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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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 - 跨境投资篇

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 - 跨境投资篇

附件8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跨境投资篇目录一、事项概述 (4)(一)事项定义 (4)(二)事项类别 (4)二、事项税收风险概述 (5)(一)涉及的主要风险描述 (5)(二)涉及的主要税种及主要税收政策 (6)三、事项风险核查的基本流程及方法 (8)(一)信息采集 (8)(二)风险分析 (9)(三)风险应对 (10)四、事项主要涉税风险应对策略 (11)(一)受控外国企业利润长期不分配风险 (11)1.风险点描述 (11)2.涉及税种及政策依据 (12)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 (12)4.核查路径 (14)5.应对策略 (14)(二)未按规定在我国境内申报跨境所得的风险 (15)1.风险点描述 (15)2.涉及税种及政策依据 (16)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 (16)4.核查路径 (17)5.应对策略 (17)(三)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税收风险 (18)1.风险点描述 (18)2.涉及税种及政策依据 (19)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 (19)4.核查路径 (20)5.应对策略 (20)(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21)1.风险点描述 (21)2.涉及税种及政策依据 (22)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 (22)4.核查路径 (23)5.应对策略 (23)(五)跨境混合错配等安排侵蚀税基风险 (26)1.风险点描述 (26)2.涉及税种及政策依据 (27)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 (27)4.核查路径 (28)5.应对策略 (29)一、事项概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鉴于各国税法的差异,跨国公司及其股东往往通过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设立企业而减少纳税或延迟纳税。

为做好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管理,针对受控外国企业、跨境投资境外所得税抵免、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及间接股权转让等事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事项定义本指引中的跨境投资事项,既包括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也包括跨境投资中的间接股权转让行为。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附件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准备相关资料范本各地税务机关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疑点需要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或企业在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可主动提交以降低相关税收风险的相关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企业在同期资料中已体现的内容可不再重复提供);1、组织结构(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2)涉及对外支付的境外关联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3)涉及对外支付的境外关联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2、生产经营情况(1)企业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2)企业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境外支付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3、境外关联支付费用交易情况(特别重要)(1)境外关联支付费用的类别、参与方、时间、期限、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2)境外关联支付费用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3)境外关联支付费用资金流、涉及关联方的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内容、范围以及具体承担者及其职责、任务;(4)境外关联支付费用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定价标准;(5)与境外关联支付费用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特别是能够证实合同签订内容真实发生的相关资料);(6)对影响境外关联支付费用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7)境外关联支付费用在相应的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4、境外关联支付费用相关分析(1)劳务或无形资产的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2)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的必要性分析;(3)接受境外关联劳务的受益性测试分析;(4)接受境外关联劳务的重复性测试分析;(5)接受境外关联劳务的需求方测试分析;(6)接受境外关联劳务的补偿性测试分析;(7)接受境外关联劳务的价值创造分析;(8)被动关联的附带利益支付分析;(9)无形资产利润回报分析;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1)境外关联支付费用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行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关联交易篇

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关联交易篇

附件7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关联交易篇目录一、事项概述 (3)(一)事项定义 (3)(二)事项类别 (4)二、事项税收风险概述 (5)(一)涉及的主要风险 (5)1.国际税收风险 (5)2.国内税收风险 (6)(二)涉及的主要税种及主要税收政策 (8)三、事项风险核查基本流程及方法 (9)(一)采集信息 (9)(二)风险分析 (11)(三)风险应对 (11)四、事项主要涉税风险应对策略 (12)(一)关联交易规模及盈利表现异常 (12)1.风险点描述 (12)2.涉及税种 (13)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 (13)4.核查路径 (14)5.应对策略 (14)(二)大额境外关联支付异常 (17)1.风险点描述 (17)2.涉及税种 (18)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 (18)4.核查路径 (18)5.应对策略 (18)(三)职能定位与利润表现不符 (20)1.风险点描述 (20)2.涉及税种 (21)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 (21)4.核查路径 (22)5.应对策略 (22)一、事项概述(一)事项定义本指引中的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该贯彻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亦称“公平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税务机关处理交易的指导原则。

在程序法方面,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016年“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模拟试题九(征管评估类)

2016年“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模拟试题九(征管评估类)

2016年“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模拟试卷九(征管评估类)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5分,每小题1分。

每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在括号内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入。

