司最终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制定了以下重整方案:(1)将公司资产进行清算,优先偿还员工工资和供应商欠款;(2)对剩余资产进行评估,以拍卖方式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3)调整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管理团队,提高公司运营效率;(4)引进战略投资者,注入新鲜血液,实现公司转型发展。

三、案件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某科技公司破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市场竞争加剧:随着信息技术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某科技公司面临着来自国内外同行业的巨大压力。

(2)管理不善:公司管理层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公司运营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

(3)技术更新换代:信息技术行业更新换代速度较快,某科技公司未能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导致产品竞争力下降。

2. 破产重整的意义(1)维护债权人利益:破产重整程序使得债权人有机会收回部分债权,降低了债权损失。

(2)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破产重整程序有助于债务人重新获得经营机会,实现债务重组,避免因破产清算而导致的资产流失。

(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破产重整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失业率,保障员工权益。

破产法律法规案例分享(3篇)

破产法律法规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

破产法律法规在我国经历了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

本文将分享一起典型的破产法律法规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简介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A公司因市场环境变化、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企业负债累累,无法继续经营。

2018年,A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案例分析1. 破产申请与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在本案例中,A公司因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2. 债权申报与确认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在本案例中,A公司有众多债权人,包括银行、供应商、员工等。

管理人依法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确认了债权金额和债权性质。

3. 破产财产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在本案例中,管理人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了清算,优先清偿了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剩余的破产财产,按照债权比例进行了分配。

4. 破产重整与和解在本案例中,部分债权人认为A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经人民法院批准,A公司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

在重整期间,A公司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措施,恢复了经营能力。

最终,A公司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企业得以继续经营。

5. 破产程序的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

在本案例中,A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于2020年圆满结束。

四、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风险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在本案例中,A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最终走向破产。

企业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

破产清算法律案例(3篇)

破产清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科技公司逐渐成为我国电子产品行业的重要企业之一。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科技公司于2018年陷入经营困境,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经债权人申请,法院于2019年6月裁定科技公司破产清算。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科技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如何处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清算财产的分配、债务人的责任承担等问题。

三、法院判决(一)债权申报法院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在本案中,共有20名债权人申报债权,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二)清算财产的分配清算组对科技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发现科技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算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 优先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2. 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清算组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500万元。

在此基础上,清算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普通债权,最终清偿完毕。

(三)债务人的责任承担本案中,科技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破产,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债权人遭受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债权人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多个法律问题,以下对其中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一)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债权人能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破产(3篇)

法律案例破产(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国有企业。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曾一度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管理不善以及投资决策失误,XX公司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

截至2018年,XX公司累计负债高达20亿元,资产仅为5亿元,资不抵债情况严重。

为避免公司破产清算,XX公司于2018年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案件争议焦点1. XX公司是否符合破产重整条件?2. 破产重整计划是否公平合理?3. 如何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法院审理过程1. 受理申请2018年,XX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符合破产重整条件,决定受理该案。

2. 债权人会议法院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就破产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会议期间,债权人提出以下意见:(1)部分债权人认为破产重整计划过于宽松,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2)部分债权人认为破产重整计划过于严苛,不利于XX公司恢复正常经营;(3)部分债权人认为破产重整计划对职工安置问题考虑不足。

3. 法院审查法院针对债权人提出的意见,对破产重整计划进行审查:(1)法院认为,XX公司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破产重整计划有助于公司恢复经营,实现债务清偿;(2)法院认为,破产重整计划在平衡债权人、股东和职工利益方面较为合理;(3)法院认为,破产重整计划对职工安置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 批准破产重整计划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破产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决定批准该计划。

四、破产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1. 债务重组XX公司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债权人同意减免部分债务,并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期偿还。

2. 资产处置XX公司将部分资产进行处置,所得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3. 经营管理XX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4. 职工安置XX公司对职工进行安置,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倒闭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企业倒闭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市场份额逐年扩大,成为行业内知名企业。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加剧、经营管理不善以及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XX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最终申请破产清算。

二、法律法规背景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破产法》是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债权人会议、清算、财产分配等环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的法律,其中对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XX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案件审理过程1.申请阶段2018年,XX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破产条件,遂裁定受理破产清算。

2.债权人会议阶段在债权人会议阶段,债权人就债务清偿方案、清算人选举等问题进行表决。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清算阶段清算组依法对XX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了以下问题:(1)公司存在大量虚假交易,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2)公司部分资产被无偿转让给关联企业,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3)公司管理人员存在挪用资金、侵占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清算组依法采取措施,追回部分资产,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财产分配阶段清算组在完成清算工作后,将剩余财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和优先级,最终确定财产分配方案。

关于破产的中外法律案例(3篇)

关于破产的中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中国破产法律案例案例一:某市A公司破产重整案A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A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债务累累。

2018年,A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后,依法成立了破产重整工作组。

工作组通过调查、评估,发现A公司具有重整价值。

在法院的指导下,A公司与债权人进行了协商,达成了一项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A公司将债务进行重组,削减债务负担,同时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A公司重整成功,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

