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管理制度表格}某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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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
监督机构名称:
1.基本情况
序号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及要求
检查方法
考核结果
备注
1
基本情况
监督机构成立有无政府或同级编委的批文
检查存档文件
2
监督机构、人员与建设、施工等单位有无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检查有关资料
3
全站人员数量
检查有关人员档案
4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占全站人员的比例
检查有关人员档案
5
技术负责人资格
检查资格证书和有关资料
6
技术人员专业配套是否合理
检查人员台帐和有关资料
7
机构设置是否合理、科学
检查管理制度
8
配备监督检测设备情况
检查检测
设备及台帐
9
微机、局域网等现代化办公设备配置
现场检查
考核人(签字):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字):
2.规章制度
序号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及要求
检查方法
考核结果
备注
1
基本规章制度
岗位和技术责任制
检查有无此制度及执行情况
2
档案管理制度
同上
3
财务管理制度
同上
4
监督员工作手册
同上
5
监督员考核、奖罚制度
同上
6
检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维修制度
同上
7
廉政建设和公开办事制度
同上
8
聘用兼职人员制度
同上
9
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
同上
10
计算机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同上
11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制度
同上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考核评分表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考核评分表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考核评分表1. 考核目的和内容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特制定本考核评分表。

本表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的职业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监理质量等方面作为考核内容,以全面了解监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表现。

2. 考核内容及具体标准2.1 职业素质考核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够遵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严格保守秘密;2.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同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3.具有较强的文档编制能力和表述能力,能够独立完成规范的监理报告和相关文件。

2.2 业务能力考核1.具有较强的建设工程原理和施工技术知识;2.能够熟练掌握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3.能对建设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有效管控,检查合同执行和现场施工管理;4.能够对施工合同、工程变更单等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工程量进行检查验收。

2.3 工作态度考核1.对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积极、仪表端庄、言行得体;2.工作细致,能够及时查找、发现、处理工作中的问题,不断保障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

2.4 监理质量考核1.工作任务签订后,及时安排开始工作,确保工作进程和期限按时完成;2.检查监理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并重新制作或修订不规范的文件;3.以监理日志和数据为基础,记录情况,及时编制监理报告和检查报告。

3. 考核评分3.1 分值确定对于上述4个考核内容,我们设定了相应的评分标准,每项标准分值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总分为100分。

3.2 评分方式根据监理人员平时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情况,由建设工程单位领导或者监理公司考核评分,其中,职业素质考核评分占20分、业务能力考核评分占40分、工作态度考核评分占20分、监理质量考核评分占20分。

3.3 成绩考核根据考核评分表各项成绩,按比例权重计算得出总分,总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60-79分为良好,50-59分为合格,50 分以下为不合格。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26•【文号】建质[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质量管理制度检查考核表(质管部)

