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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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卫生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卫办字[2009]50号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卫生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卫办字[2009]50号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卫生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卫生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卫办字[2009]50号)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大企业卫生处、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系统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确保政令、信息畅通,实现卫生系统值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我们制定了《淄博市卫生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淄博市卫生系统值班工作规范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附:淄博市卫生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系统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报送紧急重要信息,迅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政令、信息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系统各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值班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应由部门、单位领导在岗带班并加强值班力量。

第三条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应急值守工作的领导。

值班岗位必须配备本部门、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值守。

值班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爱岗敬业,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强化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值班场所须配备必要的通信、办公等设施,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系统,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信息畅通、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淄博市幼儿园托儿所标准

淄博市幼儿园托儿所标准

淄博市幼儿园托儿所管理规定【颁布单位】淄博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70830【实施日期】 19970830【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托儿所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托儿所(以下简称园所)的建设、管理及对学龄前婴幼儿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三条园所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所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人事、财政、物价、卫生、规划、劳动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园所的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园所建设第五条园所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六条幼儿园园舍应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群体。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幼儿园基本条件。

托儿所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在幼儿园内。

举办托儿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托儿所基本条件。

第七条城区新建园所应当达到一类园所标准。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时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或者改建、扩建园所。

园所竣工后,应当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参与验收并安排使用。

第八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1至2所实验幼儿园。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设1所乡镇中心幼儿园。

各行政村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建设幼儿园,提倡联合办园。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居民委员会及个人举办园所;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国外社团和个人及港、澳、台同胞投资建设园所。

第九条小学不得附设学前班。

沿黄、山区农村小学确需举办学前班的,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有条件的小学可以独立举办或与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幼儿园。

第十条举办园所必须进行登记注册。

城市园所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印

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印

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淄卫办字[2009]74号【发布部门】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09.08.24【实施日期】2009.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淄卫办字[2009]74号)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高新区地事局、财政局、审计物价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和山东省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办发[2009]4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淄博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8月26日前将本区县认定的体检机构名单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审核。

附件:1、淄博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2、淄博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表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物价局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1:淄博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管理(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各区县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中小学校依据健康体检要求设置场所,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体检机构做好学生体检的组织工作。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全市妇幼保健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全市妇幼保健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全市妇幼保健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淄卫字[2007]256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全市妇幼保健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淄卫字[2007]256号)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大企业卫生处,市属、市管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全面完成《淄博妇女发展纲要》和《淄博儿童发展纲要》提出的妇幼保健任务目标,提高全市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市卫生局于2007年9月21日至26日组织专家,对全市妇幼保健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

本次检查参照《淄博市妇幼保健工作考核标准(试行)》,采取听、看、查、评、议等检查方法,共检查单位60个,其中区县、高新区卫生行政部门9处,市属医疗保健机构8家,市管企业医疗机构10家,区县妇幼保健机构9家,区县直医疗机构8家,乡镇卫生院17家。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市妇幼卫生系统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实施“一法两纲”,坚持新时期妇幼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以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为目标,以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为目的,全市妇幼保健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

1、认真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严格依法服务。

各单位充分利用《母婴保健法》宣传月、“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母乳喂养宣传周”等时机,采取印发宣传单、制作专题片、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核、审批母婴保健有关证件,加大妇幼卫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反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单位和行为,净化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市场。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做到了依法服务。

工作人员母婴保健法律知识知晓率和依法服务意识明显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等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管理日臻完善。

淄博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等关于印发《淄博市

淄博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等关于印发《淄博市

淄博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等关于印发《淄博市2010年麻疹及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淄卫字[2010]204号【发布部门】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9.10【实施日期】2010.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淄博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淄博市2010年麻疹及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卫字〔2010〕204号)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局、教育(教体)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高新区地事局: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实现2012年消除麻疹目标,巩固我市消灭脊髓灰质炎取得的成绩,根据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2010-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方案》、卫生部《2010年全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方案》和《山东省2010年麻疹及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以及脊髓灰质炎防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了《淄博市2010年麻疹及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各区县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保障本次强化免疫工作安全、有效、规范、健康进行,确保本次强化免疫工作如期完成。

