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物权属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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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问题及探讨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问题及探讨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问题及探讨摘要:通过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和规范化管理可以提高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避免出现权责不清、管理不善、用集体资源为个人谋私利的情况。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问题,其次结合实际情况分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优化策略,为推进国家自然资源的确权、明确责任主体、有效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参考。

关键词: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森林资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近几年来所开展的重要工作,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指导下,我国诸多省份都开展了相应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从而有效明确和界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提高自然资源的管理效率。

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问题(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不明晰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所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统一管理,具有行使主权,然后由国务院统一安排工作。

但行使主体是地方的政府,地方政府哪一个部门进行管理存在争议,部门自身权责也相对于模糊,导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工作没有明确归属一个政府核心部门出现问题没有部门担责,国家资源环境遭到破坏因无人来管理和负责,任由事态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遏制,严重影响了我国资源环境的经济发展。

(二)产权视角下的自然资源管理缺失就当前来看,自然资源管理缺乏明确的产权主体且对于产权界定比较模糊,自然资源虽是公共财产、全民财产,但全民意识得不到提升,自然资源易沦为无主财产。

自然资源主体的缺失和全民对于自然资源管理的缺失,自然资源失去了应有的保护,那些实际使用自然资源的人就缺乏管理和约束,忽视国家追求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只为追求一时的利益导致,国家自然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三)确权登记内容不规范自然资源的质量和数量登记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首先就是在自然资源质量界定上缺乏统一的标准。

例如森林质量指标一般包括森林结构、森林生产力、森林分布、森林的利用率等,还与森林的年龄结构、树种结构以及森林虫害有关,在对于这方面的监测,目前还缺乏相关的技术支撑,只能依靠人力和相关林木技术人员。

自然资源保护法简介

自然资源保护法简介

自然资源保护法简介胡静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一、概述大家好,那么这一讲我们讲自然资源法,自然资源法从大的范围来讲属于环境保护法。

但是狭义的环境保护法它主要指的是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法跟环境法来说,它相对来说,它更侧重于对这个自然这样一个利用和保护的一些规定。

好我们先来看一看什么是叫做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物质和能量。

首先它要有用,它要有价值。

自然资源的类型有这么几种:第一就是不可更新资源,就是这些东西消耗了就没了,矿产资源指的是这一类。

第二就是可更新资源,就这些资源呢,它通常指的是生物资源、动物、植物还有土壤、地下水。

对这样一些资源,你只要运用的好,它是可以更新的。

比如说树砍了还可以长,这就是可以更新。

第三就是恒定性资源,恒定性资源又叫做永久性这样的资源,它可以说是取之不绝用之不尽的资源,气温、降水、潮汐、风、波浪、地热、太阳能,这样一些都是恒定资源。

对于恒定性资源我们在法律上的态度是鼓励的开发使用。

对于可更新资源,我们法律上的要求就是对它的消耗、它的开发不能超过它的可再生可更新这样一个速度。

对于不可更新的资源,我们尽量的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尽量的将它多重用途充分的发挥出来。

自然资源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分,自然属性第一就是它的整体性,各种资源的要素它是相互影响,各地区的要素也是相互影响,就说上游采伐数目采伐的多了,那么水土流失,那么这个下游就可以发生洪涝。

第二就是地域性,自然资源在空间上它是分布不均衡的。

有些地方森林多,有些地方可能是不毛之地。

第三自然性,就是自然形成的,但是人为活动可以对其形成产生影响。

社会属性这一块,第一稀缺性,那么这个也是最关键的核心的属性,稀缺分为绝对稀缺就是自然资源的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还有相对稀缺,当自然资源的总供给还能够满足总需求,但由于分布不均匀而造成的局部稀缺。

第二就是多用性,就是它具有多种功能和用途。

自然资源有经济功能也有环境功能,比如说那个树木,它可以用来从事建筑,材料作为建筑材料来使用,但它也有光合作用,也是生产系统的一份子,使用它有环境功能。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劳动和技能竞赛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劳动和技能竞赛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劳动和技能竞赛1. 根据我国《宪法》,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单选题] *A、国家所有(正确答案)B、集体所有C、私人所有D、个人所有2. 根据我国《宪法》,城市的土地属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

