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一、概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提升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而制定的。
二、基金的设立与管理1.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由合格的管理人发起,并依法向监管部门申请设立。
2.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一定的经验和实力,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要求。
3.创业投资基金应以专门设立的账户进行资金管理,并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
4.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限制1.创业投资基金应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2.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创业公司、初创企业、高科技企业等。
3.创业投资基金对个别项目的投资比例应符合监管规定,并分散投资风险。
4.创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不得参与投机和非法变相融资。
四、基金的退出机制和风险管理1.创业投资基金应与投资项目建立明确的退出机制,包括股权转让、上市等方式。
2.创业投资基金应对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和管理,确保基金的稳健运作。
3.创业投资基金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风险变动情况,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基金的运作和监督1.创业投资基金应建立健全的运作机构,包括基金投资委员会、基金经理等。
2.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应遵循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投资者利益。
3.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配合相关工作。
六、附则1.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2.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本办法对基金运作进行自查自纠,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3.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产业健康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创业投资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主要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的创业企业,以支持创新创业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基金管理应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共享。
(二)专业化管理:基金管理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管理团队负责。
(三)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运作。
(四)社会责任:基金管理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创新创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二)具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合理的资金规模;(五)有符合条件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人员。
第五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发起人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基金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二)基金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三)发起人根据批准文件,按照公司章程设立基金。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六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管理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明确投资方向和投资额度;(二)基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基金管理应当加强投资风险控制,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四)基金管理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接受投资者监督。
第七条基金投资领域:(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新兴产业;(二)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三)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八条基金退出机制:(一)通过股权转让、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二)基金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按照约定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种子基金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维护投资人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是指为支持创新企业发展,提供早期风险投资,通过对创新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获得与之相应的投资收益的基金。
第三条种子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风险可控、效益导向,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
第四条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需要,组建专业化团队,加强风险管理能力,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第二章种子基金的设立和注册登记第五条种子基金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具备合法的股权结构和投资管理制度,并在投资领域内有足够的知识、技能以及经验。
第六条种子基金应当在基金监管机构指定的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并报基金监管机构备案。
注册登记和备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种子基金应当向投资人提供投资说明书和基金管理合同,明确基金名称、基金类型、基金经理、基金管理方式等基本信息,说明基金投资策略、风险提示、退出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种子基金的投资和管理第八条种子基金应当遵循风险可控、效益导向的原则,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和控制。
投资人应当完整了解投资的风险状况,做到自愿、知情、风险承担合理。
第九条种子基金应当进行科学的项目管理和跟踪。
基金经理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管理、催收和退出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基金的投资目标实现。
第十条种子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各项风险管理措施,做到风险提示准确、投资决策合理、管理监督到位。
第四章种子基金财务管理第十一条种子基金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记录、核算和分配。
基金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种子基金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投资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报告,并定期召开基金投资人会议。
第五章种子基金的退出和清算第十三条种子基金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或者条件切实保障投资人权益,对投资项目进行及时跟踪,做好退出工作。
