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

合集下载

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技能或者特长并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人。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实行人才社会化服务的机构、场所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和完善人才市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为人才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教育、市容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人才通过调动、应聘、兼职、技术入股、租赁等方式,为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居间介绍和其他相关服务的组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人才市场的发展要求,符合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未经人事行政部门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人才中介业务。

未取得人才中介业务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条件,批准其开展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业务:(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三)人才求职登记、推荐;(四)人才招聘、寻聘、租赁、转让;(五)人才培训;(六)人才测评;(七)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业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24•【字号】晋政发[1996]76号•【施行日期】199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保证法制的统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我省1949年至1994年,重点是1979年以来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公布于后,请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对现行的文件也进行一次清理,凡属本文所列废止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对涉及本部门需进行修订的文件,请尽快提出修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所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章目录(74件):类别序号文号及发布时间规章名称说明文物1晋政发〔198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已被《山西省1985.3.7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文物保护实施击文物走私活动的通办法》、全国告人大常委会《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2晋政发〔1987〕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87.7.31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同上《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通知物价3晋政发〔1982〕155号关于小商品价格实行自行失效1982.12.13市场调节的实施办法4晋政发〔1987〕54号内部宾馆、饭店、招自行失效1987.6.13待所收费管理办法5晋政发〔1988〕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0.16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幅度的通知计划6晋政发〔1986〕101号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山西省计划生育1986.12.28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生育条例》明规定》的通知令废止广播7晋革政字〔1974〕关于加强对公社放大自行失效电视第2号站和大队扩音机管理的通知教育8晋革发〔1979〕102号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自行失效1979.6.18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9晋政办发〔1986〕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自行失效154号厅发国家教委等部门1986.11.27《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10晋政发〔1987〕8号山西省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失效1987.2.6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农业11晋政发〔1975〕130号山西省渔业生产的若被《山西省实1975.6.26干试行规定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代替12晋政办发〔1987〕49号关于解决当前农村果被《山西省农1987.6.2园承包纠纷问题的通村合作经济承知包合同管理条例》代替13晋政发〔1987〕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5振兴旱作农业的决定物价14山西省依靠科技促进自行失效1989.5.28粮食增产的奖励办法土地15晋政发〔1987〕93号关于认真加强土地管自行失效1987.10.19理坚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林业16晋政发〔1982〕74号山西省育林基金、更自行失效1982.6.18改资金实施办法17晋政发〔1986〕37号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被《山西省实1986.6.13管理办法(试行)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代替水利18晋革发〔1979〕165号山西省保护水利工程被《山西省水1979.9.22保障防洪安全布告利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办法》代替1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水1985.9.10保护水利工程实施的工程管理条例通知》代替测绘20晋政发〔1986〕85号山西省测绘管理办法被《山西省测绘条例》代替交通21晋革发〔1979〕60号山西省公路路产奖惩被《山西省公办法路管理条例》代替22晋政发〔198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5.21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的通知23晋政发〔1987〕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4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保24晋政发〔1979〕106号关于奖励综合利用的自行失效1979.6.18通知标准25晋政发〔1987〕53号山西省产品商品质量自行失效1987.7.6监督办法电力26晋革发〔1978〕44号山西省“三电”工作自行失效1978.1条例27晋政发〔1981〕125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节约自行失效1981.7.1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的通知煤炭28晋政发〔1984〕8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8.27进一步加快我省地方煤矿发展的暂行规定29晋政发〔1986〕20号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自行失效1986.9.1办法工商30晋发〔1987〕7号山西省发展个体工商自行失效1987.3.19业暂行办法经贸31晋政办发〔1986〕8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6.30厅转发《试行地区、部门经济目标管理并建立责任制的办法》的通知32晋政发〔1986〕98号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自行失效1986.12.24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33晋政发〔1992〕11号关于企业关停并转有自行失效1992.1.28关问题的意见综合34晋政办发〔1987〕150号贯彻《国家行政机关被晋政办发〔1987.12.7公文处理办法》的实1994〕6施细