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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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论文:浅谈我国宪法的实施

比较宪法论文:浅谈我国宪法的实施

般是指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立法机关等,不包括普通法院。 二.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以及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适 用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和司法中的适用;而狭义 的宪法适用仅指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还有的学者把宪法 的适用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即宪法监 督或违宪审查;二是依据宪法来裁决其他的具体纠纷案件。虽然 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 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 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 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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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还不完全适应,需要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要依 法领导依法执政,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 律办事,实现党和国家关系、党和社会关系的法治化、规范化和 程序化。
权威不是高高在上,而是根植于群众之中。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实施依 法治国。 ”因而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使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家喻户晓, 深入人心。同时,要让人民群众懂得保障宪法实施是每一个公民 神圣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学会运用宪法,以宪法为武器, 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现象和行为作斗争,使人民群众成为捍卫 宪法的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群众管理国 家事务的执行者,不断增强其宪法观念,全面提高权力与责任 的认识,提高其宪法意识,对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 重要意义。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国家公职人员真正做到情 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全面提高依法办事、依 法监督的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各级领导干部在建 设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就更应该带头学习 宪法,忠实地执行宪法,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

论宪法精神

论宪法精神

(一)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依宪法治国。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除了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等制度,最主要的内容有二:一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二是国家权力的设置。

可以说,宪法既是确认公民权利的“宝典”,即“权利宣言”,同时也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规约”,即“权力规范”。

宪法永恒不变的精神,就是要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密切。

其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源。

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公民权利为宪法所确认,而权力则是人民通过宪法所赋予的。

根据宪法,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其二,公民权利也是国家权力之目的。

国家权力的设置并非无的放矢,而是以权利为对象。

在人民遭受奴役的国家,权利是权力剥夺的目标;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利则是权力维护的目标。

其三,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之保障。

在一个无政府的社会里,在一个没有国家权力和法律秩序的社会里,人民的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有的只是弱肉强食,以强凌弱。

为了保障人民权利,必须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毫无疑问,权力有维护权利的作用,但是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则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

所以有人说:“权力是一柄双刃剑。

”为了既发挥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因权力行使不当而造成对权利的侵害,必须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

天下万物,平衡则稳固,失衡则崩溃,国家和社会亦然。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

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

因此,既要防止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之权,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宪法论述题

宪法论述题
历史意义:1982年《宪法》条、第80条、第89条中,制而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7、试述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把原关于“戒严”的规定,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与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一律改为“进入紧急状态”。审判,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形式的差别。 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8)在《宪法》第81条关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答: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养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都织形式和资本主义国家的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方职权中,增加“进行国事活享有选举权。 政权组织形式有本质的不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动”的规定。(9)把《宪法》为保障华侨的选举权,《选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发展措第98条中关于乡、民族乡、举法》根据华侨的实际情方面:(1)建立的经济基础施。它的制定和实施,标志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况,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在不同,社会主义的政权组织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期三年”修改为“每届任期国内时,可以参加出国前居形式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制建设上升到了一个新的五年”。(10)把《宪法》第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有制基础之上,并为它服台阶,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四章章名修改为:“国旗、选举。 务;而资本主义共和政体是义制度的基础得到了进一国歌、国徽、首都”。在第6、试述2004年10月《选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步的巩固和完善。 136条在增加一款:“中华人举法》修改。 础之上,并为资本主义经济4、论述2004年《宪法》十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答:2004年10月第十届全制度服务。(2)所体现的阶条修正案。 行曲》。” 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级内容,即阶级本质不同。答:(1)在序言的第7个自5、论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作了第四次修改。修改的主社会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然段中,增写了“三个代表”原则。 要内容是:(1)进一步保障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本重要思想;把“沿着建设由答: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了提名权。修改后的《选举质相适应。它以工人阶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法》重新引入预选程序。规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主义道路”;增写了“推动人们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家管理,对人民实行民主,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对敌人实行专政;而资本主文明协调发展。”;在序言第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 团体提名推荐。如果所提候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与20个自然段关于爱国统一《宪法》第34条规定:“中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规定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本质战线的表述中,增写了“社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相一致。它是垄断资产阶级会主义的建设者”。 (2)《宪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掌握政权,对资产阶级实行法》第10条第3款关于土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民主,对广大人民实行专地征用,修改为:“国家为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政。(3)政权的组织原则不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形式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论我国宪法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责任制度的完善
宪法责任 的概况 ( )宪法责任 的概念 一 宪法 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 , 分析宪法责任应从分 析法律责任入手 。我 国法理 学界 对 “ 法律 责任 ”的认 识一般 是与 “ 法律义 务” “ 、 法律能力 ”联系起来 的。如 李步 云先生 主编 的 《 理学》 法 就强调 了法律责任 的以下几项原则, 包括 :