第十四条若种子基金的投资项目处于亏损状态,应当采取果断、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避免资不抵债情况的发生。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科技发展资金拨改投(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科技发展资金拨改投(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大渡口府办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科技发展资金拨改投(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渡口府办发〔2015〕2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大渡口区科技发展资金拨改投(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3日大渡口区科技发展资金拨改投(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精神,根据《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要求,为完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基础性、先导性、集聚性作用,将一定比例的大渡口区科技发展资金用于“拨改投(保)”,以股权投资、风险担保的方式,重点支持大渡口区中小微科技企业和科技平台建设,加快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自主创新环境,助推大渡口区转型发展。
为规范、有效使用和管理该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渡口区科技拨改投(保)资金规模控制在10000万元以内,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在大渡口区年度财政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不超过30%的额度。
第三条拨改投(保)资金使用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资金投入与创业服务并重、业务创新与管理规范并重的原则,着力于新兴产业培育,面向创新型企业,以市场机制运作为主,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与扶持作用。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第四条拨改投(保)资金主要支持大渡口区内包含但不限于工业设计、生物医药、互联网、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的中小微科技企业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科技平台。
种子投资基金实施方案
种子投资基金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和创业环境的不断改善,种子投资基金作为支持初创企业发展的重要工具,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种子投资基金旨在为早期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实现初期发展,并为后续投资奠定基础。
二、目标。
种子投资基金的实施旨在促进初创企业的发展,推动创新创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具体目标包括,为有潜力的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初创企业加速成长,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创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三、实施方案。
1. 筹备阶段。
在种子投资基金的筹备阶段,需要进行市场调研和项目评估,确定投资方向和策略。
同时,还需要建立基金管理团队,制定基金管理规定和投资标准,确保基金的专业化管理和运作。
2. 投资阶段。
在投资阶段,种子投资基金需要与初创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尽职调查,评估企业的商业模式、市场前景和团队实力。
在确定投资项目后,基金将向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发展,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的问题和挑战。
3. 跟踪管理阶段。
种子投资基金在投资后将持续跟踪和管理投资项目,关注企业的发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成功退出。
同时,基金还将积极协助企业与其他投资机构或合作伙伴进行对接,为企业的后续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风险控制。
种子投资基金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风险控制,加强投前尽职调查,降低投资风险;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同时,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投资策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本金。
五、退出机制。
种子投资基金在投资项目取得成功后,需要及时制定退出计划,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如股权转让、IPO等,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同时,基金还需要协助企业进行后续融资或并购,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六、总结。
种子投资基金的实施需要全面考虑市场需求和投资风险,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投资项目的成功实施和退出。
《重庆两江新区种子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重庆两江新区种子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的背景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以及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联合各区县,共同出资设立创业种子基金,支持创业种子期企业、团队及项目。
为大力营造新区创新创业生态,按照《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科创局会同两江创投公司草拟了《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9章48条,第九章为附则,主要有以下八方面内容:第一章总则。
包括4条。
明确了两江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以及资金来源、性质、用途及规模。
两江新区种子基金由市、区联动共同设立,总规模5000万,首期规模3000万,市种子引导基金出资40%,科创债权资金出资60%。
第二章种子基金管理与职责。
包括4条。
明确了投资决策委员会为种子基金的决策机构,由5名成员以会议表决方式议事决策。
两江创投公司为种子基金管理运营单位,定期向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汇报工作。
第三章支持对象。
包括3条。
对支持对象需要满足的条件及筛选方式进行界定。
第四章支持方式。
包括8条。
明确了公益参股和免息信用贷款两种支持方式,以及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上限。
第五章支持程序。
包括5条。
明确了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流程。
第六章种子基金的损失核销。
包括3条。
界定了种子基金投贷损失核销情形,规范核销的流程及审批程序。
第七章种子基金增(减)资及清算。
包括11条。
明确了种子基金清算及增(减)资的条件及流程。
第八章考核与监督。
包括8条。
对监督机构、激励制度、风险防控、尽职免责、禁止事项、处罚等方面做了规定。
三、要达到的目标扶持两江新区科创型小微企业的发展,提升两江新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能力,激发双创主体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新局面。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大渡口府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大渡口区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9日大渡口区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扶持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高质量产业之区,高品质宜居之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市场主体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平台(一)建设支持。
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利用自有物业和闲置资源创(改、扩)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基地、产业园区等形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重点打造现有的6个创新创业平台(包括:天安T+space众创空间、重庆微企梦工场、惠残孵化器、重庆移动互联网产业园、台湾中小企业产业园、艺度创微企亮园)以及区政府确定重点打造的其他创新创业平台。
对物业租金不超过30元/㎡/月的上述创新创业平台(以下统称“重点创新创业平台”),经审核,以核定区域面积物业缴纳的房屋租金产生的已缴纳税款区级留存部分之和为计算基数,按照基数50%比例给予物业业主专项奖励。
(兑现方式:业主申报,各创新创业平台的牵头区级责任单位和运营机构分别受理、审核,报区财政局兑付)二、支持创新创业平台运营机构提升服务能力(二)孵化支持。
