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定义(精)
中国宪法知识点总结
中国宪法知识点总结一、宪法的定义和意义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件,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准则和原则,保障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公民的权益和利益,保证了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二、宪法的历史沿革中国的宪法历史可以追溯到秦朝的法家思想,法家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为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清朝时期,康熙、雍正、乾隆三朝都有颁布过法典或大全,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近现代中国的宪法历史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是辛亥革命后的宪政试验时期,包括辛亥革命后的各类宪法草案;第二是民国时期的宪政建设时期,包括辛亥革命后的宪法和北洋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第三是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政建设时期,包括1949年和1954年两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以及1978年以来的宪政改革和宪法修正。
三、中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中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包括了前言和11章138条。
其中,前言部分主要介绍了宪法的性质和意义,宪法的制定以及宪法的修改和解释。
第一章规定了宪法的一般原则,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制度、国家的旗帜等。
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和社会权利等。
第三章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的分配,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
第四章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等。
第五章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包括教育、科学、文化等。
第六章规定了基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自治区、自治州等。
第七章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宪法的修改、宪法的解释、宪法的监督等。
第八章规定了基本的国家制度,包括国家的使命、国旗、国徽、首都等。
第九章规定了宪法的施行和解释的权威,包括宪法的制定、宪法的解释、宪法的修改等。
第十章规定了宪法的监督和保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对宪法的监督和保证。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五种标准:按规范性质按照权力关系按照利益性质按照主体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
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
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宪法地位的三特点: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2.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基本法宪法不是保护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保护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关系到人性本质的基本权利(关于公民的人身、财产与精神方面的权利)3、在政治体制和国家设置方面也是最基本的4、宪法的出发点和一般法律不一样六、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两者法律效力的等级是不同的。
宪法
(一)宪法的词义 在西方:宪法一词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 在西方:宪法一词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英文 constitutio 中constitution与之相当,原为建立、组织、构造的 constitution与之相当,原为建立、组织、 与之相当 意思。 意思。宪法一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含义并不是一开始 就明确的,而是经过了一个长时间的演变过程。 就明确的,而是经过了一个长时间的演变过程。1787 年美国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使宪法一词的现 代含义才最后完全、普遍地确立。 代含义才最后完全、普遍地确立。
一、 宪法的概念
与其它部门法相对而言,宪法居于根本法的地 位,这体现了宪法规范的外部特征,也反映了宪法 这体现了宪法规范的外部特征,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三方面的因素: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宪法的 定义
一、 宪法的概念
可见,无论在中国和外国,“宪法”一词 可见,无论在中国和外国, 宪法” 虽然在古代即得到广泛的应用, 虽然在古代即得到广泛的应用,但都是指一般 意义的法律、法令,不具有现代宪法的含义。 意义的法律、法令,不具有现代宪法的含义。 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的 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的。 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的。
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 权限等等的法律, 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 实际对比关系。 实际对比关系。” 这是宪法的阶级属性。 这是宪法的阶级属性。政治力量首先表现为阶 阶级属性 级力量,其次是其他政治力量。 级力量,其次是其他政治力量。
宪法的 定义
一、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定义和基本内容
宪法的定义和基本内容宪法的定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内容如下:(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序言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
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
第五届学宪法讲宪法答案
第五届学宪法讲宪法答案导言学宪法讲宪法是培养公民意识和法治思维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五届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旨在加强公民对宪法的理解和遵守,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第五届学宪法讲宪法答案,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学习宪法。
第一题: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和组织法律,是国家最高的法律准则。
它包括基本的国家制度、国家的根本原则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内容。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
第二题:宪法的作用宪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行机制,限制了权力的滥用,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同时,宪法赋予公民与政府对抗的权利,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如民主、法治、平等、公正等。
这些原则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保证了国家运行的公平和规范。
