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热点问题探讨之八(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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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老会计人的经验)“政府补助”在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多张表中体现,一部分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反映,一部分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反映,还有可能在《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A105080)出现。

且这几种表中的纳税调整信息都要关联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并最终反映到主表。

因此,为了避免被重复调整,在对政府补贴的填表中要进行分类,属于享受不征收收入的政府补贴填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属于应征税的政府补助填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政府补助专项用于企业资本性支出且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填入《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A105080)。

案例1,某公司2014年从政府获得3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2013年企业所发生的科研费用支出。

企业会计做账:借:银行存款3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300万元这种情形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会计和税收没有差异,无需单独填报。

案例2,某公司2014年3月从政府获得5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企业会计做账:借:银行存款500万贷:递延收益500万企业填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A105020)第10行纳税调增500万元。

为此,凡是会计上作为递延收益,而又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均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A105020)中填报。

案例3,某公司2013年4月从政府获得8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假设2014年该企业花费300元用于政府指定用途。

企业会计做账: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800万贷:递延收益800万支出时:借:管理费用300万贷:银行存款300万借:递延收益300万贷:营业外收入300万由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要在《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A105040)填报。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随着国务院简政放权战略实施的逐步深入,企业并购重组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

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将可以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并购重组交易划分为“六加二”的类别,且涉及到非居民企业的重组交易备案方式也具有特殊性,使得此项备案工作十分复杂。

笔者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就企业所得税“六加二”类并购重组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实操要点进行汇总,供读者参考。

一、企业并购重组交易的基本类型(一)六类交易类型: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对于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七类并购重组交易,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组各方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政策。

同时,《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程序及后续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两类特殊交易类型:资产划转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1、资产划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交易类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几种资产划转类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和备案程序。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老会计经验】明确新申报表填报项目计算口径

【老会计经验】明确新申报表填报项目计算口径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明确新申报表填报项目计算口径
为保证新申报表准确填报和逻辑审核,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对新申报表中涉及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在填报过程中,应就相关计算口径予以掌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二)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三)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

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四)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五)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填报的申报表(老会计人的经验)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填报的申报表(老会计人的经验)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填报的申报表(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对使用了3年的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大幅修订。

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仍有37张,那么,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哪些申报表是必须要填报的呢?这是很多纳税人都迫切想知晓的,也是税务机关受理所得税申报时应掌握的。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报送的申报表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

只要是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都必须填报此表。

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选择“填报”或“不填报”的申报表。

凡涉及的就选择“填报”,并完成该表格相关内容的填报;不涉及的则选择“不填报”,对选择“不填报”的表格均无需填报,也不需以零数据上报税务机关。

请注意,在此表“选择填报情况”栏,如对某张表单误勾选了“填报”栏,实际无需且又没有填报该表单,将无法通过系统审核。

2.《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为必填表。

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重组事项、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等。

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并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另外,查账征收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时,只需勾选此表的“所属行业明细代码、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栏次即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再另行报送其他资料进行专门备案。

在填写此表时,对每个栏次均应审视,正确勾选,如“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栏次,这里与税法规定的“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条件要求是反向列示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选择勾选“否”,如果不留意勾选的“是”,就变成是“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了,那么即使后面的应税所得等符合条件(不超过50万),但也会申报失败。

新版所得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重要问题汇总

新版所得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重要问题汇总

实际检验后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重要问题汇总(结合国税申报系统)1.“纳税调整后所得”概念问题。

主表中(表A100000):新版所得税申报表与08版所得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后所得”概念不同,主要原因是新版所得数申报表将税收优惠做了税基优惠、税率优惠、税额优惠的区分。

在主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等于利润总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的余额,加上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后的余额。

与08版申报表对比,没有进行减免所得和所得抵扣的调整。

亏损表(A106000)中:“纳税调整后所得”采取了08年的概念,此处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应是扣除了“减免所得”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后的金额,建议应表述为“亏损弥补前的所得额”2.“视同销售收入”调整的问题。

(1)表A105010中,填列的视同销售收入,首先是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企业未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的事项,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不同。

