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库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泉政文〔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3月1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实施方案为推动我市经营规范、实力雄厚的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化发展和做精做优、做大做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审慎、规范的原则,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分类监管、防范风险”的发展理念,在分类评级基础上优先选择实力雄厚、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泉州市域内开展跨县域经营试点(仅限于跨县域拓展业务,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二、跨县域经营筛选原则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导向,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提高经营质量效益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重点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到小微企业、“三农”金融服务相对不足的县域开展业务。
跨县域经营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按以下原则筛选确定。
(一)实力原则。
跨3个县(市、区)以内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缴货币资本应不低于5亿元(含);跨3个县(市、区)以上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缴货币资本应不低于10亿元(含),上一年度纳税不低于1200万元。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泉州市“三项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泉州市“三项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泉政办[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泉州市“三项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2年4月5日泉政办〔2012〕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成立泉州市进一步推动落实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专项行动、泉州市进一步提升企业用工服务水平专项行动和泉州市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专项行动(简称“三项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林伯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林琪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国富市经贸委主任邱银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黄丹萍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成员:孙碧良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吕宝贝市农工办副主任庄劲民市台办副主任陈小宝市发改委副主任苏煌辉市经贸委副主任孙银聪市教育局副局长陈建兴市科技局副局长卓庆忠市公安局副局长柯秀丽市司法局副局长任秀斌市财政局副局长黄振良市公务员局副局长陈成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吴河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忠义市农业局副局长许健全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黄衍庆市林业局副局长粘学清市外经局副局长戴源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许顺清市卫生局副局长黄凤南市人口和计生委副主任施能宗市统计局副局长黄华市环保局副局长黄明工市物价局副局长黄建福市信息化管理局副局长黄百清市外事侨务办调研员黄天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孙斌市国资委纪委书记柳璟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高智辉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邓世章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江永清市总工会副主席陈燕飞市工商联副主席苏虎市国税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王占熙市地税局副局长陈开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郑乙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朱跃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纪检组长林强泉州海关副关长赖永伟石狮海关副关长李寿崧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董建华人民银行泉州中心支行副行长泉州市“三项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泉州市进一步推动落实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专项行动办公室挂靠在市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经贸委主任黄国富同志兼任;泉州市进一步提升企业用工服务水平专项行动办公室挂靠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邱银富同志兼任;泉州市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专项行动办公室挂靠在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知识产权局局长黄丹萍同志兼任。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泉政文〔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8〕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诚信福建”建设的部署,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建设“创新、智造、海丝、美丽、幸福”的现代化泉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闽政〔2015〕11号)和《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总体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主义治理要求,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为指导,紧紧抓住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战略机遇,以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为保障,以解决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难点问题为切入点,以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改善信用制度环境、强化信用文化氛围、拓宽信用服务领域为核心内容,以专项工程和创新示范工程为抓手,加快形成框架完整、运行高效、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泉州市信用经济的大环境。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泉政文〔2014〕249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4〕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金融服务创新,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促进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就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贷险”)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则(一)本意见所称“小贷险”,是指为满足我市符合条件、未办理抵押或担保的各类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由小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银行为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以此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在小微企业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二)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小微企业小贷险试点。
选择若干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及保险机构在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已到位的县(市、区)开展此项业务,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
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与银行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市金融工作局备案。
鼓励试点保险机构结成共保体,与试点银行开展合作。
(三)为加强对全市小贷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泉州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成立小贷险推进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及时通报信息。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08]106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08〕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泉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担保机构:现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6〕90 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 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1、进一步认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政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增强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打造“信用泉州”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2、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要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互利合作”的原则,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形式参与、多层次结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者参与组建担保机构,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大力支持依托工业园区、行业协会、商会组建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资质较好、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充实资本金,增强实力。