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与职能配置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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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实证研究

工作心得: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实证研究

工作心得: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实证研究随着我国检察制度不断完善,派出检察院迅速发展,我省共有派出检察院17个,其中铁路运输检察院2个、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检察院10个,监狱检察院5个,已成为基层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省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我省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较好的履行了检察职能。

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内设机构设置不统一。

派出检察院干警编制、案件总量总体上差异不大,但是,机构设置却不统一。

一是内设机构有多有少,以开发区检察院为例,有4至10个不等。

二是职能有分有合,如侦查监督与公诉等部门有分设有合并。

三是科室设置五花八门,缺乏统一标准,有的派出院再派出检察室等。

(二)主要职能部门缺失。

内设机构是行使检察权的载体,承担着司法办案的重要职能。

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监督权的主要内容。

民行部门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中,肩负着越来越多的重任,越加显示出重要性。

但是,有些派出检察院没有设置民事行政检察职能部门,存在严重缺陷。

(三)履职能力受到限制。

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没有形成自己的模式,制约了检察职能履行。

一是普遍存在“两人科”问题,只能“值班”、“接待”,无法全面履行职能。

二是官多兵少,院领导、中层干部占干警近三分之一,一线办案力量不足。

三是内设机构效率不高,“小院”层级不少。

科长不同于法院的庭长,但却成了一个办案层级。

(四)与司法责任制改革不相适应。

内设机构设置单打独斗,缺乏科学性。

一是内设机构与员额制、人员分类比例不协调。

有些部门员额检察官仅1人,检辅人员不配套等。

二是检察业务与行政事务岗位混乱。

办公室是“大口袋”,检察技术、司法警察等与装备财务、后勤保障等交织在一块。

三是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尚未确立。

分类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检察官承担事务较多,难以集中精力办案。

(五)检察一体化程度不高。

各类检察权之间、内设机构之间、上下级院之间相互联系,要求建立检察一体化机制。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问题及改革构想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问题及改革构想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问题及改革构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这既体现党的治国理政思路,又回应了学者多年来修改该部法律的呼吁。

从我国法治工作的进程而言,也极其必要。

总体上,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促进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职责的发挥。

但是,随着检察工作的发展以及社会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以及我国法治建设的新进程,原有组织法对内设机构的规定逐渐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内设机构显现的弊端亟待革除,职能亟待改革、规范、完善,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修改检察院组织法,改革内部的组织结构对于检察制度的建设、检察权运行,都具有重要作用。

在讨论内设机构应如何进行改革前,应首先明确内设机构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主要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检察院普遍上下相对应地设立内设机构。

各级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根据职能设置,在保证了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也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检察监督权运行不到位。

宪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是现在的检察机关履行的是监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没有履行过一般监督权的职能。

实际上,我国1954年的《人民检察署的组织法》规定了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职能,范围很宽泛内容很广,包括可以对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等,实行监督。

然而,在宪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后,检察机关反而没有行使1954年所规定的一般监督权。

而且令人费解的是,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一方面是没有认真行使一般监督权,履行好法律赋予的一般监督权职责。

另一方面是各地检察机关在不断制度创新、工作创新,不断“延伸检察职能”的提法被鼓励和广泛宣传报道。

法律监督权特别是一般监督权作为一项公权力不存在延伸也不存在创新的问题,如果本来就有监督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权力,则履行职能是其职责所在,不是所谓“延伸”,如果没有做到则是工作不到位甚至渎职;如果本来就没有此项职能,法律监督权作为公权力,无授权应该不得行使,创新和延伸当属违法行使职权。

试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改革与完善 唐超琴

试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改革与完善 唐超琴

试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改革与完善唐超琴推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办案体系的要求。

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明确表示今年要推进区县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因此依据现行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设置和承担的检察职能,探讨内设机构改革设置原则,在司改试点院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内设机构设想。

一、检察机关内设部门职责权限的特点及不足首先,业务部门划分标准不一,如有的部门按刑事诉讼程序划分,如公诉、控申;有的按监督职责划分,如侦查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有的按案件性质划分,如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标准混乱造成部门职权缺少整体统筹,通盘考虑,有的职能由多个部门行使,如侦查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其次,部门协调配合不够。

