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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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在治安管理领域应用的探讨

行政强制措施在治安管理领域应用的探讨

行政强制措施在治安管理领域应用的探讨摘要:本文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的理解、理论分类、法理定位及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认识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对行政强制措施在治安管理领域应用进行了一些理论探讨和实践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治安管理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1-0012-01一、对行政强制措施含义的理解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紧急的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都必须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本身没有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力的情况下,它们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危及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强制措施并非适用所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但相对人必须是违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或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其目的多在于控制,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目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属单方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无需相对方同意。

但相对方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分类公安行政管理涉及治安秩序管理、出入境管理、户政管理、消防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内容,这些管理业务都涉及行政强制,但本文重点谈治安秩序管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类型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类型

一、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二、行政强制措施可诉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并不是对任何行政强制措施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主要取决于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关系。

具体讲,需要区别不同形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分别加以分析。

就行政即时强制措施而言,由于它是一个独立的、实实在在的处置相对人权益的断然行动,实施终了的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成熟性,显然也同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因此它具有可诉性。

就一般性行政强制措施而言,如前文所述,由于它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或过程中采取的,并不以行政相对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故它的采取可能带来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紧随其后又实施了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后续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行政强制措施应理解为已被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所吸收,而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

不构成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可诉性。

另一种结果是,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后,或因不存在违法行为,或因虽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条件,因而没有必要、也不再实施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随着需要强制的情形消失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恢复相对人被限制的权利。

但该行政强制措施确实曾经存在过了,也确实给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影响,甚至造成了损害。

这时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依附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也没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依附,而是一个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以行政主体预先为相对人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在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超过自行履行的法定期限,又未产生延缓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法定情形时,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采取的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目录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 (1)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2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2二、行政强制执行................................... .. (3)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 (3)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3)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3)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3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4)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 (4)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 (4)六、强制执行的程序................................... (6)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6)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 (6)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6行政强制措施................................... (6)2、即时强制................................... . (8)内容摘要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或形态:一是执行性强制措施二、即时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

三、一般性强制措施。

热门城市:扬中市律师广元律师山南律师宜都市律师贵阳律师河源律师伊金霍洛旗律师资阳律师东山区律师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由法律设定好的一种约束性的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其他情况下个人不能够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大概是可以分为三类的。

下面。

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颁布施行前,不仅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甚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改变了行政强制设定“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确立了统一的原则和规则。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环境保护行政强制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强制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强制措施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各国政府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环境保护行政强制措施就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环境保护行政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领域中,为了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防止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或者消除已经造成的环境危害,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

这些措施具有即时性、强制性和预防性等特点,旨在迅速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和生态环境的平衡。

常见的环境保护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

查封和扣押措施通常用于制止违法排污设备、非法运输和储存的危险废物等物品的使用或流转。

例如,对于那些没有经过环保审批就擅自投入生产、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查封其生产设备,扣押违法排污的工具和产品,以阻止其继续对环境造成污染。

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则是针对那些虽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但还有整改可能的企业。

通过限制其生产规模或者要求其停止生产进行全面整治,促使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完善环保设施,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这种措施既给予了企业改正错误的机会,又能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避免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环境问题往往具有累积性和不可逆性,如果不能在违法行为发生的初期就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那么环境污染可能会越来越严重,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生态灾难。

其次,环境保护行政强制措施能够对潜在的环境违法者起到威慑作用。

当看到违法企业受到严厉的处罚和强制整改,其他企业就会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违法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然而,在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如何确保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如何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过度的影响;如何加强对强制措施实施效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达到预期的环境保护目标等。

行政法之行政强制

行政法之行政强制
第七章 行政强制

199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行政强制
法》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行政强制法》草案历 时12年、经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2005年、 2007年、2009年、2011年4月、2011年6月)终获通 过,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 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一般理论认为,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上的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或行政强制 措施)三种。
有转移隐匿财产迹象
决定并立即 实施行政 强制执行
送达并开始实施强制执行决定
中止执行程序 不再执行 恢复执行 执行完毕 执行回转 执行和解 终结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即非诉行政执行)
1、法院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在救济期内未启动救济程序 (2)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3)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 (4)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执行申请 (5)属受案法院管辖 2、简易程序即立即执行程序(第59条)
• 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 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 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 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 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
• 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
二、行政强制的分类问题
理论分类
即时强制
调查中 的强制
执行中 的强制
法律分类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附答案)1、行政:行政就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作用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