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泉政办〔2021〕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泉政办〔2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泉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规章制定计划一、制定项目(一)《“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遗产保护办法》(二)《泉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办法》二、预备项目(一)《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促进办法》(二)《泉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三)《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附件: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规章制定计划任务分解表附件泉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规章制定计划任务分解表项目类别规章名称起草单位提出草案时间制定项目“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遗产保护办法市文旅局、资源规划局、司法局牵头2021年3月泉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办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管局配合已提出预备项目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促进办法市文旅局2021年5月泉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市住建局2021年7月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市住建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城管局配合2021年8月——结束——。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8〕93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8〕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9日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鼓励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更好地促进我市个私经济的发展,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出以下若干措施:一、便捷准入服务(一)简化“个转企”程序。
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步办理注销与设立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时,免予提交清税证明。
登记机关提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证明》,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资产过户、行政审批变更等提供便利。
放宽转型企业名称登记,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及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行业特点。
(二)许可文件延续使用。
在经营有效期内,住所(经营场所)不变,原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后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
许可有效证件依法需要变更的,在转制登记后办理。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制为企业登记时,无须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四)延续认可转型前获得荣誉信息。
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推动落实中小微企业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推动落实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集团119【发文字号】泉政办[2012]42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04【实施日期】2012.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推动落实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012年3月4日泉政办〔201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进一步推动落实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四日泉州市进一步推动落实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全市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大会精神,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服务扶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给予企业良好的政策支持,大力营造民营企业“二次创业”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开展进一步推动落实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主要目的通过“专项行动”,及时、充分地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用足用好惠企政策,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实、再落实,切实消除政策落实中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的现象,让政策利好充分转化为企业的行动和成效,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在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征程中实现新的跨越,擦亮泉州民营经济品牌,全力打造民营经济发展的乐园。
二、工作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泉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若干意见》、《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意见》、《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行动计划的通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的若干意见》、《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的意见》等政策措施,全力做好各级惠企政策的宣贯,畅通企业对落实政策的诉求渠道,加强督促惠企政策落实,营造企业发展良好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推动我市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巩固和壮大我市实体经济。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泉政办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一揽子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0日泉州市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一揽子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省“两会”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进一步强信心、鼓干劲,激励市场主体增产增效,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制定以下措施:一、持续加大税费优惠力度(一)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应退尽退、及时退付。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直政府各部门落实“二次创业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直政府各部门落实“二次创业”政策措施专项督查评估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泉政办[2012]61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20【实施日期】2012.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直政府各部门落实“二次创业”政策措施专项督查评估方案的通知(2012年3月20日泉政办〔2012〕61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泉州市直政府各部门落实“二次创业”政策措施专项督查评估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泉州市直政府各部门落实“二次创业”政策措施专项督查评估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2012年泉州市绩效评估暨“五大战役”考评工作的总体部署和2月2日全市贯彻落实民营企业“二次创业”会议精神,为督促抓好《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意见》(泉政文〔2012〕16号)的贯彻落实,特制定如下专项督查评估方案:一、目标任务为全面贯彻泉州市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大会精神,督促市直政府各部门尤其是市直政府系列绩效评估各参评单位切实用足、用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泉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闽政文〔2012〕20号)等文件,大力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服务水平,深化绩效评估,确保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加快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做优做强,努力将我市打造成民营经济的乐园。
二、主要措施结合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把支持民营企业“二次创业”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专项内容,引导和督促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切实增强为企业服务的意识,进一步转变作风,主动服务企业,认真服务企业,真正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解企业所难,做到事前主动介入、事中做好服务、事后积极跟踪,贴心高效地服务企业”的总体要求,切实抓好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各项工作。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域集优票据融资工作实施方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域集优票据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泉政办[2012]231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04【实施日期】2012.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域集优票据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年9月4日泉政办〔2012〕231号)为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不断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平台,与信贷融资、上市融资等形成功能互补的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为我市民营企业“二次创业”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工作目标(一)通过市政府设立不少于1亿元的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在全市范围内推动30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以下简称“区域集优票据”),争取实现我市企业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债务融资20亿元左右的目标。