)1.下列所得中不采用代扣代缴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劳务报酬所得B.稿酬所得C.偶然所得D.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2.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中等风险应对措施的是()。

A.调账检查B.案头审核C.询问约谈D.实地核查3.在纳税评估实地核查环节,评估人员应对《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实确认表》中的信息进行全面核实。

如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信息变更的,应制作(),通知纳税人到纳服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A.《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B.《税务事项通知书》C.《税务处理决定书》D.《税务处罚决定书》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A.3B. 5C.10D.205.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

A.审批 B.备案 C.批准 D.审核6.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收数据范围的是()。

A.数字B. 文字C.图表D. 符号7.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机关内部数据中发票数据的是()。

A. 发票基本情况数据B. 金税信息数据C. 发票抵扣信息数据D. 欠税信息数据8.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CA.没收违法所得 B.责令停产停业 C.罚金 D.罚款9.在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纳税担保人的是()。

A.国家机关 B. 学校C. 医院D.企业法人10.根据上级单位发布的纳税评估任务中纳税人存在的异常指标或涉税疑点,进一步剖析异常指标成因,细化或排除涉税疑点的分析是()。

A.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分析B.身份及生产经营特征分析C.风险识别结果指向分析D.单户综合分析11.某大型工业企业2014年3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使用,租期1年,一次性交付租金12万元(不含税);6月1日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机械设备一台,租期2年,当年支付租金15万元(不含税)。

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 - 关联交易篇

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 - 关联交易篇

附件7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关联交易篇目录一、事项概述 (3)(一)事项定义 (3)(二)事项类别 (4)二、事项税收风险概述 (5)(一)涉及的主要风险 (5)1.国际税收风险 (5)2.国内税收风险 (6)(二)涉及的主要税种及主要税收政策 (8)三、事项风险核查基本流程及方法 (9)(一)采集信息 (9)(二)风险分析 (11)(三)风险应对 (11)四、事项主要涉税风险应对策略 (12)(一)关联交易规模及盈利表现异常 (12)1.风险点描述 (12)2.涉及税种 (13)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 (13)4.核查路径 (14)5.应对策略 (14)(二)大额境外关联支付异常 (17)1.风险点描述 (17)2.涉及税种 (17)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 (18)4.核查路径 (18)5.应对策略 (18)(三)职能定位与利润表现不符 (20)1.风险点描述 (20)2.涉及税种 (21)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 (21)4.核查路径 (22)5.应对策略 (22)一、事项概述(一)事项定义本指引中的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该贯彻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亦称“公平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税务机关处理交易的指导原则。

在程序法方面,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全国税收法律法规汇编

全国税收法律法规汇编

全国税收法律法规汇编2015年7月更新全国税收法律法规汇编营业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1)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1)综合 (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8)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2015-06-29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2015-07-20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对策有哪些

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对策有哪些

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对策有哪些一、关联交易风险特征和避税规律通过对近几年的关联交易分析,发现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避税规律和新动向,存在以下涉税风险:(一)多类型关联交易混合控制,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不透明、不固定,企业利润水平偏低。

主要表现为定价方法和政策为境外母公司掌控,定价方法在年度间甚至年度内不固定,关联与非关联交易利润率水平差异较大,母公司限定关联交易息税前完全成本加成率,企业利润水平偏低,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不符。

(二)关联购销比重不大或无关联购销往来,但向境内外关联方支付名目繁多的费用,有的支付名目和方向年度间有重大变化。

如管理服务费、市场推广费、财务税收管理支持费、特许权使用费、审计服务费等,其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有待核查。

近年来,部分外资企业将征税项目(技术提成费等)改为不征税项目(管理服务费、调试指导费等),向母公司关联支付费用改为向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支付费用,关联支付改为非关联支付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三)更多地通过境内公司,内关联转让定价、支付多种名目管理服务费问题日益突出。

因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税收优惠、财政返还政策差异,诱使部分企业更多地通过境内关联交易定价和支付费用的方式,使利润发生地区间转移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企业应得利润与其在产业或产品价值链上实际利润不相称,与同行业独立企业利润水平相比明显偏低。

(四)股权架构复杂多变,隐匿真实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或对交易活动进行实质控制转移利润。

主要表现为股权在关联企业之间频繁变更,特别是“爷爷辈”以上控制方的股权转让,或平价低价转让股权,逃避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隐匿真实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实质性管理或控制未申报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

