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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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03.13•【文号】国务院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89.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发布日期:2000年7月8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令第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规定使用种子。

第五条国家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条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种质资源管理第八条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

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登记,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与国外交流种质资源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种子选育与审定第十一条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强化孵化增值服务能力,促进在孵企业快速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决定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用于对在孵企业进行初创期投资。

为加强种子资金管理,确保投资安全和投资人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种子资金规模1、种子资金规模为500万元,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自有资金设立。

2、种子资金由财务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第二条职责1、综合管理部是种子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投资洽谈、申报受理、调查和初选,组织评审和尽职调查;负责种子资金的发放、监理、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与外部投融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参与投资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2、创业孵化部是种子资金投资后的日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种子资金的使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3、组建由孵化器管理人员、入驻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机构和外部专家组成的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孵化器人员应超过半数以上。

4、总经理负责种子资金的使用审批,承担种子资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5、孵化器定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种子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

第三条使用方法种子资金的使用方法为:股权投资、流动资金借款和担保三种方式,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使用形式。

1、股权投资:孵化器通过投资持股或获得期权的方式,取得所在孵企业不多于10%的股份。

2、流动资金借款:为缓解在孵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提供短期无息借款,每个企业借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免收利息,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3、担保:与银行建立担保合作关系,为在孵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担保比例不低于1:5,担保时间不超过银行贷款期限。

种子资金优先采用跟投方式,与其他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共同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

第四条股权投资管理1、拟股权投资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已在孵化器内注册经营且注册资本(实缴)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且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2)已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3)主要从事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4)企业负责人或团队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管理能力和市场意识;(5)无任何法律和民事纠纷;(6)接受孵化器的股权投资。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种子基金是指专门用于支持初创企业孵化、种植和培育的一类风险投资基金。

在新兴经济体中,种子基金在推动创新和创业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规范种子基金的管理,各国纷纷制订了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种子基金的概念和作用,并分析几个国家的种子基金管理办法,以期为我国种子基金管理提供参考。

一、种子基金的概念和作用种子基金是一种旨在支持初创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基金。

这些基金通常由政府、私人投资者或企业集团设立,旨在提供风险投资和创业培训等支持,帮助初创企业在早期阶段获得资金和资源。

种子基金通过提供初创企业所需的启动资金,帮助其开展业务,并在发展初期提供战略性的指导和支持。

种子基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经济创新:种子基金能够为具有高成长潜力的初创企业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推动创新和创业活动的发展。

2. 增加就业机会:种子基金的投资能够帮助初创企业扩大规模,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为经济增长提供动力。

3. 促进技术进步:种子基金注重投资于科技领域的初创企业,这些企业通常具有创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对促进技术进步起到积极作用。

二、国家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的比较分析1. 美国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种子基金市场之一,其种子基金管理办法成熟。

美国的种子基金管理机构通常是由政府机构、高等教育机构或私营投资者组成的合作伙伴关系。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着重规范基金运作、投资标准和退出机制。

此外,美国政府还通过税收激励措施,鼓励私人投资者参与种子基金。

2. 英国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英国的种子基金管理办法强调政府与私人合作的重要性。

英国政府通过公共资金和税收措施鼓励私人合作伙伴参与种子基金。

同时,英国的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基金经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对投资项目的评估、监督和退出等。

3. 新加坡种子基金管理办法新加坡的种子基金管理办法注重培育初创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新加坡政府设立了多个种子基金,通过提供资金和导师指导等方式,帮助初创企业快速成长。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种子基金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维护投资人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是指为支持创新企业发展,提供早期风险投资,通过对创新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获得与之相应的投资收益的基金。

第三条种子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风险可控、效益导向,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

第四条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需要,组建专业化团队,加强风险管理能力,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第二章种子基金的设立和注册登记第五条种子基金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具备合法的股权结构和投资管理制度,并在投资领域内有足够的知识、技能以及经验。

第六条种子基金应当在基金监管机构指定的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并报基金监管机构备案。

