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身份权中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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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仿真试题及答案三

2014河北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仿真试题及答案三

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wt.mc_id=bk11225,秦皇岛人事2014河北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仿真试题及答案三1). 下列选项中,适用善意取得的是( )。

A.杜冷丁B.头疼片剂C.梅花鹿D.珍稀野生动物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主要考查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考生要注意理解掌握,本知识点一般以选择题形式考查。

麻醉品不可作为物权的标 的,自然不适用善意取得。

选项A 不符合题意。

正常药剂可以适用善意取得,选项B 符合题意。

根据《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 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可见,珍稀野生动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选项C 和选项D 不符合题意。

因此,本题答案为B 。

2). 民法上的“有限责任”指( )。

A.法人对其债务承担的责任B.法人的出资者对法人债务承担的责任C.法人的职工对法人债务承担的责任D.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法人债务承担的责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的含义及法人的特征。

考生要注意理解和掌握民法上的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的完整说法是有限清偿责任。

它是投资者对其投资企 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即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所以,正确选项是B 。

3). 王某因出外经商下落不明满5年,王某的妻子李某向法院提出王某死亡的申请,王某的父亲不同意,向法院提出王某失踪的申请,则法院( )。

A.应当宣告王某失踪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wt.mc_id=bk11225,秦皇岛人事B.应当宣告王某死亡C.应当驳回李某的申请D.应当先受理王父的申请,2年后再行受理王妻的申请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宣告死亡的程序,具体通过申请宣告死亡和申请宣告失踪的关系来考查宣告死亡的程序。

考生应注意理解有关法条的规定,本考点一般出 选择题。

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人身权益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人身权益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人身权益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人身权益。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民法的两种学习方法司法考试《继承法》重要考点汇总司考民法辅导: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司法考试继承法辅导:遗产的处理1.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2.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1)生命权(2)身体权(肢体、器官、其他组织完整性)与健康权(保持其自身及器官正常功能)、(3)姓名权(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干涉、假冒、盗用)(4)肖像权(民通100,民见139):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肖像权的内容:制作专有权、使用专用权、利益维护权。

【例题】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15题,单选)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本题中,张某无论是整容与表演都是使用的是自己的肖像,而没有直接或间接的使用赵某的肖像,因此,不构成对赵某肖像权的侵害,因此,AB项错误,不选;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

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在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时,并未使用赵某的名义,也并未对赵某在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造成侵害,因此,也不构成侵犯赵某名誉权,C项错误,不选。

生命权

生命权
生命权
法律术语
01 释义
03 保护义务 05 法律规定
目录
02 法律特征 04 不可评估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 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 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尽管在道德上每位社会成员均负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义务,但法律却不宜规定普通社会成员对他人所遭 受的死亡危险负有积极的救助义务,普通人的“见死不救”也不能成为违法行为。惟须指出,通常情况下当法律 义务与道德义务发生冲突时,当事人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当保护生命权的道德义务与法定义务冲突时,道德义务 可居于优先地位。例如,医生本应负有告知患者真实病情的法定义务,但是如病人知情后会不堪打击、加速死亡, 则医生可从道德良心出发隐瞒其真实病情而不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因为挽救生命的道德义务优先是实质正义 的要求,挽救生命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履行此项道德义务可以违背法律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挽救生命的 道德义务优位于法律义务只限于抗辩,不授予义务人强制履行力。
谢谢观看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 权。
不可评估
综述
赔偿
对策
侵权法以实现矫正正义为根本宗旨,其规范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权益侵害的事后补救,将救济限定在补偿原 告的损害所必需的范围内,以恢复被不法行为扰乱的原状。生命权被侵害时,矫正正义的依托主体已不存在,恢 复原状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侵权法的功能注定要落空。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重点之人身权、婚姻家庭部分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重点之人身权、婚姻家庭部分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重点之人身权、婚姻家庭部分民法学在政法干警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席之地的,也是需要考生们好好做好备考工作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的,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继续为大家分享民法学知识重点,即人身权、婚姻家庭部分的相关内容,帮助大家更进一步掌握民法学知识。

