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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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府发[2010]15号
【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6
【实施日期】2010.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发〔2010〕1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省驻安单位:《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投诉人)有违反《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行为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实行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等制度,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市行政监察机关(监察机构)按照管辖范围组织实施。

市、县(区)监察机关(监察机构)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举报邮箱,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权限
第五条监察机关(监察机构)按照下列分工办理行政效能投诉案件:(一)市级监察机关负责处理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领导人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和其他重要、复杂问题的效能投诉;
(二)县(区)监察机关(监察室)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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