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合集下载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强化孵化增值服务能力,促进在孵企业快速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决定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用于对在孵企业进行初创期投资。

为加强种子资金管理,确保投资安全和投资人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种子资金规模1、种子资金规模为500万元,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自有资金设立。

2、种子资金由财务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第二条职责1、综合管理部是种子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投资洽谈、申报受理、调查和初选,组织评审和尽职调查;负责种子资金的发放、监理、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与外部投融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参与投资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2、创业孵化部是种子资金投资后的日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种子资金的使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3、组建由孵化器管理人员、入驻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机构和外部专家组成的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孵化器人员应超过半数以上。

4、总经理负责种子资金的使用审批,承担种子资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5、孵化器定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种子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

第三条使用方法种子资金的使用方法为:股权投资、流动资金借款和担保三种方式,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使用形式。

1、股权投资:孵化器通过投资持股或获得期权的方式,取得所在孵企业不多于10%的股份。

2、流动资金借款:为缓解在孵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提供短期无息借款,每个企业借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免收利息,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3、担保:与银行建立担保合作关系,为在孵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担保比例不低于1:5,担保时间不超过银行贷款期限。

种子资金优先采用跟投方式,与其他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共同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

第四条股权投资管理1、拟股权投资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已在孵化器内注册经营且注册资本(实缴)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且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2)已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3)主要从事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4)企业负责人或团队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管理能力和市场意识;(5)无任何法律和民事纠纷;(6)接受孵化器的股权投资。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作者------------------------------------------日期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号)和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区县特色产业孵化器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规模性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手段。

我市支持和鼓励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建立各种形式的孵化器,引导带动我市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市孵化器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

孵化器的管理采取市、区两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办法,市科委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建立的孵化器,可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 对市级孵化器的管理实行认定考核制度。

市科委是市级孵化器认定、考核机构。

第五条 对于各机构及区县已建立的孵化器应向市科委备案。

实际运营 年以上,符合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可经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委推荐,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 对于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市科委每年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的资格。

对于服务功能强,孵化业绩突出、运行机制良好的,市科委将推荐申请科技部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第三章 对拟建市级孵化器的管理第七条 积极鼓励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支持和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孵化器。

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

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

联创科企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技种子资金管理机制,促进孵化器内创业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帮助创业人员解决创业资金短缺问题,以有偿资助,或入股方式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广西联同众创科技有限公司安排总额一百万元作为种子资金,授权联创科企孵化器负责种子资金具体实施,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四条种子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择优资助、依法规范管理、安全保值的原则。

第五条种子资金有偿资助应遵循“种子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鼓励民营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人参与投资,促进高创意类创业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六条种子资金的资助对象是进入联创科企服务器进行创业孵化的创意设计类企业。

第七条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研究、设计的方案(或服务)应具有较好的创意设想、较好的市场前景、可行的商业模式,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2、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大专以上学历的设计、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达60%以上。

企业主要决策、经营者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好的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章资金资助方式第八条种子资金资助方式为有偿资助或入股,具体条款由联创科企孵化器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种子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运作程序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创业企业,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种子资金。

申请时,企业必须向联创科企孵化器综合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种子资金使用申请报告;2、企业基本情况和近期经营状况介绍;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4、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和验资证明或相关审计报告等相应的企业资产说明文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资料;6、其他与申请种子资金有关的材料。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孵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资金的管理,保障孵化企业和投资人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范围包括从孵化投资机构获得资金的孵化企业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孵化资金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为孵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五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根据孵化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及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审核通过,确定投资额度。

第六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定期向投资人及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条:孵化企业在使用孵化资金时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第八条:孵化企业使用孵化资金支付非合同约定的费用应当得到孵化投资机构的书面允许。

第三章:资金到位第九条:孵化企业应当在资金到位前向孵化投资机构提供真正的财务、税务及经营情况报表。

第十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在资金到位后及时通知孵化企业,并协助其进行资金的使用及监管。

第十一条:孵化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使用孵化资金,未使用完毕的部份应当归还给孵化投资机构。

第四章:资金退出第十二条:孵化企业应当尽快按照约定时偶尔达到退出条件将投资款项归还给孵化投资机构。

第十三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在收到孵化企业的退出款项后,及时进行审计核实并通知投资人。