改变销售模式和渠道,使客户结构变化,申报关联交易额大幅下降。

(五)实际受益人身份存疑,外方股东行为不合常规,有逃避税收的重大嫌疑。

主要表现为外方股东变更为、新加坡等有协定优惠缔约国的投资性公司,管理人员很少且多为境内人员兼职,专管境内被投资企业咨询服务并分取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3.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5.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三、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四、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

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二)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三)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四)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五)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六)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五、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第一步:了解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企业在向境外支付款项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特别是与境外支付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这包括国内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税收协定等法规。

第二步:确定支付方式企业需要确定所采用的境外支付方式,例如直接支付、间接支付、以及股权支付等。

不同的支付方式对应着不同的税务事项办理步骤和要求。

第三步:办理开证和结汇如果采用银行直接支付的方式,企业需要向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并办理结汇手续。

在办理开证和结汇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开证文件和结汇文件,如合同、发票、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文件等。

第四步:办理境外付款申请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境外付款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申请材料包括支付申请单、合同、发票、外汇核准文件、境外收款方的相关证件等。

第五步: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税根据国内税法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相关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税。

第六步:办理资金汇出手续企业需要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资金汇出手续包括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或汇出汇款等。

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如境外收款方的相关证件、合同、发票等。

第七步:办理境外收款确认和申报第八步:备案并报送审查企业需要将境外支付事项进行备案,并报送审查。

备案和审查包括填写备案申请表、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向相关部门报送备案文件等。

第九步:遵守国内和境外税法法规企业在境外支付款项的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内和境外的税法法规。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税法政策变化,确保自身在境外支付款项时能够符合相关的税务要求。

第十步:保留相关证明文件和记录企业需要保留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记录,便于日后的审计和检查。

这些文件包括合同、发票、银行凭证、纳税申报和缴税记录等。

总结: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涉及的税务事项办理步骤较为复杂,需要企业充分了解税法法规,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开证和结汇、境外付款申请、纳税申报和缴税、资金汇出、境外收款确认和申报、备案和报送审查等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5年第04期◆政策背景近年来,作为G20成员国,我国积极实施和探索落实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行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和打击国际逃避税。

所谓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是指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制差异和规则错配进行税收筹划的策略,其目的是人为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或几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从而达到不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面对不断增多的跨境交易和潜在的利润转移安排,我国税务机关不断加大对国际逃避税的管理和打击力度。

在此背景下,去年7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以下简称“146号文”)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向境外关联方大额支付费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上报总局。

在排查情况的基础上,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也为税务机关强化对外支付费用的反避税管理明确了部分执行口径及方式。

16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号公告的法律依据16号公告依据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即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是与一般纳税调整相对的概念。

特别纳税调整聚焦于审查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导致少缴中国的税款。

而一般纳税调整则侧重于企业与第三方(不限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合理和是否与生产经营相关。

16号公告制定依据中并未提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但我们认为,该文件的规定对于16号公告的具体执行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本指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6号),以及非居民税收管理相关规定,并重点关注借鉴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相关成果,整理、归纳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主要税收风险点、相应的风险管理建议及应对措施。

本指引旨在规范各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加强跨境税源风险管理,引导企业主动防范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

一、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主要税收风险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根据税收要与经济活动及价值相匹配的原则,应重点关注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以下税收风险点:(一)通过不合理的费用支付侵蚀居民企业税基1.无实质性交易背景的境外关联方费用支付。

例如,境内企业与境外关联方签订形式上的劳务合同或特许权使用费合同,但境外关联方并未履行相应功能、承担风险,并未开展无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点关注,注册于避税地的关联方(特别是具备无税或低税、无自有资产、无具体经营活动、无本地办公人员、无经营场地的情形),无能力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履行相应功能或承担相应风险,以提供劳务或特许授权的名义向境内企业收取高额的劳务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企业为无价值或者价值已经耗尽的无形资产向境外支付费用;等等。

2.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费用支付(1)为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支付费用。

例如,集团公司通过全球子公司服务费用分摊的方式,向境内企业提供与其承担功能无关或者匹配度较低的服务活动并依此收取高额的服务费用;境外上市的母公司将开展路演、投资者关系维护、集团公司社会影响力维护等活动的费用分摊给境内企业;等等。