则0号文件代替35晋政发〔198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晋政办发〔1988.3.7规则1994〕37号文明令废止被新规定代替民政36晋政发〔198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1983.1.7省民政厅《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的通知37晋政发〔1985〕95号优待和安置服役青工被《山西省实1985.10.9试行办法施〈退伍兵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代替38晋政发〔1987〕14号山西省优待烈属、军被《山西省军1987.3.15属、残废军人暂行规人抚恤优待实定施办法》代替39晋政发〔1982〕10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全国人大1982.8.9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禁禁毒决定》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代替急指示的紧急通知公安40晋政发〔1985〕113号山西省消防管理处罚被《山西省消1985.11.27试行规定防管理条例》(1993)代替人事41晋政发〔1981〕18号关于干部退休退职工自行失效1981.2.21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42晋政发〔1984〕1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被《山西省全1984.12.20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民所有制企业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招用农民合同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制工人实施细例》意见的通知则》(1994)代替43晋政办发〔1986〕7号山西省贯彻《国营企被《山西省城1986.9.13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镇企业职工保规定》的实施办法险暂行条例》(1995)代替44晋发〔1987〕7号山西省改进企业工奖自行失效1987.3.19资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45晋政发〔1988〕1号山西省实施《国营企被1995年1988.1.3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省政府62号规定》的细则令《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代替商业46晋政发〔1980〕27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盐1980.11.25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政管理办法》通告代替47晋政发〔1980〕225号批转省商业厅关于节自行失效1980.11.25约石油的紧急报告税收48晋政发〔1983〕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新税法取代1983.3.11收缴牲畜交易税有关问题的通知49晋政发〔1985〕59号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山西省农村1985.7.10农业税实施办法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50晋政发〔1985〕86号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被《山西省屠1985.9.14办法的若干规定宰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51晋政发〔1986〕46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被《中华人民1986.6.11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共和国个人所商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得税法》代替》的细则52晋政发〔1986〕76号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被《中华人民1986.9.3实施办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代替53政府令第3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自行失效1988.11.4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办法54政府令第10号山西省处罚偷税漏税自行失效1989.6.27欠税行为的暂行规定55政府令第12号山西省农林特产农业被《山西省农1989.7.19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明令废止外贸56晋政发〔1981〕1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自行失效1981.7.29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57晋政发〔1985〕12号山西省地区实施《中被《中华人民1985.2.25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商品检验法》定替代58晋政发〔1985〕28号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自行失效1985.3.25技术若干优惠规定59晋政发〔1986〕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自行失效1986.4.2管理的补充通知60晋政发〔1986〕26号批转省经贸厅关于加自行失效1986.5.9强利用外汇外资、技术引进对个人工作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1晋政发〔1987〕32号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被《中华人民1987.5.2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替代62晋政发〔1987〕50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山西省鼓励投1981.4.11实施办法资办法明令废止金融63晋政发〔1981〕51号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被《现金管理1981.4.11行办法暂行条例》(1988)代替64晋政发〔1981〕69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山自行失效1981.4.29西省分行关于加强金融市场管理、打击收买倒贩伪币活动的报告65晋政发〔1983〕1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自行失效1980.10.15人民银行分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的通知66晋发〔1987〕7号山西省开发资金市场自行失效1987.3.19暂行办法67晋政发〔1988〕7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自行失效1988.10.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几项规定财政68晋政发〔1985〕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晋政〔191985.3.8实行“划分税种、核94〕34号定收支、分级包干”《关于实行分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税制管理体制的通知》明令废止69晋政发〔1986〕35号山西省征收教育费附自行失效1986.6.5加的实施办法(试行)70晋政发〔1986〕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7.2厅转发《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71晋政发〔1986〕113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被《山西省预1986.9.10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关于加强预算条例》明令禁外资金管理的规定》止的通知72晋政发〔1988〕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1.5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若干规定出版73晋政发〔1980〕210号批转省出版局九个单自行失效1980.8.29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防74政府令第7号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自行失效1989.3.2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管理培训》PPT课件(2024版)

