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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2.06.05•【字号】鲁人发[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21号)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和中央驻鲁单位,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为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关系迁移管理办法,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24号)精神,现就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出具落户介绍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须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
省直、中央驻鲁单位接收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市属单位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县属及以下单位由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接收手续的,由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
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未经鉴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自离校之日起3个月内,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户口迁移证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在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两年内户口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管理。
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鲁人社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21年10月29日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完善高校教师评价体系,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评聘,是指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工作,由高校在核准的岗位数量内,自主制定评聘方案,自主组织竞聘上岗,实现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机统一。
第三条高校教师职称实行聘期管理,按照“以岗定职、岗变职变”的原则开展自主评聘,根据聘用岗位对应相应职称,构建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高校承担自主评聘工作的主体责任。
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自主评聘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对自主评聘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评聘标准第五条高校开展自主评聘前,应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相关要求,立足实际、着眼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分类分层的岗位评聘标准。
评聘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职称评价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我省岗位聘用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鲁人社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
定期梳理发布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一对一”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策”开展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就业链式服务”。
推行“政策找人”“直补快办”等“就好办”模式,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助企扩岗政策,政策成效列为对16市就业工作年度考核激励的评价内容。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排序,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
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
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鲁政办字〔2009〕10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们对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供内部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十五日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山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四、省政府直属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山东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山东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山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局)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金融办)五、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山东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山东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山东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4]49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4.12.22【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中等专业学校,各大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毕业生就业,做好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按照下放权限、简化手续、优化服务的原则,现就调整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简化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就业手续管理办法(一)毕业生确认就业方案各高校编制的毕业生离校就业方案,应当由毕业生本人确认。
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人社、教育部门,下同)不再对毕业生就业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非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完成确认;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完成确认。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方案编报方式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离校时未就业毕业生实行实名登记省内院校离校时未就业毕业生,有就业意愿的应当在离校前进行实名登记,确定求职地,详细填写求职意愿、服务需求。
(三)调整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权限毕业生到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毕业生到省内驻济以外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1、山东省人社厅保留性文件目录
附件1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劳动就业(一)就业部分1.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外事办公室、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6〕7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3。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劳社〔2005〕38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4。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5。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当前部分地区就业中结构性短缺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6。
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97号),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7。
6.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总工会、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区)的指导意见》(鲁劳社〔2009〕31号),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8。
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2009〕33号),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鲁人社字〔2022〕65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6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邮政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为深入推动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1〕15号),做好新形势下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现制定以下十二条措施。
一、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对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企业招用劳动者,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通过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其以个体经营者身份完成工作,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的,根据用工事实界定成立劳动关系或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牵头,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有效保障劳动报酬。
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科学制定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2024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失业保 险覆盖范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 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完善工 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认定和劳 动能力鉴定效率,保障工伤人员 合法权益。
