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贵重金属交易业务章程
贵重金属交易业务章程(2)贵重金属交易业务章程第十三条如客户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扣划,且客户未能及时补足保证金时,中国____银行有权对客户尚未平仓的交易进行平仓,并从客户在中国____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弥补相关损失。
客户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有实时和委托交易(即挂单交易)两种交易方式。
实时交易即按照办理交易时中国____银行实时账户贵金属买卖价格成交。
委托交易即由客户指定成交价格条件,一旦中国____银行所报实时账户贵金属买卖价格达到客户的成交价格条件,即按照客户委托价格成交。
第十五条委托交易分为获利委托(即获利挂单)、止损委托(即止损挂单)、双向委托(即双向挂单)、追加委托(即追加挂单)、循环委托(即循环挂单)、一对多委托(一对多挂单)及触发委托(触发挂单)等。
获利委托是指客户设定的委托买入价低于当前银行卖出价、或设定的委托卖出价高于当前银行买入价,当中国____银行相应报价达到客户设定的价格,即按客户设定的.价格成交的买卖指令。
止损委托是指客户设定的委托卖出价低于当前银行买入价、或设定的委托买入价高于当前银行卖出价,当中国____银行相应报价达到客户设定的价格,即按客户设定的价格成交的买卖指令。
双向委托同时包括获利委托与止损委托。
客户订立双向委托后,若其中任何一项委托成交,另外一项委托自动失效。
追加委托指客户在获利委托、止损委托、双向委托(统称主委托)的基础上附加另一委托,该委托可以为获利委托、止损委托或双向委托之一。
追加委托买卖方向须与主委托买卖方向相反。
追加委托属于或有委托,仅在主委托成交后生效,当主委托为双向委托时,客户仅可选择在获利或止损一方追加委托,双向主委托成交时,只有在主委托成交方向追加的委托才能生效。
循环委托指客户同时订立首笔委托和次笔委托,两笔委托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
当中国____银行相应报价达到首笔委托价格时,首笔委托成交,同时次笔委托生效,之后当中国____银行相应报价达到次笔委托价格时,次笔委托成交,同时首笔委托再次生效,依次循环。
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操作规程为了规范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银行出纳制度》、《中国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及回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业务介绍第一节基本规定一、本规程所指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包括我行自营品牌贵金属销售与代理贵金属企业销售贵金属两部分。
1、自营品牌实物贵金属销售:我行自行借入原材料或利用积存金库存作为黄金原料、自行设计并经总行指定贵金属加工企业铸造的品牌实物贵金属产品,通过我行网点或其他电子渠道向企业或个人出售。
2、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我行接受贵金属企业的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在银行指定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电子渠道代理贵金属企业与投资者(企业或个人)进行实物贵金属制品买卖。
二、产品销售模式。
产品销售模式可分为铺货式销售和订单式销售。
(一)铺货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根据银行销售需求,提前生产加工出产品并配送至银行网点,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银行实现销售后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销售基础金额上划至总行金融市场中心指定账户或将销售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二)订单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不提前生产产品或仅提供少量产品供网点柜台展示,客户有需求并下单订购时,贵金属合作企业再根据客户订单组织相应产品生产和配送,银行收货或客户提货后再由银行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相应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中各类贵金属制品的销售模式、定价方式、销售价格、规格种类等销售信息详见总行每期发行通知。
三、个人和机构客户都可购买我行销售的实物贵金属制品。
(一)个人客户可以从阳光卡(活期一本通)转账或以现金购买。
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交易金额单笔转账类5万元以上(含)、现金类1万元以上(含)的,客户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机构客户只能以转账方式(可从他行转入)购买,转账支票及进账单上收款人为“中国银行”,用途为“购买贵金属制品”。
银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的柜台操作,包括实物黄金代理业务和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防范风险,根据《xxxxxx银行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是指本行以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身份接受个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内进行实物黄金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业务。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买卖产生的盈亏责任。
本操作规程所称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是指我行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单位,接受我行个人客户的委托,代理其在交易所系统进行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规范的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账户卡管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账户的签约与解约、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签约、上海黄金交易所注册信息的查询、委托申报及委托撤销、提金申请、费用补缴、黄金库存冻结及解冻、交易查询及对账与清算等相关业务环节。
其中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客户在我行签约后,其他业务操作按照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供柜台人员进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相关操作时使用,个人客户通过柜台以外渠道进行黄金交易的具体操作,请按我行相关操作要求办理。
第二章黄金账户卡管理第五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交易业务中涉及的“黄金账户卡”纳入“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并按重要空白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黄金账户卡”以一元一份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三章客户开户及签约第七条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黄金交易签约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1)年满18周岁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只允许居民身份证开户)(2)我行阳xx借记卡,尚未开卡的客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柜台实时办卡。
