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银政通、助保贷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银政通、助保贷管理办法小微企业银政通是指国家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出的一项金融服务政策。
助保贷管理办法是指在小微企业银政通中,对助保贷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一、小微企业银政通的目的和内容小微企业银政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其内容包括提供低成本、灵活便捷的信贷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促进其发展壮大。
二、助保贷的相关规定1. 助保贷对象:助保贷主要针对小微企业,即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法人资格,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2. 助保贷资金来源:助保贷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专项拨款、国有商业银行专项信贷资金、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产品、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等渠道。
3. 助保贷项目:助保贷的项目包括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就业、扶持新兴行业和发展乡村经济等方面。
4. 助保贷额度:助保贷的额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进行核定,一般不超过企业年度销售净额的50%。
5. 助保贷利率:助保贷的利率一般较低,优惠至政府指导利率以下。
6. 助保贷担保方式:助保贷的担保方式主要是由政府提供全额或部分担保,还可以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给予担保。
三、助保贷管理办法1. 存款偏好政策:金融机构应优先选择小微企业为存款客户,并提供一定的存款利率优惠。
2. 客户权益保护: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监督,主动提供合规、透明、公正的金融服务,并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3. 风险评估和管理: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提高贷款违约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确保助保贷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4. 定期报告和监督: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报告,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小微企业银政通和助保贷管理办法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的还款管理与控制措施
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的还款管理与控制措施引言中小企业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助保金贷款业务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机会。
助保金贷款的风险较高,如何进行还款管理和控制措施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的还款管理与控制措施。
还款管理建立健全还款管理制度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助保金贷款的还款风险,银行和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还款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还款计划的制定、还款方式的确定、还款提醒机制等。
同时,还款管理制度应与合同约定相一致,确保还款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按时还款的奖惩措施为鼓励中小企业按时还款,银行可以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
例如,设立还款奖励基金,对按时还款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还可以设立一定的还款优惠政策,如降低还款利率或减免一部分还款金额等。
同时,对于逾期还款的企业,银行可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加收逾期罚息、提高还款利率等。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为防范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通过建立与中小企业的定期联系和跟踪机制,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
一旦发现企业有还款风险,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如与企业协商调整还款计划、提供财务咨询服务等,以减少可能的坏账风险。
控制措施风险评估与授信在助保金贷款业务中,银行应对中小企业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通过评估企业的经营能力、还款能力和抵押物价值,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
同时,银行还应建立严格的授信审批流程,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获得贷款支持。
抵押物的管理与评估助保金贷款通常需要中小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贷款担保。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抵押物管理制度,加强对抵押物的评估和监管。
定期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与贷款金额相匹配。
同时,及时处理因抵押物变现困难导致的贷款风险,以控制风险的扩大。
多元化的还款方式为满足中小企业的还款需求,银行应提供多元化的还款方式。
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与要求
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与要求一、引言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支持这一领域的发展,各级政府设立了中小企业助保金,并提供贷款业务支持。
中小企业助保金的担保方式与要求是确保贷款风险的有效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与要求。
二、担保方式1.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
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时,可以将其拥有的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在贷款期间,银行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并根据抵押物的估值确定贷款额度。
如果中小企业无法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以偿还贷款。
2. 保证人担保保证人担保是指由第三方个人或机构作为保证人,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行担保。
保证人需履行连带责任,即在中小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保证人必须进行还款。
保证人的选择要求其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度,以确保能够履行担保责任。
3. 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中小企业将其资产或者财产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
质押物可以是现金、黄金、有价证券等有一定价值的财产。
贷款期间,银行将质押物保管好,并在中小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依法变卖质押物以偿还贷款。
三、担保要求1. 申请资料中小企业在申请助保金贷款时,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贷款申请书、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表等。
这些资料有助于银行评估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从而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2. 信用评估银行在审批贷款之前,会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估。
信用评估包括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等进行综合评价。
银行需要确定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以减少贷款风险。
3. 还款能力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时,需要证明其具备良好的还款能力。
银行通常会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过去一段时间的财务报表,以评估其盈利能力和现金流。
同时,银行还会考虑企业的营业年限、经营稳定性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其还款能力。
4. 还款意愿除了还款能力之外,银行还会考虑中小企业的还款意愿。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2013-06-19 11: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5]27号),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支持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服务和管理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培训和咨询;支持专业化发展、产业集群和与大企业的协作;支持节能、降耗、减排,实现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支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以及开展国内区域和国际合作交流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省中小企业促进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确定项目资金的分配,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五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五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11•【字号】榆政办发〔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五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榆林市规范涉企收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榆林市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榆林市优化便民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榆林市促进政策落地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5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榆林市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陕西省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垄断性强、流程不透明、耗费时间长、收费高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创新监管方式,打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中介服务市场体系,促进全市中介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范围本方案所称中介服务,是政府各部门依法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主要措施(一)全面规范中介服务清单1.进一步梳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结合机构改革情况,进一步梳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含下属、挂靠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各类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坚决取消无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规章等作为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对合法合规的中介服务事项,及时补充更新到《榆林市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
