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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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责任)[2015](附)36号)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经本附加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工作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的,被保险人注册学生对其他第三者伤、残或死亡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注册学生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被保险人注册学生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被药物麻醉。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五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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