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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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一)严格审批标准。

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资质开展实质性审查,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确保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设施方面,经营场所地址真实,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等基本设施;在管理制度方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健全规范,制订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劳务派遣机构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优化审批服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与备案等行政服务事项,全面推行使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实现劳务派遣业务“一网通办”。

2024版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2024版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2024版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管理规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术语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资质2.1 资质要求2.2 资质审查2.3 资质变更与注销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3.1 合同的订立3.2 合同的主要内容3.3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四章:劳动者权益保护4.1 劳动者基本权益4.2 工资支付4.3 社会保险与福利第五章:劳务派遣用工管理5.1 用工范围与条件5.2 用工期限5.3 岗位安排与调整第六章:费用与结算6.1 服务费用6.2 结算方式6.3 费用调整第七章:争议处理7.1 争议解决机制7.2 争议处理程序7.3 法律责任第八章:监督管理8.1 监督检查8.2 违规处理8.3 信息公开第九章:附则9.1 规定解释权9.2 施行日期9.3 其他事项签字栏甲方(劳务派遣单位)代表签字:______ 乙方(用工单位)代表签字:______签订时间:______签订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管理规定目的为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1.3 定义和术语1.3.1 劳务派遣1.3.2 用工单位1.3.3 劳动者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资质2.1 资质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专业管理人员等。

2.2 资质审查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由______进行审查,并颁发资质证书。

2.3 资质变更与注销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变更或注销,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3.1 合同的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订立,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合同的主要内容3.2.1 合同期限3.2.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2.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3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严格履行。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二)2024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二)2024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二)一、引言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雇佣模式,在劳动力市场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不断完善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是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第二部分,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促进劳务派遣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劳务派遣合同1.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派遣期限、派遣地点、派遣工作等内容。

2.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与派遣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相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注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用工单位的责任1. 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务派遣合同,并按时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2. 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用工需求信息,确保派遣劳动者能够胜任工作。

3. 用工单位应当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权益,提供合理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和工作时间。

四、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1.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2.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定期对派遣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3.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及时向派遣劳动者提供工作机会,并确保其合理的劳动时间和工作岗位。

4.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者投诉机制,保护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管理1.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申报登记,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劳动保障制度。

2.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经营状况,接受监督检查。

3.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管理。

4.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劳动者就业质量。

六、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行为,劳务派遣公司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等。

2. 对于严重侵害派遣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将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11〕260号)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11〕260号)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11〕26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集团:2004年12月,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27号)下发后,全省各地广泛开展具有福建特色的“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依法维权”四位一体劳务派遣,有效帮助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力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从无序流动转向有序转移,提高了就业组织化程度。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劳务派遣行业总体上处在有序健康发展中,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带来隐患。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有关“严格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健全完善劳务派遣制度(一)坚持和完善“四位一体”劳务派遣运作模式。

“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依法维权”四位一体开展劳务派遣是我省劳务派遣的主要特色,也是劳务派遣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四位一体”模式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劳务派遣相关条款内容相吻合。

各地要积极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四位一体”模式不断强化岗位筛选和职业技能培训,做好被派遣劳动者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全面推行劳务派遣用工备案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规定,建立职工名册,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原则上本意见下发前开办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今年底前完成初次用工备案。

有条件地区,要依托现有的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信息系统,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三)建立和实行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调整保障机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粤人社规〔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人社规〔2020〕4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促进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规范劳务派遣管理。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制用工的补充形式。

近年来,我省劳务派遣机构增长迅速,劳务派遣用工规模持续扩大,劳务派遣服务单位大幅增加,劳务派遣覆盖领域日趋广泛,发挥着稳定促进就业、满足用工需求、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等积极作用,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但是,当前劳务派遣领域仍然存在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利用劳务派遣资质为招投标加分、借用劳务派遣机构偷税漏税、以“假外包、真派遣”逃避法律责任、同工不同酬、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和人力资源市场环境,乃至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必须从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在新时代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聚焦突出问题,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面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着力构建依法用工、守法经营、管理规范、诚信服务的劳务派遣用工秩序,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二)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

