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第四批扶持计划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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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5〕2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5〕2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新能源汽车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2015〕1311号)等,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1月24日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新能源汽车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2015〕131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是指注册在本市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非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销售子公司。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常年受理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备案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和车型。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二)在本市具备5个及以上分布合理且满足市场需求的标准维保网点。

标准维保网点需满足以下条件:1.维保网点除传统维修设备外,还具备维修新能源汽车的相应设备,每个新能源客车维保网点具备1个及以上的修车工位,每个新能源乘用车具备2个及以上的修车工位,每个专用车维保网点具备2个及以上的修车工位;2.维保网点除传统维修人员外,还具备由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自培的新能源汽车专业维修技术人员,每个新能源客车维保网点具备3名及以上专业维修技术人员,每个新能源乘用车具备3名及以上专业维修技术人员,每个专用车维保网点具备3名及以上专业维修技术人员;3.若维保网点为综合维保网点,需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2015年第四批扶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2015年第四批扶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2015年第四批扶持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4.03【实施日期】2015.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2015年第四批扶持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和《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5年第四批航空航天产业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扶持计划类别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二、重点支持领域(一)航空电子。

支持机载电子设备系统集成、地空通信、人机智能交互、基础元器件材料及适航取证等。

(二)无人机。

支持无人机设计测试、总装集成、飞行控制、发动机控制、人机交互、通信导航及通用地面操控平台等。

(三)卫星导航。

支持卫星导航芯片、高精度天线模组、高性能导航基带、射频芯片及应用集成等。

(四)航空航天材料。

支持航空航天用高性能复合材料、高温合金材料、先进高分子材料等。

(五)精密制造技术及装备。

支持航空航天用核心零部件、高端极限工具、复杂精密零件复合3D打印等精密制造技术及装备。

(六)微小卫星。

支持卫星数据接收处理、高集成度星载综合电子技术、卫星结构设计、飞行控制、航天设备地面测试、产品空间环境适应等。

(七)航天生态控制与健康监测。

支持相关特殊环境健康监测及调控、个体化健康管理、应急生命保障、生态科技住宅、低碳工程及物种选育等。

(八)通用航空现代服务。

支持飞行培训、飞行服务、飞机维修、托管与租赁业务及相关航空金融服务、航空文化旅游等。

三、资助数量及金额(一)资助数。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科学、高效,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重点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的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和扶持计划类别包括:(一)分阶段资助方式,包括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前沿领域中试、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国家/省项目配套等;-1-(二)事后资助方式:1.项目获得批复后资助,包括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集成电路设计流片、高端论坛和展会、创新创业活动等;2.项目通过验收后资助,包括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等;(三)市场化融资资助方式,包括产业化股权资助等。

