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行宪法中“阶级斗争”问题的反思
关于阶级斗争理论的再认识(一)
关于阶级斗争理论的再认识(一)
-----平凡
人的利益是多元的,用单纯的阶级利益划分法,很难完全的去划分人类的各种利益,并按此去操作。
比如说,阶级的划分,是按物质条件分、还是按思想分?按物质条件分,毛主席、周总理都很难说是真正的无产阶级,可他们代表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黄世仁的狗腿子和还乡团的乡丁大部分是无产阶级,但他们维护的是有产阶级的利益。
按思想分,如何来判定?又没有大脑鉴别仪什么的东西,“咔”的一下,就鉴定好了。
而且,顾顺章在叛变前的思想,到底是属于无产阶级、还是资产阶级?小平同志在20岁、40岁、80岁的思想,又分别属于哪个阶级?人的思想是可以改变的。
汪精卫刺杀满清大臣的时候,可以舍弃个人生命维护国家利益;50岁以后,为了个人利益又可以出卖国家前途,按思想分这又是属于哪个阶级?
我不能说马克思是有意误导,但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是有重大缺陷的,我个人认为。
在抗日战争中,无论是地主阶级、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都有抗日爱国的,也有叛变投敌的,按照阶级理论,怎么划分?采取相同的还是不同的政策?
阶级斗争理论本身有一定的道理,阶级在人类社会中也是一个客观的存在;关键是也能够用来解释、解决一些问题——这一点非常重要。
问题是,人的利益是多元的,仅仅用阶级斗争理论不能解决全部的问题。
所以仅用阶级斗争理论来解释、指导人类社会的发展,甚至是全部政治生活,显然会产生问题。
对我国现阶段社会阶层冲突的思考
对我国现阶段社会阶层冲突的思考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居民的总体收入不断提高,居民收入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不同的收入、不同的收入方式使社会群体分化、重组成不同的社会阶层,此时各阶层的边界还没形成,流动性比较强。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阶层逐渐固定,就是所谓的阶层固化。
社會下层群体向上流动的渠道越来越窄,改变现状越来越难。
跻身上层,改变命运的机会越来越渺茫,下层民众会产生不满情绪,引发社会阶层间的冲突。
本文介绍了阶层间冲突的现状,并试图解释引起社会阶层冲突的原因,最后阐述了解决阶层间冲突的重要性及举措。
标签:阶层冲突;社会流动;利益分配一、中国社会阶层间冲突的现状李培林在2005年提供的数据表明,“有4.7%的人认为各个阶级阶层之间‘没有冲突’,有95.3%的人认为各个阶级阶层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冲突,认为冲突程度严重的人(认为‘有较多冲突’和‘有严重冲突’的人)已经高达32.5%。
”〔1〕这只是2005年的数据,近年来随着人们利益诉求的多样性,维权意识的增强,各阶层间的冲突更加明显和频繁。
近年来,官二代、富二代、穷二代等称谓一经被创造出来,就获得了极快的传播和认可。
这些称号把芸芸众生划分成两个对立的阶层:权贵阶层和贫穷阶层。
这些称号的迅速传播,说明其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大部分人不管属于哪个阶层,都是认可这种划分方式的,这种现象背后是社会阶层的固化、底层人群向上流动的难度的增大,是两个阶层的对立,虽然这种对立不会立马爆发,但是一旦有导火索,就会引起轩然大波,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是很好的例子。
当然我国目前并不是只有这两个阶层,也存在中间阶层,但是这两个阶层:一个是位高权重占有大部分的社会资源,把持着上层的入场券,另一个则是人数众多,期盼着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上层的入场券。
中间阶层力量比较薄弱:没有很多的社会资源、也没有与自己阶层地位相称的政治地位、也没有众多的人口,而且中间阶层对自己的现状不满,当遇到与上层利益冲突时,很容易把自己归为下层。
的反思对我国现行宪法中“阶级斗争”问题
对我国现行宪法中“阶级斗争”问题的反思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制定的基础。
现行宪法的前身是1978年宪法,它没有成为现行宪法的制定基础是因为这部宪法对充满“文革”色彩的1975年宪法有所改变,但改变得不彻底,“由于当时清除极左流毒和影响的工作正在进行,许多是非问题在理论上和政治上还未能分清,因此,1978年宪法没有完全摆脱极左思想的影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是一部很不完善的宪法。
”“诸如其在序言中仍然肯定‘文革’的成果,仍然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②等等。
1982年宪法被认为是全面拨乱反正、开始改革开放的一部宪法,它抛弃了“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明确宣布“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③,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
但是,以今天的眼光来看,1982年宪法的拨乱反正还不够深入和彻底,例如“阶级斗争”的痕迹仍然残存于其肌体里,它虽然抛弃了“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认为阶级斗争不必再“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但仍然明确肯定阶级斗争是要“讲”的,是“长期存在”的。
现行宪法中的这种“阶级斗争”痕迹并非来源于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没有提到“阶级斗争”这个术语,“阶级斗争”一词首次载入我国宪法是1975年,1975年宪法序言中的第三自然段规定:“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
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
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1975年宪法第1条还明确规定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专政”一词在其序言中4次出现,可以说充满了“专政”的火药味。