各地要从资质条件上守住规范管理的第一道关口,严格把好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要求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方面,要求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采取“容缺受理”、开通进驻人力资源产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绿色通道”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劳务派遣单位配备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服务场所(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配备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服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基本办公设施;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鼓励其参加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必备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5篇)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5篇)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____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____%。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____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指挥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做好落实:一、高度重视,确保按期实现规范管理的总体目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4年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用工比例、派遣协议、过渡期和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从2016年3月1日起,国家将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专项检查。

同时,国资委提出了央企应“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坚决完成贯彻落实新法任务”的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紧迫性,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请各单位再次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暂行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际,确保按期实现规范管理的总体目标要求。

务分包、外包协议与劳务派遣协议专用条款的区别;管理过程要符合劳务分包、外包业务特征;结算时要依法取得分包、外包税务发票;杜绝假分包、假外包,真劳务派遣的现象。

(五)规范好统计管理。

各单位要进一步把握好统计标准,统一各部门间的统计口径,尤其是人力资源部门与财务部门的统计口径,确保企业报表数据客观、真实、一致。

三、做好预案,实现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的有序平稳。

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务人员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程度高,不稳定因素较多。

各单位要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评估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认真深入做好工作预案,在推进落实过程中,要讲方式、讲方法、讲策略,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确实维护企业稳定。

各单位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股份公司劳资社保部沟通。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谢学文,************2015年8月26日股份公司劳资社保部第二篇:用工单位如何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专注社保代理12年30家分公司覆盖四川.重庆.贵阳…用工单位如何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劳务派遣这一形式最早的雏形出现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当时因为外企没有人事权,必须通过外企服务公司派出员工到公司服务这种方式来用工。

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04•【文号】国资发分配〔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3〕28号各中央企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企业用工一种灵活的补充形式,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提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维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存在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规范,部分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过高,被派遣劳动者流动率高、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等问题。

《决定》针对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明确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

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对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重要法律依据。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配置人力资源的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在促进就业、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伴随产生了一些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单位行为(一)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制度。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在完成工商登记后15日内,应当到批准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时,应当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日起15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用工单位名称、派遣期限、被派遣劳动者名册、派遣岗位、工作地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日常监察执法中对劳务派遣单位经备案的相关内容给予免检。

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并应与劳动用工登记工作统一。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应具备用工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等内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二)2024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二)2024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二)前言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源供给方式,其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提高劳动力灵活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派遣工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督管理,国家劳动部门制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规以及市场实践,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劳务派遣申请与审批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在开展劳务派遣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劳动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批准,发放相应的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指出,劳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工作人员之间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劳务派遣合同应明确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等信息,并要求劳务派遣企业保障被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

被派遣工作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三、劳务派遣企业的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劳务派遣企业有责任对被派遣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

同时,劳务派遣企业还应当承担与用工单位同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在派遣期间,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定期与用工单位沟通,了解被派遣工人的工作情况,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派遣工人的权益保障《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派遣工人的权益保障措施。

首先,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向所有派遣工人提供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

其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派遣工人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其就业能力。

此外,劳务派遣企业还应当建立起合理的薪酬制度,保障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

五、劳务派遣的监管与处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监管与处罚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劳动部门有权对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有义务配合劳动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9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9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9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行为,加大对违法用工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社会保(国发〔200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境内劳务派遣(以下简称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如下:一、严格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一)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生产劳动的行为。

(二)劳务派遣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三)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在校学生向用工单位派遣从事实习活动。

二、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四)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的工作内容、工种(岗位)、人员数量、劳动条件、技能等级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派遣期限、劳务费用(含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福利待遇费用及相关劳务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与结算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并附被派遣劳动者人员名单或变化人员名单。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齐人社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齐人社规〔2021〕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企业:为进一步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下发本通知。