质量管理制度检查考核表(质管部)
3、未进行质量检查扣10分
检查部门:
检查人:
检查日期:年月日
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
有关记录和票据的管理制度
1、各种质量记录应符合GSP规范要求
2、质量记录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做到可追溯性
3、不定期进行质量记录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30
1、记录不清晰、不规范、不完整扣5分
2、记录不按规定保存扣5分
3、未进行检查扣10分
11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1、对不合格药品应及时查明不合格原因,分清质量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2、对不合格药品,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质管部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保存三年
3、发现假、劣药及时报药监部门处理
30
1、未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扣10分
2、未进行监督销毁,无记录可查扣10分
4、对消费者的投诉意见及时监督门店进行调查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消费者
5、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及质量投诉应有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并妥善保管
10分
3、未及时进行质量查询及反馈意见扣5分
4、对顾客投诉未督促门店进行调查落实扣10分
5、对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及质量投诉的处理记录不详或缺乏真实性或记录丢失扣5分
6、检验准确率达99%
7^全年无重大质量事故
70
1、未制定方针目标此分全扣
2、未将方针目标分解到有关部门扣10分
3、未进行检查,一次扣5分,年终未进行考核扣20分
4^检查考核无记录扣5分,情况未通报扣5分
5、质量验收未达到100%扣10分
6、检验准确率低于98%扣10分
7、发生重大量事故扣30分,一般事故扣10分
质量管理制度检查考核表(质管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有关 规定 的 ;
…L . V N1 O1 … …o 0 1
构考 核证 书和监督 人 员资格证 书 。
对监督 机构 每三年 进行 一次验 证考 核 。 对监督 人员 每两 年 进行 一 次 岗位 考核 , 年 进 每 行一 次法律 、 业务 知识 培训 , 适 时组 织 开展相关 内 并 容 的继续教 育培训 。
( 中 12条件 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 二) 、
监督 机构 应具 备 的基 本条件 : 1 具 有 中级 以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 不 受 上 述 5年 可 ( ) 有一定 数量 的监督 人员 : 一 具 1地市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建 设主管 部 门所 属 的监 、 督机 构 ( 以下 简 称 地 市 级 以上 监 督 机 构 ) 少 于 9 不 人; 县级 人 民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所 属 的 监 督 机 构
工作 的专业 技术人 员 。
第 七条
监督人 员应 当具 备一定 的专业技术 能
力 和监 督执法 知识 , 熟悉 掌握 国家有关 的法律 、 法规 和工程 建设 强制性 标准 , 具有 良好 职业道 德 。 监 督人 员应 当符 合下 列基 本 条件 , 经 省级 人 并 民政府 建设 主管部 门组 织 的上 岗培训 、 核合 格后 , 考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机构和人员初次考核合 格后 , 颁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 格式 的监督机

2、 督 人 员专 业结 构 合理 , 监 建筑 工程 水 、 、 电 智
维普资讯

…… … …… … …… … …… …EENA G TH L …… …. OC I C
监督 机构 和人员 实施考 核管 理 。

品质制度表格-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人员登记表 精品

品质制度表格-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人员登记表 精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人员登记表填表时间:年月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说明一、考核内容(一)监督站 1.机构、人员和经济,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无隶属关系。

2.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

其中,技术人员(不含兼职人员)不少于全站工作人员的百分之七十。

3.站长应由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相应工程类的技术人员担任。

其中,特大城市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薄弱县的监督站站长可由助理工程师担任。

4.必须具有下列制度:(1)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度;(2)监督员工作手册制度(包括记录、保管和检查);(3)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的存档制度;(4)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5)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制度;(6)财务管理制度。

5.具备必要的检测手段。

(二)监督员1.监督员应具有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设计或施工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技术力量薄弱县的监督员亦应具备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或具有五年以上施工经验。

2.具有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标准和计量工作的基本知识。

3.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二、考核等级划分(一)监督站1、合格:有关考核内容全部合格,即上述所列一项(一)款中1至5条全部合格。

2、基本合格:有关考核内容的主要方面合格,即上述所列一项(一)款中1至3条合格,4至5条基本合格。

(二)监督员监督员符合上述一项(二)款中1至3条为合格。

三、考核及程序(一)所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监督员均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二)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建设司(基建司)负责,并制订考核实施计划。

四、考核结果处理(一)经考核合格的监督站和监督员,颁发按建设部统一格式印制的证件。

基本合格的监督站限三至六个月整改复查;不合格的监督站要停止工作,进行改组或重建;不合格的监督员要调离。

(二)考核结果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与考评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与考评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与考评管理制度1总则1.1目的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建设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与月度考评管理。

1.3职责1.3.1基建实业部(煤炭生产技术管理中心)1.3.1.1是所属各项目部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对所属各项目部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1.3.1.2根据所属各项目部建设工程实际和质量管理需要,制定本系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与考评管理办法。

1.3.1.3配合集团公司做好所属各项目部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1.3.1.4定期组织落实本系统内建设工程质量月度考评工作。

1.3.1.5协助集团公司做好所属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月度考评工作。

1.3.2各项目部1.3.2.1是本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部门,对本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1.3.2.2根据本项目建设工程实际和工程特点,制定并实施本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3.2.3配合集团公司做好本项目部建设工程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工作;1.3.2.4定期汇总并上报本项目部月度工程完成情况。

