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备案)[2009]N440号-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河北省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第六章险种介绍一、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综述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的教职员工在校园内或者在处理学校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以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通常指:在学校工作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巾,教职员工由于遭受意外事故致使人身伤亡或罹患职业病所致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凡在河北省范围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明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它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方案的被保险人。
本方案所指教职员包括教师、实习教师、后勤员工、临时工。
三、责任范围责任范围: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问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二)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论是否本人主责);(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四)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五)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
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四、扩展责任针对教育行业教师群体这个优质投保客户,在充分了解了教育部门要求和建议后,经过与承保公司的多次协商,在该项日的具体操作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扩展,扩展责任如下:(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因工外出期问,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复发的。
校(园)方责任保险投保单-2009
欢迎您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详细阅读相关保险条款,特别注意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据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事项提出的相关询问,并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后相关内容若发生变动,请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公司网址:服务电话:95519
保险费:(小写)
附加注册学生第三者责任保险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小写)
保险费率:‰
附加保险费:(小写)
附加境外责任保险本附加险适用事故发生地的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地域范围:
保险费率:‰
附加保险费:(小写)
总保险费:(小写)
保险期间: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交付日期:
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
通讯地址和邮编:电子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
被保险人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通讯地址和邮编:电子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
学校性质:学校类型:
注册学生人数:人,具体情况见学生清单(请学校提供学生清单)。投保区域范围: Nhomakorabea主险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小写)
其中:每人赔偿限额:(小写)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小写)
保险费率:‰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诉讼。
以往事故经过:
特别约定:
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投保人(签章)
年月日
承保性质:□新保□续保业务员/代理人代码:业务员/代理人姓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pdf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仅适用于宁波市行业协会学幼险统保业务)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40周岁(释义见6.1)以下(含40周岁)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学生和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的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4)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
唐山市丰润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度校方责任险工作的通知各镇乡中心学校、局直学校(幼儿园):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今年由区财政出资继续为全区公办学校(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险。
根据我区实际,今年继续将投保标准定为每年度每生4元(每生每次赔偿限额40万元,每生每年医疗费用赔偿限额40万元,每个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个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
投保时限从2011年9月1日上午0时起至2012年8月31 日下午24时止。
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为做好校方责任险理赔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的工作,是利民、利教的好事,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务必把此事办好、办细、办实。
要建立健全学校校方责任险工作网络,成立校方责任险工作领导小组,选配有责任心,工作认真、细致的人员具体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
要加强校方责任险的学习与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校方责任险各项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开展业务工作的知识和技能,熟悉报案程序、治疗程序、理赔程序等,切实增强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能及时准确、迅速、合理的处理校方责任保险的各项工作。
民办学校幼儿园、镇乡农村幼儿园也要积极投保校方责任险,保费由学校、幼儿园举办者支付,保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具体事宜分别由区教育局成职科、幼教医保科负责。
二、准确把握,正确理解校方责任险的涵义。
校方责任险与意外伤害险有本质的区别,校方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学校(幼儿园),由学校(幼儿园)出资投保,只有学校(幼儿园)对事故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才进行理赔。
所以各校在理赔过程中要合理界定责任,把握好理赔的度,避免出现两个极端:一是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为尽快得到理赔,盲目揽责;二是怕承担行政责任,为避免责任追究该报案的也不报。
人保(备案)[2009]N327号-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0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0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27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和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二)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三)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五)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第六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整理)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十三)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十四)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合同
概要
本保险合同是学校(甲方)和保险公司(乙方)之间,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和职业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主要条款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在双方协商的期间内有效,通常设置1年的保险期间。
保险范围
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引起的身体伤害、死亡及其他经济损失均属于保险范围。
工作时间包括学校内部工作、外出工作、上下级工作以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按死亡、伤害、医疗费用等项目分别设定,由双方协商的结果决定。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学校规模及风险状况等计算,学校承担在约定日期前支付的义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教职员因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伤害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合同期满时自动解除。
另外,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
如果学校拖欠保险费的话,保险公司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决争议
关于合同履行的争议,首先要通过双方友好解决。
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合同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补充。
教职员工校方责任险(宁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宁波地区)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取得合法资格的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等普通教育机构以及高等校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伤、残或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以及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二)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三)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参与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事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七)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分娩、流产,罹患职业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八)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者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十)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教职员工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十一)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所遭受的意外事故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
