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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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对科技人员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孵化企业的发展,根据《县关于加大科技创新助推“两个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政策(试行)》、《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种子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第二条县财政设立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每年150万,重点用于支持入驻孵化器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入驻。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立项原则

第三条种子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我县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2.项目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研发技术基本成熟;

3.项目已完成小试,或处于中试、产业化阶段,已投入资金占预算总经费的30%以上;

4.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孵化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孵企业;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7、企业已经孵化器管理机构首次考核(入驻半年),考核结果合格。

第四条种子资金的立项原则:

(一)种子资金项目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列入省级以上重点科研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优先支持大院名校、重点实验室到孵化器内创办分支机构或联合共建创新载体的项目。

(二)种子资金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种子资金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一)种子资金采用分期拨款、无偿资助的方式。种子资金设一、

二、三等级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项目批准后,首期拨付70%的种子资金款;项目期满通过验收的,拨付剩余的种子资金款。

(二)种子资金的一、二、三等级备选项目按专家评审得分高低产生,其中一等项目占当批总补助项目数的比例一般控制在20%以内,二等以上项目占当批总补助项目数的比例一般控制在50%以内。

(三)种子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须注重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拟列为种子资金资助的项目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若达不到以下同等级别条件的,原则上予以降一等级处理。

第五章项目的申报、审批及验收程序

第六条种子资金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

金项目申请书》(由县科技局编制)及相关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最近一年内的财务报表、项目技术证明等材料,特殊行业还需提交行业许可证复印件等)一式五份,报县科技局职能科室进行初步审查。

(二)项目一般每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一次。每个企业每年原则上只申报一个项目。企业的同一项目,种子资金只支持一次。在未完成已立项的项目验收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七条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

种子资金项目立项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三审一决策”的立项审批程序。

(一)项目初审:县科技局对受理项目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材料完整性,以及项目申请者(承担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依托单位)是否符合种子资金项目申报条件要求等方面进行初审。

(二)专家评审:县科技局邀请相关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及项目产业化前景进行评价打分,评审组按项目打分高低形成评审推荐意见。

(三)根据形式审查与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补助方案,经县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三重一大”会议)审定后,在县科技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并需调整的,报局长办公会议重新审定。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文件。

(五)种子资金项目按照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合同化管理,由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六)种子资金通过县惠企直通车系统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兑现拨付。

第八条合同期满的项目,由县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是否拨付资金余款:

(一)项目在科技成果产出、经济效益产出及研发投入等方面已完成合同任务,验收合格的,拨付种子资金的余款;

(二)经核实因客观原因没有能够完成合同规定任务的,且种子资金使用合理的,同意项目作结题处理,停拨种子资金余款。

第六章资金的监管

第九条种子资金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负责监管。

第十条县科技局、财政局将依据本办法和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对种子资金项目采取定期报表、抽查审计、绩效反馈等不同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对弄虚作假骗取种子资金或有严重违约行为,资金挪作他用的受资助单位,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给予终止合同、停止资助的决定,并进行财务清算,追回补助资金,其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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