银行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239号,xx年12月1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个人金融产品,规范和发展贵金属代销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贵金属是指金银等实物贵金属产品,包括:各种纪念金银条、贵金属纪念章、贵金属纪念币、流通纪念币以及其它贵金属衍生品等;贵金属代销业务,是指本行同贵金属发行方或供货方签订协议,根据其定价对外销售实物贵金属产品,由其提供销售发票,并按照销售数量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开办贵金属代销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业务流程与操作规定第四条本行贵金属代销业务主要流程如下:(一)总行与发行方/供货方签订销售总协议;(二)发行方/供货方负责将产品配送至总行;(三)总行收到产品实物,验收确认后由个金业务部办理入库手续,完成当日产品到货相应记账处理工作;(四)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下达的销售指导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五)我行可按协议的约定向发行方/供货方退回剩余产品。
第五条产品订货个金业务部业务人员根据汇总分支行的产品品种及需求数量报部门领导审批,经领导同意后,向发行方/供货方下达订货指令。
第六条产品到货(一)贵金属产品由供货商负责送货上门,个金业务部业务人员负责产品收货或提货;(二)供货商按照有关协议将产品运至指定地点后,个金业务部指定专人(须两人同时)拆封并核查以下内容:发送批次编号;货箱数量;箱内产品规格、数量、标注克重、号码与原封是否相符;产品鉴定证书样式和编号是否与文件相符;产品外观的完好性等;(三)查验无误同意接收后,向送货方出具交接货确认单,如核查内容有一条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并出具拒收书提交供货商并注明原因;(四)个金业务部业务人员按订购清单清点货物无误后,填写入库登记单,货物入库,同时按入库产品登记《贵金属产品入库登记本》。
第七条产品的保管、领用和出入库管理(一)贵金属产品的保管采取尾箱入金库代保管方式管理,具体操作和日常管理应严格按照本行相关出纳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二)总行为各分支机构配置贵金属专用尾箱,用于存放贵金属制品,并将贵金属尾箱设置情况(尾箱设置及经管人员)报运营部备案。
贵重金属交易业务章程
贵重金属交易业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投资账户贵金属的需求,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中国____银行特开办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
第二条中国____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是指个人客户在中国____银行的交易时间内,使用中国____银行提供的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系统,与中国____银行开展的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之间的买卖交易。
账户贵金属是指挂钩黄金、白银、铂金和金等贵金属、用于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的一种记账符号。
账户贵金属不能提取、转出或用于支付,且不计付利息。
第二章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开办第三条客户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定及中国____银行有关、协议和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在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办理过程中,凡使用客户在中国____银行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账号、卡号、客户编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终端设备信息等),并按照客户在中国____银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证书、动态口令等)通过身份验证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
第四条中国____银行通过指定营业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服务。
第五条客户如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须办妥电子银行相关注册手续。
客户应熟悉中国____银行电子银行渠道交易的操作方法,避免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损失。
第三章交易及报价第六条中国____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分为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和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两种业务类型。
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买卖以美元标价,交易单位为“盎司”;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买卖以人民币标价,交易单位为“克”。
账户贵金属(盎司)与账户贵金属(克)在两个账户核算,两个账户间的贵金属不可转换。
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和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买卖业务的单笔交易起点单位、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以中国____银行提示的规则为准。
银行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的操作流程,防范风险,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是指本行以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身份,接受法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内进行贵金属实物及延期交收业务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的行为。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买卖产生的盈亏责任。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规范的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内容主要包括: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的账户开立、账户的签约与解约、签约信息的查询与修改、委托申报及委托撤销、提货申请及撤销提货申请、提货、出金与入金、黄金库存冻结及解冻、交易查询及对账与清算等相关业务环节。
其中,分行法人是指客户本身为我行分行机构。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供柜台人员进行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相关操作时使用,法人客户通过网银渠道进行贵金属交易的具体操作,按照《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企业网银操作手册》操作。
