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地质环境保护,关乎着内蒙古的长远发展和子孙后代的福祉。
本条例旨在明确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和适用范围。
首先,明确了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涵盖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程建设、地质遗迹保护等多个领域。
第二章地质环境调查与规划了解地质环境的现状是保护的前提。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环境调查,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地质环境的变化情况。
在此基础上,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的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和保护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山开采是对地质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之一。
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开采和治理恢复。
开采结束后,要及时履行治理恢复义务,对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修复,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同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确保治理恢复资金的充足和稳定。
对于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的采矿权人,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地质灾害防治内蒙古地域辽阔,地质灾害时有发生。
因此,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至关重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应急预案。
对于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活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五章地质遗迹保护地质遗迹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财富。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地质遗迹,设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开山、采石、开矿、取土等破坏地质遗迹的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内政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3〕23号2013年2月2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有效防治矿山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及诱发的地质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按照规定缴存和使用保证金。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依法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在自治区财政部门指定银行专户缴存的担保资金。
保证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
保证金只能用于因矿产开发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和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恢复治理及矿山土地复垦。
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本办法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同时与所在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缴存保证金。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质环境管理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地质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环境评价与监测第五条制定区域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项目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列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区域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以及地质灾害预警系统,设置相应的监测设施,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监督。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网发展规划,统一协调区域性和专门性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部署,统一制定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全区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章地质灾害防治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质灾害现状进行调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14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149号2004年4月2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有效使用地质矿产勘查资金,促进我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地质矿产调查及勘查、地下水资源勘查和地质找矿综合研究项目以及国家安排需要自治区配套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地勘单位地勘经费安排、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安排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共同管理。
主要包括:地质勘查项目投资指南的发布、项目申报受理、项目招标、项目和资金的审查和确定、项目设计审查、项目技术质量监督、项目预算审查、项目资金下达和支付、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项目决算审查、地质资料汇交、项目验收等。
环境保护法规汇总
环境保护法规汇总一、法律及司法解释1.实体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2年修订)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22年修订)1.4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认定与评估的若干意见》1.10《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
程序方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3。
特别法3.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修订)3.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22年修订)3.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4。
其他相关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4.3《海洋油(气)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4.4《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通知》(2022年修订)二、地方规定5.辽宁5.1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地方政府规章)5.2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5.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5.4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6。
江苏省6.1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6.2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6.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6.4《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办法》(地方政府法规)6.5《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污染(省级地方性法规)6.6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6.7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6.8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7修正)(地方政府规章)6.9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7、上海7.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修订)(省级地方性法规)7.2《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地方政府法规)8。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地质环境项目进行清理核查(3则)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地质环境项目进行清理核查(3则)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地质环境项目进行清理核查3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组织召开全区地质环境项目清查工作情况汇报会。
会上就2014年开展的全区地质环境项目核查工作有关情况进行了汇报,并对项目清理提出了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杰等领导听取汇报后,在充分肯定了地质环境监测院开展的项目清查工作基础上,研究讨论了项目清理的方式及其原则,对项目清理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
会议还对2016年申报阿尔山世界地质公园的有关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确定了近期工作任务,以确保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次会议的召开,对进一步强化全区地质环境项目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文/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张东生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三项基础数据库建设与维护成果评审获优秀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承担的“全区基础性地质工作程度数据库”、“中央财政出资地质项目数据库”、“矿产地数据库”等三个数据库2014的建设与维护成果进行了评审验收,均获优秀级。
专家组在听取项目汇报,详细审阅相关资料,并进行认真讨论后,认为该年度丁作成果质量优秀,同意通过评审验收。