答案:A [单选题] *A、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正确答案)B、国家所有、国家所有C、集体所有、集体所有D、集体所有、国家所有3. 根据《物权法》,国家实行自然资源()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选题] *A.善意取得B.物权公示C.无偿借用D.有偿使用(正确答案)4.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单选题] *A、乡级B、县级(正确答案)C、市级D、省级5.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选题] *A、乡级B、县级(正确答案)C、市级D、省级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二)();(三)()。

答案() [单选题] *A、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正确答案)B、土地质量、土地类型、土地等级C、土地类型、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质量D、土地等级、土地权属、土地条件7.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单选题] *A、本级人民政府B、国土资源部C、自然资源部D、国务院(正确答案)8. 土地调查采用()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单选题] *A、《土地调查技术规程》B、《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正确答案)C、《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D、《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9.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

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的类型重构

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的类型重构

本 专题 选取 环境 资 源开发 利 用权 的理 论 与实践 问题 进行 研 究 ,邀 请在 国内环境 法 学界对 环境 资源 开发 利用 权领 域具 有 扎 实理论 基础 的三位 青年 才俊撰 写 学术论 文 。其 中: 《 自然 资源 利用 权利 的类型重 构 》一 文 ,分 析 了主 流 的基 于资 源 类 型 的 自然资 源 利 用权 利 类 型 方法 存 在 的局 限, 以类型 思维 的方 法基 于利 用方 式将 自然 资源 利用 权利 的 类型 划分为 资源 载体使 用 权和 资源产 品 取 得权 ,认 为 要使 市场在 自然资 源配 置起 到基 础 性作用 就 必须 明确界 定 非所有 者 开发利 用 自然资 源权 利。 《 自然 资源 国家 所有 权 的制度 省 思与权 能 重构 》 一文 ,则 从反 思 自然 资 源 国家 所 有 权制 度 存 在 的制 度 运 行 目标 落空 、制度 实 施逻 辑错 位 、制度 拓 展 引致 质 疑 和 制 度 后果 功 能异 化 等 困境 出发 ,分 析 了环 境 保 护 、 生态 维系 等功 能在 自然 资源 国 家所 有 权 理论 与制 度 框 架 内应 有 的地 位 ,提 出 了通 过 细 化 与具 体 化 占
产 性和 可 转让 性 , 因此 适合作 为 权利抵 押 权客 体 ;在对 我 国排污 权抵 押 贷款形 式进 行 实证分 析后 ,指 出排
污权 抵 押存 在 法律根 据缺 失 、登 记制度 缺 陷以及抵 押权 实现 存在 较 大风 险 的问题 ,提 出应 : 明确 排污 权 的
财 产权 属 性并 将其 纳入 抵押 权客 体 范 围; 明确排 污权抵 押登 记 的规 则 ;通过具 体 措施 强化保 障抵 押权 顺利
养殖 权 等) 的 类型化 等 问题 ;而在 环境 容 量利用 权 方面 ,研 究对 象则包 括环境 容量利 用权 存在 的理 论依 据

物权法解释: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物权法解释: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物权法解释:第⼀百⼀⼗⼋条【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然资源、单位和个⼈可以取得⽤益物权】 第⼀百⼀⼗⼋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然资源,单位、个⼈依法可以占有、使⽤和收益。

【解释】本条是关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然资源,单位和个⼈可以取得⽤益物权的规定。

在我国,国家对⼟地等资源实⾏公有制,它是我国⽣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第⼗条第⼀款、第⼆款规定:“城市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也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宪法的规定,⼟地公有制有两种形式:⼀是国家所有;⼆是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城市作为政治、经济和⽂化的中⼼,在国家和社会⽣活中具有突出作⽤。

城市中各种形式的⽤地⼗分重要和宝贵。

因此,城市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在农村和城市郊区,⼟地是从事农业⽣产的主要⽣产资料,是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农村和城市郊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律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留地、⾃留⼭,虽然由农民个⼈使⽤,但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地等⾃然资源的公有制,决定了单位、个⼈利⽤⼟地等资源,必然要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地等资源上取得⽤益物权。

