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民事申诉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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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规定

民事申诉规定

民事申诉规定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对民事裁判结果不满,认为裁判违法、错误或不公正,要求上级法院对其作出重新审理或者改判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正、公平的司法制度,我国法律规定了民事申诉的程序和要求。

一、适格申请人民事申诉可以由原告、被告以及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

直接利害关系人包括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申诉人,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直接享有合法权益的个人或者组织。

二、申诉的限制1. 申诉期限:申诉必须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逾期未提出申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 不得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不能再申请重新审判。

3. 不得滥用申诉权:滥用申诉权指无正当理由、恶意进行申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对滥用申诉权利的行为会进行相应的制裁。

三、申诉的程序1. 申请人要向受诉法院递交申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状要包括具体的篇幅、名称、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以及签名、日期等信息。

2. 受诉法院应当接受申诉材料并立即对其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认为申诉符合规定的将予以立案;另一种是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将予以不立案。

3. 如果受诉法院认为申诉符合规定,则将案件材料送交原审法院审理;如果受诉法院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则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诉人发出通知书。

四、申诉的效果1. 申诉的提起不会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申诉人依然要履行原判决所规定的义务。

2. 在申诉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申诉请求成立,则会对原判决进行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如果法院认为申诉请求不成立,则维持原判决。

3. 在申诉裁定书中,法院应当明确表述申诉请求、理由、结果,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五、其他1. 对于经过终审的判决,除非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存在重大错误,否则不予申诉。

2. 申诉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代理,提供一定量的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申诉请求。

总之,民事申诉制度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法律途径,使公民有权对不公正、违法或错误的裁判进行申诉,并最终得到公正的裁判。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探索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探索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探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当前推进信访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新探索。

本文以P市为例,尝试进一步探寻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标签:涉法涉诉;代理申诉;信访改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制轨道,明确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在顶层设计上结束了“用行政手段解决司法问题”的历史。

2015年6月,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在此前后,全国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有力推动了信访矛盾化解、缓解,促进了地区和谐稳定。

一、主要特点(一)信访人自行聘请律师情况较少2014年至2017年我院控申窗口共接待律师来访共30批12人,律师来訪内容大致分为控告违法阻权、代理立案监督、不服法院判决、国家赔偿等控告申诉案件,其中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中只有3%的申诉人自行聘请律师。

(二)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案件为空白目前为止还没有申请人自行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案件,大多数都是建议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向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主动邀请律师参与申诉案件的程度不高主动邀请律师参与化解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刑事申诉案件,极少部分是信访案件,邀请律师参与的形式局限于公开听证、公开答复。

(四)参与窗口接访成为律师化解矛盾的主要模式政法部门均聘请律师定期在窗口接访,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原因分析(一)信访人对专业法律服务的认识存在偏差“信访不信法”的观念依然存在,维权途径和方式来源于身边人传授,容易受当前社会负面消息影响,在维权期间未能受到正确的法律服务引导,出现片面理解法律或者排斥司法机关处理决定,部分信访当事人在处理结果达不到预想效果时,往往通过缠闹访等过激方式来反映诉求。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基础知识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基础知识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三、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三)调查取证权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四、庭审仪表与言论(二)庭审中的言语1、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2、律师庭审发言应当用词文明、得体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二 、律师回避2、我国律师回避的规则(3)律师如果是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则不得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父母可不可以(4)受上述规则限制的律师,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二 、律师回避2、我国律师回避的规则(2)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终身不得以任何身份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离任法官在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既不受二年的限制,也不受是否是原任职法院的影响。
第四章 律师争诉性业务规则

民事诉讼的上诉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的上诉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的上诉制度研究【摘要】民事上诉制度在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特别是今年的修改值得关注,但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还存在着不足,在民事上诉制度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制度存在的缺陷,应当依据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民事上诉制度,完善我国现行的二审程序,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不断完善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

【关键词】民事上诉制度;审级制度;三审终审制我国的民事诉讼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随着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强化和我国法治的发展,当事人本人或者在诉讼代理人的驱使下都会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来更好的满足自己的利益。

就上诉审而言,并非全部案件都有进行重新审理的必要,应以兼顾公正与效率为价值取向,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

