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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与范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旨在保障投保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并提供相关的赔偿保障。

二、定义1. 保险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与之共同承担责任的再保险人。

2.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法人或自然人。

3.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项目部等,以及与投保人存在合作关系的其他工程项目或作业场所等。

4. 责任事故:指与被保险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事故事件,包括爆炸、火灾、坍塌、中毒、溺水等在内的意外事故。

5.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时间段。

6. 保险金额: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7. 免赔额: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最低责任限额。

三、保险责任及赔偿范围1. 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和程序进行处理。

2. 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伤亡:对于因责任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护理费、丧葬费等;(2)财产损失:对于责任事故导致的财物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相应赔偿;(3)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责任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保险公司将酌情赔偿;(4)其他合理支出:对于因责任事故发生而产生的其他合理支出,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四、保险费支付方式与期限1.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详见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

2. 若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视为保险合同自行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提出保险合同的变更请求。

P2247 平安住院医疗保险(2020版)(B款)条款 平保养发[2020]58号-12

P2247 平安住院医疗保险(2020版)(B款)条款 平保养发[2020]58号-12

平安住院医疗保险(2020版)(B 款)条款提示1: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或其他重点注意事项,请您注意仔细阅读。

提示2: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第一章 您与我们的合同 (4)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4)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第二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4)2.1 投保对象 (4)2.2 等待期 (4)2.3 保险责任 (4)2.4 补偿原则 (5)2.5 免赔额 (5)2.6 保险期间与续保 (5)第三章 我们不保什么 (5)3.1 责任免除 (5)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6)4.1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6)4.2 保险费交费宽限期 (6)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7)5.1 受益人 (7)5.2 保险事故通知 (7)5.3 保险金申请 .......................................................................................................................................... 7 平安养老[2020]医疗保险019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5.5 保险金抵扣欠交保险费 (8)第六章如何退保 (8)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8)第七章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8)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7.2 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 (9)7.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7.4 联系方式变更 (9)7.5 合同内容变更 (9)7.6 争议处理 (9)7.7 诉讼时效 (10)第八章释义 (10)8.1 【住院】 (10)8.2 【意外事故】 (10)8.3 【医院】 (10)8.4 【当地】 (10)8.5 【基本医疗保险】 (10)8.6 【合理医疗费用】 (10)8.7 【乙类个人自负部分】 (11)8.8 【殴斗】 (11)8.9 【醉酒】 (11)8.10 【毒品】 (11)8.11 【既往症】 (11)8.12 【酒后驾驶】 (11)8.13 【机动车】 (11)8.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8.15 【无有效行驶证】 (12)8.16 【医疗事故】 (12)8.17 【潜水】 (12)8.18 【攀岩】 (12)8.19 【探险】 (12)8.21 【特技表演】 (12)8.2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2)8.23 【遗传性疾病】 (12)8.2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2)8.25 【未满期净保险费】 (13)8.26 【有效身份证件】 (13)8.27 【周岁】 (13)第一章您与我们的合同1.1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构成。

(金融保险)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健康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健康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健康保险条款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健康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四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癌症住院医疗津贴和住院手术医疗津贴三部分。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一般住院医疗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院天数支付住院医疗津贴。

每次住院的绝对免赔天数为三天,即: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每保险年度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

(二)癌症住院医疗津贴: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90天后因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每保险年度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

(三)住院手术医疗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施行手术者,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施行手术项目按表3标准给付手术医疗津贴,每保险年度手术医疗津贴给付金额以五千元为限。

第四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致住院或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二)未告知的既往症;(三)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四)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五)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六)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七)椎间盘突出症;(八)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自杀、殴斗或醉酒;(十)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十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十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误工津贴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条款第十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误工津贴日额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天数以60天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天(含90天)的,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但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二)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释义医院住院治疗,经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实施特级或一级护理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接受护理的合理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护理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天数以60天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天(含90天)的,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但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意外伤害医疗和疾病医疗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意外伤害医疗和疾病医疗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意外伤害医疗和疾病医疗保险(平安e生保款)条款注册号:C00001732512019052103631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和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意外伤害医疗和疾病医疗保险(平安e生保款)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投保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1.3 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符合本保险合同投保年龄(见1.5)约定的自然人。

1.4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

1.5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

本产品接受的首次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5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前(含99周岁),如您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提出重新投保申请、且经我们审核符合承保条件的,我们仍然同意承保。

您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60日后提出的投保申请,视为首次投保。

1.6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或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7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赔偿限额 第五条 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对每名医务人员的赔偿不超过保单规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 额不超过保单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附加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 (一)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的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正式聘用或临时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医 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虽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在约定的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 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等),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赔偿处理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赔偿金额以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三)死亡及伤残以外的人身损害,按公安部门出具的验伤单、报案证明,在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1%内赔偿。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 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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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相关文档一、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