第十四条:孵化投资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间向投资人返还本金及收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孵化投资机构所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孵化投资机构所有。

附件:1. 孵化资金使用申请表2. 孵化资金监管记录表3. 孵化资金退出证明法律名词及注释:1. 孵化企业:指由孵化机构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服务,促进初创企业成长壮大的企业。

2. 投资人:指对孵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享有相关权益的个人或者组织。

3. 监管机构:指由政府设立、负责监管孵化投资机构活动的行政机构。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0420185027)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0420185027)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鄂科技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服务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面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立足自身资源禀赋,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要素,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发展进行管理和指导。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实施《 国家 中长期科学和技
第七条
地级 以上 ( 地级 ) 含 城市 建立
术发 展 规 划纲 要 (0 6 2 2 年 ) ( 发 2 0 - 00 》 国 [ 0 ]4 . 2 5 4 号 以下简称《 划纲 要》 , 0 规 )营造 激 励自主创新的环境 ,加快 科技成 果转化 , 培 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发展 高新技 术产业 , 规 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 理 , 促进其健康
维普资讯
科技企业孵化器(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 章 总 则 的 认定 与 管理
20 0 万元 ;六 )企业租用 创业 中心孵化场 地 (
面 积 低 于 10 平 方 米 ; 七 ) 企业 从 事 研 究 、 00 (
第一条
达 5 0 元 以 上 , 有 10 元 以 上 的 固 定 资 0万 且 0万
术创 业服务 中心 , 以下 简称创业 中心 ) 以 是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 培 业家为宗 旨的科技 创业服 务机构 。 创业中心 是国家创新体 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 , 是区域创
新体系的重要核心 内容。
第十 三条 国 务院科技 行政 主管部 门
每年将 对国家高 新技 术创业服 务 中心进行 考核 ,对连续2 年达 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 业服务中心 , 将取 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
务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 政 策 与措 施
第 五条
创 业 中 要建 立适应 社会 主
社会提供50 0 个以上的就业机 会) ( 创业 ; 八)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为高新技 术企业 ;
要 (0 6 2 2 年 ) 2 0 - 0 0 )的若干配 套政 策的通 知》 国发[0 6 6 , ( 2 0 ) 号)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 化器( 也称高新技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根据国家、省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科技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我市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孵化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

第四条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的具体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加强孵化器的规划和培育,做好相关加速器的衔接,科学建设配套设施。

孵化器管理实行备案制,各类投资主体创办的孵化器自愿向所属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发展目标第五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通过不断拓展和完善服务功能,营造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局部良好环境,以促进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推行“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深化市场化运行机制的改革。

第七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市级孵化器认定第八条孵化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提质增效,“量质双升”,构建优良科技创业生态,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成果中介、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综合孵化器是指在孵企业分布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技术领域,一般仅能为在孵企业提供综合性孵化服务;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技术领域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拥有可自主支配本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平台,能够提供技术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

第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格认定和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资金的保障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审核推荐和日常服务工作。

运营机构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招商、运营,对在孵企业开展全方位的指导、帮助与服务。

第二章认定第六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要求,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2,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人员结构合理、较为稳定、创新意识强,70%以上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已经过创业孵化培训。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探索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新机制,经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研究,决定建立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

为加强种子基金管理,提高种子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是一种孵化、鼓励科技人员初期创业的专项基金。

通过引导性投入,吸引社会对科技创业者和归国留学人员所提供的嵌入式技术创新项目进一步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新型投入机制。

第三条种子基金通过对技术创新项目和嵌入式创业的资金支持和咨询服务,使其发展壮大。

第四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种子基金来源于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的资产,总体上需要保值增值。

种子基金资助的成果技术及其转化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就要受到市场规则的支配,因此种子基金的运作也要遵循市场规则。

种子基金的第一期金额为500万。

第六条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是种子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对种子基金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下设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公室(即种子基金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能:种子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和初选,评审、论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者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与回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种子基金管理办公室将组织由有关专家、企业家和其他相关人士组成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评审和论证工作,并为种子基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支持重点的制定提供咨询。

第十条种子基金优先支持领域为:生物与制药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新材料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

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市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推荐、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项目是指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品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吸引科技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章入驻条件第五条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二)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三)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四)项目技术成熟,工艺条件成熟,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具备商品化、产品化的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五)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六)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七)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成立公司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为主业。

