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精讲(最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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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四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四节

对共犯⼈进⾏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可见,主犯包括两类: 1、⾸要分⼦。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即犯罪集团中的⾸要分⼦。

(1)“组织”主要是指为⾸纠集他⼈组成犯罪集团; (2)“领导”就是策划、指挥; (3)“策划”主要是指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犯罪活动计划; (4)“指挥”主要是指根据犯罪集团的计划,直接指使、安排集团成员的犯罪活动。

2、起决定或重要作⽤的犯罪分⼦。

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犯罪分⼦,即除犯罪集团的⾸要分⼦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的犯罪分⼦。

犯罪分⼦是否起主要作⽤,应从主客观⽅⾯进⾏综合判断。

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或者缩⼩主犯的范围。

(⼆)主犯与⾸要分⼦的关系 1、⾸要分⼦分为两类。

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要分⼦分为两类:考试⼤论坛 (1)犯罪集团中的⾸要分⼦; (2)聚众犯罪中的⾸要分⼦。

2、主犯与⾸要分⼦的关系。

(1)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定是⾸要分⼦,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要分⼦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的犯罪分⼦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要分⼦。

(2)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认定其中的⾸要分⼦是主犯。

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要分⼦,⽽⾸要分⼦只有⼀⼈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要分⼦当然⽆所谓主犯。

上述表述概括为:(1)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可能是⾸要分⼦,但不⼀定都是⾸要分⼦;(2)聚众犯罪,并不等于共同犯罪;(3)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从犯。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二)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二)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二)五、犯罪主观与事实认识错误(一)犯罪主观1、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都应该认识到,对具体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不要求有认识。

【例:强奸罪(奸淫幼女)要求认识到是幼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认识到是犯罪所得。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追求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是间接故意;若明知结果必然发生,是直接故意。

3、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区分(1)主观上:在对待结果发生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的过失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2)客观上:间接故意是行为人采取的犯罪行为很可能导致结果发生,且一般不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只有很小的概率会导致结果的发生,且一般会采取避免措施。

4、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过失违反了社会规则,意外事件一般遵守了社会规则。

(二)事实认识错误1、故意犯罪中才有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纯过失犯罪中没有。

【例:猎人甲以为草丛里是兔子,便开枪,实际上打中人致其死亡,这就是一个纯过失犯罪,没有事实认识错误的问题。

】2、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1)区分技巧:预想的犯罪对象是否出现,出现了为打击错误,未出现为对象错误;错误的时间是一开始还是中途(隔离犯),一开始就错为对象错误,中途错为打击错误。

(2)处理: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在打击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一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法定符合说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注意】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指的是实行行为的错误,不包含预备行为。

【例:打电话诈骗,拨错了号码(预备行为),不是打击错误。

】3、事前故意:实际结果比想像中发生的晚。

行为人以为自己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另一个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危害结果由第二个行为导致。

4、结果的提前实现:关键看是否着手,若已着手,则构成故意犯罪既遂,若没着手,则构成故意犯罪预备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

2024司法考试精讲讲义

2024司法考试精讲讲义

2024司法考试精讲讲义一、司法考试那点事儿。

宝子们,咱们来唠唠这个2024年的司法考试。

这司法考试啊,就像是一场超级刺激的冒险,而咱这个精讲讲义呢,就是你冒险路上的超级指南。

你知道吗,司法考试涵盖的内容那叫一个广,就像一个超级大的知识宇宙。

这里面有民法,就像咱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规则大集合。

比如说,你和邻居因为一点小事闹别扭了,这事儿归民法管。

你去超市买个东西,和商家有点小纠纷,还是民法的事儿。

民法就像一个贴心的小管家,把咱们生活里这些七七八八的事儿都安排得明明白白。

还有刑法呢,这个可就有点严肃啦。

谁要是犯了错,触犯了刑法的红线,那可就要受到惩罚啦。

刑法就像一个严肃的大法官,拿着正义的天平,衡量着每个人的行为。

二、精讲讲义里的民法宝藏。

咱先来说说这精讲讲义里的民法部分。

宝子们,民法的概念可得好好理解。

它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啥叫平等主体呢?就是你和我,大家都是一样的,没有谁比谁高一等。