2、行政权:行政权即行政主体执行法律,采用各种方式以达到行政目的的法定权力。

3、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说,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权限、行为、程序、违法及救济(包括对行政违法行为本身的救济和对受行政违法侵害的相对人的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行政法的法源:法源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法源为行政法规范的载体形式。

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

5、行政惯例:又称行政先例,是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处理行政事务所形成的惯行,在一般国民中被信以为法的部分。

6、行政法律解释:行政法律解释是行政主体以适用行政法为目的,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探求和说明的活动。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并由它们所确认或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8、行政合法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英文为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

指行政权力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

在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行政合法原则都是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9、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10、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组织体。

11、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通过法律针对一定组织(通常是行政机关)就行政权进行权能、权限设定的结果。

简言之,行政职权是组织从国家手中分配到的行政权,它通过权能、权限予以全面表达。

行政即时强制概念辨析

行政即时强制概念辨析
Wu Ch o a g abn
( a nn u l eui ueu Xin ig 3 4 0 C ia Xi ig bi S cryB ra, ann 7 0 , hn ) n P c t 4
Absra t Th e o d Se so he 1 t a ina o es t c : e S c n s in oft l N to lPe pl' Co r s e em i e o re ts i l tlg ls se h ng e sd tr n d t pe c ocai e a y tm f s
制 的 内涵 与外 延 。
【 关键词 】 行政即时强制; 即时 ; 强制; 行政 【 中图分类号 】 9 0 D 2. 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6 3 2 9( 09 o _0 3 17 — 3 120 )4 _0
Di c i i a i n o e Co c pto m i it a i e I m e i t m p so s rm n to ft n e fAd n sr tv m h d a eCo uli n
“ 即时”与 ‘ 制”在我国法律上 没有明确的界 强
定 , 为 “ 寸 ?“ 何 即日J 即时” ’ 到底 以多长时间为限? ‘ 强 制” 的程度是什么 , 是否一 定要诉诸武力?在实践 中 些行政当场行为是否就是 即时强制 ?对此 , 法学 界极 少深入的涉及 ,比如浙江 大学行政强制研究课
20 0 9年 7 月
湖 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u n lo be nvest lc o r a f Hu iU i r i of Po ie y
J l 2 09 uy. 0 N o 4 Se. . rNo. 0 19

论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论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行 政 强 制措 施 与 即 时 强 制 都 属 于 强
法 采 取 的 对 有 关 对 象 的 人 身 、财 产 和 行 为 自由 加 以 暂 时 性 限 制 ,使 其 保 持 一 定
制 执 行 , 有 强 制 性 , 同之 处 在 于 : 带 不 ①
行 政 强 制措 施 虽 常 带 有 紧 迫 性 ,但 采 取
为 的 继 续 , 者 两 者 兼 而 有 之 。 因此 , 或 行 政 强制 措 施 带 有 明显 的预 防性 、 止 性 。 制
的 拘束 , 火 时 拆 除 毗 邻 房 屋 。 时 强制 救 即
大都 是 在 紧 急状 态 下 采 取 的 措 施 , 因而
诉 . 不可 能再 对 执 行 该 决 定 起 诉 。 非 就 除 是 执 行 机 关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有错 误 .才 可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具 有 可 诉 性 .这 与 行
多 都有 批 准 程序 。并 必 须 作 出 书面 的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决定 。 但 即 时 强 制 ~ 般 都 是 在 情 况 紧 急 时 ,只 要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条 件. 即可 采 取 即时 强 制 手 段 , 对 酒 醉 者 如
政 强 制 执 行 不 同 。行 政 强 制 执 行是 在 行
政 机 关 作 出行 政 处 理 决 定 后 .当 事 人 既 不履 行又不 起诉 的情况下 才可能 采取 。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所 执 行 的 是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既 然 当事 人 对行 政 处 理 决 定 没 有 起
为 . 为 或 不 作 为 的 行 为 : 起 行 政 强制 作 引 措 施 的 原 因 , 可 能 是行 为 , 可 能 是某 既 也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Twenty is not diligent, thirty is not standing, forty is not rich, and fifty is weak.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有哪些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生活中,有时国家机关或者执法人员对违章做出处罚,这种处罚行为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为我们所熟悉,但是有些行政行为我们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

那么,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有哪些?将在下文中详细告诉你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有哪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非行政许可比照列入。

