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监局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开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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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红门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红门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红门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京银监复[2012]1015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红门支行开业的批复(京银监复〔2012〕1015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红门支行开业的请示》(京银综发[2012]681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你行西红门支行开业。

机构全称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红门支行”(简称“北京银行西红门支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北一街1号院24号楼1层103号”。

二、核准韩立娟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红门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

你行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

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三、上述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四、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该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

若在上述批准期限内未开业,此批准文件失效,我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

此复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更名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更名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更
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银保监局筹备组
•【公布日期】2021.01.28
•【字号】京银保监复〔2021〕78号
•【施行日期】2021.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更名的批

北京银行城市副中心分行:
《北京银行城市副中心分行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更名的请示》(京银城分发〔2021〕17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运河支行更名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城市副中心运河商务区支行”,简称“北京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城市副中心运河商务区支行”。

二、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原机构《金融许可证》及其他资料到我局换领新《金融许可证》,并凭新《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变更工作并向我局报告。

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变更,此批准文件失效。

此复
2021年1月28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坊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坊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坊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京银保监复〔2020〕778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坊支行开业的批复京银保监复〔2020〕778号北京银行城市副中心分行:《北京银行城市副中心分行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坊支行开业的请示》(京银城分发〔2020〕104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你行马坊支行开业。

机构全称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坊支行”。

简称为:“北京银行马坊支行”。

地址为:“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河街106号院6号楼1至2层6-5”。

二、上述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总行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三、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该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若在上述批准期限内未开业,此批准文件失效,我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

此复2020年11月11日。

北京银监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京银监复[2012]149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银监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开业的批复(京银监复〔2012〕149号)兴业银行北京分行:你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关于申请大兴支行开业的请示》(兴银京请〔2012〕11号)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关于张利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兴银京请〔2012〕3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你行北京大兴支行开业。

机构全称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简称“兴业银行北京大兴支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中路9号”。

二、核准张利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

你行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

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三、该支行业务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

办理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

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四、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该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

北京银监局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业
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京银监复[2012]84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2.14
【实施日期】2012.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北京银监局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业的批复
(京银监复〔2012〕84号)
南京银行北京分行:
你行《南京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业的请示》(宁银京发〔2012〕8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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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红门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红门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红门支行开业的批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京银监复[2012]1015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12.24
【实施日期】2012.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北京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红门支行开业的批复
(京银监复〔2012〕1015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红门支行开业的请示》(京银综发[2012]681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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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监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开业的批复-京银监复[2012]752号

北京银监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开业的批复-京银监复[2012]752号

北京银监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开业的批复正文:---------------------------------------------------------------------------------------------------------------------------------------------------- 北京银监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开业的批复(京银监复〔2012〕752号)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你部《关于申请中信银行北京密云支行开业的请示》(信银营字〔2012〕730号)和《关于拟对戴玉文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信银营字〔2012〕731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你部北京密云支行开业。

机构全称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简称“中信银行北京密云支行”),地址为:“北京市密云县鼓楼东大街19号院19-10”。

二、核准戴玉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

你部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

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三、该支行业务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

办理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

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四、自批复之日起,请你部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北京银监局关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门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门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门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京银监复[2012]928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银监局关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门支行开业的批复(京银监复〔2012〕928号)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你行致我局的申请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你行北京永定门支行开业。

机构中文全称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门支行”,英文全称为“STANDARD CHARTERED BANK (CHINA)LIMITED, BEIJING YONGDINGMEN SUB-BRANCH”。

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2层01单元。

二、该支行应主要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金融服务。

业务范围为:由你行授权,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你行业务范围内从事外汇业务及人民币业务。

三、核准韩帆该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四、你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该支行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经批准开业延期期限届满而未能开业,原开业批准自动失效。

此复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银监局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业
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京银监复[2012]84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2.14
【实施日期】2012.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北京银监局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业的批复
(京银监复〔2012〕84号)
南京银行北京分行:
你行《南京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业的请示》(宁银京发〔2012〕8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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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监局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京银监复[2012]940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银监局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开业的批复(京银监复〔2012〕940号)杭州银行北京分行:你行《杭州银行北京分行关于杭州银行北京房山支行开业的请示》(杭银京发[2012]193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你行北京房山支行开业。

