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15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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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保险待遇10月1日起“5变2”取消生育津贴

广州生育保险待遇10月1日起“5变2”取消生育津贴

广州生育保险待遇10月1日起“5变2”取消生育津贴2015广州生育保险待遇10月1日起“5变2”取消生育津贴广州的生育保险待遇将由5项减少为2项。

10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取消了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看护工资改为单位承担,同时取消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但高消费生娃也可部分报销。

据了解,广州于1995年7月开始实施生育保险制度,2007年7月又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了生育保险范围,实现了“全民享有生育保障”。

2010年7月,实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目前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415万人。

【第一部分】扩范围、降门槛、增待遇无痛分娩可部分报销《办法》为具有经济能力的参保人享受更高的待遇开辟了通道。

在基本生育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无痛分娩”等特殊医疗服务,超过基本医疗服务或“三个目录”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由参保人负担;参保人自主选择“三个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高新技术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全额负担。

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服务项目方式审核支付,且上不封顶。

参保人急诊、异地就医等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给予零星报销。

一处定点“医联体”都可就医享待遇同一法人机构管理的本市的其他同等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视同为参保人的选定医疗机构。

以往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就医凭证,改由参保人直接在医院办理就医确认续手续,因特殊事由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选定医疗机构变更手续。

参保未满1年,医疗费支付80%《办法》降低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门槛条件。

据了解,广州市生育保险原政策规定凡职工累计缴费未满1年以上、未按规定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不能零星报销)。

但本次《办法》降低了享受待遇的条件,比如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年的参保人,可在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80%。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操作指引参保人版 (1)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操作指引参保人版 (1)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业务经办操作指引为确保《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顺利实施,保证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职工按《实施办法》就医、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现将业务经办指引如下:一、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前提条件(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二)参保缴费累计满一年(≥12个月,下同)或参保缴费累计未满一年需等待满一年,并且在保状态;对分娩、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后首次参保并缴费的(以缴费到账为时间点),不能享受本次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人员范围(一)参保职工;(二)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以下简称未就业配偶);(三)失业人员(指失业前已参保并缴费,在领取失业保险基金期间的职工);(四)退休职工(指法定退休、按月领取本市养老待遇期间的职工)。

三、生育医疗待遇费用(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属生育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行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就医确认申办(一)生育就医确认申办1.申办条件与人员范围参保缴费累计满1年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失业人员、退休职工(以下统称为“参保人”);对转业、复员、退伍,机关事业单位转制、调入企业人员,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符合条件才能办理。

2.申办时间(1)妊娠满12周(即第12周开始)到分娩前;(2)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妊娠(以下简称“计划内终止妊娠”)的,不受12周限制,在行流产或引产手术前办理。

3.申办资料注意红色字体部分,需提供复印件(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简称《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参保人本人由所在单位盖章,无业配偶由男职工所在单位盖章,失业人员由社保基金中心盖章,退休人员由退休单位或退管办盖章;(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预产期诊断证明;(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如《计划生育服务证》;属广州市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在广州市的,凭在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备案后的《广东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证明》或《广州市流动人口生育备案申报表》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现居住地不在广州市的(如居住地在佛山、清远等),凭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及由参保单位开具相关证明(证明参保人为该单位职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内容)。

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解读

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解读

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解读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解读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1、属于生育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5个月之内向所属单位办理申报手续。

2、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4楼医保业务综合服务厅指定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广州生育保险报销资料未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凭证》)已急诊流产或分娩无《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需出具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以及下列材料。

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异地分娩(已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分娩申请备案手续)《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或《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已办《就医凭证》,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流产或分娩还需下列材料:1、《就医凭证》原件和复印件;2、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

生育保险有什么用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

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

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

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

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

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7.09•【字号】深人社规〔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7月9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原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母婴医疗服务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纳入为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综合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生育医疗费用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附件1)费用(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新版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新版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新版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4日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征收等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审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产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东)

产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东)

产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东)1、产假天数:《劳动法》(1998年版)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版)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年版)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31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版)第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年新版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年新版

穗府办〔2015〕4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4日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征收等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审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当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足。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资金构成:(一)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为统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社会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保障法》等法律的规定,保障广东省职工良好的生育健康状况,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生育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职工、享受社会保障的临时工、公办高等学校和独立财政管理的机关单位的职工及其夫妻实施生育保险的。

三、保险金额范围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除上海市实施的生育险外,在一次性生育津贴和生育补助之外,国家和省级财政按本规定规定的标准发放生育补贴:(1)一对生育计划孩子的家庭,一次性发放生育津贴补贴金额为6000元;(2)于双胞胎及以上多胞胞孩子,每多出一胞胎发放津贴金额为1200元;(3)一对双胞胎及以上多胞胎孩子家庭,按照省级政策要求,根据需要,还可以发放一次性的生育奖金,金额不低于本规定的6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四、参加方式(1)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和标准向省级财政科厅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2)省级财政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和标准,按月发放职工生育保(3)职工及其家庭按月报送有关材料和资料;(4)职工报销费用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发票;(5)职工及其夫妻出生孩子,应提出有关资料,按本规定的规定申领生育补贴;(6)职工及其家庭享受职工生育保险时,有义务按规定如实填写生育信息报表,做到“一人一卡、一人一报”,未按规定申报的,不予发放生育保险补贴。