所以,构建理想的民事上诉制度,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就成为本文探讨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含义及其功能(一)民事上诉制度的含义对于上诉的概念,根据我国学界的通说:上诉[1],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

民事上诉制度也即是规范民事当事人的上诉行为及上诉审法院活动的制度总称。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也就是说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核心就是两审终审中的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2],是指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针对允许上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的上诉,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当事人上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唯一途径。

(二)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既然第一审程序已经给私人纠纷提供了公立救济的途径,又为什么还要设置上诉审程序呢?当然这与上诉审程序的特有功能是分不开的。

笔者认为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可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点:1.监督一审程序,纠正下级判决的错误,保障法律和法院判决的权威。

由于我国一审法院的审级比较低,法官出现错误的情况是在所难免的,上诉审程序是能够监督初审程序的程序,通过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相克关系,使其错误受到监督和控制,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民事诉讼代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诉讼代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服务市‎场也变得异‎常活跃。

在庞大的“诉讼代理人‎”队伍里,有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有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还有一部分‎没有司法资‎格却也以代‎人诉讼、收取服务费‎作为牟利手‎段的“职业公民代‎理人”。

这三类人中‎,除了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的‎律师有专门‎的《律师法》加以规范外‎,其他两类截‎止目前都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加以‎规范,只是在三大‎诉讼法中有‎散列的几条‎规定,但都是一些‎宽泛的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起‎来很难界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规的缺失‎,使得代理人‎行业出现了‎无序竞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应尽快加以‎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一)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很难为当事‎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

根据诉讼代‎理权的取得‎方式,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种。

法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诉讼代理‎人,这里不做讨‎论。

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从事诉讼‎代理的人,在我国可以‎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有以下几‎种人员:1、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2、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

3、当事人的近‎亲属,主要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4、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5、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以上人员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有‎代理权限的‎,除此之外的‎人都不能以‎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活‎动,但是在现实‎的诉讼过程‎中,却很难严格‎执行。

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因‎为有法律明‎确规定,自不用说。

关键是还有‎一部分代理‎人经常以公‎民身份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且该部分代‎理人群体相‎对固定。

这些人并非‎当事人近亲‎属,也非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往往以当事‎人朋友自居‎,名为给朋友‎帮忙实为通‎过代理牟利‎。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的实践思考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的实践思考

>绻>圻蓿坊案辞札制的实跋田匕考許劣參孑Tt辭耙代理QingHai's----------------Procuratorial 青海检察Bimonthly长期以来,涉法 涉诉信访案件多发, “案结事不了”现象突出,这不仅损害了法 律的权威性,更助长 了 “信访不信法”的社会心理。

为有效缓解 这一突出问题,司法机关探索建立律师参 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充李*分发挥律师具有较高*作者单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素质、容易取得 j 市信访群众信任等优势,引导信访群众理 性表达诉求、依法维 护权益。

2015年11月,中央政法委出台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 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 (试行)》,从制度层面上规范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 访案件工作。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律师 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为维护群 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 的实践意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 度符合司法体制改革需要。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实施,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极效 果,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 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 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

在司法实践当中,一审、二审、再审的当事人绝大多数都会委托律师 代理诉讼,但是在控告、申诉阶段却很少有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控告申诉。

究其原因,除了申诉人不了解申诉程序或者是因自身经济原因外,代理控告、申诉案件成本高、效率低、案件复杂等因素也是导致涉检涉法涉 诉信访案件无律师代理的重要原因。

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打破司法机关对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封闭处理的模式,律师相较于当事 人更加熟悉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以及所需的材料,律师的参与能够使控告、申诉的案件更加快捷,律 师代理申诉、控告案件可以更好的使当事人的诉求更 清晰、完整的呈现至相关承办人以及接待工作人员的眼前,更方便、更好、更快的进行案件受理、分流以及结 果的反馈,不仅有效缓解了司法机关办案压力、节约了司法成本,更有力提升了司法机关司法公信力,增强了 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章制度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章制度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维护律师执业权益,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

第三条本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坚守法律红线,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正义,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遵循公正、平等、保密、廉洁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等。

第二章律师参与信访案件的条件第六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二)具备较强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熟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信访渠道和信访案件办理程序,了解相关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自律能力。

第三章律师参与信访案件的程序第七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程序如下:(一)接受当事人委托,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向法院、政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与各相关方交流沟通,了解案件细节,明确争议点。

