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终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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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书是指市联社下辖营业部、信用社(以下简称“机构”)为存款人证明其在本机构存款情况而出具的的书面文书。

存款证明书分为时点存款证明书和时期存款证明书。

时点存款证明书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点在市联社机构有一定数额存款的书面文书;时期存款证明书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期在市联社机构有一定数额存款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存款证明统一由机构对外出具。

存款人申请办理存款证明的,由其存款开户机构办理存款证明业务。

第二章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条件第四条市联社对外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为在本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除外)的客户。

第五条出具存款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时点存款证明。

在开户机构存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二)时期存款证明。

1、在开户机构存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2、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与存款证明相对应的存款不得支取(客户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退回存款证明原件除外),属定期存款的到期自动转存。

第六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已被县(市)以上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二)在挂失止付期内的存款;(三)在质押止付状态下的存款;(四)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取得合法继承权的存款;(五)保证金存款。

第三章存款证明办理程序第七条存款人应向其开户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领取一份《浙江省农村机构存款证明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并签章(个人签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办理机构需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办理存款证明,存款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存款证明业务应提供存款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开户机构签发的个人存折(单)、信用卡,由代理人办理业务的,则需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并出具存款人授权代理人办理业务的委托书,机构留存上述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满足存款客户需求,加强通知存款的管理,规范业务行为,防范操作风险,维护存款客户及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利益,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知存款,是指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存入款项时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通知,按实际存期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随本清的一种定期类存款。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和自助渠道上(如网上银行、ATM自助柜员机、多媒体自助终端)申请开办通知存款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

第二章通知存款的种类、金额限定第五条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通知的期限长短,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第六条按客户对象分,通知存款分为个人通知存款和单位通知存款两种。

第七条按开户币种分,通知存款分为人民币通知存款和外币通知存款两种。

外币通知存款只设七天通知存款一个品种。

第八条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系统参数设置,并适时变化):个人5万元,单位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个人5万元,单位10万元。

存款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三章通知存款的开户第九条个人通知存款开户(一)个人开户存入通知存款,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属他人代理,应同时提供存款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真实性,进行联网核查,核查通过后,审核存款金额是否符合起存金额规定,核对现金款项是否一致、是否留密等,无误后为客户开户。

第十条单位通知存款开户(一)凡符合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均可申请开立单位通知存款。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省农村信用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积极宣传开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畅通结算渠道,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又一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业务,积极开展业务宣传,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业务需求,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培训,规范操作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要及时将《暂行办法》转发至辖内各营业机构,并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业务操作,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三、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有关工作(一)严格控制现金通兑业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现金通兑业务,仅限于存款人小额零星开支。

营业机构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业务处理,切实加强现金管理。

(二)做好存量通存通兑账户协议补签工作。

《暂行办法》下发前,营业机构已为存款人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应与存款人补签协议书,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开通通存通兑业务时,已签订正式协议的,可不重复签订。

营业机构开展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使用的申请书、协议和通知书等凭证,由省联社统一印制、下发。

凭证正式下发前,各营业机构可按照本通知附件格式自行打印使用,正式下发后应使用统一印制的凭证。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省辖通存通兑业务暂不开通。

目前,核心业务系统暂不支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省辖通存通兑业务,系统优化升级前该业务暂不开通,其收费方式及标准待业务开通后由省联社另行确定。

(四)完善同城票据交换提入业务处理。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中,若票据记载的付款人在“无交换号机构”开户、账户为凭支付密码支取且通兑的,“有交换号机构”提入该票据后,可在审核无误后直接进行记账处理,实物票据不再返还开户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联社。

联系人:联系电话:省农村信用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业务服务水平,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定模版(试行)

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定模版(试行)

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定模版(试行)1. 背景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的规范操作对于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障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本操作规定模版,以确保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的规范运行。

2. 目标本操作规定模版的目标是:- 规范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保障农村信用社账户信息安全和资金流程的合规性;- 提高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的效率和质量。

