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财税管理工作的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协同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64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协同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协同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协同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要求,现就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工作协同,提高工作效率,狠抓工作落实,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统筹协调为增强市政府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和计划性,市政府已经明确,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市政府领导集中时间在机关研究处理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其余时间主要深入基层调研和检查指导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总体安排,在制定工作计划时,超前谋划,合理安排,加强工作协同,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与市政府的工作大局合拍、工作节奏同步。
按照《通知》要求,今后,对于市政府领导在机关集中研究处理工作期间,各部门自行安排的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考察调研事项,一律不予批准。
二、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节奏。
到年底已不足3个月时间,完成市政府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AB岗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对既定目标要咬住不放,加快工作节奏,加大推进力度;对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事项做到马上办、办得快、办得好,特别是紧急事项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推动“马上就办”常态化、制度化。
增强时间观念。
对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的材料、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向市政府请假报备等,必须按时限要求报送,为市政府领导研究决策留出时间,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人为制造“急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丹政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丹政发〔2010〕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与县(市)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协调的增长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现行的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辽政发〔2010〕9号文件精神,按照“下划收入、核定基数、财力分成”的要求,在省下划共享税收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下划市级税收收入、适当向下倾斜财力、科学核定分成比例等措施,建立分配合理、激励发展的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从而实现扩大县(市)区一般预算收入规模,充分调动县(市)区政府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是下划收入,做大县(市)区一般预算收入规模;二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三是兼顾市、县(市)区既得利益,保持相对稳定;四是简化程序,便于操作。
二、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按照调整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将省下划的省级共享税收全部下划到县(市)区,作为县(市)区固定收入;将市本级保留企业的全部税收收入、市本级保留的税种收入、市本级分享的税收收入以及市本级保留或参与分享的部分项目税收收入全部下划到县(市)区,作为县(市)区固定收入(上述下划到区级税收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并重新划分市与县(市)区收入范围;为统一规范管理,市对下划税收收入后形成的财力实行总额分成,由县(市)区向市上解财力,同时,市对各县(市)区当年上解财力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2•【字号】丹政办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丹政办发〔2007〕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丹东市政府网站建设及内容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办法2.丹东市政府网站建设及内容保障工作目标考核百分标准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二日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丹东”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桥梁,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门户网站是市政府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网上办理有关事务的平台,是推进政务公开、展示丹东形象的窗口,也是政府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并负责对子网站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人员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明确主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子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丹政办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发〔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科学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3〕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号)文件精神及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和权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出台情况,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3〕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号)的立法工作计划,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防止我市规范性文件因与上位法相抵触而无效,确保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更具全局性、前瞻性和科学性,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承担规范性文件起草任务的各有关部门是完成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任务的责任主体。
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亲自抓落实,对论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认真开展调研论证,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基础性工作,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质量,力求做到结构严密、条理清楚、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10]7号【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12【实施日期】2010.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务活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需要;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是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理顺资产管理职能,完善现有管理方式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负责本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具体职责是: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行政事业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资产出租和出借的审批;负责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担保的审批和监管;负责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负责行政事业资。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丹东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丹东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丹政办发[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丹东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3〕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5日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优化和提高财政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全面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一)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改进预算支出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是建设责任、服务、透明政府的有效举措。
2009年以来,我市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不断强化绩效管理理念,积极探索和实践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稳步推动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工作,为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深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总体上看,我市预算绩效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绩效管理观念缺乏、配套制度建设滞后、工作缺乏技术支撑及评价结果难以得到实质应用等问题十分突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已成为当前我市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必要性。