第二章客户开户签约第五条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代理法人贵金属签约业务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的原件:(1)营业执照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企业可不提供);(3)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企业可不提供);(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5)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6)被授权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7)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编号(客户没有可不提供)。
(8)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有开票需求的,还应出具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最近六个月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最近六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提金及开票用途说明。
对于分行法人申请开户,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加盖行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业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加盖业务部门章或部门负责人签字),情况说明中须指定经办人;(3)被授权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最近六个月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最近六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银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的柜台操作,包括实物黄金代理业务和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防范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是指本行以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身份接受个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内进行实物黄金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业务。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买卖产生的盈亏责任。
本操作规程所称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是指我行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单位,接受我行个人客户的委托,代理其在交易所系统进行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规范的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账户卡管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账户的签约与解约、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签约、上海黄金交易所注册信息的查询、委托申报及委托撤销、提金申请、费用补缴、黄金库存冻结及解冻、交易查询及对账与清算等相关业务环节。
其中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客户在我行签约后,其他业务操作按照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供柜台人员进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相关操作时使用,个人客户通过柜台以外渠道进行黄金交易的具体操作,请按我行相关操作要求办理。
第二章黄金账户卡管理第五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交易业务中涉及的“黄金账户卡”纳入“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并按重要空白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黄金账户卡”以一元一份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三章客户开户及签约第七条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黄金交易签约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只允许居民身份证开户)(2)我行阳光借记卡,尚未开卡的客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柜台实时办卡。
(3)开户签约业务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相关管理部门及开办本业务的各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合作公司”,指我行选定的、与我行合作开展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产品类别(一)投资型产品:销售后可提供回购服务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如投资型金条等。
(二)工艺型产品:销售后不提供任何形式回购服务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如金币(章)、金摆件等。
第五条产品品牌(一)合作公司的独立品牌;(二)我行与合作公司协商确定的联合品牌。
第六条产品采用预订方式代销,代销原则是“先缴款订购,后凭证提货,无货则退款”。
由我行各代销网点向客户销售指定产品并收取客户货款后,向贵金属合作公司提交相应产品订单;合作公司根据订单需求将产品配送至该网点,网点人员并完成台账登记与实物分发工作的业务。
第七条代销渠道、指定提货点银行各分、支行财富管理中心。
第八条资金账户合作公司在我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合作公司账户”),并在我行申请办理POS机。
客户预订产品的资金通过现金缴款、刷卡、转账等方式入合作公司账户。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九条总行零售业务部为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主管部门,应设置贵金属业务管理员(互为AB角),负责代理销售贵金属实物产品价格发布、台账管理、组织培训等日常管理,负责每日根据销售网点实际销售量向合作公司提交订单,负责与合作公司直接对接。
第十条各开办网点应设置贵金属业务专员,负责与总行零售业务部贵金属业务管理员直接对接,做好本业务的数据核对、数据申报、产品交接、客户提货、台账登记、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每日营业终了统计本网点当日销售情况,报送至总行贵金属业务管理员;在贵金属实物配送至营业网点时,与经办柜员一同完成验收货、台账登记工作;负责通知客户提取产品实物;客户提货时,与经办柜员一同做好客户身份核实、信息核对、产品交割和台帐登记工作。
银行贵金属交易(手工)操作流程模版
银行贵金属交易(手工)操作流程为规范我行贵金属(黄金、白银)交易操作行为,加强前台业务管理,抓住“贵金属”销售的黄金时期,开展我行“贵金属”产品的销售,特制定以下(手工)流程。
一、业务开办(一)该业务在全辖网点开办。
(二)因受产品陈列安全性和经营场所条件限制,总行暂在各区指定几家环境、条件符合产品展示的支行进行贵金属产品的展示,其余网点以宣传彩页进行业务宣传。
(三)本业务采用手工记账方式进行日常业务管理,总行、支行双向账务并行。