《医疗器械管理培训》PPT课件(2024版)
美国FDA对医疗器械也有GMP的法规要求:cGMP (current GMP)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业内习惯称为
“医疗器械GMP” ),它是一项强制性的法规,是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 理过程的最低要求。
2024/11/13
2、3类医疗器械取得注册证前,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 系
2003年,国家局提出制定规范的任务、原则。 2006年12月至2007年8月,8省、45家企业、10个产品进行了试点。 2008年12月2日,第一次送审。
2009年12月16日,正式发布。
2024/11/13
《规范》及相关配套文件的主要组成
2024/11/13
现场检查结果
1.通过检查 1)发放《医疗 器械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检查结果 通知书》 2)通知书有效 期4年
2.整改后复查 1)6个月内提交复
查申请和整改报告 2)复查应当在收到 申请后30个工作日
内完成 3)整改复查仍达不 到 "通过检查"标准 的,检查结论为"未 通过检查"
3.未通过检 查 1~6个月 后,可重新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 ——是国际上普遍实施的法 规要求;是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实现对 医疗器械生产全过 程控制,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 产 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 关法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组织制定了《医疗 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2024/11/13
美国:1978年,实施医疗器械GMP 1997年,对质量体系专门立法,发布质量体系法规 QSR 21CFR820(QSR:Quality System Regulation) 又称cGMP:以ISO 13485:1996 为基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晋建消字〔2023〕176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消字〔2023〕176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综改示范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活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服务质量,我厅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能力条件第三章服务要求第四章技术服务能力审查考核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活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是指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以及对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及其技术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技术服务活动及管理工作。

山西省消防技术站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技术服务单位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的技术服务质量进行指导和管理,对出具的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

房产测绘的法律规定(3篇)

房产测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测绘是指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测量、绘制、标注和评估的活动。

在我国,房产测绘不仅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障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房产测绘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房产测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测绘法》是我国测绘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测绘工作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测绘标准、测绘成果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中,与房产测绘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1)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2)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3)测绘成果应当依法公开。

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针对房产测绘专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明确了房产测绘的范围、程序、成果管理等要求。

3.《房产测绘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是房产测绘的技术标准,规定了房产测绘的技术要求、精度要求、成果格式等内容。

4.《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明确了房屋登记的范围、程序、登记资料等内容,其中房产测绘成果是房屋登记的重要依据。

三、房产测绘的法律规定1.测绘资质管理《测绘法》规定,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测绘任务。

2.测绘活动管理(1)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测绘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测绘活动。

(2)测绘单位应当确保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不得伪造、篡改测绘成果。

(3)测绘单位应当依法使用测绘成果,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测绘成果管理(1)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不得低于规定的精度要求。

(2)测绘成果应当依法公开,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外,测绘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3)测绘成果的保管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技术标准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技术标准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技术标准管理制度范本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的技术标准管理工作,遵循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规定,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特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技术标准的制定、审批、执行与管理事宜。

第3条责任公司技术标准由生产部工艺技术科根据各级标准负责制定与完善,各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2章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审批第4条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企业内控标准和协议产品标准。

第5条制定技术标准的原则如下。

1.符合实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2.同类产品,进行规格优选和合理分档,形成标准条例。

3.尽量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

____公司内控标准一定要优于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内标准。

5.对产品质量有直接影响的物料及企业内部中间产品,必须制定质量检验标准。

第6条企业所采用的内控标准由技术经理带领技术人员负责起草,经分管生产技术的副总审核。

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审核完毕,送交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7条内控标准的修改由由技术管理人员负责,修改前必须充分调查市场需求,修改后的审批颁布程序同上。

第8条企业内控标准的修改在得到确认的同时,废除以往的旧标准。

第3章技术标准的执行第9条公司技术标准一经颁布,各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任何部门在工作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工艺、降低标准。