追究程序及相关规定 目前 我国追究 宪法责任 的依据 主要是宪法 和其他 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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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第 9期
关法律 , 宪法责任制度 的立法 比较欠缺 , 关具体法律制度 相 还 未完全建立 。 行的这些法律对宪法责任制 度的规定过于 现 原 则 化 。 先 是 追 究程 序 不 具 体 , 乏 一 个 高 效 率 的 操 作 程 首 缺 序 。追究宪法责任是 一项 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 的工 作,所 以它有非常严格 的程序 要求。 而我 国宪法只 作了非常简单的 规 定,可 以说是轻描淡写 。对于违宪标 准、违 宪审查的程序
[ 中图分类号] D9 1 4 1. 0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4 7 (0 1 90 7 -2 0 87 2 2 1)0 .0 30
我国建立 了包括宪法责任制度在 内的宪政 制度, 宪法责 任 制度 的实质就 是追究违 宪者 的责 任 ,宪 法责任制 度的确 立, 从此就有 了权力受约束 的历 史, 它是人类政治发展史上 的革 命,是人类政治 的进步 ,是政 治文 明的体现 。
通法律责任 的认 定和追 究是由专门机关 即司法机 关来进行 , 而司法机关 的活动并不是 民主 原则 , 其民主性体现在宪法和 法律本身的 民主性 。 是,宪法责任的追究必须符合 民主 的 但 基本原则 。由于宪法责任 的政治性特质 ,对宪法责任的追究 机关包括立法机关 、 司法机 关和 某些特 设机关, 在个别 国家 还包括总统 。由于这些机关 的职权范 围、活动方式不一 ,所 以对违宪行为进行制裁时 ,其适用程序也各有不 同。 ( )宪法责任 的主体 三 宪法 关系主体与违宪主体具有 同一性 。 即凡是宪法关 系 主体 都有 可能违宪;但违宪主体并非都要承担宪法责任 。即 违宪 主体和 宪法责任主体不具有同一性 , 这是分析宪法责任 的关键 。 第 一,国家 ( 政府 ) 。尽管在宪法关系 中,公民与国家 ( 政府 )是最基本 的宪法 关系主体 、并且都有可 能违 宪,但 宪法不是用来制裁 公民的,而是用来防范、约束和规范政府 的,政府是宪法义 务的真正承担者,是宪法责任主体。 第二 ,承担社 会管理、调控职能 的社会组织 。国家 ( 政 府 )是宪法约束 的对象 ,是宪法责任 的主体 ,但并非说政府 是宪法责任 的唯一承担 者。在现代社会 ,除 了传统 的、强大 的 国家权力 , 还存 在着 各种 形式的、代表国家承担着一定 的 社会管理 、 调控职 能的社会 组织 ,它们因其组织化的权力对 其成员或其他公 民具有 强制性 ,面对这些权 力,个体的抵御 能力处于绝对 的劣势 。因此 ,这些组织完全有可能侵犯公 民 的基本权利 , 成为违宪主体 ,为此就必须承担宪法上的否定 性后果 ,成为宪法责任主体 。 第三 , 定个人 。这里的特定个人应限定为 :依宪法和 特 宪法性法律产生的 、 行使宪法权 力的个人 。这些人基于职务 的原因,拥有 巨大 的权力资源 , 全可以利用此 资源 侵犯 公 完 民的权利 , 破坏 宪政秩 序 , 构成违宪并成为宪法追究的对象 , 因而成 为宪法 责任 的主体。例如 国家领导人 , 举凡世 界各 国 的宪法规 范,几乎都规 定了 国家主 要领导人的宪法责任 。 二 、我国宪法 责任制度的缺陷 2 0多年来 ,中国现行宪 法在维护国家 的稳定 、确保法

宪法发展中国现行宪法变动方式的理论言说

宪法发展中国现行宪法变动方式的理论言说

宪法发展:中国现行宪法变动方式的理论言说周叶中 张 权*目 次一、“宪法发展”概念的提出二、宪法发展的构成要素三、宪法发展的趋势与规律四、结论摘 要 在已有的宪法变动理论看来,我国宪法变动存在着单一依赖修宪方式、修宪频率高、政治主导和政策性浓厚等问题,但这些理论立足于形式主义宪法观,主要关注宪法条文的稳定性,难以从整体上解释我国宪法变动全局。