二、客户申请客户书面申请购买某种展示产品,须由客户填写《银行贵金属产品订购单》,填列相关内容,将指定资金缴纳到我行贵金属交易专用账户(户名:银行贵金属交易专用账户,账号:900110403002991001,开户行:银行),并约定产品交付日期,货到后客户凭《银行贵金属商品订购单》取货。
三、总行业务管理(一)账户开户及管理:我行在结算中心开立内部账户“银行贵金属交易专用账户”,用于归集客户购买贵金属产品的相关资金,由个人金融业务部专管员进行管理。
(二)总行、支行陈列用的贵金属产品,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填写借款单,暂借部分现金用于购买贵金属陈列产品。
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应建立《银行贵金属产品账册》,内容包括:订购时间、订购单位、订购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在途情况、入库时间、支行领取时间。
(三)陈列贵金属产品购回后,由个人金融业务部造册,双人装箱、双人落锁后,交由运营管理部结算中心大库,由结算中心大库给个人金融业务部专管员出具入库证明,支行凭《银行贵金属商品出库单》到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办理领取手续,各支行对贵金属产品视同现金管理。
(四)交易发生当日16:00,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人员将本日贵金属产品交易资金电汇至深圳黄金公司,并向其传真贵金属订购单,电话向深圳黄金公司订购相关产品,督促其发货。
(五)支行客户订购的贵金属产品由快递公司寄回后,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专人接收,并填写相关入库通知,双人装箱、双人落锁后,交由运营管理部结算中心大库,并通知相关订购支行持《银行贵金属商品出库单》一式三份到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办理手续,领取箱密码。
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规范业务程序和业务行为,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业务交易规则》及《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定了银行开展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交易操作流程、确定各流程环节中的风险控制点、明确在流程过程中各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职责与权限,从而控制自营交易的操作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贵金属交易所涉及各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发起、资金清算、风险控制和稽核监督等。
第二章基本定义第四条本规程中所指的资金限额指标,是指交易所使用资金(折算成人民币)的最大额度。
本规程中所指的累计损失上限,是指特定时间周期内,自营交易累计亏损(包括未实现的浮动亏损)的最大额度。
本规程中所指的净敞口限额指标,是指自营交易持有的头寸区分贵金属类别按多头和空头统计相减后取绝对值,并按市场价估值(折算成人民币)的最大额度。
第三章上海黄金交易交易所操作流程第五条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执行的交易包括资金准备与划拨、发起成交、交易审批、资金清算和保证金管理五个步骤。
第六条资金准备由贵金属交易台根据实际情况发起,向货币市场部询价,包括资金总额和使用期限。
货币市场部回复资金成本,交易台确认无误后申请拆借资金。
资金划拨由贵金属交易台发出资金划拨指令,由总行营运管理部将资金划转至交易所的指定交易账户。
第七条交易员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出资金划回指令,待资金到账后由总行营运管理部依据划回指令和实际收款金额,确认无误后并完成账务处理。
第八条贵金属交易员在授权范围内,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交易员在发起交易前,应核实资金账户有足额的资金,严禁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随意扩大持仓。
第九条已完成的交易由交易员维护录入内部业务管理系统。
其它书面订立合约的交易,交易员必须保证交易确认书上有双方交易有权人的签字确认。
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操作规程为了规范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银行出纳制度》、《中国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及回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业务介绍第一节基本规定一、本规程所指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包括我行自营品牌贵金属销售与代理贵金属企业销售贵金属两部分。
1、自营品牌实物贵金属销售:我行自行借入原材料或利用积存金库存作为黄金原料、自行设计并经总行指定贵金属加工企业铸造的品牌实物贵金属产品,通过我行网点或其他电子渠道向企业或个人出售。
2、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我行接受贵金属企业的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在银行指定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电子渠道代理贵金属企业与投资者(企业或个人)进行实物贵金属制品买卖。
二、产品销售模式。
产品销售模式可分为铺货式销售和订单式销售。
(一)铺货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根据银行销售需求,提前生产加工出产品并配送至银行网点,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银行实现销售后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销售基础金额上划至总行金融市场中心指定账户或将销售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二)订单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不提前生产产品或仅提供少量产品供网点柜台展示,客户有需求并下单订购时,贵金属合作企业再根据客户订单组织相应产品生产和配送,银行收货或客户提货后再由银行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相应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中各类贵金属制品的销售模式、定价方式、销售价格、规格种类等销售信息详见总行每期发行通知。
三、个人和机构客户都可购买我行销售的实物贵金属制品。
(一)个人客户可以从阳光卡(活期一本通)转账或以现金购买。
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交易金额单笔转账类5万元以上(含)、现金类1万元以上(含)的,客户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机构客户只能以转账方式(可从他行转入)购买,转账支票及进账单上收款人为“中国银行”,用途为“购买贵金属制品”。
银行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为规范银行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的操作,提高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率性,制订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范围银行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包括黄金买入、黄金卖出、黄金兑换等业务。
三、操作程序(一)个人黄金买入业务1、客户到银行柜台或通过互联网银行等途径办理黄金买入业务,填写《个人黄金买入申请书》。
2、客户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卡等相关证件。
3、工作人员审核证件,并核实客户身份。