第四条 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基本业务流程主要分为:编制及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项目初审、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确定拟扶持项目计划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集体决策、项目公示、编制项目库和部门预算草案、下达扶持计划、签订项目合同或下达项目批复文件、拨付资助资金、项目日常管理和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资助项目和资金(含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全周期管理,主要职责为:(一)编制及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负责项目受理审核、现场核查、下达批复或签订合同、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审核项目变更、撤销或中止申请;(二)编制、执行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2-制度要求,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办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四)建立专项资金失信行为名单并对项目单位、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五)办理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5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5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5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深法制〔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5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办汇总了2015年度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发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4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5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7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15〕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7期,以下简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9号,《公报》2015年第7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的通告(深府〔2015〕17号,《公报》2015年第11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柴油的通告(深府〔2015〕19号,《公报》2015年第11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函〔2015〕46号,《公报》2015年第13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创客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府〔2015〕46号,《公报》2015年第23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5〕49号,《公报》2015年第24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15〕61号,《公报》2015年第30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15〕62号,《公报》2015年第30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公报》2015年第31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公报》2015年第31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15〕74号,《公报》2015年第33期)1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15〕81号,《公报》2015年第34期)1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观澜河(石马河)流域水质保护的通知(深府函〔2015〕233号,《公报》2015年第36期)1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5〕99号,《公报》2015年第38期)1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5〕94号,《公报》2015年第39期)1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深圳市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深府〔2015〕117号,《公报》2016年第2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5〕3号,《公报》2015年第7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4号,《公报》2015年第7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9号,《公报》2015年第11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10号,《公报》2015年第11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深圳市环境质量提升十项重点任务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34号,《公报》2015年第13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深圳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57号,《公报》2015年第15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15〕18号,《公报》2015年第19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学前教育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76号,《公报》2015年第19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5〕19号,《公报》2015年第2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5〕20号,《公报》2015年第21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5〕21号,《公报》2015年第26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22号,《公报》2015年第26期)1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高新区北区产业升级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115号,《公报》2015年第33期)1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罗湖区人民政府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5〕28号,《公报》2015年第34期)1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协同受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5〕29号,《公报》2015年第36期)1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140号,《公报》2015年第36期)1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深府办〔2015〕34号,《公报》2015年第40期)1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36号,《公报》2016年第1期)1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38号,《公报》2016年第1期)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79件)(一)市发改委(3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发改〔2015〕701号,《公报》2015年第23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5〕1号,《公报》2015年第31期)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5〕2号,《公报》2015年第40期)(二)市经贸信息委(11件)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展会资助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5〕31号,《公报》2015年第13期)2.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5〕60号,《公报》2015年第20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家禽批发市场代宰点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5〕155号,《公报》2015年第23期)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世贸字〔2015〕11号,《公报》2015年第25期)5.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相关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电子字〔2015〕62号,《公报》2015年第25期)6.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5〕248号,《公报》2015年第33期)7.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农田设施建设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5〕272号,《公报》2015年第37期)8.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5〕180号,《公报》2015年第37期)9.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市场字〔2015〕238号,《公报》2015年第38期)10.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5〕102号,《公报》2015年第39期)1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废止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5〕294号,《公报》2016年第3期)(三)市财政委(14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5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5〕1号,《公报》2015年第7期)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5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5〕2号,《公报》2015年第7期)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5〕3号,《公报》2015年第13期)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5〕4号,《公报》2015年第13期)5.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15〕5号,《公报》2015年第13期)6.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5〕6号,《公报》2015年第16期)7.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5〕7号,《公报》2015年第23期)8.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5〕8号,《公报》2015年第23期)9.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5〕9号,《公报》2015年第23期)10.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5〕10号,《公报》2015年第23期)1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海洋局关于规范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深财资〔2015〕35号,《公报》2015年第31期)1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5〕11号,《公报》2015年第36期)1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5〕12号,《公报》2015年第36期)1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规〔2015〕13号,《公报》2016年第1期)(四)市规划国土委(11件)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规土〔2015〕225号,《公报》2015年第15期)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5〕226号,《公报》2015年第15期)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临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5〕283号,《公报》2015年第19期)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5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的通知(深规土〔2015〕426号,《公报》2015年第27期)5.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设计推进我市中小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规土〔2015〕438号,《公报》2015年第29期)6.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典当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典当抵押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深规土〔2015〕575号,《公报》2015年第34期)7.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5〕588号,《公报》2015年第36期)8.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5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公报》2015年第36期)9.