1978年宪法序言中对“阶级斗争”有所淡化,但仍然予以肯定,其第4自然段中规定“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阶级斗争问题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阶级斗争问题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也经历了一系列的社会变革。
而这些变革也给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其中,阶级斗争问题无疑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阶级斗争的本质入手,探讨如何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有效处理阶级斗争问题。
一、阶级斗争的本质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是由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
阶级斗争是不同阶级之间为了掌握或者改变社会制度、达到自己阶级利益而进行的斗争。
阶级斗争的基础是阶级矛盾,而阶级矛盾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如生产资料归属问题、收入分配问题等。
在中国,阶级斗争问题的形成主要源自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
在新时代,阶级斗争的基础愈来愈多地表现为知识信息资本与物质工业资本的矛盾,表现为不同地区、不同城乡之间的矛盾,表现为利益格局的微妙与复杂。
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阶级斗争问题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阶级斗争问题一直深深地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
阶级斗争是人民群众的自发行为,它体现着各个阶级利益的矛盾和不同阶级在实践中的斗争。
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阶级斗争问题从来都是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
毛泽东思想中提出了阶级斗争是无处不在的、长期的,是我党在国内斗争达到高峰时提出的一个重要思想。
其基本点是全党一切工作均要体现阶级斗争方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无产阶级思想工作,保护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以防止资产阶级复辟。
在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思想中,则强调要加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坚持思想上政治上的路线正确,发挥人民群众作用,防止出现党同人民群众发生反面联系的现象。
在当前,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阶级斗争问题也逐渐呈现出新的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也愈加明显,加之经济逐渐走入转型期,阶级斗争问题也愈发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地处理阶级斗争问题,成为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课题。
中国的阶级斗争批注
中国的阶级斗争批注在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过程中,阶级斗争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始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积极开展阶级斗争。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呈现出新的特点和矛盾。
本文将对我国阶级斗争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如何管理和调控阶级斗争,以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一、引言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的普遍现象,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
在中国,阶级斗争的历史背景尤为特殊。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封建土地制度,使广大农民成为新社会的主人。
随后,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阶段,进行了大规模的公有制企业改革,使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经济的主人。
这些历史事件无疑体现了阶级斗争的鲜明特征。
二、我国阶级斗争的特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阶级斗争呈现出以下特点: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级斗争。
在转型期内,不同社会群体在经济发展中的受益程度不同,导致阶级矛盾显现。
2.阶级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阶级斗争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存在,并且随着社会变革,阶级矛盾也会不断调整。
3.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
在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我国阶级斗争已从暴力斗争转向以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斗争为主。