具体许可、非许可项目以《》实施后的清理、认定结果为准。

2、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栏项目要以每个单行法规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为标准,每个具体违法行为填报一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1)警告(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

警告属于申诚罚,是一种影响相对方声誉、给相对方施加一定精神上压力的处罚。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相对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如淫秽录像带、非法出版物等。

(4)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5)责令停产停业。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包括两种,一是行政,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展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及特点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以恢复法律的权威和保护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措施通常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方式。

其主要特点是强制性、即时性和依法性。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及特点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当事人采取强制手段,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违法行为的纠正和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包括强制清理、强制拆除、强制收回违法所得等方式。

其主要特点是强制性、执行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1. 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当事人,恢复法律的权威和保护公共利益;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违法行为的纠正和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

2. 执行方式不同:行政强制措施一般通过警告、罚款等非强制手段实施,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约束和处罚;而行政强制执行则通过强制手段实施,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强制清理、强制拆除等行为。

3. 影响力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影响力相对较小,通常仅限于对当事人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约束和处罚;而行政强制执行的影响力较大,能够对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实质性的纠正,并保障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

4. 是否需要司法介入:行政强制措施通常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不需要司法介入;而行政强制执行在涉及到产权等较高级别的权益时,可能需要司法机关的介入和支持。

5. 运用领域不同:行政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适用范围相对较广;而行政强制执行主要适用于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违法行为的强制纠正和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在目的、执行方式、影响力、司法介入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了解并掌握这些区别,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法考】行政强制措施——重点知识点

【法考】行政强制措施——重点知识点

第捌拾贰期行政强制措施——重点知识点2020版通关笔记,伴你过法考!【壹】行政强制概述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项制度的合称。

无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都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中表现最为激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影响巨大的行为方式,可以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受损。

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定相比,行政强制的设定更为严格和复杂。

1.对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享有设定权。

2.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均属于法律保留事项。

3.对行政强制执行只有法律有设定权,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特点」行政强制是行政决定的一种特殊状态,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或达成行政管理目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行为等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制度。

1.行政性: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

2.强制性:典型的单方行政行为,当事人必须服从决定。

3.物理性: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人身财产等权利,具有限制人身改变财产物理状态的效果。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1)预防性和制止性。

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或扩大。

(2)临时性和中间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

通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而不是最终处分,财产仅影响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3)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组织。

2.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1)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2)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3)目的在于以强制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内容。

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1)前者是情况紧急条件下的“第一次行动”,后者是先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明显的依附性,属于“第二次行动”。

警察行政职权

警察行政职权

案情:2003年4月13日上午,蒲白矿务局中学初三年级15岁的学生马某戴着手铐, 痛哭流涕地跑到陕西渭南市公安局、渭南市委政法委投诉。她说,白水县公安局杜 康派出所的4名警察传唤她父亲,她要求对方出示证件并询问传唤理由,不料竟遭殴 打,还被强行戴上手铐拉进警车。群众出于气愤拦住警车,她才得以逃出。 少女:我被拳打脚踢戴手铐。 4月13日上午,蒲城县罕井镇少女马某在亲属的陪同下,戴着手铐流着泪向记者 讲述了事情经过:12日晚8时许,白水县公安局杜康派出所4名警察突然来到她家, 要将她父亲带走,她要求对方出示证件并询问传唤理由。对方未出示任何证件,还 说“小孩子,没你的事,一边去”。她不依不饶,对方竟对她拳打脚踢,随后又给 她戴上手铐,揪住头发拉进警车,闻讯赶来的200多名村民气愤不过,围住警车不让 走。 据马某的亲属讲,村民围住警车后,现场的警察就打电话请求增援。过了一会儿, 来了l辆警车,下来5名警察,其中只有1人穿着警服,他们自称是渭南市公安局警务 督察处的,专门来协调处理此事。马某的家属让对方出示证件,对方拿了出来,上 面写的却是白水县公安局纵目刑警中队。期间,马某躲了起来。最后,全部警察开 车离去。 警方:否认殴打只有拉扯。
评析:在本案中,警察执法中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没有认识到相对人要求出示执法证件和说明理由是警察机关应该承担的程序义 务。并且在本案中,警务人员违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滥用警械,对马某违法实施身体强制。
案例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警察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保障权利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评析: 县公安局扣押花瓶的行为不合法,公安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 本案中县公安局对李某以涉嫌盗卖文物案进行查处,后经查实李某的违法行为不能 成立,但仍然扣押了李某花瓶,其行为无法律依据,属违反法律规定的滥用职权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县公安局应当返还李某花瓶,维 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内容导航:问题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法律可参考:《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问题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哪些内容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身的强制。

