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模板
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以下简称食品现制现售)的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对食品现制现售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现制现售者),应当根据本办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条(品种目录管理)本市对食品现制现售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将制定、调整的食品现制现售品种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本市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发布和调整现制现售食品品种目录。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现制现售许可工作,对辖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条 ( 许可条件 )申请人向区(县)分局提出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一)申请制售的食品品种属于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品种目录》(附件 1)的范围;二)具有与食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制作流程,防止食品在制作、销售、存放等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与本单位食品现制现售活动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配备持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条件。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基本条件详见《上海市餐饮服 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核查标准》 (附件 2)。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以下简称食品现制现售)的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对食品现制现售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现制现售者),应当根据本办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条(品种目录管理)本市对食品现制现售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将制定、调整的食品现制现售品种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本市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发布和调整现制现售食品品种目录。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现制现售许可工作,对辖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条(许可条件)申请人向区(县)分局提出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制售的食品品种属于《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品种目录》(附件)的范围;(二)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和卫生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制作流程,防止食品在制作、销售、存放等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与本单位食品现制现售活动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配备持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条件。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基本条件详见《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核查标准》(附件)。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包括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分为前置许可和事后监督两个阶段。
前置许可是指餐饮服务许可的核发前准备工作,事后监督是指核发餐饮服务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前置许可第四条建设餐饮服务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具备一定的餐饮服务场所面积和设施条件;(三)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领取相关证书。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表;(三)餐饮服务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厨等相关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由食药监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可以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书。
第三章事后监督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进行换证。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和条件从事餐饮服务,不得变更或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配备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环节。
第十一条食药监部门对餐饮服务场所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食药监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四章补充规定第十四条上海市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跨部门合作,共同推进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建立定期、不定期的联合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上海市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条款解读(下)
务 良好秩 序 得 到保 障 。
交环 评 证 明 ;( )根 据 调 研 座 谈 ,餐 5
参 照上 海市食 品药 品监督 管理 局发 布 的 上 海市 客 运船 舶 餐 饮服 务 许 可 审 核 要 求 ( 行 ) ,( 法》进一 步 完 善 试 》 《 办 和 规 范船 舶供 餐 的许 可 条件 。
【 读 】根 据 国家食 品 药 品 监 督 解 管 理 局 的 《 饮服 务 许 可 审 查规 餐 范》 ,结合 上 海 市 的 实 际情 况 ,适 当 调 整 了餐 饮 单位 分 类 ,并 制 订 了餐
这 样 的 乱 象 是 否 有相 应 的规 定 ? 立 丛 生 , 对 其 周 边 环 境 产 生 着 不 可 的 许 可 证 违 法 经 营 ,造 成 环 境 油 烟
污 染 , 民 向 发 证 机 关联 名 上 访 ,最 居
忽 视 的影 响 。 想 要 办 理 餐 饮 服 务 企 业 的 申请 人 应 该 具备 什 么条 件 ?
细化 现场核查标准规范 , 完善相关许可文 书
【 象 】 餐 饮单 位 种 类 众 多 , 现 现
场 核 查 标 准 是 否 能 够 适 应 所 有 的 餐
【 款 】 根 据 上 海 市 地 方 性 法规 条
《 海 市 住 宅 物业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十 上 二 条 ,业 主 、 用 人 应 当按 照规 划 行 使 政 管 理 部 门批 准 或 房 地 产 权 证 书 载 明 的 用 途 使 用 物 业 , 不 得 擅 自改 变 物业使用性质。 《 法 》第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 ) 办 八 项 规 定 , 申请 人 申请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时应 提 交 餐 饮 服 务 经 营 场 所 属 于 非 居 住 性 用 房 的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 租 赁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最完全版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一)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中央厨房;(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第三条(实行许可制度)本市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遵循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场所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发证情形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证。
甜品站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其餐饮主店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甜品站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船舶供餐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主要经营性靠泊点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供餐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最完全版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最完全版《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最完全版本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营主体的许可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许可、分类管理、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分为经营许可和食品从业人员许可两部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应当按照市场主体类型、业态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包括:1.在餐饮服务场所合法取得使用权;2.持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资格;3.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4.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餐饮服务经营者能够保证提供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第七条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包括:1.提交申请材料;2.现场审核;3.结果公示;4.发放许可证。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有效期提供餐饮服务,不得超范围营业、逾期经营。
第十条经营者在许可期间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质量。
第三章食品从业人员许可第十一条进行任何餐饮服务岗位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食品从业人员许可。
第十二条食品从业人员许可的条件包括:1.年满18周岁;2.具备卫生安全知识和技能;3.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食品从业人员许可的申请程序包括:1.提交申请材料;2.参加培训并进行考试;3.领取许可证。
第十四条食品从业人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在许可期间内,应当遵守卫生安全规定,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餐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安全情况;2.食品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3.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发现的餐饮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条款解读(上)