(四)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代表当事人出庭,进行辩护或申诉,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六)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向当事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征求当事人意见。

(七)代表当事人参与庭审,进行辩论,并提交相关证据。

(八)参与案件调解和解决,争取达到双方和解的目的。

(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章律师参与信访案件的职责和权益第八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职责包括:(二)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诉讼策略。

(三)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申诉,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

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

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
近年来,各地出现了一些律师代理申诉的案例,申诉效果良好,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律师代理申诉的适用范围不明确、操作程序不规范等。

为了进一步提高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效能,加强对申诉案件的监督管理,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律师代理申诉的适用范围
律师代理申诉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单位:
1.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
未履行法定职责;
2. 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提出申诉,但未得到合理
的答复或处理结果;
3. 申请人已经授权律师代理进行申诉;
二、律师代理申诉的程序
1. 申请人或其授权的律师向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提出书面申诉,要求给予答复或处理;
2. 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诉后15日内,作出答复或处理决定,并将答复或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律师;
3. 如申请人或律师不服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答复或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答复或处理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律师代理申诉的监督管理
1.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指导和管
理,对不规范操作的律师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
2. 对于通过律师代理申诉处理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
档案,并定期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3.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律师代理申诉的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四、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已经启动律师代理申诉的案件,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处理。

本意见解释权归司法行政机关所有。

律所代理申诉制度范本

律所代理申诉制度范本

律师代理申诉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律师代理申诉行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实现申诉法治化,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

第二条律师代理申诉的条件1.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3. 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条律师代理申诉的职责1. 律师代理申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1)向当事人说明检察机关有法律监督权;(2)协助当事人收集申诉证据,起草申诉状;(3)代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并配合检察机关审查;(4)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

2. 律师代理申诉时,应当保持客观公正,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提出申诉意见。

第四条律师代理申诉的程序1. 当事人向律师提出代理申诉的请求,说明案件基本情况及申诉理由;2. 律师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代理条件的,予以接受代理;3. 律师在接受代理后,向当事人详细解释申诉程序、可能的风险和预期效果,并签署《律师代理申诉委托协议》;4. 律师根据案件情况,收集申诉证据,起草申诉状,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5. 律师配合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6. 在申诉过程中,律师应定期与当事人沟通,及时告知申诉进展情况;7. 申诉结束后,律师向当事人反馈结果,并根据需要提供后续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代理申诉的保障措施1.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代理申诉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案件资料、法律依据、业务培训等;2.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代理申诉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律师代理申诉的质量;3.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申诉权利;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律师代理申诉,为律师提供查阅案件、提出申诉等便利。

第六条法律责任1. 律师在代理申诉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律师故意滥用申诉权利,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受到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3.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误导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一、引言投诉是对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的一种反馈和监督机制,对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推动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的投诉管理工作,保障投诉工作的公正、高效、便捷和透明,制定和执行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实施范围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员工和相关客户。

三、投诉的定义投诉是指客户对律师事务所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满意或不合理行为提出的申诉,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费用收取等方面的问题。

四、投诉的渠道1.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律师事务所提出投诉。

2. 律师事务所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中心,接收并处理客户的投诉。

五、投诉的受理与处理1. 投诉受理(1) 投诉受理中心接收到客户的投诉后,将立即记录并登记投诉内容,包括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由等信息。

(2) 在受理投诉后的24小时内,投诉受理中心将回复客户投诉受理的结果,并告知客户处理投诉的时间和流程。

2. 投诉处理(1) 律师事务所将针对每一项投诉进行调查,确保对投诉案件进行公正和客观的处理。

(2) 在投诉调查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将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投诉的详细情况,并向客户解释律师事务所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3) 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将尽力解决客户的不满意,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律师事务所将及时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并就投诉案件做出书面整理和总结。

六、投诉的保密1. 律师事务所将对客户投诉的内容和处理结果进行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2. 除非律师事务所获得客户的正式书面授权,否则不得擅自将客户投诉的内容用于其他目的。

七、客户满意度调查律师事务所将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以了解客户对律师事务所服务的评价和建议,并针对性地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

八、投诉管理制度的宣传与培训律师事务所将通过内部培训和外部宣传,推广和宣传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提高律师和员工的投诉管理意识,增强其能力和技能。