否则,所引起的质量事故将按生产质量管理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10条公司的各类质量验收、检侧活动,都必须按制定的技术标准执行。

符合标准的物资或产品由质检部颁发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物资不准入库、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4章技术资料管理第11条技术人员处理完毕的技术资料,应在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内归档。

第12条归档应达到如下要求。

1.技术文件与资料应纸质优良、文字清楚、格式统一、签字手续完备。

2.准确、齐全、成套,新设计的图样技术文件应符合国标、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否则资料管理员有权拒绝接受。

第13条归档的技术文件与资料,应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

山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山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十六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立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制度。
第十七条本省建立和实行高新技术产业调查统计制度。调查统计工作由统计等行政部门实施。
第三章 高新技术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建立或者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享受国家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优惠政策,并可以申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后产值、利润、上缴的税额三年内平均增长 20% 以上,或者新产品产值占产品总产值 50% 以上且新产品产销率达到 98% 以上的,经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扶持。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使高新技术产业逐步成为本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科技投入,应当重点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境内外科技人员将其拥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本省进行转化的,可以优先获得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支持。
第二十六条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和高级管理人才,可以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所在的市,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也可以随同迁入,迁入户口不受指标限制。
前款规定的专项资金, 90% 用于该项目实施单位的技术创新, 10% 纳入高新技术产业扶持资金集中使用。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晋常备[2005]29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日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废止〈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鉴于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在新的合同法中专章对技术合同的问题作了规定,《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立法的主要依据和立法原则已经改变,并且该法规中的主要内容即关于技术合同的认定问题,合同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已全部取消;2003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在去年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的贯彻行政许可法清理地方性法规中,清理法规领导组提出,该法规有6项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这6项行政许可事项有的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的属于国务院取消的许可项目。因此,该法规的很多内容已不符合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定废止《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报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50801(颁布时间)
20050801(实施时间)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国科发创〔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创〔201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加快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科技部制定了《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动技术市场发展。

科技部2018年5月28日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技术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我国现代市场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是各类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机构和技术商品生产、交换、流通关系的总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市场从无到有,功能逐步完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对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促进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面对全球创新发展的新态势和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技术市场发展体制机制仍需完善、服务效能亟待提高、功能和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待增强。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加快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技术市场发展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深化改革、优化环境,坚持拓展功能、提升服务,坚持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坚持引领发展、要素融通,着力构建技术交易网络,着力提升专业化服务功能,着力优化制度环境,着力加强监管服务,加快形成以专业化服务为支撑、资金为纽带、政策为保障的现代技术市场,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通发展。