3. 适用范围本操作规定模版适用于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各方参与人员。

4. 主要内容本操作规定模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4.1 账户开立- 开立个人账户时需验证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 开立法人账户时需验证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 开立农户账户时需验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和相关材料。

4.2 账户销户- 账户销户需核对账户信息和相关手续;- 销户过程中需告知客户账户内尚余余额,并提供退还方式。

4.3 账户变更- 账户持有人信息变更时需核实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 账户状态变更时需更新系统记录并及时通知客户。

4.4 账户查询- 客户可通过柜台、网点或手机银行进行账户查询;- 客户查询账户时需验证身份并提供相应查询授权。

4.5 账户交易- 客户可通过柜台、网点或手机银行进行账户存取款、转账、支付等操作;- 每笔账户交易均需核验客户身份并记录交易明细。

4.6 账户风险管理- 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并根据客户类型和交易行为进行风险评估;- 对高风险账户应加强监控和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降低风险。

5. 实施和监督本操作规定模版的实施和监督应由相关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操作规定的有效执行。

6. 附则本操作规定模版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操作规定,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以上是针对农村信用社账户管理业务的操作规定模版,旨在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促进农村金融的稳定发展和农民的利益保障。

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存款账户共管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模版

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存款账户共管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模版

xx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存款账户共管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支付结算风险,保障银行和存款人资金安全,实现客户对存放xx农村信用社资金共同管理的需要,加强对共管账户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各级法人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共管账户是指由2-5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单位客户,为实现资金共同管理的需要,共同申请管理牵头人在xx农村信用社开立的存款账户。

共管账户只有一名牵头人,牵头人一旦确定后不得更改。

共管协议终止前不得删除牵头人、存款账户不得销户。

本规定中牵头人的存款账户不包括:1.未激活卡;2.牵头人支取方式为凭单折的存款账户;3.牵头人存款人账户状态为挂失、冻结、止付、密码锁定和有其他关联业务的存款账户;4.预开户、验资户。

第四条共管账户支持各渠道存款业务和柜面支取(包括现金和转账)业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共管账户是指在牵头人存款账户的支取方式上再增加联名共管人的支取方式,不改变牵头人存款账户性质、存期、利率等信息。

除牵头人外其他联名共管人对所共管的账户的支取方式只能为密码。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严格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监督联名共管人是否利用牵头人存款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向监管部门报送大额及可疑交易情况。

第二章共管账户的签约第七条客户申请办理共管账户签约时,应分以下情况出具相应的资料:(一)2-5名个人客户共同申请管理个人存款账户的,应共同出具《xx农村信用社存款账户共管业务申请书》(所有人签字)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牵头人支取方式为“凭密码+证件”或“凭密码”的,须所有个人客户一同到系统内任意联网营业网点办理;牵头人支取方式为非“凭密码+证件”、“凭密码”的,须所有个人客户一同到存款账户开户网点办理。

(二)2-5个单位客户共同申请管理单位存款账户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共14页文档

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共14页文档

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全省农村信用社(包括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业务发展需要,大力组织各项存款,加强存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用社的存款是存款人存入信用社账户上的货币,是以支付一定利息为条件的货币信用形式,是信用社主要的资金来源。

信用社的存款业务是指信用社组织和管理存款的活动。

第三条信用社存款业务管理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统一规范”指全省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业务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指导性工作目标开展存款业务活动。

“分级管理”指省联社计划信贷部、县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或负债业务岗)依据本级职能承担相应的存款业务管理工作。

“分工协作”指各级信用社负债、信贷、结算等部门(或岗位)应根据各自的专业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组织资金工作。

第二章存款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四条省联社负债业务部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的管理部门,负有以下职能:(一)负责制定、修改本系统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二)组织建立大客户信息网络,抓好系统行业资金的牵头营销工作;(三)开展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存款工作发展目标,对网点规范和规划提出具体方案并督促实施;(四)负责制定并下达年度存款计划,并对全省存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统计分析;(五)负责存款客户体系的建立和人员管理;(六)组织存款及中间业务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