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清退用地处置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5〕671号,《公报》2015年第39期)10.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的通知(深规土〔2015〕757号,《公报》2015年第40期)1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6—2020年建设用地清退工作方案的通知(深规土〔2015〕875号,《公报》2016年第4期)(五)市人居环境委(5件)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科研资金与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环规〔2015〕1号,《公报》2015年第12期)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环规〔2015〕2号,《公报》2015年第12期)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人环规〔2015〕4号,《公报》2015年第18期)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深人环〔2015〕203号,《公报》2015年第19期)5.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二十二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深人环〔2015〕210号,《公报》2015年第19期)(六)市交通运输委(7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15〕1号,《公报》2015年第9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船舶岸电设施和船用低硫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2015〕80号,《公报》2015年第9期)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5〕2号,《公报》2015年第12期)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15〕3号,《公报》2015年第12期)5.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客运企业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与考核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5〕4号,《公报》2015年第12期)6.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外地出租车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区域内定线行驶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交规〔2015〕5号,《公报》2015年第21期)7.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2015〕508号,《公报》2015年第40期)(七)市卫生计生委(2件)1.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输卵管结扎)、婚前医学检查基本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5〕1号,《公报》2015年第20期)2.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5〕2号,《公报》2015年第37期)(八)市市场监管委(18件)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号,《公报》2015年第9期)2.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加强知识产权运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市质〔2015〕54号,《公报》2015年第12期)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2号,《公报》2015年第17期)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3号,《公报》2015年第24期)5.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4号,《公报》2015年第24期)6.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名称登记管理方式实行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的意见》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6号,《公报》2015年第24期)7.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等22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5号,《公报》2015年第28期)8.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引导培育深圳市药品领域社会组织有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7号,《公报》2015年第30期)9.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8号,《公报》2015年第30期)10.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9号,《公报》2015年第39期)1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0号,《公报》2015年第39期)12.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补贴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1号,《公报》2015年第39期)1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记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2号,《公报》2015年第39期)1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4号,《公报》2016年第3期)15.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5号,《公报》2016年第3期)16.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6号,《公报》2016年第3期)17.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7号,《公报》2016年第3期)18.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8号,《公报》2016年第3期)(九)市教育局(3件)1.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深教〔2015〕354号,《公报》2015年第33期)2.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15〕2号,《公报》2015年第34期)3.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教〔2015〕395号,《公报》2015年第34期)(十)市公安局(含公安消防局、公安交警局,2件)1.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非深户籍人员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公(治)字〔2015〕176号,《公报》2015年第25期)2.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消防简政便民七项措施的通告(深公通〔2015〕3号,《公报》2016年第2期)(十一)市民政局(1件)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深民规〔2015〕2号,《公报》2016年第2期)(十二)市司法局(2件)1.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法律援助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司规〔2015〕1号,《公报》2015年第25期)2.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司规〔2015〕2号,《公报》2015年第25期)(十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6件)1.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号,《公报》2015年第5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灵活就业补贴操作流程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号,《公报》2015年第6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异地务工人员本市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3号,《公报》2015年第6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4号,《公报》2015年第6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5号,《公报》2015年第9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6号,《公报》2015年第11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7号,《公报》2015年第14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8号,《公报》2015年第21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9号,《公报》2015年第25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0号,《公报》2015年第25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1号,《公报》2015年第25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2号,《公报》2015年第25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4号,《公报》2015年第26期)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3号,《公报》2015年第29期)1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深圳公立医院参照执行原常设岗位工作人员养老和福利制度人员范围意见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5号,《公报》2015年第29期)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6号,《公报》2015年第29期)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7号,《公报》2015年第35期)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深圳公立医院参照执行原常设岗位工作人员养老和福利制度人员范围意见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5〕18号,《公报》2015年第35期)1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9号,《公报》2015年第35期)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0号,《公报》2015年第35期)2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创业导师服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1号,《公报》2015年第35期)2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创业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2号,《公报》2015年第35期)2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类卫生监督职组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4号,《公报》2015年第37期)2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3号,《公报》2015年第38期)2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5号,《公报》2015年第40期)2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6号,《公报》2016年第1期)(十四)市文体旅游局(1件)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社会资本捐助公益文化体育事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5〕558号,《公报》2015年第40期)(十五)市住房和建设局(9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和永久性标牌制度的通知(深建质安〔2015〕19号,《公报》2015年第9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5〕2号,《公报》2015年第12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基桩检测规程》的通知(深建规〔2015〕3号,《公报》2015年第13期)。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重大工程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重大工程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海洋工程装备专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09【实施日期】2015.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海洋工程装备专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培育和发展海洋工程装备产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的通知》(发改高技【2015】1303号)精神,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深圳市相关单位申报2015年、2016年“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海洋工程装备专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重点重点突破深水半浅式钻井平台和生产平台、浮式液化天然气生产储卸装置和存储再气化装置、深水钻井船、深水大型铺管船、深水勘察船、极地科考破冰船、大型半潜运输船、多缆物探船等海洋工程装备及其相关配套系统和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并通过海上试验和实际应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创新成果向工程化和产业化的转化能力。