此次破产重整,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A公司赢得了新的发展机遇。

案例二:某市B公司破产清算案B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

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B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2019年,B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B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依法成立了破产清算组。

清算组对B公司的资产、债务进行了全面清查,发现B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裁定B公司破产清算。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对B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处置,优先清偿了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剩余债务按照法定顺序清偿。

此次破产清算,虽然B公司最终走向了消亡,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外国破产法律案例案例一: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破产重整案200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GM)因长期亏损,债务累累,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在破产保护期间,GM进行了大规模的债务重组,削减了债务负担,同时进行了资产重组,优化了业务结构。

经过破产重整,GM重获新生,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

此次破产重整,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GM赢得了新的发展机遇,使其成为全球汽车行业的领军企业。

案例二:日本三井物产公司破产重整案2016年,日本三井物产公司(Mitsui & Co.)因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

公司破产法律制度案例(3篇)

公司破产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曾一度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内部管理不善以及投资失误等多重因素,XX科技自2016年起陷入经营困境,负债累累。

2018年,XX科技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希望借助法律手段恢复公司生机。

二、案情简介1. 破产原因XX科技破产的主要原因是:(1)市场竞争加剧:随着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增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导致XX科技市场份额逐年下降。

(2)内部管理不善:公司管理层在决策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公司经营成本居高不下。

(3)投资失误:XX科技曾投资于一个前景看好的项目,但项目最终失败,造成巨额损失。

2. 负债情况截至破产申请时,XX科技总负债达到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3亿元,供应商欠款1亿元,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5000万元,其他债务5000万元。

3. 重整申请XX科技在申请破产重整的同时,向法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如下:(1)调整债务结构:将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债务进行重组,降低债务总额。

(2)优化公司治理:更换管理层,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3)盘活资产:通过出售部分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盘活公司资产。

(4)恢复生产:在保证员工利益的前提下,恢复公司生产,逐步实现盈利。

三、法院审理1. 审查重整计划法院对XX科技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计划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债权人利益,决定批准重整计划。

2. 实施重整计划在法院的监督下,XX科技按照重整计划逐步实施各项措施:(1)调整债务结构: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降低债务总额。

(2)优化公司治理:更换管理层,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3)盘活资产:出售部分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盘活公司资产。

(4)恢复生产:在保证员工利益的前提下,恢复公司生产,逐步实现盈利。

四、重整结果经过近一年的努力,XX科技成功完成重整,主要成果如下:1. 债务重组:债务总额降低至2亿元,降低了债权人风险。

公司破产法律实践案例(3篇)

公司破产法律实践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其创新技术和优质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业务规模迅速扩大。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XX科技于2019年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不得不申请破产重整。

XX科技破产重整案涉及债权人众多,债权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

债权人包括银行、供应商、员工等。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实现公司资产的合理分配,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为公司重整提供必要条件。

二、破产重整程序1. 破产申请与受理2019年5月,XX科技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XX科技具备重整条件,依法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案件。

2. 成立破产重整委员会法院指定了由债权人、债务人代表、管理人等组成的破产重整委员会。

委员会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3. 制定重整计划在破产重整委员会的监督下,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投资者等各方进行协商,最终制定了一份重整计划。

三、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1. 债务重组XX科技与债权人协商,同意以资产重置的方式重组债务。

即债权人放弃部分债权,以公司未来盈利作为偿还依据。

2. 资产重组公司将部分优质资产剥离,成立新的公司,以新的公司作为重整后的主体。

新公司承接原公司的业务,承担相应的债务。

3. 员工安置重整计划中明确,原公司员工将优先安置到新公司,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4. 投资引入为解决资金问题,重整计划中引入了新的投资者,注资新公司,为公司重整提供资金支持。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与效果1. 执行过程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管理人监督债务人按照计划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管理人积极协调各方关系,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

2. 执行效果经过一年的努力,XX科技的重整计划顺利完成。

新公司成功运营,实现了盈利,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部分清偿。

员工得到了妥善安置,公司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个人破产法律争议案例(3篇)

个人破产法律争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债务问题日益凸显。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然而,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争议。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个人破产法律争议的焦点及解决路径。

二、案例介绍(案例名称:张三个人破产案)张三,男,35岁,某私营企业老板。

由于经营不善,张三的企业在2018年宣布破产,张三个人负债高达500万元。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张三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希望借助个人破产制度减轻债务负担,重新开始生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的债权人对于个人破产申请提出了质疑,认为张三在申请破产前仍有可执行的财产,不应享受破产保护。

双方在以下问题上产生了争议:1. 张三申请破产时是否具备破产条件;2. 张三在破产申请前是否隐瞒了财产;3. 张三的破产财产是否应当优先偿还债权人债务。

三、争议焦点分析1. 张三申请破产时是否具备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

本案中,张三的企业已经破产,个人负债高达500万元,且无其他财产可用于偿还债务,符合破产条件。

2. 张三在破产申请前是否隐瞒了财产在破产申请过程中,张三向法院提交了财产状况说明,但部分债权人认为张三在说明中未如实披露部分财产。

经调查,法院发现张三在破产申请前确实存在隐瞒财产的行为,但并未对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