工序性构造体现分工负责,而非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如刑事案件的批捕权和公诉权分别由不同部门行使,显然是重复劳动,就一个案件,审查批捕的证据和公诉证据并无本质的差异,批捕阶段收集的证据在公诉也在采用,如物证、书证,现场勘验,视频证据等,变化的不过是言词证据,当然,随着案件侦查的不断深入,可能公诉阶段,证据更为翔实。

有的地方制定捕诉衔接机制,就是加强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的协调配合。

最后,监督制约力度不够。

出于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的考虑,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案件管理部门对侦查部门的侦查对象、行为、措施及活动虽有制约,但更多的是配合,使职务犯罪案件诉得出,判得了。

即使是刑事案件,捕和不捕案件的处理也是不同的,对逮捕的刑事案件,公诉和侦查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尤其捕后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最终定罪量刑。

不捕的刑事案件,由于不捕的原因通常就是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或不构成犯罪,这几种情形在公诉阶段,分别对应存疑不诉、相对不诉或绝对不诉。

实际捕后不诉就是公诉对侦查监督部门的制约,这种制约是建立在案件质量基础上的,制约保证检察权内部运行的公平、公正,内设部门既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协调配合,有所制约,共同保障案件质量,只注重案件事实真相,追求实体合法,不顾及程序公正和办案纪律,这样的司法瑕疵案件得不到群众认同和满意。

关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问题的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问题的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问题的思考作者:李怀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4期摘要近期,各地检察机关陆续开展内设机构改革,大部分检察机关已经顺利完成改革任务。

本轮改革对缓解之前内设机构庞杂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仍需继续探索和发展,以满足于检察办案的现实需要,促进检察组织制度不断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检察职能作者简介:李怀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080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问题由来已久,内设机构是检察权运行的组织载体,内设机构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检察职能的发挥。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要求必须建立机构合理、权责明晰、高效运行、分权制约的检察职权体系。

纵观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历史沿革,自恢复建院以来,内设机构一直根据不同时期的检察职责发展和工作需要而进行调整,多数情况下,这种调整主要针对短期需要,不可否认,这种模式解决了检察工作发展中遇到的部分问题,但也为之后的工作埋下了隐患。

一方面,内设机构过多可能会导致检察职能的碎片化。

部分内设机构基于某一方面甚至某一项工作而设立,看似专业化,却导致检察职能被过度细化和检察职能交叉重复;另一方面,内设机构过多导致检察资源稀释。

部分检察业务骨干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会导致一线办案力量被削弱,内设机构增多也带来综合性工作增多,人财物等检察资源被稀释,影响检察主业的开展。

以T市的检察改革情况为例,自去年下半年已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内设机构得到重新整合。

对于基层检察机关而言,基本上采用的是将原有公诉、未检部门,研究室、案件管理部门,技术、行政、法警等部门分别进行整合缩减。

具体而言,监察体制改革前,将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科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整合为职务犯罪侦查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与公诉部门合并为新的公诉部,行政装备科、检察技术科和法警队组成新的检务保障部,案件管理办公室和法律政策研究室组建为检察业务管理部,其他原有科室分别进行改革,未重新组合,各内设部门负责人称谓统一变为“主任”。

检察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检察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检察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问题:
1. 检察机关权力过大,缺乏监督和制衡,容易出现滥用职权、侵犯公
民权利等问题;
2. 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短缺,司法能力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制约检察
工作质量和效率;
3. 检察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不够,案件办理效率低,处理过程中存
在信息沟通不畅、指责相互扯皮等问题;
4. 科技手段应用不足,信息化程度低,落后于社会发展的要求。

建议:
1. 严格规范检察机关权力,建立健全监督和制衡机制,防止滥用职权,确保公民权利不被侵犯;
2. 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提高全员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司法能
力和办案效率;
3. 加强对协作机制的建设,明确各方职责和权力,加强信息共享和沟
通合作,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
4. 推进信息化建设,注重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
案效率,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检察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检察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检察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检察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但是,在检察工作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着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提高效率。

以下是一些检察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 检察机关权力过大: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权力存在过度集中的问题,这种现象容易导致检察机关滥用职权、不作为或者放任不管等问题。

2. 检察机关职责不清:由于相关法律和规定不明确,一些检察工作的职责和范围不够清晰,导致一些案件处理存在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3. 检察工作机制不完善: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检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 检察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在一些地方,由于相关选拔和培训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一些检察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低,从而影响到检察机关的整体效益。

5. 检察机关对外宣传不充分:检察机关在对外宣传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公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不足,容易引发对检察工作的误解和质疑。