因此,我国宪法学应通过新概念和新理论范式来解释现行宪法的变动。

而我们用来界定新中国宪法变动的“宪法发展”,以及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公报提出的“宪法法律发展规律”,则揭示了我国的实质主义宪法观,即更关注宪法的实质内容并兼顾宪法的规范性与发展的规律性,因而是更符合我国宪法观念和实践需要的概念。

对这两个概念的阐释将有助于形成一种新的宪法发展理论。

该理论认为,我国宪法变动所追求的目标是宪法发展;宪法发展是基于主客观条件朝着特定方向前进的、人为的、有形的、体现宪法内在要求和特定趋势的宪法规范的调整和变动;宪法发展必须满足事实、意志、规范和标准等要素,呈现特定趋势与规律。

关键词 宪法修改 宪法发展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 宪法变动 宪法变迁 修宪模式宪法修改既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也是宪法学理论创新的重要节点。

我国现行宪法在2018年进行了第五次修改,宪法修正案的顺利通过表明我国已形成较为稳定和具有鲜明特色的宪法修正模式,并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发展方式。

在如何阐释1982年以来中国宪法变动的问题上,选用何种术语和理论来解释宪法变动,仍未形成共识。

理论解释的不足和现实中的困惑,要求借助本土概念建立更有效的理论分析框架,以对中国现行宪法的变动做出更有说服力的解释和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提* 周叶中,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张权,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研究”(项目号16JZD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整理]

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整理]

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首先,宪法规范也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所具有的要素和特征,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

其次,宪法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宪法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宪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同一体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第三,调整上述宪法关系的规范既有宪法中确定的规范,也有普通法律中确定的规范,如选举法、组织法等也调整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是指宪法所确定的规范。

实际上,有两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包括宪法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法律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仅指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

前一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实际上是一般法律规范,因此,宪法学上所说的宪法规范应当是后一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

一、关于宪法规范构成要素的不同观点通常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由三要素构成:(1)假定,即指明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

某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

(2)处理,即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

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规范的主要内容。

(3)制裁,即指明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

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不论制裁部分怎么规定,法律规范一般都有制裁,因为制裁是保证法律规范实现的强制措施,是法律规范的一个标志。

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以上三个要素,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规范。

但是,一个法律规范可以表述在几个条文中,甚至几个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几个法律规范也可能表述在一个法律条文中。

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制度的评析及其完善

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制度的评析及其完善

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制度的评析及其完善一、引言宪法修改制度是宪法制定之后的补充发展机制,是宪法实施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和演变,最终形成了现行宪法修改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治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现行的宪法修改制度已经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的现行宪法修改制度进行评析,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二、现行宪法修改制度评析1. 现行宪法修改制度的形成我国的现行宪法修改制度源于1982年的第四部宪法,并在其后通过的五次宪法修正案中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使得宪法能够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 现行宪法修改制度的特点(1)采用修正案的方式进行宪法修改,避免了全面修宪的繁琐程序,使宪法修改更加灵活和简便。

(2)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和提案程序,保证了宪法修改的有序性和规范性。

(3)规定了宪法修改的议决程序和公布程序,保证了宪法修改的民主性和公开性。

3. 现行宪法修改制度的不足(1)修正案的方式可能导致宪法的结构变得复杂,不利于宪法的清晰和易于理解。

(2)目前的提案主体相对狭窄,主要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限制了宪法修改的广泛性和多元性。

(3)宪法修改的议决程序较为简单,缺乏有效的辩论和审议机制,可能影响宪法修改的质量。

三、完善建议1. 拓宽提案主体范围应当允许更多的主体提出宪法修改的提案,例如全国人大代表、政治团体和社会组织等。

这可以增加宪法修改的多元性和广泛性,使宪法的修改更能够反映社会的需求和民意。

2. 建立辩论和审议机制在宪法修改的过程中,应当建立有效的辩论和审议机制,对提案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审议。

这样可以提高宪法修改的质量,使宪法的修改更加科学和合理。

3. 优化议决程序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优化宪法修改的议决程序。

例如,可以引入两轮投票或多轮投票的机制,以确保宪法修改的决定得到更加充分的讨论和审议。

四、结论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论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

论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

平等权简谈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有着相对详尽的、完备的规范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一种一般性的规定。