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淄博市2010年麻疹及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一、背景麻疹是传染性极强的呼吸道传染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05年9月,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提出到2012年消除麻疹。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2006年11月卫生部制定了《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启动了全国消除麻疹行动。

2007年5月我市印发了《淄博市2006-2012年消除麻疹行动计划》,消除麻疹工作全面展开。

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淄发[2005]14号

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淄发[2005]14号

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淄发〔2005〕14号2005年5月24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党的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妇女儿童工作在我市实现“两提前、一率先”奋斗目标中的特殊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妇女儿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意义妇女儿童事业关系国家命运,关系民族前途。

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文明进步的程度,也反映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妇女是党执政的重要群众基础,儿童是党长期执政的希望。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妇女儿童工作,对于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

妇女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基础,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先决条件,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妇女儿童的发展状况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

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

坚持执政为民,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

妇女儿童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二。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和发展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同维护妇女儿童的具体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让广大妇女儿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实惠,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淄卫字[2008]273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淄卫字[2008]273号)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在试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卫生局医政科。

联系电话:0533-******* 2770758。

附件1:淄博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2: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略)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1:淄博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为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受理范围:市级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机构,100-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199张(含)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市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冠名“淄博”的民营医疗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二)办理程序:医政科(中医类医疗机构由中医局)受理,组织专家审查申请材料和实地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出具正式批复文件。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妇幼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妇幼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妇幼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淄卫办字[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妇幼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淄卫办字[2008]81号)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市管各有关医院: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妇幼卫生工作开展,全面完成《淄博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和《淄博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妇女儿童健康目标,切实保障全市妇女儿童身体健康,经研究,定于9月24日-27日对全市妇幼卫生工作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与标准按照《全市妇幼保健工作考核标准》(附件1)进行。

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等重点工作按照《新生儿疾病和听力筛查检查细则》(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检查细则》(附件3)进行。

二、成立检查组组长:彭光坤市卫生局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组长:曹修亮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王爱凤市卫生局基妇科科长成员:检查一组:李慧娟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主任裴丽华市妇幼保健院妇科主任从玉英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主任王荫红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副主任检查二组:郭玉香市中心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黄晓玲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副主任刘峥市卫生局基妇科副主任科员王茜云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四、检查方法本着查严、查实、查细、促进工作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查资料、现场检查等方法进行。

各区县妇幼保健院必查,每区县随机抽取一所区县级综合医院、一个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一个不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市属、市管医院均为必查单位。

五、要求1、各区县、各单位要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并安排好迎检人员及车辆一部。

检查辖区市属、市管医院时,要求该区县卫生局、妇幼保健院各委派一名分管工作人员参加。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二OO七年卫生科技发展计划》的通知-淄卫字[2007]104号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二OO七年卫生科技发展计划》的通知-淄卫字[2007]104号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二OO七年卫生科技发展计划》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二OO七年卫生科技发展计划》的通知(淄卫字[2007]104号)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各单位报来的2007年度科研立项申请,经评审16项列入《淄博市二OO七年卫生科技发展计划》。

各单位要抓好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保证课题组完成项目所需的基本条件,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确保计划按要求完成。