总之,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强对检察工作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加强对检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推动检察工作的现代化和规范化,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检察院办公室工作存在的问题

检察院办公室工作存在的问题

检察院办公室工作存在的问题一、引言检察院办公室是检察机关的重要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多项工作。

然而,在日常工作中,检察院办公室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从人员配置、工作流程、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讨检察院办公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人员配置问题1. 人员数量不足在某些地区的检察院办公室中,由于各种原因,人员数量不足。

这导致了工作量过大,任务繁重,容易出现疏漏和错误。

2. 人员结构不合理有些地区的检察院办公室中,职位结构不够合理。

例如,在一些地区,只有一个主任和几个副主任,但缺乏基层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这种结构会导致管理混乱和职责不清。

解决方案:对于人员数量不足的情况,应该加强招聘和培训。

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增加人手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外包或者借调等方式来解决。

对于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应该重新规划职位和职责。

同时,应该加强对干部的培训和选拔,提高管理层次和专业技能。

三、工作流程问题1. 流程繁琐在某些地区的检察院办公室中,工作流程过于繁琐,需要经过多个环节才能完成一个任务。

这样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影响工作质量。

2. 流程不规范有些地区的检察院办公室中,缺乏规范的工作流程。

例如,在文件处理方面,有些地区没有统一的文件编号和归档方式。

这种情况容易造成混乱和错误。

解决方案:对于流程繁琐的情况,应该优化工作流程。

可以通过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等方式来提高工作效率。

对于流程不规范的情况,应该建立规范化的工作制度。

例如,在文件处理方面可以建立统一编号和归档制度,并加强对干部的培训和监督。

四、信息化建设问题1. 信息系统不完善在某些地区的检察院办公室中,信息系统不够完善。

例如,在文件管理方面,没有建立电子档案系统,需要手工归档。

这种情况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和信息安全问题。

2. 信息系统使用不当有些地区的检察院办公室中,虽然有完善的信息系统,但干部使用不当。

例如,在电子邮件处理方面,有些干部经常忽略重要邮件,或者回复不及时。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与职能配置存在的问题探讨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与职能配置存在的问题探讨

1782018.5MEC 管理方略MODERNENTERPRISE CULTURE配置,就要统一内设机构规格和地位,使其处于同于层次上,利于管理。

各地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规格应平行于政府所属部门规格,如高检院内设机构、省级检察院内设机构、地市级检察院内设机构、县区级检察院内设机构分别为部级或副部级、厅级或副厅级、县级、科级。

只有保证内设机构规格和地位层次不紊乱,才能更好管理。

(二)统一内设机构设置标准和称谓按照宪法给予法律监督内容统一内设机构设置标准,将各地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行使职能清晰化,突显出内设机构的检察特征,便于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

而在内设机构称谓上也应该保持统一,不仅是上下统一,也要保证平行统一。

如:相同职能的内设机构,高检院内设机构为“总局”,地方检察院内设机构为“局 ” 体现其地位。

(三)统一设计分级管理方案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目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设计分级管理方案,具体内容为内设机构设置,规格、职权范围划分,地位和称谓统一等,并执行分级审批的制度。

层层网上,保证全国范围内的统一。

在内设机构数量上保持统一,少数特殊地方可以选择适当增减,但要满足主要业务机构的统一,上下对口,防止脱节。

三、结语总之,检察改革中内设机构改革与职能配置存在较多问题,如:内设机构混乱,设置不统一,内设机构名称不规范,结构不合理,存在冲突等,严重影响了检察规范化建设。

在优化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时,要重点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和独立性,综合考虑各级检察机关实际情况,促进检察机关更加专业化发展,有效行使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1] 仇晓光,韩卓瑞.监察权力分治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以全国首批试点经验为视角[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8,12(3):12-14.[2] 蒋毅.试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改革与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14(2):128-131.[3] 周道航.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7,15(7):11-13.[4] 杨晓.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与职能配置存在的问题[J].江淮法治,2017,11(14):58-59.推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与优化职能配置是推进检察改革的必经过程,也是推动检察改革的先决条件。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思考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思考
计 也 正 因为 如此 。 以致 在一 段 时期 , 出现 了一 种奇 怪 的 现象 . 机构 名称 大 的 、 新的、 规格 级别 高 的院领 导 和 部 门 负责 人 . 甚 至一 般 的工 作人 员 , 在 机 构名
江 苏省 宿 迁 市人 民检 察 院 副检 察 长 [ 2 2 3 8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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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黄 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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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内设机构改革的思考
静周道 航 文
摘要 : 检 察 机 关 内设 机 构 改 革 与 整合 问题 由来 已久 , 当前 内设 机 构 整 合 仍 没 有跳 出传 统 思 路 窠 臼 , 导 致

