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 铁科技〔2010〕197号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则 铁标计〔2010〕63号
请 企业 相关 技术 人 员数 占企业相 关 职]人 数 的 比例 1
不 少 于 2 % ,相关 技 术 人 员 中T 程 师及 以上 技 术 0 人 员 所 占 比例 不 少 于 2 % , 汁 量 程 技 术 人 员 0 ( 含检 定 员 )应 不少 于 2人 。 ( )具 有健 全 的质量 体 系和计 量管坪 制度 。 5
( )能够反 映产 品工 作特 性 的整 套样 机彩色 照 3
片。
“ 技术认证 ” )适用范 围为列入铁道部 《 铁路专用计量
( )主要计 量检 定设 备量 值溯 源文件 复 印件 。 4 量值溯 源文 件是 指对 被认证 对象 进行 质量检 验 的所 有试验 用计 量设 备 的检定 、校准 证 书等 。对 于
( )研 制单 位或 技术机 构所 做 的测 试报 告 。 9
(0 1 )用 户试 用 报告 。应 有试 用 时 间 ( 少 于 不
6个 月 ) 、榆 测项 目 、检 测 数据 、技 术 评 价 ,经 试 用 单位 负责 人签 字并 J 盖单 位 公章 。 J u
( )符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要 求 。 6
第 五条 申请 技术 认证 的企业 应 向认证机 构提
交下 列材 料 :
新 产 品 技 术 认 证转 变 管理 方式 的通 知 》 ( 铁科 技 [00 17号 )的要 求 ,为规 范 铁 路 专 用计 量 器 2 1] 9
具 ( 以下 简称 “ 铁专 量 具 ” )新产 品技 术认 证 流程
明 ) 。
第二 章
技 术 认 证 申请
第 四条 申请 技 术 认 证 的企 业 应 具 备 以下 条
件: ( )具有 企业 法人 资格 。根 据不 同类 型计量 器 1
铁路专用计量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计量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佚名
【期刊名称】《铁道技术监督》
【年(卷),期】2012(040)006
【摘要】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铁道部《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总页数】3页(P54-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285
【相关文献】
1.全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三届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会议在京召开
2.做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归口工作促进铁路计量事业的发展
3.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实施细则
4.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规程规范编写规则》等2项铁道行业计量规程规范的公告(国铁科法〔2021〕20号)
5.2018年全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年会暨计量技术规范审定会议在南宁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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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铁路公路机场用地【发文字号】铁科技[2011]143号【失效依据】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11.10.17【实施日期】2011.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铁道部关于印发《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技[2011]143号 2011年10月17日)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现印发《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自201 1年1 1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前发《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铁科技(2002) 75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 3 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在铁路上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和铁路安全的重要产品。
实行行政许可和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其监督检查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抽查的质量检验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铁道部或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文件等。
第四条铁道部按年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
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部专项经费安排。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
第六条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部科技司”)归口管理监督抽查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监督抽查的有关办法;(二)组织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三)审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四)编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五)审核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申请;(六)协调解决企业申诉、投诉及其他有关问题。
2010年铁路计量工作要点
3 加 强高速铁路计量 器具技术管理
进 行 既有铁 专计 量器 具对 于 高速铁 路适 用性 的
8 做好铁 路罐车容积和轨道衡计量工作
铁路罐 车 容积 和轨 道衡计 量 站要按 国家 、铁 道 部 计 量法制 管理 的有 关 要求 。完成 铁路 罐车 和轨 道 衡 的强 制检 定任 务 ,加 强货车 超偏 载检 测装 置检 测
铁道 部将 组织 制定 相关 管理 办法 。铁 道部 标准 计量
7 做 好计量人员培{ J
对路 局 、站段 的计 量管 理人 员 ,特别 是新上 岗
的人 员 ,有针 对 性地 举 办 铁路 计 量 管 理知 识 培训 . 进一 步提 高计 量人 员 的业务 水平 ;根据 铁路 部 门计 量技 术法 规 的版本 更新 和现 场需 要 ,继续做 好计 量
调 研 分析 ,确定 相关 铁 专 计 量 器具 分 类 管 理 方案 , 修 改完 善相 应计 量检 定规 程及 规范 ,满 足高 速铁 路 计 量 器 具 量 值 管 理 需 要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规 章 制
度 ,进一 步 加强 高速铁 路计 量 器具 的技 术管 理 。
工作 ,做好超偏载检测装置 、轨道衡联网监控 ,开
展 铁路 罐车 罐体 安全 检测 工作 。
・2 ・ 3
!) " 2 j 【 ( 0; 1 t j 总 2 0 ) -  ̄ 8
第3 8卷 第 2期
、I1 ,. 3H 、I. 2 J
铁 路 站 段 计 量 器 具 量 传 溯 源 方 式 的探 讨
面 的整 改
测 人 员考 试 大纲 》 ,制 定相 关 管 理 办法 ,完 善铁 路
计量 检定 人员 培训 、考 核体 系 。