除此之外,我国宪法第4条第1款、第36条第2款和第48条第1款还分别强调了民族平等、信仰平等和男女平等,我国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选举权,其中也含有相应的平等权内容。

这些条款虽然由于宪法体系的内在需要分散于宪法规范体系的各个部分,但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平等权规定的一个完整的规范系统。

一、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现实社会中的人之间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区别:身份、地位、相貌、体型、身材、性格特征等等。

尽管人与人之间具有这么多的先天性差别,可是每个人在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在宪法上都是人,都具有人格尊严,在自由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这就是平等权,在我国历史上就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感叹,这在宪法上被称为形式上的平等。

宪法上的平等,是种应然意义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这种平等是将每个人作为抽象的人,忽略这些客观的不同,他们此刻是均质化和抽象化的,不问职业、不问所存在的先天性的差异和后天性的差异,一律平等对待。

所有我们看到,人与人之间存在各种差异,宪法只是规定在规范上应该达到一种平等的状态。

然而,同等对待不一定意味着平等,差别对待也不一定意味着不平等。

到了现代社会,又出现了一种新的平等原理,即“实质上的平等”。

它是根据不同主体不同的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各个主体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护。

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就是公正不仅在于同类同等对待之,而且在于不同类不同等对待之。

运用实质上的平等原理,就需要对人群进行分类,以此做到“相同的人相同对待,不同的人不同对待”。

在分类过程中就涉及到“合理分类理论”。

如果法律或者政策对不同主体分类的目的是正当的,而且分类手段也是实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则该分类就具是合理的,即使形成一些差异,也可以认为是符合平等原则的。

论述我国现行宪法平等权的主要内容

论述我国现行宪法平等权的主要内容

论述我国现行宪法平等权的主要内容中国现行宪法对平等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享有平等
的权利。

根据宪法第七条的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身份差异,都享有平等权利。

这一条款确保了人民在法律保护下,不受任何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其次,中国现行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禁止非法拘禁和酷刑等侵犯个人自由权益的行为。

宪法第三十五条保障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为人民追求个人发展、表达意见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中国现行宪法还特别强调了妇女的平等权利。

根据宪法第四十七条,国
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平等参与。

这一条款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妇女平等权利的高度重视和保护。

最后,中国现行宪法还保障了各个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根据宪法第四十条和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保障各少数民族享有与汉族人民平等的权利。

这一条款体现了中国坚持民族平等和团结统一的重要原则。

综上所述,中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平等权利,保障了人民在各个领域
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特别关注了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

这些规定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民的整体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董成杰摘要: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着全体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因此,在宪法里,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章一直都是处于最基础,最核心的地位。

我们国家宪法里很多条文都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社会在不断地向前发展进步,广大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地增强,再加上基本权利规定得太过于抽象模糊,体系不够完整。

所以,宪法里面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部分内容有待我们日后去加以健全。

关键词:权利保护;基本权利;根本大法1 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征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理应拥有的最基础的权利。

我们都很清楚,公民的法律权利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有基本权利、又有其他权利。

但是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面对公民的种种权利,宪法它不会也没有必要予以详细的罗列。

所以宪法只能明确部分基本权利。

虽然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都属于公民的权利,但基本权利其本身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基本权利代表了公民在日常生活里基本法律权利;其次,基本权利在公民的生活中处于最基础且又不可或缺的地位;其三,基本权利存在衍生性,它可以延续公民的其他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很稳固而且能够排斥其他,它和人的公民身份密不可分,同时也和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密不可分。

2 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整个宪法的基础和核心,公民的基本权利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更凸显公民基本权利的关键之处。

我们国家宪法在第二章详细确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权,即我们国家的每一位公民在法律的世界里都是平等的。

包括总体平等、保护平等、责任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允许合理差别,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2)政治权利。

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其主体是拥有中国国籍,已满18周岁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但需要注意使用此项权利的很多限制。

(4)人身自由,这里指的是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

宪法心得体会范文(精选5篇)

宪法心得体会范文(精选5篇)

宪法⼼得体会范⽂(精选5篇)宪法⼼得体会范⽂(精选5篇) 我们从⼀些事情上得到感悟后,马上将其记录下来,这样可以不断更新⾃⼰的想法。

那么⼼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是⼩编为⼤家收集的宪法⼼得体会范⽂(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家能够喜欢。

宪法⼼得体会1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我校刚发的《宪法》读本,我认真学习了,通过学习提⾼了我对宪法的理解,对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有了更深的理解。