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
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业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业机构)向重点中企业池中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企业池是指由市、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的优质中小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业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助保金贷款。
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市、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在本办法实施初期向助保金池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成立ⅩⅩ市助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助保金管委会),作为助保金贷款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助保金管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助保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开发区、县(区)政府、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组成。
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助保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助保金贷款的组织实施;(二)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三)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金贷款;(四)负责审核确定申请助保金贷款企业风险补偿资格;(五)指导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助保金贷款及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管理工作;(六)助保金管委会的决策机制为助保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章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组建与管理第五条助保金池资金由重点中小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
榆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榆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ﻫ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加强榆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榆林创新基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榆林创新基金是由榆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一种引导性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榆林创新基金为市财政专项基金,来源于市财政预算拨款及银行存款利息。
ﻫ第四条榆林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榆林创新基金的支持范围:ﻫ(一)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ﻫ(二)国内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的技术项目;(三)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四)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项目;(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进吸收再创业的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内外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的项目。
第六条榆林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榆林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给予相应方式的支持.第七条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颁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陕商发[2012]447号•【施行日期】201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商发〔2012〕447号)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项目申报工作,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陕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实施办法》陕西省商务厅2012年7月25日陕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以及商务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分配陕西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有关规定共同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
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认定依据为上一年度企业信息。
其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从事屠宰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上述文件中规定的批发业标准执行;从事物流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上述文件中规定的交通运输业标准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陕政发[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8月14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二日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规范管理,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在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备案,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人组织;协作银行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相关服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的指导原则是: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全面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以安全性、合法性、统一性和社会性为基本原则,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第五条担保机构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信用担保的对象为在我省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
第七条信用担保的种类包括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
担保机构创办初期,担保的主要方式是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接受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支持的企业及相关管理机构。
1.3 管理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二、组织机构2.1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担保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2.2 监督机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监督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资金来源与规模3.1 资金来源政府财政拨款。
社会捐赠。
其他合法渠道。
3.2 资金规模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和财政预算,确定资金规模。
四、资金使用对象4.1 使用对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成长型企业。
4.2 申请条件企业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明确的融资需求。
企业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资金申请与审批5.1 申请程序企业提交担保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
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2 审批流程管理机构提出初步审批意见。
监督机构进行复核。
最终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企业。
六、资金管理6.1 使用管理资金使用应符合申请时的用途。
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报告管理机构。
6.2 风险控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资金使用风险进行评估。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6.3 信息披露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资金回收与监管7.1 回收机制明确资金回收的条件和时间。
企业应按照约定及时归还资金。
7.2 监管措施监督机构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违规处理8.1 违规认定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认定。
8.2 处理措施对违规企业进行警告、追回资金、取消资格等处理。
对严重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所有。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榆政办发〔2022〕1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已经2022年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4日榆林市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为加快推动全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吸引金融机构和高层次金融人才聚集,完善金融生态圈,打造区域金融政策洼地,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特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金融资源聚集(一)对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给予补助1.对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金融科技类机构等,前3年在榆林金融中心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并按其对市本级实际财税贡献度补助,后2年按其对市本级实际财税贡献度的50%补助。