第五条昆明、曲靖联社,州、市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内信用社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存款工作部署,负责存款的统计、稽核工作。

第六条县级联社必须明确负债业务的管理部门,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根据省联社的统一管理办法和存款目标,制定本级存款等综合业务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客户信息网络,抓好大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工作;(三)开展辖内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存款工作计划和目标,拟定阶段性存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四)按照省联社的统一部署规范储蓄网点,指导辖内网点的布局并强化管理;(五)负责所辖客户经理的管理考核;(六)组织中间业务新产品的推广和营销;(七)省联社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9:XXXX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原农信银柜面通业务)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所辖的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

省联社清算中心(简称省中心)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开立清算账户,行使数据传输与资金清算职能。

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是指已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各级行社营业网点。

第四条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是指己实现通存通兑的个人账户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的全国农信系统内现金通存通兑、转账及账户余额查询等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必须柜台办理,暂不支持自助设备。

第六条系统不支持同一清算行下各机构间办理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第七条发起与接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受理行社和开户行社。

第八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方式。

第九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系统支持7×24小时服务。

第十条个人账户通存、本省折(卡)转入外省账户(本转异)业务可通过“公共收费交易”收取客户手续费;通兑或外省折(卡)转入本省账户(异转本)业务,交易界面联动收取手续费,也可通过“公共收费交易”收费。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支持的业务包括:(一)个人账户跨省现金通存业务,包括柜台有/无折存款,柜台有/无卡存款。

(二)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取现。

(三)异地转账业务,包括柜台本转异、异转本。

(四)异地查询账户余额,包括柜台查询卡/折余额。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修改稿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修改稿

对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账管理工作,完善内部操作规程,提升对账防范风险水平和对账效率,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防范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省联社下发的《全省农村信用社对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现行财务制度、对账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账,是指我行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送达或接收对账单据,定期将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与往来单位或个人相互核对,以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实有数字相符,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

第三条总行成立对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的对账工作。

对账中心配备一名总经理、两名专职对账员,负责日常对账工作的开展及安排。

第二章对账方式及原则第四条我行推行电子对账为主、纸质对账为辅的对账方式。

电子对账方式主要有网上对账、彩信对账、短信对账等。

纸质对账主要有邮寄对账、面对面对账。

电子对账适用于对公结算存款户、贷款户、保证金、保函等的账户核对;纸质对账针对客户需求,发送纸质对账单,适用于财政性存款客户、有纸质对账需求的对公结算账户客户、金融机构客户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的账户、内部往来账户核对第五条为确保账务核对工作的全面、真实准确,对账工作应贯彻和坚持“统一标准,分类管理,专职负责、突出重点”的对账管理制度,做到对账工作发、收、管相分离。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六条对账中心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负责制订对账工作管理办法、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和协调对账工作,促进对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本行对账工作质量;二、负责向客户发送电子对账信息和电子对账全过程的跟踪;三、负责打印、封装纸质对账单,对收回的对账回执进行扫描、核对,对对账协议、对账单据回执等对账资料进行整理、装订、保管;进行对账统计,对对账不符的进行重新核对;四、做好客户对账回访工作,了解客户对账需求。

五、完成行总行交付的其他任务。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帐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帐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行为,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管理办法》、《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是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具体业务由省清算中心办理,信用社是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间接参与者。

第四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信用社受个人账户客户的委托,为其办理异地(跨省间)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

第五条发起与接收通存通兑业务的信用社分别称为受理社(行)和开户社(行)。

第六条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省清算中心与农信银清算中心实时全额清算资金,综合业务系统实时清算个人账户资金,日终清算各信用社的汇差资金。

第七条信用社办理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应保证各级清算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办理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八条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仅限于个人活期账户(存折或卡)的相关业务。

不得办理跨省定期存款的结清、部分提前支取,不得办理活期账户的销户,不得办理存折、借记卡的挂失。

第九条办理柜台异地折、卡现金取款、转账取款、余额查询业务,必须持异地农村信用社存折或银行卡办理,办理银行卡柜台取款时应使用磁条读写器读取卡号;办理柜台现金续存、转账存款业务等,可在无折、无卡的情况下办理。