⼀、对宪法的认识: 《中华⼈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民共和国根本法。

中国政治制度和国家其他重要制度的最⾼法律依据。

全国各族⼈民、⼀切国家机关和武装⼒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对宪法内容的理解: 1、我国现⾏宪法明确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民代表⼤会制度,并且通过将“⼀切国家权⼒”赋予“⼈民”,通过进⼀步保障⼈民的民主权利,通过保证代表⼈民⾏使国家权⼒的各级⼈民代表⼤会依法履⾏宪法职权,全⾯地体现⼈民代表⼤会制度所赖以建⽴的⼈民主权原则。

2、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活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现⾏宪法在肯定各级⼈⼤是代表⼈民⾏使国家权⼒的国家机关基础之上,⼜确⽴了国家机构活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国家机关⾏使国家权⼒,既要体现民主精神,⼜要有适当集中。

3、宪法强调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相⼀致原则。

宪法在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还坚持了权利与义务相⼀致原则。

这具体表现在宪法第⼆章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民的基本义务”并列加以规定。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些公民的权利既属于权利,⼜属于义务,例如宪法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现⾏宪法还对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原则性要求,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在⾏使⾃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由和权利。

论人权与我国现行宪法的关系

论人权与我国现行宪法的关系

论人权与我国现行宪法的关系在我国人权思想在宪法治理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它是判断我国宪法内容是否科学、合理的一个重要标准,而我国宪法治理的发展以人权价值为终极目标。

宪法是人权的保障法,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人权保障条款只有在完善的宪法制度中才能得以完全实施。

本文将从人权与我国现行宪法的关系入手,分析人权与我国现行宪法的关系。

在我国,人权、公民的权利保障都以宪法为基础。

宪法是根本的人权保障书,就如列宁所指出的:“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们权利的纸。

”①我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法律依据,是人权和公民权的根本法律保障。

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和精髓。

人权的最终保障有赖于完善的宪法治理制度建设。

一、宪法是人权的根本保证书纵观世界人权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关于人权的各种条款必须经过宪法的最终认可才可能顺利的被执行下去。

无论我国还是其他国家,宪法的发展史从侧面看就是保障人权的历史。

一方面,人权在整个法律体系的管辖范围内,任何时候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在生活中个人在行使人权的时候往往会侵犯他人的利益,这时便需要宪法来进行规范个人的行为,明确区分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发生与宪法规定冲突的事件。

另一方面,宪法中关于人权的有效实施需要借助其他法律部门,并不是独立的实施与运用。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对社会各种事情都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相关的事情进行详细的解释。

其他法律作为宪法的子法,对宪法中的规定需要进行进一步执行与阐释,是人权规定得以执行的必要环节。

任何法律都是在宪法的规定范围内落实和实施,没有其他法律部门对宪法的补充和进一步阐释,宪法将会被架空在文本之中,宪法的各项规定难以顺利的贯彻实施。

反之,只有在宪法的明文规定下,其他法律部门才会认真贯彻实施,也才会使我国的人权原则在根本大法的保障下得以实现。

因此,宪法是人权得以真正实现的保障。

二、宪法人权原则的贯彻实施在人权发展的进程中人权入宪开创了中国人权保障的新时期,是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人权发展史上的分水岭。

2018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参考试题及参考答案—《法学基础(二)》

2018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参考试题及参考答案—《法学基础(二)》

2018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参考试题及参考答案—《法学基础(二)》参考试题宪法学一、单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下面关于宪法产生和发展的论述正确的是()。

A.英国是近代搞宪政最早的国家B.我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宪法文件是《中华民国宪法草案》C.近代世界上最早制定的成文宪法是法国1791年宪法D.革命根据地最早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2.关于联邦制国家特征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A.联邦制国家是由两个以上成员国组成的国家B.联邦制国家存在两套以上相对独立的、自成体系的权力系统C.成员国享有主权性质的权力D.联邦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同邦联一样比较松散3.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D.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4.我国宪法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的保障。

A.国家机关B.国家和社会C.社会组织D.单位5.宪法规定,在我国()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A.宗教仪式活动B.宗教教徒活动C.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D.宗教场所6.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中规定了()。

A.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B.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C.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D.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7.我国下列国家机关,不需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的是()。

A.全国人大会常委会B.国务院C.中央军事委员会D.最高人民法院8.下列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是()。

A.自治区B.自治州C.自治县D.民族乡9.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的干涉。

A.全国人大B.国家主席C.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D.人民检察院10.下列不属于全国人大选举单位的是()。