按《建设工程质量月度考评表》(见附件一)格式汇总上报。

1.3.2.5配合集团公司做好本项目部建设工程质量月度考评工作。

1.3.3安监部1.3.3.1是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与考评组织执行部门。

1.3.3.2对集团公司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不合格工程实施处罚。

1.3.3.3每月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考评工作,并按时向经营管理部提交考评结果。

1.3.4煤炭(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保卫消防部、信息部按要求参加月度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1.3.5监察部对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月度考评工作实施监督。

2管理内容2.1日常监督检查2.1.1安监部对各项目建设工程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实施处罚,并及时下发质量隐患整改通知书,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加重处罚并考核。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1.引言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

为了保障建筑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分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的意义、要素和方法。

2.意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考核机构和人员能够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监督和提醒,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考核能够激励监督机构及人员积极履职,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考核结果可以为业主和投资方提供决策依据,选择优秀的监督机构和人员,保障投资的安全和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3.要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的要素包括监督体制、考核标准和数据采集。

监督体制是考核的基础,它应该具备独立、公正和专业的特点。

考核标准是评价监督机构及人员工作质量的依据,包括质量管理、安全意识、技术水平等多个方面。

数据采集是考核的手段,通过对工程项目的实地检查、文档审核和问题反馈等方式,收集监督机构及人员的工作数据。

4.方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的方法应当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价手段。

定性评价可以通过打分、评价会议等方式,对监督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估。

定量评价可以通过统计数据、抽样调研等方式,量化地展示监督机构及人员的工作成绩。

应该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对优秀的监督机构及人员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的进行惩罚和整改。

5.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能够推动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还能够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而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则是当前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我认为,考核体系应该注重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既要重视监督机构及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意识,也要注重实际工作成果的统计和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监督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承担组织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重点是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厅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第六条监督机构的考核期为2年(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期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进行整改,并报省建设厅重新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2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2、具有适合当地工程量的监督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考核评分表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考核评分表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考核评分表1. 考核内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考核评分表主要考核以下内容:1.工作态度2.工作纪律3.工作能力4.工作成果5.工作风险防控2. 考核标准2.1 工作态度序号考核项目分值1工作热情102责任心强103工作认真负责104服务态度良好105团队合作精神102.2 工作纪律序号考核项目分值1工作时间管理10序号考核项目分值2工作日志和报告书写10 3考勤管理10 4保密协议遵守102.3 工作能力序号考核项目分值1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艺、流程熟悉和掌握10 2建筑工程监理管理规程、法规、标准熟悉和掌握10 3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查、验收、评定、鉴定等工作能力10 4与承建单位协调、沟通能力10 5应急处置及风险防控能力10 2.4 工作成果序号考核项目分值1监理日报、月报、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的撰写和评估能力10 2签证、变更处理和结算能力10 3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及验收合格率10 4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率102.5 工作风险防控序号考核项目分值1安全风险评估能力102风险预警和预防能力103现场应急处置能力104安全教育和培训能力103. 综合评分和结果处理1.按照以上五个方面考核标准对监理人员进行评分,总分为100分。

2.按照评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

3.优秀评分达到85分及以上,良好评分达到70分及以上,合格评分达到60分及以上,不合格评分低于60分。

4.若监理人员综合评分不合格,则需进行再培训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若监理人员综合评分良好及以上,可享受相应奖励、晋职等激励政策。

4. 结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毕竟是一个非常严谨的工作,考核评分表的推行旨在更好地推进工作的开展,促进各站点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当然,对于监理人员而言,更需要注重自身的能力提升和对规章制度的深入理解。

只有不断地充实自身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才能在工作中做到更为优秀、更为出色。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资格的考核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中介检测、预拌混凝土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统一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对设区市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省建设厅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 3 -监督机构的考核合格有效期为2年,期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进行整改,并报省建设厅重新考核。

监督机构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2、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县(市、区)监督人员不得少于6人,设区市监督人员不宜少于25人,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边远山区不得少于70%),其中建筑设备安装专业人员与土建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设区市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