民事诉讼代理人员制度范本

民事诉讼代理人员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民事诉讼代理人员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代理人员的资格1. 代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3)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4)熟悉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

2. 律师担任代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三、代理人员的职责1. 代理人员应当依法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代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当事人的秘密。

3. 代理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庭审,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4. 代理人员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不得从事违法乱纪行为。

四、代理人员的权利1. 代理人员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 代理人员有权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调查取证。

3. 代理人员有权依法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4. 代理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诉。

五、代理人员的禁止行为1. 代理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

2. 代理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贿赂、回扣。

3. 代理人员不得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代理人员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六、代理人员的监督与责任1. 当事人有权对代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2. 代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代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民事诉讼代理人员。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由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适用情况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论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论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论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摘要】本文主要探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重要性。

首先从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入手,详细解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义和作用。

其次介绍该原则的法律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条文和解释。

然后分析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实际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以及为保障这一原则采取的措施。

最后阐述维护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重要性,倡导加强实施措施,以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本文旨在强调诉讼平等原则对维护公平正义以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为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参考和倡导。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重要性、含义、法律依据、具体体现、保障措施、意义、维护、实施、促进、民事诉讼制度、完善。

1. 引言1.1 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重要性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治原则。

它体现了法律上对于所有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权利的保障,保证了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平等权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在司法领域。

只有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权利,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当每个公民都能在诉讼中享有平等权利,就能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只有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才能建立起一个公正、规范、高效的民事诉讼制度,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发展。

2. 正文2.1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即依法平等地参与诉讼活动,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保障了每个公民在司法领域的平等权利,促进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理念,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公正。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5)16号、市政法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政法委(2015)59号文的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根据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与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合作协议》参与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三条自愿平等。

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司法机关,不误导信访群众。

第四条依法据理。

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第五条实事求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第六条无偿公益。

无偿向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

第七条自愿平等。

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法、检机关,不误导信访群众。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程序第八条接待信访人。

接谈信访人。

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填写信访接待登记表,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第九条评析信访案件。

通过查阅案件卷宗材料,进一步调查核实案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向司法机关提出解决问题的书面建议方案。

第十条做好释法劝导工作。

经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

第十一条提出处理建议。

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

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04.01•【文号】法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实现申诉法治化,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结合人民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平等、自愿原则。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的,提出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完善便民工作机制。

依托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运用网络平台,法律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为当事人寻求律师服务和法律援助提供多元化渠道。

三、探索建立律师驻点工作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诉讼服务大厅等地开辟专门场所,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由律师协会派驻律师开展法律咨询等工作。

对未委托律师的申诉人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诉求的,可以先行引导由驻点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免费为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四、明确法律援助范围条件。

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地方法律援助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且具有法定申诉理由及明确事实依据。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范围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

浅谈律师的申诉代理业务

浅谈律师的申诉代理业务

浅谈律师的申诉代理业务发布时间:2022-05-19T01:21:25.456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3期作者:彭星东[导读] 申诉代理业务是来之不易的,但又是大有可为的,越来越受到律师的青睐彭星东湖南师范大学摘要:申诉代理业务是来之不易的,但又是大有可为的,越来越受到律师的青睐,但少数律师在接受申诉代理委托时存在的来者不拒的做法,这造成了一些缠讼现象,本文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律师申诉代理业务委托手续律师的申诉代理业务是来之不易的,在我国《律师法》颁布实行前,关于律师制度的专门立法是《律师暂行条例》,然而《律师暂行条例》中是没有规定律师的申诉代理业务的,当时作为执业律师的我们经常要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代理的需求,然而由于律师的业务范围中没有申诉代理这一项业务,我们却不能受理,无能为力,当时律师实务界的很多同仁都呼吁我国应在立法上规定律师的申诉代理业务,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我们律师申诉代理的服务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为司法机关纠正冤假错案提供信息渠道。

然而当时的立法者在利弊权衡中却认为规定申诉代理弊大于利,主要是担心规定律师申诉代理的业务后我们有的律师可能会代理当事人去无理缠讼,从来导致加重司法机关工作负担的局面和分散司法机关处理现行案件的精力。