毕马威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毕马威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毕马威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作者:毕马威中国发布时间:2017-03-29摘要继2016年6⽉底中国转让定价合规性管理法规出台之后,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于2017年3⽉28⽇发布了⼤家翘⾸以待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6号公告)。

管理办法将OECD在BEPS中的⼯作成果,特别是有关⽆形资产的内容整合进了中国的税务法规。

它同时整合了中国过往关于⾃⾏调整和对外⽀付的法规,并在法规中对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些常见惯例进⾏了明确。

随着6号公告的推出,纳税⼈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关注点,6号公告也为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机制带来⼀定的明确性。

我们预见未来的中国转让定价调查⼯作将⽇益规范化。

同时,与以往的法规仅关注⽀付费⽤的合理性相⽐,6号公告的法规在特许权使⽤费及劳务费⽤的合理性监管上,有双向性的特征,引⼊了对收取费⽤合理性的监管条例。

这也为中国税务机关开展⾛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管理⼯作埋下了伏笔。

主要内容管理办法替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国税发【2009】2号⽂)中的第四章、第五章、第⼗⼀章和第⼗⼆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付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并将⾃2017年5⽉1⽇起施⾏。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共62条,可以归纳为以下⼏⼤部分:特别纳税调查6号公告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所涵盖的所有特别纳税调整情况都列⼊了可调查范围,其中包括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般反避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2014年全国税务系统国际税收工作会议和全省国际税收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开展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为核心的国际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落实政策措施,规范工作程序,服务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税发〔2012〕41号)和省委、省政府“十二五”时期发展我省开放型经济的总体战略部署,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税收工作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跨境税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意义重大、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全会根据经济全球化新形势,总结我国30多年对外开放实践,提出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新要求。

在我国对外开放战略深入实施和国际经济形势发生新变化的新的历史时期,以跨境税源管理为核心的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在促进开放型经济水平全面提高,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遏制和打击跨国公司日益严重的逃避税行为,彰显我国税收治理能力,创造良好税收环境,全面提高我国税收现代化、国际化等方面,正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也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特别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为缓解国内财政困难和社会问题,纷纷通过税收立法、调整税制、加强征管、强化组织保障、主导国际组织强化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等措施,掌握境外金融资产及账户的涉税信息,强化对跨境税源的管控力度,导致各国之间税收管辖权划分纷争、跨境税源争夺激烈。

xx地税局征管评估类试卷及答案(一)

xx地税局征管评估类试卷及答案(一)

XX地税局征管评估类考试卷(一)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0分,每小题1分。

每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你将选定的答案编号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入括号内。

)1.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 C )、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

A.逾期税务登记 B.欠税情况 C.纳税申报 D.失踪情况2.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 A )。

A.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B.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C.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D.可以不追征其应纳税款3.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下列论述符合税收减免管理时限规定的是( C )。

A.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B.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C.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D.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 D )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A.30天 B.60天 C.90天 D.180天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B )。

A.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B.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C.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 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

集团企业资金往来涉税风险

集团企业资金往来涉税风险

集团间无偿资金往来,这些风险值得关注《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该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直以来,集团间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问题是很多中大型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的心头之痛。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属于视同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去杠杆的大背景下,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日益突出,部分企业自身难以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只能依靠集团母公司的主体信用申请贷款,然后在集团内部进行资金的调拨使用,由此产生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风险。

针对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问题,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曾给出明确的口径,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且2018年下半年,税务机关对该问题进行了重点稽查,约谈了几家大型房地产企业使得这一税收风险更为突出。

因此,2019年20号文件的出台,解决了部分企业长期以来面临的增值税问题,切实响应了国家“减税降负”的政策号召。

20号文件仅用一句话对该政策进行了规定,实务中企业集团还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企业集团的标准把握20号文明确,仅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偿资金往来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那么实务中如何对企业集团进行把握呢?参考税务机关对统借统还政策的把握来看,企业集团需要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才属于政策规定的企业集团。

过去,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2018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及合同控制技巧

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及合同控制技巧

关联⽅之间收取(⽀付)服务费⽤的涉税风险及合同控制技巧⼀、问题的提出实践中的关联⽅之间收取(⽀付)服务费⽤包括境内的母公司(集团公司)向⼦公司之间收取服务费⽤和企业向境外关联⽅⽀付服务费⽤两种情况。