(2)视同销售收入按市场公允价值进行纳税调增。

(3)视同销售成本的调整。

关于视同销售成本的调整,根据目前学习到的各位专家的观点,主要分为两派。

一种观点认为: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收入;另一种观点认为:视同销售成本=企业账载成本,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间的差异,调整增加相关费用。

无论哪种观点,结论都是视同销售收入不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作用是扩大了三项费用(广告费和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对纳税人所得税事项而言,是有利无害的。

我个人赞同上述结论,但就视同销售收入的具体填列,我们以以下例子进行说明:某企业用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该产品的成本是80,市场售价是100。

不考虑增值税等时。

(1)企业按会计准则(制度)不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销售费用 80贷:存货 80在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表(A105010)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整增加100元。

企业所得税上做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应当按企业账面成本做视同销售成本。

财税[2018]54号文件6大热点问题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8]54号文件6大热点问题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8]54号文件6大热点问题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语: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下发,为纳税人送上了一份政策大礼包。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部分企业对此政策在理解上有偏差,因此小编选取了纳税人普遍关心的5个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财税〔2018〕54号文件6大热点问题分析1.如何准确理解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逻辑主线?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从税收优惠的类型上来说,上述一次性税前扣除或者加速折旧政策,应属于递延纳税,而不是税收减免。

对于企业而言,既可以采用保守的方式核算会计利润,也可以在税收上采用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折旧的方式改善现金流,相当于国家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

虽然总税负未变,但税负前轻后重,将企业纳税时间节点向后推移,特别是对于部分科技型企业的可以使其税负成本和销售收入更加匹配。

因为这类型的企业产品从研发到上市还有一个很长的周期,研发活动到形成实际成果还有一定的距离,采用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折旧可以延缓当期税收负担,待后期形成可用纳税资金再行征税。

而对政府而言,在一定时期内,虽然来自这方面的总税收收入未变,但税收收入前少后多,等于是延缓了税收收入实现的时间。

所以上述优惠政策就等于是政府以损失了一部分税收收入的“时间价值”为代价,换取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支持企业的发展的效果。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管理,即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具体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联合制定。

1应纳税额的计算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一般计算方式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

2、特殊情形比如: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因此,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职工辞退福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职工辞退福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职工辞退福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一、辞退福利会计处理(一)、辞退福利定义: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辞退福利主要包括:(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采取在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后,将职工工资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二)、辞退福利确认和计量辞退福利是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根据法律与职工本人或职工代表(如工会)签订的协议,或者基于商业惯例,承诺当其提前终止对职工的雇佣关系时支付的补偿,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辞退,因此,企业应当在辞退职工时进行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企业能够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则表明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不是很可能,因而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

由于被辞退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所有辞退福利,均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职工薪酬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计入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

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

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对于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的,如发生“内退”的情况,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后,应当按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必须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必须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必须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实务中,企业之间借款,同一集团企业之间资金相互拆借,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方是否都需要取得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这个问题值得所有企业关注。

案例概况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6年6月1日从上海如意集团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5%,使用期限2年,按季支付利息。

请问吉祥公司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二、实务分析(一)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纳税人取得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应按“金融服务—货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图解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7):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老会计人的经验)

图解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7):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老会计人的经验)

图解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7):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老会计人的经验)本表适用于执行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其它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非金融居民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

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计算填报。

2.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

3.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除外)发生的成本也在此行填报。

4.第4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

5.第5行“提供劳务成本”: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发生的的主营业务成本。

6.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7.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成本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租金成本。

8.第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主营业务成本。

9.第9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成本。

10.第10行“材料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成本。

稳岗补贴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稳岗补贴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稳岗补贴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老会计人的经验)前几天,小会计甲问道: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拔付的2016年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资金,能不能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

无独有偶,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规定: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50%核定,按月发放。

要想弄清楚稳岗补贴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需要先了解什么是稳岗补贴:问题1:什么是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是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缓解就业压力,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的一项国家政策。