三、当前我国阶级斗争的主要矛盾当前,我国阶级斗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发展与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暴露出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2.深化改革与利益调整。
改革进程中,不同利益群体在利益分配上存在矛盾,部分群体可能因改革调整而受到影响。
3.民生改善与社会公平。
在民生领域,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资源分配不均,导致社会公平问题日益突出。
四、阶级斗争管理与调控为了应对阶级斗争,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管理和调控:1.政策导向与顶层设计。
党和政府始终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为全体人民谋福祉。
对社会主义时期阶级斗争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 井家训
作者机构: 湖南省委党校
出版物刊名: 湖湘论坛
页码: 25-27页
主题词: 社会主义时期;实践证明;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观点;正确与错误;现代化建设;反社会主义;国内外敌对势力;《毛泽东选集》;平息暴乱
摘要: 一、对社会主义时期阶级斗争存在的“一定范围”的理解和认识问题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
这个论断经过十年来斗争实践证明是完全正确的。
不过,对阶级斗争存在的“一定范围”这。
谈谈阶级斗争
谈谈阶级斗争!毛泽东说:“阶级斗争,一些阶级胜利了,一些阶级消灭了,这就是历史,这就是几千年来的文明史。
拿这个观点解释历史的叫做历史的唯物主义,站在这个观点反面的是历史的唯心主义。
”本文就来说说这个阶级斗争。
我认为,现在的许多知识分子,包括一些在社会科学有较高学位的知识分子,在一提到阶级斗争时都带有一种嘲笑的态度,否定的态度,在一提到文革时期,就说,啊,阶级斗争。
而有人稍微有一些激烈的言论,就会有人这么批评他:“怎么,你又想搞阶级斗争?”还有一种反复宣传而造成的印象,就是一说搞阶级斗争,就一定是打打杀杀,而且把文革时期也解释成打打杀杀。
但是我认为,这就不是严肃的学术讨论的态度,也不是实是求是的态度,并且在相当程度上歪曲了事实。
在歪曲了的事实上做学问,是决无可能对人类的思想有很大的贡献的。
但我们近二十年来就不断地看到这种信息轰炸似地宣传,一而再,再而三地对“阶级斗争”这个术语反复地进行丑化,以至于共产党已经在这种强大的压力下绝对不敢再提阶级斗争这个词,最多只能吞吞吐吐地说一句“讲政治”。
这和广告宣传的作用非常类似。
比如说反复宣传一万遍哇哈哈AD钙奶就是好,于是人们就都接受了这种说法。
叫嚷一万遍某某人不是个东西,人们就普遍相信那个人不是个东西。
这中间有没有严肃的学术讨论呢?我认为没有。
首先,马克思主义对阶级的定义是是指社会上按不同的利益而构成的利益集团的意思。
那么,实是求是地讲,阶级是不是存在呢?当然是存在的,至于怎么划分,完全可以作学术讨论,但阶级是存在的。
即使在现中国,阶级也是明显存在的,打工者阶级和老板阶级就是不同的阶级。
当然,因为对某个词的恐惧而避免用它,硬是把阶级改成阶层,其实是一个意思。
毛泽东当年写的“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其实也是到了编入毛选时才改成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的,这只不过是将国外的学术术语class译成中国的不同译法的区别。
马克思主义也并不是认为阶级斗争就一定是打打杀杀,阶级斗争有各种形式,阶级压迫也是如此。
值得记取的教训——对社会主义时期阶级斗争问题的反思
作者: 黄劭邦
作者机构: 武汉水运工程学院社科系 主任教授
出版物刊名: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页码: 4-6页
主题词: 社会主义时期 封建地主 残余势力 土地所有制 国民党反动派 意识形态领域 社会主义国家 “和平演变” 阶级状况 社会主义道路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二年来,我国的阶级和阶级斗争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对社会主义时期的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认识不断深化。
建国初期,阶级斗争主要表现为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和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势力的破坏和反抗,进行土地革命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剥夺官僚资本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镇压反革命的破坏,巩固了新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转入社会主义革命后,国内阶级关系又发生了重大变化,。
“阶级斗争”教学中的若干问题浅析
作者: 王和平
作者机构: 甘肃省武都县两水中学
出版物刊名: 思想政治课教学
页码: 45-46页
主题词: 阶级斗争 少数 社会主义事业 人民 中国 政权 阶级利益 教学中 阶段 浅析
摘要:在我国现阶段,阶级斗争主要是指广大人民同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
这种斗争从形式上看来虽然不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斗争,但它是国内过去阶级斗争在我国现阶段的遗留和延续,是国际阶级斗争在我国现阶段的反映,斗争的核心仍然是国家的政权问题,其性质仍然是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
这就是这种斗争之所以是阶级斗争的原因。
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重要论述及对当代中国的现实意1
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重要论述及对当代中国的现实意义——市场营销系制阶级这个词语起源于古罗马,它是罗马的人口普查员为了军队义务性服役的目的,以财产状况为基础区分人口时引入了这一词语。