鼓励运营重点创新创业平台的机构(以下统称“运营机构”)招引企业,对成功引进区外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大渡口区的,经审核,分别按5000元/家、10000元/家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奖励。
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
联创科企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技种子资金管理机制,促进孵化器内创业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帮助创业人员解决创业资金短缺问题,以有偿资助,或入股方式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广西联同众创科技有限公司安排总额一百万元作为种子资金,授权联创科企孵化器负责种子资金具体实施,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四条种子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择优资助、依法规范管理、安全保值的原则。
第五条种子资金有偿资助应遵循“种子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鼓励民营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人参与投资,促进高创意类创业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六条种子资金的资助对象是进入联创科企服务器进行创业孵化的创意设计类企业。
第七条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研究、设计的方案(或服务)应具有较好的创意设想、较好的市场前景、可行的商业模式,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2、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大专以上学历的设计、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达60%以上。
企业主要决策、经营者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好的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章资金资助方式第八条种子资金资助方式为有偿资助或入股,具体条款由联创科企孵化器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种子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运作程序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创业企业,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种子资金。
申请时,企业必须向联创科企孵化器综合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种子资金使用申请报告;2、企业基本情况和近期经营状况介绍;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4、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和验资证明或相关审计报告等相应的企业资产说明文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资料;6、其他与申请种子资金有关的材料。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6月14日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子基金管理与职责第三章支持对象第四章支持方式第五章支持程序第六章种子基金的损失核销第七章种子基金的增(减)资及清算第八章考核与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8〕2号)的规定,为规范重庆两江新区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资金来源为市区两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属于政策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
第三条种子基金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项资金,主要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方式支持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设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以及落户两江新区直管区的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种子基金由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和两江新区管委会共同出资设立。
种子基金总规模5000万元,其中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代表种子引导基金出资2000万元,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代表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出资3000万元。
第二章种子基金管理与职责第五条种子基金管理机构。
由两江新区管委会指定承担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职能的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担任种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8〕27号)精神,支持创新创业,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特设立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属于政策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多方联动、专项管理、公益运作”的原则,与区县政府(园区)、高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等(以下简称合作方)共同出资设立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
第四条种子基金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项资金,主要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方式支持在渝设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以及落户重庆的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章引导基金管理第五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是引导基金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一)审批种子基金设立、增(减)资、清算等方案;(二)审批引导基金损失核销方案;― 1 ―(三)监督引导基金管理运行;(四)负责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六条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拟订种子基金设立、增(减)资、清算等方案;(二)拟订引导基金损失核销方案;(三)负责指导监督种子基金管理运行;(四)负责引导基金资金管理;(五)负责数据统计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六)负责区县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开户银行变更审核;(七)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种子引导基金的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种子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八)完成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将引导基金专项资金拨付到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种子引导基金专户。
第八条引导基金回收的资金进入种子引导基金专户,循环使用。
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ΧΧΧ孵化园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园区服务功能,加大对入孵企业的科研项目和创新人才的扶持力度,解决科创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等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决定设立ΧΧΧ科技孵化园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1680号)、《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鄂科技文201111)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以及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资金是一种孵化、鼓励科技人员初期创业的专项资金,通过引导性投入,为技术创新项目、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咨询服务,使其发展壮大。