人身权、婚姻家庭部分人身权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是人身权的特征和类型,这一部分在考试中占的比重较小,不要花太多时间,只是在研究真题的基础上去把握一些常考的重点内容就可以了。

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

其特征主要体现为它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且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其区别主要是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主体范围不同、权利对象不同。

此外,对人身权与人权之间的异同也要有所了解。

2.人格权。

人格权的类型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各誉权、隐私权。

3.身份权。

身份权的类型主要包括荣誉权、配偶权和亲属权。

婚姻家庭部分还是要重点复习:1.结婚。

结婚内容包括婚姻的成立,也就是结婚登记制度,结婚的条件,婚姻的效力等内容,最重要的还是婚后夫妻财产制度,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是常考点之一。

2.离婚。

离婚的基本形式,离婚之后的财产归属,离婚的限制性规定,离婚的补偿、赔偿制度要做基本的了解。

3.收养的基本制度。

收养的成立阶段考点比较多,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要做重点的掌握,另外,收养解除之后的内容也要注意一下。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特性而享有的特定权利。

在民法中,人身权利被视为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的核心。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民法中的人身权利进行概述,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与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一、生命权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它保障了每个人在法律上有权享有自己的生命,并禁止他人非法干涉、侵犯或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的保护不仅涉及到谋杀等直接剥夺生命的行为,对于意外伤害或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也应予以保护。

二、身体权身体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身体有主权,并有权决定是否、何时、以何种方式对自己的身体进行干涉。

它包括对自己的身体完整性、健康和自主决定权的保护。

个人有权拒绝他人对自己身体的非法侵犯,如虐待、非法拘禁以及各种形式的骚扰。

三、自由权自由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自由和自主权利。

它包括了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两个方面的权利。

人身自由保护了个人不受任意拘禁、非法逮捕或监禁的权利。

人身安全则保护了个人免受非法侵害、骚扰或威胁。

四、名誉权、隐私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良好名誉和社会声誉,并能够防止他人对其名誉的侵犯。

隐私权保护了个人在私人领域内的自由和安全,防止他人的非法窥测或干涉。

荣誉权强调了个人对自己的信誉和社会地位的保护。

五、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包括面貌、身体特征等)的控制和保护权。

个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的肖像用于商业目的并享有对自己肖像的知情权、公开权和署名权。

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个人肖像权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六、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

它包括了个人对自己的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财产的权利保护。

财产权的保护既包括了对他人非法侵占的防范,也包括了国家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总结:本文对民法中的人身权利进行了概述,并介绍了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肖像权和财产权等各方面的内容。

了解并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是每个人的基本责任,同时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益。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

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人身权利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了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的保护对于确保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是法律的职责之一,下面将对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进行探讨。

一、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

它是指个人对于自身生存和健康的保护权。

在民法中,生命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对于非法侵害的惩处和救助机制的设立上。

比如,法律对于非法杀人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同时,社会对于生命权的保护还包括了对于医疗救助、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生命的尊严和健康的保护。

二、健康权的保护健康权是指个人对于自身身体健康的保护权。

在民法中,对于健康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了对于医疗行为的规制和健康信息的保护两个方面。

在医疗行为方面,民法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他们在进行医疗服务时不会侵害患者的健康权。

在健康信息的保护方面,民法规定了个人的健康信息应该受到保密和保护,禁止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健康信息泄露给他人。

三、姓名权的保护姓名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姓名使用和保护的权利。

在民法中,对于姓名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对于姓名的合法使用和保护机制的设立上。

民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且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冒用他人的姓名。

对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法律也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公民的姓名权。

四、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肖像的使用和保护的权利。

在民法中,对于肖像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对于肖像的使用和保护范围的规定上。

民法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他人的肖像,并且即使得到了同意,也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条件,例如不能损害他人的名誉权等。

对于违反肖像权的行为,法律也给予了相应的惩处和赔偿责任,以保护公民的肖像权。

综上所述,民法中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身份权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身份权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身份权。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身份权的概念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