附件:淄博市二OO七年卫生科技发展计划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淄博市二OO七年卫生科技发展计划序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主研人起止时间备注1聚肌胞影响成纤维细胞生长的实验研究淄博市中心医院高东鸿2007.1-2007.122医用臭氧的中枢神经系统毒性研究淄博市中心医院张维2007.1-2007.123PGC-1基因GLY482Ser多态性与2型糖尿病的相关研究淄博市中心医院单莉2007.1-2007.124VEGF-C、VEGF-D及其受体mRNA在宫颈癌中的表达及临床意义淄博市中心医院张红2007.1-2007.125零肌松气管插管全麻用于甲状腺手术的研究市第一医院王桂祥2007.2-2008.26结直肠癌组织真核细胞起始因子4E和基质金属蛋白酶-9的表达及临床意义研究市第一医院周平2007.1-2008.127复方辛氟喷剂的研制及临床研究市第一医院陈重2001.7-2008.18充值一卡通结合电子门诊病历简化病人就医流程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市第一医院鲍应麟2007.1-2007.129臂踝脉搏波速度测定对单纯收缩期高血压的评估市第一医院岳金利2006.10-2007.810肺叶切除术后不同途径镇痛对血浆IL-2、IL-8的影响市第一医院孙凤哲谭明韬2007.1-2008.7序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主研人起止时间备注11不同热放疗模式对肺癌治疗作用的临床观察市妇保院虞浩2007.5-2008.612PTEN与MMP-9在胃癌及癌旁组织中的表达及意义市妇保院初军2007.4-2007.1213超声引导下套管针穿刺凝血酶联合无水乙醇治疗腘窝囊肿的临床研究第四医院颜翠兰2007.3-2008.314脑慢性低灌注模型大鼠脑内PKCε水平变化及其学习记忆力的变化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周燕2007.01-2007.1215脑出血微创清除术应用低温复合冲洗液对血肿周围水肿带的影响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吴荣东2007.01-2007.1216一期单开门椎板成形加后路穿刺注射臭氧消融髓核治疗多节段脊髓型颈椎病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于德福2007.01-2007.12——结束——。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淄卫字[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的通知(淄卫字[2009]145号)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大企业卫生处,市属、市管各有关单位:现将《淄博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高危妊娠评分标准2、高危孕妇管理程序(略)3、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淄博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胎婴儿。

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五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内容:一、孕期保健(一)孕前期孕前期保健是预防后代发生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避免环境中有害因素对生殖细胞及其功能的损害、提高人口素质的关键。

保健重点:有计划受孕,选择适当年龄和季节,最佳怀孕时间应选择在7-9月、年龄在24-29岁;孕前3个月至孕后3个月口服叶酸片0.4mg每日1次预防胎儿畸形。

(二)孕早期(孕13周前)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定期孕期检查。

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增加检查次数。

1、及时发现孕妇,建立《淄博市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以下简称《孕保册》),仔细询问病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托幼机构、农村、社区、家庭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托幼机构、农村、社区、家庭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托幼机构、农村、社区、家庭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淄卫字[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托幼机构、农村、社区、家庭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试行)》的通知(淄卫字[2009]84号)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市疾控中心:为科学有序地开展我市手足口病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防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淄博市农村、社区、托幼机构、家庭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区县各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不完善之处,请及时反馈市卫生局。

附件:淄博市农村、社区、托幼机构、家庭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试行)二○○九年四月八日附件:淄博市农村、社区、托幼机构、家庭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试行)一、背景手足口病是由肠道病毒(EV71、CoxA16常见)引起的常见传染病,以5岁以下儿童发病为主。

大多数患者症状轻微,以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或疱疹为主要特征,如无心、脑、肺等重要器官合并症,一般无生命危险,5-7月是高发季节。

引起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型别复杂、传染性强、隐性感染比例大、传播速度快、在短时间内极易造成较大范围的流行,疫情控制难度较大。

但今年手足口病疫情出现早、发展快,形势不容乐观。

为认真做好各项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防控指南。

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3、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4、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方案》三、目的1、指导托幼机构开展手足口病防控工作;2、指导农村、社区开展手足口病防控工作;3、指导居民家庭开展手足口病自我防护及患儿看护;4、指导托幼机构、农村、社区、居民家庭掌握合理的消毒方法和正确的洗手方法。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新生儿保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新生儿保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新生儿保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淄卫字[2007]260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新生儿保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淄卫字[2007]260号)婴儿死亡率是反映一个地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医疗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加强新生儿保健工作的管理是提高人口素质。