机构全称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简称“杭州银行北京房山支行”),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南大街8号楼1-1号”。

二、核准朱瑞林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

你行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

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三、上述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四、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该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

若在上述批准期限内未开业,此批准文件失效,我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

此复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北京银监局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开业的
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6.10
【实施日期】2014.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北京银监局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开业的批复
江苏银行北京分行:
《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关于江苏银行北京亦庄支行开业的请示》(苏银京发[2014]236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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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监局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监局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开业的
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6.10
【实施日期】2014.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北京银监局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开业的批复
江苏银行北京分行:
《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关于江苏银行北京亦庄支行开业的请示》(苏银京发[2014]236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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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南京大光路支行开业的批复-苏银监复[2011]436号

江苏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南京大光路支行开业的批复-苏银监复[2011]436号

江苏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南京大光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正文:
---------------------------------------------------------------------------------------------------------------------------------------------------- 江苏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南京大光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苏银监复[2011]436号)
北京银行南京分行:
《北京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大光路支行开业的请示》(京银宁发〔2011〕11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支行(简称北京银行南京大光路支行)开业,地址:南京市白下区大光路105,107号。

二、核准俞洋北京银行南京大光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三、北京银行南京大光路支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银行卡业务;其上级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请你分行按规定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结束——。

北京银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红门支行开业的批复-京银监复[2013]133号

北京银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红门支行开业的批复-京银监复[2013]133号

北京银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红门支行开业的批复正文:---------------------------------------------------------------------------------------------------------------------------------------------------- 北京银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红门支行开业的批复(京银监复〔2013〕133号)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你行《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红门支行开业的请示》(广发京〔2013〕0007号)和《关于对张松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广发京人〔2012〕290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你行北京大红门支行开业。

机构全称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红门支行”(简称“广发银行北京大红门支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马场甲14号”。

二、核准张松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红门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

你行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

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三、该支行业务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

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四、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该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南京银行无锡分行的批复-银监复[2008]11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南京银行无锡分行的批复-银监复[2008]11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南京银行无锡分行的批复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
2008.03.31
施行日期
2008.03.31
文号
银监复[2008]119号
主题类别
银行业监督管
现行有效
正文:
----------------------------------------------------------------------------------------------------------------------------------------------------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结束——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南京银行无锡分行的批复
(银监复[2008]119号)
南京银行:
《南京银行关于筹建无锡分行的请示》(宁银发〔2007〕300号)收悉。根据《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南京银行无锡分行。
二、你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该分行的筹建工作,并在筹建工作结束后向江苏银监局申请开业。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京银保监复〔2020〕248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开业的批复京银保监复〔2020〕248号上海银行北京分行:《上海银行北京分行关于上海银行北京亦庄支行开业的请示》(上银京〔2020〕46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你行北京亦庄支行开业。

机构全称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简称为:“上海银行北京亦庄支行”。

地址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1至2层101、2层102”。

二、上述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总行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三、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该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若在上述批准期限内未开业,此批准文件失效,我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

此复2020年5月15日。

江苏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南京大光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江苏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南京大光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江苏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南京大光路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8.29
•【字号】苏银监复[2011]436号
•【施行日期】2011.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江苏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南京大光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苏银监复[2011]436号)
北京银行南京分行:
《北京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大光路支行开业的请示》(京银宁发〔2011〕11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支行(简称北京银行南京大光路支行)开业,地址:南京市白下区大光路105,107号。

二、核准俞洋北京银行南京大光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三、北京银行南京大光路支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银行卡业务;其上级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请你分行按规定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群芳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群芳支行开业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群芳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京银保监复〔2021〕483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群芳支行开业的批复京银保监复〔2021〕483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你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群芳支行开业的请示》(工银京报〔2021〕340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你行群芳支行开业。

机构全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群芳支行”,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群芳支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环球大道1号院1号楼RR-09”。

二、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该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若在上述批准期限内未开业,此批准文件失效,我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

此复备注:上述支行业务范围由其上级行授权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总行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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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监局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开业的
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京银监复[2012]1058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12.27
【实施日期】2012.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北京银监局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开业的批复
(京银监复〔2012〕1058号)
南京银行北京分行:
你行《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开业的请示》(宁银京发〔2012〕325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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