物权法具有较强的本⼟性,与⼀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益物权制度也概莫能外。

从国外的法律规定看,凡实⾏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上没有物权法编,没有⽤益物权制度,仅规定所有权制度且⾮常简单。

这是因为,实⾏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般运⽤⾏政⼿段组织经济运⾏。

国有⼟地的使⽤关系采取⽆偿的划拨⽅式,作为国有⼟地所有者的国家将国有⼟地划拨给国有企业⽆偿使⽤。

农村⼟地则由作为所有者的集体⾃⼰使⽤,农户在集体所有的⼟地上进⾏⽣产劳动,按劳取酬,不发⽣所有权与使⽤权的分离。

名词解释: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名词解释: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物权法解释:第四⼗⼋条【国家所有的⾃然资源】 第四⼗⼋条 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关于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然资源的规定。

⾃然资源包括⼟地资源、⽔资源、矿产资源、⽣物资源、⽓候资源、海洋资源等。

⾃然资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随着⼯业化和⼈⼝的发展,⼈类对⾃然资源的巨⼤需求和⼤规模的开采已导致资源基础的削弱、退化。

以最低的环境成本确保⾃然资源的可持续利⽤,已经成为当代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临的⼀⼤难题。

⾃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是⼈类⽣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宪法第九条第⼆款规定:“国家保障⾃然资源的合理利⽤,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任何⼿段侵占或者破坏⾃然资源。

” 本条有关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然资源所有权的规定是依据宪法作出的。

宪法第九条第⼀款规定:“矿藏、⽔流、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我国绝⼤多数⾃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我国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之⼀。

本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然资源的归属做出规定,对进⼀步保护国有⾃然资源,合理开发利⽤国有⾃然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建议,删除“等⾃然资源”的表述。

有的认为,“⼟地”包括“⼭岭”、“荒地”、“滩涂”,建议删除本条中的“⼭岭”、“荒地”、“滩涂”。

有的认为,本条中“等”表述易⽣歧义,建议删除。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制定法律要以宪法为依据,因此,本条在⽂字的表述上依据宪法作出了规定。

根据宪法,我国其他法律对⾃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森林法第三条第⼀款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草原法第九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021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范文

2021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范文

2021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范文 《宪法》、《物权法》以及自然资源单行法均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出了规定,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是我国确定自然资源归属的法律依据。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如何理解“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之间的关系?谁来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权利?自然资源是不是《物权法》调整的“物”?是不是所有的自然资源都需要法律规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利内容是什么?这些疑问的解开,需要认真分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构成,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

1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自然资源是自然天成的资源,它并不是劳动加工的产物,“天赐”的特征使得其权属确定变得复杂,自然资源“无主”的原始状态似乎可以推断出:任何人都可以主张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而这必然导致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混乱。

这就说明自然资源比起其他财产,更需要一个明确的主体制度来规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则是被实践证明最有效的自然资源主体制度,一方面,国家掌握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主导权,可以从全局上照顾到全体人民的利益,做到资源分配的相对合理与公平;另一方面,对于重要的自然资源,国家作为所有者可以提高利用效率,提升资源的使用价值,从而发挥出资源的最大效用。

1.1“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具有内在一致性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上的概念,涉及国家基本制度的构建,涉及政治哲学、公共哲学、政治经济学的一些原理,即自然资源应当如何分配,如何处理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等。

这就需要准确理解《宪法》规定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蕴含,找出“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

“按照民法理论的内在逻辑,‘全民所有’只是一个经济或社会意义上的概念,不能成为特定个体权利上的法律概念。

”[1] 因此,无论是“全民所有”,还是“国家所有”,都不能成为特定个体权利的法律概念,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国家所有”或者“全民所有”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而存在。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权利体系及其行权方式探讨——基于委托代理机制的视角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权利体系及其行权方式探讨——基于委托代理机制的视角