为进一步加强新生儿保健管理,降低婴儿死亡率和防止儿童残障,提高我市新生儿保健工作水平,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总体要求,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及婴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我市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确保《淄博儿童发展纲要》及《淄博市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行动方案(2005-2010年)》的目标实现。

二、具体要求1、加强产前保健。

凡开展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定期向孕妇及家人介绍有关孕期卫生和围产期保健知识,定期产前检查,加强对胎儿的监护,保障母婴安全。

2、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提高抢救水平。

产科医生同儿科(新生儿科)医生密切协作,特别是在孕妇有高危因素的情况下,分娩时必须有儿科或新生儿科医生在场,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新生儿危急情况,提高对高危新生儿的抢救成功率。

3、正常新生儿的管理。

婴儿出生后,由接生单位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理,实行母婴同室,推行母乳喂养。

出院时为新生儿办理全市统一的《儿童保健手册》,并转入儿童所在辖区保健医生进行保健管理与指导。

4、新生儿专病管理。

对在我市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婴儿,常规进行新生儿“两病”筛查,筛查出的患儿由市妇幼保健院实行专案治疗管理。

5、高危新生儿的管理。

高危新生儿应及时转入上一级医院的儿科或新生儿科实施诊疗并观察。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2.28•【字号】淄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2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目标,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以医幼结合为引导、社区为基础、社会力量兴办为支撑,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逐步建成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覆盖城乡、安全健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2021 年,张店、临淄、桓台、高新区至少建成1所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3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到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指导体系1.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

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医疗、托育服务等机构,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广泛宣传婴幼儿照护知识。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开展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照护指导等工作,送婴幼儿照护知识进社区、进家庭。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区县落实,不再一一列出)2.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条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淄政办字[2006]8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淄政办字[2006]8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淄政办字〔2006〕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6-2010年)》已经市政府五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淄博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6-2010年)为加快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06〕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我市现有23个街道办事处、387个居委会,其中纯城区居委会214个、村改居173个,城区常驻人口121.68万人。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人口总量不断增加,城市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逐年提高。

但是,目前城区卫生资源配置布局、结构不尽合理,70%以上的卫生资源集中在市、区县几家较大的医院,而面向广大居民提供服务的社区卫生机构所占比例较小,不能有效满足城市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卫生资源过剩与不足并存的矛盾日益突出。

淄博市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淄博市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3岁以下儿童保健全面覆盖,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是指对3岁以下儿童按年龄要求接受4:2:1体检或生长监测,即从儿童出生到满3岁,医疗保健机构对儿童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3岁以下儿童。

第四条儿童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五条儿童系统保健的内容:一、新生儿保健(一)接生单位按照标准和规范对新生儿进行管理,实行母婴同室,推行母乳喂养,进行预防接种、体格检查与健康评估,将结果记录在《母子保健手册》上,并根据结果提出相应指导意见。

1、体格检查:身长、体重、头围、胸围等。

2、健康评估:根据健康检查结果,评估健康状况。

正常:经检查各项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出生缺陷:符合23种出生缺陷诊断标准,及时干预或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其它:有其它异常者。

3、指导意见:要从母乳喂养、健康教育、科学育儿、防病治病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有出生缺陷或其它异常者提出处置或转诊意见。

(二)开展新生儿访视。

1、访视时间:正常新生儿出生后第3、7、14、28天各访视1次。

遇有异常情况,要增加访视次数,每次访视都要作详细记录。

2、访视方法:一看:新生儿一般情况,如精神、呼吸、面色、吸吮能力,皮肤颜色等。

二问:出生体重、出生时情况、吃奶、睡眠及大小便情况;是否已接种卡介苗。

三查:进行全面体格检查,每次均要测量体重、体温,检查皮肤、脐部、乳腺等有无异常情况,并进行护理指导。

四指导:指导喂养、护理、防病。

五投药:生后半月应投维生素,预防婴幼儿佝偻病。

3、访视内容:(1)初次访视(出生后第3天):①了解新生儿在出生前、出生时及出生后的情况,了解黄疸出现时间、卡介苗接种及乙肝疫苗接种情况等。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医疗救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医疗救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医疗救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淄卫字[2008]222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医疗救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淄卫字[2008]22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一系列处理婴幼儿奶粉重大安全事故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全力做好患儿筛查、治疗、稳定工作。