3.对新设的金融分支机构:银行市级分支机构,补助500万元;银行县级支行及同级城区支行,每家支行补助150万元;基层乡镇等金融服务薄弱区域的普惠金融综合服务站(支行、分理处、营业所),经金融监管部门认证后,每个站点补助5万元,连续补助3年;乡镇的保险机构“三农”营销服务站,取得监管部门经营许可证后,每个站点补助5万元,连续补助3年;其他金融企业市级分支机构,补助50万元。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榆政办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6日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陕建发〔2017〕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下设的各服务厅及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经办网点”)负责本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汇(补)缴、转移、信息变更、提取和委托贷款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新进城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就业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等。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年龄应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在榆林市稳定就业且有合法经济收入。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人才培养和产业升级等方面的项目,具体使用范围由陕西省经信委确定。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四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经济类型的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计划书、财务报表等。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申请企业负责。
第六条申请材料经过审查合规后,由县级以上政府经济类型的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由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推荐,评审意见由专家组织进行集体讨论。
第七条评审专家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和项目的创新性、市场前景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审打分,最终确定资金的拨付顺序和金额。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八条中小企业获得发展专项资金后,应按照项目计划书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资金使用。
资金使用需要经过合理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九条中小企业使用发展专项资金应按照财务制度和管理规定进行资金管理,做好资金使用记录、报账和账务核对等工作。
必要时,应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审核。
第十条中小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经济类型的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成果。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虚报项目情况的企业,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涉嫌违法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相关部门应立案调查,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榆政办发〔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47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人行榆林中支、榆林银监分局,延安保监分局:现将《榆林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5日榆林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
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市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
为提高我市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建立更具包容性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坚持共享发展理念,确保金融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根据中、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市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省内中上游水平。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
优化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布局,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乡镇一级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
巩固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行政村一级实现更多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7〕34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7〕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1日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人民政府出资(包括市直各部门、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出资)的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者无形资产投资的行为。
主要包括:(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合资企业、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或放弃投资、股权置换等投资;(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置不动产、房地产投资等;(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保险产品、期货、信托、委托理财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四)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五)其他形式的投资,包括PPP、BOT、BT等模式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和主营业务范围内的非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和非主业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投资实行审批管理。
2024年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提高其融资环境,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依法经营的小微企业的续贷业务。
第三条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是指在原有贷款到期后,为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服务,满足其资金需求。
第四条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应当依法合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支持和优惠。
第五条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资金、政府的支持资金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资金。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小微企业续贷机制,提供更加便捷、快速的续贷服务。
第七条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利息、费用等具体标准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八条小微企业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续贷申请,申请表应当真实、完整,并附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债务情况等。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小微企业的续贷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小微企业的续贷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的资信情况、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续贷申请。
第十一条续贷审批流程应当简化、规范,金融机构应当加快审批速度,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小微企业续贷审批过程中,应当注重风险管理,确保授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续贷审批机制,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确保审批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
第三章资金支持第十四条续贷资金应当合理使用,用于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
第十五条续贷资金可以用于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设备购置、项目建设、产品研发等方面。
第十六条续贷资金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风险状况确定贷款金额。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与小微企业协商确定续贷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安排还款计划。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利率规定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利率规定一、背景介绍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陕西省经济结构优化和就业增长的主要来源。
为了支持陕西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融资能力,陕西省政府决定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了贷款利率的规定。
二、贷款利率的确定依据1.国家政策导向贷款利率的确定需遵循国家政策导向,紧密结合国家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因此贷款利率应该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2.市场利率水平贷款利率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市场利率水平。
市场利率水平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和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等因素决定的,因此贷款利率要与市场利率相适应,以确保中小企业能够获得合理的融资成本。
3.风险评估贷款利率的确定还需要考虑风险评估结果。
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风险特点,贷款利率应该根据企业的风险程度进行差异化定价,从而合理反映企业的风险水平。
三、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根据上述确定依据,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贷款利率具体规定如下1.利率浮动幅度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基准利率上浮10%~30%。
2.基准利率的确定基准利率是由陕西省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市场利率水平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确定的。
政府将根据情况定期评估和调整基准利率,以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和市场变化。
3.利率优惠政策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提供一定的利率优惠政策。
具体的利率优惠政策将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行业特点和创新能力等因素进行制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评定和审批。