根据国税法[2008]86号⽂件的规定,母⼦公司之间收取的管理费⽤,母公司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公司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扣除其向母公司(集团公司)⽀付的管理费⽤。

为了规避⼦公司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费⽤从⽽多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母⼦公司之间往往会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将管理费⽤变为服务费⽤,依据国税法[2008]86号⽂件的规定似乎可以实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的。

其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付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付⼤额费⽤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的规定,关联⽅之间收取(⽀付)服务费⽤同样存在税务风险,需要通过合同的正确签订才能规避税务风险。

⼆、关联⽅之间收取(⽀付)服务费⽤的涉税风险分析具体⽽⾔,关联⽅之间收取(⽀付)服务费⽤的涉税风险如下:(⼀)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价格不符合独⽴交易原则⽀付的费⽤,将被税务机关进⾏特别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公司间提供服务⽀付费⽤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五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发⽣的费⽤,应按照独⽴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进⾏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付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条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付费⽤,应当符合独⽴交易原则,未按照独⽴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付的费⽤,税务机关可以进⾏调整。

BEPS行动计划简介及中国落地实践 PPT

BEPS行动计划简介及中国落地实践 PPT

3
低税收管辖区:
税率低:12.5%
爱尔兰可以利用欧盟成员国法律,规避它们开展经营活动的
高税收成员国的公司税和增值税。
爱尔兰对跨国公司存在“宽容”的税收制度
ASI 在爱尔兰由于居民身份,故其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在爱尔 兰免税
BEPS行动计划产生原因
ontents
消除国际税收问题
1、发起人
•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 BEP织S行动计划产生原因
无形资产: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企业价值创造相匹配。制定相关 AP8 规定以防止跨国公司通过在集团内成员企业间转移无形资产来实
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具体包括:更宽泛明确的定义无形资产, 确保无形资产转让所产生的利润与价值创造想匹配,针对难以估 值的无形资产制定特别规定,并细化对成本分摊协议的法律指引
AP9
一、保持跨境交易相关国内法规的协调一致 二、突出强调实质经营活动并提高税收透明度 三、提高税收确定性,即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课 税对象和额度。
BEPS行动计划简介
❖共同方法
包括:2、4等2项,是 未来可能发展为最低标 准的规则,但目前统一 监管执行时机尚不成熟 。
❖最低标准
包括6、7、8、9、10、 5、14、13等8项,其约 束性最强,将纳入监管 执行机制。
BEPS行动计划产生原因
ontents
2
美国的税格勾选制度
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符合条件的实体的类型。可以选择作为
独立公司或者穿透实体 (apass-through entity)
穿透实体:非税法上的纳税主体。如我国的合伙企业(穿透
实体)及其合伙人如何征税,其税收不需合伙企业缴纳而由
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来缴纳。

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第八十九条规定,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 如要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 还应准备、 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 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 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 税函[2009]363号)就企业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的有关问题明确: (一)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 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 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 合理的利润水平。(二)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 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 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 6月 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准备同期资料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请查阅《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 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根据 2008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 发[2009]2号),对报送同期资料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 定,按纳税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 资料。
第十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 格计算)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 息收付金额计算)在 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 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 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办法第七章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 年度的次年 5 月 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 之日起 2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 可抗力消除后 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 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 5 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 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 6 月 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 同期资料。 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 6 月 20日之前向税务

扬州税校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征管评估测试卷2及答案

扬州税校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征管评估测试卷2及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共30题,共30分)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定期限”为()。

[1分]A半年B1年C3年D2年正确答案: C教师详解: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还是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的原则是()。

[1分]A技术、专利等的使用地B特许权使用费协议签订地C劳务发生地D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场所所在地正确答案: D教师详解:3.(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1分]A纳税人B扣缴义务人C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正确答案: D教师详解:4.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说法正确的是。

()[1分]A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B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C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D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正确答案: A教师详解:5.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OECD协定范本较强调的是(),比较符合发达国家利益。

[1分]A公民管辖权原则B居民管辖权原则C居民管辖权原则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原则D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原则正确答案: B教师详解:6.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在“一定时期”内免征增值税。