并指出,要实现数据库更新维护的常态化,实现矿产地数据库的全覆盖,在全区“一张图”的框架下进一步统一空间地理参考,推进数据库标准化建设,逐步建成全区地质矿产信息化产品生产基地。
会上,专家组成员和地质调查院领导就地质大数据的建设和地质信息化今后的发展方向及首要解决的问题等进行了充分的交流。
文/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专家研讨将对《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完善3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邀请了区内矿山地质环境及土地复垦专家,在呼和浩特召开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实施细则研讨会,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doc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18号
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3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66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3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3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5号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37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6号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38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3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9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70号
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
内政字
〔2000〕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工作的通知
8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0〕271号
批转自治区统计局等10部门和金融机构关于规范外贸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8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1〕2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的通知
8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2〕90号
关于印发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机关
文 号
标 题
1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专家库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专家库人员名单 序号 姓 名 性别 工 作 单 位 职称(职务) 专 业 所在地区 1 潘海涛 男 煤田地质局151勘探队 正高级工程师 煤田勘探 呼和浩特市 2 马越平 男 煤田地质局153勘探队 高级工程师 地质 3 臧慧凡 女 煤田地质局153勘探队 正高级工程师 矿产勘察 4 高永进 男 煤田地质局153勘探队 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 5 王海军 男 煤田地质局154勘探队 正高级工程师 土地整治 6 王海波 男 内蒙古地勘基金管理中心 正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 7 郝改枝 女 内蒙古地勘基金管理中心 正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 8 高燕彬 女 内蒙古地勘基金管理中心 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9 甘云燕 女 内蒙古地勘基金管理中心 高级工程师 测绘、地理信息10 秦玉玲 女 内蒙古地勘基金管理中心 高级工程师环境工程 11 张国华 男 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院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 12 马文学 男 内蒙古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正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 13 陈玉霞 女 内蒙古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正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 14 冯志灵 女 内蒙古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 15 张美元 男 内蒙古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正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 16 李文梅 女 内蒙古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正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 17 徐慧芳 女 内蒙古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 正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18 梁新强男内蒙古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9 周秀梅女内蒙古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20 从利民男内蒙古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矿产勘查21 王建军男内蒙古和信源生态工程研发中心高级工程师边坡生态22 王永军男内蒙古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露天开采23 薛军男内蒙古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采矿24 王同智男内蒙古煤炭建设生态环境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地质环境25 赵老生男内蒙古煤炭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采矿工程26 马越平男内蒙古煤田地质局高级工程师水工环27 唐恒男内蒙古煤田地质局高级工程师煤化工28 李涛男内蒙古煤田地质局高级工程师水文工程地质29 杜刚男内蒙古煤田地质局正高级工程师煤田勘查30 康社庄男内蒙古煤田地质局正高级工程师地质勘查31 张武文男内蒙古农业大学正高级工程师生态保护32 蓝登明男内蒙古农业大学正高级工程师树木分类、造林33 孙高升男内蒙古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利工程设计34 贾文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正高级工程师矿产地质35 黄琨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管理36 林建国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地质37 金岩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地质勘查38 赵永平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正高级工程师测量39 贺七科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矿产地质勘查40 孙坚刚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地质勘查、采矿工程41 张守云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矿产勘查42 胡晓群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地质勘查43 牛彦荣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矿产勘查44 弓有和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工程施工45 胡萍女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矿产地质46 闫彦福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工程施工47 唐永章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48 高栋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水文工程地质49 王金娃女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地质勘查50 杨发亭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地质勘查51 王振臣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矿产地质52 田永平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地质找矿勘查53 关振斌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矿产地质54 周永红女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测绘55 陈玉科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矿产地质56 陈杰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岩土工程、地质勘查57 曹福生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地质58 王才旺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物探59 李万平男内蒙古有色地勘局高级工程师物探60 王金娃男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地博矿业公司高级工程师地质61 李志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62 吕英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63 曹志忠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64 于孟文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65 李虎平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66 侯俊林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67 闫福贵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68 徐宗培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正高级工程师矿产地质69 霍改兰女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70 史生胜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71 陈军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72 赵振光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73 刘银虎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74 杜贵旺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75 宋利军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高级经济师财务管理76 