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1)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_正式版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 总 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 本规则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 本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2 术 语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 本规则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 本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组成及规则2011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1]1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2011年8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计算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6]2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6]5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和鲁建标字[2008]6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总说明(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3号)》,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算程序并发布相应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费用,是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三)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的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价目表(2011年版)及《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1年版)配套使用。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鲁建发[201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一、本规则中第1.0.3、3.1.2、3.2.1、3.2.2、4.1.2、4.1.3、4.1.7、4.3.2、4.8.2条中黑体字是引用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本规则配套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另行发布,在未发布之前,仍执行鲁建发[2004]7号、鲁建标字[2005]8号发布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5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相关内容,其他部分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规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关于发布最新的山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鲁建发[201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一、本规则中第1.0.3、3.1.2、3.2.1、3.2.2、4.1.2、4.1.3、4.1.7、4.3.2、4.8.2条中黑体字是引用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S5O500—2008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本规则配套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另行发布,在未发布之前,仍执行鲁建发[2004]7号、鲁建标字[2005]8号发布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5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相关内容,其他部分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规则自201 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O.2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O.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O.4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山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山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编制依据)1.0.2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适用范围)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使用的范围。
强制性条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计价活动包括的内容)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编制人的要求)1.0.6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编制原则)1.0.7 本规则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 本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2011-12-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主要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3.《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青建管字(2011)43号)4.《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1]19号)5.山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消耗量定额(无需注明青岛市***年价目表)6.招标文件7.施工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8.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9.常规的施工方案10.特殊工程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二、材料价格的确定1.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单价的,按其计入综合单价。
2.招标人在清单中未列出甲供材料的单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按照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的价格计入综合单价。
3.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和约定风险幅度的,编制人应按“基准单价×(1+|约定风险幅度值|)”计入综合单价。
4.其他材料单价由编制人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5.钢材、水泥的信息价优先采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工程造价管理平台——建材信息——主要材料报价”发布的价格。
三、实施时间:2011年12月1日招标控制价备查申报资料1、控制价成果文件(总说明需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内容一览表》)2、咨询合同原件3、编制人、复核人的执业证书的原件(如果执业印章能够显示单位,不需提供证书原件;编制人为注册造价工程师,需提供资格证书原件)4、招标文件原件。
5、财政投资项目提供概算文件原件6、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供技术经济指标表、总平面图相关表格下载: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工程造价管理平台——表格下载http:///bzde/xgbgxz.aspx。
2011年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正式版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二〇一一年四月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鲁建发[201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一、本规则中第1.0.3、3.1.2、3.2.1、3.2.2、4.1.2、4.1.3、4.1.7、4.3.2、4.8.2条中黑体字是引用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S5O500—2008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本规则配套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另行发布,在未发布之前,仍执行鲁建发[2004]7号、鲁建标字[2005]8号发布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5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相关内容,其他部分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规则自201 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青建管字〔2011〕3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1〕31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鲁建发〔2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建设造价通知
附件:。
山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编制依据)1.0.2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适用范围)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使用的范围。
强制性条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计价活动包括的内容)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编制人的要求)1.0.6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编制原则)1.0.7 本规则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 本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山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编制依据)1.0.2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适用范围)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使用的范围。
强制性条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计价活动包括的内容)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编制人的要求)1.0.6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编制原则)1.0.7 本规则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 本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山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编制依据)1.0.2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适用范围)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使用的范围。
强制性条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计价活动包括的内容)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编制人的要求)1.0.6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编制原则)1.0.7 本规则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 本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1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鲁建标字[2011]1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2011年8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计算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6]2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6]5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和鲁建标字[2008]6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目录总说明 (1)第一章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3)第二章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11)一、定额计价计算程序 (11)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 (14)第三章建设工程费用费率 (17)一、措施费 (17)二、企业管理费、利润 (19)三、规费 (21)四、税金 (23)第四章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24)一、建筑工程 (24)二、安装工程 (28)三、市政工程 (31)四、园林绿化工程 (34)五、房屋修缮工程 (35)总说明(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3号)》,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并发布我省建设工程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费用,是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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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鲁建发[201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一、本规则中第1.0.3、3.1.2、3.2.1、3.2.2、4.1.2、4.1.3、4.1.7、4.3.2、4.8.2条中黑体字是引用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S5O500—2008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本规则配套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另行发布,在未发布之前,仍执行鲁建发[2004]7号、鲁建标字[2005]8号发布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5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相关内容,其他部分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规则自201 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O.2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O.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O.4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O.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1.0.6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本规则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本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2 术语2.0.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应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特殊项目的金额。
特殊项目一般包括特殊措施、检验检测、工程技术监督等项目。
2.0.8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9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1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2.O.12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O.13规费:根据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计取或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O.14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O.15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O.1 7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注册在一个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8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19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依据和规则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0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1 合同价: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确定的工程造价。
2.0.22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工程量清单编制3.1一般规定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其各项内容的表述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并能满足计价的需要。
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计价规范》、本规则以及国家或省、行业有关规定;2.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3.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6.其他相关资料。
3.1.6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说明:1.工程概况: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交通运输、自然地理、环保要求、施工现场条件等;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4.工程质量、工期、施工、材料等特殊要求;5.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项目以及其他服务内容:6.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单价: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1.7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权力。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如有异议,应按照本规则第4.2.10条、4.2.11条、4.2.12条规定的方法办理。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本规则配套的《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确定。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要求,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准确描述。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用其中一个计量单位。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3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在所属的相关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后排列。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顺序码与8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X 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需附有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补充项目应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不同单位工程分别编制。
3.3措施项目清单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3.3.2 措施项目分为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
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所列内容,对能够预见肯定发生的按常规施工方法选择列项。
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3.3.3本规则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
清单编制人自行补充的项目,应填写在相应措施项目之后。
3.3.4对难以确定、影响造价较大的特殊措施项目,其费用可单独列入其他项目清单内,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特殊措施项目的范围内容、暂估金额及计价方式。
3.3.5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应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3.4其他项目清单3.4.1其他项目清单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特殊项目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
未列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
3.4.2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范围、环境条件、资金状况等因素在清单编制时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