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通知范围。

本通知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为目的招用劳动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使用,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将全部或者部分业务发包,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场所进行劳动,且劳动过程的管理、协议内容、费用支付等符合劳务派遣特征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用工单位应当在法定的派遣范围和比例内使用劳务派遣,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务派遣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或建议。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积极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公司登记。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国务院部委规章之一,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而颁布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全文内容。

一、规定的适合范围1.1 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定义及适合范围,明确了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务派遣人员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1.2 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劳务派遣,包括用人单位因特定情况需要短期用工、暂时替换、技术性工作等情况。

1.3 规定了哪些情况下不得进行劳务派遣,包括用人单位正常用工岗位、用于长期用工的情况等。

二、劳务派遣的条件2.1 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业人员数量等方面的要求。

2.2 规定了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包括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健康状况符合要求等。

2.3 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条件,包括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等。

三、劳务派遣的管理3.1 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

3.2 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等。

3.3 规定了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包括获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享受社会保险等。

四、劳务派遣的监督和检查4.1 规定了相关部门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和权限。

4.2 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监督和检查工作的义务。

4.3 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劳务派遣行为将采取何种处罚措施。

五、其他规定5.1 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5.2 规定了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举报的渠道和保护措施。

5.3 规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归属等相关事宜。

结语:通过本文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内容的详细介绍,使读者对该规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希翼各方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劳务派遣市场的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合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劳务派遣机构。

第二章劳务派遣用工的许可与备案第三条许可条件劳务派遣机构申请劳务派遣用工的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与机构能力;3. 具备与派遣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四条许可程序劳务派遣机构申请劳务派遣用工的许可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五条备案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合作进行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关的合作协议和派遣工人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劳务派遣用工的权益保障第六条合同签订用人单位与派遣工人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工作的内容和地点、工资待遇等。

第七条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减少工资。

第八条工时和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派遣工人的工作时间和休假,保障其合法的休息权利。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与管理第九条监督机构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和管理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可以委托相关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第十条案件处理对于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派遣用工等处罚措施,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本办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概要,详细内容请参阅原文。

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工作的提示告知书

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工作的提示告知书

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工作的提示告知书
全区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法律规定,现就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工作的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1.建议核准贵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所属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建议梳理贵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所在岗位、劳动合同订立、薪酬待遇等情况;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贵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其中,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如果贵单位存在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职工的问题,应当制定《劳务派遣调整用工方案》,向经营地所在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并依法落实。

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如果贵单位存在超出上述“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的问题,应当依法调整。

5.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如果贵单位存在“同工不同酬”问题,应当依法规范。

贵单位如果需要我局提供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工作的进一步指导和服务,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指导服务电话:86966476 联系人:李锁
联系地址:泰州市高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2017年月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精选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年版《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快建立集团化和一体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适应集团转型发展要求,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集团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积极有效的人力支持,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用工管理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优化队伍结构,激发员工活力,促进业务发展,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集团各子公司在改进劳动用工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集团员工队伍不断壮大,用工形式更为灵活,管理手段更为多样,为有效控制经营成本、促进集团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集团用工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有的单位主辅岗位界定不清,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有的政策落实不够到位、操作不够规范;有的单位用工管理的市场化程度不够高,不是以岗位绩效贡献论薪酬,而是以人员身份编制定待遇,员工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调动;超范围、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现象在全系统各级机构不同程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流失率较高,直接影响到一线员工的士气和队伍的稳定,甚至一定程度影响到集团的品牌形象。

作为国有骨干保险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既是防范用工风险,弘扬“合规创造价值”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以人为本”,强化市场导向,增强集团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基层发展活力的内在需要。

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正确分析和把握当前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规范、化解风险,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员工和公司共同发展。