通过工程实施,基本形成健全的研发、设计、制造和标准体系,推动我国海洋工程装备创新发展,自主设计、总包建造、核心设备配套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显著提升,产业协调发展,对国家重大需求的支撑作用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支持领域详见申报指南)。

二、申报项目类别应用示范工程。

三、国家资金补助方式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的方式,将结合项目投资进度下达。

四、有关要求(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要明确示范应用内容,并分别写明各示范内容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对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等。

(二)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

(三)落实所有建设条件,项目申报时暂不需要提交环保、土地、节能等落实证明材料;通过国家发改委初审后,在申请下达国家补助资金之前,须提供环保、土地、节能等证明文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深发改[2015]112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8.28【实施日期】2015.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深发改〔2015〕1125号)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04号),现开展2015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和核算工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申报条件是: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并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总部经济企业。

二、申报方式参见《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一)申报时间。

2015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时间是:2015年8月31日至9月20日期间工作日申报。

(二)申报地点。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文窗口。

地址: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一楼西厅3、4号窗口,电话:82105842、82105843。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指南深圳市发展改革委2015年8月28日附件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指南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受理范围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并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总部经济企业。

奖励与补助类别包括:贡献奖、租用办公用房补贴、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等。

本申报指南不包括新落户企业(《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1年新材料产业专项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1年新材料产业专项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1年新材料产业专项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1年新材料产业专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深府〔2011〕123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1〕124号),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1年新材料产业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领域《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

二、重点扶持专项(一)深圳市新材料产业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二)深圳市新材料产业工程实验室专项;(三)深圳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新材料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专项。

三、具体要求(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专项申请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核准)工作、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或自行编写),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制定建设方案,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编写要求详见附件。

为配合做好相关申报工作,请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备齐有关资料,即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前,将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有关附表(包括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项目招标事项意见表、申报项目汇总表、申报项目材料登记表,见附件)等一式七份和电子文本(光盘)报送我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行政西大厅31-32号)。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82107044 82107042附件:1.深圳市2011年新材料产业专项申请指南(略)2.深圳市新材料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3.深圳市新材料产业专项申报项目招标事项意见表4.深圳市新材料产业专项申报项目汇总表5.深圳市新材料产业专项申报项目材料登记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一年九月二日附件2深圳市新材料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制申报专项类别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单位地址项目名称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号项目起止年限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投资(单位:万元)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万元)2008年2009年2010年项目总投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法定代表人电话项目单位总资产单位注册登记类型固定资产净值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银行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自有资金职工人数上缴税收银行贷款研发人员数净利润有无银行承诺申请政府补助(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该项目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助情况其中新材料收入单位相关资质项目所属领域知识产权状况(专利等)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及目标:项目单位简介:(基本情况、人员情况、企业特点、发展战略、单位在所属行业的优势及地位等,1000字以内)1、本表由申报单位填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015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15
【实施日期】2015.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015年第一
批扶持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进全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工作,实现绿色发展、低碳低碳、循环发展目标,依据《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建〔2012〕80号)有关规定,我委决定组织实施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015第一批扶持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扶持领域
(一)节能方面
主要包括:工业电机系统节能、交通领域节能改造、能效提升工程、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高效LED绿色照明等节能技术应用项目等。