4、客户根据黄金价格购买黄金。
5、银行办理黄金存储。
(二)个人黄金卖出业务1、客户到银行柜台或通过互联网银行等途径办理黄金卖出业务,填写《个人黄金卖出申请书》。
2、客户提供身份证明、黄金存储凭证等相关证件。
3、工作人员审核证件,并核实客户身份。
4、银行根据黄金价格向客户购买黄金。
5、银行将黄金存储凭证交还给客户。
(三)个人黄金兑换业务1、客户到银行柜台或通过互联网银行等途径办理黄金兑换业务,填写《个人黄金兑换申请书》。
2、客户提供身份证明、黄金存储凭证等相关证件。
3、工作人员审核证件,并核实客户身份。
4、银行根据黄金价格向客户购买黄金。
5、银行将黄金兑换成客户要求的形式(现金、银行卡等)交给客户。
四、注意事项1、银行应当对客户提供的证件进行认真审核,核实客户身份真实性。
2、客户购买或卖出黄金应当遵循市场价格,不得操纵市场。
3、银行应当对黄金存储进行严格管理,确保黄金安全。
4、银行应当及时更新黄金价格,实时向客户提供参考价。
五、附则本操作规程解释权归银行所有,如有争议,以银行最终解释为准。
商业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开办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营业网点及其管理部门。
第三条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岗位分离、相互制约”的管理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网络通讯、岗位设置、操作规程的制定等事项由总行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是指总行相关部门、营业部、各支行分别在权限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并根据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岗位分离是指业务控制岗、资金清算岗,实物管理岗等岗位相互分离,各司其职。
相互制约是指各岗位之间按照各自分工完成相应的操作,相互监督和制约,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一)业务控制岗。
贵金属代理设立业务控制员两名,负责联系合作单位确定当日挂牌价;负责通过内部OA系统下发每个交易日的实物贵金属挂牌价(录入和复核);负责通过约定方式向合作单位下达客户订货单;负责实物贵金属业务重量统计及补货工作;负责向营业部提供手续费收入的计算清单。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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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的柜台操作,包括实物黄金代理业务和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防范风险,根据《xxxxxx银行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是指本行以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身份接受个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内进行实物黄金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业务。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买卖产生的盈亏责任。
本操作规程所称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是指我行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单位,接受我行个人客户的委托,代理其在交易所系统进行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规范的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账户卡管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账户的签约与解约、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签约、上海黄金交易所注册信息的查询、委托申报及委托撤销、提金申请、费用补缴、黄金库存冻结及解冻、交易查询及对账与清算等相关业务环节。
其中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客户在我行签约后,其他业务操作按照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供柜台人员进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相关操作时使用,个人客户通过柜台以外渠道进行黄金交易的具体操作,请按我行相关操作要求办理。
第二章黄金账户卡管理第五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交易业务中涉及的“黄金账户卡”纳入“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并按重要空白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黄金账户卡”以一元一份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三章客户开户及签约第七条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黄金交易签约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1)年满18周岁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只允许居民身份证开户)(2)我行阳xx借记卡,尚未开卡的客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柜台实时办卡。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相关管理部门及开办本业务的各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合作公司”,指我行选定的、与我行合作开展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产品类别(一)投资型产品:销售后可提供回购服务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如投资型金条等。
(二)工艺型产品:销售后不提供任何形式回购服务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如金币(章)、金摆件等。
第五条产品品牌(一)合作公司的独立品牌;(二)我行与合作公司协商确定的联合品牌。
第六条产品采用预订方式代销,代销原则是“先缴款订购,后凭证提货,无货则退款”。
由我行各代销网点向客户销售指定产品并收取客户货款后,向贵金属合作公司提交相应产品订单;合作公司根据订单需求将产品配送至该网点,网点人员并完成台账登记与实物分发工作的业务。
第七条代销渠道、指定提货点银行各分、支行财富管理中心。
第八条资金账户合作公司在我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合作公司账户”),并在我行申请办理POS机。
客户预订产品的资金通过现金缴款、刷卡、转账等方式入合作公司账户。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九条总行零售业务部为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主管部门,应设置贵金属业务管理员(互为AB角),负责代理销售贵金属实物产品价格发布、台账管理、组织培训等日常管理,负责每日根据销售网点实际销售量向合作公司提交订单,负责与合作公司直接对接。
第十条各开办网点应设置贵金属业务专员,负责与总行零售业务部贵金属业务管理员直接对接,做好本业务的数据核对、数据申报、产品交接、客户提货、台账登记、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每日营业终了统计本网点当日销售情况,报送至总行贵金属业务管理员;在贵金属实物配送至营业网点时,与经办柜员一同完成验收货、台账登记工作;负责通知客户提取产品实物;客户提货时,与经办柜员一同做好客户身份核实、信息核对、产品交割和台帐登记工作。