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加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 优抚等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障 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建立科学、客观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对技能人才进行全 面、准确的评价,为技能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 撑。
促进技能人才就业创业
加强技能人才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技能人才就业创业 政策,为技能人才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
05 劳动关系协调与权益维护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规定解读
强化就业援助
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包 括提供公益性岗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 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D
04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
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及成果展示
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通过政策引导、资源整合和资金支持,推 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 化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举措
A
拓宽就业渠道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农村地 区等就业,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
加强就业指导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提供职业 规划、求职技巧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帮 助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
B
C
创业扶持措施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提供创 业培训、创业贷款、创业场地等方面的支持 和服务,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5]183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5.11.25
【实施日期】2015.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
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财政厅(财政局、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
费)。
为妥善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
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
当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数字化提速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数字化提速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鲁发改服务〔2023〕849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数字化提速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发改服务〔2023〕849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全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会议部署,加快推进服务业数字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服务业数字化提速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0月31日山东省服务业数字化提速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推动服务业数字化提速,全面提升服务业数字赋能效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任务大力发展软件信息技术,提升科技服务业综合竞争力,推动“互联网+”在教育、医疗健康、就业、养老、文旅等服务业领域普遍应用。
到2025年,服务业数字化产业链和数字化生态初具规模,服务业重点领域数字赋能效能大幅提升,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的比重达到53%以上;打造平台经济重点企业50家以上、产业集聚区10个以上,塑造我省平台经济新优势。
二、重点领域(一)加快提升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
1.强化高端软件供给。
一是重点突破基础软件。
突破服务器操作系统、软件建模工具、低代码开发平台等领域关键技术,加强国产软硬件耦合适配。
二是聚力做强工业软件。
加快攻关研发设计类、生产控制类、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
推动嵌入式、分布式计算、人工智能与工业技术融合。
三是加速培育新兴软件。
加强云原生、大模型、Web3.0、量子信息等技术研发和创新应用,在能源管理、交通出行、医养健康等领域开发一批平台软件和解决方案。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鲁发改服务〔2021〕194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要求,奖励对服务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专业人才,激励激发服务业专业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强化人才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我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具体组织工作另行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18日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要求,奖励对服务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专业人才,激励激发服务业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强化人才智力支撑,做大做强做优服务业企业,加快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奖励范围主要包括在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医养健康、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商贸商务、现代物流、教育培训、家政服务、科技服务、体育服务、设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住宿餐饮等服务业行业,从事企业管理、产业技术研发、商业模式创新、工艺创新等工作,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发展水平、增强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三条推荐服务业专业人才候选人分为技术类和管理类。
技术类指在服务业企业工作的高层次技术人才,管理类指在服务业企业工作的高层次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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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鲁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促进全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积极作用,决定在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实施“八个专项行动”,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1.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
按照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党建工作已经实行和适合实行属地管理的社会组织,由住所所在地党组织实施属地管理。
在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社会组织数量较多的行业,依托行业主管部门成立行业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管理。
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对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管理。
既不适合属地管理、又不能归口行业党组织管理、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实施兜底管理。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党委、各市有关部门)2.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形有效覆盖。
到2020年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要做到党组织应建尽建,暂不符合组建条件的要全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09〕10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们对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供内部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十五日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 山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432009年第13期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省卫生厅)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山东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山东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山东省林业局(省林业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 山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金融办) 五、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山东省粮食局(省粮食局) 山东省物价局(省物价局) 山东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主题词:文秘工作 机构 简称■ 通知442009年第13期。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实施国家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和选派援青支教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实施国家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和选派援青支教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3.14•【字号】鲁教师字〔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实施国家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和选派援青支教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教育局、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教师〔2017〕14号印发)《“组团式”教育人才援藏工作实施方案》(教民函〔2015〕8号印发)要求,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援藏援疆援青干部和人才管理工作的意见》(鲁组发〔2012〕59号),现就我省选派教师(包含专任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赴西藏、新疆、青海支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按照国家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组团式”教育人才援藏工作实施方案和我省援青工作需要,从2018年开始,进一步加大援助工作力度,继续选派优秀教师赴西藏、新疆、青海支教。