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技〔2012〕95号部内各单位、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03〕104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铁路产品实行产品认证管理,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铁道部负责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和认证产品在铁路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铁路产品认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以下简称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
第六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机构资质与管理第七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要求,并符合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规定。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指定。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 2015年 l1月 17 13
(编辑 范庆平 )
2016年 2月 (总第 35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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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车轮轮缘踏面形状 、位置参数量具
6 轮对相关安装位置测量装置
7 风管连接器体测量器具
8 机车车辆限界检测装置
9 机车车辆专用压力测量仪表
10 机车车辆运行状态参数测量仪表 l1 轮对接触 电阻测量装置 12 机车车辆称重装置
l3 轨道几何参数测量器具
14 钢轨几何参数测量器具
理 目录 》(铁科技 [2006]31号 )废止。 纳入 目录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请铁路有关单
位按照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的规定要求进行管理 并做 好相应工 作 。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 管理 目录》
序号
项 目
l 车钩及其位置量具
2 轮对 内距量具
3
车轮轮径 量具
4 车轮轮缘踏面尺寸参数量具
15 道岔结构参数测量器具 16 辙叉几何参数测量器具
17 铁道建筑 限界检测装置
18 钢轨测温器具 19 接触网几何参数测量装置 20 接触网张力测量装置 21 机车信号及轨道电路参数测量装置 22 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
品种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第 44卷 第 2期
V01.44 N().2
铁 道 技 术 监 督
RAILWAY QUALITY CONTROL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 目录 》的通知
国铁 科法 [2015]52号
国家铁路局公布《铁路产品认证目录》
国家铁路局公布《铁路产品认证目录》现公布《铁路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
自公布《目录》之日起,原铁道部《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一批)》(铁科技〔2012〕138号)和《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二批)》(铁科技〔2012〕187号)同时废止。
铁路产品认证目录(76种产品)序号产品名称(类别)产品范围工务(12种)1道岔120km/h及以下道岔及其重要部件(含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整组道岔)2160km/h及以下道岔及其重要部件(含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整组道岔)3200km/h及以下道岔及其重要部件(含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整组道岔)4200km/h以上道岔及其重要部件(含尖轨、辙叉、基本轨、护轨、整组道岔、弹性铁垫板)5扣件-系统弹条I型、弹条Ⅱ型、弹条III型6弹条Ⅳ型、弹条Ⅴ型、WJ-7型、WJ-8型7铁路桥梁支座盆式支座、板式橡胶支座、钢支座、球支座8客运专线桥梁伸缩装置9钢轨伸缩调节器普速钢轨伸缩调节器10高速钢轨伸缩调节器11钢轨道岔用非对称断面钢轨(AT钢轨)12(43-75kg/m)钢轨(包括热轧、热处理)供电(16种)1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腕臂支撑装置2限位定位装置3非限位定位装置4终端锚固线夹5中心锚结装置6整体吊弦及吊弦线夹7接头连接线夹8电连接装置9弹性吊索线夹10线岔11滑轮补偿装置12棘轮补偿装置13接触线铜及铜合金接触线14承力索(绞线)铜及铜合金承力索15绝缘子棒形瓷绝缘子16复合绝缘子(棒形悬式复合、棒形柱式复合绝缘子)通信(3种)1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2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车载(机车)电台3列车安全预警系统列车安全预警系统车载台LBJ、道口预警设备信号(21种)1机车信号设备机车信号设备(含机车信号接收线圈)序号产品名称(类别)产品范围2轨道电路设备ZPW-2000(含UM)系列设备325周微电子相敏轨道电路接收器4不对称高压脉冲轨道电路设备5车站电码化主设备和隔离设备6计轴设备7道岔转辙设备转辙机8密贴检查器9道岔外锁闭装置10安全型继电器11点灯单元(含灯丝转换装置)12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13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14列车运行控制系统ATP车载设备ATP车载主机设备15轨道电路、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16列车运行控制系统地面设备车站列控中心、无线闭塞中心、临时限速服务器17应答器、轨旁电子单元(LEU)18车站计算机联锁设备19调度集中设备(CTC)20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设备(TDCS)21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设备运输(1种)1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及附属设备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及附属设备(含列尾电池组及充电器)机车车辆(23种)1受电弓受电弓(机车、动车组)2受电弓滑板(机车、动车组)3转向架关键部件车轮(机车、客车、货车、动车组)4车轴(机车、客车、货车、动车组)5滚动轴承(机车、客车、货车、动车组)6机车一系、二系弹簧(含橡胶弹簧、橡胶堆) 7圆柱螺旋弹簧(客车、货车、动车组)8空气弹簧(客车、动车组) 9油压减振器(客车、动车组)10货车摇枕、侧架11制动系统关键部件制动缸(机车、客车、货车)12动车组制动夹钳单元13制动盘(机车、客车、动车组)14闸片(机车、客车、动车组)15闸瓦(机车、客车、货车)16制动阀(客车、货车)17总风连接软管总成(机车、客车)18制动软管连接器总成(机车、客车、货车) 19货车闸瓦间隙自动调整装置20钩缓系统关键部件车钩(机车、客车、货车)21缓冲器(机车、客车、货车)22动车组车钩及缓冲装置总成23高压设备真空主断路器/空气断路器(机车、动车组)。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制度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制度1.制度目的为保证铁路行业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2.认证责任2.1.铁路局认证机构是全国铁路局系统内负责制造,销售方式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的行政机构。
2.2.铁路局计量所是全国铁路局内负责核准,认定和检定工作的行政机构。