第37卷 第12期2023年12月Vol.37 No.12Dec.,2023中国土地科学China Land Science 产权制度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其不完整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性密切相关[1-2]。

现阶段产权制度改革滞后于发展进程,导致归属不明确、权责不清晰、权益难落实、监督执行不到位等诸多问题产生[3-5]。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把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居于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四梁八柱”之首[2]。

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产权制度,其中健全产权体系为主要任务之一[3,5]。

2021年6月中办、国办正式印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以下简称委托代理机制)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产权制度的创新之举[6],标志着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已迈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起点。

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相关研究对委托代理机制的理论基础、法理辨析、改革实践与配套制度构建等进行了深入探讨。

其中,重点解析委托代理机制建立的缘由与系统逻辑[6],详细论证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权利结构与委托代理的法律性质[7-10],探讨“两权”分离的必要性及其实现路径[11],明确所有者职责的内涵与核心并指导编制中央政府直接履行以及委托省、市级政府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资源清单[10,12],构建并完善考核评价[13-14]、监督管理[15]、损害赔偿[16-17]等委托代理机制的配套制度体系,这些成果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理论与实践基础。

中央赋予自然资源收稿日期:2023-07-13;修稿日期:2023-11-2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053)。

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2019年第4期法治研究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叶榅平** 摘 要:由于缺乏有效规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实践中的价值贬损和功能异化问题十分突出。

尽管立法者没有建立明确的规范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可以毫无章法,恣意妄为,它必须受到特定价值原则的引导和规制。

明确政府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克服立法的局限性和规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应以宪法第9条蕴含的基本价值和规范精神为基础,结合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功能及其法律基础,确立维护公共利益原则、绿色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以及民主监督原则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在此基础上,通过公益诉讼等司法程序实现这些原则的规制功能,保障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价值有效实现。

关键词: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权 所有权行使 基本原则*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重大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VSJ040)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叶榅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① 参见叶榅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双重权能结构》,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② 参见吕忠梅:《中国民法典的“绿色”需求及功能实现》,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4期。

③ 参见叶榅平:《完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人大监督立法的法理思考》,载《学术月刊》2018年第6期。

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核心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却非常简陋,无论是宪法、物权法还是单行法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都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对其内容及行使等均缺乏明确规范。

与一般的所有权不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主体、客体及内容等方面都具有显著的特殊性,①面临着由谁来行使所有权、对什么行使所有权以及如何行使所有权等问题。

此外,由于自然资源的生态属性和社会保障属性,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还面临着如何协调当前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归属与利用等紧张关系的诸多挑战。

当代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发展的新趋势

当代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发展的新趋势

随 着 当代 资 源 环 境 问题 的发 展 , 权 、 域 使 水 海
用权 、 渔业 权 、 业 权 、 业权 、 矿 林 狩猎 权 、 集 权 等新 采
所 有 权 制度 的根 本 因素 , 制 度也 因此 具有 浓 厚 的 该 意识 形态 色彩 。
型权 利 正 在 迅 速生 长 , 围绕 这些 新 型权 利 在 权 利 大 家庭 中的 归属 ,用 益 物权 ” “ 物 权 ” “ “ 、准 、 特许 物 权 ”

有 权 、 体 所有 权 、 集 私人 所 有权 , 别 加 以规 范 的法 分
律传 统 。在 社 会 主义 国家 中 , 自然 资 源 国家 所 有 权
则 被 视 为社 会 主 义 和公 有制 的象征 , 具有 不 同的 内
容和 功能 。 自然 资源 国家所 有权 制度 在 社会 主义 国 家 的 确立 , 于 马 克 思 、 格 斯 和 列 宁 的 土 地 国有 源 恩
势 。这 些新 趋 势为 反 思 我 国 自然 资源 国 家所 有 权 制 度 的 性 质 与 功 能 提 供 有 益 借 鉴 。 关键词 : 自然 资 源 国家 所 有 权 ; 家公 产 ; 家 私 产 ; 公 共 信 托 国 国 新
中 图分 类 号 : 9 32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6 2 6 6 2 1 )5 0 0 — 9 D 1. A 1 7 — 2 X( 0 1 0 — 1 2 0
收 稿 日 期 :0 1 6 3 2 1 —0 —1
基 金 项 目 : 北 省教 育厅 项 目( 0 9 0 ) 湖 2 0 B3 4
作 者 简 介 : 秋 ( 9 3 , , 北 黄 陂 人 , 北 经 济 学 院 副 教 授 ,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 要 从 事 环 境 法 、 法研 究 ; 晓 京 邱 1 7 一) 女 湖 湖 博 主 民 张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省思与权能重构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省思与权能重构