技术市场的发展现状及思考

技术市场的发展现状及思考

关键词
中 图分类 号 F 1.8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lo - 73 54 0 4删 技术市 场是将技术 作 为商 品进行 买卖 并使 之 变为 现实 生 产力 的一 种交换关 系的总和 , 是我 国社 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 系的 有机组成部分 。它与 资本 市场 、 动力 市场 、 地产 市场 等 同 劳 房 属于要素 市场 ; 它包括技 术交 易 的主 体 、 客体 、 所 、 易规 则 场 交
和市场管理 诸 方 面 。17 98年 召开 的全 国科 技 大会 上 , 小 平 邓 同志发表 了科学技术 是第 一生 产力 的观 点 , 为技 术商 品 化 , 开
元 , 长了 3 、 %。在 这些 合 同 中技术 开 发合 同金 额 2O 增 65 OO年 为 20 5 元 , 4 、亿 占当 年 技 术 合 同 金 额 的 3 % , 上 年 增 长 了 7 较 l .7 ; 9 0 % 技术转让 合 同金 额 2O r OO年 为 178 元 , 5 、7亿 占当年技
维普资讯
山西科技 20 年第 5 02 期
口战
任 继 林 侯 耀 华 一
摘 要 文章 阐述 了我 国特别是 山西省技 术 市场发 展历 程及 现状 , 出 了在新 形 提 势下发展技 术 市场 的若干思考 技 术 发展 思考 (o 20. 0 20 )5- -
术合 同法实施条 例》 《 术合 同认 定登 记 管理 办法》 《 、技 、 技术 合 同认 定规则 》 , 等 许多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都 出台了地 方性 的技
术市场 管理条例 。这 样 就形成 了我 国独特 的法律 、 行政 法规 、 部 门规章 和地方性 法规组成 的一整套技 术商品化 的法制体 系 , 同时陆续 在全 国各 地建立 了技术市场 管理机构 , 并逐 步健 全 了 这一体 系 。尤其 是 19 99年 8月 国家 以《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 于 加 强技术创新 , 发展 高科技 , 现产 业化 的决 定》 中发 [99 实 ( 19 ] l ) 4号 实施 以来 , 国家财政 部 、 务总 局 当年就 以“ 于贯彻 落 税 关 实《 中共 中央国务 院关 于加强技 术创新 , 发展高科技 , 现产 业 实 化 的决定》 关税 收 问题 的通 知 ” 财税 字 [99 23号 ) 有 ( 19 ]7 下发 , 该 文明确规定 :对单位 和个 人从事技术转 让 、 术开发业 务和 “ 技 与之相关 的技术 咨询 、 术服 务取得 的收入 , 征 营业税 。 此 技 免 ” 文在 免税审批程 序中规定 :纳税 人从事技 术转让 、 “ 开发业务 申

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6修正)

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6修正)

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6修正)【法规类别】技术市场管理【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08.04【实施日期】1994.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和繁荣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技术买卖和中介各方为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中介等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坚持管理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管理,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大力培育、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运行机制。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技术贸易活动,其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技术市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二)负责技术贸易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管理;(三)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分析;(四)组织、交流、发布技术信息,协调和监督技术贸易活动;(五)负责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市场管理职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山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山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山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晋政办发[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山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2006年山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2006年山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健康运行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标本兼治,推动市场经济秩序继续好转,为促进公平竞争、净化消费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和国内需求,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一、继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一)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49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和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完善食品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和回访督查制度;实施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

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3篇)

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3篇)

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推动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常设和非常设的技术交易场所以及其他技术交易场合。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进行的技术交易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技术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市、县(市、区)分级管理,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第二章技术交易第五条技术交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技术交易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

第七条技术交易的内容:(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研究开发成果;(二)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调查和评价报告等;(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改进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技术服务;(四)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等;(五)其他可以转化为技术成果的知识或技能。

第八条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商品,一般应是实用、可靠的技术或阶段性成果。

第九条转让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技术,须经核定密级的机关审批。

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技术,侵犯他人权益的技术,以及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允许转让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第十条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机构,须经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

进行技工贸一体化经营的,还要办理核准手续。

第三章市场管理第十一条太原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技术市场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技术市场的宏观指导,协调各业务部门的关系,对技术经营活动实施统一政策,对技术商品经营机构的审批、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交易统计,实行统一管理。

2023年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2023年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2023年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太原市技术市场的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转化,提升技术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范围内从事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技术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技术市场主体第四条技术市场主体包括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以及从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个人。

第五条科技型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条件,提供优质的技术产品和服务,注重人才培养和创新投入。

第六条科技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为技术市场主体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强与技术市场主体的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第三章技术市场交易第八条技术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技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技术市场交易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投标报价等方式进行,应当依法采纳技术评审结果。

第十条技术市场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技术市场交易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提供在线平台,便于各方参与和查询。

第四章技术市场监管第十二条太原市设立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的规范化建设。

第十三条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主体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遵规能力。

第十四条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技术成果的评估和评价,鼓励优秀的技术成果向市场转化。

第十五条技术市场主体在技术市场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市场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处理和监督。

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太原市技术市场的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技术市场的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内的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包括技术交易、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各类技术业务的市场。