闫秀生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正高级工程师地质环境77 乔文光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78 刘怡敏女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79 杨亮平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80 陈伟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81 秦玉英女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正高级工程师矿产地质82 张顺宝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83 李爱芝女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高级经济师经济学84 邬广云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85 高晶女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86 张宝生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87 韩俊明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88 陈静女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副教授级高工水文地质编绘89 陈建信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90 季德育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91 李艳霞女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92 刘荣益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高级工程师测绘93 潘喜东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正高级工程师物探94 王根锁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95 杨庆生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高级工程师水文地质、环境地质96 张福云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97 周彬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98 耿杰女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高级经济师、审计师经济预算财会99 李江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高级工程师水工环100 董建国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高级工程师水工环101 刘永慧女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高级会计师地质矿产勘查102 张文革男内蒙古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矿产地质103 王成岗男内蒙古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矿产地质104 陈志坚男内蒙古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正高级工程师矿产地质105 杨建勋男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106 李建军男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107 王福义男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108 杨文凯男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109 哈图男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110 杨少勇男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111 姚国征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高级工程师土地管理112 贾玉峰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正高级工程师矿产地质113 徐国权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正高级工程师矿产地质114 王义忠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高级经济师财务115 刘贵忠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正高级工程师地质与勘探116 韦咏梅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注册会计师地质经济117 高宝明男内蒙古自治区矿业联合会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18 于晓玲女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理中心高级工程师经济管理119 程文国男有色局综合普查队高级工程师地质120 徐存贵男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21 吕彦生男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正高级工程师水文地质122 孙晓东男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内蒙古总队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123 梅钧男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内蒙古总队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124 谭琳男内蒙古龙昊生物地层研究所教高地层古生物125 吴之理男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院教高地层古生物126 胡凤翔男内蒙古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教高地层古生物127 李虹女内蒙古博物馆教高地层古生物128 李耀泉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高级工程师地层古生物129 杨所在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教高水工环130 王惠女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教高地层古生物131 李广荣男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高级经济师经济132 周会庄男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33 吕福生男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正高级工程师实验测试134 王月河男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高级工程师探矿135 胡波男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正高级工程师矿产地质136 张国男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正高级工程师地质137 赵士宝. 男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正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38 赵绎钧男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正高级工程师探矿139 季忠慧男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正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勘查140 李红红男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正高级工程师矿业工程141 吕西华男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正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42 王戈男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43 邢万安男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地质144 武斌男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45 冯贞男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正高级工程师矿产地质146 余存林男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正高级工程师矿产地质147 王宁男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高级工程师物化探148 吕易男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高级工程师水工环149 王富宽男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高级工程师水文地质150 席忠男内蒙古第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正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勘查151 李劲枫女内蒙古第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52 闫和平男内蒙古第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53 韩洪年男内蒙古第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地质154 张国瑞男内蒙古第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物探155 梁玉伟男内蒙古第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正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56 陈恩义男内蒙古第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57 李志军男内蒙古第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158 郭建英男内蒙古第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测绘159 李宝友男内蒙古第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物探160 李进安男内蒙古第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钻探161 李云刚男内蒙古第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62 宋国龙男内蒙古第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探矿工程163 王全旗男内蒙古第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物化探164 王忠男内蒙古第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65 庄云男内蒙古第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正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66 冯硕颖女内蒙古第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地质167 董永胜男内蒙古第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岩矿测试168 