2.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的支付方式、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内容。

3.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保险条款1.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约定保险责任的依据。

2.保险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有模糊、歧义的内容。

3.保险条款的修改,应当经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1.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保险费率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的比率,是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3.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确定,应当根据保险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保险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四、保险期间1.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2.保险期间可以按照年、月、日计算,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计算。

3.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需要继续投保的,应当与保险公司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五、保险责任1.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2.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具体范围由保险条款规定。

3.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六、保险金额的支付方式1.保险金额的支付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

2.一次性支付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方式。

3.分期支付是指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方式。

七、保险金的支付方式1.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可以分为现金支付和转账支付两种。

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医疗保险(A 款)条款

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医疗保险(A 款)条款

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平保寿发[2010]34号,2010年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癌症住院医疗津贴和住院手术医疗津贴三部分,保障程度分为三档(见附表1),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投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一般住院医疗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每日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3日。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日数超过15日的,须事先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方对超过15日的住院日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否则,保险人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给付以15日为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癌症住院医疗津贴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90日后因初次患癌症,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每日癌症住院津贴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

(三)住院手术医疗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且施行手术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施行手术项目按附表2标准给付手术医疗津贴,手术医疗津贴给付金额以5000元为限。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1922018052817942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十)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全球医疗保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全球医疗保险
(1)被保险人为男性:仅为预防或了解而进行的一次常规体检(包括前列腺癌检查);
(2)被保险人为女性:仅为预防或了解而进行的一次常规体检(包括子宫颈涂片及乳房X光照片)。
在任何一段连续的12个月内,保险人最多仅赔偿一次。本保障无免赔额或绝对免赔率。
B17 未成年人体检
如果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最近一次常规体检在12个月或更久以前,保险人负责赔偿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以下被保险费用,但前提条件 是被保险人已连续在保险人受保超过12个月:
B部分 门诊治疗和保健 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门诊治疗、门诊手术及保健发生的下列各项被保险费用: B1 家庭医生、治疗及转介 保险人负责赔偿家庭医生、普通执业医生提供的专业服务及转介的被保险费用。然而,执业医生的替补和观摩情形不属于专业服务,因此 不在保障范围内。 B2 专科医生及顾问医生 保险人负责赔偿专科医生和顾问医生提供的专业服务的被保险费用。 B3 X光、病理检查、诊断测试及程序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合资格医疗机构(包括诊所)进行的X光、病理检查、诊断检测和程序发生的被保险费用。 B4 处方药物、敷料剂及耐用医疗设备 保险人负责赔偿执业医生、专科医生的处方药物、敷料剂和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耐用医疗设备的被保险费用。 B5 门诊手术 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合格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手术发生的被保险费用。 B6 磁力共振和电脑扫描 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合资格医疗机构进行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磁力共振和电脑扫描发生的被保险费用。 B7 癌症相关检测、药物、治疗及会诊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接受针对癌症的化学疗法、辐射疗法、放射疗法、必要的肿瘤测试、药物及会诊的被保险费用。 B8 物理疗法、顺势疗法及整骨疗法 保险人负责赔偿由执业医生处方并由专业治疗师进行的针对被保险医疗症状的必要的物理疗法、顺势疗法及整骨疗法的被保险费用。 对于每种被保险医疗症状,本保障只限10次治疗。超过10次的,必须由专科医生进一步审核确认,并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后方可增加,但最 多以《保障明细表》列明的次数限额和分项限额为限。 被保险人第一次索赔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交转介函或转介报告。如果治疗超过10次以上,还须提交医疗报告。 B9 补充疗法 保险人负责赔偿针灸疗法、香熏疗法、脊椎指压疗法、草药疗法、磁力疗法、按摩疗法、维他命疗法及中医疗法的被保险费用。这些疗法 须由执业医生的医嘱,并由持有合法牌照的注册人士进行。 对于每项被保险医疗症状,本保障只限10次治疗。超过10次的,必须由专科医生进一步审核确认,并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后方可增加。 被保险人第一次索赔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交转介函或转介报告。如果治疗超过10次以上,还须提交医疗报告。 本保障在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障明细表》列明的分项限额为限。 B10 AIDS/HIV治疗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被确认感染HIV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艾滋病病毒,英文为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保险人负 责赔偿直接与之相关的诊断前后会诊、常规检查、药物、敷料剂、住院和护理服务的被保险费用。如果检测结果为阳性,那么保险人也负责赔 偿诊断前的检测费用。 本保障在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障明细表》列明的分项限额和终生限额为限。