3. 张三的破产财产是否应当优先偿还债权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所欠税款;破产人所欠的债务。

本案中,张三的破产财产应当优先偿还债权人债务。

公司破产法律案例(3篇)

公司破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先进的技术和良好的市场定位,迅速在行业内崭露头角。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宏观经济环境的恶化,XX科技逐渐陷入困境。

至2018年,公司负债累累,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难以为继,最终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案件概述1. 破产申请2018年11月,XX科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XX科技具备重整条件,遂裁定受理该案,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2. 债权申报在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后,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

经审查,共有100多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总额高达2.5亿元。

3. 债权人会议法院依法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该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XX科技将债务重组,将部分债务转为股权,债权人放弃部分债权;(2)XX科技将进行资产重组,出售部分资产,以偿还债务;(3)XX科技将进行管理重组,引入新的管理团队,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4. 重整计划执行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破产管理人严格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的要求,监督XX科技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和管理重组。

经过近一年的努力,XX科技成功完成了重整计划,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

三、案例分析1. 破产重整的意义本案中,XX科技通过破产重整,成功摆脱了困境,实现了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和管理重组,为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和员工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1)对债权人而言,破产重整使得部分债权得到了清偿,降低了债权风险;(2)对债务人而言,破产重整使得公司得以重生,避免了因破产清算而导致的资产损失;(3)对股东而言,破产重整使得公司价值得到提升,为股东创造了新的投资机会;(4)对员工而言,破产重整使得公司得以保留,为员工提供了稳定的就业环境。

2. 破产重整的法律依据本案中,XX科技破产重整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破产法律案例分享(3篇)

公司破产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面临的竞争日益激烈,破产现象也日益增多。

破产法律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以XX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分析破产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分享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其创新的产品和技术,迅速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债务问题日益严重。

2019年,XX科技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三、案件审理过程1. 破产申请2019年6月,XX科技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进行了审查。

2.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依法召开了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讨论了公司的破产重整方案,并对方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显示,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重整方案。

3. 破产重整计划根据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人民法院批准了破产重整计划。

破产重整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应继续履行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保证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2)债务人应将部分资产进行处置,用于偿还债务。

(3)债务人应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盈利能力。

4. 破产重整执行在破产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严格按照计划进行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操作。

经过一段时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盈利能力逐渐提高。

5. 破产重整终止在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此时,债务人的债务已得到妥善解决,企业得以重生。

四、案例分析1. 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本案中,XX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符合破产重整的适用条件。

破产重整制度为债务人提供了重生的机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案例(3篇)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A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以生产电子产品为主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A 公司一度成为行业内的佼佼者。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加剧、管理不善等原因,A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8年,A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案件审理过程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018年10月,A公司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符合破产条件,遂依法受理该案。

2. 建立破产清算组法院指定成立破产清算组,负责A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破产清算组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债权人代表、债务人代表和审计师等组成。

3. 债权申报破产清算组发布债权申报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4. 债权确认破产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金额和优先顺序。

确认后的债权,债权人可依法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5. 债务清偿破产清算组制定债务清偿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依法进行债务清偿。

债务清偿方案应优先保障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债权。

6. 破产财产分配破产清算组根据债务清偿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后,破产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具体分析如下:1. 破产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本案中,A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符合法律规定。

2. 债权申报与确认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本案中,破产清算组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

破产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金额和优先顺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债务清偿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应优先保障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债权。

本案中,破产清算组制定债务清偿方案,优先保障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债权,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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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2008年1月6日,A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A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地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A公司,A公司无异议。

法院在2008年1月15日受理后向A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A公司在1月16日收到后,于1月18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1)在2006年11月,A公司赠与B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轿车一辆(2)2007年2月,A公司放弃了C公司的50万元货款的债权(3)2007年8月,A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产品给D公司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情况:(1)2007年10月,公司为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控股的公司(2)2007年11月,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动用公司20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3)2007年12月,公司偿还了对E公司的债务10万元(4)公司欠F公司2006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

F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起诉于法院,2007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决A公司支付F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A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F公司的债权。

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请分析本案存在的相关问题。

匿名回答:1 人气:1 解决时间:2009-01-06 17:49满意答案好评率:0%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案例1】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

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

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

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

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

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

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

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本题中,2007年3月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答案】A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

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5万元。

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戊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偿?【答案】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只有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20万元可以得到清偿。

【案例2】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

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

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②短期借款900万元。

其中,2007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2007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00万元。

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

乙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0万元。

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B)应付丙公司2005年9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6年8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07年8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的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应付丁公司2007年8月1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3)2006年7月,甲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230万元的财产(4)2007年6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破产,仍向债权人戊公司清偿了90万元。

(5)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6)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

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在本题中,保全措施解除后,办公楼应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乙公司可以申报400万元的破产债权。

(2)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答案】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5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3)对于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的抵押担保,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的时间超过了1年。

(4)对于甲公司隐匿230万元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追回?并说明理由。

根据《刑法》的规定,其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答案】①管理人有权追回。

根据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

②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5)对于甲公司向其债权人戊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6)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股东补缴出资额80万元。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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