(二)减排及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工业废水治理、工业污染源治理、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项目, LNG汽车应用,低氮燃烧、除尘、脱硫脱销、汽车尾气高效催化技术等大气处理项目等。

(三)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方面
主要包括: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城市矿产”基地建设项目,循环经济示范街道、示范社区建设项目,冷热电联产项目,循环经济教育普及推广项目等。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主要包括:建筑和道路废物、电子废弃物、废旧电池、废弃荧光灯、餐厨废弃物、包装废弃物、废旧轮胎、废旧服装等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生活垃圾分类。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2015年第四批扶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2015年第四批扶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2015年第四批扶持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4.02【实施日期】2015.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2015年第四批扶持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和《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5年第四批生命健康产业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扶持计划类别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二、重点支持领域1、生命信息生命信息采集、计算、分析等关键设备和配套产品,以及生命科学合同研发服务和基因组、蛋白质组、代谢组等生命信息服务等。

2、高端医疗免疫细胞治疗、基因治疗、个性化用药等个体化治疗服务,第三方医学检测等领域的高技术服务。

3、健康管理个性化体检、保健指导、健康干预、慢病管理、心理健康咨询等特色健康管理服务,以及数字化健康管理设备和产品、健康管理软件和信息系统等。

4、照护康复养老、康复、专业母婴护理等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护理服务,老年人用便携式医疗设备、照护康复产品和服务信息网络,专业康复训练器材与辅助器具、残疾人专用保健用品、义肢及矫形产品,母婴监护和婴儿早期训练相关设备与产品等。

三、资助数量及金额(一)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贷款贴息。

(三)资助金额:每个项目的资助总额为项目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70%,贷款利率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申报条件(一)项目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命健康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型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项目符合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规划和本通知重点支持领域要求。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认证和生产许可。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2年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2年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2年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2年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2012年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支持领域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下一代互联网等领域。

二、专项计划类别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

三、具体要求(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核准)工作、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在线申报系统填报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

在线申报系统网址http://203.91.55.30:8001。

(三)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在线申报系统完成项目申报后,应通过该系统打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附表,并将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胶装成册(一式七份)、相关附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我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行政西大厅3、4号)。

四、受理时间(一)在线申报受理时间:2012年10月29日9:00至11月13日18:00;(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2年11月1日9:00至11月15日17:45。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2012年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计划申报指南2.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咨询电话:82001107 82001439注:请项目申报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备案或核准工作。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项目备案请前往市发改委办理,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备案请前往区发改部门办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08•【字号】•【施行日期】2015.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有关单位:《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8日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是降低汽车燃料消耗量、缓解燃油供求矛盾、减少尾气排放、改善大气环境、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和提高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举措。

深圳作为全国首批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和首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城市,颁布实施了《深圳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2009—2012)》《深圳市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实施方案(2009—2012)》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通过大力推进双试点城市建设,我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序推进,配套设施日趋完善,商业模式不断创新,产业培育取得突破,保障体系逐步健全,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阶段性成果。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深圳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2014〕35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努力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一、发展基础(一)示范推广成效显著。

近年来,深圳以公共服务领域为突破口,在公共交通、公务车、私家车三大领域逐步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规模居于全国前列。

截至2014年11月底,全市累计示范推广各类新能源汽车9392辆,其中混合动力公交大巴1771辆、纯电动公交大巴1253辆、纯电动公交中巴26辆、纯电动出租车850辆、公务车520辆、私家车4910辆、燃料电池车62辆,新能源汽车累计实现安全行驶里程超过8亿公里,节约燃油约7万吨,碳减排量超过22万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征集新能源产业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重点领域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征集新能源产业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重点领域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征集新能源产业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重点领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征集新能源产业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重点领域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提升我市新能源产业创新能力,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根据《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和《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我委决定在新能源领域征集一批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的重点领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领域要求(一)推荐重点领域应符合《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所规定的新能源产业范畴,主要是指太阳能、核能、风能、生物质能、储能电站、新能源汽车以及页岩气等领域。