生产资料 。在 我 国, 自然资源不能作 为私人所 有权 的客体 ,只能 由国家或 集体 所有 ;国家所 有 的 自然 资源包
括专 属 国家所 有和非专 属 国家所有 ,非专属 国家所有 的 自然 资源可 以 由集体所有 ,但不能 由私人所 有 。 自然 资源包 括 土地 资源 、水 资 源 、矿 产 资源 、生物 资 源 、气 候 资 源 、海 洋 资 源 等①。我 国 《 物权法》 规 定 了最 为宽泛 的 自然 资源 国家所 有权 。《 物权 法 》第 4 6条规 定 :“ 矿 藏 、水 流 、海 域属 于 国家所 有 。 ”第
体 化 占有 、使 用 、收 益 、处 分 这 四项 所有 权 权 能 内涵 , 以及 拓 展 权 能 种 类 、体 系化 构 建 管 理 权 能 来 完善 自然 资 源
国 家所 有 权 制度 。
关 键 词 : 自然 资源 国家 所 有权 ;权 能 ; 重构
中 图分 类 号 :1 3 9 1 2 . 6 0 1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1 — 0 1 6 9 ( 2 0 1 4 ) 0 2 — 0 0 5 0 — 0 9
第1 4卷第 2期
2 0 1 4年 3月
中 国地 质 大 学学 报 ( 社 会 科 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Ch i n a Un i v e r s i t y o f Ge o s c i e n c e s(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5 0 —


超 : 自然 资 源 国家 所 有 权 的制 度 省 思 与权 能 重构

4 7条规 定 :“ 城 市 的土地 ,属 于 国家所 有 。法 律规定 属 于 国家所 有 的农 村 和 城市 郊 的土 地 ,属 于 国家 所 有。 ”第 4 8条 规定 :“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 地 、滩涂 等 自然 资 源 ,属 于 国家所 有 ,但 法 律 规定 属 于集 体 所 有 的除外 。 ”我 国 《 物权 法 》 中规 定 自然 资源 国家 所有 权 的 直接 的法 律 依 据是 我 国 《 宪 法 》对 于 所有 权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阶构造说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阶构造说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阶构造说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阶构造说”的内涵、理论依据及其在自然资源管理实践中的应用。

双阶构造说作为一种新兴的所有权理论,对于明确国家在自然资源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首先将对双阶构造说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阐述其理论基础和发展脉络。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双阶构造说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中的具体体现,包括所有权的权能结构、权利行使方式等方面。

同时,文章还将探讨双阶构造说在自然资源管理实践中的应用,分析其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作用。

文章将总结双阶构造说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展望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可能面临的挑战。

通过本文的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体系、提升国家自然资源治理能力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基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国家主权理论与公共物品管理理论。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表现为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在自然资源领域,国家主权体现为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这种所有权不仅是对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更是维护国家独立、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家发展的基础。

自然资源作为国家的宝贵财富,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体现了国家主权对自然资源的绝对支配地位。

自然资源往往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如空气、水资源、土地等,这些资源对公众而言是必需的且不可分割的。

由于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市场机制在配置公共物品时往往会出现失灵,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和管理。

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承担起自然资源所有者的角色,通过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行使,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平衡。

基于国家主权理论和公共物品管理理论,我们提出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双阶构造说。

这一理论认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不仅包含了对自然资源的直接支配权,还包含了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管权。