XX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操作,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XX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实物贵金属业务,系指本行同实物贵金属产品被代理方签订协议,由本行代销的实物贵金属产品业务。
第三条本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方式为代销模式。
被代理方先行向本行供货并保留货物的所有权,本行根据被代理方的定价对外销售,待协议约定的销售时间结束后,根据已售出的数量同被代理方进行结算,未售出的贵金属悉数退回被代理方。
第四条本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销售,根据被代理方的定价对外销售后,由其提供销售发票,并按照销售金额或销售数量收取手续费。
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对象:中国境内的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六条实物贵金属产品主要指贵金属、白银及铂金等,产品主要表现为金银条、金银章、金银币、金银盘、金银牌、金银砖及金银摆件等。
第七条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交易时间为本行网点正常营业时间。
可根据部分业务的特殊性调整交易时间。
第八条本规程适用于经总行授权办理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实物贵金属的出入库、保管及出售第九条各销售网点必须设置受理柜员和产品经理,指定窗口办理贵金属业务。
产品经理全面负责代理销售实物贵金属的相关事宜,相关业务人员配合产品经理完成实物贵金属销售工作。
第十条有金库的分行,产品经理收到被代理方寄来的贵金属,经双人核对无误后存入金库;没有库房的分行,产品经理收到被代理方寄来的贵金属,经双人核对无误后存入日间库,当晚随款箱一同存入金库。
第十一条各行接到运来的贵金属,由贵金属经办员和产品经理在清点房监控下,根据贵金属的质量证书与贵金属实物标签核验。
第十二条贵金属的入库贵金属业务经办员和新产品经理将贵金属实物封箱存放,业务主管监督装箱过程。
贵金属业务经办员和产品经理将寄库和库存情况登记《实物贵金属寄库登记薄》和《实物贵金属销售台账》(附件一),并共同签章确认。
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保护客户权益,维护银行声誉,增强业务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业务范围及交易对象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金、银、铂、钯等贵金属产品及相关服务。
交易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一条风险提示银行应当在客户签订交易合同前,提醒客户贵金属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存在价格波动风险、强行平仓风险、极端市场风险等,客户应当根据自身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
第二条价格报价银行应当在交易时间内提供及时、准确、公正的贵金属价格报价,并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故意误导或欺骗客户。
第三条交易委托客户在进行贵金属交易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委托及其它有关资料,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单的指令完成交易。
第四条交易确认银行应当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向客户发送交易确认单,确认交易的成交价格和数量等具体事项。
第五条交易结算贵金属交易完成后,银行应当根据交易金额、数量等具体情况,及时处理交易结算,并向客户提供结算单据。
第六条市场风险控制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需要,适时调整贵金属交易业务的开展方式和策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并由专门的风险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
第七条信息公开银行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向客户披露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交易规则、市场行情、风险提示等信息。
第四章客户权益保护第一条保密政策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资料管理和保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不得向未经客户授权的第三方披露客户信息。
第二条合规操作银行应当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贵金属交易操作程序和内部管理规范,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杜绝非法操作和行为。
第三条客户服务银行应当秉持服务至上的理念,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贵金属交易服务,及时解决客户问题和疑虑,保障客户权益。
第五章业务风险管理第一条风险评估银行应当在客户签署交易合同前,对客户的投资意愿、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客户自主选择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
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结算暂行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和《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系指本行通过贵金属业务合作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代理交易平台,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的有关规定,接受个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金所内进行贵金属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业务。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交易产生的盈亏责任。
第三条本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具体包括申请开户、签约、账户管理、资金划转和委托、实物贵金属交割等主要业务流程与环节。
第四条零售业务管理部是本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的组织和管理部门。
贵金属代理网点负责业务具体操作办理。
总、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贵金属交易业务开展,指定专人负责代理机构代保管资料保管和移交。
代理网点指定专人负责向客户介绍相关业务知识、交易规则、风险揭示、注意事项等业务信息,提供协助办理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客户贵金属提货业务和贵金属交易业务资料传递。
代理网点柜员负责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开户、签约、销户、签约管理、密码管理和账户管理等业务具体操作办理。
代理网点业务主管负责签约管理、密码管理和账户管理等特殊业务审核授权。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开展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总行及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开户、签约和销户第六条贵金属交易账户开户(一)业务说明个人客户通过本行向上金所申请开立贵金属交易账户。