市政、园林绿化等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及专业配备,应满足相应监督工作的需要。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表格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表格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表格一、总则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保障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组织架构1.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质量管理计划、检查施工进度、监督施工质量等;2.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3. 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施工任务,并按照质量管理制度执行。

三、质量管理计划1. 在项目启动阶段,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计划,包括项目的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检查频次等;2. 质量管理计划必须得到相关方的认可,且在整个项目周期中不断更新和完善。

四、质量控制措施1.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质量管理计划中规定的质量控制措施进行施工,如材料选用、工艺操作、施工方案等;2. 质量管理部门有权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整改。

五、质量检查与验收1. 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制定质量检查与验收计划,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定期检查和项目结束时的验收;2.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并对结果进行评估和记录;3. 质量检查和验收结果必须得到相关方的认可,且在项目完成后做出总结和评估。

六、质量风险管理1. 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对项目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质量问题;2.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质量管理计划中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进行施工,并不断改进和提高。

七、质量投诉处理1.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项目中出现的质量投诉,并利用适当的措施解决问题;2. 质量管理部门有权调查和处理项目的投诉,并做出相应的整改和改进。

八、质量管理绩效评估1. 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定期对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及时解决;2.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的绩效评估计划,评估项目的整体质量水平,并对结果进行总结和改进。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管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及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考核合格,行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建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省住建厅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认定和业务指导。

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实施。

省质安总站对监督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经省住建厅考核认定合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对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检(监)测、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有关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一个城市(包括设区市、县、县级市)成立一个涵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有专业、行使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综合类监督机构;确需另行成立区、开发园区监督机构的,应当从严考核。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

文章标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重要性与可行性探讨在建设工程行业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建筑行业的迅速增长,建筑质量和安全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这就需要有一个专业的监督机构和严格的人员考核制度来保障建筑质量和工人的安全。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展开深入的探讨。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项目日益增多,项目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也相应增多。

如果没有一个专业的监督机构和严格的考核制度,建筑质量和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从而给社会和人民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和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保障建筑质量和安全的基础和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的可行性也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当前的建筑行业中,监督机构的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监督体系不够健全,监督手段不够科学有效。

这就需要我们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建立起一套科学、严密、可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保障建筑质量和工人的安全。

从个人角度来看,我认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

作为一个建筑工程从业者,我深知建筑质量和安全对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的重要性。

只有建立起科学、严格的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制度,我们才能够在日益增长的建筑项目中保障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是一个重要性和可行性兼具的议题。

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这个问题,并为之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保障建筑质量和工人的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文章结束。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的重要性和可行性愈发突显。

在建筑质量和工人安全问题上,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品质制度表格-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考评办法试行 精品

品质制度表格-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考评办法试行 精品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构建有利于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机制,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受监工程进行的考评活动。

第三条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各地可结合实际联合工程项目主管以及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共同实施。

第四条考评采用“月考评优秀授红旗,落后挂黄牌”的模式。

第五条考评应当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评活动。

在开展考评活动时,可根据考评工作需要邀请专家、业主代表和项目总监参加。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设施等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

工程质量考评包括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两部分;施工安全考评包括安全管理和实体安全两部分;文明设施考评包括设施建设和加分项目两部分。

单项评价采取量化评分办法(详见附件1~3);综合评价在单项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日常行为进行评价(详见附件4)。

市政建设工程直接采取综合评价(详见附件5)。

第七条综合评价结果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档次。

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且每个单项考评得分不低于80分(含80分)的工程,评为优良;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且每个单项考评得分不低于65分(含65分)的工程,评为合格;综合评价达不到70分或单项考评得分达不到65分的工程项目,评为不合格。

第八条月考评由考评工作小组结合日常检查、巡查情况,抽取部分在建工程,作为当月考评对象。

主体施工阶段的工程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月考评。

发生安全事故、管理不力和上个月考评不合格的工程应列入月考评。

第九条考评过程发现存在违规行为、涉及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应书面责令责任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立案查处。