论自然资源产权的效率与公平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运行为分析基础

论自然资源产权的效率与公平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运行为分析基础

结论
为实现自然资源产权的效率与公平平衡,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 首先,要明确自然资源的产权归属,完善产权登记和流转制度,以减少资源浪费 和提高利用效率。其次,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推动资源配 置更加合理和有效。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再论,是指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一种公共 权力,而不是一种私权利。这种观点认为,自然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和资源, 是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国家对其享有的是一种公共权力,而非私人权 利。这一观点的提出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现实原因。
总之,自然资源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坚持上述原则,以确保其可持 续利用和永续发展。只有通过这些原则的落实,才能更好地保护自然资源,促进 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内容摘要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是指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一种公法性质的权 能。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通过对自然资源的管辖来实现的, 而管辖包括了对人的管辖和对物的管辖。在物的管辖方面,国家是通过法律上的 特别规定将物变为国家的财产而对这些物享有所有权;在人的管辖方面,则是通 过授权性规范规定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
自然资源产权的未来发展趋势
国际合作将加强。面对全球性的资源环境问题,国际社会将加强合作,共同 应对挑战。各国将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全 球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发展。
结论
结论
自然资源产权的效率与公平是学界的焦点。本次演示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的运行为分析基础,探讨了自然资源产权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在分析过程中,文 章指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内容摘要
此外,持此说的学者还指出,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相比所表现出的最大 特点就是其非经济性。即不是为了获取物质利益而获取并保有财产的权利。国家 取得所有权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财产的交换价值,而是利用财产实现公益或 作为社会管理的手段。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研究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研究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研究自然资源是指地球上存在的各种可利用的物质和能源,包括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河流湖泊、海洋和空气等自然财富。

自然资源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发展。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性质是指谁拥有自然资源的权利和对自然资源的控制权。

在不同社会制度和政治环境下,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性质各不相同。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通常是私有制的,即个人或私人企业拥有自然资源的权利。

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则实行国家所有制,即国家拥有自然资源的权利。

我国的自然资源状况和发展现状我国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大国,具有丰富的矿产、水土资源和生物资源。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启动了多项大型工程,如南水北调、三峡工程等。

与此同时,我国也开始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出台了多项环保政策措施,以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性质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和政治背景。

在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实行封建社会制度,土地、山林、水源等自然资源都是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本家的私有财产。

1950 年代,我国进行了土地改革和国有化改造,实行了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此后,我国在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方面逐步形成了以国家为主导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即国家所有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国家通过合法的行政手段对自然资源进行管理、利用和保护,维护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意义和作用自然资源是国家的财富,也是人民的财富。

国家所有自然资源的权利,不仅有助于维护整个国家的发展利益,也有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具体而言,国家所有自然资源的权利可以发挥以下作用:1.保障国家安全。

自然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国家所有自然资源的权利有助于确保自然资源符合国家利益、安全和发展战略。

2.促进经济发展。

自然资源是国家经济的基础和支撑,国家所有自然资源的权利可以更好地规划、布局和开发自然资源,从而实现经济持续增长。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三层结构说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三层结构说

作者: 王涌[1]
作者机构: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研究
页码: 48-61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4期
主题词: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宪法;私法;公共信托
摘要:宪法上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不是专属于公法的所有权概念。

它包含三层结构:第一层结构是私法权能。

在这一层面上,它与物权法上的所有权无异。

第二层结构是公法权能。

其主要包括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立法权、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

第三层结构是宪法义务。

国家应当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行使其私法权能和公法权能。

公共信托理论是描述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人的宪法义务的法律理论,应当引入中国,或者对中国宪法第9条作公共信托理论式的解释,确立国家与人民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结构中的地位。

在中国的现实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最为薄弱的层面是其宪法义务。

“自然资源人民基金”的模式和尝试对中国有借鉴意义。

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具有“不完全规范”的特质,直接转化为物权法上的物权存在困难。

在目前宪法控制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民法解释学可以发挥控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肆意扩张和扭曲的准宪法功能。

名词解释:自然资源使用制度

名词解释:自然资源使用制度

物权法解释:第⼀百⼀⼗九条【⾃然资源使⽤制度】 第⼀百⼀⼗九条 国家实⾏⾃然资源有偿使⽤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关于我国⾃然资源使⽤制度的规定。