四、贷款利率的执行和监管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贷款利率执行和监管将由相关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联合负责。
金融机构将根据陕西省政府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标明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信息。
政府部门将加强对贷款利率执行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利率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五、总结通过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利率规定,陕西省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必要的融资支持和优惠政策。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促进陕西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地区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与管理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陕西省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省级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陕西省财政厅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跟踪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企业转型升级、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项目和活动。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向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资金需经过层层审核和评估,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获得资金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不得用于其他非正当用途。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监督机构陕西省审计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报告和考核,完成后续评估工作,并移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资金的回收和追回对于不符合条件、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资金回收和追回。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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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2〕3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榆政发〔201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型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且注册地、纳税地在榆林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就业型的中小微型民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简称助保贷),是指对中小微企业池中符合商业信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以企业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由合作银行
办理的商业信贷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助保金是指由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贷款额度2%的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中小微企业商业信贷偿还。
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逐笔累积,在单笔贷款业务结清后不予退回。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政府财政对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商业信贷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并与政府助保贷管理机构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向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榆林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工作,由榆林市中小企业局和榆林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第八条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贷款项目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的审核。
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开展绩效考评。
第十条榆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榆林市中小企业局委托,负责榆林市中小微企业池的建立与维护,管理企业按
规定交纳的助保金,联系银行做好企业助保贷业务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牵头负责与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签署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协调辖内分支机构,负责助保金专用帐户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运作。
第十二条各县区和市政府各产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推荐辖区内和本产业企业加入中小微企业池。
第三章入池条件及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榆林市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有效并通过年审。
(2)、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无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在银行、工商、税务、财政、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记录,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企业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榆林市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可填写《榆林市中小微(民营)企业入池申请书》,报市中小企
业服务中心汇总,经助保贷管理机构集中审批后,加入中小微企业池,并交合作银行备案。
第四章助保贷业务办理
第十五条市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风险补偿金的注入,合作银行按照一定放大倍数发放贷款。
单户助保贷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信用担保贷款不超过200万元;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当助保贷业务发生风险时,合作银行按一定比例承担。
第十六条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出信贷申请后,助保贷管理机构向合作银行出具《助保贷业务推荐函》。
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业必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且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合作银行收到《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后,根据有关商业信贷业务程序要求办理商业信贷手续。
第十八条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向助保贷管理机构提交《助保贷业务批复通知》及相关备案资料。
同时合作银行通知企业交纳助保金并按商业信贷业务程序办理贷款业务。
第五章风险补偿范围及程序
第十九条助保贷管理机构必须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用于企业助保金的缴纳与政府风险补偿金的注入。
“政府风险
补偿金”由市财政局开户设立,“企业助保金”由市中小企业局开户设立;其中“企业助保金”由合作银行代收,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
除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二十条非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贷款和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于补偿范围,因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第二十一条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先行变现抵押,不足代偿时,通知榆林市中小企业局,经助保贷管理机构确认备案后,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代偿,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当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不足代偿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贷管理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经助保贷管理机构确认后,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按一定比例分担。
第二十三条在实施代偿或政府补偿以后,合作银行应继续履行债务追偿程序。
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按政府和合作银行负担比例偿还
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债权,剩余部分补回助保金。
第六章助保贷业务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助保贷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协商可终止助保贷业务。
自提出终止之日起,助保贷只收不贷,当助保贷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助保贷业务合作终止。
第二十五条合作银行在开展助保贷业务过程中,贷款未达到合作协议要求或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助保贷管理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与该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的合作。
第二十六条助保贷业务合作终止后,政府出资的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企业缴纳的助保金结余资金返还给市中小企业局,继续用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贷款。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助保金和政府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公布机制,合作银行建立助保贷业务信贷台帐,每笔贷款业务的发放、本息回收以及费用收取均及时登录台帐,并定期检查核实。
每月初向助保贷管理机构通报上月助保贷业务信贷台帐、助保金和政府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合作银行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切实加强贷款回收管理和贷后管理。
要按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并及时完成贷后检查报告。
在每年度终,对助保贷业务进行全面评估,对每户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将评
估情况向助保贷管理机构通报,并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助保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不再予以办理助保贷,并定期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至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