轮检 察改革 中彻底解 决 当前 内设 机构 设置 乱象 。


当前 检察 机关 内设 机构 设 置及 整合 现状
纵 观全 国检察 机关 内设 机 构 的历史 沿革 . 自恢 复建 院 以来 . 内设 机构 虽然 反 映和适 应 了不 同时期
如何摆脱一直 以来 的混乱局 面 . 特别是 如何 面对即将

根本属性上来 。 是当前亟待思考和解决 的问题 。
二、 内设 机构 整合 混乱 的 原 因
检察 机关 内设 机 构设 置混 乱 的原 因 . 表 面和 现 象上 是 内设 机构 强烈 的行 政化 色彩 . 以及机 构数 量 上 的膨胀 臃 肿和求 大 求新 求 高求全 : 深 层和 本质 上 体现 的是 官 本位 思想 的根 深 蒂 固 , 以及 对 司法办 案
公 正和 效 率 , 根 据检 察 职 能 的 配 置 , 对 现 有 业务 内设 机 构 进行 整合 , 同 时对 综合 部 门进 行 优 化 。 关键词 : 内设 机 构 整 合 混 乱 原 因 建议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及改革之初探基层检察院是指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不包含各种派出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

基层检察院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单位,其内设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检察职能的发挥以及检察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虽然一直处于在实践中不断改革的状态,但与社会发展要求及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仍存在着差距。

为此,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现状及问题(一)机构臃肿,力量分散。

从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数量来看,机构过于臃肿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以笔者所在基层院为例,内设机构有政治处、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等1 0个,整个宁波的基层检察院机构数目大致如此,只不过有的分出研究室和行装科,但总量上都差不多。

由于机构设置过多,大量的检察人员被分散在各个部门,甚至出现了一线人员反比非一线人员少的反常现象,一线办案人员经常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但机关中3/5的人却忙于其他事务。

由于力量分散,平均用力,不能集中警力办案,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受到影响。

(二)职责交叉,力量内耗。

内设机构职责交叉、任务重叠,情况严重。

如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两科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一个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一个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来实现侦查监督。

在检察实践中就势必出现重复阅卷、讯问、熟悉案情,分别装订卷宗(副卷)等,降低办案效率,浪费人力物力等现象,使人员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

职责交叉,本来一个部门能独立完成的事情,却要由几个部门去进行,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如检察宣传职能,按理归口在政工部门,但有关业务方面的宣传却又要由办公室来做,又如接待工作,一般归口于办公室,但一般办公室不管车,车辆和就餐问题还得和行装部门联系,严重影响办事效率。

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的思考

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的思考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多年来,各地检察改革力度不断加大。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定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这一规定突出了内设机构设置的灵活性,为基层检察院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发展和探索的空间。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是一个值得实践与探索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今天,基层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单位,其内设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检察职能的发挥以及检察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

因此,思考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内设机构体系,对于促进各项检察业务的深入开展,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全面推进检察事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现状从2002年机构改革以来,基层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为中心,一般设立了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办公室、政工科、警务科、监察科、案件管理中心等内设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立从数量上来看,基本都是上下对应设置,从功能上来说,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基本相适应,较好地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对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现行检察机关基层院内设机构体系,显示出了不少不适应或即将不适应社会发展和检察事业发展的环节和部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内设机构设置乱。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与检察职权的内部配置密切相连,内设机构设置的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反映了对检察权的认识。

目前全国甚至是同一地区的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没有统一标准。

谈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

谈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

谈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谈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现行我国检察机关是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依据,由检察院作为唯一的独立法律机构,以人民检察院为核心,并含有中央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组成的法律监督机构。

它是不受行政机关、政党、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影响,具有独立性的司法机关,其职能是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保障国家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而,现行检察体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到检察机关在组织结构上的不完善,在职能设置上的不当,在缺乏权力的遏制下,在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上的缺失,以及在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上的不足等方面。