“一定时期”为()。

[1分]A1年B2年C3年D5年正确答案: C教师详解:7.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1分]A15日B3日C7日D30日正确答案: C教师详解:8.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对消费税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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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本指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6号),以及非居民税收管理相关规定,并重点关注借鉴OECD发布的防范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相关成果,整理、,归纳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主要税收风险点,提示、相应的风险管理建议,提出税务机关主要的及应对措施。

本指引,旨在规范指引各级税务机关规范税收执法、加强跨境税源风险管理,引导企业主动防范控制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

一、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主要税收风险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根据税收要与经济活动及价值相匹配的原则,应重点关注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以下税收风险点:(一)通过不合理的费用支付侵蚀居民企业税基1、无实质性交易背景的境外关联方费用支付。

例如,境内企业与境外关联方签订形式上的劳务合同或特许权使用费合同,但境外关联方并未履行相应功能、承担风险,并未开展无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点关注,,注册于避税地的关联方(特别是具备无税或低税、无自有资产、无具体经营活动、无本地办公人员、无经营场地的情形),无能力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履行相应功能或承担相应风险,以提供劳务或特许授权的名义向境内企业收取高额的劳务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企业为无价值或者价值已经耗尽的无形资产向境外支付费用;等等。

2、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费用支付。

(1)为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支付费用。

例如,集团公司通过全球子公司服务费用分摊的方式,向境内企业提供与其承担功能无关或者匹配度较低的的服务活动并依此收取高额的服务费用;境外上市的母公司将开展路演、投资者关系维护、集团公司社会影响力维护等活动的费用分摊给境内企业;等等。

(2)为自身已经购买的劳务活动或已经实施的劳务活动重复支付费用。

例如,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了相应的劳务,或者自身能够完成经营所需的劳务活动,仍向关联方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等等。

(3)为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支付费用。

例如,企业在向关联方采购设备过程中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但仍然就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辅导(特别是低技术含量的设备安装和辅导)支付费用;等等。

(4)为自身已拥有的技术或品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例如,具有研发功能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在相关技术、专利和品牌的研发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并形成了相应的无形资产(特别是本土化的无形资产),但仍为其自身已掌握的技术或拥有的品牌向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企业使用的专利型无形资产法律保护年限已经结束,从公开渠道就能获取相应的技术信息,却仍向关联公司支付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等等。

(5)为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或特许权支付费用。

例如,企业具有很好的经营能力,但因为大量与其实际经营活动不相匹配、或与相应费用能够带来的收益不相匹配的劳务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用支付,导致其盈利能力大幅下降;单一功能企业(如合约制造商),其产品购销环节的转让定价政策已经排除了产品的技术附加回报,但仍向关联方支付大额技术许可使用费;企业所有的产品均返销给境外关联方,并不直接面向市场,仍向关联公司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等等。

3、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因间接受益但无需支付的费用。

(1)为企业因附属于集团而获益,但未接受关联方实施的具体劳务活动支付费用。

例如,集团公司通过集中采购、整合内部信息系统、集中化管理、提升借款能力等方式产生了集团内的协同效应,集团公司自身或其关联子公司均未向企业提供具体的劳务活动但收取了相应费用,或提供了少量的劳务但收取了不匹配的费用;集团内关联第三方接受了具体的劳务,而对其他关联子公司(包括境内企业)产生了附带性或偶然性的影响;等等。

虽然集团内所有子公司均因此间接受益,但不应承担相应费用。

(2)为关联方出于保障投资利益而开展的劳务活动支付费用。

例如,集团公司为保障投资方利益对企业实施控制、管理、监督等活动,将仅属于股东或集团层面的活动(如内部审计)向子公司分摊费用;或以集团内部管理的名义直接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或者将管理费包装成为服务费;等等。

企业虽因此间接受益,但不应承担相应费用。

(3)为关联公司境外融资上市而产生的附带利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例如,企业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并最终筹划上市成功而产生较大的品牌效应或社会影响力,境外关联公司以此向境内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特别是品牌使用费)。

虽然境内企业因此间接受益,但不应承担相应费用。

4、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超过与独立第三方发生交易应支付的费用。

(1)企业以不合理的价格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费用。

例如,企业以远高于独立第三方的服务成本加成率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企业以销售额的固定比例支付劳务费用,但实际发生的成本却是固定的;等等。