(二)基本规定1.在本行开立贵金属交易账户的个人客户,应签署《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投资风险评估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
银行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模版)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的操作流程,防范风险,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是指本行以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身份,接受法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内进行贵金属实物及延期交收业务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的行为。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买卖产生的盈亏责任。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规范的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内容主要包括: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的账户开立、账户的签约与解约、签约信息的查询与修改、委托申报及委托撤销、提货申请及撤销提货申请、提货、出金与入金、黄金库存冻结及解冻、交易查询及对账与清算等相关业务环节。
其中,分行法人是指客户本身为我行分行机构。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供柜台人员进行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相关操作时使用,法人客户通过网银渠道进行贵金属交易的具体操作,按照《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企业网银操作手册》操作。
第二章客户开户签约第五条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代理法人贵金属签约业务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的原件:(1)营业执照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企业可不提供);(3)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企业可不提供);(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5)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6)被授权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7)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编号(客户没有可不提供)。
(8)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有开票需求的,还应出具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最近六个月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最近六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提金及开票用途说明。
对于分行法人申请开户,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加盖行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业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加盖业务部门章或部门负责人签字),情况说明中须指定经办人;(3)被授权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最近六个月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最近六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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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规范业务程序和业务行为,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业务交易规则》及《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定了银行开展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交易操作流程、确定各流程环节中的风险控制点、明确在流程过程中各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职责与权限,从而控制自营交易的操作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贵金属交易所涉及各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发起、资金清算、风险控制和稽核监督等。
第二章基本定义
第四条本规程中所指的资金限额指标,是指交易所使用资金(折算成人民币)的最大额度。
本规程中所指的累计损失上限,是指特定时间周期内,自营交易累计亏损(包括未实现的浮动亏损)的最大额度。
本规程中所指的净敞口限额指标,是指自营交易持有的头寸区分贵金属类别按多头和空头统计相减后取绝对值,并按市场价估值(折算成人民币)的最大额度。
第三章上海黄金交易交易所操作流程
第五条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执行的交易包括资金准备与
划
拨、发起成交、交易审批、资金清算和保证金管理五个步骤。
第六条资金准备由贵金属交易台根据实际情况发起,向货币市场部询价,包括资金总额和使用期限。
货币市场部回复资金成本,交易台确认无误后申请拆借资金。
资金划拨由贵金属交易台发出资金划拨指令,由总行营运管理部将资金划转至交易所的指定交易账户。
第七条交易员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出资金划回指令,待资金到账后由总行营运管理部依据划回指令和实际收款金额,确认无误后并完成账务处理。
第八条贵金属交易员在授权范围内,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交易员在发起交易前,应核实资金账户有足额的资金,严禁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随意扩大持仓。
第九条已完成的交易由交易员维护录入内部业务管理系统。
其它书面订立合约的交易,交易员必须保证交易确认书上有双方交易有权人的签字确认。
已录入的逐笔交易明细,提交上一级交易主管进行复
核。
复核无误后交有权人审核。
最后,交易员将交易情况填入当天的交易日志内。
第十条对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由内部业务管理系统根据交易信息按照会计核算办法自动计入会计科目,总行营运管
理部定期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保证金账户余额核对会计账务。
第十一条本行黄金自营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仓储费和手续费,由交易员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交易系统打印后,交付营运管理部完成账务。
第四章境内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操作流程第十二条境内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的操作流程包括交易对手签约和授信、发起成交、交易审批和资金清算四个步骤。
第十三条贵金属交易员在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交易合约订立前,应核实是否已经与对手签署必要的衍生产品主协议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