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权利,只有当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婚姻、家庭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能享有。

二、亲权1、亲权的概念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2、亲权的内容(1)对子女人身享有的权利A.保护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负有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B.教育权。

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进行教育的权利,防止其接受不良诱导,沾染不良习气。

C.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

父母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由其代表子女进行意思表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及智力因素不相符的民事活动,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

(2)对子女财产享有的权利A.管理权。

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保存与管理的权利。

父母未尽职责,造成未成年子女财产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B.处分权。

为了子女的利益与需要。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处分。

C.使用收益权。

在不毁损财物或无损财产权利的情况下,父母可以支配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以获取收益。

若父母一方死亡或因对子女有虐待、遗弃行为而被剥夺亲权时,亲权一般由另一方行使。

三、配偶权1、配偶权的概念(1)配偶是依照法定程序而确立夫妻关系的双方。

(2)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的一种身份权。

2、配偶权的内容(1)姓名权。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

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协助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彼此相互协助、扶养。

(4)忠实权。

(5)离婚权。

夫妻双方有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权。

四、亲属权1、亲属权的概念(1)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收养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一)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一)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一)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以下是对民法学中一些常见的民事权利名词进行解释,并举例说明:1. 财产权利•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品或财产享有的最广泛、最充分的权利。

例如,A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完全支付其价格,那么A就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

•使用权:使用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品或财产进行使用的权利。

例如,B租赁了一间公寓,他在租赁期限内享有使用该公寓的权利。

•收益权:收益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品或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享有的权利。

例如,C购买了一栋出租房产,他享有房屋租金的收益权。

•侵权:侵权是指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例如,D 未经A同意,擅自将A的汽车出售给了他人,这是对A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2. 人身权利•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个人拥有生存和健康的权利。

例如,E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的生命。

•健康权:健康权是指个人拥有获得健康医疗条件和服务的权利。

例如,F有权享受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维护个人名誉的权利。

例如,G 不得故意散布对他人名誉的不实言论。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私生活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利。

例如,H不得未经许可公开他人的私密信息。

3. 人格权利•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指个人自由选择、结婚和离婚的权利。

例如,I具有单身自主权,可以选择是否结婚。

•知情权:知情权是指个人对相关信息拥有了解的权利。

例如,J作为病人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以便作出治疗决策。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个人不受非法拘禁和胁迫的权利。

例如,K不得未经法律依据将他人拘禁在某地。

•人格尊重权:人格尊重权是指个人要求他人尊重其人格尊严的权利。

例如,L不得以歧视性言论侮辱他人。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民法学中的民事权利名词解释和例子。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这些权利的需求和保护也更加重视。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答案及其解析(3).doc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答案及其解析(3).doc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答案及其解析(3)28.【答案】B。

解析:《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本题中甲乙签订的主合同标的额是50万元,定金数额最多应是10万元。

按照定金罚则,乙方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即20万元,而甲方多付的5万元乙方也应返还,所以乙方共返还甲方25万元。

B项正确。

29.【答案】B。

解析:《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丙继承甲的遗产适用代位继承,B正确。

3。

因此,丙的担保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故应选D项。

34.【答案】C。

解析:法人和合伙等组织不享有隐私权,A项错误,C项正确。

隐私权与名誉权是并列关系。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B错。

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信息中的隐私性内容。

D错。

35.【答案】C。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动产质押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二、简答题36.【参考答案】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

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37.【参考答案】(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即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考题分析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考题分析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考题分析
关于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很多考生对于考试时间和考试内容总是拿捏不准确,今天,中
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就政法干警民法考试做一个考情分析,帮助大家掌握好考试时间,做好考试内容备考。

政法干警民法考试考试时间150分钟,分值150分。

题型题量分布为:单选35题,简
答3题,论述1题,案例分析2题。

题目难度适中,但内容要求较全面。

民法考试内容包含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民事责任。

其中
总论、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各占20%,其余内容占20%。

民法考试内容基本涵盖了民法通则当中所有内容,但是跟事业单位、军转干、三支一扶等其他类型考试不同的是,政法干
警民法考察得比较细致,考试内容是一个法律本科生在校学习一个学期的内容,所以在备
考过程中必须结合考试特点本身去复习。