3. 国家制度的稳定和持续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确立了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基本架构。
这些制度为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4. 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宪法规定了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实施,为法律的制定、执行和解释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宪法对法律具有最高的约束力,保证了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第三题:宪法的修正宪法的修正是指对宪法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的过程。
宪法的修正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法定的修正程序:宪法规定了明确的修正程序和程序要求,包括修正草案的起草、讨论、表决和批准程序等。
2.受限的修正范围:宪法规定了一些特定的内容是不能修改的,比如国家的基本制度、宪法的根本原则等。
这些内容是不可修改的,以保证国家的稳定和一致性。
3.充分的民主程序:宪法修正的程序要求充分体现民主原则,包括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听取专家建议、进行议会辩论等。
宪法的修正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确保修正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标题:深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引言概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这几个词汇,但很多人对它们的含义和区别并不清楚。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几个概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宪法1.1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法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1.2 宪法的特点:宪法具有稳定性、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总纲和总章。
1.3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通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或全民公投的形式进行,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权威性。
二、法律2.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为的基本准则。
2.2 法律的种类: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内容。
2.3 法律的效力:法律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对国家机关、公民和法人具有普遍适用性,必须遵守和执行。
三、法规3.1 法规的定义:法规是国家机关或行政机构根据法律制定的具体规章,用于细化法律规定和指导实践操作。
3.2 法规的种类:法规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不同级别和领域的规定,具有具体性和操作性。
3.3 法规的效力:法规具有规范性和指导性,对行政机关和公民具有约束力,必须依法执行和遵守。
四、规章4.1 规章的定义:规章是国家机关或组织制定的具体规定,用于细化法规和指导实践操作。
4.2 规章的种类:规章包括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等不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具有具体性和操作性。
4.3 规章的效力:规章具有具体性和操作性,对组织、机构和个人具有约束力,必须依法执行和遵守。
五、总结通过对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深入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国家法律体系的构成和运行机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律是国家行为的基本准则,法规是法律的具体规定,规章是规范性文件。
每个层级的法律文件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作用,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宪法的概念
论宪法的概念我国宪法书籍有关宪法的概念比较一致,大都是这样表述的,即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它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它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不难看出,这是从三个方面来说明宪法的,一是从内容上,二是从本质上,三是从特征上。
宪法学界的同仁都知道这个定义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因为给一个事物下定义应当抓住该事物的种的属性,也就是说宪法作为法的一种或法的组成部分而应当具有的种的属性。
其他部门法在下定义时基本上都符合逻辑上的这一要求,即都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下面,笔者分三个部分来研究宪法的概念,目的在于摆脱传统的宪法概念的思维定式,并最终将宪法概念定位于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
一、古代中国和欧洲中世纪所使用的宪法的含义现代“宪法”一词不同于古代中国和欧洲中世纪所使用的宪法的含义,宪法在古代中国和欧洲中世纪的含义又各不相同。
首先,中国古代“宪”字与“法”字含义相同。
“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就已经使用,宪法在我国成为专有名词,起自晚清,是近代学习西方资产阶级的文化和法制的结果。
其次,欧洲中古时期的“宪”与“法”词义不同。
在拉丁文中,宪法是规定、结构、组织的意思,在不同历史阶段,其具体含义不一样。
(1)在古罗马帝国的立法中,它曾被用来表示皇帝的诏书,和普通法律也有区别。
(2)在封建时代,即欧洲中世纪有时用来表示封建主和教会特权的法令。
从欧洲中世纪的宪法含义中已经隐约可见现代宪法的影子,即宪法较普通法更为重要,后来便发展为现代宪法的根本法观念等。
二、近现代以来有关宪法的几类观点今日用宪法这个名词,是借用旧的名词以表达新的意义。
同时,近代意义的宪法还有其他不同的名称,如宪章、国法、约法、信条、政府组织法、共同纲领、宪法大纲。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特别是1 8世纪美国独立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制定了宪法,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才最终形成和确定。
第一章宪法总论
三、宪法定义(一)
(一) 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定义宪法 4、(德-耶林涅克)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 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和职权,以及个 人对国家政权的原则地位的各种原则的总和。 5、宪法决定和规定最高的国家机关的设立。它规定这些 机关与公民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6、宪法是规定国家统治机构的组织规范。特别是近代宪 法规定了以权力的分立为中心的国家重要机关的组织及其 运行的办法,并以确定国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目的。
一、宪法语义
2、中国古代“宪”、“宪法”、“宪章”词义 (1)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2)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3)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4)其它如“遵循”(“祖述尧舜,宪章文 武”)、“制裁”(《南齐书-沈仲传》“中丞案 裁之职,被宪者多结怨”;“监督”(御史台、 都察院——宪台 御史——风宪官) 结论:中国古代的“宪法”一般是指普通法律, 虽然在某些场合具有某些优越与普通法律的含义, 但是其基本含义侧重于公布,而且无组织法的含 义。
是否要在我国宪法中规定“住房 权”,“阳光权”、 “食品安全 权”?