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

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的行政行为,主要有:强制、约束、收容、劳动教养、强制遣送、妇女教养和强制戒毒、强制隔离和强制治疗,扣留、强制带离现场。

二是对财产的强制。

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包括: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扣缴、强制许可等。

问题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依执法人是否可以采取替代方式实现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目的为标准,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划分为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

间接执行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一)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

浅析行政即时强制原则及救济措施

浅析行政即时强制原则及救济措施

2 ) 行政诉讼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规定 私人利益 , 避 免它们在紧 急情 况受到非法 的侵害的危 险, 同时 议 。(
争 取 最 大 的 挽 回 损 失 。 而 这 一 点 又 可 以与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相 区 了行 政 诉 讼 的受 案 范 围 , 其 中第 二 条 规 定 , “ 对 限制 人 身 自 由或 别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指 , 行政 相 对 人不 履 行 行 政 主 体 依 法 所 作 行 者对 财产 的查封 、 扣押 、 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 同样 , 行 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 行政 机关 或者 司法 机 关 依 法 强 制 其 政 即 时强 制 也 可 以适 用 该 条 款 。 ( 3 ) 行政赔偿。《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履 行 义 务 或达 到 与履 行 义 务 相 同状 态 的行 为 。 也 就 是 说 行 政 强 国 国 家 赔 偿 法 》 中 的第 一 节 明 确 了赔 偿 范 围 , 包 括 人 身 和 财 产 造 制 执 行 的 存 在 必 须 以行 政 相 对 人 不 履 行 行 政 义 务 为 前 提 , 而 行 范 围 。行 政 相对 人 若 对 行 政 主 体 违 法 的 行 政 即 时 强 制 不 服 , 可 以行 政 诉 讼 附 带 赔 偿 , 也 可 以直 接 要 求 国家 进 行 政 即时强制并不需要这个条件 , 它要求行 政相对人对行 政主体 成 损 失 的 , 行 为 具 有 容 忍 的 义务 。 行 政 赔偿 。 台湾 《 行 政 执 行 渤 的救 济 中有 一 个 执 行 异 议 程 序 , 指 的 是
诫、 执行等 , 而行政强制执行直接执行, 也就是说即时强制的程 的; ” 而这可能涉及到行政 即时强制 的实施 , 笔者认 为行 政即时

深圳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知识》汇编---行政强制

深圳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知识》汇编---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所确定的行政义务为前提。

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行的故意。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了行政义务,或不履行行政义务是客观上无法履行,并非有不履行的故意,就不应当进行行政强制执行。

不履行行政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在法律规定不得建筑住宅的土地上建筑住宅:二是不履行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应当纳税而不纳税。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授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如强制划拨;可以是行为,如专利强制许可;也可以是人,如强制拘留。

(4)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行政义务。

强制执行应以应当履行的行政义务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所承担的行政义务范围J例如,从银行强制划拨,仅以所欠款项为限,不得超过。

2.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以强制执行机关是否可以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标准,可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

(1)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通过间接办法强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方法。

又可分为代执行与执行罚两种。

①代执行。

指强制执行机关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的执行方法。

例如,拆除违章建筑,由强制执行机关请人代为拆除,再由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

代执行的程序,一般分为告诫、代执行和征收费用三个阶段。

应当告诫义务人在先,并须书面告诫,一般附有时限,有时还须多次告诫。

在确定义务人确有不履行义务的故意而不是实际上不能履行时,始得代执行。

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措施引言行政强制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采取强制手段进行制止或改正的行为。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形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强制的概念、原则以及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手段进行制止或改正的行为。

行政强制旨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法律秩序的维护,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二、行政强制的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强制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下实施,即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不能凭借自己的意志随意进行行政强制,而是要依法行使职权。

2. 一律性原则行政强制原则上适用于所有违法行为,即行政机关对于同类违法行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实施相同的行政强制措施。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确保行政强制的公平和一致性。

3. 适度原则行政强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性质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不能过度或不足。

适度原则保证了行政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具体措施,旨在制止或改正违法行为。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停止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以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