(三)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四)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五)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囯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ΧΧΧ孵化园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园区服务功能,加大对入孵企业的科研项目和创新人才的扶持力度,解决科创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等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决定设立ΧΧΧ科技孵化园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1680号)、《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鄂科技文201111)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以及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资金是一种孵化、鼓励科技人员初期创业的专项资金,通过引导性投入,为技术创新项目、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咨询服务,使其发展壮大。

第三条种子资金来源于园区自有资金,总额300万。

第四条园区财务部是种子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和发布种子资金年度支持计划,并对种子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六条种子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园区在孵的初创企业。

第七条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必须在园区所在地,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企业是属于发展初创期的中小企业,注册资本不周过200万元。

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定位,创新性较强。

四、企业申请项目所形成的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一定数量的项目研发配套资金。

第三章资金资助方式第八条种子资助方式为项目借款资助或参股,借款资助偿还期限一般为1年,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借贷利率计算。

如果项目市动前景好其有投资价值,通过专家认定,可返还利息,作为对该项目的投资。

参股具体条款由园区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企业申请为主,对于科技创新研发的借款资助项目,原则上种子资金在整个项目投资中所占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对于参股项目,参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占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不超过5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对科技人员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孵化企业的发展,根据《县关于加大科技创新助推“两个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政策(试行)》、《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种子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第二条县财政设立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每年150万,重点用于支持入驻孵化器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入驻。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立项原则
第三条种子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我县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2.项目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研发技术基本成熟;
3.项目已完成小试,或处于中试、产业化阶段,已投入资金占预算总经费的30%以上;
4.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孵化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孵企业;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7、企业已经孵化器管理机构首次考核(入驻半年),考核结果合格。

第四条种子资金的立项原则:
(一)种子资金项目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列入省级以上重点科研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优先支持大院名校、重点实验室到孵化器内创办分支机构或联合共建创新载体的项目。

(二)种子资金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种子资金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一)种子资金采用分期拨款、无偿资助的方式。

种子资金设一、
二、三等级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

项目批准后,首期拨付70%的种子资金款;项目期满通过验收的,拨付剩余的种子资金款。

(二)种子资金的一、二、三等级备选项目按专家评审得分高低产生,其中一等项目占当批总补助项目数的比例一般控制在20%以内,二等以上项目占当批总补助项目数的比例一般控制在50%以内。

(三)种子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须注重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拟列为种子资金资助的项目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若达不到以下同等级别条件的,原则上予以降一等级处理。

第五章项目的申报、审批及验收程序
第六条种子资金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
金项目申请书》(由县科技局编制)及相关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最近一年内的财务报表、项目技术证明等材料,特殊行业还需提交行业许可证复印件等)一式五份,报县科技局职能科室进行初步审查。

(二)项目一般每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一次。

每个企业每年原则上只申报一个项目。

企业的同一项目,种子资金只支持一次。

在未完成已立项的项目验收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七条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
种子资金项目立项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三审一决策”的立项审批程序。

(一)项目初审:县科技局对受理项目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材料完整性,以及项目申请者(承担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依托单位)是否符合种子资金项目申报条件要求等方面进行初审。

(二)专家评审:县科技局邀请相关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及项目产业化前景进行评价打分,评审组按项目打分高低形成评审推荐意见。

(三)根据形式审查与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补助方案,经县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三重一大”会议)审定后,在县科技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

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并需调整的,报局长办公会议重新审定。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文件。

(五)种子资金项目按照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合同化管理,由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六)种子资金通过县惠企直通车系统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兑现拨付。

第八条合同期满的项目,由县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根据验收结果,确定是否拨付资金余款:
(一)项目在科技成果产出、经济效益产出及研发投入等方面已完成合同任务,验收合格的,拨付种子资金的余款;
(二)经核实因客观原因没有能够完成合同规定任务的,且种子资金使用合理的,同意项目作结题处理,停拨种子资金余款。

第六章资金的监管
第九条种子资金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负责监管。

第十条县科技局、财政局将依据本办法和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对种子资金项目采取定期报表、抽查审计、绩效反馈等不同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对弄虚作假骗取种子资金或有严重违约行为,资金挪作他用的受资助单位,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给予终止合同、停止资助的决定,并进行财务清算,追回补助资金,其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