3.认证指引3.1.申请认证的单位应向有关铁路局认证机构申请提供认证。
3.2.认证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核准小组。
小组成员应由专家,技术人员和测量人员组成,以确保核准工作的科学性,技术性和公正性。
3.3.申请人应向核准小组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书,包括产品规格,设计图纸,制造方法,第三方检测报告,试验数据和证书。
3.4.核准小组应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认证条件。
3.5.如申请人符合认证条件,则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制定相应的试验计划和流程。
3.6.核准小组应聘请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工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评估和检查。
3.7.核准小组应将最终的申请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定期公布已认证产品的名单。
4.认证标志4.1.认证标志是铁路行业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象征。
4.2.认证标志应被标记在产品上,以表明该产品已通过铁路行业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
5.认证结果5.1.认证结果应该是有文书证明的,并包括关于产品是否通过认证以及认证标志的批准等细节证明文件。
5.2.认证结果应该保管好,并向申请单位发出认证结果书。
6.认证有效期6.1.认证有效期为三年,自认证发证之日起开始。
6.2.认证过期三年后,制造商应重新提交申请进行认证。
7.认证申诉7.1.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对认证结果进行申诉。
7.2.申诉人应向铁路局认证机构申请申诉。
申请必须在认证结果公布后30天内进行。
7.3.铁路局认证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申诉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应当从独立的专家,技术人员和测量人员组成。
7.4.申请人应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书。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定完整版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2号《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
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四条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第六条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第七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产品样机的彩色照片;(五)主要计量检定设备量值溯源文件复印件;(六)技术报告(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七)产品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八)产品技术标准(含检验方法或校准方法);(九)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安全防护说明);(十)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测试报告;(十一)用户试用报告。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证书编号一览表
7
柳 州 科 路 测量 仪 器 有 机车车辆 车轮轮缘踏 J — 0 M2 2 ;J — 5 M2 3 ;J — 7 M2 2 ; 限责任公司 面样 板 J — 0 M3 2 ;JI- 5 Y R 16 0.1—12 2 1- 8 O 2 l— 8 O M3 3 ;J — 7 13 2 ;  ̄ J O 0 1— — 0 0 一 3 0 6 0 一 2 O O1 l
—
RD2 8
O — 1 2 10 — 4 2 1- 6 2 l0l 1 0l— 7 0 0 6 0 - 9
柳 卅I 科路 测 量 仪 器 有 铁道车辆轮 对轮位盘 G 2 0 J F 5 2 限责任公 司 位差测量仪检具
T『O 0 1 J 19 R 1 O 一 2 l— 7 0 2 1- 6 2 1O1O l O lO — 4 060-9
第3 9卷 第 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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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道 术 督 技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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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报 与公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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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技 铁 路 专 用 计 量 器 具 新 品 术 认 证 证 书编 号 一 览 表
5 柳 卅 科 路 测 量 仪器 有 I 机车车 轮第 四种检 查 L J J 限责任公司 器 4 C
一
6 柳 州 科 路 测 量 仪器 有 车辆车轴轴肩距 尺
限责 任 公 司
G 23 F0
J M;J l l2 M3 t ;J 1 ;J ; d  ̄
TR 17 0 J005
l 柳 州 科 路 测 量 仪 器有 车辆轮 对车轮踏 面跳 GF 5 8 2 2 0 限责 任 公 司 动 测 量 器 l 柳 卅l 路 测 量 仪 器有 客车转 向架构架专 用 G 2 2 3 科 F6 1 限责 任 公 司 量 具 1 柳 州 科 路 测量 仪 器 有 车轴轴端 螺孔位 置 G 2 1 4 F66 限责 任 公 司 度 综 合 量 规 1 柳 州科 路测 量 仪 器 有 机车车辆车 轮第 四种 JJ 5 I 限 责任 公 司 检查器检具 4 J L- D C ;L J4 J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规定新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22号???《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 部长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
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 第四条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 第六条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 第七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01•【文号】铁道部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9日)废止铁道部令(第22号)《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二00五年四月一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