第十条月考评为优良的工程,授予流动红旗,不合格的工程,给予悬挂警示黄牌。

流动红旗、警示黄牌(格式详见附件6)应悬挂在工地主入口的明显位置。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考核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考核表
检查情检查日期_________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考核表
___________________市
项目实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时总结上报完况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不高于辖区前三年的值,未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严格工作程序,实现规范化管理
要求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并能保证信息传递、反馈及时、准确、全面、各方责任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督导检况监机构内部建设,制度齐全,责任到位,并落实,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监员依法监督,未出现以权谋私、违法违纪督管理工作不断开拓创新,积极推广安全生进技术和经验掌握所辖县级安监机构、安监员及工作基本情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检查结果评价_________检查组长:_________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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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管理制度表格}某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承担组织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重点是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厅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条监督机构的考核期为2年(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期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进行整改,并报省建设厅重新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2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2、具有适合当地工程量的监督人员。

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原则上技术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各市(州)质量监督机构技术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且人员专业构成合理,配套齐全,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专业质量监督机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各专业(工种)的专业技术监督人员不应少于2人。

市(州)、县(市、区)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除土建专业外,有一定比例的装饰、市政、给排水、燃气、电子工程(智能建筑)等专业,土建与其他配套专业的人员比例宜为1:1。

铁路、交通等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及专业配备,应满足相应监督工作的需要。

3、市(州)级监督机构、专业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建设工程类工作经验;市(州)级监督机构、专业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县、(市、区)级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具有固定的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需要的基本设备及相应的检测能力。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

6、具有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平台。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具有良好品德、职业道德和工程监督能力,能基本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并持有四川省(建设类)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工程监督工作。

第三章机构及人员考核
第九条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机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

(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包括:
1、办理监督手续程序;
2、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及办事程序;
3、机构人员法律、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4、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5、廉政建设制度;
6、监督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7、财务管理制度;
8、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9、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0、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1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评价制度;
12、机构职责。

(三)监督费收支管理情况:
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财务独立;
2、监督机构有严格的监督费使用管理办法;
3、按规定及时上缴管理费。

(四)监督工作质量情况:
1、监督的工程项目应配备与工程相应的各专业监督人员,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若没有相应的专业监督人员或监督人员数量不足时,该工程项目应由市(州)质监站监督或联合监督,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应予积极配合;
2、落实日常巡查工作情况及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随机抽查不少于3项竣工工程或在建工程,其监督档案和监督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近两年来因监督失职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
4、及时统计上报各种数据资料情况;
5、法规及新标准贯彻落实情况;
6、廉政制度执行情况;
7、监督信息化管理情况;
8、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9、《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手册》和《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实施情况。

第十条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档。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

(一)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60%以上达到“符合”要求,且其它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优良;(二)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70%以上子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考核表中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子项目在70%以下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书的;
2、指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
3、出具虚假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报告的;
4、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5、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
6、年度建筑施工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
7、无工作场所的;
8、未按规定要求上缴管理费的。

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由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整改后,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的书面申请,进行重新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新考核。

第十二条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1、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教育情况。

2、履职情况及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况或重大责任过失情况。

3、工作业绩情况。

4、工作质量及执法水平情况。

5、监督廉洁自律情况,重点考核是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

6、两年一次的业务能力考核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考核结果: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督人员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1、未取得省建设厅考核发放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岗位证书》从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

2、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或与工程建设有关责任方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手续的。

3、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违背职业道德、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4、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吃、拿、卡、要行为,违反廉政有关规定的。

5、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6、出现重大责任过失或所监督工程因不认真履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出现本款情况的监督人员取消监督资格并终身不得从事监督工作。

7、两年一次业务能力考核成绩不合格。

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应调离监督岗位,一年后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到岗;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工程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
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盖章)共4页第1页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盖章)共4页第2页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盖章)共4页第3页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受考核监督机构名称:(盖章)共4页第4页
注:
1、根据考核标准的要求,在考核结果相应的“□”上打“√”;
2、考核结果详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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