首先,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不完善,检察院的管理机构尚未建立,检察院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未得到有效实施,检察官的职责和权力边界不清晰,检察院工作机制和流程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其次,检察机关在职能设置上有诸多不当。

检察机关虽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其职能,但实际上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仍然不够明确,且其在司法审判、司法检查以及公益诉讼等方面的职能设置仍然不够合理。

再者,检察官在职业道德上也存在着缺失。

检察官需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确保公正、公平、依法、公开地实施职责,但是现行体制下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着许多欠缺,检察官们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无法很好地实施相关职责。

最后,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不足。

由于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上的不完善,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使得检察机关在执行职责时缺乏有效的协调与配合,无法很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以上就是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那么如何改革现行检察体制呢?首先,要充分落实宪法和法律,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加强检察官的权力制衡,使检察官能够在各职能部门之间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其次,要加强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通过不断的培训,让检察官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公正性、公平性、依法性、公开性等职业道德特性。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我国正处于全面改革推进的关键时刻,而司法体制改革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与依据,中国的检察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司法改革的整体背景下推进,并与其他改革全面统筹、相互协调。

检察体制改革应该如何推进,体制内外有不同的看法,但是笔者认为当下中国的改革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面临的问题也符合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特点,检察改革必须遵循检察规律而深化,追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体制为目标。

我国现行检察体制面临以下几个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是深入开展检察改革重中之重。

一、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难以保证检察权独立、高效行使由于实际施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人员管理、经费来源、职务任免等等受制于地方党委、行政部门和权力机关以及自身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使检察机关难以独立、高效地行使检察权。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实际起作用的管理体制是以地方管理为主、以上级检察机关管理为辅的模式。

地方检察机关人、财、物主要都由地方负责,上级检察机关的管理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造成检察管理地方化。

如在对地方检察机关干部的管理上,同级地方党委是主管机关,上级检察院是协管机关,任命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提名权主要由地方党委掌握,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干部管理只能起到一种最低限度的保障作用,尤其在保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主要骨干配备的专业化,或解决因检察干部秉公执法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时显得较为被动,与宪法关于上级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规定不一致;在对地方检察机关经费的供给上,缺乏硬性制度的保障,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基本上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力予以安排,上级拨款仅占极少部分,并具有不确定性。

一些地方因财力有限,财政拨款偏少,无法保障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条件较差,一些基层检察院拖欠干警工资问题严重,这在贫困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尤为突出。

检察管理地方化,导致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难以从体制上得到保障。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改革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改革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改革问题研究作者:孙恒来源:《商情》2015年第47期【摘要】检察机关在过去十年里一直是检察改革的研究热点。

研究机构改革,从感应设置状态,分析上的优势和目前的改革方案的优缺点评价存在的问题,通过探索请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内部的二次分解,研究应该遵循的六个原则。

由检验借鉴外来法律规则,根据内设机构设置第三模式的改革,为领导决策机构,关键是完善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机构;对机构的综合管理,提出了大部制改革模式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大大减少了机构数;企业机构,根据检察权的分解,科学界定权力的部门,按照法律诉讼中的功能集成,结构紧凑的机器。

【关键词】内设机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的研究,在过去的十年里,检察机关的内部器官的改革是法律领域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但如何改革检察机关的设立,学术界还没有达成共识,可以说是意见。

检察机关是检察权运作的组织载体,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单位。

从理论上说,内部机关应包括检查室和基层检察室,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建设的标准建设,所以本文研究的内部器官不包括办公室(部,部门),局,部门,办公室,团队,成立了问题的存在。

一、设置现状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也有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

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发展:“早在建国初期,1978个检察机关重新恢复和重建,以1983的机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从1983到2000,内部机构调整,以及检察机关从2000到2003,建立了内部机构的改革和完善。

从规范的角度来看,1979、重点上下相对,1983、2000方面的突出灵活性开始了全面调整,“从历史的角度看,1949、中央人民政府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的规定,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执行已分为三大类,即领导决策机构、企业管理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

我们认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机关改革方案,我们认为,应考虑到改革前应考虑到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如设置的前提,设置原则等。

如何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的设立,第一个问题就是要解决检察权的科学分解问题。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改革问题研究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改革问题研究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改革问题研究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内设业务机构改革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创新司法机关组织结构的必由之路,事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

一、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改革的地方探索内设机构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内部机构设置和办案组织建设,加强与依法履职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司法职能。