(二)推荐重点领域应根据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情况、重点领域及优势环节,结合新能源技术发展趋势、突出共性技术研究,并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标准,推动新能源项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依托单位基本条件(一)相关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能源产业科研、开发和经营的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运作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营业收入、利润等)。

(二)相关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和省级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研发经费投入等)。

(三)相关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研发人员、设备、场地等)。

请推荐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深圳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组建重点领域征集表》(附件1)和《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并于2014年6月20日前将相关纸质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文件(WORD文档和加盖公章后PDF扫描件)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市民中心C3069)。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第二批扶持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3.25【实施日期】2015.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第二批扶持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我市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政策,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第二批扶持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扶持领域智能电网。

重点扶持输电线路状态检测装置及系统、柔性交直流输电关键设备、高压直流输电关键设备、智能变电配电设备及系统、智能用电设备及系统、智能电网通信信息平台,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确定的智能电网相关领域。

太阳能。

重点发展薄膜太阳能电池、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新型太阳能电池、太阳能并网发电、太阳能玻璃、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及太阳能-LED光电产品等。

核能。

重点发展核电配套装备制造、核电信息技术、核电站建设与运营综合服务系统及核电供应链服务平台等。

风能。

重点发展风电控制装备、风力发电设备及新型风机设备制造等。

生物质能。

重点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炉排和烟气处理装备及其他生物燃料等。

储能电站。

重点发展储能材料、储能装备、储能电站建设及应用(技术)等。

新能源汽车。

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及关键零部件等。

页岩气。

重点发展页岩气资源勘探、开采技术及装备等。

二、重点扶持专项(一)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贷款贴息)(二)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专项(直接补助)(三)工程实验室扶持专项(直接补助)(四)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投补结合)三、具体申报要求(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或自行编写),填写相关表格,并备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附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三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三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三批文化创意产业资助专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5.13【实施日期】2015.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三批文化创意产业资助专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5年第三批文化创意产业资助专项。

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支持领域重点支持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和高端工艺美术等领域。

二、专项计划类别仅限于核心技术研发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项目等两类。

三、具体要求(一)请项目申报单位提前到市、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备案或核准工作。

相关情况请咨询项目实施所在区的发展改革部门。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和文化创意规划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自行编写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并按要求编列目录、填写规范表及进行装订,否则不予受理。

(三)项目申报单位须列明本单位所获的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市级部门的资助情况。

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

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五)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协助企业办理我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

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四类产品补贴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财建[2013]2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4.02
【实施日期】2013.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四类产品补贴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
(深财建〔2013〕27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1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2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3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4号)和《关于做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推广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455
号),为规范中央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补贴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自愿申报、直接拨付”的原则。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在国家规定推广期限内购买并在本市安装的纳入国家推广目录的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等4类工业产品的单位。

(二)补贴标准。

1.高效节能空调压缩机:
2.高效节能通风机:。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我市2015年度电机能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我市2015年度电机能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我市2015年度电机能效提升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电资字[2015]9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5.08【实施日期】2015.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我市2015年度电机能效提升工作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电资字〔2015〕98号)各区经促局、发展改革局,新区经服局、发展财政局: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2013-2015年)及注塑机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3〕3016号)要求,为确保2015年底完成我市147万千瓦电机能效提升总任务及58.8万千瓦的电机改造任务(含更新项目),现就做好我市2015年度电机能效提升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区(新区)务必高度重视电机能效提升工作,确保完成电机改造任务。

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要根据电机自查摸底统计情况,加大电机能效提升工作力度,进一步推进辖区内工商领域企业在用低效电机更新、淘汰和电机系统改造工作,按季度统计上报电机能效提升工作进展情况。