通过研究历年真题,民法考试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考察内容较多,但是考点集中在总论、物权、民事责任等方面。

2.命题规律为重者恒重,考点重复,有时会原题重复。

3.主观题考察内容上规律性明显,考概念、构成要件、原则较多。

4.主观题考察在知识点上越来越偏。

历年主观题遵循了考点一般不重复的规律,所以
随着考试次数的增加,主观题的考点感觉上是越来越非常规,所以在备考过程中还应该讲
究知识的全面把握。

民法总则的人身权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的人身权包括哪些?

Diligence is the branch of learning, of course it is bitter, wisdom is the flower of learning, of course it is fragran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的人身权包括哪些?民法总则中所讲的内容所要解决的都是关于老百姓在生活中最容易也是经常遇到的情况,除了社会的关注点在和人们财产利益相关的财产权方面的规定以外,人们可能还会关注到人身权方面受到保护的部分,下面就随一起学习民法总则的人身权包括哪些?民法总则中所讲的内容所要解决的都是关于老百姓在生活中最容易也是经常遇到的情况,除了社会的关注点在和人们财产利益相关的财产权方面的规定以外,人们可能还会关注到人身权方面受到保护的部分,下面就随一起学习民法总则的人身权包括哪些?一、民法总则的人身权包括哪些?1、生命权[分析]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生命权是自然人成为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也是其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故其为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故为独立的人格权。

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正常延续为基本内容,以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为保护对象,性质是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而使人的生命按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延续。

生命权的基本内容:一是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的延续,保护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二是生命利益支配权,即处分自己的生命。

尽管传统理论对生命权是否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持否定态度,但献身问题和安乐死问题对传统观点提出了挑战,牺牲自己的生命以挽救他人生命或健康的行为,以及参加危险竞技项目的行为均被视为对生命利益的合法放弃。

同时,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立法已经明确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

2、健康权[分析]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健康、保持于利用其劳动能力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民法学生命权考点讲解

民法学生命权考点讲解

民法学生命权考点讲解:(1)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

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

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

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生命权的重要特征在于:第一,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这与身体权和健康权明显不同。

第二,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

而且,对于生命权的主体来说,该项权利的主要内容在于排除生命安全所受到的危险和威胁。

例如,请求他人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对所受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对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第三,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惟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2)生命权的内容①维护生命延续的权利。

②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

权利主体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保护自己,排除危害。

当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但该危险尚未发生时,生命权人有权要求改变环境,消除危险。

③自主支配生命利益的权利。

④请求司法保护生命权的权利。

生命权的重要内容,是司法保护权。

该种权利包括两项具体内容,一是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消除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二是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救济生命侵害。

侵犯生命权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刑法上的杀人罪及民法上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以上是针对生命权做出的法理解释,希望考生们能够记忆并且理解到位。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答案及其解析(2).doc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答案及其解析(2).doc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答案及其解析(2)15.【答案】B。

解析: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等。

法人也享有一定的人身权,如名称权等。

B项说法错误,符合题意。

16.【答案】D。

解析: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专属权利,其内容主要是决定、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干涉,其绝对不能转让。

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

17.【答案】C。

解析:诉讼时效消灭的不是诉权,而是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仍然可以起诉,但难以胜诉,所以A项、D项错误。

尽管胜诉权被消灭,但权利人之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对方愿意将财产归还权利人,权利人无需支付任何对价,他是当然的权利人,不认为是不当得利。

故B项是错误的。

C项正确,诉讼时效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所谓胜诉权是指法院可以依据实体法对其进行保护的权利。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也就是说法院已经不能违反程序用实体法保护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了。

18.【答案】A。

解析: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

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物权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19.【答案】D。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是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而已。

本题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20.【答案】B。

解析: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对要约人何时产生约束力,这对要约人而言至关重要。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而非要约发出生效。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民法学是指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学科,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政法干警考试来说,掌握一定的民法学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将就民法学的主要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供考生参考。