注册登记和备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种子基金应当向投资人提供投资说明书和基金管理合同,明确基金名称、基金类型、基金经理、基金管理方式等基本信息,说明基金投资策略、风险提示、退出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种子基金的投资和管理第八条种子基金应当遵循风险可控、效益导向的原则,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和控制。

投资人应当完整了解投资的风险状况,做到自愿、知情、风险承担合理。

第九条种子基金应当进行科学的项目管理和跟踪。

基金经理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管理、催收和退出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基金的投资目标实现。

第十条种子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各项风险管理措施,做到风险提示准确、投资决策合理、管理监督到位。

第四章种子基金财务管理第十一条种子基金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记录、核算和分配。

基金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种子基金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投资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报告,并定期召开基金投资人会议。

第五章种子基金的退出和清算第十三条种子基金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或者条件切实保障投资人权益,对投资项目进行及时跟踪,做好退出工作。

第十四条若种子基金的投资项目处于亏损状态,应当采取果断、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避免资不抵债情况的发生。

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

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

常州运河五号创意产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技种子资金管理机制,促进孵化器内创业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帮助创业人员解决创业资金短缺问题,以有偿资助,或入股方式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安排总额一百万元作为种子资金,授权常州工贸创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种子资金具体实施,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四条种子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择优资助、依法规范管理、安全保值的原则。

第五条种子资金有偿资助应遵循“种子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鼓励民营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人参与投资,促进高创意类创业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六条种子资金的资助对象是进入常州运河五号创意产业孵化器进行创业孵化的创意设计类企业。

第七条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研究、设计的方案(或服务)应具有较好的创意设想、较好的市场前景、可行的商业模式,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2、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大专以上学历的设计、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达60%以上。

企业主要决策、经营者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好的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章资金资助方式第八条种子资金资助方式为有偿资助或入股,具体条款由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种子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运作程序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创业企业,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种子资金。

申请时,企业必须向常州工贸创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种子资金使用申请报告;2、企业基本情况和近期经营状况介绍;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4、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和验资证明或相关审计报告等相应的企业资产说明文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资料;6、其他与申请种子资金有关的材料。

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安吉县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规范安吉县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种子资金主要用于入驻安吉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科创园”)内的创业企业中高新技术项目孵化的专项资金,旨在更好地引进一批高科技项目、人才,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一批高科技产品和高科技企业,使科创园成为我县孵化高新技术产业的摇篮。

第三条种子资金安排遵循评价、决策、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种子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县财政在科技专项经费中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种子资金。

当年结余的,结转至下一年度累加使用。

第六条县科技局负责种子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制订种子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县科技局委托县科技创业园作为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县科技局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估委员会,对种子资金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第九条种子资金管理,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监督检查。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第十条种子基金支持对象为在科创园依法设立、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与科创园签订孵化协议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入驻科创园超过半年、不满2年,注册资本大于50小于500万元人民币;2、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费用年平均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0%;3、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安吉县的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较好的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企业掌握申报项目的核心或必备的研发与生产技术,具备研发和生产所必须的设备和人才队伍;5、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员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6、企业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7、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半年内研究和开发无实质性进展,人员、资金、设备不到位的企业,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种子投资基金实施方案(正式)

种子投资基金实施方案(正式)

西安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实施方案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商业模式创新”的战略部署,落实我市《关于深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2〕12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缓解科技创业企业融资难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发展,在借鉴国内其他省市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的模式与运营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设立“西安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

一、种子基金性质、定位及作用(一)种子基金的性质种子基金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引导性基金,重点用于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拥有创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

(二)种子基金定位种子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把控风险”的原则。

(三)种子基金的作用一是有利于营造科技人才创业创新环境。

高素质人才及其团队创业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基金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形成吸引人才创业创新的政策环境,对于带动院所支持地方产业发展意义重大。

二是有利于健全多元化、多层次资本市场。

通过发挥种子基金引导作用,吸引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信贷资本,通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为我市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创新资源支持,帮助创业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三是有利于发挥政府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杠杆放大作用。