各区发展改革局、新区发展财政局要主动承担辖区节能主管部门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参与电机能效提升工作,根据工信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的要求,对在用低效电机进行自查摸底,并按要求更新、淘汰在用低效电机,同时主动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其中,2004年1月1日前生产的Y、Y2、Y3系列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和电机生产企业自行命名的低压低效三相异步电动机强制执行淘汰,并在2015年1月1日后禁止使用。

三、根据省经信委要求,电机能效提升工作中电机节能改造项目(含电机更新项目)完成量占总任务量的比例应不低4。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5年法规实施情况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5年法规实施情况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5年法规实施情况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2.04【实施日期】2016.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5年法规实施情况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有关工作安排,现将我委2015年法规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发展改革委2015年度法规实施情况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2月4日深圳市发展改革委2015年度法规实施情况2015年,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较大市法规包括:《深圳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一、《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实施情况(一)负责实施的法规名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二)法规是否实际执行2014年9月份启动深圳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编制工作,并于2015年5月初提交人大进行审查和批准。

(三)法规的主要制度及实施情况1.主要职责及实际履行情况。

根据《规定》,市政府负责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编制工作。

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委牵头起草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和编制2015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2014年9月份启动深圳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编制工作,并于2015年5月初提交人大进行审查和批准。

根据《规定》,我委按时完成了政府投资计划初审、报批、下达等各项工作,具体包括:一是按时向市人大计划预算委提交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预审的相关材料,认真参加了市人大计划预算委组织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审查。

深圳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

深圳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第四批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目录Ⅰ、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股权资助)Ⅱ、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贷款贴息)Ⅲ、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扶持专项(直接资助)Ⅳ、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专项(直接资助)Ⅰ、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股权资助)一、扶持对象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愿意接受股权投资的未上市新能源产业企业。

二、重点扶持领域重点扶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太阳能、核能、风能、储能电站、生物质能、页岩气、新能源汽车以及智能电网等新能源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系统等。

三、资助数量、方式和金额(一)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及金额: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助。

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

财政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

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

财政资助资金原则上按照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1:1的比例确定,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各占50%。

其中,股权投资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财政直接资助资金依据现行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直接资助资金只可用于所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四、申报和审核流程股权投资资助方式的申报流程包括:项目征集和材料合规性初审、项目路演和股权估值、市政府审定三个环节。

项目来源包括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和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推荐两种渠道。

针对不同来源的项目,审核流程略有不同。

方式一:项目单位自主申报。

①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初审;②财政资金股权代持机构(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开展项目路演,由申报单位讲解项目内容,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听取汇报,做出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初步评价;③股权投资机构对具有投资价值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等工作,形成投资方案并上报产业主管部门。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财政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财政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财政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25【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财政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号)、《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深府办函〔2015〕6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联合制定的《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财政委2015年9月25日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及《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加强对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每年所需扶持资金在市本级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适用于本办法的新能源汽车为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并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

第四条纳入本办法给予补贴的车辆实施备案管理。

第二章管理责任及分工第五条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是扶持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审核扶持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审核扶持资金年度决算;(二)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扶持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办理扶持资金拨款;(三)监督检查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组织开展对扶持资金进行整体绩效评价。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扶持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向市财政委提出扶持资金年度支出计划;(二)编制扶持资金年度决算;(三)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申请、审核工作;(四)会同市财政委下达扶持资金年度支出计划,负责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五)组织开展扶持资金补贴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对补贴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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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第四批扶持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我市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政策,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第四批扶持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扶持领域智能电网。

重点扶持输电线路状态检测装置及系统、柔性交直流输电关键设备、高压直流输电关键设备、智能变电配电设备及系统、智能用电设备及系统、智能电网通信信息平台等。

太阳能。

重点发展薄膜太阳能电池、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新型太阳能电池、太阳能并网发电、太阳能玻璃、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及太阳能-LED光电产品等。