在财产关系这一块,物权可是个大头。

比如说你买了一套房子,这个房子就是你的物权。

你可以对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就像你可以住在房子里,把房子租出去赚钱,或者把房子卖了。

这都是你的权利,别人可不能随便干涉。

债权也很重要哦。

你找别人借了钱,你就对别人有了债务,别人对你就有了债权。

这就像一个小约定,你得按照约定还钱。

要是不还,嘿那可就麻烦咯。

合同也是民法里的重头戏。

咱们生活中到处都是合同。

你在网上买个东西,点了那个“确认购买”的按钮,就相当于和商家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

这个合同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大家都得按照合同来办事。

三、刑法在精讲讲义中的那些关键。

再来说说刑法。

刑法里的犯罪构成可是超级重要的。

宝子们,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得满足四个方面呢。

一是犯罪主体,就是谁犯了罪。

有的犯罪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构成,比如说贪污罪,一般得是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

二是犯罪的主观方面。

这就是说犯罪的人心里是怎么想的。

司法考试 刑法分则 乐毅最新版讲义

司法考试 刑法分则 乐毅最新版讲义

乐毅老师,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

自称当过兵,所以说话比较粗俗,有时候都觉得自己不像个博士,其实我也是这么想的。

经常语出惊人,偶尔来点反动言论,在他的课上听着很生动,案例也相当搞笑,反正甲男乙女总被埋汰,各种埋汰,以下尽情欣赏。

乐哥的雷言雷语:对奸淫幼女者应该处以宫刑,没收犯罪工具。

女性的性自由要保护,那男人的呢?男人的那点性自由不值得保护。

这种人就是人渣中的战斗机,败类中的VIP“构成要见的该当性”是日本语,日本人不是人,所以这话听上去很别扭。

某宾馆老板酒醉,见值班室睡着一人,遂起淫念把TA强奸了,事后才发现TA是一小伙,对宾馆老板的行为该怎么定罪呢?因为法律规定强奸罪的客体是女性的性自由,不保护男性的性自由,所以不构成犯罪。

那小伙该怎么办呢?我们只能劝他“调整心态”!如果你喜欢,那么恭喜你;如果你不喜欢,这点事算什么呢?人生还有更大的磨难等着你。

某殡仪馆化妆师很色,某日,送来一具浑身酒味的女尸,重要的是女尸很漂亮。

于是化妆师半夜潜回殡仪馆,对女尸进行了奸污,因为他又有恋物癖,所以完事后拿走了女尸的一个袜子。

这时候,诈尸了,只见女尸一下从床上坐了起来,掏出手机按了3个数字“110”:喂,警察叔叔吗?我的袜子被人偷了……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女孩子千万不要乱喝酒接吻:什么是接吻?接吻就是交换口水同居:就是未婚青年享受已婚待遇破坏军婚:就是给军人戴个绿帽子,中国的陆军都戴绿帽子非法拘禁:趁妇女洗澡的时候把她的衣服抱走构成非法拘禁,但把小伙的衣服抱走就不行,他会追出来的。

国家:就是合法的黑社会黑社会:就是有待合法的国家聚众淫乱:就是3个以上的人玩3P4P游戏中纪委:就是明朝的锦衣卫妓院打手的职责:维护嫖场秩序,严肃嫖场纪律,为嫖客提供一个良好的嫖娼环境。

关于强奸未遂:长得丑不是阻止强奸的理由。

自首和立功:人活世上不容易,别跟自己过不去,自己的事能不说就不说,别人的事能说多少说多少.激情犯罪,就是“一夜激情”那个“激情”禁止进口:如果你能把中国的废物出口到日本去,温家宝总理会给你发一勋章,上面写着“民族”英雄,因为你这是抗日。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罪数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第一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其特征为:1.继续犯表现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而状态犯表现为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盗窃罪。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个故意)。

注意:继续犯的考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2013-2-56】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