高建新男内蒙古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69 高维裕男内蒙古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70 张国忠男内蒙古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171 温配建男内蒙古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172 马雷男内蒙古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173 兰强男内蒙古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正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74 韩志英男内蒙古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正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75 娄昊男内蒙古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正高级工程师探矿176 万力男内蒙古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正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77 陈志春男内蒙古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78 李亚强男内蒙古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179 于跃生男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院正高级工程师钻探地质180 武永平男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院正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81 王新亮男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院正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82 张玉宝男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院正高级工程师地球物理183 赵永贵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正高级工程师测绘184 乔德后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正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185 赵鹏全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高级工程师测绘186 崔惠民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高级工程师会计187 贾秀文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高级工程师测绘188 解慧文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高级工程师测绘189 李国成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高级工程师测绘190 马景金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高级工程师测绘191 武立英女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高级工程师会计192 辛跃武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高级工程师测绘193 曾吉祥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高级工程师测绘194 潘洪捷男内蒙古地质调查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195 刘俊廷男内蒙古地质调查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196 赵锁志男内蒙古地质调查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197 马挨荣男内蒙古地质调查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198 侯建军男内蒙古地质调查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199 张茂盛男内蒙古地质调查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200 马润男内蒙古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201 杨补旺男内蒙古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固体矿产勘查/金矿开采202 孟二根男内蒙古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203 刘还林男内蒙古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正高级工程师物化探204 曹金虎男内蒙古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正高级工程师物化探205 苏宏伟男内蒙古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勘查206 苏士杰男内蒙古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207 张凯亮男内蒙古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正高级工程师煤田地质、煤层气勘查208 崔来旺男内蒙古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正高级工程师矿产勘查209 孔凡吉男内蒙古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地球化学与勘查210 刘永慧女内蒙古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正高级工程师矿产地质211 廖蕾女内蒙古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正高级工程师物化探212 刘俊杰男内蒙古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高级工程师区域地质、资源勘查213 巩智镇男内蒙古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勘查214 秦增刚男内蒙古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高级工程师物化探215 刘爱旺男内蒙古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高级工程师矿产勘查216 吴全男内蒙古土地调查规划院正高级工程师土地规划、土地整治217 高和平男内蒙古土地调查规划院正高级工程师土地管理218 齐瑞俊男内蒙古土地调查规划院正高级工程师土地管理219 王友军男内蒙古土地调查规划院正高级工程师土地规划220 于艳华男内蒙古土地调查规划院高级工程师土地利用221 徐艳红女内蒙古土地调查规划院高级工程师土地利用222 袁继英女内蒙古土地调查规划院高级经济师土地资源管理223 邢晓芹女内蒙古土地调查规划院高级工程师土地利用规划224 姚喜军男内蒙古土地调查规划院高级工程师土地利用225 杨霞女内蒙古土地调查规划院高级工程师土地资源管理226 郝军男内蒙古土地调查规划院高级工程师土地利用227 蒋一涵男内蒙古土地调查规划院高级工程师土地调查228 任振湖男内蒙古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高级工程师地质勘查229 张国强男蒙古国内蒙古有色有限责任公司正高级工程师测绘230 孙立斌男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231 李泊洋男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正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232 孙青松男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正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勘查233 魏小红女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财务234 任宝山男包钢集团矿山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采矿工程包头市235 王其伟男包钢集团矿山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地球化学236 袁龙建男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采矿安全237 刘耀男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矿山地质测量238 周月锁男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勘察地球物理239 张强男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矿山地质测量240 周全男包头市矿产资源管理与服务中心高级工程师矿产地质241 杜家喻男包头市矿产资源管理与服务中心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242 李有民男核工业二〇八大队高级工程师水工环243 旷文战男核工业二〇八大队高级工程师矿产地质244 陈法正男核工业二〇八大队正高级工程师水文地质245 郭宏伟男核工业二〇八大队高级工程师水工环246 郭轶男内蒙古地勘五院高级工程师水文地质247 李永泽男内蒙古联邦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地质力学248 王心英男内蒙古有色五一二队高级工程师地质249 赵方树男内蒙古有色五一二队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250 刘树森男内蒙古有色五一二队高级工程师地质勘查251 房利民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252 岳茂华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环253 屈永清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254 谢敏女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255 吴文平男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正高级工程师探矿256 任国文男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工程地质257 白志国男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工程测量258 白启星男 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地质259 赵保平男 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260 张靖男 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水工环 261 李玉玺男 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正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调查 262 郭增福男 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地质勘查263 徐海申男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工程师 矿山规划264 张速旺 男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矿山设计265 张水桃 女 内蒙古地勘八院高工 水工环乌海市266 何永东 男 内蒙古地勘八院 高工 地质工程267 包永杰 男 内蒙古煤田地质117队 高工 地质工程268 张丽萍 女 内蒙古煤田地质117队 高工 煤田物探269 周启君 男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 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270 