牌 更 名 , 实 际 经 营地 址 不 变 ) 。
《 办法 》 第 二 十 三 条规 定 : 上 海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对 学 生 盒 饭
受 理 环 节 申请 材 料 的 处理 方 式 ,符
合 高 效 便 民、和 谐行 政 的理 念 。
将此类业态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
许 可 类 别 为 “ 吃店 ” 备 注 栏 填 写 小 ,
为 “ 中式 点 心 ( 堂吃 ) 。 无 ”
本 办 法)将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 的 有 效 期 设 定 为 3 ;临 时从 事 餐 饮 年 服 务 活 动 的, 餐 饮服 务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设 定 为不 超 过 6个 月 。
作 和 供 应 活 动 符合 传 统餐 饮 的特 征 ,
也 纳 入 了监 管 范 畴 。 对 于 临 时 从 事 餐 饮服 务活 动 的 , 需 办理 《 饮服 也 餐 务 许 可 证 》才 可 进 行 餐 饮 服 务 ,以 保 证 消 费者 的 饮 食 安 全 。
品站 纳 入 餐 饮服 务 环 节 ,制 定 了 上
集 体 用 餐 配 送 等 餐 饮 服 务 业 态 。 同
时 ,将 中 央厨 房 、甜 品站 、船 舶 供餐
一
同 纳 入 发 证 范 围 。 外 ,对 于 无 就 此
餐 场 所 的现 场 制 售 中 式 点 心 , 如 包
子 、 头 、 条 、 种 煎 炸 烘 烤饼 类 、 馒 油 各 生 煎 锅 贴 、 中式 糕 点 等 , 本 办 法》
这 样 的 管 辖 分 工 ,体 现 了 强 化 风 险
发证范 围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理及核查事项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一)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中央厨房;(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第三条(实行许可制度)本市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遵循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场所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发证情形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证。
甜品站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其餐饮主店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甜品站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船舶供餐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主要经营性靠泊点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供餐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一)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中央厨房;(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第三条(实行许可制度)本市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遵循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场所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发证情形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证。
甜品站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其餐饮主店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甜品站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船舶供餐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主要经营性靠泊点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供餐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的管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的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下面将从办法的背景、管理要点和法规对于餐饮服务行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作为中国最具有影响力的国际大都市之一,上海市拥有众多的餐饮场所,满足了广大市民的饮食需求。
然而,近年来,一些餐饮场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和服务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提升餐饮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二、管理要点1.许可申请: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质。
2.许可审批: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资质、场所环境、食品安全控制等方面,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许可条件:申请者需要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的条件,包括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合格的食品供应商等。
4.日常监督:一旦获得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定期接受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持证经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5.处罚措施:一旦发现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相关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三、法规对餐饮服务行业的影响1.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符合一系列条件和要求,这将迫使餐饮服务行业提升质量、规范经营。
2.保障消费者权益:办法的出台将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消除了广大市民对餐饮服务行业的疑虑。
3.促进行业发展:通过规范管理和标准化操作,办法将推动餐饮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
4.加强监督检查:办法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接受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了对行业的监管力度,保证了相关法规的有效执行。
总结起来,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出台对餐饮服务行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2010年5月1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2010年5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相关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三、责任人员餐饮服务场所负责人应当负责组织、指导本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同时,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由该负责人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1.食品采购管理(1)餐饮服务场所应当与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食品供应商购买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2.食品存储管理(1)餐饮服务场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设置食品存储区域,并保持整洁、干燥、通风、无异味。
(2)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将易腐食品、冷冻食品、冷藏食品等分类存储,确保不同食品不相互污染。
(3)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食品存储区域和设备,并进行记录。
3.食品加工管理(1)餐饮服务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食品加工区域,并保持清洁卫生。
(2)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制定食品加工操作规范,明确食品加工过程、工艺和安全控制措施,并进行培训和指导。
4.食品销售管理(1)餐饮服务场所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标明食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制定食品销售记录,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数量和销售日期等信息。
5.食品留样管理(1)餐饮服务场所应当每天留样一定数量的食品,并按规定存储和留存。
(2)餐饮服务场所应当留存的食品留样样品应当妥善保存,以备需要进行检验和鉴定。
6.食品安全培训(1)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升员工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操作技能。
(2)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卫生知识、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等。
7.食品安全检查(1)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配备合格的食品安全检测仪器设备,并定期进行自查和送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5.27
•【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9〕332号
•【施行日期】2009.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局《关于做好启用及发
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09〕332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现将国家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转发给你们。
请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局的通知要求,自2009年6月1日起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按照现有发证要求和程序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由市局统一印制,其他许可文书仍采用现有文书。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沪府规〔2019〕4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0日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保障食品安全,引导、督促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人民群众有需求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及规模较小,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要求,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以下称“小型餐饮”)提供者的临时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本市按照“分类施策、从严监管、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对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实施综合治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区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出发,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住宅区、商务区、工业区等地的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引导小型餐饮提供者改善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小型餐饮提供者实施临时备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查处工作。