近日来,全市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筛查和确诊数量急剧增加,住院人数大幅度提升,给医疗机构的诊疗工作带来很大压力,预计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筛查诊疗工作将处于持续高峰状态。

医疗救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是当前处置婴幼儿奶粉重大安全事故当中最急迫的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将医疗救治工作作为当前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筛查、治疗、稳定相统一,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进一步健全完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对患儿救治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实行诊疗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全力以赴做好患儿救治各项工作。

我市9月20日、21日已组织专家组对各区县、各医疗机构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各区县卫生局也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加以推广,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延误救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科学筹划,层层制定工作预案。

各区县卫生局要根据本区县新生儿出生人口数量、婴幼儿数量、各种问题奶粉的销售情况,预测本地区可能筛查的患儿人数,抓紧制定医疗救治工作预案。

要打破医院、专业、区域界限,合理调配床位、人员和设备,对发病多的重点医院、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支援,做好患儿迅速增多的充分准备。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工作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工作

2011年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工作要求及考核方法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4分)目标率 55%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建立3岁以下儿童健康档案发放儿童保健手册新生儿家庭访视0 - 3岁儿童健康随访一.建立3岁以下儿童健康档案建档率 > 90%查看3岁以下儿童健康档案资料3岁以下儿童建档人数/辖区内常住3岁以下儿童数×100%个人基本信息表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1岁以内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1~2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2~3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图年龄别体重年龄别身长二.发放儿童保健手册发放率 > 90%查看发放登记、随访抽查核实三.新生儿访视新生儿家庭访视:出院后1周内(或出生后3天内)新生儿满月访视:满28-30天四.婴幼儿健康随访 8次(4-2-2)满月后~1岁以内:至少4次3、6、9、12个月1~3岁:至少2次/年18、24、30、36月随访服务内容询问喂养、患病等情况,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健康指导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血常规检测 6 ~ 8、18、30个月湖南省县、乡级儿童保健服务建设标准•人员资质•房屋场地•设施设备☐制度职责☐工作规范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抽查0~3岁儿童档案中有按相应频次要求随访记录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抽查儿童保健手册核实儿童保健工作制度1、承担本社区内0-7岁儿童保健工作,按上级要求做好社区内集体儿童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工作。

2、建立社区0-7岁儿童健康档案,掌握儿童基本情况,对0-7岁儿童进行系统管理。

3、有条件的社区要做好儿童保健门诊工作,定期对儿童健康情况进行五项指标测量、体格检查、生长发育评估,指导家长正确使用生长监测图。

针对影响因素提出敢于措施。

4、做好体弱儿筛查及专案管理工作,对筛查的体弱儿童须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管理,做好双向转诊记录。

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转发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转发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转发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淄卫字[2011]222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转发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淄卫字[2011]222号)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妇幼保健院:现将山东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转发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妇幼保健院协助市卫生局对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张店区驻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淄卫字[2005]22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区县妇幼保健院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工作。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其职能划分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及上岗后的健康检查,儿童入托幼机构前的健康检查,并开具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应当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监督检查。

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在儿童入托时查验其健康检查证明、预防接种证和《淄博市儿童保健档案手册》,协助落实儿童保健服务和计划免疫工作。