杨 锐 男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271 王庭院 男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 地质勘查 272 苏胜民 男 内蒙古自治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地质勘查273 单炳军 男 神华乌海能源公司高级工程师 采矿工程274 贾跃荣 男 神华乌海能源公司 高级工程师 经济管理275 戚春前 男 神化乌海能源公司 教高 地质276 蔡富军 男 神化乌海能源公司 高工 采煤277 苏志文 男 神化乌海能源公司 高工 露天开采278 杜润才 男乌海市精正土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工程师煤田地质及勘查 279 王 力 男 乌海市煤焦协会高级工程师采矿工程280 吕绍军 男 乌海市审计局 注册造价师 工程测量281 楚波 女 乌海市环境保护局高级工程师 环境保护282 丁志平 男 乌海市国土资源局 高级工程师工程 283 倪军 男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284 孙建柱 男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安全工程师 采矿285 许雪清 女 乌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高级经济师 工商管理286 张靖 女 内蒙古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会计师、注册管理税务师 会计287 刘跃德男 内蒙古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地质矿产288 张建男 内蒙古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 地质矿产289 张治国男 内蒙古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 地质矿产290 赵慧奋男内蒙古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高级工程师测试291 景建安 男 核工业二四三大队正高级工程师 铀矿地质赤峰市292 佘新民 男 核工业二四三大队 高级工程师 地质293 李占春 男 核工业二四三大队 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 294 高天栋 男 核工业二四三大队 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295 黎 伟 男 核工业二四三大队 高级工程师水工环 296 陈贵海 男 核工业二四三大队 高级工程师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 297 韩利华 男 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高级工程师矿产地质。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自治区土地整治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内政发〔2013〕23号)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4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二〇一三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理方案编制及评审第三章保证金缴存第四章治理与验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开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与水气矿产等各类矿产资源,都应当遵守《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分期治理方案》,是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期内,为分阶段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按照每3年一个治理分期提交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
本细则所称闭坑治理方案,是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或关闭之前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治理及土地复垦而提交的本矿山最后一个《分期治理方案》。
第五条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充实自治区地质环境专家库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7〕9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充实自治区地质环境专家库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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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实自治区地质环境专家库的通知
内国土资字〔2017〕97号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合并编制审查工作的推进,根据各盟市工作需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充实我区地质环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内国土资发〔2013〕196号),遴选出地质环境(包括水工环、地质遗迹、地质灾害)、矿山开采、土地复垦、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把握能力强的相关各专业领域的专家,推荐为专家库人选(已进入专家库的不再重新推荐)。
二、请各单位于2017年4月20日前,将排序后的正式文件附遴选的自治区地质环境专家推荐表,一并报厅地质环境处。
其中:厅属有关事业单位、在呼和浩特市的国有地勘单位,可通过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其他地区的国有地勘单位和其他单位通过当地盟市国土资源局统一上报。
联系人:翟凤志,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年3月24日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五号)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监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地壳表层岩(矿)体、土体、地下水等地质要素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质量负责,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
本办法由自治 区自然资源厅 负责解释。
本办法与原有 相关规定冲突 的,以本办法 为准。
本办法的修改 和废止需经自 治区人民政府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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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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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添加目录项标题
02
总则
0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0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
0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保障
06
法律责任与处罚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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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总则
治理目的
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 地质灾害
资金来源
政府财政投入
企业自筹资金
社会资本参与
金融机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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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包括 中央财政资金、 地方财政资金、 企业自筹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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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与管理
使用范围:包括 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工程、设备购 置、技术研发等
方面
管理方式:实行 专款专用、专项 管理,建立资金 使用台账,确保 资金使用规范、
0 4
监管责任
矿山企业负责治 理其开采活动造 成的矿山地质环
境问题
政府相关部门负 责监督矿山企业
履行治理责任
矿山企业应制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方案并报政府
相关部门备案
政府相关部门对 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未履行 治理责任的矿山
企业进行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5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第六条自治区鼓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方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已经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投资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协调。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五)》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质环境管理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地质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环境评价与监测第五条制定区域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项目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列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区域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以及地质灾害预警系统,设置相应的监测设施,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8•【字号】内政办发[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9年9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强化保障措施,促进全区矿山地质环境全面好转,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1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责任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精神,结合全区矿山地质环境及治理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合理分工、职责明确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和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