二、准确把握规范集团劳动用工管理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化建设和人力资源管理一体化要求,通过强化用工主体责任、优化岗位体系设置、规范劳动用工形式、合理控制用工总量、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岗位绩效考核、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等工作举措,健全完善以法人为责任主体、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规范劳务派遣为重点、以岗位管理为基础、以价值创造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规范、统分结合的劳动用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一支总量适度、结构优化、素质优良、配置合理的员工队伍,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集团深化改革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附件XXX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效防范公司用工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和《XXX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用工,系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其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基层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劳务派遣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二)负责向上级公司报备公司辅助性岗位目录;(三)负责申报公司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岗亭目录及其定1员人数;(四)负责编制、申报公司劳务派遣用工计划;(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六)负责和谐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职员,并与劳务派遣职员签订岗亭协议;(七)负责监督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负责监督日常职业健康监护相关工作;(八)负责监视、检查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职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要求及时交纳各项保险,工资的及时发放等;(九)负责指导用工部门(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十)负责指导用工部门(单元)劳务派遣职员的业绩考核;(十)负责按照用工部门(单位)提供的考勤考核表,计算劳务费用,并编制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明细,转至劳务派遣公司,公司对劳务派遣职工的考勤、考核、奖罚直接体现在劳务费中;(十一)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十二)负责处理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律纠纷。

第五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2落实”的原则,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审核劳务职员从业资质、监视检查劳务职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工资保险待遇执行情况;监视进行三级平安教育;监视检查劳务派遣职员的岗亭培训、监视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确保劳务派遣职员进出作业场所同时持“出入证”和“上岗证”,即“双证”制度;负责劳务派遣工作岗亭的劳动定员、岗亭规范、工作尺度等管理工作。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第二章管理职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一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四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第六条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第七条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第八条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第九条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第四章招用审批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 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统一招收劳务派遣人员;并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人员协议..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第五章招用条件第十二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8周岁以上;女48周岁、男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固定住所及户口;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十四条凡受过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分、因偷盗、违纪等曾被我公司辞退者及有不良表现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不得录用..第六章报酬待遇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参照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工资及各项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渠道遵循“谁用工、谁支付工资”的原则..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等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和管理..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中的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个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人员的月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七章费用结算第十八条经批准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保险支付;由用人单位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在每月5日前把劳务派遣人员上月出勤情况报送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各用人单位的财务部门以转账的方式付款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本人..第八章使用管理第十九条各用人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用工审批与招用条件及解聘程序执行..第二十条用工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第二十一条用工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遵守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所规定的劳动要求;在用工期限内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我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由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重新招聘符合条件人员上岗..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期间;若有超龄人员;各部门提前一个月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及时调整..第二十三条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招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用工部门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及相关法规进行妥善解决..第九章检查和考核第二十五条根据需要;人力资源部可会同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工会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第二十六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违反本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罚:一违规私自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一名;考核责任部门月度综合奖5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扣发部门主要领导一个月月奖..二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含承包工程队违反厂规厂纪;按经济责任制对使用部门进行考核..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单方承诺;未经公司书面确认的;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如因与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日常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发生分歧时;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也可与劳务派遣公司先行沟通;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等方式回应..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重要信息如有变更;需在变更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若因派遣员工本人原因未及时更改个人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派遣员工本人承担..第三十条本办法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政府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公司临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附表:部门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年月日。

XX学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XX学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XX学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学院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第三条:坚持“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管理,维护学院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四条:学院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用工初审、日常管理、人员考核。

第五条:学院人事处负责制定人事政策、用工审批、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院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用工经费。

第三章岗位分类及条件第七条:岗位分类(一)研究助理岗位:为辅助完成科学研究而设置的研究序列劳务派遣岗位。

(二)其他专业技术助理岗位: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辅助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劳务派遣岗位。

(三)管理助理岗位:辅助学院开展行政管理工作或在学院课题组承担科研财务助理工作的劳务派遣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从事简单体力工作或一般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岗位。

第八条:岗位从业人员条件(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守国家相关法律,遵守XX学院校纪校规,思想品德端正,爱岗敬业、踏实勤恳。

(二)研究助理和工程、实验技术助理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管理助理和其他专业技术助理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对于专业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如属急需紧缺人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身体健康,经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第九条:回避制度与学院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在内)的人员,不得被派遣到学院的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被派遣到与学院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2023版劳务派遣工管理规定