鼓励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实行店招店牌、整洁卫生等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本市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并组织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具体分工如下:(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二)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广告管理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小型餐饮提供者公示临时备案及相关信息,依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三)商务部门负责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协调城乡餐饮服务网点布局;(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违反餐饮业污染防治规定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五)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用房使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六)消防部门负责对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七)城管执法部门和镇(乡)政府负责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违章搭建、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八)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九)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配合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三篇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申请基本条件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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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便民原则。
第五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场所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发证情形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证。
甜品站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其餐饮主店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甜品站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船舶供餐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主要经营性靠泊点的区有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四)具有与本单位餐饮服务活动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六)符合《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核查标准》(附件一)的有关条件;(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条件。
国家和本市对餐饮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符合该规定要求。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要求)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一)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一)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二)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五)食品检验制度;(六)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条(中央厨房配送食品要求)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审核,但下列食品不得加工配送:(一)在中央厨房进行冷加工制作的高风险即食食品;(二)中央厨房自制的生食水产品;;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八)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八)项规定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新建项目尚未取得产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的有关证明;属船舶供餐的,应当提交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属其他性质的,应当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国家和本市对餐饮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的材料)申请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二)申请书应当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三)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当用A4纸填写;(四)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五)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名。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处理方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双方约定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受理;规章;(三)如作不实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虚假申请材料的处理)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章审核与决定第十七条(审查内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二)可运用有关专业技术手段对申请人的现场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三)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内容参见附件一),制作现场核查记录(记录现场核查表中不符合项的具体情况等)。
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
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十一条(许可决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规定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颁发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归档要求)对于已办结的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有关许可申请及审核材料及时归档,并留存经申请人签名认可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变更申请)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核准证明。
变更手颁发新变更:(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与本次变更申请有关的材料;(四)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延续申请)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对许可证延续的申请,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许可证号不变。
第三十二条(申请延续的资料)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证。
第三十五条(补发)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六十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凭申请书、营业执照、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函说明,申请补发。
《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十六条(注销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条(不同地点或者场所许可证的办理)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两个及以上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在不同地点或场所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同一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只能申领一张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同一经营主体许可证的办理)同一地址场所内隶属同一经营主体的经营者,应当由该经营主体统一办理一个《餐饮服务许可证》;分属不同经营主体,且经营场所能够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持证者的法律责任)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类别和备注项目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发现违由上级有关人员违法违规审批造成后果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追究行政责任:(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违法违规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予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饭店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所有场所面积均为实际室内使用面积。
(五)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六)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七)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八)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不含品药品监管局2008年5月6日发布的《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附件一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核查标准一、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是餐饮单位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要求中未涉及的其他条件,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第九类:中央厨房四、现场核查结果按照以下判定原则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表示)、重点项(**表示)和一般项(*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