根据受援地需求,原则上以理科教师为主、兼顾其他学科;以中学教师为主、兼顾小学学段。
根据西藏、新疆、新疆建设兵团、青海需求,综合考虑对口支援关系、经济发展水平、教师数量,按照“合理、可持续、可实现”的原则确定选派计划(详见附件1)。
其中,“组团式”援藏50名高中教师支教3年,其他支教教师支教2年。
援藏援疆援青的专任教师主要承担学科教学和班级管理任务,组织教研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教学指导,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与当地教师组成教学团队,带动受援学校整体提升学校理科教学水平和育人管理能力。
援藏援疆援青的教育管理人员主要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组织支教教师与受援学校教师开展结对教学、教研,发挥支教教师“传帮带”作用,推动受援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负责所在学校支教教师管理,关心关注支教教师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协调受援学校、教育部门保障支教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
中小学课后延时服务告知书
中小学课后延时服务告知书
尊敬的各位家长: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为解决群众接送学生的烦心事、操心事,同时为了减轻家长昂贵的培训班费用开支,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学校决定本学年在全校范围内全面推进课后服务工作。
一、服务时间
每周周一到周五上午、下午放学后,分别安排50分钟,作为课后延时服务时间。
二、服务内容
组织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开展文体、科普、社团活动,以及户外拓展训练、劳动实践教育等,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辅导。
鼓励各学校充分挖掘资源潜力,注重学生个体差异和兴趣培养,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收费标准
按照课后服务性质,县发改局和县教体局报经县政府同意,我县课后服务收费由学校代收,现阶段按照每生每课时2元的标准执行,根据我校实际,我校安排每天2课时,根据教体局“学生家长在每学期一次性缴纳一个学期的课后服务费”的精神,本学期末据实一次性缴纳课后服务费。
四、课后延时服务费的管理
学校将所收课后服务费用汇总后上缴XX县财政专户管理。
学校每学期公示收支情况,并建立健全相关财务账目,接受社会、家长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课后服务收费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必要性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XX小学
2023年2月5日。
山东大部制改革方案
-加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统筹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强化省民政厅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职能,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激发干部队伍活力。
-建立健全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第2篇
山东大部制改革方案
一、引言
基于国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大部制改革方案。旨在通过深化改革,实现政府部门职能优化、效能提升,为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定位
1.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高效的政府部门职能体系。
2.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三、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针对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进行改革。
2.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升政府服务质量。
3.法治原则:依法推进改革,确保改革举措的合法性。
4.统筹兼顾:全面考虑各方利益,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四、具体措施
4.坚持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各方面利益,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四、具体措施
1.合并相关部门。对职责相近、业务交叉的部门进行合并,减少部门数量,提高政府效能。
-合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建省发展和改革局。
-合并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组建省自然资源厅。
-合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厅。
2.报批程序:各部门将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批,批准后组织实施。
3.推进改革: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大部制改革。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5(000)013【摘要】<正>鲁教师发[2015]3号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4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总页数】4页(P2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39.2【相关文献】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J], ;;;;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科医学生公费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5.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编制各设区市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鲁发改社会[2013]142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10.31【实施日期】2013.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编制各设区市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的指导意见(鲁发改社会〔2013〕1424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现就编制各设区市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简称职教规划,含技工学校,下同),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围绕培养和提高人的整体素质和劳动技能,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立足当地实际,全面提升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发挥高等职业教育的引领作用,把中等职业教育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市级统筹,深化重点改革,优化布局结构,提高基础能力,创新培养模式,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明确职教规划的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
到2015年,各设区市要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打通上下衔接贯通的职业教育人才成长路径。
布局结构更加合理,原则上在区域范围内平均每30万人口规划建设一所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平均每所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达到2000人以上;办学条件明显改善,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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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生态圈 ,把济南 国际医学科 学 中心建成 集 医疗 、教学 、科研和预 防保健 、健康旅 游 、康复医养为一体 的具有 国内先进水平 的综 合 医学服务 中心。
三 、省卫生计生 、机构编制 、发展改
关部 门要在各 自的职责范 围内做好相关工 作 ,为 济南 国际医学科学 中心发展 营造 良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 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 育厅 山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关于调整驻 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 省 内
新 生 户 口迁 移 政 策 的通 知
鲁公通  ̄ 2 0 1 7 ]1 0 9号
各市公安局 、发展改革委 、教育局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 : 为认 真贯 彻 《 国务 院办公厅关 于印发推 动 1 亿 非户 籍人 口在城市 落户方 案 的通知 》
各市知识产权局 ,各专利代理机构 : 现将 《 关 于鼓励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服务创新发展 的暂行意见 》印发给你们 ,请遵 照
执行 。
山东省 知识产权局
2 0 1 7年 7月 5日
l 5
山东省人 民政 府公 报
2 0 1 7年第 2 0期
2 0 1 7年 7月 3日 Nhomakorabea( 2 0 1 7 年 7月 3日印发 )
S DPR一 2 O 1 7— 0 6 5 O 0 0 2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 印发 关于 鼓励全 省专利代理机构服务创新
发 展 的 暂 行 意 见 的通 知
鲁 知合 字 ( 2 0 1 7  ̄3 7号
( 国办发 ( 2 0 1 6 ]7 2号 )和 《 山东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贯彻 国办发 ( 2 0 1 6 ]7 2号 文件
进一 步推动非户籍人 口在城镇 落户 的通知 》( 鲁 政办发 ( 2 0 1 7 3 3 3 号 )文 件精神 ,现就
驻鲁普 通高校 ( 指经批准列入 国家和省招生计划且 具有学历或技工教育招生 资格 的全 日 制普通 高等学校 ,含承担研 究 生培 养 任务 的科 研 机 构 、技 师 学 院 、高级 技 工 学校 ,下 同)录取省 内新生 的户 口迁移政策调整如下 : 自2 0 1 7 年起驻鲁 普通高等学校 录取 的省 内新生可 自愿选择将 户 口迁至学校所在地 。 申请迁移户 口的新生可持户 口簿 中的本 人常住 人 口登记卡到学校 报到 。学校要在入学年
各地接到通知后 ,请 与驻 地普通高校做好工作衔接 。 本通知 自 2 0 1 7 年8 月4 E t 起施行 ,有效期至 2 0 2 0 年 8 月 3日。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山 东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厅
好 的环境 。
山东省人 民政府
2 0 1 7 年 7月 6日
革 、财政 、国土资源等部 门要结合职能分
工 ,细化政策措施 ,加强对济南 国际医学
( 2 0 1 7年 7月 7日印发 )
科学 中心建设工作 的指导和服务 。其他有
S DPR一 2 01 7— 0 08 0 0 0 2
度的 l 1 月 1日前 持录取通知 书 、常住人 口登记 卡 ,以及盖有 省招 生委员会 办公 室 录取
山东省 人 民政府 公报 2 0 1 7 年第 2 O期 1 4
贫 政 府 部 j 义住
专用章或省 、市人社部 门技工学 校招 生专用章 的新生花名册统一 到驻地公安机关办理户
口登 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