首先,民法学的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私法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中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民事权利是指私法主体对自身合法利益的排他性支配能力。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规定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其次,民法学的核心内容是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掌握的具有私人性质的权益。

它包括财产权、人格权和其他民事权利。

其中,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支配、支配、使用和收益权。

人格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自身人格利益的享有和保护。

其他民事权利包括合同权利、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等。

此外,民法学还包括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或者保护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

它包括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真实性等要件。

真实性是指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一致。

真实性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表达。

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有效力的问题,即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否产生。

效力的问题包括生效和效力期限等。

最后,民法学还包括了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问题。

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两个方面。

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等。

综上所述,政法干警考试中的民法学知识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内容。

考生在备考时应该注重对这些知识点的掌握,并且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理论学习,建立起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并运用到具体案例中,进行思考和分析,以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日后的执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019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要点:身份权中的生命权

2019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要点:身份权中的生命权

2019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要点:身份权中的生命权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工作在年味中如火如荼的实行,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必考科目之一,而民法学的考点很多,身份权就是其中之一,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用的民事权利。

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权利,只有当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婚姻、家庭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能享有。

身份权中的生命权占据中重要的位置,现在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生命权是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一、生命权的特征第一,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这与身体权和健康权明显不同;第二,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

而且对于生命权的主体来说该项权利的主要内容在于排除生命安全所受到的危险和威胁;第三,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惟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二、生命权的内容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

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是人的人格利益其基本内容就是维护生命的延续也就是保护人的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

在日常生活中权利主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维护权并没有很强烈的意识,但当生命权遭到不法侵害时生命安全维护权的意义就显现出来。

权利主体能够采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向司法机关提出保护请求等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免于饥饿的权利;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生命利益支配权生命权中是否包含生命利益支配权实际上意味着生命权人可否处分自己的生命。

生命权法律规定(3篇)

生命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生命权法律规定了公民生命权的法律地位、法律保障以及侵犯生命权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生命权的概念、法律地位、法律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生命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生命权的概念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生存的权利,包括生命安全、生命尊严、生命发展等方面的权利。

生命权具有以下特点:1.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具有普遍性和无条件性;2. 生命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没有生命权,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3. 生命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包括生命安全、生命尊严和生命发展等方面;4. 生命权具有法律保障,任何侵犯生命权的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生命权的法律地位1. 宪法地位: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表明生命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2. 法律地位:我国《民法典》第9条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进一步明确了生命权的法律地位。

四、生命权的法律保障1. 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为保护公民生命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司法保障: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及生命权的案件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依法保护公民的生命权。

3. 社会保障: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生命权的保护,通过加强立法、执法和司法监督,确保生命权得到有效保障。

五、侵犯生命权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侵犯生命权的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因侵犯他人生命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3. 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生命权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六、生命权法律规定的意义1. 保护公民生命权:生命权法律规定为公民的生命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防止了侵犯生命权的行为。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具体人格权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具体人格权重点知识点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1.生命权包含如下两方面的内容(1)一是维护生命安全。

在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危及个人的生命安全时,个人有权通过正当防卫等方式,维护自身的生命安全。

(2)二是维护生命尊严。

体现为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个人对其生命的自我维持与自主决定。

2.生命权具有平等性。

(1)首先是指生命权的享有是平等的,即任何自然人均平等地享有生命权。

(2)生命权的平等性还体现为对生命权的保护是平等的,任何人的生命权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能为维护某人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

「身体权」1.依法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

身体权是个人的身体为客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

如,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对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规则作出了规定,这实际上是允许个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身体。

2.维护身体完整的权利。

指个人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等的完整性。

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破坏他人身体的完整性。

如,强制抽取他人的血液、强制摘取他人的器官等行为,均属于破坏他人身体完整的行为,构成对他人身体权的侵害。

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提供医疗活动的过程中,如果所实施的相关手术会影响患者身体的完整性,则应当取得患者的同意,否则将构成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