二、分级设立评估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新设立申请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评估申请;向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新设立申请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向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评估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妇幼保健、疾控、卫生监督等相关单位,按照《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对其进行检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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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淄卫字[2009]146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05.26
【实施日期】2009.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的通知
(淄卫字[2009]146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大企业卫生处,市属、市管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脑瘫高危因素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3岁以下儿童保健全面覆盖,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是指对3岁以下儿童按年龄要求接受4:2:1体检或生长监测,即从儿童出生到满3岁,医疗保健机构对儿童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3岁以下儿童。

第四条儿童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五条儿童系统保健的内容:
一、新生儿保健
(一)新生儿出生后,由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新生儿保健的医生为新生儿建立《淄博市儿童保健档案手册》(以下简称《儿保册》)。

(二)接生单位按照标准和规范对新生儿进行管理,实行母婴同室,推行母乳喂养,进行预防接种、体格检查与健康评估,将结果记录在《儿保册》上,并根据结果提出相
应指导意见。

1、体格检查:身长、体重、头围、胸围等。

2、健康评估:根据健康检查结果,评估健康状况。

正常:经检查各项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出生缺陷:符合23种出生缺陷诊断标准,及时干预或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
其它:有其它异常者。

3、指导意见:要从母乳喂养、健康教育、科学育儿、防病治病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有出生缺陷或其它异常者提出处置或转诊意见。

(三)按照《淄博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四)开展新生儿访视。

1、访视时间:正常新生儿出生后第3、7、14、28天各访视1次。

遇有异常情况,要增加访视次数,每次访视都要作详细记录。

2、访视方法:一看:新生儿一般情况,如精神、呼吸、面色、吸吮能力,皮肤颜色等。

二问:出生体重、出生时情况、吃奶、睡眠及大小便情况;是否已接种卡介苗。

三查:进行全面体格检查,每次均要测量体重、体温,检查皮肤、脐部、乳腺等有无异常情况,并进行护理指导。

四指导:指导喂养、护理、防病。

五投药:生后半月应投维生素,预防婴幼儿佝偻病。

3、访视内容:
(1)初次访视(出生后第3天):
①了解新生儿在出生前、出生时及出生后的情况,了解黄疸出现时间、卡介苗接种及乙肝疫苗接种情况等。

②观察新生儿一般情况。

③筛查早产儿、低体重儿及其它高危儿,进行专案管理。

④进行全身检查、母乳喂养指导和护理指导。

(2)再次访视(出生后第7天、14天):
①了解喂养、护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给予指导。

②观察脐带脱落及黄疽消退情况。

③生后14天测量体重,了解生理性体重下降后恢复情况,不正常者,应分析原因并及时予以指导。

④对早产儿、多胎儿、人工喂养儿或冬季出生儿要进行佝偻病预防指导。

(3)满月访视(出生后第28天)
①测量体重,增重不足五百克者应分析原因,按体弱儿进行管理。

②进行全身检查,评价其健康状况后结案,并转入婴幼儿系统管理,使用或指导家长使用小儿生长发育图监测生长趋势。

③了解卡介苗、乙肝疫苗免疫接种情况。

二、婴幼儿保健
(一)按照《儿保册》的使用要求,对儿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生长发育监测,做到正确评估、正确指导。

(二)在儿童出生30-42天、3、6、9月、1岁、1.5岁、2岁、2.5岁、3岁时,分别对其身体、智能、社会适应性以及膳食营养、日常护理等进行测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干预和纠正,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同时提供相应的早期教育、膳食营养和疾病防治指导。

具体内容包括:
1、常规检查
问询:包括膳食营养(主食、辅食数量及搭配等)以及日常生活状况(进食、睡眠、大小便、“三浴锻炼”)等。

物理检查:一般情况、皮肤、身长、体重、头围、胸围、前囟、牙齿、五官、心肺、肝脾、肌张力等生长发育监测。

2、特殊检查
(1)新生儿听力筛查初筛未通过者42天进行复筛,仍未通过者转市听力筛查、诊断与康复中心确诊。

有听力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筛查仍应结合听性行为观察法,3年内每6个月随访一次。

听力高危因素包括:
①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②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③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④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⑤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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