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豫建建(2012)96号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豫建建(2012)96号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的行为,维护正常的装修装饰市场秩序,提高住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修装饰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委托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修装饰的建筑活动.第三条凡在本省从事住宅装修装饰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住宅—1 —装修装饰活动。

第四条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建市〔2006〕40号)的企业,无需申请《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

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主营为工、商、贸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的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经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权,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住宅装修装饰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资质审查第七条住宅装修装饰资质设甲级、乙级两个等级.第八条新设立的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第九条企业申请住宅装修装饰资质,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省—2 —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1.25
•【字号】豫建〔2014〕146号
•【施行日期】2014.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豫建〔2014〕14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电话:0371—68080835。

2014年11月25日
附件: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豫建房管[2010]29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房管〔2010〕29号)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按照“两转两提”的工作要求,为继续深入开展为企业服务活动,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就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政务公开和建设服务型机关的要求,切实体现由审批型、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继续认真开展为企业服务活动,根据实际选择当地重点企业建立联系点,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信息,采取更直接、更有效的措施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在资质审批过程中,要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审批事项,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今后我厅将不再集中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资质动态考核工作,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结合市场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开发企业资质进行抽查。

二、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将工作重点从重事前审批向加强日常监管转变,切实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是落实制度,加强项目管理。

要认真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入手,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项目资本金、预售许可、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两书等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获得开发项目之日起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项目名称、规模、工程进度、预售情况等记录在手册中,每月定时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核备案。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豫建[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09〕3号)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省政府“两转两提”工作要求,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依据《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等有关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等实施意见、办法(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形成责权明晰、分工合理、公开透明、办事高效、廉洁自律、规范有序的工作局面,在全省建设系统树立良好的政风行风和社会形象。

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指:建筑业企业(施工、安装、装饰装修、商品砼、构配件生产等企业)资质、监理企业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18•【字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各省定扩权县(市)建设主管委(局):《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建筑装修装饰业是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装修装饰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增加就业、带动经济发展、改善人居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因建筑装修装饰引发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特别是一些用户和装修装饰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缺乏质量安全意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等情况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为加强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装修装饰市场秩序,省政府颁布实施了《办法》。

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装修装饰管理和监督主体及其职责,以及参建主体及其义务,细化了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增强了推进装修装饰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标志着我省装修装饰市场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是当前装修装饰工作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全省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学习宣贯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积极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一)各级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办法》的宣传贯彻实施方案,并把《办法》的宣传贯彻作为今明两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积极组织全行业认真学习《办法》,全面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规定,深刻领会《办法》的立法背景和精神实质,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乡 规 划 、 工 程 质 量 、 安 全 生 产 、 消
施 工 、监理 的单 位 应当依 法取 得相 应 制 、节 能 等相关 标 准 的建筑装 修装 饰 等 级 的资质 证书 ,并 在其 资质 等级 许 材料和设备 。
可 的范围内承揽 工程 。
第十一条 建筑装修 装饰施工单 位
资格证书许可 的范围内从业。
( 以下 简称 装修 装饰 人 )应 当依 法 与
国家实 行 职业 资格 证 书制 度 的工 建 筑装 修装 饰施 工单 位签 订建筑 装修 种 ,其 从业 人 员应 当经过 专业 培训 , 装饰 承包合 同。合 同应 当包 括 以下主
第五 条 省建 设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对 全省 建筑装 修装 饰 活动实 施监 督
采 光 、 环 境 卫 生 、油 烟 排 放 等 方 面 的 度 ,严格工 序管理 ,作好 隐蔽 工程 的 相邻关 系。
第二 十一条 建筑装修装 饰施工单
送 公安 消防机 构审核 ;未经 审查 、审 位应 当在施工 现场 显著位 置张 贴公示 核 或者经 审查 、审 核不合格 的 ,不 得 牌 ,公 示 企 业 名 称 、施 工 负 责 人 姓 颁 发施工许可证 ,不得交付施工 。 第 十六条 建筑装修装 饰应 当处理 好 排水 、供水 、供 电 、通 行 、通 风 、
第 二条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从 事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活 动 ,实 施 对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应 当 遵 守
本 办法 。
第 二章
共 同规 定
第 七条 从事 建筑装修 装饰设计 、
烧性 能控 制 标准 ,并 附有产 品质 量检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第一篇: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许可权限(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3.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简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具体标准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豫建[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2012〕10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现将《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促进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发展,保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确保公共安全及装修装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以及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写字楼、商场、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机场、火车站、从事工业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装饰等)。

本细则所称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如: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等)。

第三条省、市、县(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及对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的指导工作。

由国家或省为主投资的省直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它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3

河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3

附件1: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标准(一)甲级资质标准:1、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实收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40万元以上.2、企业近三年承担过3项以上单项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或6项10万元以上住宅装修装饰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3、企业法人代表具有3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工作经历。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装饰设计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室内中级设计师资格。