加强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财政工作的各项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丹东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3]13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丹东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丹东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3〕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订的《丹东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8日丹东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辽宁省省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辽财资〔2012〕5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市政府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资产进行接收和保管的实物仓库,是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施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一)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富余、长期闲置、使用频率低的资产,超标、超编配置的资产;(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后应上缴的实物资产;(四)执法单位罚没物品;(五)执收单位收缴的抵顶行政事业收费的实物资产;(六)经批准由市财政负担经费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并在事后应上缴的实物资产;(七)市财政局规定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物仓实施直接管理。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2]16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2012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工及确定的工作时限,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
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职责,保证我市今年依法行政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2012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和《丹东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年)》(丹政发〔2010〕44 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法治政府的建设规划,切实提高全市的依法行政水平,现将2012年度我市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及部门职责安排部署如下:一、合理调整机构,不断完善行政管理体制1、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建立和完善执法机构。
合理划分县市区事权,科学设置执法机构,加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
推动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市辖各区食品监管机构改革的指导,探索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绩效评价方式方法。
责任单位:市药监局2、深入推进人防机构改革。
进一步优化人防行政机构,上半年按市编办要求规范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岗位设置,实行职责有机统一的人防体制,提高行政效能。
责任单位:市人防办3、完善景区管理机构。
2012年,计划分别在鸭绿江景区内的水丰、太平湾景区设立景区管理处,完善旅游系统内部三级管理网络,强化依法行政力度。
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1•【字号】丹政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发〔2016〕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建立和完善高效的财政运行机制,约束和规范县级财政管理行为,现将《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1日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县级依法理财并逐步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建立质量更好、结构更优、绩效更高的财政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6〕30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财税管理工作的意见》(丹政办发〔2015〕7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财政收入管理县级财政收入预算编制要牢固树立财政收入法治思想,准确把握政策调整和税源变化趋势,制定符合实际的收入目标。
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应体现完整性,涵盖部门依法取得的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以及上级财政各类补助资金。
强化税费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防止违规减免缓征及越权审批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增加政府可用财力,提高收入质量,严禁虚增收入,严禁超期滞留、坐收坐支非税收入的行为,执行严格的国有资本和国有股权收益收缴制度。
适时调整市级对县级财政管理体制,切实增强市本级财政调控能力,促进区域均衡发展。
继续打好边境、民族、生态和“两抗”革命老区四张特色“市情牌”,积极争取中央及省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在此基础上,以改革求发展、向管理要效益,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城区发展等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植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支柱性财源,壮大县域经济实力。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1•【字号】丹政办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08〕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一日丹东市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强和完善我市乡镇财政管理,推动县乡提高财政运行质量,逐步解决我市乡镇财力不足、财政困难、债务负担沉重、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90号)精神,制定以下方案: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做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的大事认真抓好。
改革工作的开展主要以规范组织乡镇政府收入和支出行为、完善乡镇财政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等工作为主线,不断完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使乡镇政府能够更好地满足农村社会公共事务需要,推进我市的新农村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1.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要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合理划分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事权范围。
在此基础上,统一财权与事权,即由县级政府承担但委托其所属乡镇办理的事项,县级财政要满足乡镇的经费需求。
2.“三个不变”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
在本次改革开展的过程中继续坚持“三个不变”,即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乡镇政府对财政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丹政办发〔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23〕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6日丹东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市)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丹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在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工作特点,进一步细化自然领域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七个方面市与县(市)区的财政事权。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丹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5日丹东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科技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市实际,借鉴各方面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市以下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
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16]10号【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15【实施日期】2016.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丹政办发〔201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实现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协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开展部门统计工作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层单位统计工作的指导,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统计部门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准确。
各部门要在内设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
部门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
要合理配置统计人员,不断充实统计力量,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部门统计人员素质,保持统计队伍稳定,确保部门统计工作正常运转。