那么阶级是怎样产生的呢?在原始社会的后期出现了两次大的社会分工,即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以及畜牧业从从农业中分离出来。
这样,社会生产力极大提高,有了剩余产品,私有制出现,原先的氏族公社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不再存在,继而瓦解,原始社会也宣告结束。
由此可见,阶级是伴随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
那么到底什么是阶级呢?法国哲学家雷蒙-阿隆在列举《共产党宣言》中的一段话后得出:阶级这个词适合于任何社会中按等级划分的社会集团。
在列举《资本论》第三卷的一篇文章后得出社会阶级诞生于生产资料和生产人员之间的关系。
本质现象就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
马克思晚年再给他的朋友约·魏德迈的信中写到“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以下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要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产阶级社会的过渡。
”阶级产生以后,国家也随之产生。
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政治工具。
因此必然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
为什么会有阶级斗争呢?这是因为统治阶级和剥削阶级拥有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并且在产品分配时他们占据了很大部分,一旦他们的剥削和压榨超过了被统治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忍受程度时,他们必然会奋起反抗,因而阶级斗争也就应运而生。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得知阶级斗争在其形式上和规模上是一次比一次更激烈更丰富。
统治阶级的阶级基础随着阶级斗争,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的变化而不断扩大。
被统治阶级为了推翻统治阶级的统治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努力。
但是统治阶级绝对不会任由其发展,他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
它必然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进行遏制,一方面是大棒极武力镇压,另一方面是胡萝卜即思想控制。
关于我国新时期阶级斗争的几个理论问题
作者: 谭秀华
出版物刊名: 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8-11页
主题词: 新时期;阶级斗争;理论问题;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敌对分子;剥削阶级;
社会主义建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
摘要: <正> 当前从理论上深入研究新时期阶级斗争的问题,对于正确认识和开展阶级斗争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阶级斗争的对象历史上的阶级斗争,一般是指利益根本对立的完整阶级之间的斗争,它包括经济斗争、政治斗争和思想斗争三种形式。
我国在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前各历史时期的阶级斗争,均属这种完整形态的阶级斗争。
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学习党的十二大报告的体会
作者: 时闻
出版物刊名: 思想战线
页码: 1-5页
主题词: 阶级斗争扩大化;社会主义社会;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制度;长期存在;资产阶级;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改造
摘要: <正> 胡耀邦同志代表党中央,向党的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所作的报告,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阶级状况和阶级斗争问题作了科学的论述,提出了关于我国现阶段阶级斗争问题的基本方针。
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和革命同志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基本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当前仍然存在的阶级斗争问题,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中国阶级战争读后感200字
中国阶级战争读后感200字
有阶级存在就一定有阶级斗争,不管从国内看还是国际看,阶级长期存在,那么阶级斗争就一直存在。
我们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作为主要矛盾并不意味着否认阶级斗争。
这类似于抗日战争时期的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社会矛盾,阶级斗争成为次要矛盾,但并不意味着阶级斗争消失了。
XX解体、XXX等国的颜色革命就是阶级斗争的集中体现。
坚持阶级斗争观点是为了更好地与敌人作斗争,而不是否定经济建设中心的基本观点,更不是开历史倒车。
只有尊重历史,认清现实才能更好地实现中国梦。
农民阶级斗争的心得
农民阶级斗争的心得
阶级斗争存在于阶级社会的各个领域,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形式,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还有着不同的发展情况和成熟度。