A.省级人大B.省辖市人大C.特别行政区D.军队二、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简述宪法修改的严格性2、简述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征3、联邦制国家的主要特征有哪些?4、试述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论我国宪法现实适用性和现实宪法适用

论我国宪法现实适用性和现实宪法适用

内容摘要我国宪法的适用性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完法对宪法适用作了总括性规定;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一方面明确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适用宪法,另一方面违宪审查存在的前提之一就是承认宪法的适用;宪法本身对有些规范的适用作了具体规定:宪法有些规范可以间接适用;立法法对某些宪法规范的适用作了程序性规定。

我国现实的宪法适用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的。

在80年代中期以前没有现实的宪法适用原因主要有苏联宪法理论的影响、法律意识谈薄、宪法本身的适用性差。

80年代中期宪法在现实中得以适用。

从宪法在现实中适用的情况看:第一,宪法可以也应该适用,因为:(1)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基本属性;(2)宪法是根本法,当它的下位法“缺位”或下位法与它相违背时宪法应适用;(3)宪法有自己的独特的调整对象,普通法无法替代,普通法的适用代替不了宪法的适用;(4)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关系不断发生变化,而普通法的较具体性以及法的稳定性使普通法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宪法的原则性、概括性则能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

第二,从宪法适用的地域、适用的具体情形、适用案件的性质看,现实的宪法适用还处在低层次上;宪法在司法中适用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普通法已有规定时从理论层面上看,用不着再适用宪法,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应允许适用宪法。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宪法时,如果不存在着对宪法的解释,只是简单适用,而且不存在着分歧时,可不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而径直适用;(3)宪法不能作为定罪科刑的依据,但在解释有些罪名时可援引宪法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宪法适用现实的宪法适用宪法的司法适用AbstractTheapplicabilityof.ChinemConstitutionisdeterminedbyfivefac—tors;buttheinfluenceoffoITnersovietunion’Sconstitctionalthearyto—getherwiththelowlawconsciotlsnessofChinesesocietyandtheconsfi-tution’SlowapplicabilityhadresultedinthenonapplicationofChineseconstitutionbefore1980s;Theapplicationofitinboththespecialiniti—tuteauthorizedbytheConstitutionandthecourtssince1980shasshownthattheconstitutionnotonlyshouldbeappliedbutitisactuallyappliea—ble,but"theapplicationhasbeeninalowlevelconcemingthegeographi—ealareaoandthecasesinwhichthelawisapplied.Theconstitutioncouldbeappliedincourtsaccordingtothesituationofourcountryeventhoughtheoreticallyitisnotsapposedtoifacommonlawisapplicable;Andthelocalcourtscouldapplytheconstitutionwith—outtheappovaloftheHighestPeople’scourtwhen(explaination)eitherexplainationofthecovstitutionisnecdednorconstitutioncouldonlybeappliedtoexplainSomeofthechargesbutnettoguidetheconvictionandmeasurementofpenalty.Keyword:Constitutionalapplication;Therealityofconstitionalap—plication;ConstitutionallawappliedinCourts.一2一论我国宪法的现实适用性与现实的宪法适用一、引言经过近二十年的研究、探索和宣传,我国法律界,尤其是宪法界巳基本达成了共识:宪法应该具有适用性;我国宪法的适用性较差。

略论我国现行《宪法》中过时的条款

略论我国现行《宪法》中过时的条款

略论我国现行《宪法》中过时的条款
黄国桥
【期刊名称】《太平洋学报》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我国现行宪法制定于1982年,实施至今已经将近30年,30年前是我国改革开放初始期,国家经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治上也是苏联式社会主义制度:这就使得宪法制定在总体精神和条款的具体内容上带有比较明显的计划经济和教条主义的色彩.我国改革开放已历30年,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政治理念已发生重大变化,现行宪法中某些条款已明显过时.尽管现行宪法制定至今已经过四次修改,但每次修改都只是小修,只对那些不得不改的地方加以修正.所以,宪法条款过时的状况没有得到完全的改变.
【总页数】6页(P39-44)
【作者】黄国桥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浅论宪法中环境保护条款的落实——兼谈现行环境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J], 王诗文
2.略论我国现行《宪法》中过时的条款 [J], 黄国桥
3.中国文化宪法的基本理论构成与实践指向——以现行宪法相关文化条款为分析对象 [J], 王秀才
4.美、加、日、德、俄五国宪法刑事诉讼条款比较研究——兼对完善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条款的启示 [J], 高军;徐宏伟
5.论我国现行宪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条款 [J], 周叶中;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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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是什么