现行政策规定,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稳岗补贴政策始见于2008年。

2008年底,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缓解就业压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009年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10年底。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延长到2010年底。

企业所得税纳税实验问题反馈

企业所得税纳税实验问题反馈

企业所得税纳税实验问题反馈介绍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其实际利润支付给国家的一种税收。

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税收,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在实际纳税过程中,企业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惑。

本文将围绕企业所得税纳税实验问题,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反馈。

问题一: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产生的影响税收政策的变化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的重要因素。

政府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需求的变化,可能会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和税收征收方式等。

这些变化对企业的经营和利润分配产生直接影响。

影响一:税率调整税率调整是税收政策变化中最直接的影响因素之一。

当税率上升时,企业需要支付更多的税款,这将减少企业的净利润。

相反,当税率下降时,企业的净利润将增加。

因此,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税率的变化,合理规划经营活动,以减少税负。

影响二:优惠政策变化政府可能会根据国家的发展需要,对某些行业或地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当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时,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新政策,并调整自己的纳税策略,以确保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优惠。

影响三:税收征收方式调整税收征收方式的调整也会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产生影响。

例如,政府可能会改变税收征收的方式,从原先的核定征收改为核算征收。

这将要求企业提供更多的财务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新的征收方式,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以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发生纳税错误。

问题二:企业所得税核算和申报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企业所得税核算和申报是企业纳税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在这个环节中,企业可能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

本节将介绍这些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

问题一:税务会计处理不规范税务会计处理不规范是企业所得税核算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例如,企业可能会忽略了一些可以抵扣的费用,导致实际纳税额偏高。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加强税务会计的培训,确保会计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够正确处理企业的财务信息。

【老会计经验】对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纳税筹划分析

【老会计经验】对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纳税筹划分析

【老会计经验】对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纳税筹划分析税基即“课税基础”,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进行纳税筹划,也就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筹划,就是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小应纳税所得额,税基越小,所缴纳的税款就越少。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准予扣除项目-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要减小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筹划:收入和税前列支的费用支出。

一、收入的筹划(一)不同收入界定的筹划收入总额包括企业取得的各种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不征税收入”不构成应税收入,具体是指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免税收入”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是指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

因此,企业在选择对外投资方式时,可以考虑选择国债或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直接投资,如企业可以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而不存入银行,增加免税收入。

(二)利用分期确认收入筹划《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分期确认收入筹划的基本原则是,让法定收入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企业就能有较为充足的现金纳税,并享受该笔资金差额的时间价值。

(三)选择不同销售方式的筹划产品销售方式有现金销售、预收货款销售、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分期收款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对应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问:在日常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会到我公司来核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

核查结果中,今年会出现这方面问题,明年可会出现其他方面问题,总是有不一致的现象。

请问,造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哪些?答: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定的“收入总额”包含的收入项目比较多,但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这其中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三部分(以下简称“三项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这“三项收入”是要求按照会计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数据填报的。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有相当一部分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所得税收入是不在或不完全在“三项收入”中核算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分别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其他附表的相关栏目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也就是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额的差异实际是增值税申报的收入额与会计核算收入额的差距,因此,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各自的收入确认都有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会计核算环节的会计行为,出于谨慎性和稳健原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等收入的确认都规定必须几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即:(一)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案例分析】19个日常涉税点+案例简介+风险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案例分析】19个日常涉税点+案例简介+风险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案例分析】19个日常涉税点+案例简介+风险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一、关于误餐补助(江苏省扬州地税局)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一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中每月都有一笔“误餐补助”支出。

进一步了解后发现,该企业职工午餐系企业免费提供,这些“误餐补助”是企业按人头补助给企业食堂用于支付职工就餐的费用。

此“误餐补助”实质是按月发给职工的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随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该企业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2万元,并对该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尾房应该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江苏省镇江地税局)案情简介:尾房销售现象在房地产开发行业中普遍存在的。

所谓尾房是指进入项目的清盘销售阶段所销售的房产。

日前,地税机关在对一家房地产企业进行风险应对过程时,发现企业于2010年已进行了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已补缴了税款,但在2011年企业将尾房进行了销售,税率按照预计税率缴纳了土地增值税,我们税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实际增值额,补缴土地增值税35万元。