目前,各地根据中央司改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北京市检察机关的“三个适当分离”北京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三级院差异化设置。

针对三级院职能、案件数量、人员规模不同,坚持因地制宜,市院突出精密分工和加强指导,分院突出办案和监督职能,基层院依据案件与人员规模,区分大、中、小三种类型,按照各自实际,精准设置内设机构。

二是坚持“三个适当分离”。

坚持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成立单独的诉讼监督机构;坚持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适当分离,设立单独的案件管理部门;坚持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适当分离,明确司法行政服务的保障定位。

三是组建专门办案机构。

根据当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高科技犯罪案件增多的特点,设立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知识产权案件检察部、科技犯罪检察部等。

(二)山西省检察机关的“捕诉合一”山西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大幅减少内设机构。

确定以5个机构为基准,综合考量政法专项编制、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工作量等因素,分别设定了“5+1”、“ 5+2”、“ 5-1”三种内设机构模式,如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从原来的29个内设机构减少到7个。

二是推行捕诉合一的工作模式。

在县级检察院全面推行捕诉合一的工作模式,刑事案件从审查批捕到提起公诉都由一名独任检察官或一个检察官办案组完成,以此避免重复审查、提高办案效率。

(三)湖北省检察机关的“大部门制”湖北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进基层检察院内部整合和职能调整,以基层检察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为基础,整合内设机构,实行“大部门制”。

浅析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问题

浅析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问题

一线办案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严重缺乏,他们经常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造成他们没有时间进 行学习和深造,造成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得到较大的提高。
三是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立缺乏自主权。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人事权、财政权等权 力在地方。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应当由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进行确定,而现实却大相径庭。基层检察院要设立某个业务机构,不仅其自身无权决定,而 且连上级检察机关也难以左右,必须报所在地同级编制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而同级编制 管理部门往往以政府各级部门之间是否平衡为是否批准的出发点,致使有些业务机构,尽管 从检察机关来看确属工作需要,非设不可,但同级编制管理部门却很难予以批准。如某基层 检察院申请检察室的编制,同级政府编制部门就是不批准。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承当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的法律职能。其内部机构的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检察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的上下,影响 着检察工作的科学开展。从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看,这种机构设置对于细化检察机关 的内局部工、推动检察工作的开展上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很大 的变化,机构设置重叠、职能交叉等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检察工作的开展,内部机构改革势在 必行。 一、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现状 一个单位或者部门机构设置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其效能的发挥。我国是以法律监督职能 为中心来进行内部机构设置,同时以行政职能为辅的综合效劳部门。各业务部门的设立充分 细化了检察职能,保证充分行使检察权。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一般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局、反渎 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科、等八大业务部门,同时辅以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监 察室、案件监督管理科等综合部门的模式。囿于工作实际的原因,各基层院与市院、省院相 比在机构设置上还有所不同。 〔二〕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是内部机构设置不标准。检察机关是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实践中由于划分标准 不一,造成了机构名称各异。在业务部门划分中,有的按照法律监督职能划分,如侦查监督 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有的按照案件性质和管辖范围划分,如反贪污贿赂局、 反渎职侵权局。各部门分工和人员配备不合理,如有的业务部门十几人,如反贪局、公诉科 等部门,而有的业务部门仅有 2 人,如民行科,监所科等部门。在机构称谓上下不一致,基 层检察院称局、科,而市级、省级检察院称处、局,而高检院称厅、局,这些设置不标准的 问题造成了检察职能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是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过多、过细,业务机构和非业务机构配备明显不合理。目前,基 层检察院,一般情况下有十五个处室,而人员编制最多在 100 人左右,一般的基层检察院有 70 左右的正式在编人员。业务科室与非业务科室的人员配备上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失调现 象。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全院正式干警 80 人,业务科室 48 人,非业务科室 32 人,即业 务科室与非业务科室的人数之比是 3∶2。但是业务科室的人员并非人人办案,大局部业务科 室的科长并不直接办案,案件绝大多数是由本科室的普通干警承办,另外再加上有的科室设 有专职的内勤,由此可以分析出,该院业务科的办案人员刚好占全院总人数的一半。由此可 见,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过多,分工过细造成了大量检察人员被分散在各个部门,造成了

对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思考(最新)

对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思考(最新)

对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思考(最新)对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思考(最新)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分工不平衡,机关审批层级过多、业务部门行政色彩较浓,综合部门机构臃肿,特别是案多人少等问题始终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积极探索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设置,优化检察职能配置,强化法律监督,已经迫在眉睫。