目前,有的学者将我国存在的社会问题常 常归结为宪法没有规定,尤其是在基本权 利保障领域,如有学者认为我国住房问题 难以解决,就提出要在宪法中纳入“住房 权”,有的学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堪 忧,就提出“食品安全权”,请从“宪法 是根本法”的角度,来分析以上现象。
“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 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 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 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 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 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 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 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基本知识内容
宪法基本知识内容
宪法基本知识是指关于宪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内容和运作等方面的知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宪法基本知识内容:
1.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机构、全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
2. 宪法的特征:宪法具有法律性、最高性、基本性、全面性、稳定性、权威性等特征,它对国家和公民具有约束力。
3. 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原则包括宪政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人权原则、统一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宪法制度运作的基础。
4. 宪法的内容: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的基本制度安排、国家的权力机构和组织结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力等方面的规定。
5. 宪法的修正:宪法修正是指对宪法内容的修改和完善,修正宪法通常需要采取特定的程序和条件,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6. 宪法的解释: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的解释,宪法解释权通常由特定机构或机关行使,以确保宪法的正确执行。
7. 宪法的适用:宪法适用是指宪法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在具体情
况下的实施和应用,宪法适用通常由法院、政府机关等进行。
宪法基本知识是公民和政治学习的重要内容,也是理解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
不同国家的宪法内容和制度可能存在差异,上述内容是一个比较通用的概述。
宪法的名词解释
宪法的名词解释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组织结构、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确保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宪法的名词解释涵盖了它的主要内容、性质和作用等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索宪法的名词解释,以期更好地理解宪法的意义与用途。
一、宪法的起源和定义宪法一词源于拉丁语“constitutio”,最早出现在罗马帝国时期。
它最早的含义是指罗马帝国君主所颁布的法令。
随着时间的推移,宪法逐渐演变成了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法律。
不同国家的宪法定义略有差别,但总体上可以理解为一部国家根本法,目的是确立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文书,其主要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
首先,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组织结构,例如国家元首和政府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其次,宪法界定了国家权力的范围、机构和运行方式,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个基本权力机关。
再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例如言论自由、私人财产权和选举权等。
最后,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政权的交接方式和修宪程序等。
三、宪法的性质和特点宪法具有一系列独特的性质和特点,这些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的重要性和法律地位。
首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根本依据和准绳。
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保证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宪法是一部长期有效的法律,其修订和废止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和条件。
宪法的长期有效可以保护公民的权益,避免政治权力的滥用。
最后,宪法是国家社会制度的基础,它为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宪法的作用和意义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深远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宪法是维护国家政权合法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运行方式,控制和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其次,宪法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防止政治腐败和权力滥用,促使政府履行其职能,服务社会和公众。
宪法的概念
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阶级斗争的产物;●规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3宪法的特征:●宪法规定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4宪法的分类:一实质分类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
●这种宪法分类由马克思主义学者提出的。
●这种分类最鲜明的特点是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