(二)通过市场化运作,支持辖区内企业进行直接融资。
建立地方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保障长效机制,打通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通道,实现地方企业直接债务融资规模的明显增长。
三、工作内容(一)区域集优票据是指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共同遴选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联合商业银行、地方担保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为企业量身定做债务融资服务方案,并提供全产品线金融增值服务的债务融资模式。
通过区域集优票据全面拓展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渠道,为我市经济发展配置资金资源。
(二)设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
由市政府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为企业通过区域集优票据直接融资提供专项保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发展融资担保行业的意见-泉政文〔2019〕89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发展融资担保行业的意见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发展融资担保行业的意见泉政文〔2019〕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市场准入,推动融资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困难,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和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许可审批(一)鼓励由政府、企业或社团牵头,各类民间投资者参与组建融资担保公司;大力支持依托工业园区、行业协会、商会组建的商业性、互助式等形式的融资担保公司发展。
(二)融资担保公司应取得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方可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融资担保公司的许可条件为:1.融资担保公司所在地位于鲤城区、丰泽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的,最低实收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位于其他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的,最低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
2.《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7〕1号)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或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1.合并;2.分立;3.减少注册资本;4.跨省设立分支机构。
(四)申报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许可或变更融资担保公司指定事项,应具备前述第(二)点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7〕1号)规定的申报材料,向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市金融监管局。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重点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若干意见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重点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若干意见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集团【发文字号】泉政办[2013]200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17【实施日期】2013.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重点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若干意见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2013年8月17日泉政办〔2013〕2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重点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3〕191号),现将全市重点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意见工作任务分解如下,请各牵头和配合单位抓紧落实,确保完成任务。
一、培育着力点(一)加强培育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实施科技创新平台全面提升计划,重点支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国(境)内大企业、大集团、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国家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高水平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支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联合建设研发中心,鼓励设立、兼并或并购海外研发机构,建立海外研发平台。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等)(二)大力建设新型科研机构和组建支柱产业主体科研机构。
重点支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参与微波技术研究院、工业设计研究院、物联网研究院、数字专网通信技术研究院和重点产业研发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等民营新型科研机构和支柱产业主体科研机构的建设,实现产权多元化、运营专业化、使用社会化。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等)(三)提升培育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开发能力。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泉政办〔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在泉银行业金融机构:《泉州市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作用,切实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合理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和代偿补偿机制,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力争到2020年,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的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3倍,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在保户数比重不低于60%,县(市、区)级比重不低于80%。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金融工作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丰泽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人民政府,下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二、提高融资担保服务能力(一)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发挥区域性融资担保带动作用,构建分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经济总量相对较小、未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参股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公司),再通过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方式承接当地的融资担保业务。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重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实施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重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实施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泉政办[2013]277号•【施行日期】201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重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实施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3〕2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重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实施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17日泉州市重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实施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3〕190号)精神,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鼓励和促进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更好发挥重大项目对创新转型、产业优化升级的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原则(一)分类奖励。
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其中,对社会引资者加大物质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给予精神奖励,也可以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分级奖励。
除市级奖励外,按照纳税受益关系,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级重大项目引资者进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一)引进重大项目特别突出的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
(二)公务人员引资者。
公务人员从事职务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工作由所在单位认定;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以外的合规引资,参照社会引资者认定。
(三)社会引资者。
社会引资者可以是各级商会(含外地泉籍商会)、行业协会、社团等社会组织或个人,社会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泉州前,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重大项目认定前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泉政文〔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3日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1〕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产融合作,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吸引优质金融资源集聚,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金融更好地支持泉州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奖补扶持措施(一)鼓励引进各类金融机构主体1.新设或新引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专营机构、职能机构。