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

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

目录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二节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一、犯罪概念和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二、第13条但书及罪与非罪的界限:1、犯罪的“量”(危害程度)的观念;2、具体犯罪中的“量”(危害程度)要件:(1)盗窃、诈骗、抢夺、敲诈,非法持有、使用假币,非法持有毒品、等“数额(或数量)较大”;(2)寻衅滋事、虐待、遗弃等“情节(恶劣)严重”;(3)量的标准的掌握:司法解释尤其是公安、检察部门的立案或追诉标准要掌握;(4)注意:不排除按照未遂定罪的可能;(5)条文中未设定“量”(危害程度)的标准的,不排除考虑量的因素。

★ 基本要求★(一)了解——犯罪的理论分类。

(二)理解——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的规定以及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

(三)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的法定分类、犯罪的基本特征。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据此,犯罪具有三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即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亦称之为“法益”)的侵犯性。

具体表现为:(1)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3)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4)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5)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6)侵犯其他合法权益。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由于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性,所以,只有当某种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了造成侵害的现实危险(威胁法益)时,该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

例如,杀人行为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因为该行为致人死亡(侵害了生命)或者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有侵害生命的危险性)。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专题之一亲告罪1.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4.第260条: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第270条:侵占罪。

专题之二分则自首1. 第164条第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第390条第2款:(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第392条第3款:(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专题之三禁止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分则部分1.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2.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3.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4. 第266条:诈骗罪。

5.第397条第1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6. 第397条第2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总则部分1. 第31条第2段: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第101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专题之四刑法分则的累计计算1.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3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第201条【逃税罪】第3款: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7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4.第383条【贪污罪】第2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5.第386条【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完整版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完整版

第一部分刑法概论、犯罪总论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1.内容:依“法”定罪判刑:依照①成文的、②行为时有效的(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③适当(确定)的法律,经司法④严格解释、适用(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定罪判刑。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事前法,禁止不利被告的事后法(重法)。

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3)适当法,明确、合理。

禁止不确定、不人道刑罚,不得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4)严格解释刑法,禁止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为准,因此可以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0年)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疑编号2772010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罪行法定原则,要求依照成文的、行为时有效的、明确(确定)的法律,经严格的司法解释、适用,定罪判刑。

因此选项D正确。

2.价值基础:①民主、②人权。

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法官造法、破坏民主(立法);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自由)。

【例题·单选题】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答疑编号27720101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

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求或办案人员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性质和内容的证据属于何种证据,应当具体分析。

共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不是证人证言。

因为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的情况相互检举,与个人的罪责有关: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犯的检举,则与自己的罪责无关,应属于证人证言。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

主要包括:(1)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和如何犯罪最了解,只要他如实陈述,全面、彻底地讲明自己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就会使办案人员对案件有比较全面具体的了解。

(2)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关系,口供的内容必然受诉讼地位和复杂心理活动的影响,所以这种供述或辩解虚假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从总体上分析,口供往往真真假假,有真有假。

(3)常常呈现出反复无常的易变性。

司法实践中,翻供现象屡见不鲜,时供时翻,反反复复,呈现出极不稳定的状态。

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任何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法律教育网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最新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

最新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0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0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60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16 蔡雅奇 司法考试 刑法 系统精讲 罪数形态2 刑罚论(刑法的体系、裁量、执行和消灭)1

16 蔡雅奇 司法考试 刑法 系统精讲 罪数形态2 刑罚论(刑法的体系、裁量、执行和消灭)1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罚。 第三十九条 【管制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提示注意 1: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 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 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 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 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 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 执行。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第一编基础理论第一讲刑法与刑法解释一、刑法的概念与渊源(一)刑法的概念从一般意义上讲,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

系统性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即狭义的刑法。

是指1997年全国人大出台的刑法,包括刑法修正案。

注意:刑法修正案的来由,目前有七个刑法修正案。

★2.单行刑法。

刑法典之外,独立地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目前我国的单行刑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创设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3.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一些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

注意: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专门规定犯罪与刑法的规范,后者是其他法律规范中附带指明罪刑规范。

但我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附属刑法,因为我国的附属刑法实际上是对于刑法典内容的重申,即单独地依靠附属刑法并不能给行为人定罪量刑。

4.变通规定。

(1)含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涉及犯罪与刑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属于广义刑法的内容。