按照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机构)投资于辖区内优势产业,拓展科技创业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创业企业融资难现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

四是有利于探索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

把政府直接投资科技类项目转变为间接股权投入,引导投资机构投入,并按市场机制筛选、投资和管理项目,发挥政府种子基金的引导作用,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率。

二、种子基金规模、资金来源、运营和投资方式(一)种子基金规模及来源种子基金总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资金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分期到位。

种子投资基金实施方案

种子投资基金实施方案

种子投资基金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和创业环境的不断改善,种子投资基金作为支持初创企业发展的重要工具,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种子投资基金旨在为早期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实现初期发展,并为后续投资奠定基础。

二、目标。

种子投资基金的实施旨在促进初创企业的发展,推动创新创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具体目标包括,为有潜力的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初创企业加速成长,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创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三、实施方案。

1. 筹备阶段。

在种子投资基金的筹备阶段,需要进行市场调研和项目评估,确定投资方向和策略。

同时,还需要建立基金管理团队,制定基金管理规定和投资标准,确保基金的专业化管理和运作。

2. 投资阶段。

在投资阶段,种子投资基金需要与初创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尽职调查,评估企业的商业模式、市场前景和团队实力。

在确定投资项目后,基金将向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发展,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的问题和挑战。

3. 跟踪管理阶段。

种子投资基金在投资后将持续跟踪和管理投资项目,关注企业的发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成功退出。

同时,基金还将积极协助企业与其他投资机构或合作伙伴进行对接,为企业的后续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风险控制。

种子投资基金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风险控制,加强投前尽职调查,降低投资风险;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同时,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投资策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本金。

五、退出机制。

种子投资基金在投资项目取得成功后,需要及时制定退出计划,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如股权转让、IPO等,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同时,基金还需要协助企业进行后续融资或并购,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六、总结。

种子投资基金的实施需要全面考虑市场需求和投资风险,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投资项目的成功实施和退出。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产业科技众创空间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结合众创空间建设实际,特设立“众创空间种子基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用于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种子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式和额度第四条种子基金来源于的资产,初始规模万元,以后视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增加。

种子基金资助的成果技术及其转让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就要受到市场规则支配,因此种子基金的运作要遵循市场规则。

第五条种子基金的使用方式为: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补贴等。

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万元,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年,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种子基金组织架构第六条设立种子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由、、、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通过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种子基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管和协调。

评审委主要职责是:(一)决定种子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二)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三)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四)审议批准种子基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融资担保、融资补贴方案;(五)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评审委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院科技开发处,具体负责:(一)审议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二)贯彻执行评审委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协调种子基金的运作;(四)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五)完成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经批准,指定众创空间作为种子基金的出资人代表。

负责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执行评委会的决策,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二)负责编制种子基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种子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种子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子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种子基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种子基金及其投资企业、项目等涉及资金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种子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2. 安全性原则:加强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3. 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种子基金保值增值;4. 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种子基金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职责:1. 制定和执行种子基金财务管理制度;2. 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及财务信息披露;3. 监督检查投资企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4. 协调解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5.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种子基金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业捐赠、社会捐赠等。

第七条资金使用范围:1. 种子基金运作所需费用;2. 投资企业、项目资金支持;3. 财务费用;4. 其他经批准的费用。

第八条资金使用程序:1. 项目申报、评审、立项;2. 资金拨付;3. 项目实施、监管;4. 资金回收、结余。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九条种子基金财务核算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条财务报告编制:1. 按照年度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2. 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3. 定期向投资企业、项目等相关方通报财务状况。

第五章内部控制与审计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财务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种子基金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南海区粤港合作“创享蓝海”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佛山市南海区粤港合作“创享蓝海”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南府〔2012〕193号)已由南海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结合创业风险投资机制,特设立“创享蓝海”孵化器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种子资金支持对象是入驻“创享蓝海”孵化器的项目,用于促进项目孵化和成果转化,弥补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市场缺失环节,破解融资瓶颈。