企业具有住宅装修装饰设计人员不少于5人、住宅装修装饰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

4、企业有施工技术骨干(包括镶贴工、油漆工、水暖工、电工、精细木工等)不少于7人。

5、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以上。

6、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7、有健全的行政、财务、设计、工程、客户服务等企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

有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二)乙级资质标准:1、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实收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2、企业法人代表具有2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工作经历。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装饰设计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室内初级设计师资格.住宅装修装饰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水电管线施工人员2人。

3、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健全的行政、财务、设计、工程、客户服务等企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

有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三)承担业务范围1、甲级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可承担单项工程造价60万元以下各类住宅装修装饰设计与施工项目。

2、乙级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可承担单项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下的住宅装修装饰设计与施工项目。

(四)附则1、企业申请甲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乙级。

3、本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室内装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活动.第四条室内装饰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五条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和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是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机构,负责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质分级标准第七条室内装饰企业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第八条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一、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三)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人员,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设计师;室内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1人;(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申请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较好,设计质量合格;(三)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健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下统称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管行为,保障装饰工程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的装饰工程(以下统称二次装饰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二次装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专业站负责实施.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装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及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涉及装饰工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装饰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装饰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查活动。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监督机构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材料等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专业站,要建立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动态体系,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定期上报的装饰工程报表、年度或阶段巡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公布装饰工程质量总体情况。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11月1日(1997年7月25日河南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合法交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分割、垄断和封锁市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计划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秉公执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八条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九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下列单位或企业,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含安全内容),取得资质证书:(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二)建设工程的监理、技术经济咨询、代理招标等中介服务企业;(三)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单位;(四)建设工程的质量试验、检测机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标准
(一)甲级资质标准:
1、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实收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40万元以上。

2、企业近三年承担过3项以上单项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或6项10万元以上住宅装修装饰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3、企业法人代表具有3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工作经历。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装饰设计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室内中级设计师资格。

企业具有住宅装修装饰设计人员不少于5人、住宅装修装饰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

4、企业有施工技术骨干(包括镶贴工、油漆工、水暖工、电工、精细木工等)不少于7人。

5、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以上。

6、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7、有健全的行政、财务、设计、工程、客户服务等企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

有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二)乙级资质标准:
1、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实收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2、企业法人代表具有2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工作经历。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装饰设计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室内初级设计师资格。

住宅装修装饰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水电管线施工人员2人。

3、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健全的行政、财务、设计、工程、客户服务等企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

有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三)承担业务范围
1、甲级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可承担单项工程造价60万元以下各类住宅装修装饰设计与施工项目。

2、乙级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可承担单项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下的住宅装修装饰设计与施工项目。

(四)附则
1、企业申请甲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乙级。

3、本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可编辑
附件2:
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主要施工技术骨干人员配备表
精品
附件3:
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资质申报材料要求和资质
标准中有关指标的解释
一、资质申报的材料要求
1、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原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和简历等原件;
(5)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6)企业设计师和技术骨干岗位技能证书,特殊工种操作人员还需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7)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8)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9)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资料。

2、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乙级。

初次申请资质时,企业需根据资质标准的要求提交前款(1)(2)(3)(4)(6)(9)项规定的资料。

3、企业申请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资质要如实填报《河南省住
宅装修装饰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

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4、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

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

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须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

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

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

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并分类装订成册。

5、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审核。

6、对初始申报乙级资质的住宅装修装饰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可以对其主持完成过的代表工程进行考核。

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代表工程:指其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或主持完成技术标(并签字)、总设计师等职务时所完成的工程项目;企业应该提供工程合同及工程竣工证明或设计合同及工程图纸,上述材料均需提供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页。

7、企业施工技术骨干,各工种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并且需达到资质标准中的最低人数要求。

二、资质标准中有关指标解释
1、注册资本金。

指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

2、净资产。

指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

按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填报。

3、标准中要求的“近三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三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如:申报年度为2012年。

“近三年”的业绩年限从2009年1月1日算起。

4、企业的代表工程业绩。

指企业独立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

需提供的证明有: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②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③工程项目结算证明。

其中,合同文本只需提供有甲乙双方名称、项目名称、规模、设计或施工内容、合同价款及双方签字盖章内容的页面。

5、企业技术负责人。

是指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中对工程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6、企业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住宅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技术骨干。

需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从事住宅装修装饰活动职业资格(特殊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认定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7、工程结算收入。

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和向分包单位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以及承担设
计任务收取的设计费收入。

具有施工和设计业务的企业可将两项收入合并计算。

按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填报。

8、固定的工作场所。

提供企业办公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9、技术装备。

指满足企业从事设计、施工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技术设备。

按实际拥有情况在资质申请表中填写。

10、行政、财务、设计、工程、客户服务等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

需有专门的机构设置文件和个人任职文件,专职管理人员同时具备职业资格的,可同时在专业技术资格和专职管理人员中考核。

11、管理制度文件。

企业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可提供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未获得认证的提供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企业的技术、财务、经营、安全、人事、档案方面的管理文件,只需提供有文件名称和文号及企业公章的页面,管理制度原件由初审部门在受理和初审时负责核查。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