二、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建设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要求,利用辖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的市、县级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级、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
(各级统计部门牵头)各级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税。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指导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丹政发[2004]11号【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3.12【实施日期】2004.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指导意见(丹政发[200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及省政府《关于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3]1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乡镇财政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建立规范的乡镇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摆脱乡镇财政困境,促进乡镇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市农村税费改革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总体要求,以解决乡镇财政困难为前提,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以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宗旨,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确保乡镇财政的基本支出需求;以提高乡镇财政的运行质量为目的,防范和化解乡镇级的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1、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
财政收支的划分要与县乡所承担的事权范围、财政供养人员和支出责任相匹配。
做到县事县办、乡事乡办。
将适合乡镇管理的收支下放乡镇管理,应当上收的收支管理权限要上收一级,做到责权相结合。
2、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原则。
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03]17号)及《关于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3]19号)的规定,乡镇要实行统一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县对乡镇要在严密、求实测算的基础上,制定科学规范、公平合理的新体制。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决定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决定【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丹政发[2008]53号【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05【实施日期】2008.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决定(丹政发〔2008〕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调控能力,改善财政状况,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关于加强全省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辽财综〔2004〕390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做出决定如下:一、提高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政府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措施;是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做大财政收入的客观要求;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随着“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深化,我市非税收入保持了持续增长,为做大我市各级政府财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我市财政收入压力非常大、财政收支矛盾异常突出,作为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的非税收入,仍然存在着征收流失及管理漏洞。
征收管理尚未建立一个有效的征管体系,执收单位对收入任务重视不够、征管力度不强。
非税管理部门职能弱化,非税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不规范,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部分执收单位应收未收、应罚不罚、擅自减免、收入滞留、坐收坐支、挤占挪用、乱收乱罚以及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加强全市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提高收入管理水平,充分挖掘非税收入潜力,对促进经济社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1、清理非税收入项目,实行非税收入项目公告制度。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补充通知(2013)-丹政发[2013]1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补充通知(2013)
正文: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补充通知
(丹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10年6月30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丹政发〔2010〕28号),为进一步促进级次间财力均衡增长,现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按2010年确定的财政管理体制相关内容,对当年上解市本级财力规模,低于当年市本级下划存量财力规模的县(市)区,根据预算完成情况实行财力差额专项上解市本级办法。
市本级下划县(市)和大孤山经济区存量财力规模,是指以2010年财政体制调整后市本级下划该地区的财力为基数,按县(市)和大孤山经济区税收年均增长率推算出的财力规模;市本级下划城市区存量财力规模,是指以2010年财政体制调整后市本级下划该城市区的财力为基数,按城市区税收年均增长率推算出的财力规模。
本补充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9日
——结束——。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的通知-丹政发〔2018〕19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的通知丹政发〔201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理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财权和事权关系,促进高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现将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确定的基本原则比照市对县(市)区财税体制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按照省、市政府对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要求,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基本原则是“比照县区,滚动发展,适度补助,自求平衡”。
二、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丹政发〔2010〕28号)精神,高新区预算管理级次主体为高新区管理工作委员会,管理模式参照我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设立一级财政,一级国库,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管理。
(一)高新区收入范围。
1.一般预算收入包括: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不含按中央规定继续作为中央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跨省、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及中央待分配收入)、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以及与高新区承担事权相统一的各项区级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2.基金收入包括:在高新区管辖范围内,与高新区承担事权相统一的各项区级基金收入。
3.在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与事权相统一的其他区级财政收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全市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全市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丹政办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全市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0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全市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关于建立全市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为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税收流失,进一步加强公安、国税、地税、财政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确保全市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根据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建立打击涉税犯罪协作机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协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站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打击涉税犯罪协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我市涉税犯罪案件比较猖獗,一些不法分子大肆偷税、骗税、逃税和抗税,并且作案手法不断翻新,偷逃税款案件不断上升,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较为突出,制售开假发票案范围较大,所涉及到的税款金额越来越高,暴力抗税案件时有发生,拖欠税款的钉子户越来越多,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财税收入造成巨大损失。
在侦办涉税案件中,部门独立工作受职能限制,无法深挖细查,使可能已经显露的犯罪线索中断,国家税收利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因此,有必要加强公安、税务部门间的沟通配合,形成打击涉税犯罪的合力。