对于即时性较强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当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撤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违法行为,即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取消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效果。

撤销违法行为的目的是恢复违法行为前的合法状态。

3. 制止拒不执行行政决定行为对于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制止其继续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约束行政强制措施,例如财产查封、扣押等,以迫使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

4. 罚款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以实现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改正。

罚款是一种经济制裁措施,强制违法行为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_1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_1

行政强制方法和行政处分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1、行政强制方法和行政处分的区别重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强制方法又称行政即时强制,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状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临时性控制的方法。

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只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为即时强制的主体。

一、行政处分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后处分,如没收财产之因此是行政处分,由于它是对相对人财产全部权的最后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方法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因此是行政强制方法,由于它不是对该财物全部权的最后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二、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方法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与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它能够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正当行为。

三、行政强制方法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确保最后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用的一种临时性方法,它没有达成对事件最后解决完毕的状态。

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后的目的,它是为确保尔后行政解决决定的最后作出和执行所采用的临时方法。

行政处分则是一种最后行政行为。

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解决完毕。

如没收财物,它体现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后解决。

2: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拟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以相对人逾期不推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拟定的义务为前提。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代推行代推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推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拟定的可替代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推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办法。

代推行必须同时含有四个要件: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推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推行因故意或过失引发。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摘要: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法定目的,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许可、行政命令等行为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体现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并具有强制性、即时性和效果直接的特点。

本文将就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类型、法律依据以及实施过程进行介绍,并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及与其他强制措施的区别进行分析。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许可、行政命令等行为施加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着重强调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以行政命令或行政制裁等形式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以实现法定目的和惩罚违法者。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即时性和效果直接的特点,是行政机关推动公民或单位遵守法律、规范行为的重要手段。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其执行方式和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直接强制措施和间接强制措施。

直接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履行、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违法工具、依法查封、暂停行驶等措施。

这些措施直接作用于违法行为,强制其进行相应的行为或中止违法行为,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间接强制措施主要通过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方式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从制度层面上对违法行为进行约束。

这种措施虽然不直接作用于违法行为,但通过对违法者的处罚,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主动遵守法律。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具体依据于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制定,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了行政机关在管理公共事务和公众事务中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是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约束和规定的法律文件,对行政机关在进行强制措施时的权限、程序、限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以保障公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过程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履行和执行。

首先,行政机关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告发等信息进行立案,并进行初步调查取证。

行政强制手段有哪些

行政强制手段有哪些

⾏政强制⼿段有哪些
⼈们常说法律的威严不⽤触犯,法律为了保护更多公民的权益不受侵害,必然存在着强制执⾏的⼿段来对抗那些违法的犯罪份⼦,⽽强制⼿段在各种各样的法律中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那么,⾏政强制⼿段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政强制⼿段有哪些
⾏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或形态:
⼀、是执⾏性强制措施
执⾏性强制措施是⾏政主体针对不履⾏具体⾏政⾏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为促使其履⾏义务或实现与履⾏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可以称为⾏政强制执⾏措施,甚⾄直接称为⾏政强制执⾏。

⼆、即时性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是⾏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作出具体⾏政⾏为,⽽直接对相对⼈的⼈⾝、财产或⾏为采取的断然⾏动。

三、⼀般性强制措施
这类强制措施是⾏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为了预防、制⽌、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或者为了保障⾏政管理⼯作的顺利进⾏,根据现实需要,依职权对有关对象的⼈⾝或财产权利进⾏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九条⾏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政强制措施。

以上就是我国和强制⼿段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政强制种类分别有哪些这⼀问题的相关司法规定了,如果对于⾏政强制⼿段的问题还觉得不太清楚的话,建议去咨询⼀下更加专业的律师以及相关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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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实施。
(2)授权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般规定
(1)报批
(2)表明身份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告知
(5)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
③暂时性。
④强制性。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针对人身的强制,即短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强制隔离、约束人身自由、留置盘问等。
(2)针对财产的强制,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汇款)等。
(3)针对场所的强制,包括查封场所、强制进入场所(如住宅)等。
(4)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的设定
创设
(1)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法规在下列情况下,可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和其他法律保留事项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①该事项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职权的;
②该事项已制定法律但未创设行政强制措施,而法律授权行政法规规定具体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查封和扣押。如法律已对某一事项作出了规定,但未创设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便不得创设。
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
1.概念
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①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
②实施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或处理其他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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