二形式分类(传统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这种宪法分类由英国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提出,这是对宪法最早的分类。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的优点是:结构严谨、条款清晰、内容系统全面、稳定性强、不容易被修改;其不足是适应性差、不容易顺应复杂多变的政治形势和社会发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这种宪法分类也由英国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提出。
●刚性宪法是也称硬性宪法、固定宪法,制定与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三种情况:机关特殊;程序特殊;机关和程序都特殊。
●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只有极少数例外,如1848年意大利宪法。
●柔性宪法也称软性宪法、弹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机关与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
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制宪的机关或主体的不同。
第一章宪法概述
卢梭:“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 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 自由。” 为了公共的利益,就可以侵犯私人的利益;把 这种观点推向极端,就成为极权政治了。罗伯 斯庇尔的雅各宾派恐怖政府、斯大林的暴政、 希特勒的法西斯极权政府等等,都可以从卢梭 的“人民主权”中找到理论根据。
第一章 宪法的概述
第一节宪法的定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一)古代西方“宪法” 的含义 1、在古希腊时期,宪法是有关城邦组织 和权限的法律。其中主要包括有关公民 资格、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和城邦议 事机构、行政机构和法庭的组织、权限、 责任的法律。可见当时古希腊的宪法有 些类似当今的组织法。
二 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的内容是规定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 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 动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法律效力最高 立法依据 、最高行为准则 3、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人权宣言》: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 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独立宣言》: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 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 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 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 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2、在古罗马,宪法或宪令是指罗马皇帝 所颁布的诏书、逾旨。敕令等,经常出 现在罗马的法律和法学著作中。由查士 了尼皇帝钦定的、并被赋予法律效力的 《法学总论》的序言中,曾四次使用 “宪令”一词,就是在上述意义上使用 的。
3、在中世纪,宪法是用来表示教会和封 建主特权以及其与国家关系的法律。
五 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与语义性宪 法 美国学者卡尔· 罗文斯坦曾根据宪法的实 施效果的不同,将宪法分为规范性宪法、 名义性宪法与语义性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定义※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很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利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二、宪法的形式特征1,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共性:1)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
2)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3)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4)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2,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普通法国家除外)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起他法律严格。
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B,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3,宪法内容的根本性:1)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章程,根本法。
2)宪法所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之所以为总章程也)A,国家的主权归属和政治统治的形态和基础。
(根本制度层面)B,有关国家生活中的基本体制和原则。
(国家和社会运作层面)C,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权利的范围界限和具体内容。
(操作约束层面)4,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
1)对法的最高效力。
A,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依据和基础,为普通立法提供立法原则。
◎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
B,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普通法是将宪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为可操作规则,目的是促成宪法规范的落实和实现。
◎宪法是整个国家的法制体系的构建和运作的核心和原则。
2)对人的效力。
A,“人”,一切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能都主体的概括和统称。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无人有权超越宪法。
宪法是什么-宪法的准确定义是什么?
宪法是什么?宪法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宪法是什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我国的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地遵守宪法以及衍生的其他一切法律,这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那么宪法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宪法是什么?”。