2023版劳务派遣工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工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工管理规定是针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管理制度,旨在保护劳务派遣工的权益,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的经营行为。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劳务派遣工管理规定:
1.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2.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等信息。

3. 劳务派遣工享有与本单位员工同等的工作待遇,包括工资、福利、休假等。

4.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为劳务派遣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5. 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之间的合同期限。

6. 劳务派遣工享有与本单位员工同等的劳动保护权益,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7.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

8.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及时支付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并确保工资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劳务派遣工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对于劳务派遣工和劳务派遣企业来说,遵守相关规定是保护劳务派遣工权益和维护合法经营的重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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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问答
1、什么是境内劳务派遣?
境内劳务派遣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行为,是劳务派遣单位(通常称为劳务公司)将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被派遣劳动者(通常称为劳务工)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生产劳动的行为。

2、对劳务派遣岗位有限制吗?
有。

劳务派遣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可以派遣在校学生吗?
不可以。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在校学生向用工单位派遣从事实习活动。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必须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吗?协议应当有哪些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人员数量、劳动条件、技能等级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派遣期限、劳务费用(含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福利待遇费用及相关劳务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与结算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并附被派遣劳动者人员名单或变化人员名单。

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载明。

5、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谁订立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将劳务派遣协议中与被派遣劳动者相关的内容告知劳动者。

6、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与其他劳动合同有什么不一样的规定吗?
有。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应订立一式三份,由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各执一份,用工单位也需要在劳动合同上签章。

劳动合同中除应载明法定事项外,还应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7、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会受到处罚吗?
会。

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省政府令第166号),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劳务派遣单位处以罚款。

8、劳动合同订立后,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交给被派遣劳动者一份
可以吗?
不可以。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务派遣单位未交付被派遣劳动者本人一份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市政府令第36号),按照每人逾期一天40元,对劳务派遣单位处以罚款。

9、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吗?
不可以。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任何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如果收取,依据《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被收取人数每人1000元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处以罚款。

10、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吗?
不可以。

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必须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是农民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并应在农民工上岗前缴费。

11、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应由谁承担?
用工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将企业缴费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拨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缴费。

被派遣劳动者个人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12、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怎么办?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拒绝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13、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可以比用工单位同岗位其他人的低吗?
不可以。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

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标准。

14、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还有其他规定吗?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15、如果没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一种什么关系?
凡用工单位接纳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接纳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但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协议,视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承担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16、用工单位可以以高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的劳动标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考核吗?
不可以。

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不得歧视,不得以高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的劳动标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考核。

17、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种作业有些什么特殊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必须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海洋渔业、重型装备制造(指修造船、大型起重装备及大型钢结构件生产加工)等高危行业及危险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考核后持《大连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上岗就业。

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费用的承担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

18、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工单位应协助劳务派遣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伤申报认定工作,并承担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费用及其他相关义务。

19、谁是被派遣劳动者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0、对劳务派遣结算发票有什么规定?
劳务派遣活动结算开票,必须使用《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不得使用其他任何票据。

劳务派遣单位未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务
的,不得向用工单位开具与劳务相关的发票。

21、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可以发现金吗?
不可以。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为每名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22、劳务派遣单位如何确认应税收入?
劳务派遣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 劳动者的工资和为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费 (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派遣单位代为发放或办理的,劳务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应税收入。

但上述所有各项费用都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票据必须入账,否则一律不得按余额缴纳税收。

23、用工单位税前扣除劳务派遣费用应提供哪些资料?
用工单位税前扣除劳务派遣费用实行备查制,即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但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2、被派遣劳动者名册(必须注明派遣劳动者身份证号、工种、岗位);
 3、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报酬银行转账凭证或转账凭证复印件。

24、企业税前扣除虚假劳务派遣费用如何处罚?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劳务派遣费用税前扣除的监督管理,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劳务派遣费用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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