税法分析:目前,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房销售执行的文件依据,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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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热点问题探讨之八(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纳税调整
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是个有争论的难点,结合总局有关文件,谈下自己观点:
1.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为所得税上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筹建期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不得在当期作为扣除项目,应该纳税调整。

2.会计上筹建期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全额计入管理费用,税务处理企业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选择一次性扣,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15号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税前扣除,筹办期发生的招待费和广宣费,其性质已经变为筹办费,在税前扣除时不需要受营业收入比例限制。

3.在开始生产经营后筹建期的招待费、广宣费在哪里调整合适?第一种方法在5000表“业务招待费”栏次或5060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调整表调整;第二种方法在5000表扣除类的“其他”栏调整;第三种方法在5080表35行“开办费”行次调整。

个人更倾向于第三种方法在5080表调整。

以业务招待费为例,筹建期招待费100计入管理费用,在开始经营当年,填5080表“开办费”行次,账载资产原值0,账载本年摊销0,税务处理按三年摊销,计税基础为60,税收折旧摊销额为20,纳税调减20。

如税务处理当年选择一次性扣,计税基础为60,税收折旧摊销额为60,纳税调减60。

二、5080资产折旧及调整表中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的资产按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怎么填?
新5080表整合了原来的5081加速折旧表,因此新5080表担负了四大功能:资产折旧、摊销的列示;税会差异调整(包括因加速折旧优惠产生的税会差异);加速折旧优惠的“以表代备”;加速折旧优惠的统计。

第6列就是专为统计优惠而设置的。

用大白话来解释下这列口径。

一项资产,不管有没有在会计上加速折旧,只要在所得税上采取了加速折旧的优惠,就应该填写本列次。

计填这列金额时,按所得税上规定的该类资产的最低折旧
年限来计算,如房屋20年、机器生产设备10年等。

所以这一列次数据是个“虚拟”的数字,专为计算享受了多少优惠而设置的。

举个例子,一企业新建房屋一幢(所得税上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建筑,也可加速折旧),原值120。

会计上按30年计提折旧,税收上实行加速折旧政策,按税法最低年限20年的60%,即12年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优惠可以二张皮,会计上不加速但所得税上可加速)。

此种情况下,5080表第2列“会计本年折旧”是4,第5列“税收折旧”是10,第6列“按一般规定计算折旧”是按最低20年计算出来的,金额为6。

第2列“会计本年折旧”减去第5列“税收折旧”即为第9列纳税调整数,此数字是真正的税会差异金额,会带到5000调整表的。

第5列“税收折旧”减去第6
列“按一般规定计算折旧”即为第7列“加速折旧统计额”,是税务机关用来统计加速折旧优惠用的。

到第11年开始,这幢房屋,税收上折旧提完了,从这时开始,这项资产就不需要在5080表第6列填写。

三、资产损失的清理费用,所得税上应该当期费用化还是进入损失处理?
财税(2009)57号、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中都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5090资产损失扣除调整表也明确,税收上资产损失的金额=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

似乎政策很明确了,企业报废一设备,变卖收入10,计税基础20,清理费用1,所得税上的损失是10。

但会计处理上,发生的清理费用1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计入“营业外支出”的,相当于会计上的资产损失是11。

如何协调这一差异?
1、税收认同会计处理,把清理费用“损失化”,在资产报损时扣除。

这样不会有税会差异,但和税收相关规定有冲突。

2、严格按照税收口径,清理费用单独纳税调整。

按照税收口径,这1不属于损失的组成项,那就必须在发生时作税收上“费用”来处理。

如上面例子,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填写5090资产损失表,资产损失账载金额11,资产损失税收金额10,差异1在5090表纳税调整。

同时必须在5000表扣除类“其他”项下调整1。

按这种思路进行调整,一是比较麻烦,二是资产报损跨年度的话,处理起来会更加复杂。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
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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