宪法是什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我国的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地遵守宪法以及衍生的其他一切法律,这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那么宪法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宪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一、修订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
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
▲二、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三、五四宪法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
被称为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 宪法
• 分类标准: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的不同 • 钦定宪法:
– 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的宪法。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的原 则。 – 中国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1814年法国宪法、1848年意大利 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 协定宪法:
– 由君主与国民共同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 产物 – 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 1830年法国宪法
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 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分类的意义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型的活动, 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 (二)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三)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四)宪法定义新探 1. 周叶中: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 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参见教材。 2. 江国华:宪法是使政府服从规则控制的 事业。参见《宪法哲学导论》。
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
一、认识宪法本质应注意的问题
(一)本质缘何重要:科学研究的任务就是透过现象揭示本 质。 (二)何谓本质: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事物自身组成 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 殊矛盾构成的,它从总体上规定事物的性能和发展方向。 (三)何谓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是指从总体上规定宪法 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内部联系,是宪法比较深刻的一贯 的和稳定的方面。 (四)宪法的阶级本质问题:宪法和宪法学都具有阶级属性。 (五)宪法本质的多重性: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认识。 (六)宪法本质研究的立足点:宪法和宪法现象
(二)近代以前的西方:
– 1、古希腊: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 法律----国家组织法 – 2、古罗马:皇帝的诏书、谕旨 – 3、中世纪: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特权的文 件
宪法的定义是什么?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宪法的定义是什么?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宪法修正案,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听到有人说宪法宪法,那么宪法的定义是什么呢?宪法的基本原则又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给大家做相关介绍。
我国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宪法修正案,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听到有人在说宪法,很多人就想知道宪法的定义是什么,有什么作用,基本原则又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做相关介绍。
▲一、宪法的定义是什么?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我国宪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规定,既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奋斗成果的确认,也是对我国国家性质和根本制度的确认,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二)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则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
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做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做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宪法纲要
第一编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章宪法的概念定义: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本质: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与民主有关;更集中&全面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释同:具有法律效力;优于普通法:义异:西方侧重组织方面的内容。
内容上:最根本、最重要。
对法:依据。
特根本法效力上:最高(约束力、强制力)对人:准则。
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制定&修宪机关。
通过或批准程序。
征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法律化宪法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前提民主事实)分意义:认识、了解;研究;立宪&行宪;形式:成文&不成文;刚性&柔性;钦定&民定&协定;类其他:原生&派生;纲领性&确认性&中立性;规范性&名义性&语义性;政治自由主义;君主立宪主义;社会改良主义;独立民族主义;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之重要宪法文件及意义1908《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911《十九信条》: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191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资产阶级共和国式的宪法式文件。