第十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必须坚持“一笔一清”的原则,在确定交易结果的情况下,方可决定具体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办理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信用社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实行有效监督,严格防范风险,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的业务范围:(一)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存业务,包括柜台有/无折存款,柜台有/无卡存款;(二)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取现,自助设备取现;(三)异地转账业务,包括柜台本地卡/折转入异地账户,柜台异地卡/折转入本地账户,ATM异地卡转入本地账户,ATM 本地卡转入异地账户;(四)异地查询账户余额,包括柜台查询卡/折余额,ATM 查询卡余额。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办[2010]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财政部《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8号)、《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06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证监发[2005]15号)和《**银行验资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我行各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行为。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我行可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对单位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向人行报批或报备的营业网点。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1-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办法》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行对客户开户资料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即账户管理员初审、营业部经理审批,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批或备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信用联社职责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信用联社职责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信用联社职责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9•【字号】川办函[2005]198号•【施行日期】2005.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信用联社职责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川办函[2005]198号2005年9月19日)在全省各级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信用联社)已正式成立,由省政府授权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复的《四川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筹建方案》的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政府授权省信用联社履行的行业管理职责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政府授权省信用联社的行业管理职责。

省信用联社是由省政府组建、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省内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是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管理与服务机构,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已将我省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权下放给省政府,省政府授权省信用联社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其具体职责:一是建章建制,加强监督管理。

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核算、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是指导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督促市联社、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选举理(董)事和监事,选举、聘用高级管理人员。

XX省农村信用社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XX省农村信用社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XX省农村信用社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农村信用社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县级联社指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县级联社开立的账户。

从账户的性质来划分,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从账户的资金形式来划分,分为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

第四条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和撤销应当经按照外汇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联社应在外汇局核定的收支范围和账户限额内办理收付,监督客户外汇账户的使用。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共5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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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一、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小金库”。

二、严禁侵占、挪用农村信用社资金或客户资金。

三、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在贷款发放、资产处置等业务经营活动中,收受他人现金或占有股份。

四、严禁发放虚假贷款和开立虚假账户(卡)。

五、严禁将柜员卡、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六、严禁伪造、篡改、擅自销毁会计档案。

七、严禁伪造、变造、窃取、套取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

八、严禁私刻、伪造、私盖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及他人名章、客户印鉴。

九、严禁假借农村信用社名义代客理财。

十、严禁开具虚假的保函、资信证明、资金证明、存款证明。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条款释义一、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小金库”。

1.账外经营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经营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采取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不入法定会计账册等方式,违法从事经营的行为。

2.“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或资产。

主要表现形式为:隐匿收入(包括用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保费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设立“小金库”,用佣金、代办手续费、财政性资金等其它收入设立“小金库”,用资产清理、抵债资产变现等营业外收入及投资收益设立第 1 页“小金库”,以拆借、集资、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形式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包括以假发票、假合同、假票据等手段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利息支出、佣金手续费、业务及管理费、赔付退保支出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转移资产(包括转移对外投资设立“小金库”,转移固定资产、抵债资产设立“小金库”,转移清收的不良资产设立“小金库”)等。

二、严禁侵占、挪用农村信用社资金或客户资金。

1.侵占资金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农村信用社资金或客户资金占为己有。

2.挪用资金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农村信用社资金或客户资金挪作他用。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川信联发〔2010〕326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州联社,各市州办事处,各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经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融资风险,规范信贷人员业务操作,提高公司类客户授信工作效率,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年第5号主席令)等管理文件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基本信贷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7〕133号)的基础上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司类客户”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客户以及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设立的事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公司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风险总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信用社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一个期限内(一般为1年)客户在信用社各类融资的最高限额。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信用社内部掌握的风险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对外部公开。

第五条授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授信主体统一。

四川个人存款管理规定(3篇)

四川个人存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人存款管理,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四川省境内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的个人存款业务。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维护金融稳定。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存款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个人存款安全。