2016年8月,中编办和最高检联合下发了《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对全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试点进行了总体部署。

2017年7月,全国政法委书记座谈会再次提出,要推动省以下司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建立新型办案团队和新型管理监督机制。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对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做了明确要求。

今年2月,X省检察院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基层院积极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

为积极响应中央、最高检和省院的改革号召,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两级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

2016年11月28日,市院检察长陈齐鸿主持召开了市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基层院检察长参加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座谈会,会议就改革目标、原则、和内容达成共识。

今年3月26日再次召开了院党组扩大会议,要求各基层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认真研究思考本院的机构改革,及时将内设机构改革方案报市院政治部备案。

为进一步了解全市基层院内个机构改革推进情况和存在的具体问题,4月初,市院成立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调研组,对各县(区)院内设机构改革探索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

一、内设机构改革的基本情况和初步成效我市所辖的8个基层院(含1个派出院),都在前期探索中结合自身情况,结合地区差异、地域特色、业务类型等因素,初步制定了符合本院实际且操作性较强的改革试点方案。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五个问题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五个问题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五个问题一、县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工作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了构建更科学的司法责任制落实机制,国家花了大力气来开展司法体制改革。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对象之一,随着改革举措一步步展开,在越来越好的大前提下,改革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

根据省委政法委下发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及省检察院下发的《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四个改革事项:一是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二是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三是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四是建立省级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

根据上级院统一部署,于2016年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工作。

2016年8月,制定了《县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上报省检察院并获批准。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根据司法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对现有检察人员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员额检察官18名,检察辅助人员32,司法行政人员6名。

2017年1月所有人员到位,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1.员额制检察官遴选根据省检察院文件明确,我院第三批试点改革检察官遴选比例为35%,可遴选员额检察官21人。

2016年10月,完成了员额检察官初选工作。

2016年11月8日,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确认,省检察院党组决定,最终确定18名入额检察官。

在对入额检察官进行等级确认的基础上,2017年12月,完成了员额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首次按期晋升工作。

截止2017年12月底,除6名可选升高级检察官外,一级检察官9人,二级检察官4人。

2.内设机构整合精简办案组织层级,进行内设机构职能整合,将原有的19个内设机构整合为检务管理部、诉讼监督部、案件管理部、刑事检察部、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5个大部。

2017年,根据省检察院下发的《分州市和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指导意见》,政法专项编制51名以上的,一般设置8个内设机构。

我院有政法专项编制60名,现将5个部再细分为侦查监督部、公诉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案件管理部、政治部、检务管理部等8个内设机构和纪检组,以及1个派驻乡镇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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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 机 关 内 设 机 构 数 量 不 一 致 在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与地 方各 级 人 民检 察 院 之 间 表 现 最 为 突 出。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设 有 2 2个 一级 内设
是 以不 同的诉 讼 阶段 为标 准 , 反贪、 反 渎的