(2)特点:这种规定只在该特定区域适用。

2005年卷二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 )(注:本题系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随着立法修改,刑法的渊源已经发生了变化。

当时的选项是B)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二、刑法的性质与机能★(一)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1.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司法考试刑法金题考点精讲第三期

司法考试刑法金题考点精讲第三期
性质组织犯罪 2)时间及刑度没有要求 (3)法律后果: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能适用缓刑 3)不能适用假释 4)累犯死缓可以限制减刑 (4)特别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
罪被判过刑,又犯该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特别提示:累犯一定是故意,不能是过失;前罪时未成年,
则不能构成累犯。 2.特别累犯,后罪在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后即可
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考点
1.禁止令 适用:管制、缓刑。 内容: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
特定的人。 性质:禁止令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保安处分措施) 期限:管制适用不得少于3个月,除非管制本身不足3个
月;缓刑适用不得少于2个月。 安全生产相关联特定活动禁止令: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
罪数论
1.甲盗掘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墓葬,窃取大量珍贵文物,并将 部分文物偷偷运往境外出售牟利。司法机关发现后,甲为毁 灭罪证将剩余珍贵文物损毁。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 误的?
A.运往境外出售与损毁文物,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论处
B.损毁文物是为自己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走私文物罪论处
C.盗窃文物是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对甲 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论处
D.盗掘古墓葬罪的成立不以盗窃文物为前提,对甲应 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论 处
考点
1.罪数论概说 (1)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行为,原则上只能定一罪。
例外:数罪并罚(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同时触犯了逃税罪的, 数罪并罚,走私过程走私不同种类物品的,数罪并罚)。
考点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关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

1、罪刑法定原则【考点精讲】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处罚。

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因此行政规章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过文字表述,习悄法和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2) 禁止事后法一一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3)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既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也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

(4)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6) 禁止不均衛的、残虐的刑罚。

【考查方式】罪刑法定原则在2002-的司法考试中共考查了3次,主要是对罪行法定原则基本内容的考查。

所以考生在复习罪刑法定原则时,主要的就是掌握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重点就是法律主义和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理解^2、刑法的解释【考点精讲】刑法解释的分类:(1)按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所作的解释。

二是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的起萆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最高立法对发生歧义的条文所作的解释。

立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髙司法机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最S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间題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客观阻却事由》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客观阻却事由》

客观阻却事由1、动物侵害问题:第一,有主人的狗,主人唆使狗咬人,属于主人故意的不法侵害。

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有主人的狗,主人由于管理过失,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属于主人过失的不法侵害。

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有主人的狗,主人没有管理过失,由于地震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

这种情形不属于主人的不法侵害。

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第四,无主人的野狗自发咬人。

由于合法与不法的评价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这种狗咬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不法侵害,只能认为是一种单纯的危险。

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一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二是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危害公共安全。

由于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才发挥作用,所以这种防卫在时间上不属于事前防卫。

例如,在自己花房周围私拉电网,电死了小偷。

该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因为,第一,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第二,对盗窃者使用致死手段,不具有相当性。

3、财产犯罪的特例。

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就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即不法侵害延续到追捕过程中,直到行为人将财物安全藏匿。

例如,甲抢劫到乙的财物,抢劫罪虽已既遂,但乙当场对甲使用暴力夺回财物的,属于正当防卫。

4、三种不存在防卫意图的情形:a.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

该情形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b.相互斗殴: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但一方停止斗殴,求饶或者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级有导致重大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c.偶然防卫:例如,甲向乙开枪时,乙正要开枪杀丙。

甲杀了乙,但不知道乙也正在杀人。

正所谓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这就叫偶然防卫。

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一场不法侵害,但甲在主观上既没有防卫认识(没有认识到乙在实施不法侵害),也没有防卫意志(没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目的),也即甲没有防卫意识。

司法考试刑法柏浪涛内部精讲

司法考试刑法柏浪涛内部精讲

司法考试刑法柏浪涛内部精讲
刑法柏浪涛内部精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刑法基本概念:介绍刑法的定义、功能、特点等基本概念,以及刑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

