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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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1•【文号】发改办高技[2016]1509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推荐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5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快推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工作,目前引导基金实体即将组建完成。

为加快引导基金投资运行,现请你们推荐一批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方案。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投资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包括:地方政府出资(包括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行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并出资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参股基金应由专业管理团队管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主要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处于初创期、早中期且具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规模不低于参股基金总规模的60%)发展。

二、地方部门拟推荐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方案,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经初步审核后,推荐给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自主开展后续工作。

三、拟推荐的参股基金方案请按照本通知附件方案框架编制,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参股基金总规模(各方认缴承诺出资总额,含地方政府出资)不低于2亿元。

其中由地方政府出资的参股基金,社会出资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2•【字号】京发改[2012]694号•【施行日期】201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2]69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创业投资基金工作安排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1]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3•【字号】通政办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53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有效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鼓励投向本市尚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培育和壮大新兴产业。

引导基金不与市场争利,但探索建立良性循环运作机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首期资金规模为市本级财政投入1亿元。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经申请获得的国家和省级引导资金,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引导基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并与省级基金合作,与市区内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南府发[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南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1月28日南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桂政发〔2011〕1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南府发〔201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而设立、专项用于支持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政府引导资金,具体分为增加投入资金、部门整合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增加投入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年度单列增加投资,专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资金。

部门整合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并归口各部门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在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每年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投向及额度,划出一定比例,加大对该产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力度。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第三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项目资金的申报及管理,由归口我市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为 规范 战 略性新 兴产 业发 展专 项 资金 管理 ,提 高财 政 资金使 用 效益 ,根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预算 法 》等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务 院关 于加 快 培育 和发 展 战 略 性新 兴 产 业 的 决定 》 (国发 [2010) 32号 )

《“十 二五 ” 国家 战略性 新兴 产业 发展 规划 》(国发 [2012) 28号 )等 文件 规定 ,财 政 部 、国家 发展 改 革委 联合 制定 了 《战 略性新 兴 产业发 展 专项 资金 管理 暂行 办 法 》。现 予 印发 ,请 遵 照执 行 。
障港 口设 施 安 全 运 行 ,充 分 发 挥 港 口设 施 功 能 , 场 、仓 库 、港 区铁 路 与装 卸机 械轨 道 、防护 设施
有 效使 用岸 线 资源 ,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港 口 等及其 他 生产 与 生产辅 助设 施 。
法 》等相关 法律 、法 规 ,制定 本 规定 。
第 五条 专项 资金 支持范 围主要包 括 :
创业 投 资基金 等支 持方式 ,并 根据 国际 国 内战 略
(一 )支 持新 兴 产 业 创 业投 资计 划 。采 取 中 性 新兴 产业发 展形 势进 行适 当调整 。
央财 政 资金与 地方 财政 资金 、社会 资金 参股 ,共
第八条 参股设 立新 兴产 业创业 投 资基金 的
阶段 、不 同 问题 ,创 新体 制机 制和 支持方 式 ,并 支持 的重 点工作 、工 程或 项 目,专项 资金 原则上
做好与其他财政政策 、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的 不再 予 以支持 。
协调 配合 ,促 进战 略性新 兴产 业发 展 。
第 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4•【字号】豫政办〔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4日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评价指标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第五章附则为发挥政府性资金的产业引导、政策扶持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我省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为规范基金运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金定位及投资方向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实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把基金具体运作及项目选择权归于市场,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新兴产业及优势特色产业领域,促进资本招商和研发成果产业化,推动新兴产业补链延链强链、提质增效、发展壮大,提升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

重点投向我省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及网联汽车、新一代人工智能、网络安全、尼龙新材料、智能装备、智能传感器、5G和煤化工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及优势特色产业链条上的成长期、成熟期创新型企业。

二、基金规模及资金来源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1500亿元,其中,统筹整合支持新兴产业领域的存量基金450亿元,新设增量基金1050亿元。

发改委:关于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委:关于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9]27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有关受托管理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新兴战略性产业的战略部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抢占后金融危机时代经济科技制高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扩大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创业投资试点,推动利用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联合地方政府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即创业投资企业)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一)政府引导。

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

(二)市场运作。

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按照商业规则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以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政府不干预基金正常的经营管理。