各级公安、税务部门要站在维护好全市经济建设大局的高度,站在维护好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协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这种工作协作机制逐渐走向成熟规范,在现实斗争中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丹政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丹政发〔2023〕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确保我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进一步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237号)要求,对全市2部政府规章和26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1部,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文件257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修改政府规章1部,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修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对政府规章《丹东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1.第六条修改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等建设和更新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2.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压力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供水单位应当参与设计方案制定。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其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东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东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丹政办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东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丹东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全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研究部署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调度各阶段工作。
二、组成人员组长:孙志浩市长副组长:何志勇常务副市长牛向东副市长潘爽副市长张鸣副市长周左盾副市长刘胜军副市长宫伟副市级干部张所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成员:刘国栋市财政局局长何吉喆市发改委主任李臣市编委办主任曹香安市经信委主任于笑溪市教育局局长马永国市科技局局长栾广成市民政局局长李书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杨东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相继市环保局局长于春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孔庆书市交通局局长宁兆庆市规划局局长刘洪旗市农委主任丁振毅市水务局局长孙本智市林业局局长马克市海洋渔业局局长唐亮市商务局局长牛莉市文体广电局局长康冰市审计局局长周治祥市国资委主任张志明市地税局局长王志丹市工商局局长卢君市质监局局长隋玉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张铭辉市法制办主任宋传敏市金融办副主任于杰市旅游委主任马文艳市物价局局长刘启星市国税局局长王刚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行长李淑莉丹东银监分局局长王玉砚丹东市法院院长周昊丹东市检察院检察长姜乃东东港市市长杜强凤城市市长刘希明宽甸满族自治县县长张远辉振安区区长宁国军振兴区代区长谭云鹏元宝区代区长许黎明合作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李晓阳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三、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局长刘国栋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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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财税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科技计统与财税
【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15]71号
【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5
【实施日期】2015.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财税管理工作的意见
(丹政办发〔2015〕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应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确保经济增长在合理区间,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财税管理工作,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财税收入管理
1.促进经济发展,培植壮大财源。
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发挥财税政策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推动改革、驱动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激发经济内生
发展活力,培育和催生发展新动力,巩固壮大税源基础。
构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支柱财源体系,确保财政收入增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注重招商引资的财税效益,促进重大项目的引进落地和开工投产。
2.加强税收征管,提高收入质量。
坚决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切实强化税收征管,做实财政收入,提高收入质量。
密切关注宏观经济态势,强化经济税源分析,准确把握税源变化趋势,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主要税种的评估和监控。
加大欠税清缴力度,向沉淀税源要收入,有效挖掘增收潜力。
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强化综合治税,堵塞征管漏洞。
3.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增加可用财力规模。
合理界定非税收入范围,应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一律纳入,有效防止跑冒滴漏。
非税收入应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缓征,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征收的非税收入须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禁超期滞留、坐收坐支非税收入。
4.加强社保基金征缴,保证基金支出需求。
加强各类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重点加大企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
实行严格的征收措施与手段,切实执行企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奖惩办法,挖掘征缴潜力,加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管的稽查力度,坚决杜绝少缴、漏缴、缓缴、减免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充分保障社会保险资金用款需求。
继续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5.加强资产性和资源性收入征管,培植新的收入增长点。
拓展财政管理领域,健全政府资产、资源管理体系,将政府资产性、资源性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监管范围。
资产和资源的出让、出售、出租、对外投资、处置等应严格履行评估程序,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市场化操作。
利用政府资产和资源对外投资的,严格执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
度和国有股权收益收缴制度。
资产、资源所产生的收益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严格财政体制管理,促进区域均衡发展。
严格遵守“下划收入、核定基数、财力分成”的体制原则和有关要求,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严禁收入混库串库、乱拉税源等行为,确保各级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严格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对市本级的财力上解办法。
严格执行以市为主或市与县(市)区、经济区共同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财力分成机制。
适时调整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切实增强市本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7.积极向上争取,缓解支出压力。
牢固树立“吃饭靠自己,发展靠争取”理念,坚持打好边境、民族、生态和“两抗”革命老区四张特色“市情牌”,增强向上争取政策资金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大工作力度,密切关注顶层设计,抓住上级政策机遇和投资导向,准确把握争取政策资金的方向,强化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全方位多层次积极向上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更多的理解和更大的支持,最大限度缓解我市各级财政的困难状况。
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
8.明确保障顺序,集中财力用于改善民生和促进发展等重点支出。
坚持一般支出要打紧、民生支出要打足,突出公共财政保障重点与顺序,优先保障涉及工资等个人收入的支出,基本保障涉及机构运转支出,全力保障各级党委、政府惠民实事等涉及民生的支出,积极保障涉及社会稳定的支出,重点保障涉及各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一般性支出需求则根据各级财力情况予以安排,确需解决但财力有困难的支出则分年度予以解决。
9.发挥市场作用,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以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扶持体系,推动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引导企业资本、民间资本重点投向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
建立完善公共领域社会投入机制,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10.清理整合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