第五条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的自律管理,促进个人存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个人存款种类第六条个人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个人保证金存款、个人理财存款等。

第七条活期存款是指存款人可以随时存取,存款本金随时可用的存款方式。

第八条定期存款是指存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存期,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存款方式。

第九条定活两便存款是指存款人可以随时存取,但利率低于活期存款的存款方式。

第十条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提前通知金融机构支取存款,并按约定利率计息的存款方式。

第十一条个人保证金存款是指存款人为了履行某种担保责任,将一定金额的存款存入金融机构的存款方式。

第十二条个人理财存款是指存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理财合同,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管理的存款方式。

第三章个人存款业务办理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个人存款业务柜台,为存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存款服务。

第十四条存款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存款业务,如实填写存款凭证。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存款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审核,确保存款人身份真实、合法。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为存款人设立个人存款账户,并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存款人的要求,办理存款业务的变更、撤销等手续。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存款人的存款进行安全保管,确保存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损失。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存款利息计算和支付制度,确保存款利息计算准确、支付及时。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终版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终版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存款账户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法人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账户。

第四条本办法不涉及单位银行卡业务,相关业务请遵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不得受理公款私存、私款公存业务。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信息保密。

对单位存款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法人机构应落实专人进行账户管理,负责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并建立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业务处理“一手清”。

第八条单位存款人申请开立存款账户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证明文件,法人机构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办理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户手续的人员原则上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也可授权他人办理,但被授权人必须是开户单位的员工,严禁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内部员工(特别是客户经理)及其他人代办。

农村信用社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农村信⽤社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试⾏)[2020年最新]附件15:XXX农村信⽤社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开⽴、使⽤和注销外汇账户操作⾏为,加强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有进出⼝贸易的企业或有国际收⽀项⽬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构只能在XXX农村信⽤社辖内外汇指定机构的营业部门开⽴外汇现汇账户,外汇账户分为经常项⽬项下账户和资本项下专⽤账户两类。

第四条XXX农村信⽤社未开办外汇业务的机构可将客户介绍到外汇指定机构的营业部门开⽴机构外汇账户,相应的汇兑和其他外汇业务收益由双⽅协商分配。

第⼆章经常项⽬外汇账户开⽴、变更和撤销第五条开⽴经常项⽬外汇账户的要求:(⼀)从未开⽴过经常项⽬外汇账户的机构,应持商务部门(或国资委)颁发的“外汇经营项⽬备案表”、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进⾏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备案,并取得“外汇登记证”(IC卡);(⼆)凡已经开⽴过经常项⽬外汇账户的机构,如需开⽴新的经常项⽬外汇账户,可持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材料直接到营业部门办理开户;(三)有进出⼝贸易的企业,应开⽴两个经常项⽬外汇账户,⼀是出⼝收汇待核查账户;⼆是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经常项⽬外汇账户的步骤:(⼀)客户⾸先到外管局办理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备案,如已经在其它银⾏开⽴过经常项⽬外汇账户,不需要再到外管局办理登记备案,可直接到外汇指定机构办理经常项⽬开户;(⼆)客户到外汇指定机构填写《开户申请书》;(三)外汇指定机构业务⼈员(以下简称业务⼈员)利⽤客户的“外汇登记证”(IC卡)登录“外汇账户信息平台”查询、打印客户的基本信息(作开户凭证的附件),如⽆基本信息或基本信息与实际不符,通知客户必须到外管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续后再申请开户;(四)业务⼈员审核客户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业务公章并协助客户填写《企业外汇账户开户申请表》;(五)业务⼈员在确定客户可办理开户后,还须审核客户提交的下列材料:1.《企业外汇账户开户申请表》申请开⽴;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3.由法⼈代表直接办理的,应提交法⼈代表⾝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由代理⼈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法⼈代表的授权书或介绍信、法⼈代表⾝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代理⼈⾝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客户为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交有年检记录的营业执照正本(如正本⽆年检记录,可提供带有年检记录的副本);6.客户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客户为驻华机构的,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设⽴的批⽂和⼯商登记证原件;7.其它按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对账管理办法(试行【范本模板】