我国现行宪法是什么

我国现行宪法是什么我国现行宪法是什么?这个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来解答。

首先,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中国,现行宪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面我将从法律层面、宪法原则和作用等方面解释我国现行宪法的特点和意义。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这部宪法于1982年通过并实施,是中国大陆现行最新的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同时,宪法也为国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操作的准则,保证了政府及其人员的权力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确保政府的运作和决策具有合法性和规范性。

宪法原则是指宪法所包含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

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包含了一些重要的原则。

首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确保了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保证了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其次,宪法还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原则。

这意味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有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以人民的利益为依归。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经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

这些原则为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和指导。

我国现行宪法的作用非常重要。

首先,它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包括:人权、思想、言论、新闻、教育、信仰、财产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为人民提供了法律保护和依据,确保人民的权益得到尊重和实现。

其次,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机构,确保国家政权的正当性和稳定性。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促进了国家的发展和繁荣。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和责任,确保公民按照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规范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英文标题】on perfection of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system in chinagao lin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尤其是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违宪审查较为薄弱。

当今世界有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普通法院监督和专门机构监督三种宪法监督模式。

中国应立足国情,总结和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模式和经验,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即独立的宪法专门委员会,有效地审查和纠正违宪行为,以完善我国的宪法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作用。

【正文】宪法监督是随着宪法的产生、实施而出现的,迄今已有两三百年的历史。

综观宪法监督发展的历史,呈现出监督机构专门化、监督制度完善化的发展趋势。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法典,也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

宪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

世纪之交的中国,要充分发挥宪法应有的作用,就必须首先完善宪法运行机制。

我国几十年的宪法实践告诉我们,“书面宪法”并不等于“现实宪法”,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也无非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只有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才能使我国宪法真正得到贯彻实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宪法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能。

一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尤其是把宪法监督机构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扩大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现行宪法在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上的一个重要举措。

宪法采取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同时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的辅助作用,以保障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宪法第62条、第67条及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对宪法的监督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然而,宪法及法律的规定虽然明确、具体,但是却不能付诸实施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论宪法修改权及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宪

论宪法修改权及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宪

论宪法修改权及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一问题的提出/前言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以来,我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改,包括1975年、1978年、1982年三次全面修改,1979年、1980年对1978年宪法的部分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1982年宪法的部分修改,每一次宪法修改,特别是对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改都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通过对修宪内容和意义的充分论述推动了相关理论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相比而言,我国学者对宪法修改权和修改程序研究不够。

我国修宪实践如此丰富,为何会出现宪法修改权和修改程序缺乏研究的现象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在宪法理论界,宪法程序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宪法程序在我国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中并没有作为一个必要的宪法范畴存在。

1学者们总是把宪法程序附属在相关制度基本理论之后作简单介绍,很少有学者将宪法制定、修改、解释、国家权力运作、公民宪法权利保护、宪法监督等程序加以系统化的研究,总结其价值和作用;而且,在我国现行宪法中作为程序法核心的诉讼程序缺失,更无宪事诉讼可言,也制约了宪法程序理论的研究。

在此背景下,作为宪法程序一部分的修宪程序和与之相关的修宪权问题缺乏研究也是很正常的现象。

(二)宪法修改工具意识排斥对宪法修改权及修改程序的研究。

宪法学者关注的焦点大都放在宪法学实体方面内容之上,并积极呼吁相应的研究成果写入宪法,把宪法修改作为工具。

加强宪法修改权和修改程序的研究,完善宪法修改理论,会增加修宪难度,“工具”变得复杂而难以随意操作当然是宪法修改工具主义者所不愿接受的,因而自然会产生抵制宪法修改权和修改程序研究的心理。