由区经济促进局(科技)、人才办、财政局联合成立“创享蓝海”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种子资金管理办公室”)。

种子资金受种子资金管理办公室监管,接受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种子资金的运作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旨在扶植优秀创业企业成长,促进我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种子资金的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种子资金用以扶持符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的项目。

项目须经孵化器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种子资金的运作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益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进行。

(三)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资金来源种子资金来源于我区人才立区战略专项资金。

2013年度、2014年度各安排1000万专项资金。

第三条主要用途种子资金的主要用途包括无偿资助和股权投资。

(一)无偿资助无偿资助不要求享有企业股权,不派员参与企业的日常运作,单个项目接受无偿资助的金额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

(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通过独立投资、联合投资等形式获取企业股权,参与企业的创建或重组。

1、独立投资时,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人民币,不担任控股股东,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运作。

2、联合投资时,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不担任控股股东, 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运作。

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5.申报项目实际投资应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申报时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总投资额的50%以上。

6.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三、资助标准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5万元~20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50万元~8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0万元~15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30~5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6万元~10万元。

市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区财政各承担50%。

四、项目受理程序1.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的安排,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2.申报项目单位应填写《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连同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报告和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等资料,报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科技企业孵化器汇总并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批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种子资金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4.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初定资助项目,并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

五、资助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1.市科技局根据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结果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2.市科技局根据《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的审批结果及有关规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将合同书和《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拨款申请表》送市财政局。

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科技创新创业种子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现代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洛发〔2016〕1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推进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洛政〔2016〕33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洛阳片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6〕3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科技创新创业种子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种子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统称“孵化载体”)发起设立科技创新创业种子基金。

第三条 市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种子引导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种子引导资金的监督管理,具体事务由受托管理机构— 29 —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参与并负责。

市科技局主要会同市财政局制订种子引导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文件;确定种子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种子引导资金管理机构拟定的规章制度及资金使用方案;负责监督检查种子引导资金运行情况,评价及考核种子引导资金支持大众创业创新效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种子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科技局监督种子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种子基金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协助负责种子引导资金的相关工作。

受托管理机构主要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具体负责孵化载体的选定考察;负责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办理有关法律文件和投资手续;整理上报年度参股种子基金运作及种子引导资金托管等情况。

受托管理机构不收取种子基金及贷款企业任何中介费用,有关费用在市科技计划管理费用中列支。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金融行业专家、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人员组成,负责对选定的种子基金进行考察,并提出建议;参与对种子基金的绩效考评。

种子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种子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种子产业健康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种子产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基金、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出资设立,专门用于投资种子产业相关企业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应遵循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支持种子产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产业链完善。

第二章设立与运营第四条基金的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发起设立:由政府引导基金、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出资设立,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

(二)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三)基金设立:基金管理人召开基金投资者会议,制定基金章程,确定基金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方式等。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三)具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四)具有合法合规的基金管理资质。

第六条基金的投资范围:(一)种子产业相关企业,包括种子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二)种子产业相关技术创新项目;(三)种子产业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项目。

第七条基金的运作方式:(一)采用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资产管理等;(二)投资决策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确保投资的可行性和收益;(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八条基金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一)投资决策风险控制: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二)资金管理风险控制: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三)合规性风险控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

第四章退出机制第九条基金的退出方式包括:(一)上市转让;(二)协议转让;(三)回购;(四)其他合法合规的退出方式。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旨在加强我校研究生科技创新意识、科研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激励具有创造能力和创意创新精神的人才脱颖而出,支持我校研究生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

为规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包括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资助范围第三条种子基金择优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可行,科技含量较高,有一定市场前景和竞争优势的科技创新项目,并允许有创新性的风险项目研发。

第四条我校在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可申报。

但以下情况不能申报:1.已有在研项目且未结题;2.曾经立项但未能正常结题;3.在校剩余时间少于1年,无法完成项目研究的。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五条项目的申报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