设 立 以管辖 案件 的 性质 为 标 准 ,导致 了内
案 的质 量 、 数量、 效 率和效 果 。

也 很 突 出, 主 要表 现 在 同级 检 察 机 关 内设 机
构 名 称 不 规 范 和 同 一 个 检 察 机 关 内 设 机 构
名 称 不 规 范 两 个 方 面 。 同级 检 察 机 关 之 间 虽
权 的组 织形 式 ,也 是 检 察 官 岗位 设 置和 职 责 划分 的基 本框 架 。从 目前 的情 况看 , 检 察
法苑心语
A YU A NX I N YU 本栏编辑 ・ 潘 勤( p a n q i n g 2 O l O @ s i n a . c o n) r
在 推 进检 察 改 革
的 进 程 中 。有 必 要 对 检 察 机 关 的 内设 机 构 及 其 职 能 配 置 进 行 重 新
来的 渎检 科 ( 处) 改名 为反 渎局 , 级 别 不 变。
内设 机 构 过 多将 导 致 检 察 职 权 被 分 拆 过 细 , 影响 检 察职 能 的统 一 性 和 充分 发 挥 。 导 致 基 层 检 察 院 的 内设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配 置 与 检 察 工作 实际 不协调 , 甚 至 出 现 某 些 法 律 赋 予 的 检 察 职 权 没 有 相 应 行 使 机 构 的 尴 尬 局 面 。二
审视 和设 计 , 整
盈察 机 内 设 机 构 改 革 与 职 能 配 置 存 在 的 问 题
合 检 察 资源 , 优
化 人 员 结构 。 直 接 影 响 着 执 法 办
察 机 关 内设 机 构 是检 察 权 在 实 践 运行 中的组 织 载体 。 其 设 置 不 仅 是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法 行 使 检 察 ( 二) 名 称不 规 范 检 察 机 关 内 设 机 构 名 称 不 规 范 的 问 题
从 国 家 宪 法 和 法 律 赋 予 检 察 机
革 检 察 机 关 内设 机 构 与 职 能 配 置 , 采
关 的各 项 法律监 督 职能 来看 , 并没 有
高低 大 小 之 分 , 检 察 机 关 内 部 各 个 业 务部 门的 关 系是 平行 的 , 处 于 同 一 个
机 关 内 设 机 构 在 设 置 和 职 能 配 置 上 主 要 存
然 很 多 内设 机 构 的 职 能 相 同 , 但 是 名 称 却 大
在 设 置 不 统一 , 名称 不规 范 , 结构不合理 , 机构交叉、 重叠 , 分 工过 细 , 效 率 不 高 等 亟
待 解 决 的 问题 。
延 不 相 一致 , 没 有充 分 体现 检 察 机 关 法律 监 督 的特 有属 性 。
( 三) 结 构 不 合 理

检 察 院将其 归入反 贪局 ,有的 则将 其 并 列
于其 他 业 务 部 门 。 二 是 内设 机 构 级 别 不 统

是 内设 机 构 设 置 与 职 能 配 置 发 挥 之

相 径 庭 。例 如 , 对 于渎职侵 权检 察 部 门 , 有 的
检 察 院称 为 “ 渎职 侵 权检 察局 ” , 有 的检 察 院 却 称 为“ 反 渎 职侵权 局 ” 。同一 个检 察院 的 内 设 机 构 虽然 级 别相 同 ,但 名 称 却 不统 一 , 有 的称 为 “ 局” , 有 的称 为 “ 科” , 有的称为“ 室” , 有 的称 为 “ 中心” 。这种 称谓 实际上 始终 是 沿
是 内设 机 构 数 量 与 人 员 编 制 之 间 的 矛 盾 。检
三 是 内设机 构设 置 标 准不 统 一 。检 察机 关
内设 机 构 设 置 标 准 的 统 一 性 是 内 设 机 构 具
有 系统 整 体 性 的 保 证 , 也 是 发 挥 系统 功 能 的 基 础 。然 而 , 目前 检 察 机 关 内 设 机 构 的 设 置 标 准 却 缺 乏 统 一 性 。如 侦 监 、 公 诉 的 设 立

检 察
间 的 矛 盾 。检 察 机 关 内 设 机 构 设 置 的 目的 是 为充 分行 使 检 察职 权提 供 组 织 保 障 。 然 而 ,
院的 内设机 构为 同级 政 府 的 副局 级 ,有 的 则不是 ;有 些地 方反 渎局 比一 般 的 业务 部 门高半 级 , 与 反 贪局 平 级 , 有 的 则只是 将 原
机构 , 而 有 的省 级 院设 有 1 8个 , 有 的 则设 有
2 7个 , 省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内设 机 构 数 量 要 么
设 机构 设 置 的参 差 不 齐 ,给 管理 工作 造 成
不便 , 影 响 检 察 工 作 的 内 在 整 体 性 和 协 调


少 于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 要 么 多 于最 高人 民检
用行政 机 关的 称谓 , 部 分 内设 机 构 内 涵 与 外

检 察机 关 内设 机 构 与 职能 配 置 存
在 的问题
( 一) 设 置 不 统 一 就 全 国 范围 而 言 , 一 是 内设机 构 混 乱 ,
影 响检 察 管理 水 平 的提 高 ,使 司法规 范化 建设 难 以 实现 。最 突 出的是预 防部 门, 有的
性, 不利 于检 察机 关规 范化 建设 。
察院, 严 重缺 乏 一致 性 。 三是 业 务 部 门从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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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心语
A YU AN XI NY U
办 案 工 作 与 非 业 务 部 门 的 干 警 比 例 严 重失调 。 由于机 构设 置数 量 较 多, 非 业 务 部 门 所 占比 重 较 大 , 有 的 达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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