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四条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第五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第六条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第七条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0.12.21•【文号】国铁科法规〔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规〔2020〕60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2月21日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铁路计量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用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计量器具管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铁专量具计量比对(以下简称“计量比对”)等计量活动的实施。
第三条铁路用计量器具包括铁专量具和通用计量器具。
第四条列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计量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修订并发布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组织制修订、审核铁路国家计量规程规范,组织计量比对和监督检查工作,管理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配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铁路行业国家专业计量站、全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等的计量相关工作。
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承担。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负责铁路专用计量技术的归口管理工作,包括铁专量具计量规程规范的技术审核、计量比对技术工作、铁路专用计量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
归口工作的承担单位应保证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条件等必要的支持,建立并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地开展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相关工作。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正文:----------------------------------------------------------------------------------------------------------------------------------------------------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标准物质新产品,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含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
第五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定型。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包括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
制造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样机试验。
第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工作。
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批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样机试验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试验工作由其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第二章申请定型的程序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定型。
申请定型应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以及新产品样机照片和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转变管理方式
的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铁科技[2010]197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0.10.19
【实施日期】2010.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铁道部关于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
(铁科技〔2010〕19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铁道部不再对“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实行行政许可,转变管理方式,由铁道部指定计量技术机构承担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
现对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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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铁道技术监督》
【年(卷),期】1989(000)006
【摘要】无
【总页数】1页(P1)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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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标准物质新产品,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
型式批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技术评价。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目录》中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第二章型式批准的申请第六条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一)样机照片;(二)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三)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四)使用说明书;(五)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第三章型式评价第十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第十一条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铁道货运》
【年(卷),期】2005(000)010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43-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H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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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8卷 第 1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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