集体申报应确定1人为项目负责人。

项目申报必须征得导师同意,项目负责人的导师为项目监护人,原则上每位导师监护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项目。

第六条种子基金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项目具体立项数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第七条种子基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筛选和推荐,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

基金申报与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9-10月,具体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进行。

具体评审程序如下:1.根据学校下发的有关基金申报工作安排,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初审后,统一报送研究生院;2.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在校内进行公示;3.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4.经学校审批同意立项者,项目负责人与研究生院、导师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职责。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八条项目进行中,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0月份(具体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按要求填写《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中期检查表》,报告研究进展情况,并提供项目阶段性成果,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专家对照《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项目申请书》的预期成果开展中期检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永川府办发〔2016〕144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已经区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永川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2日重庆市永川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155号)、《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129号)的文件精神,为规范重庆市永川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

第三条种子基金由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和永川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

永川区种子基金规模5000万元,种子引导基金在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0%(含增资),永川区人民政府的出资比例不低于60%,出资单位为:重庆市永川区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出资30%、重庆永川高新区凤凰湖产业园管委会出资30% 。

第四条种子基金以委托管理方式实行专户管理。

第五条国内外机构和个人对种子基金的捐赠纳入种子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六条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落户永川区的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3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

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后5年内不参与分红。

免息信用贷款是指种子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提供信用贷款,免收贷款利息。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探索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新机制,经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研究,决定建立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

为加强种子基金管理,提高种子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是一种孵化、鼓励科技人员初期创业的专项基金。

通过引导性投入,吸引社会对科技创业者和归国留学人员所提供的嵌入式技术创新项目进一步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新型投入机制。

第三条种子基金通过对技术创新项目和嵌入式创业的资金支持和咨询服务,使其发展壮大。

第四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种子基金来源于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的资产,总体上需要保值增值。

种子基金资助的成果技术及其转化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就要受到市场规则的支配,因此种子基金的运作也要遵循市场规则。

种子基金的第一期金额为500万。

第六条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是种子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对种子基金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下设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公室(即种子基金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能:种子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和初选,评审、论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者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与回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种子基金管理办公室将组织由有关专家、企业家和其他相关人士组成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评审和论证工作,并为种子基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支持重点的制定提供咨询。

第十条种子基金优先支持领域为:生物与制药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新材料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

种子投资基金实施方案

种子投资基金实施方案

种子投资基金实施方案(正式)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我的笔记本上,我开始构思这个名为“种子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项目。

这个方案,已经在我脑海中萦绕了无数个日夜,现在,是时候把它完整地呈现出来了。

一、项目背景我们身处一个创新的时代,无数的创新型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这些初创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决定设立一个种子投资基金,专注于投资有潜力的初创企业,助力它们茁壮成长。

二、基金目标1.投资目标:聚焦科技创新、高成长潜力的初创企业,投资领域包括互联网、大数据、、生物科技等。

2.投资阶段:种子期和天使期,以股权投资为主。

3.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投资额度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

三、投资策略1.项目筛选:采用专业的项目评估体系,对企业的技术、团队、市场前景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2.投资决策: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行业专家、投资经理、财务顾问等,共同决策投资事宜。

3.投后管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包括资源对接、业务指导、品牌推广等。

4.退出机制:通过上市、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投资回报。

四、实施方案1.设立基金公司:注册成立一家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和运营。

2.筹集资金:通过私募方式,向高净值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筹集资金。

3.建立投资团队:聘请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投资团队。

4.制定投资策略:根据市场环境和投资目标,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

5.开展项目筛选:通过各种渠道收集项目信息,进行筛选和评估。

6.签订投资协议: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金额、股权比例等事项。

7.投后管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协助企业快速发展。

8.退出投资:在合适的时机,通过上市、并购等途径退出投资,实现投资回报。

五、风险控制1.投资风险评估:对每个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安全。

2.投资组合管理: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单一项目风险。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种子基金管理办法一、引言种子基金是旨在支持初创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扮演着推动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种子基金的管理、运作,保障各方利益,促进种子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监管主体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监管实施,监管主体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种子基金的注册、备案、监管等工作。