2. 刑法的构成要件:解析刑法的构成要件,例如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等。

3. 犯罪类型和刑罚:介绍刑法中常见的犯罪类型,如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以及这些犯罪行为可能面临的刑罚。

4. 刑罚的刑种和刑程:讲解刑罚的刑种,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以及刑罚的刑程,包括刑期的计算方法和可能的减刑、假释等。

5. 刑责和刑事责任:分析犯罪行为人的刑责和刑事责任,包括刑法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刑事责任能力人和免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规定。

6. 刑法的适用和解释:探讨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原则,以及刑法解释的相关原则和方法。

在进行刑法柏浪涛内部精讲时,可以结合相关的刑法案例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解读,以增加学习的深度和广度。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答疑精华之刑法专题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答疑精华之刑法专题

索引: 1.常见的量刑情节。

2.枪⽀的配置与配备。

3.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4.国家⼯作⼈员和国家机关⼯作⼈员的区别。

5.转化犯总结。

6.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7.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8.⾃动投案的具体情形。

9.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10.纯正的单位犯罪。

刑法专题 1.【问题】常见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解答】总则中有如下规定: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犯。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的。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酌情);避险过当(酌情);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犯。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功表现的。

(6)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聋⼜哑的⼈或者盲⼈犯罪;预备犯(⽐照既遂犯)。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未遂犯(⽐照既遂犯);法律教育原创|被教唆的⼈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的;有⽴功表现的。

(11)应当从重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的;累犯。

2.【问题】关于枪⽀,哪种是配置,哪种是配备? 【解答】对于依法配备公务⽤枪的⼈员,只要有⾮法出租、出借⾏为即构成本罪(⾏为犯)。

依法配备公务⽤枪的⼈员,通常指国家给司法⼈员、军警⼈员、公务⼈员、银⾏等⾦融机构的保卫⼈员配备的枪⽀。

这些枪⽀通常是军⽤或者制式枪⽀。

对于依法配置枪⽀的⼈员和单位,在⾮法出租、出借⾏为后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结果犯)。

其他配置枪⽀的⼈员或单位,如体委的射击运动⽤枪⽀、营业性射击场所、狩猎场所、牧民持有的枪⽀。

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7、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罪数问题1、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形:犯本罪,同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妨害公务行为的定性(1通常的妨害公务行为,仅作为加重情节。

(2如果妨害公务的行为特别严重,如杀害、伤害检查人员,则已经不是妨害公务罪所能包容的了,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当与本罪数罪并罚。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1、如下情形,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4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

2、如下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二罪数问题1、数罪并罚。

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妨害公务行为的定性(1通常的妨害公务行为,仅作为加重情节。

(2如果妨害公务的行为特别严重,如杀害、伤害检查人员,则已经不是妨害公务罪所能包容的了,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当与本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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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司法考试刑法精讲1.放火罪。

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

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 .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 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 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同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对其以暴力、胁迫手段予以控制,然后向其家人或者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也认定为绑架罪。

9. 出卖亲生子女,换取该子女的身价的,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认定;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了儿童的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而拐卖妇女时,如果征得了妇女的同意或者妇女主动要求出卖自己的,原则上不成立犯罪。

10. 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强*、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即可。

如果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则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11. 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而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又收买了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应该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12. 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其它行为,如强*、非法拘禁等,还要予以追究。

13. 实施破坏选举的行为,其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通常应该从一重罪重处罚。

14 . 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处理;一贯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其中有某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进行数罪并罚。

15. 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者勒索财物的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儿童进行势力支配以勒索财物的,应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16. 债权人利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还债,而债务人以对财物的占有和债权人对抗,这种对抗具有合法的理由,则债权人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抗没有合法的理由,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17. 使用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的,宜认定为抢劫罪。

18. 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和所有,使财物成为自己所有的财物之意思,同时一般还有遵从该财物的机能和特性加以利用、处分的意思。

这些区别于毁坏型的犯罪。

如以毁坏的意图将他人的财物盗窃出来加以毁坏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19. 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要求其交出财物,但被害人身无分文,行为人强令被害人立即从家里拿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其家中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强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认定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进行数罪并罚。