第三条技术市场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创新、支持发展,保障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推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技术市场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技术市场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技术市场应具备必要的场所和设施,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七条技术市场应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八条技术市场应建立健全技术交易的标准化规则和评估机制,促进技术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第九条技术市场应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和管理,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章技术市场的服务和监管第十条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技术行业的研究和信息分析,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技术市场的发展,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有权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备案登记,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修正)

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修正)

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1.30•【字号】•【施行日期】1989.11.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89年8月3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9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12月1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规范技术贸易活动,保障技术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商品流通而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培育和发展我市技术市场,必须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促进技术商品化、在技术贸易活动和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公民、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技术贸易机构第七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从事技术商品经营或者技术贸易中介的组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8•【字号】晋政办发〔2021〕9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6日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印发的《山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晋市监标推)〔2019〕97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表彰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四章推荐和受理第五章评审第六章异议处理第七章批准和授奖第八章监督及处罚第九章附则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并经中央批准的奖项。

第三条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分为标准项目奖和个人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个人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五条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的评选表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坚持以德为先、依法守规、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山西省标准化和质量强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是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机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表彰工作,另设评审工作组、监督工作组。

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全文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全文导语:技术市场有其特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在管理上需要多下功夫。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繁荣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的秩序,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紧密结合,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发生的技术交易和与技术交易有关的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技术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技术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均可依法进行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鼓励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二章技术市场交易范围第五条技术市场的交易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六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其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下列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侵犯单位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技术交易范围:一、以常规手段或者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行的一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翻译、测绘、标准化测试等项目;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三、与技术软件相配套,非自己研制的硬件加工、修理、装配与销售;四、其它不属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交易活动。

第九条技术商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图纸、资料(包括音像资料)、科技信息、技术管理方案、计算机软件、技术咨询报告、技术论证报告,以及为受让方掌握制造技术而提供的样品、样机、新品种等。

第三章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第十条县以上各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技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造成损失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技术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技术贸易优惠与奖励
第三十条 技术贸易的价款或报酬、使用费、中介费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单位所得的技术贸易价款应纳入财务管理,非技术性的收入,应当分项计算,不得将非技术性收入计入技术性收入。
第三十一条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技术合同文本原件及相关资料到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办理认定手续后,应将技术合同文本及认定证明报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第十七条 技术贸易活动可通过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科技集市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扶植和发展技术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技术经纪人从事为技术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促成技术贸易的各种技术经纪活动。
第十九条 提供技术商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其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负责。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交易时应予以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市场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工商、财政、税务、物价、金融、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技术贸易机构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从事技术经营的组织。
第十一条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技术贸易活动,其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技术市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出让方可以向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技术受让方可在签定技术合同后到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实行一次性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在接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审查认定登记。
当事人对不予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
(二)有明确的技术经营方向和范围;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立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除应当具备前款(一)、(二)、(三)项条件外,还必须有创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由创办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
(二)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坚持管理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管理,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大力培育、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技术贸易机构分立、合并、歇业或变更其他注册项目的,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四章 技术贸易活动
第十六条 凡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权明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均可以进行贸易,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规定进行认定登记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登记资格。
第三十六条 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和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进行交易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发布技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内容是否与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一致,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证明文件不全的技术广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和繁荣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技术买卖和中介各方为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中介等技术贸易活动。
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
(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技术贸易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管理;
(三)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分析;
(四)组织、交流、发布技术信息,协调和监督技术贸易活动;
(五)负责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技术合同登记人员须经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地、市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培训,方可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发生技术合同纠纷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并向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十三条 技术贸易机构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并接受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技术经纪人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技术贸易机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按时向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报送技术市场统计资料。
第五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贸易实行书面合同制,使用国家规定的技术合同文本。
第二十四条 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委托各地、市、县及有关部门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第三十二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出让方,可按技术性纯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酬金或奖金(向山区和贫困地区转移技术的,其提取比例可提高到百分之四十),用于奖励技术成果的完成者和促进技术贸易的有功人员。
技术受让方通过购买技术取得经济效益后,可从本项目三年平均新增税后利润中一次性提取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奖金或酬金,用于奖励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