第三条种子资金来源于园区自有资金,总额300万。
第四条园区财务部是种子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和发布种子资金年度支持计划,并对种子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六条种子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园区在孵的初创企业。
第七条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必须在园区所在地,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企业是属于发展初创期的中小企业,注册资本不周过200万元。
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定位,创新性较强。
四、企业申请项目所形成的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一定数量的项目研发配套资金。
第三章资金资助方式第八条种子资助方式为项目借款资助或参股,借款资助偿还期限一般为1年,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借贷利率计算。
如果项目市动前景好其有投资价值,通过专家认定,可返还利息,作为对该项目的投资。
参股具体条款由园区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企业申请为主,对于科技创新研发的借款资助项目,原则上种子资金在整个项目投资中所占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对于参股项目,参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占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不超过50%。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探索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新机制,经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研究,决定建立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
为加强种子基金管理,提高种子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是一种孵化、鼓励科技人员初期创业的专项基金。
通过引导性投入,吸引社会对科技创业者和归国留学人员所提供的嵌入式技术创新项目进一步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新型投入机制。
第三条种子基金通过对技术创新项目和嵌入式创业的资金支持和咨询服务,使其发展壮大。
第四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种子基金来源于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的资产,总体上需要保值增值。
种子基金资助的成果技术及其转化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就要受到市场规则的支配,因此种子基金的运作也要遵循市场规则。
种子基金的第一期金额为500万。
第六条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是种子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对种子基金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下设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公室(即种子基金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能:种子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和初选,评审、论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者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与回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种子基金管理办公室将组织由有关专家、企业家和其他相关人士组成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评审和论证工作,并为种子基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支持重点的制定提供咨询。
第十条种子基金优先支持领域为:生物与制药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新材料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
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重庆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创业团队成功创业和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成长,根据《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设立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拨款和国内外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种子引导基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运行,以委托管理方式实行专户管理。
第四条种子引导基金按"多方联动、专项管理、公益运作"的原则,与各区县(园区、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组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
第五条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落户重庆的创业团队和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
第二章种子引导基金管理第六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管理职责为:(一)审批种子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等相关制度;(二)审批种子基金设立、增(减)资、清算等方案;(三)审批种子引导基金损失核销方案;(四)审批种子引导基金管理费;(五)对种子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六)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作为种子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种子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拟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细则;(二)拟定种子基金设立、增(减)资、清算等方案;(三)拟定种子引导基金损失核销方案;(四)监督种子基金管理运行;(五)负责数据统计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六)按季向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提交《种子引导基金的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种子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工作。
第八条种子引导基金在每支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0%。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产业科技众创空间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结合众创空间建设实际,特设立“众创空间种子基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用于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种子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式和额度第四条种子基金来源于的资产,初始规模万元,以后视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增加。
种子基金资助的成果技术及其转让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就要受到市场规则支配,因此种子基金的运作要遵循市场规则。
第五条种子基金的使用方式为: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补贴等。
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万元,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年,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种子基金组织架构第六条设立种子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由、、、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通过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种子基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管和协调。