落实《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从2021年起,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泉州新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实收资本3%、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泉州注册设立的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等专营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总部的信息大数据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呼叫服务中心等职能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2.银行业机构升格为总行直接管理级别的、保险机构升格为总公司直接管理级别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新入驻的银行业市级分支机构奖励50万元;对新入驻的保险业市级公司奖励50万元。
4.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业务代表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代表处升格为分行的,再给予奖励20万元。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民间融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民间融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泉政文〔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融资租赁合同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民间融资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泉州市民间融资管理规定》已经 2018 年 12 月 25 日市政府第 48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 2014 〕 69 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2019 年 2 月25 日泉州市民间融资管理规定为规范有序发展民间融资,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维护区域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依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的融资行为。
(三)本规定所称民间融资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设立的,从事民间融资公共服务和民间融资中介服务的各类企业、其他组织。
(四)民间融资应当遵循依法守信、平等自愿、风险自负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各级各部门要坚持“ 规范发展、创新监管、防范风险” 的原则,以改善中小微企业和“ 三农” 融资环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有效引导合法融资,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遏制高利放贷,切实防范潜在风险,确保区域经济金融安全。
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六)民间融资行为必须守住“ 三条底线” :一是确保民间融资中出借的资金是出借方的合法自有资金,不得以非法集资或违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出借;二是借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三是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追债。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投资工程包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泉政办〔2017〕151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投资工程包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
正文: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投资工程包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
泉政办〔2017〕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138号精神,为确保完成省上分解我市投资工程包任务,经征询各投资工程包牵头部门意见,现对《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7〕72号)中下达的部分投资工程包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具体详见附件),调整后,我市2017年投资工程包年度投资计划由252.2025亿元调整为229.9125亿元。
请各投资工程包牵头单位根据泉政办〔2017〕72号文精神,继续发挥、落实好牵头作用,加强与省、市、县各相关部门沟通,做好项目跟踪协调、进度报送等工作,确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
附件:2017年度泉州市投资工程包年度投资计划表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结束——。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字号】泉政办〔2016〕175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14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一、为规范泉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管理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规模适度、持续发展、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编制。
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市级政府投融资主体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以及省、市(县、区)共同出资纳入市本级管理的项目。
四、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指市发改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泉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牵头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方案。
五、市经信、教育、住建、市政、交通、水利、文化、卫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需要策划生成项目,形成相关行业项目储备库,报市发改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已经列入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和多规合一信息平台的项目,可以直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泉政文[2008]163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泉政文〔2008〕163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廖小军中共泉州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黄维礼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成员:曾荣华市经委主任许瑞察市工商局局长俞敏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行长刘子荣泉州银监分局局长林庆扬市法制办主任吴晓雄市经委副主任柳新群市公安局副局长蒋建国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调研员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协调、组织指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日常事务。
办公室挂靠在市经委,主任由吴晓雄同志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名单如下:陈颖(市经委企业发展科科员)、林东升(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郑凡东(市法制办执法监督科科长)、陈丽蓉(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研究室主任)、黄解放(市工商局注册科科长)、苏志鑫(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科科长)、王经东(泉州银监分局监管三科副科长)。
被确定为试点的县(市)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本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库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119
【发文字号】泉政办[2014]140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14
【实施日期】2014.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库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年8月14日泉政办〔2014〕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重点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点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库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我市创新
型、创业型、科技型、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银企互动、市场化运作原则,依托泉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简称“信用平台”)的基础信息,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推荐筛选,在信用平台中设立“重点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库”板块,运用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外贸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金、助保贷风险补偿资金等各类风险补偿金,对入库企业提供信用信息和风险补偿增信服务,建设以小微企业信用与融资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服务平台,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
二、入库标准和组织申报
(一)入库企业标准
1、在泉州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和申报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对于具有自主核心产品和较高成长性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拟授信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可后,可适当放宽入库标准。
3、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目前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无贷款余额。
(二)组织申报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成熟一家申报一家”的原则,做好入库企业的审核、筛选、排序及信息报送等工作,建成5000家企业的“重点小微企业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