1923《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
193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国民党统治时期最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也是旧中国生效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文件。
193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由人民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无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1945《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党统治时期唯一的一部正式宪法,也是其逃离大陆以前最后的制宪闹剧。
1945《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抗战期间,指导边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宪法性文件。
1946《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解放战争时期重要的宪政建设纲领。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宪定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义(制宪权力主体所享有的,并通过宪法制定机关所行使的一种权力。
宪法复习纲要
关于宪法的知识手抄报内容
关于宪法的知识手抄报内容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下面是关于宪法的知识手抄报的内容:
1.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政府的权力和限制。
2. 宪法的重要性: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了政府的权力,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公正。
宪法是法治的基石,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准则。
3. 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但现代宪法的发展始于近代。
各国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各有不同,但都以确保人权和维护国家利益为核心。
4. 宪法的组成部分:宪法通常由前言、总则、权利保障部分、国家机构部分等组成。
宪法的各个部分相互关联,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5. 宪法的修正和解释:宪法可以通过修正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但修正案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对于宪法存在的不明确或争议性问题,需要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其含义。
6. 宪法的实施与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是国家,国家的权力机关必须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司法机关对宪法进行监督,
确保宪法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公民的权益。
7.宪法与公民的关系: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隐私权等。
公民有责任遵守宪法,参与国家事务,维护宪法规定的国家秩序和社会稳定。
总结: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限制了政府的权力,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准则。
了解宪法的基本知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尊重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参与国家建设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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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定义什么是宪法,这在我国公法学界居然是一个没有共识性答案的问题。
02年蔡定剑作《什么是宪法》一文,下结论说宪法只该规定国家的政权结构和公民的权利,有着发现皇帝新装的新鲜感和成就感。
后来有张千帆对宪法只应规定公民权利不应规定公民义务的力证,以及王世涛关于宪法对公民义务的规定并不僭越的反驳文字。
宪法是一个国家内各阶级政治力量的对比、以及宪法是民主国家治国的总章程,这些历来在我国宪法学中被传授的观念,竟是无知觉地被丢进了回收站。
必须对本科大一的学生说清楚这些问题。
本文是我对自己的教案的一个简单的整理。
一、宪法词义的多样性与统一性探究宪法一词在中文里的传统用法没有意义。
宪法是一个纯粹的外来语汇,其拉丁文为constitutio,英文则为constitution.Constitution是多义词,也就不只有一种翻译法。
美国的约瑟夫?威勒的The Constitution of Europe一书,中译本名为“欧洲宪政”。
威勒在他的书中一开始就交待:“英文辞典中有关‘constitution’一词的含义有多种,所有这些定义都与我们的研究有关”。
约瑟夫?威勒列举的关于constitution的含义是:1. 事物构成或组成的方式,即构成和构造;2. 构建的行为或过程,即确立;3. 机体的体质,如力量、健康等等;4. 治理一个民族、国家、公司或其他类似组织的基本原则体系。
5. 体现这些基本原则的文件。
我们常常将宪法意指一些书面的文件。
但这只是威勒所言的constitution的最后一种意义。
这五种含义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第一种和第二种、第四种和第五种的亲缘性是一望可知的,而任何组织的有效治理,总与该组织的决策机构的构成、该组织的决策机构行使权力所需要注意的事项密不可分。
任何组织的机体的体质是否强健,端在于组织的构成和组成方式、以及治理这一组织的原则体系是否合理。
——由于宪法往往使人单纯地联想到一份或多份纸质的文件,因此,译者将The Constitution of Europe不是翻译成欧洲宪法而是翻译成欧洲宪政,实在是明智之举。
Constitution这个词,即使它作为体现基本原则的文件的意义上,我们也看不出它是近代的产物。
可以说任何的政治组织、特别是国家,都必然具有constitution,也就是说有宪法。
在近代,人们在宪法一词上附丽了很多的价值内涵,这其中最显著的是法国人权宣言所言的无权力分立和人权保障则无宪法的断语。
只有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才可以断言,某些类型的社会不存在宪法。
Constitution的动词形式是constitute.在谈到宪法时,我们应该注意宪法是一个构成性的、动态的过程。
它不光指作为文件的宪法。
二、作为最高法的宪法将constitution译为宪法,很容易使人们在潜意识里将宪法与一般性法律混同。