(三)规范管理。

基金委托具有专业背景的管理机构按照章程规范运作。

基金中的国家出资部分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健全业绩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实现滚动发展。

(四)支持创新。

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失灵问题,引导创业投资投向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支持自主创新和创业。

二、参股设立基金的基本要求(一)基金的投资导向参股设立的基金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具有鲜明的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

基金要以一定比例投资于早中期企业,鼓励参股设立主要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天使基金。

基金的投资导向要在其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中明确体现,并在运作过程中切实落实。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发展改革局(委)、科技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8月2日目录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管理模式3 第三章运作方式4 第四章运作程序5 第五章申请条件6 第六章退出方式7 第七章风险控制8 第八章考核评估与监督9 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我省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以及《关于发展创业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不干预参股基金或跟进投资企业日常的经营和管理.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二)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按程序统筹使用部分除外);(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四)其他资金来源。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8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8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8号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暂行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暂行办法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有效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向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引导基金存续期开展的各项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设立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 (一)建立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二)受理市、县(开发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的申请方案、受理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申请方案,并进行合规性初选;(三)根据需要开展相关调查;(四)组织专家进行独立评审;(五)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专家评审意见。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1〕409号,2011年10月14日印发)发布时间:2011-11-25 【大中小】【简体】【繁体】【打印】【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运用财政激励手段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发挥创业投资对促进高技术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省财政设立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激励效应,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财政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管理,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支持创业投资的政策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运作。

引导资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部门不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受托管理机构,按出资额代表出资人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鼓励创新。

引导资金主要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技术产业种子期和起步期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应具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不同于一般商业创业投资,不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三)引导为主。

引导资金主要通过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技术产业,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技术产业在种子期和起步期资金不足问题,不占大股、不行使经营主导权,充分调动社会资金的投资积极性,分担风险。

(四)规范管理。

建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受托管理机构能力培养,强化受托管理机构责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和利益激励机制。

同时,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在条件成熟时及时退出并将回收资金上缴省财政专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成立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作为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

理事会成员由省政府领导,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

( ) 金 的投 资 导 向 一 基
决策 、 专家顾问 、 风险控制及评估制度 等规范运作的管理模式 。
( ) 金 的 清 算 五 基
参股设立的基金要符合国家鼓励
发 展 的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导 向 ,具 有 鲜 明 的产 业 特 点 和 区 域 优 势 。 基 金 要 以 一 定 比例 投 资 于 早 中期 企 业 ,鼓 励 参 股
2 %, 0 且不控股 。 地方政府参股资金规 模原则上不低 于国家资金 。社会募集 资金 比例应大于 6 %。对于参股设立 0 的天使基 金 ,国家 资金参股 比例可适
当放大。
成熟后 ,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 厅( ) 局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上 报基金方案和基金章程 ,并提出 申请
略性 产 业 。
有对 3 个以上创业企业 的投资经验。
( ) 金 的 资金 构 成 及 规 模 三 基
托地方政府和受托管理机构监督基金
重 大 事项 的决 策 , 证 政 策 目标 落 。 保
( ) 二 国家 资金 的批 复和 拨 付
参股设 立 的基金 由国家资 金 、 地
方政 府资金及社 会募集 资金构 成 , 以
部 门关 于促 进 自主 创 新 成果 产 业 化 若
业 和高成长性企业 ,支持 自主创新 和
创 业。
二 、 股 设 立 基 金 的 基 本 要 求 参
规范设立和运作 , 并按照《 业投资企 创 业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进行备案 , 接
受 管 理 部 门 的 监管 。基 金 应 建立 投 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专业管理机 构管理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 干预基金 正常 的经营管理 ,以出资额为限对基 金行使股东权力。受托管理机构对受 托资金专设托管账户管理 ,定期 向财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组建指引一、基金名称基金应为创业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包含“创业投资”字样。

二、组织形式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三、注册地深圳市。

四、基金规模最低2.5亿元,最高无限制。

基金可采用分期出资方式,首期出资应不少于基金规模的30%。

五、基金存续期不超过10年,建议5+2。

需列明投资期、回收期、延长期时间。

六、国家和地方资金参股方式基金原则上应为新发起设立的基金,如已设立基金符合《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2668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申报时距该基金工商设立登记时间不超过6个月、且基金出资人全部同意国家和深圳引导基金入股并同意相应修改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可考虑采用增资模式。