(二)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目标和治理任务。
无责任主体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国有矿山遗留的地质环境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与企业共同解决,其他生产和新建矿山由企业负责恢复治理。
(三)坚持科学规划、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
(四)坚持有利于改善民生、有利于实现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及有利于恢复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合理确定治理方向和目标。
(五)坚持全面推进、保证重点的原则,优先安排资源型城市、重点矿区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六)坚持谁开发、谁治理和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实现开发、治理、恢复的良性循环。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是保护地质遗迹、地质景观,防止地质灾害,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利用和合理开发地质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原则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遵循以下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共治;调控与约束相结合;公益性、环保性优先。
三、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保护1. 保护范围内蒙古自治区应保护的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遗迹、地质公园、地下水风景区和其他特殊的自然保护区。
2. 保护措施为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需采取以下措施:制定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和政策措施;加强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破坏行为;实施生态修复,恢复或维护地质景观的生态环境;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众的自然保护意识。
四、地质灾害防治1. 重点地质灾害区划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地质灾害的风险程度,划定重点地质灾害区,制定相应的防治方案和措施。
2. 地质灾害预警和监测加强地质灾害的预警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减少灾害损失。
3. 灾后恢复与重建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要及时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恢复生态环境,确保灾区居民的生活安全和生计。
五、地下水环境保护1. 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内蒙古自治区应重视地下水环境保护,并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确保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2. 监控和评估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定期监测地下水的质量和水位,评估地下水环境的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 污染防治加强对地下水污染源的管控,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和减少地下水污染。
六、地质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1. 规划和许可制定地质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的规划,确保开发和利用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自治区有关直属企业,有关单位:为加快解决我区计划经济时期历史遗留和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推进重点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及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建设和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进一步发挥自治区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示范效益,切实实现全区地质环境科学管理、有效保护、积极治理,有效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搭台,构建多级多元投入机制(一)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落实责任,共同推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由各盟市负总责。
从2013年起,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企业等多级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收到实效。
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有计划、分批次、保重点的用于计划经济时期形成或历史遗留的国有大型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自治区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和盟市所在地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等“三区两线”重点保护与治理工程;区域地质环境问题严重,对当地人居、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影响较大的重要采矿集中区内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自治区级及以上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建设等地质遗迹保护。
创新机制发挥自治区专项资金的综合与放大效应,将通过绩效考核,以“以奖代投”等方式,调动盟市、旗县和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积极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7(0)11【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委令第39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3]198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47-50)【关键词】《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易平台【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相关文献】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6]218号 [J], ;3.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J],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8〕418号) [J],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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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环境专家在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规范地质环境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评审备案管理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环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入选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被邀请参加本地区地质环境评审、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以及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等相关技术工作的专家库专家执业信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条自治区地质环境评审专家(简称“评审专家”),是指从专家库抽取从事自治区、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等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的专家。
自治区、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地质环境评审组织单
位,按本办法,根据评审事项需要,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从自治区专家库中抽取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并在抽取评审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组长。
评审组织单位应对专家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四条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技术专家(简称“应急专家”),是指从事自治区、盟市地质灾害调查、防治、应急救援工作的专家。
自治区、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按本办法,根据应急事项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应急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并指定应急专家组长。
对专家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以下简称“监测院”),协助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展对专家库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评审、
应急技术等工作情况,及执业信誉、考核评价等情况;
(三)协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和召集专家会议;
(四)组织专家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六)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中心按照职能职责和相关规定,对自治区应急专家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地质环境专家由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古生物、基础地质、第四纪地质、矿产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测绘(含测绘遥感)、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经济类等相关领域的具有本专业高级(或注册)技术职称和良好执业信誉的人员组成。
其中:
自治区评审专家,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基础地质、第四纪地质、古生物、矿产地质、采矿工程、生态环境、经济类等相关领域或专业的人员组成。
自治区应急专家,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