核能。

重点发展核电配套装备制造、核电信息技术、核电站建设与运营综合服务系统及核电供应链服务平台等。

风能。

重点发展风电控制装备、风力发电设备及新型风机设备制造等。

生物质能。

重点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炉排和烟气处理装备及其他生物燃料等。

储能电站。

重点发展储能材料、储能装备、储能电站建设及应用(技术)等。

新能源汽车。

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及关键零部件等。

页岩气。

重点发展页岩气资源勘探、开采技术及装备等。

二、重点扶持专项(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股权资助)(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贷款贴息)(三)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扶持专项(直接资助)(四)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专项(直接资助)三、具体申报要求(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或自行编写),填写相关表格,并备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附件。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扶持专项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等。

(二)同一项目或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申报、多头申请资金。

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三)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

(四)申报项目要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且节能评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五)申报项目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规划选址、建设场地、环境评估等相关建设条件。

(六)项目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被列为“不诚信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七)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在线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在线申报系统网址http://203.91.46.81:8012。

完成在线申报后,需通过该系统打印《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并将上述材料胶装成册,编辑目录,标注页码(纸质文本一式3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以光盘形式附电子文本一式2份)报送至我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3-4号)。

(八)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新能源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

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新能源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有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四、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一)在线申报时间:2015年9月7日9:00至2015年9月28日18:00;(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5年9月7日9:00至2015年9月28日18:00。

(三)咨询电话:82001261 吴敬82108035 黄旭东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第四批扶持计划申报指南2.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3.建设管理承诺函4.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申报项目设备购置表5.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略)6.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9月6日附件1: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第四批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目录Ⅰ、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股权资助)Ⅱ、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贷款贴息)Ⅲ、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扶持专项(直接资助)Ⅳ、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专项(直接资助)Ⅰ、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股权资助)一、扶持对象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愿意接受股权投资的未上市新能源产业企业。

二、重点扶持领域重点扶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太阳能、核能、风能、储能电站、生物质能、页岩气、新能源汽车以及智能电网等新能源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系统等。

三、资助数量、方式和金额(一)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及金额: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助。

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

财政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

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

财政资助资金原则上按照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1:1的比例确定,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各占50%。

其中,股权投资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财政直接资助资金依据现行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直接资助资金只可用于所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四、申报和审核流程股权投资资助方式的申报流程包括:项目征集和材料合规性初审、项目路演和股权估值、市政府审定三个环节。

项目来源包括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和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推荐两种渠道。

针对不同来源的项目,审核流程略有不同。

方式一:项目单位自主申报。

①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初审;②财政资金股权代持机构(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开展项目路演,由申报单位讲解项目内容,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听取汇报,做出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初步评价;③股权投资机构对具有投资价值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等工作,形成投资方案并上报产业主管部门。

图(略)图1 股权投资资助方式申报审核流程图①(略)方式二: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推荐项目。

①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根据申报通知,将本年度内已完成估值、已投资或拟投资的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推荐给产业主管部门,由项目单位联合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意见报告;②市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初审。

图2 股权投资资助方式申报审核流程图②(略)五、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2.项目在深圳实施;3.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具备必要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条件;4.自有资金落实,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5.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6.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已根据需要取得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7.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六、申报材料(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一)申请表格《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盖章)(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文报告应按如下格式编写:1.项目摘要(3000字以内)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技术基础、工艺路线,项目运营模式,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包括国内外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产业上、中、下游发展情况,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3.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

4.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5.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6.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规模和使用方案。

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置、安装工程费、建筑工程费等)、研发支出(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委托开发费等)、流动资金(原料费、市场网络建设费、推广活动组织费、房租租赁费等)等,其中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比例的40%、研发费用不高于30%、铺底流动资金不高于30%。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股权投资等,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8.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等。

9.项目风险分析包括项目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三)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2.社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时限未超过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备案)意见;3.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金额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原件1份);4.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5.上年度完税证明;6.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7.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厂房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8.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9.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资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标准格式见附件2);10.《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申报项目设备购置表》(标准格式见附件3);11.申报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标准格式见附件4);12.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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