就农民阶级斗争而言,最为重要的一次开始于1840年,结束于1949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社会第一次农民阶级斗争的结束!中国农民阶级经过一百年的浴血奋战把外国资产阶级赶出了中国!解放以后,中国农民阶级站立起来了,变成了中国社会的主人。
那现在没有所谓的打打杀杀是否就没有农民阶级斗争了呢,其实不然,在如今的新时代,我们依然有着许多的阶级斗争,只是不容易被发现罢了。
另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之前的农民阶级斗争很成功,制定了一系列较为成熟的政策,我们至今仍在享福。
所以综合来说,我们的农民阶级斗争是非常成功的,不管进入到什么时代,我们依旧应当认真学习当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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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二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三是“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滥用政治权利或侵犯他人政治权利有关的犯罪④。
这其中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外,其他犯罪都不一定“与人民为敌”,如因反抗家庭暴力而杀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妇女,是刑事犯罪分子,但显然不是人民的敌人,把“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统统划归为“敌人”,扩大了“敌人”的范围,是不可取的,只有那些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因其主观上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才可能属于“敌人”的范畴。
而那些一般刑事犯罪分子中有许多都不是“与人民为敌”的人,为什么要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理由何在?这是我们没有从理论上讲清楚的问题。
即便是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为什么不能有立法上的平等权呢?立法上的平等一般是指制定法律时人人有平等的参与权。
事实上人人直接参与立法是不太可能的,真正行使立法权的多是人民的代表。
所以作为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主要有三:一是选举立法者,通过他们表现自己的意志,这实际上涉及到选举权属于全体人民还是属于全体公民的问题。
我们过去一直认为公民中的人民是应当有选举权的,而公民中的敌人却不能有选举权,因为敌人只占公民中的极少数,所以剥夺其选举权并不影响选举的民主性。
这种剥夺极少数公民选举权的制度的确符合民主精神,但有违共和思想,民主共和制应当尽量照顾少数,而不是动辄剥夺少数,只有当少数人的利益直接威胁到多数人的利益时,剥夺少数才是可取的。
而给那极少数人选举权并不会影响多数人的利益,他们的人数既然那么少(只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0.03%以下⑤),意味着依照选举法的规定他们在所在选区可能根本就产生不出自己的代表,或者产生的代表只占全体代表的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对法律的制定和通过几乎不可能有什么影响,所以,给他们选举权并不构成对广大人民的威胁。
选举是根据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这是民主和专制的区别;而是否给少数人选举权是民主暴政与民主共和的区别,“民主暴政”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利的粗暴剥夺,“民主共和”是多数人在少数人行使权利对多数人不构成威胁的前提下,对少数人权利的尊重。
马克思认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为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为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①列宁更是明确提出:“剥夺资产阶级的选举权,并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必须的和必要的标志”,“理论上完全容许无产阶级专政处处镇压资产阶级,而又不剥夺资产阶级的选举权。
”②公民参与立法的第二种方式是,在法律草案交全民讨论时发表意见,影响立法。
法律草案交全民讨论时,是交“全体公民”讨论,还是交“全体人民”讨论?法律的普遍性决定了它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公民,而不仅仅是人民,法律涉及到全体公民的利益,因此全体公民都应有发言权。
就算是极少数“敌人”发表攻击性的意见,人民听听又何妨?极少数人不可能左右法律的形成和通过,给他们发言权不等于给他们决定权。
因此是否允许全体公民“讨论”法律草案,实际上是一个是否允许少数公民表达意见的问题,他们既然不可能左右法律的通过,那么是否可以拥有表达自己不同意见的权利?还是因为他们与大多数人的利益、意志有差别,或者说有根本的差别,就干脆连他们表达意见的权利也剥夺掉?他们是否也应当有思想的自由、表达的自由?如果认为只有公民中的人民才有表达自由,公民中的敌人都不许表达,这种“平等”就不是“公民平等”、而是“人民平等”,这样的平等原则是否符合宪政的基本精神是令人怀疑的。
公民参与立法的第三种方式是通过全民公决直接产生法律。
全民公决在我国没有实行过,依照现行宪法的规定,全民公决即便进行,恐怕也只能是在人民内部公决,而不是全体公民的公决,这实际上是能不能给少数人“投票权”的问题。
投票权是一种决定权,但决定的最终形成有赖于多数人决定权的行使,0.03%的人即便有投票权也不可能影响法律的通过,因此这种剥夺也是没有必要的。
法律体现的是大多数人的意志,不必担心因为极个别“敌人”参与投票,就会使法律改变其性质。
“敌人”和“人民”都是一种政治概念,而“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许多政治概念用法律的眼光看都具有模糊性,而法律
概念则是相对较为清晰、明确的,便于准确地操作和运用。
