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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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2007年颁布,2009年10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流程化,提高决策效率,优化投资程序,加强风险管控,保障公司管理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根据电广传媒《创业投资决策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条《项目投资管理制度》是公司创投流程、管理的基本操作规范及指导制度。

第二章组织设置及职能

第三条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利机构,负责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公司内部的最终决策。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是公司投资管理、决策的常设领导机构,由董事会指定成员担任。投委会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及解释,并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进行评审,对制度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及考核,实施奖罚。

第五条部门职责

创投部门是项目流程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对外进行项目的收集、筛选、沟通、谈判、签约及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对内按公司管理规定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

风控部是项目流程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和投委会的日常事务管理机构,直接对投委会负责。主要职责是代表投委会对投资流程监督、把关,项目的风险监控调查及投资相关事宜的管理。

财务部等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按照投资管理流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及相关配合工作。

第三章投资流程

第六条创业投资项目遵循以下投资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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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具体投资流程及管理规定

第七条项目信息收集、筛选

创投部门投资经理负责项目信息的收集,内容包括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项目的行业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主营业务、所有者资料、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等。

投资经理依照自身经验,对项目进行初步分析筛选,有继续跟进价值的项目报部门立项讨论。

投资经理从项目开始接触到最终投资需全程记录《尽职调查底稿》(附件一)。

第八条部门立项

创投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项目立项的责任人。

投资经理根据项目信息收集、项目初步尽调及和企业方初步沟通结果,向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成员开会对项目立项进行讨论,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达到或超过2/3人数同意,部门立项通过,投资经理方可进行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同意人数未达到2/3的项目,部门立项不通过,部门投资总监可要求投资经理对项目重新调查或放弃项目。

部门投资总监拥有一票否决权,有权决定放弃项目或暂缓立项。

部门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参会成员必须在会议纪要上明示其意见(即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进一步尽职调查

部门立项通过后,项目进入进一步尽职调查阶段。

投资经理是进一步尽职调查的责任人,对项目做进一步的调研和考查。

在进一步尽职调查中,投资经理须注意按照公司行业划分的指导意见,与项目所属行业的投资总监充分合作,对项目进行调查。

尽职调查不合格的项目经部门投资总监批准后终止。

尽职调查符合公司要求,投资经理根据调查情况撰写《尽职调查报告》(附件二)。

第十条投委会立项初审

投资经理经过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判断企业符合投委会立项条件,经部门投资总监同意,可向投委会(风控部)提出申请投委会立项。

投资经理是投委会项目立项资料提交的责任人,在投委会召开五个工作日前(不含当日,以下规则相同。例如投委会25日召开,资料提交截止时间即为19日下班前),向投委会提交项目立项资料:《投委会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三、经部门投资总监签字同意)、部门立项会议纪要(2/3及以上部门人员签字同意)、《立项建议书》(附件四)及相关资料(《商业计划书》、最近二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复印件或电子版扫描件))。

风控部是立项初审的责任人。

风控部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包含资料的完整程度,流程的合规性,以及项目基本情况及资料格式、内容等,并出具《投委会项目立项或决策初审通知书》(附件五)。

初审未通过的项目,投资经理需按照风控部的要求进行相关资料的补充和完善,可重新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初审通过的项目,风控部应于投委会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将相关资料报投委会委员审阅。

第十一条投委会立项评审

投委会对项目立项进行审核。

投资经理需按照项目《立项建议书》内容,简明扼要的向投委会介绍项目情况。经投委会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审核同意,可允许项目立项。

投委会主任委员对项目立项有一票否决权(但无一票赞同权)。

投委会项目立项需有会议纪要,经投委会委员签字后归档。投委会成员需在《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二)逐一签署结论意见并签字。

投委会不同意立项的项目终止后续流程。

投委会暂缓立项的项目,投资经理按照投委会的意见进行补充调查或补充文字资料,并可向投委会重新提交立项申请。

第十二条总部立项审批及备案

风控部是总部立项的主要责任人。

投委会同意立项的项目,按照总部的规定,启动相应立项审批或备案程序。

风控部负责按总部要求提供常规资料。若总部审批程序中需要补充资料,投资经理有责任及时准确的提供。

第十三条公司尽职调查

项目经总部立项(或备案)后,即进入公司尽职调查阶段。风控部须按照公司原则(依部门或行业)为项目指定风控经理。

投资经理及风控经理为公司尽职调查阶段的主要责任人。

投资经理参照投委会立项及总部立项(或备案)审批过程中的评审意见,按照公司《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建议书》的内容要求,对项目进行详尽、深入的尽职调查。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需中介机构入场调查的,由投资经理递交《投资框架协议》、《中介机构专项调查申请表》(附件六),明确主要投资条款、调查内容、费用支付方式等,经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风控部安排会计师事务所或(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专项调查。风控部也可按照项目方的财务情况,安排公司的专职核数人员进行核数。

经过调查后,中介机构向风控经理提供《财务调查(审计)报告》、《法律调查报告》、投资经理向风控经理提交《投资协议书(草案)》及《投资建议书》(附件七)。风控经理对资料进行初审,如有必要可聘请专业机构对相关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在上述资料的基础上,风控经理按照公司要求进行风险监控调查。

风控经理须出具《项目监控报告书》(附件八)。

公司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重大缺陷或问题,经投委会批准,项目终止。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如跟投、项目的特殊性等),确无必要或不允许进行公司尽职调查的,由投资经理填写《省略中介调查或风控调查审批表》(附件九)经投委会审核批准后,可省略相关调查环节。

第十四条投委会决策初审

经过公司尽职调查,判断企业符合投委会决策条件,经部门投资总监、风控经理同意,投资经理可向投委会(风控部)提出申请投委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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