20. 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是抢劫罪。

强*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占有其财物的,应该认定为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并抢走或者夺走被害人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21. 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胁迫行为的对象没有特别的限制。

行为人在被害人家里盗窃财物,出门遇见人,以为是事主,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仍然成立抢劫罪。

22. 行为人在实施诈骗、盗窃、抢夺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23. 抢劫罪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种情况。

在故意杀人而抢劫的情况下,没有将人杀死的,则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24 . 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罪的既遂。

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法定刑升格情形中,仍然存在抢劫罪未遂的情况,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30. 盗窃罪中,窃取行为不必具有秘密性,相反,是指采用非暴力、非胁迫的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31.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都应当认为是盗窃罪的既遂。

如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在火车上将他人的财物扔到偏僻等地方的轨道旁,意图以后再去捡回。

不管行为人是否真去捡回,也成立盗窃罪的既遂。

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时,还要根据财物的体积大小、形状、被害人的控制状况来认定,一般来所,体积小、易于控制的财物,以行为人实际控制为犯罪既遂;体积大、不易控制的财物,以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为犯罪既遂。

32. 意图盗窃大量财物,但实际上盗窃到了不足以成立犯罪的财物,因为认为价值低廉的财产损失不认为是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所以,上述情形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

33. 诈骗罪中,被害人因为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这里“处分”有:直接交付财物、承诺行为人取得财物,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或者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或者免除自己应该缴纳的费用的。

34 . 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即使向被害人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宜认定为诈骗罪,如欺骗他人购买数万元的物品。

35. 双重买卖的情况下,将已经出卖某人的财物再次出卖的,如果并没有对财物的占有,行为人获取第三人的财物的,成立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暂时占有出卖物,出卖给第三人,使得第二人受到损失的,认定为侵占罪。

36. 向没有充分能力的机器、儿童、精神病人等,采取欺骗方法获取其财物的,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37. 行为人借用他人手机,以借口走出被害人视线外,然后带着手机逃走的,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38. 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行为人占为己有,而拒不退换,还是成立窝赃罪或销赃罪,不成立侵占罪。

因为不存在合法委托关系,行为人不属于合法占有。

39. 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表达了相同的含义:将自己原来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可以表现为消费、出卖、赠与、抵偿债务,或者拒绝归还。

40. 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后,将该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原因,使被害人免除返还义务的,仅认定为侵占罪。

因为据为己有在前,后来的欺骗行为是为了进一步确保财物的所有,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同一种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41. 行为人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当时,没有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故意,但是在实施该行为之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并将之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刑法第111条的犯罪。

42.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是,注意,这里并不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

而且,这样情况下,一般仅追究首要分子和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人员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方面的刑事责任。

43.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按照主观情况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造成他人伤害的,暴力胁迫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44 .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有:通风报信、隐匿、毁灭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提供财物帮助逃匿、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

注意与包庇罪、妨害作证罪、窝藏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妨害公务罪等区别。

45. 在非法游行、示威、集会中,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负责人员,携带危险物品参加的,认定为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罪,从一重罪重处罚。

在此之前就非法携带的,按照本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数罪并罚。

46. 引诱未成年人淫乱的,未成年人实际参与的,或者观看的,也认定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47. 辩护人、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要求证人改变以前作出的违背事实的证言的,不成立刑法第306条的犯罪。

48. 在司法机关的追捕中,行为人出于某种原因而冒充犯罪嫌疑、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或者以其他方法使得司法机关认为其是所要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从而使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的,按照窝藏罪或者包庇罪处理。

49. 赃物犯罪中,“犯罪所得的赃物”,其中“犯罪”是指“已经既遂的犯罪”。

行为人在本犯既遂之前故意参与的,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如果本犯实施了犯罪行为,取得了赃物,但是还没有既遂,行为人参与其中的,也成立共同犯罪。

如甲得知乙受委托占有丙的财物,甲和乙共谋将财物出卖给他人,侵吞出卖款的,成立侵占罪的共犯。

50.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与其能力不相符合的犯罪活动而不成立犯罪的、具备一定主体条件但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以及数人各自盗窃数额没有达到犯罪程度,而窝藏的数额加在一起达到了犯罪程度的,都不宜认定为赃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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