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可谓波澜壮阔,如实行了律师资格的统一考试制度,律师的工资由固定工资改为效益浮动工资,律师执业的机构由法律顾问处改名为律师事务所,还推出了大批的合作制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等等,律师制度改革的众多举措在大踏步的推进,然而律师的申诉代理业务却迟迟未得到立法上的确认。

一直到我国现行《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我们才有了律师的申诉代理业务,我国《律师法》在第28条中规定了律师的七项业务,而其中第四项业务就是“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

律师的申诉代理业务是大有可为的,其广度和深度都是很多其他业务所难以比拟的,从广度来看,申诉代理可以分为刑事申诉代理,民事申诉代理和行政申诉代理;从深度来看,申诉不受严格的时间和次数的限制,一次申诉不行,可以二次申诉,向下级法院申诉不能解决问题,就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去申诉,这一优势只要和上诉对比一下就可以看得非常清楚,如上诉只能在一审判决裁定后的上诉期限内提出,而且一个案件只能上诉一次,由此可见申诉比上诉就有了更大的纵深,申诉的这种广度和深度就为我们律师拓展业务空间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有效处理和解决律师事务所内部和外部的投诉问题,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权益,建立起的一套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的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个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的典型程序和流程:
1. 投诉受理:律师事务所应该设立投诉受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接受来自客户、员工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投诉。

投诉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交。

2. 投诉登记:投诉受理部门或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及时登记并分配一个独立的投诉编号,确保每一个投诉案件都得到妥善处理。

3. 调查核实:投诉受理部门或委员会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以了解投诉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4. 投诉处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投诉受理部门或委员会应该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对投诉进行合理、公正、客观的处理。

处理方式可以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撤销律师资格、赔偿等。

5. 投诉反馈:对于投诉当事人,投诉受理部门或委员会应提供反馈,告知投诉处理的结果和理由,并解释相关法律依据。

如果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提起复议或向有关律师监管机构申诉。

6. 投诉记录和分析: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记录和分析机制,定期对投诉的种类、数量和处理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信誉,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增强客户和社会的信任。

通过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可以使投诉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减少投诉纠纷的发生,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

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

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刑事申诉,这个话题说起来有点沉重,但如果你一不小心就被冤枉了,那真的是“冤枉得欲哭无泪”。