(三)对宪法修改权和修改程序所体现的价值没有清晰地认识。

从当代中国民主建设的方面看,有一种重民主的实质和内容,而轻视民主的形式的倾向。

2 这种倾向反映在宪法价值研究的层面上,表现为对宪法实体内容中体现的保护人权、限制权力等实体正义价值的积极研究,而对宪法程序内容中体现的民主、效率等程序正义价值相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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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宪法发展简述
时间:2011-04-22 10:12:33 来源:数学小论文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缺乏立即召开由普选向前发展的需要了。这就是1982年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产生,中国近现代宪法发展简述。
四次修改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后,由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宪法的一些规定与社会生活的变化存在着明显不适应的情况。因而,自1988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的序言和部分条文进行了局部修改和补充。
一、新宪法产生的基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为了争取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解放,进行了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至1949年秋,中国革命进入了一个根本性的历史转折时期,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即将取得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决定性胜利。革命胜利后将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且规定建国后的大政方针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把革命和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由于当时解放战争还在进行,土地制度的改革尚未完成,人民群众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遭受长期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尚未恢复,因此,缺乏立即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宪法的条件。论文格式,产生。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采取了过渡的办法,即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82年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新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专门召开了8次会议讨论,宪法修改委员会开了5次会议,有3次都是逐章逐节逐条讨论修改的,在历时4个月的全民讨论中,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对该草案再次修改后,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于12月4日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建议,决定修改宪法,并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宪法修改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并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于1982年2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经再一次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后于1982年4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决定将宪法修改草案公布并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在历时4个月的全民讨论中,广大群众表现了高度的政治热情和积极性,提出了大量的意见。经宪法修改委员会对该草案再次修改后,决定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开会期间,全体代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又作了多处修改之后,于12月4日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
中国网 2004年05月09日
中篇 我国现行宪法的产生和不断完善
一切事物的前进,莫不以思想解放为先导。当思想和观念的闸门一扇扇打开,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便在辽阔的中华大地孕育出蓬勃的新枝。
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
1954年制定的宪法是我国一部基础性宪法。1975年制定的宪法,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1978年粉碎“四人帮”以后制定的宪法也受“文革”较大的影响,仍然肯定“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坚持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为指导思想。1979年和1980年不得不接连对1978年宪法作了部分修改。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
五、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从1979年起把国家的工作重点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1981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六中全会,全面总结了建国32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充分肯定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正确道路,并把建设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从而基本上完成了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在党的正确路线的指导下,我国国家生活的民主化进程已经启动,改变权力过于集中和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组织中实现直接民主等问题,有待于提升到宪法的层次子以明确。论文格式,产生。同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业已全面展开,“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全面贯彻,商品生产和市场调节的作用得到了重视,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国营经济为主导的、开放的、充满活力的多元性经济结构已初步形成。整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长足进步,这就是1982年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关键词:宪法,产生,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该宪法是在集中全国人民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受到了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带有“左”的色彩,特别是这两部宪法没有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作为指导思想。1982年现行宪法是在拨乱反正、解放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总结了“文革”破坏社会主义民主的教训,充分肯定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
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产生的背景及其过程
中国网 | 时间: 2004-05-09 | 文章来源: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果断地决定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的口号;作出了从1979年起把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并且提出了要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1981年6月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六中全会,全面总结了建国32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并充分肯定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步确立的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正确道路,并且把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看作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从而完成了全党和全国人民在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大加快了国家生活民主化的进程,国家的领导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已经或即将着手进行;改变过于集权、国家领导干部职务的终身制和限定最高职务的任期问题已经引起了普遍的重视;进一步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且要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等等。经济上实行了“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重视商品生产和市场调节的作用;扩大国营企业的自主权;改变单一的经济结构,实现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公有制为基础的、开放的、充满活力的多元经济结构,等等。整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人民民主专政得到巩固,一个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已经形成。但是,1978年宪法没有也不可能反映现实生活中的这些变化,没有反映社会进一步发展所提出的要求。因此,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小平同志明确提出,一定要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要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摆在国家机构前面;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是根据人民的授权建立的。没有人民的授权,国家机构就失去了权力的基础和来源;先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再规定国家机构,充分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性质;起草新宪法要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3月,毛泽东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提交了中共中央拟定的宪法草案初稿作为起草宪法的基础。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进行了3个月的全民讨论,在多次反复修改后,于1954年9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宪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20日通过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宪法第二个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的第3至第11条,对宪法序言有关部分和宪法第7条、第8条第1款、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42条第3款和第98条进行了修改。其要点为:(1)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表述更加完整;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使国家的奋斗目标更为科学和实事求是;(2)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3)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有利于健康地发展经济;(4)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5)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以利于发挥县级政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宪法第一个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和第二条。
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对宪法第11条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有利于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
三、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宪法公布实施以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了飞速发展,到1956年,我国已基本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丁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打下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但是从1957年开始,出现了“左”的失误。阶级斗争扩大化极大地破坏了宪法的人民民主原则,人治思潮日益泛滥,宪法被束之高阁,终于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文革”十年,我们的国家遭受惨重损失。1975年宪法就是在‘‘文化大革命”进入第九个年头,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75年1月17日通过并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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