人保财险校方责任险条款
人保财险校方责任险条款你知道吗,学校其实不只是教书育人,还是个隐藏版的“大保险公司”。
听说过“校方责任险”没?这东西听起来很复杂,实际上它跟你我生活中常遇到的“意外险”差不多,都是为了保护咱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存在的。
简单说,这个险种主要是给学校提供保障的,防止在学校里发生什么不小心的意外,导致家长或学生向学校追究责任。
说实话,学校也挺辛苦的,既要教书,又要照顾每个学生,万一哪天有人不小心摔个跟头,学校可得有个后盾。
你看啊,咱们都知道学校是个大集体,每天那么多学生在校园里来来往往,难免会发生一些不注意的情况。
比如有学生在操场上打球,不小心摔伤了,或者说在实验室里做实验,不小心弄坏了设备,这时候,家长可能就会找学校要个说法,毕竟孩子受了伤,总是心疼的嘛。
这个时候,校方责任险就能派上用场了,它就像是学校的一张“安全网”,帮学校分担一些意外风险。
你可能会想:“哎,这个保险到底能赔些什么呢?”别急,咱慢慢说。
它能赔偿学生在学校期间遭遇到的意外伤害。
比如有孩子在体育课上玩得太猛,结果一脚踢空了,摔倒了,导致了骨折什么的,这时候家长可以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用。
或者是在教学过程中,像实验室里的一些危险操作,偶尔出点小状况,学生受了伤,校方责任险也是可以帮忙的。
学校不希望发生这些事,但一旦发生了,这个保险就能帮着承担大部分的费用,避免学校因为承担不起赔偿而陷入困境。
但要注意,校方责任险并不是万能的哦。
比如说,学生自己玩得太疯,结果弄伤了自己,这种情况可不能完全归咎于学校。
如果真是因为学校的疏忽,比如老师没有及时发现问题,没有做好安全防护,那保险就能发挥作用。
所以,学校也得做好自己的“防火墙”,加强管理和安全措施,否则保险再好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校方责任险可不是只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也会关注学校的财产安全。
学校里的设备、教材,甚至一些场地,如果因为学生的不小心,给学校带来损失,这个保险也是有保障的。
举个例子,有同学在教室里不小心把投影仪弄坏了,学校就可以通过责任险来获得赔偿,这样学校就不用自己掏腰包修理设备了。
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
唐山市丰润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度校方责任险工作的通知各镇乡中心学校、局直学校(幼儿园):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今年由区财政出资继续为全区公办学校(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险。
根据我区实际,今年继续将投保标准定为每年度每生4元(每生每次赔偿限额40万元,每生每年医疗费用赔偿限额40万元,每个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个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
投保时限从2011年9月1日上午0时起至 2012年8月31 日下午24时止。
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为做好校方责任险理赔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的工作,是利民、利教的好事,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务必把此事办好、办细、办实。
要建立健全学校校方责任险工作网络,成立校方责任险工作领导小组,选配有责任心,工作认真、细致的人员具体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
要加强校方责任险的学习与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校方责任险各项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开展业务工作的知识和技能,熟悉报案程序、治疗程序、理赔程序等,切实增强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能及时准确、迅速、合理的处理校方责任保险的各项工作。
民办学校幼儿园、镇乡农村幼儿园也要积极投保校方责任险,保费由学校、幼儿园举办者支付,保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具体事宜分别由区教育局成职科、幼教医保科负责。
二、准确把握,正确理解校方责任险的涵义。
校方责任险与意外伤害险有本质的区别,校方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学校(幼儿园),由学校(幼儿园)出资投保,只有学校(幼儿园)对事故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才进行理赔。
所以各校在理赔过程中要合理界定责任,把握好理赔的度,避免出现两个极端:一是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为尽快得到理赔,盲目揽责;二是怕承担行政责任,为避免责任追究该报案的也不报。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 教职员工消防责任保险 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教职员工消防责任保险条款敬爱的读者:今天,我想和你谈谈我国人寿财产保险教职员工消防责任保险条款。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险主题,涉及到教职员工在工作中的责任和保障问题。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会从多个角度对这个主题进行全面评估,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一保险条款的内涵和意义。
让我们从我国人寿财产保险教职员工消防责任保险的定义和背景开始。
我国人寿财产保险是我国著名的保险公司之一,其教职员工消防责任保险是针对教育机构内的教职员工,为其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火灾责任提供保障。
这意味着,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该保险条款将会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使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保障。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探讨我国人寿财产保险教职员工消防责任保险的具体内容和条款。
该保险条款通常会包括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免赔额、理赔流程等内容。
其中,责任范围将会明确规定在教职员工日常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火灾责任,保险金额则会规定受益人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免赔额和理赔流程也将为受益人提供保险赔付的具体细则,确保其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而后,我想共享一下对于我国人寿财产保险教职员工消防责任保险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我认为,这个保险条款的设立对于教育机构和教职员工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能够保障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火灾责任,也能够提升教育机构的整体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也能够增加对教育机构的信任和安全感。
我国人寿财产保险教职员工消防责任保险条款的设立对于整个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让我们来总结一下我在本文中对我国人寿财产保险教职员工消防责任保险条款的探讨。
通过对这一保险主题的深入评估,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其在教育机构中的重要性和意义。
保险条款的设立不仅能够保障教职员工的权益,也能够提升教育机构的整体安全水平,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更加安心的学习环境。
我强烈建议教育机构和教职员工充分了解并这一保险产品,以期为整个教育行业的安全发展做出贡献。
教职工校方险赔偿协议书
1.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向校方报告,并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校方在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尽快进行调查核实,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3.校方在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项后,应及时支付给乙方。
4.如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校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如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校方未按约定履行赔偿义务的,乙方有权向校方追偿。
六、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教职工校方险赔偿协议书
鉴于甲方(以下简称“校方”)为保障教职工的权益,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协议书。乙方(以下简称“教职工”)为校方正式聘用的在编教职工,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教职工校方险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范围及赔偿标准
1.校方为乙方办理校方险,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
(2)校方组织的各类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
(3)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
(4)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
(5)其他经双方协商确定的保险范围。
2.赔偿标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公司的赔付规定执行。
三、保险期间及费用
1.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为一年。
2.保险费用由校方承担,乙方无需支付。
四、保密条款
1.双方在签订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人保(备案)[2009]N440号-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 人保(备案)[2009]N440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前款所称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明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它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二)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四)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五)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教职员工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动、动乱、内乱、骚乱;(三)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它放射性污染,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各种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合同