(2)企业以不合理的价格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例如,企业境内的生产过程中,在专利技术或生产工艺的研发方面且投入了大量的研发费用,但仍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的技术许可费;企业在境内的经营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营销费用并培育了本土化的品牌,但仍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的品牌许可费;企业与境外方共同研发无形资产,承担了主要功能和风险、分摊了主要成本并作出了主要贡献,但仍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境外关联方通过授权境内子公司相关技术的使用权而获取高于独立第三方的特许权使用费;等等。

(3)企业以不合理的利率水平或不合理的债务结构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

例如,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公开市场合理的利率水平;企业因接受的债权投资比例超出资本弱化限制性条款中关于债资比例的规定,且不能提供合理理由的利息支付;等等。

(二)通过筹划交易模式逃避非居民税收1、混淆劳务发生地逃避纳税义务。

例如,企业接受的劳务实际发生在境内,但以通过网络(境外服务器)提供服务为由申报非居民劳务发生地为境外;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劳务发生地直接确定为境外;等等。

2、将特许权包装为境外劳务逃避税纳税义务。

例如,企业在劳务合同中列通过虚列名目众多的服务项目(如咨询费、培训费、佣金等)费用隐匿特许权费用,或者直接将特许权包装为技术服务;等等。

3、规避常设机构的认定。

例如,企业将一个完整的劳务合同,通过“化整为零”、“连环合同”等方式进行分拆,造成每个合同都不构成常设机构认定的时间标准;等等。

4、采用抵消交易隐匿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

例如,企业实际上接受了境外关联方提供的劳务或特许授权,但通过向境外关联方高价购买材料和设备或低价销售产品(或者两者同时进行)的方式,抵消其本应支付的劳务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进而避免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审查及非居民纳税义务。

二、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税收风险管理提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时,应着重通过以受益性分析和功能成本分析,以该劳务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程度和提供该劳务发生的实际成本为基础,确定劳务价格;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时,应着重通过受益性分析和贡献度分析,以该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程度、该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和各方对该无形资产的贡献度(特别是关联各方在该无形资产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中履行的功能、投入的资产及承担的风险),确定无形资产以及相应特许权的价格。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可以通过真实性测试、必要性测试、受益性测试、价值创造性测试、重复性测试、补偿性测试等方法,判定企业是否存在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侵蚀税基或逃避非居民税收的风险。

(一)真实性测试检查企业提交的合同资料与企业的经营实际是否相符,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确认劳务合同中列明的内容是否真实提供,无形资产价值是否真实存在;确认境外关联方是否为收取该费用履行了相应功能、承担相应的风险,以及是否具有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点关注与避税地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活动;对于没有实质性交易背景的境外关联方费用支付,不应在税前列支。

(二)必要性测试检查企业向境外购买的劳务或引进的技术或品牌是否符合企业的经营需要,测试其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具有必要性,对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费用支付,不应在税前列支。

(三)受益性测试检查企业是否因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费或特许权使用费而获得经济利益,同时测试其支付的费用与获得的经济利益是否匹配,对超过与独立第三方发生交易应支付费用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

对于因集团协同效应而使企业间接受益的,若境外关联方未提供具体的劳务活动,则企业不应支付费用;若境外关联方提供具体的劳务活动,则企业仅需对该劳务活动本身(不含协同效应部分)支付费用。

(四)价值创造测试1、价值创造方测试。

检查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创造各方的贡献程度,若该无形资产是在境内形成的,境外方仅拥有该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且未对其价值创造作出贡献的,企业不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若该无形资产为境内外各方共同研发,要测试境内企业为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创造做出的贡献,确认其应向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价格;如该无形资产为境外关联方已有的无形资产,应考虑境内企业对该无形资产的应用完善、技术改良等贡献,确认其应向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价格。

2、价值创造地测试。

对境外关联方因提供劳务收取的费用,要确认该劳务的实际发生地,判断我国对于该项收入是否具有征税权。

(五)重复性测试检查相关合同资料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确认企业是否就同一项服务或同一项技术向境外关联方多次支付不同品目的费用。

(六)补偿性测试1、成本补偿测试。

检查相关合同资料,测算境外方提供的劳务成本,测试境外企业获得的劳务补偿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是否匹配。

2、抵消交易测试。

检查企业与境外劳务或特许权提供用方是否存在其他关联交易,进而判断是否存在抵消交易,确认企业向境外支付的费用是否已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三、税务机关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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