评审委主要职责是:(一)决定种子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二)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三)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四)审议批准种子基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融资担保、融资补贴方案;(五)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评审委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院科技开发处,具体负责:(一)审议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二)贯彻执行评审委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协调种子基金的运作;(四)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五)完成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经批准,指定众创空间作为种子基金的出资人代表。
负责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执行评委会的决策,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二)负责编制种子基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政府财政性资金行政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政府财政性资金行政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3.02•【字号】大渡口府办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政府财政性资金行政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渡口府办发〔2011〕3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大渡口区政府财政性资金行政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大渡口区政府财政性资金行政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奖励工作管理,全面规范政府财政性资金行政奖励,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作用,合理使用公共财政资源,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利用财政性资金以行政奖励名义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的物质奖励(不含行政机关内部奖励、仅有精神奖励内容的行政奖励、产业及就业扶持补贴、以“奖励扶助”等名义实施的行政救助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正平等、实事求是;(二)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三)受奖对象应具有先进性;(四)奖励项目应合理设置,奖励标准与行为或贡献相当。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行政奖励的设置及执行第四条区内利用财政性资金执行的经常性、周期性行政奖励由区政府统一审批,并严格实行目录库备案制度(以下简称项目库,由区政府办负责管理),未列入该目录的行政奖励项目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
若确需追加或对备案内容进行修订,牵头执行单位应及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增补或调整,并由区政府办在项目库中予以备案;若不再执行,牵头执行单位应于停止执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办在项目库中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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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155号)、《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129号)的文件精神,为规范重庆市大渡口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
第三条种子基金由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和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种子基金的规模1000万元。
种子引导基金在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0%,不为最大出资方;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的出资比例不低于60%,出资单位为:重庆市大渡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
第四条种子基金以委托管理方式实行专户管理。
第五条国内外机构和个人对种子基金的捐赠纳入种子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六条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落户大渡口区的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3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
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后5年内不参与分红。
免息信用贷款是指种子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提供信用贷款,免收贷款利息。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种子基金管理机构。
委托重庆市大渡口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作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同时挂大渡口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牌子,具体职责如下:(一)代表种子基金出资人行使权利;(二)按种子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种子基金;(三)为支持对象提供投融资和创业服务;(四)对支持对象进行监督和风险管控;(五)负责投资、贷款回收和组织损失认定;(六)负责数据统计、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七)按季度向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提交《种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种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八)完成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种子基金决策机构。
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为种子基金决策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投资(贷款)、投资退出、投资(贷款)项目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投决会成员人数为5人,投决会会议实行票决制,并形成会议决议。
投决会主任委员及成员均由大渡口区政府任命,任期3年,可连任。
投决会成员由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区国资办(金融办)、管理机构等相关负责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区科委主任担任。
第九条区科委根据种子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4%,每年另行安排专项资金补贴管理机构工作经费。
第三章支持对象第十条种子基金主要支持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3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支持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对新技术、新构思、新原理商业潜能的发掘能力;(二)入驻大渡口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园区等创新创业载体;(三)入围重庆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专项行动;大渡口区举办的大赛筛选出的优胜项目(参赛项目不少于10个,优胜项目不高于参赛项目总数50%,大赛方案须在重庆科技金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开);市服务中心和区科委共同认可的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举行的其他各类创业竞赛筛选出的优胜团队和企业;(四)未获得其他创业投资支持;(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符合要求的支持对象应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重庆市大渡口区种子基金申请表》(内容包括:资金需求额度、资金用途、支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计划等);(二)经营规划或商业计划书;(三)已成立企业的需提交相关证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团队需提交核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四)“小巨人”行动计划入围或创新创业竞赛优胜证明材料。