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合同《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合同》甲方(校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其教职工购买校方责任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期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1.2 保险范围:甲方所属教职工在保险期间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1.3 保险金额: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____元。
1.4 保险费用: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率为____%。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乙方负责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所属教职工在保险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进行赔偿。
2.2 赔偿金额根据甲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的金额进行计算。
2.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赔偿申请后____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支付赔偿金额。
第三条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双方同意,合同解除或变更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3.2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保险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3 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应立即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4.2 违反本条规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条款6.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本合同仅为范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签订前征求法律人士意见。
教职工校方险赔偿协议书
教职工校方险赔偿协议书根据学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安全,学校特制定本教职工校方险赔偿协议书。
本协议对教职工与学校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所涉及的责任和保险赔偿事宜进行明确规定,以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并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学校教职工以及其在工作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
第二条教职工保险责任学校将为教职工购买相应的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和财产保险,以确保教职工的个人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事故处理与赔偿机制一旦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等伤害情况,教职工应立即报告所在部门,并尽可能保护现场。
学校将根据教职工所购买的保险类型和保额,依法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协助教职工完成相关手续。
第四条赔偿责任及范围1. 对于因工作职责引起的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学校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赔偿。
2. 对于因教职工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损失,学校有权要求教职工承担相应责任,并从教职工的工资中扣除。
第五条保密条款学校对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等情况保持保密,教职工也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六条协议的解除与变更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2. 如有需要解除或变更本协议的情况,双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在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教职工(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学校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
附件一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附加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依法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每人责任限额(含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其他事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名词释义保险期限:主险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起始日至保险终止日的时间区间。
承保区域范围:主险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的区域范围。
(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自然灾害: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其中,暴风:根据气象部门制定的风力级表规定,暴风是指风速在28.3米/秒以上,即相当于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以上的风力。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
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后果。
学生体质差异:学生由先天遗传和后天获得所形成的,在形态结构、功能活动方面所固有的、相对稳定的个体特征上的不同。
校外的突发性侵害:来自校外的车辆、外来人员或其它侵害主体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事件。
人身伤亡: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学生身体的死亡或伤残。
每人责任限额: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每次事故中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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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40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前款所称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明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它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二)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四)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五)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教职员工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动、动乱、内乱、骚乱;(三)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它放射性污染,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各种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因下列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职业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治;(二)自残、自伤、自杀、打架、斗殴及无合法有效驾驶证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三)因非职业原因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三)配置假肢、假眼、假牙、矫形器和轮椅等辅助器具发生的费用;(四)精神损害赔偿;(五)任何间接损失;(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和每人责任限额,其中每人责任限额分为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额外费用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教职员工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和提供教职员工人员名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将每一教职员工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它津贴情况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必要时查阅。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加强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人员名单发生变动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员工变动幅度在全校教职员工总人数的2%(含2%)、其它学校变动浮动在5%(含5%)以内的,可以不增减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应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如名单变动幅度超过上述比例的,保险人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
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更改或新增的教职员工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教职员工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索赔单证:(一)保险单正本;(二)保险人认可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关法律文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三)损失清单;(四)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身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若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为宣告死亡,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五)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残疾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书;(六)对于本保险条款第三十条项下的医疗费用,应提供治疗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及病历等;(七)对于本保险条款第三十一条项下的额外费用,应提供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单据;(八)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收到教职员工或其家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其教职员工或其家属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对该教职员工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直接向该教职员工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教职员工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教职员工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致死亡的,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