对他⼈所有的⼟地等不动产的使⽤和收益⼀直是世界各国⽤益物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地资源、矿产资源、⽔资源等⾃然资源的使⽤和收益问题⽇益成为现代物权法⽤益物权制度的重要课题。

⼟地等⾃然资源⼀⽅⾯是整个社会赖以存续的共同物质基础,具有社会性;另⼀⽅⾯⼜只能在具体的使⽤中实现价值,使⽤权属必须确定。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通过⽤益物权制度,所有权⼈之外的权利⼈也可以就⼟地等⾃然资源进⾏使⽤和分享收益,这在⼀定程度上克服了私有制的狭隘局限,有利于物尽其⽤。

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然资源主要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家通过⾃然资源的有偿使⽤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合理利⽤资源打下了基础。

(⼀)我国的⾃然资源使⽤制度 我国的⾃然资源使⽤制度是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按照⼟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然资源实⾏有偿使⽤为原则、⽆偿利⽤为例外的制度。

1.⾃然资源的有偿使⽤制度 ⾃然资源有偿使⽤制度,是指国家以⾃然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份,为实现所有者权益,保障⾃然资源的可持续利⽤,向使⽤⾃然资源的单位和个⼈收取⾃然资源使⽤费的制度。

⽬前,法律规定了⼟地资源、矿产资源、⽔资源等⾃然资源的有偿使⽤制度,例如,⼟地管理法第⼆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国有⼟地有偿使⽤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地使⽤权的除外。

”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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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期 :2 0 0 6—0 3—1 5 作者简介 :黄桂琴 ( 9 3 ) 16 一 ,黑龙江虎林市人 ,法学硕 士 ,教授 ,毕业 于中国政法大学 ,研 究方向为民法 、环境法学。 .
1 我 国 自然资 源国家所有权 的理论定位
所拥 有 的所 有权 同其 他一 切人 的所 有 权相 结合 构成
构 成 了我 国 自然 资 源 国家所有 的基 本 矛 盾。 自然资 源 作 为 国有 财 产 对 法律 的要 求 不 是 设定 特 别 的
保护禁 区,而应是通过法律合理配置权利来增强 自我健康发展 的活力和参与市场 竞争的能力。这 问题 的解 决只 有通过 回归 自然 资源 所有权 物 权本 来 面 目才 能 实现 。 借 鉴 外 国立 法 经 验探 索我 国 自然资 源 国家所 有权 的可 交 易性 ,以实现 我 国 自然 资源 所有 权 的物权 化 。
Jn 2 0 u . 06
我 国 自然 资源 国家所有权物权 属性 研究
黄 桂 琴
( 石家庄经济学院 法学院 ,河北 石家庄 0 0 3 ) 50 1

要 :我 国 自然 资源 国 家所 有 权 的理 论 定 位 应 为 公 共 财 产 权 ,个 人 既是 所 有 者 又 是 非 所 有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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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再是 自然 资源 的所有 者 ,而 只是 劳动 者 、经营 者 或 消费 者 ;不再处 于 资源 的所 有者 的地 位上 ,不 再 履 行所有 者 的职 能 ,而 只是 履行 其 他经 济职 能 。另 方 面 ,在 与 自然资 源相关 的活动 中 ,只有 自然 资 源 公有 权主 体惟 一 的处 于所 有 者 的地位 上并 行使 公 有 权 职能 。这 时 ,任 何个人 或 集 团 ,只有作 为 自然 资源所 有权 主体 的代 表 ,以他 的名 义才 能是 自然 资 源所有 权 的真正 行使 者 ;而作 为个 人或 集 团 ,他 或 它只是 非所 有 者 。这 样 ,国 家所 有 权 的基 本 矛盾 , 外 化 为公有 权主 体与 处在 非所 有者 地位 的公 众之 间 的矛盾 ,即国 家和个 人 、社会 组织 的矛 盾 。
根 据财 产权 的排 他程 度 ,可 以把 财产权 区分 为 私有财 产权 、公 共 财产权 和共 有 财产权 等 。如 果法 律 将某 项财 产权 利赋 予私 人 支配 ,那 么该人 就 对此 项 财产 拥有 私有 财产 权 ;如果 某项 财 产权 利 由多人 享 有 ,并 由他们 直 接行 使 ,形成 的是 共 有 财 产 权 ; 如 果某 项财 产权 利 由多数 人享 有 ,并 由其 常设 机构 来行 使 ,就形 成 公共 财产 权 。 由此 ,我 国 自然 资源 国家所 有权 是公 共财 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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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9卷
第 3期
石 家庄 经济学院学报
Junl f h izu n nvr t f cn m c o ra o iah a gU ie i o o o is Sj sy E
V_12 No 3 0. 9 .
20 0 6年 6月