第四章公益参股第十二条公益参股单笔投资不超过20万元,原则上在创业团队注册成立公司时参股,不为控股股东,且创业团队现金出资额不得低于种子基金出资额;种子基金在参股企业存续期间不增资,不参与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种子基金参股时有约定退出价格的,在5年参股期内,可按约定价格退出,不进行评估,约定退出价格不得低于种子基金出资额;其他退出情形按相关规定由投决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公益参股程序:(一)对象初选。
通过“小巨人”行动计划或创业竞赛筛选出拟支持对象。
拟支持对象提交申请表和商业计划书等材料,由管理机构对拟支持对象进行审核,并拟定投资方案报投决会。
(二)评审决策。
由投决会根据投资方案对拟支持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确定参股金额、期限、退出方式等事项,并网上公示。
(三)协议签署。
管理机构根据投决会决议与支持对象签署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并按协议拨付投资款项。
第十五条公益参股退出时由管理机构制定退出方案,经投决会同意后启动退出程序。
第五章免息信用贷款第十六条免息信用贷款主要支持成立不超过3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
单笔贷款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不重复享受。
已获种子基金公益参股的企业不再享受免息信用贷款。
第十七条免息信用贷款程序:(一)对象初选。
通过“小巨人”行动计划或创业竞赛筛选出拟支持对象。
拟支持对象提交申请表和商业计划书等材料,由管理机构对拟支持对象进行审核,并拟定贷款方案报投决会。
(二)评审决策。
由投决会根据贷款方案对拟支持对象进行贷款决策,确定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并网上公示。
(三)协议签署。
管理机构根据投决会决议与支持对象、委贷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手续。
第十八条贷款按等本金每季度归还,经管理机构同意可展期一次,展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可提前归还。
第十九条支持对象还款情况将记入全市科技金融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六章损失核销第二十条种子基金出现下列损失,经投决会审定后予以核销,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备案。
(一)种子基金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投资损失;(二)参股企业依法清算后种子基金出现的投资损失;(三)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损失核销审批程序如下:(一)方案提交。
当投资(贷款)项目出现损失时,由管理机构形成损失核销方案提交投决会,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该投资(贷款)项目入驻的创业载体的管理方应协助相关工作。
(二)专项审计。
损失核销方案经投决会同意后,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符合核销标准的资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三)核销决策。
管理机构将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提交投决会审议通过后,按年度统一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四)财务核销。
管理机构根据投决会决议、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区财政局正式批复,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五)核销备案。
核销完成后,管理机构将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及市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章清算及增(减)资第二十二条对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种子基金,当专户剩余资金不足种子基金规模的30%时,经出资方协商可进行同比例增资。
第二十三条对连续6个月未投资(贷款)的种子基金,应进行减资。
第二十四条当出现清算及增(减)资情况时,须由管理机构拟定方案并报各出资方共同审批通过。
第二十五条种子基金的增(减)资程序。
(一)方案拟定。
管理机构对种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拟定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
(二)方案审批。
市服务中心与区科委按各自程序报批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
(三)协议签订。
市服务中心、区科委与管理机构签订种子基金增(减)资协议。
(四)资金拨付(收回)。
市服务中心、区科委按增(减)资协议的约定拨付(收回)资金。
第二十六条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内容包括:种子基金运行情况、增(减)资原因、主体、额度、比例、方式等。
第二十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启动种子基金清算程序。
(一)种子基金超过1年未投资(贷款);(二)经审批核销的损失超过种子基金规模的70%;(三)因其他情形经出资方协商一致同意清算。
第二十八条种子基金的清算程序。
(一)专项财务审计。
管理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种子基金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二)方案拟定。
根据审计报告,市服务中心与区科委共同协商拟定种子基金清算方案。
(三)方案审批。
市服务中心、区科委各自按程序报批。
(四)协议签订。
市服务中心、区科委与管理机构签订种子基金清算协议,按清算协议约定收回资金。
第二十九条种子基金清算方案内容包括:种子基金运行及投资(贷款)项目损失核销情况、清算原因、剩余资金额度及分配情况等,并附财务审计报告、清算协议文本等材料。
第三十条种子基金清算后出现损失的,由市服务中心与区科委按各自程序完成核销。
第八章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种子基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担保、抵押、购置房地产等;(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市服务中心与区科委负责对种子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种子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三条种子基金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所有投资、贷款项目须网上公开,建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种子基金相关决策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发现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种子基金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从项目筛选、决策、管理、退出、核销等方面开展风险控制,系统性降低种子基金使用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安排专人对投资(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掌握支持对象的财务及各类经营信息。
第三十七条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向市服务中心和区科委提交《种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种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管理机构发现支持对象在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在资金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支持对象违规使用投资(贷款)资金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给予收回投资(贷款)资金、公开曝光、列入黑名单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种子基金参股项目退出时有收益的,收益部分的20%可奖励给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每年可按免息信用贷款应还款额回收效果提取工作奖励经费,标准为当年应还款额回收达到100%的,可按实际还款额的1%提取。
第四十一条种子基金产生的利息及回收的资金扣除奖励部分,留存种子基金循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