平安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平安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平安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10]123号,2010年7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的9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的分项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各项费用限额为限,分项累计给付金额分别达到其费用限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各项费用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261201805280305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可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其患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二)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原位癌(以下简称“特定部位原位癌”)的,保险人按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以下简称“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人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开始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内(续保除外),被保险人经任何医疗机构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部位原位癌或特定部位恶性肿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且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职人员及其他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各项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人就上述费用余额按照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给付最高30天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恐怖袭击;(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十)腰椎间盘膨出和突出症、性病;(十一)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女性安康疾病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十六周岁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妇科癌症(非乳腺癌症)保险金和乳腺癌症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症”(原发性乳腺癌症除外),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妇科癌症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妇科癌症(非乳腺癌症)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原发性乳腺癌症”,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乳腺癌症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乳腺癌症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保单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症(包括原发性乳腺癌症)”,保险人向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症(包括原发性乳腺癌症)”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在投保前(或续保前)被保险人已患原发性妇科癌症(包括原发性乳腺癌症);(二)被保险人所患妇科癌症为非原发性癌症症(包括乳腺癌症);(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四)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患性病、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院综合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院综合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院综合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注册号:C00020332512018030100511备案号:(安心财险)(备-医疗保险)【2018】(主) 004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凡投保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年龄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保险人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如下:(一)一般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经医院或约定的网络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或约定的网络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医院范围及对应的给付比例、最高给付日数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一百八十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对等待期后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或约定的网络医院进行特殊门诊治疗的,对其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医院范围及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精品】平安手术医疗意外伤害保险条款67

【精品】平安手术医疗意外伤害保险条款67

【精品】平安手术医疗意外伤害保险条款67 平安手术医疗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在医院接受门诊或住院手术治疗者~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遭受医疗事故的~本公司按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组确认的医疗事故等级给付相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事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5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开始接受手术治疗时起至该次手术治疗结束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一级医疗事故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为约定的保险金额~二级医疗事故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为保险金额的80%~三级医疗事故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为保险金额的50%~四级医疗事故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为保险金额的30%。

本合同的保险费标准见附表。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平安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

平安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

造血干细胞克隆性疾病 无效造血和外周血全血细胞减少 白血病前期(preleukemic disorder)
2. 病因和发病机制
- 病毒作用和/或细胞原癌基因发生突变 - 经常接触苯、化疗药物、放射线等
Known molecular abnormalities in MDS
病理生理学
干细胞首先受损: 克隆生长优势增加 伴有p53, FLT3(fam样酪氨酸激酶3), RAS突
变 促进继发性遗传事件的发生 (e.g. -5, -7, etc.)
病理生理学
干细胞改变 干细胞中抗原的改变 直接针对骨髓的自身免疫反应: 最终结局:无效造血
病理生理学
异常的细胞因子生成:
干细胞粘附至 基质/内皮发生改变: 导致凋亡增加
骨髓微环境异常
病程早期:
无效造血和骨髓衰竭
(RARS) Refractory Anemia with Excess Blasts (RAEB) RAEB in Transformation (RAEB-t) CMML
继发性MDS
家族性 MDS
可见于先天性骨髓衰竭综合征
治疗后MDS
可发生于细胞毒性药物化疗后或辐射 可继发于AA
将发生
返回
幼红细胞异常:
MDS - Dysplastic Erythroblasts
红细胞生成障碍
(dyserythropoiesis)
Dyserythropoiesis
Normal
Howell-Jolly小体:
多核巨幼红样细胞和双核粒细胞:
巨晚幼粒细胞:
巨核细胞异常:
巨核细胞异常:
白细胞减少者多有淋巴细胞%增高
血涂片中有时可见幼稚粒细胞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银行业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银行业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分为总赔偿限额和分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 十 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 提供。 第 十 一 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 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 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 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 十 二 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 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四)相关事故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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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251201805280315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各项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费和其他医疗杂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其中,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保险人分别约定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1. 有社保: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且在申请理赔时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2. 无社保: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给付最高九十天(若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五)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六)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七)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八)既往症及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三十日(含)内所患疾病(续保除外);(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十一)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第八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椎间盘膨出和突出而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住院的,应在释义医院住院治疗,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住院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

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住院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住院的,对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单号;(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四)释义医院出具的完整病历材料(包括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二十六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单号,如有保险单原件需提供保险单原件;(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三十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外科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及康复性手术。

【其他医疗杂项】包括手术室、麻醉师费用、药物、X光及其他各种检验或检查、抢救费。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

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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