3.维护行动自由的权利。

身体权既包含静态的维护权利人身体完整的权利,也包括动态的维护个人身体活动自由的权利,极大地丰富了身体权的内涵。

对权利人行动自由的侵害主要体现为非法限制权利人的行动自由,即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

「健康权」1.维护生理健康的权利生理健康是个人生理机能良好运转的一种状态,是健康权的重要客体。

在生理健康遭受侵害的情形下,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通常是可以通过医学手段予以确定的。

2.维护心理健康的权利。

心理健康也是健康权的重要客体,是个人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

若对健康权的侵害客观上需要侵害他人生理或者心理的良好状态。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5)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5)

专题十五人格权宪法38,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通98,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99,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工商个体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100,公司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101,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119,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12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使用前款规定民通意见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相关法理:身份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知识点1,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限于自然人强制文身,抽血,偷剪发辫,致人肢体残疾属身体权民通及意见:一般侵害:医疗费,误工收入(工资或实际收入),专护的误工补助费(收入+奖金) 造成残疾:另加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加丧葬费,被抚养者生活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一般侵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造成残疾:另加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者生活费造成死亡: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者生活费国家赔偿法一般侵害:医疗费,误工收入(平均工资),造成残疾: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者生活费造成死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者生活费3,姓名权:限于自然人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侵权形态:干涉,盗用,假冒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权利限制:不得恶意重名,正式场合用正式姓名,变更须经户口登记4,名称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只能有一个名称,有专用性,可依法转让侵权形态:同姓名权责任要求: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肖像权:限于自然人形象再现权,肖像使用权侵权:营利为目的,未经同意,有使用姓名6,名誉权:自然人,法人侵权形态:侮辱,诽谤另:新闻报道,批品文章失实或有侮辱人格内容要件: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行为,并为社会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7,名誉权的诉讼保护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地,结果地),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原告:受害人本人,死者的近亲属新闻侵权中的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只诉新闻单位的,列新闻单位同诉的,列为共同被告(如有隶属关系切为职务作品的,只列新闻单位)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审查,相当),消除影响(审查,与不良影响范围相当),赔礼道歉(审查),赔偿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强制执行:将判决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以公告,登报方式公布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8,隐私权:我国认定为名誉权(民通意见140)9,婚姻自由权: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侵权形态:包括借婚姻索取财物10,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范围:一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名誉,姓名,隐私利益,死者人格利益,荣誉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须以侵权诉)不予受理:法人,组织为受害人/侵权诉中未提出,后另行请求的,/诉由为违约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形式: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他形式的精神抚慰金本章的子法条有点多,无法一一录入,除文中提到内容外,参见,名誉权解答,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消费者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及婚姻法。

民分名词解释

民分名词解释

第一章人身权概述1、人身权: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第二章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2、生命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

3、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

4、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5、姓名权: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权利。

6、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7、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8、信用权: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评价与信赖不受侵害的权利。

9、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10、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披露的权利。

第四章物权总论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主张权利。

2、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不能用其他物替代的物。

4、种类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而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5、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形态、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以及取得方法等事项均有法律所规定。

6、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决定原则是指物权人绝对行使其支配原则,即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仅凭权利人意思即可实现且得对抗任何人的权利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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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身份权中的生命权
201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身份权中的生命权
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
生命权的概念是: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
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生命权的特征:
生命权的重要特征在于:
第一,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这与身体权和健康权明显不同;第二,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
权利的必要。

而且对于生命权的主体来说该项权利的主要内容在于排除生命安
全所受到的危险和威胁;第三,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惟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
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二、生命权的内容
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
生命安全维护权
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其基本内容就是维护生命的延续也就是保护人的生命
不受外来非法侵害。

在日常生活中权利主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维护权并没有很
强烈的意识,但当生命权遭到不法侵害时生命安全维护权的意义就显现出来。

权利主体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向司法机关提出保护请求等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免于饥饿的权利;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生命利益支配权
生命权中是否包含生命利益支配权实际上意味着生命权人可否处分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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