对账管理办法(试行【范本模板】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账管理工作,完善内部操作规程,提升对账防范风险水平和对账效率,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防范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省联社下发的《全省农村信用社对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现行财务制度、对账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账,是指我行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送达或接收对账单据,定期将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与往来单位或个人相互核对,以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实有数字相符,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

第三条总行成立对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的对账工作。

对账中心配备一名总经理、两名专职对账员,负责日常对账工作的开展及安排。

第二章对账方式及原则第四条我行推行电子对账为主、纸质对账为辅的对账方式。

电子对账方式主要有网上对账、彩信对账、短信对账等。

纸质对账主要有邮寄对账、面对面对账.电子对账适用于对公结算存款户、贷款户、保证金、保函等的账户核对;纸质对账针对客户需求,发送纸质对账单,适用于财政性存款客户、有纸质对账需求的对公结算账户客户、金融机构客户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的账户、内部往来账户核对第五条为确保账务核对工作的全面、真实准确,对账工作应贯彻和坚持“统一标准,分类管理,专职负责、突出重点"的对账管理制度,做到对账工作发、收、管相分离。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六条对账中心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负责制订对账工作管理办法、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和协调对账工作,促进对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本行对账工作质量;二、负责向客户发送电子对账信息和电子对账全过程的跟踪;三、负责打印、封装纸质对账单,对收回的对账回执进行扫描、核对,对对账协议、对账单据回执等对账资料进行整理、装订、保管;进行对账统计,对对账不符的进行重新核对; 四、做好客户对账回访工作,了解客户对账需求。

五、完成行总行交付的其他任务.第七条营业机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向客户做好电子对账的宣传、辅导工作;二、与客户商定对账方式、签订对账协议;三、按照对账系统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将新增客户信息、客户变更信息及时报对账中心进行调整;四、负责处理辖属对账客户的对账查询,处理未达账项的查询、查复;五、配合对账中心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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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存款账户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法人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账户。

第四条本办法不涉及单位银行卡业务,相关业务请遵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不得受理公款私存、私款公存业务。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信息保密。

对单位存款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法人机构应落实专人进行账户管理,负责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并建立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业务处理“一手清”。

第八条单位存款人申请开立存款账户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证明文件,法人机构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办理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户手续的人员原则上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也可授权他人办理,但被授权人必须是开户单位的员工,严禁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内部员工(特别是客户经理)及其他人代办。

所有客户签字环节,必须由有权人当场面签。

第十条经营业网点审核后的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一律不准再由企业或他人经手,不准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

如有关材料在营业机构审核后被企业以任何理由取回或经手,则此次开户视同无效。

企业将有关资料再次交回时,所有开户手续和审核手续应按新开户处理。

第十一条所有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户必须留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包括座机和移动电话。

营业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开户时要亲自电话核对,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客户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社(行)核发开户许可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一节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五条开户资格及资料存款人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机构信用代码证申请书》(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还应填写一式三联《关联企业登记表》;同时为开户网点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同一存款人只能开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可以为下列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组织是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村民小组等组织。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存款人,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下列证明文件: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可为存款人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16.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开立的零余额账户;17.税务代保管资金。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下列证明文件: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2.财政预算外资金及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开立的零余额账户,应出具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及金融许可证;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相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11.税务代保管资金,应出具机关登记证书、财政部门批准税务机关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文件、财政部门批准税务机关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文件、其他有关资料。

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四)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农村信用社可为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增资验资。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还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且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并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并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且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5.增资验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营业机构不得为只提供开户资料复印件的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除法人机构正式文件允许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开户使用复印件的除外。

第十六条开户资格审查。

(一)各营业机构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同时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事项向存款人单位进行双人双热线查证。

1.通过“四川企业信用网”、“成都企业信用网”、“四川省工商局网上工商”等网上核查营业执照信息;2.通过“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等网上核查和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地查询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3.通过“机构信用代码管理系统”核查机构信用代码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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