三、种子基金的设立1. 种子基金需满足一定注册资金要求,通过审查合格后方可设立;2. 种子基金应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战略定位和投资策略;3. 种子基金需合法合规设立,并按规定申请登记备案。

四、种子基金管理1. 种子基金应设立合适的管理团队,明确管理层职责和权利;2. 种子基金应建立科学的投资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3. 种子基金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运营情况,接受监管检查。

五、种子基金的投资1. 种子基金应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定位,选择符合规定的投资项目;2. 种子基金应依法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透明公正;3. 种子基金应不得进行超出合规范围的投资活动。

六、风险控制1. 种子基金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2. 种子基金应设定合理的投资风险收益比,平衡风险和回报;3. 种子基金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基金的资产安全。

七、退出机制1. 种子基金应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确保投资回报;2. 种子基金应根据投资协议、法律规定进行退出,确保合法权益;3. 种子基金应遵守退出程序和规定,维护基金和投资者的利益。

八、处罚措施1. 对违反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的,监管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2. 对违法违规的种子基金,监管机构有权采取控制、追究责任等措施;3. 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况,监管机构可责令停业、吊销登记等处罚。

结语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规范种子基金行业,提升行业整体水平,还能推动创新创业,促进经济发展。

监管主体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共同维护种子基金行业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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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科企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
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科技种子资金管理机制,促进孵化器内创业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帮助创业人员解决创业资金短缺问题,以有偿资助,或入股方式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广西联同众创科技有限公司安排总额一百万元作为种子资金,授权联创科企孵化器负责种子资金具体实施,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四条种子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择优资助、依法规范管理、安全保值的原则。

第五条种子资金有偿资助应遵循“种子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鼓励民营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人参与投资,促进高创意类创业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六条种子资金的资助对象是进入联创科企服务器进行创业孵化的创意设计类企业。

第七条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研究、设计的方案(或服务)应具有较好的创意设想、较好的市场前景、可行的商业模式,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2、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大专以上学历的设计、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达60%以上。

企业主要决策、经营者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好的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章资金资助方式
第八条种子资金资助方式为有偿资助或入股,具体条款由联创科企孵化器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种子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运作程序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创业企业,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种子资金。

申请时,企业必须向联创科企孵化器综合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种子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和近期经营状况介绍;
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
4、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和验资证明或相关审计报告等相应的企业资产说明文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资料;
6、其他与申请种子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联创科企孵化器综合部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立项和转报:
1、对企业申请种子资金的资格条件进行确认,并向申请企业详细说明种子资金的资助方式、政策性约定、运作与管理事项等;并与申请企业协商种子资金资助的具体细节,并签订有偿资助意向协议。

2、对申请企业的资信、资产及负债、经营管理、行业竞争、技术开发能力、发展前景等状况进行调研,出具调研报告;
3、组织五人以上的技术、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创意构想、商业模式、市场、资金筹划、财务评价等可行性和风险性进行全面论证、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或委托专业投资(担保)公司进行项目论证。

4、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连同上述资格条件确认意见、调研报告、评审报告转报广西联同众创科技有限公司,并对转报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负责。

第十二条广西联同众创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一定的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种子资金有偿资助项目经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申请企业签订有偿资助协议。

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广西联同众创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作为种子资金管理部门,应设立种子资金专户,将所有与种子资金有关的资金拨入、拨出、回收、资产处置回收款、专户利息等纳入专户核算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广西联同众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部门应建立切实有效的种子资金财务管理和资助监管制度,对种子资金有偿资助的企业,明确专人列席企业股东大会,定期采集企业运行信息,跟踪管理。

若发现资助企业违反协议规定或出现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情况,应如实向领导汇报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或减少资产损失。

第十六条由于被资助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资助款项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投资部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损失数量和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广西联同众创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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