在拉丁语中,法律的词根有lex和ius,英文中对应的law和justice,法文和德文中都有相应的词汇。
在这一组单词中,前者是作为意志表述的法律,后者强调一种正义的观念。
但宪法与这两者在构词上没有联系。
我们说民法是civil law,刑法是criminal law,其他的部门法也都带有law.但宪法没有。
这一点意味着至少在历史意义上,宪法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有着很大的区别。
(一)希腊:作为政体的宪法宪法和政体在希腊为一个单词。
政体表示国家(城邦)的权力归属:权力是归于人民、贵族或者君主?亚里士多德将政体划分为六种: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以及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民主政体。
迈克尔?罗斯金等人所著的《政治科学》一书中说“亚里士多德的分类体系被学者们使用了近25个世纪” .政体的区分在于由什么样的阶级掌管统治权,因此它与我国宪法学中的国家性质的概念而非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更加接近。
国家性质说明国家内部的阶级构成,政权组织形式解决具体国家机构的权力配置,我国宪法学一直将政体等同于政权组织形式,真是让人闹不明白。
作为政体的宪法并不是一种规范性的法律。
选择一个什么样的政体,是阶级间的政治斗争的后果,没有任何规范的力量担保现行的政体不被推翻。
但政体确实决定整个城邦的根本:它不光决定整个的政治面貌,也决定城邦公民的精神面貌。
正是在这层意义上,才有贵族制重美德、民主制重平等与自由以及诸如此类的话。
可以说,宪法在希腊时代虽然具有最高性的含义,但这种最高却只是一种事实性的影响,而不是一种规范性的法律。
政体(宪法)最高,但不是法,这是大多数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现象。
对这种现象稍加论证,我们就可以说宪法是统治社会的总章程,这个章程统治一切,但自身去不接受统治。
(二)西方关于最高法的三个传统现代社会一般地认为宪法是高于普通法律的原则与规范。
宪法的这种效力的最高性,并不是凭空而来的。
在西方,最高法——以命令形式表现人们意志的法律规范必须遵从的规范和原则——的观念源远流长。
这种关于最高法的观念,有希腊罗马传统、基督教思想和日耳曼传统三个渊源。
希腊和罗马传统按照爱尔兰人凯利的观点,整个的希腊社会都不曾出现过一种高于实在法的高级法规范。
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中的文字——“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被后世频频引用,但凯利认为“它是形单影只的,它所包含的思想,从未显现在以法律为主题的哲学著作中,也没有出现在法庭之上律师的雄辩中。
”但希腊时期的法律本身就具有神圣性。
雅典的法律修改是通过对原法律提出诉讼的形式进行的,倡议修法者一旦败诉,就必须面临严峻的后果。
在亚平宁半岛的一个部族中,要求修改法律的人必须在脖子上套一根绳索,如果修法的倡议没有通过,绳索将会收紧。
梅因的《古代法》更强调西方世界的这种法律与民主和对集权的控制的内在联系:“在西方世界中每一个国家的平民成分都成功地击溃了寡头政治的垄断,几乎普遍地在‘共和政治’史的初期就获得了一个法典。
” 法律不仅管束被治者,也管束统治阶级。
法律的神圣性、法律对政治权力的控制,这样的观念在西方社会是理所当然的。
希腊罗马社会的社会契约与自然法理论蕴含着明显高级法观念。
亚里士多德所言之“若干村坊组合而为城市”、“人类所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性就在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它类似观念的辨认,而家庭和城邦的结合正是这类义理的结合” ,就是一种隐含的社会契约论,而西塞罗的社会契约则明白得像秃子头上的虱子。
按照西塞罗的话:“在暴君统治的地方,国家形同虚设。
”斯多葛主义的自然法就是正确的理性。
还是引用西塞罗的说法:“用人类的立法来抵销这一法律的做法在道义上绝不是正当的,试图废止其中的一部分是不能容许的,而要想完全废止它则是不可能的。
”基督教因素在任何的宗教中,世俗法都不会是约束人们的第一规范,除非是政教合一的社会,这时,世俗法本身就是神法。
基督教虽然在西方有着无可怀疑的统治力,但却从来没有取得过完全的世俗统治权。
基督教对高级法观念的贡献,我这里只提托马斯?阿奎那。
阿奎那将法律分为四种:神的理性构成永恒法,人的理性对永恒法的参与构成自然法,人按照自身意志制定的规范是人定法,神的启示是神法。
“人类法只要违背了理性,就是不正义的法律,它所具有的是暴力而非法律的品质。
” 凯利评论道:斯多葛哲学永恒世界法的思想在圣托马斯那里就成了上帝完美智慧的永恒性,即他的智慧在世界上的体现。
法律本质上源于上帝的理性,来自神的智慧的理性形式,是万物的第一行为准则。
永恒法到达世界,即世界获得永恒法是通过两个媒介:部分是神的启示,基督教教义被嫁接到古典时代的思想上去,并通过教会的传达而成为实定法;部分是自然法,这是人类理性所认识的,它成了行动的一般规范。
因为基督教视地上的国王为上帝在尘世的代理人,因此阿奎那不可能发展出完整的控制世俗权力的宪政和法治的思想。
但阿奎那将法律分为训诫性的和义务性的,虽然统治者不受义务性法律的规制,但就训诫性的一面而言,统治者应服从法律。
日耳曼传统日耳曼的最高法既不是神性,也不是人的理性。
日耳曼非常强调习惯的意义和民主程序的重要性。
在塔西佗看来,这些日耳曼人对国王的人口是因其出身的高贵,但是国王的权力不是无限而专断的;一些决定取决于人民,人民在民众大会上听取国王的意见,国王看重的是自己所赋予议会的分量和权威,而非自己发布命令的权力;即使身为部落首长,如果他们的提议得不到人民的同意,也会遭到否决。
日耳曼的这一统治权力的源泉在于人民的传统(在法理上被称为上升论,统治权力不依赖于人民的被称为下降论),因遭遇基督教而被淹没,直至三世纪晚期才重现。
但它的实际影响不容低估。
凯利说:“……即便如此,上升论依然是英、法、美三国宪政改革的脉搏;它的久远的起源,据说是‘我们的日耳曼祖先’一度居住的丛林之中,至今,它仍然给大西洋两岸的盎格鲁—撒克逊作者的理论提供令人愉悦的触动。
”希腊的政体(宪法)决定政府的构成,它具有最高性但本身不是法,欧洲最高法的三个传统汇合在一起的结论是有一种比人定法更高的规范,但这种规范的落脚点不在于政府的结构。
把这两者结合在一起,现代意义上的宪法的观念就呼之欲出了。
结合这两者的元素,是自然权利理论。
三、人权与政治斗争:现代宪法的兴起自然(天赋)权利观念是因资产阶级的兴起、还是因宗教改革运动而产生,不是这里要回答的问题。
既然三千年没有中断的东方文明没有出现这种观念,那它一定就既不是自然的也不是天赋的。
自格劳修斯对人的自然权利作出正式阐述,自然权利成为社会政治生活的主旋律。
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基础是理性,自然法就是理性。
从笛卡尔开始,理性的基础是我思,是个体对世界的怀疑。
怀疑的刀锋所指是权威。
霍布斯显然是笛卡尔主义者,他的著作被认为是鼓吹一种最明白晓畅的个人主义。
但大家为什么要将权力交给一个不相干的人呢?卢梭说,如果大家同意将权力交给另外一个人,那这个全体一致参加的契约才是真正的原始契约。
不过卢梭并不承认自然权利。
在卢梭,史前的人类是孤立的个人,而权利是一个社会的概念。
人们在进入社会之后,所有的权利应该上交给共同体。
霍布斯和卢梭是两个极端,这两个极端都不自洽。
洛克不走极端。
中庸的洛克是现代宪法最核心的思想源泉。
黄金般的史前社会中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然权利,为便利计,人们出让一部分权利给政府,由政府来保障人们的财产(注:洛克的财产比一般的财产的概念来得广泛,它指一切有用的东西)。
政府没有独立的存在理由。
接下来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政府形式最适合于政府的使命。
洛克的设计是由民选议会掌握最高权力最适合。
后来的孟德斯鸠认为三权分立的政府最为适合。
政府的形式、或者说政权组织形式的设计,其基础是自然权利。
为什么自然权利的观念——与历史上的最高法观念有所不同——直指政府结构?这是因为自然权利有着显明的私人——公共权力的区分,这种区分将国家与社会这两大元素尖锐地对立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