你知道的,有时候真相被误解,法律也许没能及时给你一个公正的裁决,心里那叫一个憋屈。

所以咱们今天就来聊聊——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

什么?你问啥是刑事申诉?哎呦,别急,咱慢慢道来。

刑事案件中的申诉制度,说白了就是一种“翻盘”的机会。

要是你觉得自己被误判了,或者法院的判决有错,你就可以通过申诉来求得一个更公正的结果。

这就像是你打麻将,牌运不好,突然听到隔壁桌有个大三元,你不服!于是你决定找回场子,重新再来一局,看看是否能“东山再起”。

申诉制度就是给那些“翻车”的人提供一个翻身的机会。

不过,这翻身不是随便的事儿,需要律师来帮你跑腿,做好准备,提起诉讼。

不过,很多人可能会问:“咦,申诉我自己也可以做啊,为什么非得找个律师呢?”这就跟你不会做饭却想做一道大菜一样,光有心没技术,味道那可就大打折扣了。

律师可是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能帮你搞明白案情,找出不公之处。

要知道,法律条文可不是儿歌,随便翻一翻就能读懂。

特别是在刑事案件里,涉及到的内容更复杂,环环相扣,一不小心就会陷入法律的泥潭。

找个靠谱的律师,相当于请个“吃得开”的大厨,让他把不懂的法律问题一锅端了,让你重见光明。

律师在刑事申诉中扮演的角色也非常重要。

你可能觉得律师只是纸上谈兵,其实不然,律师的作用大得很。

举个简单例子吧,律师就像是你人生中的导航仪,给你指路。

当你看不清前方的迷雾时,律师会帮助你搞清楚整个案件的真相,看看有没有哪些证据遗漏了、程序出错了,或者是其他的关键点没被重视。

这可不是随便一个人都能干的活儿,得有点“底子”。

你想想,一名优秀的刑事律师,脑袋里那些法律条文和案例那可比你家里摆的书架还要丰富得多。

他们就像是侦探一样,能够发现别人忽视的蛛丝马迹,然后在法庭上把这些关键信息串联起来,帮你还原一个更接近真相的故事。

律师在刑事申诉中不仅仅是“破案”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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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h a os . A c o mpl e t e d c o un t e r me a s u r e i s t o a bo l i s h he t s y s t e m, b u t t h e f e a s i b l e s t r a t e g y a t he t p r e s e n t s t a g e i s t a ki n g he t s ys t e m a s a no n — l i t i g ti a o n d i s p u t e r e s ol u t i o n me c h ni a s m of he t c O ur t .a nd c o e x i s t i ng wi t h he t pr o c e d u r e o f a p pl i c a t i o n f or r e t r i a 1 . The a pp e a l s ys t e m o fl a wye r a g e nc y wa s p r e s e n t e d i n he t ou f r t h p l e na r y s e s s i o n o f t h e 1 8 h t Co mmu ni s t Pa r t y of Chi n a Ce n-
机制、 程序 保 障和 法律 效 力 等三 个层 面进 行 具体 制 度 构建 。
【 关键 词 】 申诉 ; 信访 ; 律 师代 理 ; 再 审 申请 ; 第 三 方评估 ; 法律 援助 ; 听证 【 中图 分 类号 】 D 9 2 5 . 1 【 文 献标 识 码 】 A 【 文章 编 号】 1 6 7 3 —2 3 9 l ( 2 O 1 7 ) 0 2 ~0 l O 7 一O 8
s o c i a l t r a n s f o r ma t i o n , i t h a s i m p a c t e d he t i f n a l e f f e c t o f j u d i c i a l a d j u d i c a t i o n a c c o r d i n g l y , a n d he t n r e s u l t e d i n a l l k i n d s o f
律师代理 民事 申诉制度研究
李 棠洁 , 陈晓妮
( 1 . 中南财经政法大 学 法 学院,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3 ; 2 . 黄石市公 安局 侦 查支队 , 湖北 黄石 4 3 5 0 0 2 )
【 摘
要】 申诉 在 我 国特定 历 史 时期发 挥 了化 解社 会 矛盾 的作 用 , 但 在 当下社会 转 型 时期 对 司 法裁判 终局 效 力产
2 0 1 7 年 3月
湖 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ou ma l of Hu b e i Un i ve r s i t y o f Pol i c e
M a r . 2 01 7
第 2期 总第 1 7 9期
NO . 2 Se r . NO . 1 7 9
t r a l C o mm i t t e e o n he t D e c i s i o n o n S o me Ma j o r I s s u e s C o n c e r n i n g C o m p r e h e n s i v e l y A d v nc a i n g he t R u l e o f L a w , w h i c h i s
2 . Hu a n g s h i Mu n i c i p a l P u b l i c S e c u r i y t Bu re a u , Hu a n g s h i 4 3 5 0 0 0 , Ch i n a )
Ab s t r a c t : T h e a p p e a l h a s r e s o l v e d s o c i a l p r o b l e ms i n t h e s p e c i i f c h i s t o r i c a l p e io r d o f O r u c o u n t r y , b u t i n he t p e io r d o f
Re s e a r c h o n Ci v i l Ap p e a l S y s t e m o f La wy e r Ag e n c e nXi a o n i 。
( 1 . Z h o n g n a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Ec o n o mi c s a n d La w, Wu h a n 4 3 0 0 7 3 , Ch i n a ;
生 了一定 的 冲 击 , 造成 各种 “ 乱 象” 。彻 底 的解 决对 策是 废 除 该制 度 , 而 现 阶段 较 为可行 的策略 是 将其 作 为 法院 附设 非 诉讼 纠纷 解 决机 制 , 与 申请再 审 程序 共存 。 《 中共 中央 关 于全 面推进 依 法 治 国若 干重 大问题 的 决定 ) ) 提 出建 立律 师 代 理 申诉 制度 , 旨 在 引导 申诉 走 向法 治轨 道 。律 师代 理 申诉本 质 上一 种 中立 的 第三 方评 估 机制 , 其运 行机 制 符合 司 法特 性 , 遵循 评 估 原 则和 回 归程序 原 则 。为破 解 该 制度 与相 关程序 和 制度 存 在 的兼 容性 障 碍 , 应从 律 师代 理 的 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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