法治国家一般不会把公民分为“人民”和“敌人”两部分,这种政治性的划分根据的是阶级立场、政治观点等等不同而做的判断,而这些因素往往是不确定的,“人民”的范围在不断变化,“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③,而公民是相对稳定的。
法治国家只把公民分为“守法公民”和“违法公民”,对前者加以保护,对后者进行制裁,而对什么是违法、什么是守法,法律的界定是明确而具体的。
宪法应当尽量用法律概念,不用或少用政治概念,这不仅仅是一个概念运用的问题,在概念的背后体现的是思维模式。
现行宪法的某些缺陷不仅是语言上、概念上的缺陷,它反映了这种语言、概念后面的思想和认识上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需要被突破,也正在被突破。
注释:①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2页。
②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77页。
③见现行宪法第七自然段。
④可参见我国各种宪法学教材“国家性质”一章。
①《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8年12月版,第1154页。
②郭道晖教授认为我国目前的阶级斗争有三个层次:一是完整意义的阶级斗争;二是带有阶级斗争性质或成分的阶级斗争;三是带有阶级性的社会斗争。
见郭道晖:《法的时代呼唤》,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291-296页。
③1954年宪法序言第2自然段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这是一个过渡时期。
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使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胜利地进行了土地改革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①《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8年12月版,第1154页。
②《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8年12月版,第1650页。
③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93页。
④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794页。
①《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4月版,第249页和第622页。
②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80页。
宪法学界各种教材对这一问题的表述大同小异,在此不一一列举。
③张友渔等著:《宪法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51页。
①有关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可参见《对民主的几对范畴的思考》,《关于专政的几个理论问题》,《专政、民主制度与民主权利》,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3月版。
①吴杰、廉希圣、魏定仁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84年5月版,第64页。
②徐显明主编:《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144页。
③李步云:《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红旗》1979年第3期。
④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文件》,人民出版社1983年1月版,第8页。
⑤我国法学界有关立法平等的讨论情况,可参见周永坤、铁犁:《立法平等论的两次尝试》,《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⑥《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8年12月版,第269页。
⑦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97页。
⑧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82页。
①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97页。
②张友渔等著:《宪法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63页。
③有学者对宪法第34条作了精辟的解释:第34条“没有先将公民划分为人民和敌人,而是一视同仁,把政治权利视为所有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公民的当然权利。
……既然是剥夺,就说明原来是依法享有的,否则就无所谓剥夺。
而之所以被剥夺是由于犯罪行为的结果,而不是因为他先天具有‘敌人’的成分或出身。
如果认为权利被剥夺就是权利不平等的话,那么不仅政治权利将被视为不平等的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也都将被视为不平等的权利,因为这些权利按照法律规定都是可以依法剥夺
的。
”闫国智、徐显明:《权利平等是我国公民平等权的根本内容-兼评“实施法律平等说”》,《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6、57条。
⑤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文件》,人民出版社1983年8月版。
①马克思:《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第136页。
②《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4月版,第657、790页。
③魏定仁主编:《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3版,第145页,我国许多宪法教材对此都有几乎同样的表述,在此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