七、基金投资领域按照《办法》的规定,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以上应集中投资于某一具体产业领域,包括: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不支持投资于多个产业领域和投资领域不明确(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基金申报。

国家鼓励各地结合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科技优势等设立相关产业领域的基金。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鼓励创投机构在我市申报以下领域的创投基金:(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二)未来产业: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三)其他产业:先进装备制造、集成电路设计与封测、军工产业、互联网金融。

八、基金投资阶段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其中,初创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xx]111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xx〕32号)、《“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xx〕28号)等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xx年12月31日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xx〕3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xx〕28号,以下简称《规划》)以及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产业创新发展、重大应用示范以及区域集聚发展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安排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调动企业主体的积极性,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瓶颈制约,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创新活力。

(二)集中资金,扶持重点。

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明确的—2—重大工程、重点发展方向,选择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资金,综合扶持,促进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引导产业链协同创新和区域集聚发展,鼓励创新资源密集区域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和《省级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冀政函〔2014〕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省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项支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探索政府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新方式,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社会资金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中省政府已投入和以后新投入的配套资金计入引导基金规模,纳入本办法管理,相关基金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签署的协议、章程等,从其约定。

第五条现阶段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基金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以后可根据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试行新的投资方式。

(一)参股基金。

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国家资金、市县政府资金也可参与)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包括投资于成长期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

(二)跟进投资。

引导基金以同等条件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进行跟随投资。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萍府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萍府发〔20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萍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资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引导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公司营运、重点扶持、风险投入、滚动使用”原则,主要采取股权投资和股权质押方式进行运作。

第四条引导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安排500万元,共计5000万元,由市政府统筹管理。

引导资金以后年份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成立萍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负责引导资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管委会副主任,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及各县(区)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

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专题调度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3•【文号】发改高技[2011]1592号•【施行日期】2011.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159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我们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现印送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当前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工作予以落实;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在推动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力量。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精神,增强社会各界对民营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制定本实施意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8.17•【文号】财建[2011]668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金融债券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1: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晋发改财金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发改财金发〔2010〕15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带动和导向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创业投资资本形成,提高创业投资在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十部委令39号)等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带动和导向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创业投资资本形成,提高创业投资在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十部委令39号)等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业投资扶持资金,是指每年从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筹集的专项用于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资金。

其宗旨是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扶持资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以赢利为目的。

省创业投资扶持资金每年年初由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下同)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列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第三条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对省创业投资扶持资金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按照晋政函[2009]130号《关于将支持企业转型转产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并授权省发展改革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规定管理。

发改委.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委.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参股基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参股基金的区域和产业领域,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拨付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第五条参股基金所在区域应具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资源储备。

第六条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具体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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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财建[2011]668号【颁布时间】2011-8-17【失效时间】【全文】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1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参股基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参股基金的区域和产业领域,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拨付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第五条参股基金所在区域应具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资源储备。

第六条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具体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第八条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九条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九)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十)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条参股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基金企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参股基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使管理职权。

包括确定参股基金投向、选择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十二条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参股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参股基金后,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第十四条托管银行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参股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二)与参股基金主要出资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三)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四)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申请条件第十五条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二)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亿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政府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除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亿元人民币,其中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四)创业投资基金应在设立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创业投资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二)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三)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中央财政资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中央财政资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四)创业投资基金已按照或在增资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激励机制第十七条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由参股基金企业支付,财政部不再列支管理费用。

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十八条除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参股基金企业还要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

业绩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参股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的20%奖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中央财政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

第六章受托管理机构第二十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四)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五)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六)有三个以上创业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七)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八)最近三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

第二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参股基金章程;(二)代表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参股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参股基金投向;(三)通过招标在财政部指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托管专户,根据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在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后,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四)及时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拨入托管专户并上缴中央国库;(五)定期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参股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六)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进行附带备案。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日常管理费按年支付,当年支付上年,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12月底已批复累计尚未回收中央财政出资额(以托管专户拨付被投资单位的金额和日期计算)的一定比例、按照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具体比例如下:(一)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亿元(含)人民币以下的按2%核定;(二)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50亿元(含)人民币之间的部分按%核定;(三)中央财政出资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核定。

第七章申报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当地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组织编制参股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具体详见附件2、附件3),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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