关键 词 : 自然资 源 ; 自然 资源 . ) 32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8 5 (0 610 -3 1 4 0 76 7 2 0 307 - 0
公共所有权 的时候 ,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 。作为个 人 ,他 既没 有特 殊 的权 利 去决 定 自然 资 源 的使 用 , 也不 能 根据 特殊 的所 有权 去 索取 总收 入 的任何 一个 特殊 份 额 。个人 即是 所有 者 又是 非所 有者 ,构 成 了 我 国 自然资 源 国家所 有 的基本 矛盾 。】 【 J 2 2 公有 权 主体 与处 在 非 所 有 者 地 位 的公 众 之 间 . 的矛盾是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基本矛盾的外化 个人 既是 所 有者 又是 非所 有者 ,使得任 何个 人 不能 单 独行 使所 有权 ,在 此状 况 下 ,人 们必 须 通过 某种 集体 行动 来行 使并 实 现资 源 的公共 所有 权 ,需 2 我 国 自然资 源 国家所 有 的基 本 矛 盾及 其 要设 立一 个常 设 机构 ,处 理 日常 的 自然 资源 事务 。 基本矛盾 的外化 这种常设机构是代表和行使公共 自然资源所有 2 1 个 人 既是 所 有 者 又是 非 所 有者 。构 成 了我 国 权 的社 会 机构 ,他 必须 是 统一 的 和惟一 的 ,他是 从 . 全 民 中产 生 出来 的 ,但 又 独立 于任 何个 别人 ;他 来 自然资 源国 家所有 的基 本 矛盾 我国 《 民法 通则 》 第 7 3条 规 定 : “ 国家 财 产 源 于每个 个别 人 的 自然资 源所 有权 ,但 又超 越 于每 属 于全 民所有 。 社会 全 体 共 同拥 有 自然 资源 是 我 个 个 别人 的个 人所 有权 。我们 可 以把这 种社 会机 构 ” 国 国家 自然 资源 公共 财产 权 的特征 ,这 一特 征 同时 称为 “自然资 源 的公 有权 主 体 ” 。在 国有所 有 权 体 决定 了所有关 系 中的每一 个人 既是 自然 资源 的所 有 制下 , 自然资 源 的公有 权 主体 就是 国家 。 者 又不 是 自然资 源 的所有 者 ,说他 是 自然资 源 的所 自然 资源 的公 有权 主 体从 每个 个别 人身 上独 立 有 者 ,是 因为依 照法律 共 同拥 有 即意 味着每 个个 人 出来形 成 统一 的公 有权 主体 的过程 ,也 正是 公共 所 外 都拥 有 自然 资源 财产 的所 有权 ,这 些所 有权 的集 合 有 权 主体基 本 矛 盾 的 “ 化 ” 过 程 。作 为 自然 资 构成共同拥有 的权利 ;如果每个人都没有所有权 , 源公共 所 有权惟 一 代表 的社 会 机构 一旦 形成 , 自然 也 就谈 不上公 共 财产权 。另一 方面 ,他 又不 是资 源 资源公 共所 有权 的基本 矛盾 就取 得 了一 种对 外 的形 的所 有 者 ,因为 在公共 拥 有 的情 况 下 ,只有 每个 人 式 。这 时 相对 于 自然 资源 的公 有 权 主 体 的 其他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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