五、终止方式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当职工停止购买职工生育保险或停止在本省居住,视为自动终止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六、违规处理职工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职工提供虚假信息或乱用领取职工生育保险的补贴,或其他违反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社会保障法》的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被查处的职工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七、补充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所称规定,是指本规定及其附件。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15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5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5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最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附全文)

最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附全文)

最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附全文)导读: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广东生育保险新规和旧规有哪些不同?我为你整理了以下资料,欢迎查阅。

从明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导读: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广东生育保险新规和旧规有哪些不同?我为你整理了以下资料,欢迎查阅。

从明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正式施行,生育保险将实现同城同待遇。

日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从明年元旦起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需到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

也就是说,在穗工作的省直单位职工也可以享受广州市的生育保险。

旧规:省直单位职工产检费用需先行垫付记者了解到,目前在广州工作的省直单位职工怀孕后,其产检及生育的医疗费用均需要自己先行垫付,才能凭发票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相比起广州市生育保险直接记账减免的流程要麻烦得多,而且报销标准也低于市级生育保险的标准。

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条明确,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新规:明年起省直职工需转市级日前为了落实这一新规,省人社厅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省直生育保险属地管理的有关问题。

其中,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从2015年1月1日起,到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

而2014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参保职工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住院且办理出院手续、在门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2015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按规定完成待遇支付;已按第一条规定参保的职工,其2015年1月1日后(含当日)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住院且办理出院手续、在门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新参保地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劳动部劳部发[1994]504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临时工。

第三条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各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

起步时暂以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0.7%缴纳。

第四条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不包括计划生育中施行节育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流产时,可享受下列待遇:⒈生育津贴。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每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30(天)。

(下同)。

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分别按顺产1600元,难产或多胞胎2400元;流产:怀孕不满4个月300元,满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800元,满7个月以上按顺产标准计发。

⒊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女职工生育顺产的按上年度市属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5%计发,难产或多胞胎的按50%计发。

⒋男配偶假期工资。

已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男配偶,按规定享受的假期工资,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产假:正常产假90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计划生育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Ⅲ度会阴破裂的难产假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引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流产假(只限于领取“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的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的15天;不满4个月的30天;怀孕满4个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流产假42天;满7个月以上的,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的给予75天的产假。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穗劳险司字[1995]第006号各主管局(总公司)、各统筹单位、各区、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根据广州市劳动局颁发的《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05号和《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穗劳险字)〔1995〕第01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征集〈一〉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以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季征收”的办法,即每季度以本单位上季度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0.7%计缴生育保险基金。

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7日前,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采取专用委托收款方式向单位征收。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市属以上单位直接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区、县级市单位向所在区、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中央、军队驻县级市单位向所在县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

二、待遇的发放〈一〉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者,按“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数和标准,在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的次月15日前,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一次性将应付款拨给用人单位,由单位按规定发放。

〈二〉生育津贴、男配偶的假期工资统一以生育(流产)时的上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三、申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手续女职工生育后3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一〉填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两份,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及用人单位各一份)。

〈二〉携带《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三〉携带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影印件)办理:1.顺产、难产(1)《生育证》;(2)《出生证》;(3)《独生子女优待证》;(4)难产的附难产证明。

2.婴儿死亡(1)《生育证》;(2)死亡证明。

3.流产(1)“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

(2)流产证明。

4.男配偶申报假期工资的,凭《出生证》和《独生子女优待证》。

由医院出具的证明,均应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全文2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全文2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全文(2)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全文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全部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应当事先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确认手续,并在7日内将相关材料及确认情况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就医确认申请表;(二)医院诊断妊娠证明;(三)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四)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办理就医确认的程序及所需材料,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四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前款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转至统筹地区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第二十五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等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2015年10月广州市生育保险政策解读课件.

2015年10月广州市生育保险政策解读课件.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月全部 在职职工工资总额0.85%的比例,按月缴 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 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 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超过部分不计算 为缴费基数。 (三)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 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四、生育保险待遇范围
(一)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 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三个目录”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生育医疗费 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 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 设施标准的规定。
(三)生育的医疗费用范围:女职工在孕产期 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 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 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 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产前检查项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4〕6号)的规定执行。
4、参保人首次在选定医疗机构产前检 查时,由选定医疗机构为其打印确认回执, 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5、参保人原则上不得改变选定医疗 机构。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 事由确需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 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分娩就医规定:
二、生育保险参保规定
(一)参保人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雇工)参 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分 年龄、性别、户籍、是否生育都必须全员参加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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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15版本】
第二十九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以下简称未就业配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一)未就业配偶持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二)未就业配偶未享受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三十条未就业配偶只可享受本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标准,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如下:(一)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孕次300元的标准限额支付。

(二)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属于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标准支付。

(三)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的比例支付。

(四)生育保险基金对未就业配偶发生的门诊和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限额,参照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未就业配偶的就医管理和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标准,参照参保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参保男
职工的用人单位办理申领手续。

办理未就业配偶待遇申领手续所需资料,除按参保人的资料要求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一)本市失业登记证明资料;(二)与参保男职工配偶关系的证明资料;(三)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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